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受伤害事故与教育预防的初探

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受伤害事故与教育预防的初探

茅锐[1]2000年在《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受伤害事故与教育预防的初探》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中小学未成年学生受伤害事故案越来越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在此情势下,学校教育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众多教育工作者希望通过明辨中小学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和义务,寻找解决中小学学校伤害事故的理想之举。从学校教育预防人手,采取主动的姿态,防止或减少学校伤害事故发生即是一条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措施。本文试以此观点为导向,以大量文献调查资料为依据,从教育法学的角度探讨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受伤害事故的类型,分析当前引起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对如何加强学校教育预防,防止、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提出自己的看法。 全文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受伤害事故的类型与发生的原因。 第二部分,从当前对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争议看学校教育预防的必然性。 第三部分,从改变易于诱发学校伤害事故的主观因素和客观环境出发对学校教育预防提出对策。

沈萍[2]2014年在《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成因与预防初探》文中研究说明中小学校是未成年学生高度集中、学习和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平稳成长。由于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心理均处于发育成熟过程之中,认知能力有限、自我防卫技能较弱,极易引发校园伤害事故,成为受害者。此类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家长带来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而且会冲击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甚至危害社会和谐与稳定。作为基础教育管理者,应当运用法律知识和相关理论剖析校园伤害事故案例,梳理出导致此类事故的诱因,对于构建长效的防范伤害事故、保障校园安全的体系有所裨益。基于上述认识,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法、观察法、个案研究法和访谈调查法剖析近年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尤其发生在上海市D区的类似案例,旨在了解其成因和特征,提出建立校园安全保障体系的设想。本文分五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介绍选题缘起、研究目的和意义,界定核心概念、梳理相关文献资料,并说明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梳理近期发生在D区的集体活动、课间休息等时段的典型伤害事故,探究其发生的原因、分析其处置的过程、反思应吸取的教训。第三章,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以引起伤害事故的法律事实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转移作为衡量标准,把校园伤害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第四章,校园伤害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第五章,构建校园安全保障体系的初步设想。校园伤害往往是偶发、不可预期的,但也是可预防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希望通过尽快构建校园安全保障体系降低伤害事故,提高预防工作的实效、实现预防工作的目标任务,保证校园的安全稳定。

李海婷[3]2011年在《关于校园伤害事故与维权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未成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父母的寄托,其学习成长和健康安全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近年来,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频发,这类事故一方面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精神心理造成伤害,另一方面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给学生、家长、学校、教师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与烦恼。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本文在广泛分析以往的有关研究文献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厘清并界定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基本内涵、类型、基本特征,阐明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及法律依据,反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不足之处、学校管理水平和师资队伍素质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成年学生维权存在的困境,提出预防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建议和措施。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这一部分交代问题的提出背景、综合分析以往的文献资料、点明本文的目的、意义和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相关概念的界定分析,包括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特征;第三部分借助具体的真实案例分析,探讨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及法律依据;第四部分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管理水平和师资队伍素质、未成年学生维权三个维度反思当前预防和处理此类事故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针对前一部分的反思,提出预防和解决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对策。

郑添梨[4]2017年在《基于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学生伤害事故的高伤亡率已经成为未成年学生生命健康的重大威胁。这些人身损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了不幸,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虽然已经存在一些处理中小学学校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但由于其条款的原则化、模糊化,也导致了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认识和具体处理存在争议。因此,促使了教育界、法学界研究者进行思考和探索,这对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加强未成年学生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从法学研究的视角,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结合具体案例,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常见问题,以及这些常见问题的原因做一定的分析与探讨,以期为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妥善处理提供相关立法的和制度的借鉴,同时更好的维护学生、学校、教师、家长等各方利益。同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认定制度的建议。本文探讨了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与特点,总结了我国现阶段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中的常见问题,比如:事故双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舆论往往一边倒支持家长、学校遇到学生安伤害事故问题时孤立无援、学校遇到学生伤害事故问题时多数选择出钱解决问题、教育经费滥用等等。本文还分析和寻找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中常见问题的原因。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其次社会大众同情弱者的心理,还有忽视了对其他责任主体的追究,缺乏独立、权威的专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以及学校责任的泛化、学校安全事故方面的保险制度不够健全等等。最后笔者结合发达国家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理论和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制度的建议,比如:构建完善、系统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法律法规体系,学生伤害事故中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责任的提升,借鉴英美法系中的“理性人”标准认定学校过错,实现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机构的专业化、独立化,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学校责任的社会化,加强媒体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其正面引导作用。

