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监管的制度创新_银行论文

中国银行监管的制度创新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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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银行业经历了60年不平凡的改革发展历程,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持续增强,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对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银行业60年改革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建国30年新中国银行业初步成长

建国之初,我国国民经济处于重要的恢复时期。全国开始建立统一的国家银行组织体系和货币体系,银行业通过开展存款、贷款、汇兑等业务,加强金融服务,积极促进了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各项存款年均增长12%,贷款年均增长21%,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但此后我国银行体系先后受到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巨大冲击,银行的业务制度被废除,经营活动陷于停顿,商业性金融机构被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部。1977年12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银行工作会议,决定恢复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组织系统,强调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银行业陆续整顿规章制度和恢复办理业务,银行各项工作逐渐步入正轨。

改革开放30年来银行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

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恢复或独立。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成立。至此,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性业务基本剥离出去,专司中央银行职责。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此后也纷纷开始设立,我国多元化、多层次的银行体系初步建立。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正式颁布实施,银行业改革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轨道。1997年11月,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1998年8月,财政部发行了2700亿元30年期特别国债,向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注资以补充资本金。1999年,国家以财政部全额拨款的形式成立了华融、东方、信达、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1.4万亿元不良资产。

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决定启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银行业改革迈出重大步伐。中行、建行、工行和农行相继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通过财务重组、股份改制、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开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理念、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等方面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建立了相对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资本充足率提高,资产质量改善,盈利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增强。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产权制度和内部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在改革中取得了长足进步。2006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5年过渡期结束,我国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开放了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在履行承诺的基础上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按照“以我为主、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竞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银行业对外开放,不仅吸引了资金,更重要的是引进了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有效促进了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

着力构建有效银行业监管体系

2003年3月,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同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为银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银行业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建立独立、专业化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对进一步深化银行业改革,保障银行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银监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大力推进监管理念、制度和技术创新,推动银行业改革开放,银行业整体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确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和方向,坚持审慎有效的监管原则

银监会成立伊始,就根据我国银行业实际,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重要监管理念,确立了四项监管目标和六条良好监管标准(四项监管目标: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和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银行业金融产品、服务的了解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努力减少银行业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六条良好监管标准: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各类监管设限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作为银行业监管活动的出发点;通过确立和始终遵循“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规范监管工作程序,突出监管工作重点;同时,坚持运用审慎有效的传统监管要求和原则,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资产负债结构,高度重视运用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流动性、不良资产、拨备覆盖率等指标,积极探索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框架。实践证明,这些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已成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原则和行动指南,对于推动建立符合现代银行业体系要求的审慎风险监管框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不断完善和探索监管规则,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

一是注重吸收和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和做法,全力推动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促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与时俱进。通过大量的制度重建和法规清理工作,形成了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为核心,包括市场准入、业务监管、审慎监管要求、持续监管措施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内的较为完备的银行业监管法规制度体系。近年来,银监会进一步制定并颁布了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项目融资等专门的信贷管理指引和办法,推动银行业建立精细化的信贷管理模式。二是高度重视开发科学先进的监管手段和监管工具。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CAMELs(骆驼)监管评级、风险集中度监测等一系列国际通行的审慎监管办法,探索运用贷款偏离度检查、贷款迁徙分析和同质同类比较等科学监管手段;开发建成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违约客户风险监测系统、银行风险早期预警系统等,健全监管技术手段和指标体系,提高风险分析和预警能力。三是持续完善监管组织架构及流程体系。银监会积极加强监管流程再造和监管资源集成,经过不断探索,形成了以法人机构监管为核心的主监管员制度以及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导的新监管框架,科学规范了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的关系,初步建立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新机制。更为科学合理的监管流程、部门和岗位设置以及监管资源配置,使得风险监管能力得到了有效提升。

强化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大力增强银行业经营稳健性

一是强化资本监管。银监会出台了严格的资本监管制度,制定并实施了商业银行互持次级债的扣减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科学的资本管理规划,及时补充资本。对于资本不达标的银行,限制其风险资产扩张和市场准入。通过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资本约束机制,促使整个银行业的业务发展逐步向理性回归。通过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进一步推动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完善流动性监管指标,增强流动性监管能力。银监会一直通过存贷款比例、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比例等简单有效的监管指标对流动性风险进行严格监管。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相关原则和国内外实践,银监会进一步完善了流动性监管制度,建立了资产或负债集中度、货币错配程度、负债加权平均期限等流动性风险内部预警指标,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纳入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