黄德明[5]2010年在《中小学校安全管理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的地位日益显得突出、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教育事业肩负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使命。学校是这一任务的主要执行者和承担者,因此,加强中小学校安全管理,保证校园的安全,让学生全面发展,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学校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方面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加强管理,除了国家级的立法保护,同时还要加大地方政府对学校安全的重视程度及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则需要系统严密的管理制度。如何划分和追究学校安全责任,调动各责任主体使其发挥相应的作用,明确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与责任分担形式,实现学校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来促进学校安全责任体制的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机制,切实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成为当前我国学校安全管理中一个重要而又紧迫的课题。本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研究中小学校安全管理问题。一是从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律手段方面来研究,即从教育法学的视角出发,对我国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分担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国家、地方政府、学校、家庭在保障学校安全问题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其背后更深一层次的因素;二是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问题,提出健全我国学校安全管理的对策和制度的建设,尤其是学校安全管理台帐制度建设,以此推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三是案例研究,以赣州学校安全管理为案例,研究前述理论与制度的可行性和操作方法。本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绪论,包括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研究路线的介绍;第二章是对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的研究,包括对学校安全含义的界定,及学校安全主体的定义;第三章是对中小学校安全管理现状的分析,指出学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各类学校安全事故的特点及影响;第四章是对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分担体系的研究,从学校安全责任承担的主体、学校安全事故赔偿标准与责任分担以及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五章是对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研究,一方面提出安全台帐的概念、内容、实施步骤等操作步骤,另一方面以赣州学校安全隐患台帐建设过程为案例,作为本研究提出学校安全管理理论与制度的实际应用,同时对赣州学校安全隐患台帐建设的成功经验进行了介绍。

杨玲枫[6]2008年在《学校与学生伤害事件的法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规定,在“未成年人,不处于亲权之下的,或父母即非在涉及人身、亦非在涉及财产的事务上有权代理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获得监护人。”(《德国民法典》第1773条第一款)我国的许多学者也认为未成年人应当时时获得监护,未成年学生在校时即脱离了父母的亲权或监护,学校应当成为他们的监护人。并认为学校监护体现了现代监护的社会保障性质,是国家和社会关怀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种形式。但我们并不能以此为依据认为未成年人就应时刻获得监护。在我国,学校是未成年的中小学生高度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主要的生活和学习的园地。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食品卫生的安全状况,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师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以及学校的保卫制度、学校周边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都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和健康。此外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都尚未发育成熟,自身的认知能力有限,也非常容易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尤其是最近几年,随着校园暴力的升级,校园伤害事件更是层出不穷,由学校和未成年学生引起的诉讼案件也居高不下,给学校给家庭也带来很大的伤害和影响。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的发生率都比较高,例如美国。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都针对自己国家的国情做出相应的决策来减少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比如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将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适用于过错责任制度。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处理二者的关系上有相似之处,但是也不能完全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办方面面,为他们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是我们社会每个人的职责。尽快出台校园安全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制度,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当务之急。针对学校和未成年学生引发的诉讼争议,如何界定二者的关系,明确学校的责任,建立一个和谐、安全的校园也就成为重中之重。本文就以此为题,详细阐述了学校与学生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学校的地位和责任。并针对此领域中我国立法的缺失,提出了行之有效的立法建议和改革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学校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将学校保卫人员纳入人民警察序列,实行由学校和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在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其执法活动,保障校园的安全。彻底从源头上消除现在校园伤害事件的主流——校园暴力。从而建设一个文明、和谐、安全的校园。本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内容为问题分析和阐述。论述了校园事件发生时的诉讼争议,并明确阐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为伤害事件的处理提出依据。第三和第四部分主要是阐述引发校园伤害事件的原因以及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第五部分提出解决问题的立法建议和教育改革措施。

陈龙龙[7]2013年在《校园足球活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机制的法理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校园足球活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案例为调查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逻辑分析法、个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校园足球活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现状展开研究。从侵权法角度,结合最新的立法成果和学者的研究成果,对校园足球活动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特点和发生规律做了全面了解。研究结果表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呈现频发性、规律性、突发性、客观性、复杂性的特点;根据校园足球活动性质和侵害主体,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分为,学校责任引起的体育伤害事故,学生责任引起的体育伤害事故,足球教师责任引起的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引起的体育伤害事故,混合责任引起的体育伤害事故;校园足球试点学校对参与活动的学生是一种教育行政关系,具有监督保护责任,而不是民事关系中的监护人;我国现阶段的校园足球活动发展水平尚未达到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程度,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应采取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并适当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领导重视程度不足,学校安全、保健等基础制度不健全,教师自身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学生安全运动知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是校园足球活动开展过程中体育伤害事故频发的主要因素;我国以体育为内容的立法少、立法层次低,相关法律存在责任认定不合理、可操作性差的特点,致使学校在处理体育伤害事故时无法可依,有碍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责任认定。

于冉[8]2010年在《中小学校园侵权事件中学校注意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学校注意义务是校园侵权事件中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客观判断标准。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并颁布的背景下,学校注意义务内涵被予以了新的发展。随着学校注意义务内涵的扩展,结合社会现实中的具体情形,学校注意义务的确立表现出了多种形态。学校对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确定了学校在校园侵权事件中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边界。学校违反了注意义务,将会成为其承担过错责任的衡量准绳。而学校注意义务的确立与违反的分析,将有助于《侵权责任法》实际适用时的实践操作,有助于校园侵权事件的解决。

闵珊珊[9]2011年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教育法律法规、民事法律法规等不断完善并逐渐深入人心,平等、权利等法的观念逐渐成为国民的意识,人们对生命、健康、人权等的关注程度也在不断提升。各种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处理,也是受到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处理等理论和实践上的进步,与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紧密相依,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着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和成就。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起步晚,教育法制化程度并不高,导致在学生伤害事故问题上,相关法律法规仍是较欠缺,不能理顺学生、学校、家庭、国家、社会之法律关系,不能明确相关各方之相应法律职责和责任范围,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也极不规范、科学和健全,等等,这些对于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是极为不利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的报道常常见诸报端,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映和激烈的讨论。学生伤害事故给学生本人、家庭及学校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如何防范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也已成为社会关注、家长关心、学校担心的一个重大问题。因此,不论是之于实践领域还是学术领域,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制度都是具有其紧迫性和重要意义的。本文将从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概念入手,通过对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制度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存在的缺陷与弊端,从而提出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制度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尽绵薄之力。

汤新祥[10]2003年在《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归属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教育部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前,笔者对侵权行为法中比较新的问题——学校责任问题一直非常关注,本文就是笔者力求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归属问题上所作的探索与研究,其特点与创新之处在于考查、分析了国内外有关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理论和范例之后,提出了解决我国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归属的理论根据与解决方法。本文认为,“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受他人伤害或受意外伤害,以及给他人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内涵应该是:一、事故发生在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二、事故涉及主体为学生。三、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人身伤害后果。四、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联系。五、从事故发生的原因上看,存在归责学校事由。按事故发生的地点,最常见的形式为校内常见学生伤害事故和校外常见学生伤害事故两类。影响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完善学校安全法必须从法律价值取向、法制建设进程和教育体制建设等方面去考虑。本文在第三部分不惜重墨,以学校与在校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为基础,从法律价值取向、法制建设进程和教育体制建设的角度,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用自己的观点,评析了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目前存在的,划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几种代表性观点,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和不能作为划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依据的理由。研究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属是本文的根本目的,本文根据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所涉主体的年龄,分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划分和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划分两部分论述。在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划分中,针对致害人是成年学生和校方人员,笔者提出了分别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主张,以及坚持致害学生的独立财产赔偿原则等观点。 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划分中,本文又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个阶段。笔者认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应以国家赔偿法为根据,由学校根据法律的授权承担既是对在校学生的,也是对国家的法定义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应依“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加害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之监护过错。 另外,本文还就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安全之注意义务的标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在校学生伤害的责任归属、校方和在校学生一方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及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范围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参考文献:

[1]. 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受伤害事故与教育预防的初探[D]. 茅锐. 西南师范大学. 2000

[2]. 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成因与预防初探[D]. 沈萍. 上海师范大学. 2014

[3]. 关于校园伤害事故与维权的思考[D]. 李海婷. 山东师范大学. 2011

[4]. 基于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民事责任研究[D]. 郑添梨. 河北大学. 2017

[5]. 中小学校安全管理问题研究[D]. 黄德明. 华南理工大学. 2010

[6]. 学校与学生伤害事件的法律责任研究[D]. 杨玲枫. 山东大学. 2008

[7]. 校园足球活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机制的法理研究[D]. 陈龙龙. 福建师范大学. 2013

[8]. 中小学校园侵权事件中学校注意义务研究[D]. 于冉. 吉林大学. 2010

[9].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制度研究[D]. 闵珊珊. 江西师范大学. 2011

[10].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归属研究[D]. 汤新祥. 华东师范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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