微观单体机构风险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并重,全面提高风险监管的有效性

银监会始终将防范单体机构金融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银监会成立初期确立的“抓两头,带中间”改革发展战略就充分体现了对系统性风险的高度重视和把握。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银监会汲取国际金融危机教训,加快了对动态拨备、逆周期资本计提、杠杆率等监管方法的研究和实施。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银监会要求银行业在信贷高增长的态势下确保拨备覆盖率达到150%的比率要求,实现“以丰补歉”。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最低资本充足率8%基础上计提留存资本、逆周期资本缓冲,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不低于11.5%和10%。银监会也持续加强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银监会一直高度重视大型银行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工作,在上述资本充足率当中包含了要求对大型银行计提一个百分点的资本附加。银监会对银行综合化经营实行非常审慎的准入标准,并要求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及并表管理体系。此外,银监会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集中、系统地通报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提示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明确相应的监管要求。这些实践对于构建我国银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风险有效隔离和风险监管全覆盖

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多项规定,禁止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并多次对违规资金进入股市展开清查;严禁银行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担保,防止风险由资本市场向信贷市场传递;颁布《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推行并表监管,增强应对风险跨业跨境传染的监管能力。此次危机爆发的教训之一就是投资银行、对冲基金以及一些“影子银行”逃避监管,最终酿成系统性危害。风险覆盖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始终是银监会关注的重点。银行监管工作不但重视传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监管,而且越来越多地强调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声誉风险等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不断探索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深化和细化对每类风险的管控措施。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银监会适时强化了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对于银行与不受监管的金融中介之间的业务往来也给予了充分关注。

银行业风险管理与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2010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前1000家银行排名中,我国银行的上榜数从1989年的8家跃至84家,20年间增加了近10倍。截至2010年6月底,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87万亿元,负债总额82万亿元,分别是2003年银监会成立之初资产和负债总额的3.15倍和3.1倍,全部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上升到今年6月末的11.1%,拨备覆盖率上升至186%。

银行业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状况明显改善,内部体制机制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现代公司治理基本框架确立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持续加强,业务流程不断优化。大型银行已经开始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要求开发内部评级体系。银行业经营发展目标正从片面追求数量转变为质量为先,价值意识、资本约束意识、风险管理意识和品牌意识逐步深入人心,经济资本、经济增加值和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等先进管理方法得到重视和应用。

银行业各类机构协调均衡发展,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多种机构分工协作、多种融资渠道并存、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银行业服务体系。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积极督导和推动银行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能力大大提高,金融服务理念、方式和功能不断改善。在银监会大力倡导下,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设稳步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提升,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三农”信贷投入持续增加。

就在我国银行业进入改革开放的第30个年头,百年一遇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美欧等发达国家金融体系遭受重创,我国银行业经受了严峻的考验。由于坚持审慎经营、科学发展的理念,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应对金融危机冲击,我国银行业基本保持了稳健运行,这进一步彰显了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效。

银行监管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

国际监管合作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环节。银监会高度重视跨境监管合作,积极推动国内银行业监管与国际标准接轨,切实维护我国银行业利益,不断提高监管国际化水平和跨境监管能力。

积极推动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充分反映我国银行监管的理念和观点

银监会持续参与了巴塞尔委员会(BCBS)《新资本协议》的讨论、征求意见和定量测算工作,作为国际联络小组(ILG)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小组(WGL)成员,为有关指引的起草和修改贡献了重要力量,也拓展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际视野。自2009年我国正式加入巴塞尔委员会以来,银监会全方位、多层次地参加了国际监管标准的修订工作。银监会作为巴塞尔委员会决策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在资本监管制度的决策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关专业人员还参与了巴塞尔委员会框架下政策制定、标准实施、宏观审慎、宏观变量、资本定义、定量测算、交易账户、资本充足率标准等多个项目工作组关于银行监管制度的研究和起草工作。2009年我国正式成为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成员,积极推动FSB框架下的金融监管政策对话工作,并在FSB监管合作执行委员会(the Standing Committee for Supervision and Regulatory Cooperation)的工作中发挥了领导作用,同时就审慎监管政策、监管联席会议、薪酬机制改革等议题发表了重要观点。二十国集团(G20)华盛顿峰会以来,银监会积极参加了G20框架下的金融监管改革磋商和对话机制。在此过程中,银监会对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相关场合提出了我国有关银行监管改革立场和进一步工作建议。我国的积极参与使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得以充分考虑,增强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监管改革中的话语权。

积极推行国际金融监管最佳实践

银监会在成立之初就组建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对照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先后开展了四次自我评估。《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已成为查找我国银行业监管与国际标准差距、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的重要工作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条款直接涵盖了《核心原则》七大方面、25条原则的要求。银监会还一直参与了巴塞尔委员会有关《核心原则》的修订工作,有关风险管理、监管方法等方面的意见在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009年8月,我国首次金融稳定评估(FSAP)工作正式启动,对于提高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缩小与国际监管标准的差距,增强金融体系稳定性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近年来,银监会按照“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和分步达标”的指导原则,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在中国银行业的实施工作,目前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配套监管法规的起草和发布工作已基本完成。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重点已从“制定规制”转向“实施审批”。

广泛开展国际监管交流与合作,增强跨境监管能力

银监会努力推进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正式的监管合作机制,已与36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与境外监管当局合作实施了多次跨境现场检查,成功举办了两次大型银行国际监管联席会议,并建立了中美监管磋商、中新(新加坡)监管磋商、中加(加拿大)金融政策对话等多项定期磋商机制。银监会积极与国际组织、国际同行交流监管信息和监管经验,跟踪国际银行业和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学习借鉴银行业监管的国际最佳做法,并不断增强跨境监管能力。

持续提高监管有效性,不断推动银行业稳健发展

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正步入重要战略机遇期,既面临难得的有利发展条件,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银监会将在充分汲取全球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立足我国银行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银行业监管制度,努力提高监管有效性,深化银行业改革开放,推动银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坚持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着力维护金融稳定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在进一步深化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防范跨境、跨业风险,坚持单体机构和银行业系统两个层面风险监管并重。银监会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前瞻性的宏观审慎监管方法,深入推进逆周期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建立杠杆率监管制度,加强对单个银行机构以及整个银行体系杠杆化程度的监控,以在宏观审慎层面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并在微观审慎层面对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形成有益补充。在强化单个机构监管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与管理能力,防范因风险的同质性、关联性、集中性和周期性而导致的系统性危机,实现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监管强度、监管资源与系统重要性相对应的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并表监管能力,完善防火墙机制,加强对跨市场产品的风险监测,防止风险的跨市场传染。

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并重,不断提高银行业抵御风险能力

在坚守资本数量和质量审慎监管底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商业银行科学制定业务发展战略和资本规划,建立稳定、高质量、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合理把握表内外资产扩张速度,促进风险抵御能力建设与自身业务可持续发展协调一致。继续深入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相关规制的落实,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全面识别和管控风险的水平。针对国内银行越来越多地利用金融市场管理流动性的新特征,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监管标准的最新建议,努力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不断提高流动性风险监管水平。

推动银行业建立新的信贷管理制度,持续优化信贷结构

通过强化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和项目融资等业务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信贷管理制度,推动银行业建立更加严格有效的信贷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贷款风险。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部署,引导银行业进一步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把握信贷增速、节奏和投向,加强行业风险监测和管理,把银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形势巩固和发展下去。

深化银行业改革开放,不断完善银行业体制机制

在银行业外部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的形势下,要善于从千头万绪、纷繁复杂的事物和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统筹协调,努力破除银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一方面,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公司治理、激励约束机制等内部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基础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加强与境内外机构投资者深度合作。另一方面,必须不断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学习借鉴全世界银行业创造的一切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推动我国银行业参与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合作与竞争,努力为中外资银行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有效防范跨境风险传导

继续积极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和二十国集团框架下的金融监管政策多边对话和磋商,提出既能维护我国利益,又能够有效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进一步推动建立有效的审慎风险管理和金融稳定的全球标准,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进一步增强跨部门的沟通合作,切实解决跨业监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防范风险的跨境传染,加强跨境监管合作,促进建立全球性金融危机应急和救助机制,提高共同应对危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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