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官僚主义中的大丈夫头衔制度及其意义--中国古代官僚主义政治社会结构研究之一_汉朝论文

秦汉官僚体系中的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及其意义——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社会构造研究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官僚论文,公卿论文,爵位论文,秦汉论文,中国古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秦汉时人常以公、卿、大夫、士“位”第序官僚。最典型的是《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和《续汉书·百官志》,都明确记载了某些职官的“位”。如《百官表》说御史大夫“位上卿”,前后左右将军“位上卿”①。《百官志》虽然没有“位”的字样,但是诸如“太尉,公一人”、“太常,卿一人”等记载中的公、卿,显然也是指位。这些位包括:上公位(太傅)、公位(太尉、司徒、司空)、比公位(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卿位(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②。在《史记》、《汉书》和《后汉书》其他篇,或其他文献中,还可见到大夫、士位。如《汉书·宣帝纪》载宣帝黄龙元年四月诏中有“吏六百石位大夫”(8—274)之语。将秦汉文献中的“位”按照顺序加以排列,则呈上公、公、比公、上卿、卿、上大夫、下大夫、元士、上士、中士、下士等序列,其主干则为“公卿大夫士”。秦汉文献中也屡见“公卿大夫士”或“公卿大夫”等连称的词语。据笔者统计,前三史中“公卿大夫”共出现了49次(不含注)③。如前揭《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宣帝诏:“朕既不明,数申诏公卿大夫务行宽大,顺民所疾苦,将欲配三王之隆,明先帝之德也。”(8-273)

以上现象表明,秦汉官僚体系中除了以石数排列的禄秩系统之外,还存在着以“公卿大夫士”序列排列的“位”的系统④。

众所周知,公卿大夫士的说法起源于先秦。《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已有“公卿大夫相继于朝”的记载⑤,《孟子·万章下》叙周室班爵禄:“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⑥《孟子·告子上》:“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⑦贾谊《新书·阶级》:“故古者圣王制为列等,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然后有官师小吏,施及庶人,等级分明,而天子加焉,故其尊不可及也。”⑧《白虎通义·爵》:“爵有五等……《王制》曰:‘王者之制禄爵,凡五等。’谓公侯伯子男也。此据周制也……公卿大夫者何谓也?内爵称也。”⑨由此可知,“公卿大夫士”的本质为爵,至迟在战国中后期已形成公侯伯子男的外爵和公卿大夫士的内爵两套体系。也正因为如此,现代学界多把“公卿大夫士”与“公侯伯子男”视为周代贵族政体的两个重要标志。

然而,在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巨变和秦始皇建立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官僚体制之后,秦汉官僚体系中的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到底还具有怎样的意义呢?笔者认为:秦及西汉时期的官僚体系是由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和以石数标称秩级的禄秩系统共同构成的,它们又与二十等爵系统共同组成支撑秦汉官僚政治社会的三个支架。其中,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是核心和基准系统,其他两个系统均是从这一系统衍生发展演变而来,三者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秦汉时期,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仍处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并不断调整与其他两个系统的关系,汉代几次大的官制改革都因此而起。

二、秦及西汉时期的大夫位及其特权

正如前文所揭,《百官表》和《百官志》明确记载了汉代的公卿,因此,对于秦汉时存在公、卿位应当不存在太大疑问。成问题的倒是大夫、士位。士位问题较为复杂,须专文讨论。本文着重讨论大夫位⑩,由于王莽改制导致东西汉制度发生了重要变化,因此,本文的重点主要放在秦及西汉。

(一)大夫位与禄秩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一问答:

可(何)谓“宦者显大夫?”·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11)整理小组《注释》说:

《汉书·惠帝纪》:“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与本条可参看。

简文中的“大夫”与二十等爵的大夫爵或五大夫爵没有关系,而是指公卿大夫士的大夫位。此简出于秦简《法律答问》,因此它对“显大夫”的界说应当视为秦代的法律规定,大夫即“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大夫的起始禄秩为六百石。

我们在汉代文献中尚未发现像上述秦简那样直接的法律规定,而《汉书·律历志上》的下列记载:

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欲改历,六年“诏劾寿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服儒衣,诵不详之辞,作袄言欲乱制度,不道。”(21—978)

似乎意味着大夫位在汉代已经成为古代制度的遗存,人们只是习惯于将某些官秩与古代的大夫位相对照而已。然而,若仔细爬梳史籍,我们不难发现西汉时期大夫位仍是具有明确内涵和指向的切实存在,试举典型事例以证之:

例1 前揭《汉书·宣帝纪》载宣帝在黄龙元年诏中说:

举廉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毋得举。(8—274)

宣帝在诏书中明确说“吏六百石位大夫”,这一说法与前揭秦简一脉相承。在古代,诏书即是法律。

此诏表明,直至宣帝时“吏六百石位大夫”的法律规定仍在发挥作用。居延新简中有这样一枚简:

□□君吏六百石大夫位当有E.P.T52:164(12)

居延新简所出简的年代为武帝末至东汉初。此简在边境地区发现,可以进一步证明它是确实施行的法令。

根据宣帝诏,我们还了解到位大夫者,享有“有罪先请,秩禄上通”的特权。“有罪先请”指一定身份之人有罪必先请议而后论罪,不得直接劾之有司(13)。《周礼·秋官·小司寇》有八辟,“六曰议贵之辟”,郑众注:“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贾公彦疏:“释曰:先郑推引汉法,墨绶为贵,若据周,大夫以上皆贵也。墨绶者,汉法……县令六百石铜印墨绶。”(14)《汉书·刘屈氂传》则提供了现实的例证。巫蛊事件中,卫太子发兵诛江充,丞相刘屈氂率兵平叛,“太子军败,南奔覆盎城门,得出。会夜司直田仁部闭城门,坐令太子得出,丞相欲斩仁。御史大夫暴胜之谓丞相曰:‘司直,吏二千石,当先请,柰何擅斩之。’丞相释仁”(66—2881)。暴胜之即以此条法律阻止丞相刘屈氂立斩丞相司直田仁。“秩禄上通”,指六百石吏需由皇帝选任,不能由各官府调选辟除。《汉旧仪》卷下:“旧制:令六百石以上,尚书调;拜迁四百石长相至二百石,丞相调;除中都官百石,大鸿胪调;郡国百石,二千石调。哀帝时长相皆黑绶。亡新吏黑绶,有罪先请,与廉吏同。”(15)据《百官公卿表》,成帝建始四年初置尚书,掌管皇帝的文书。

例2 《汉书·朱博传》载成帝时大司空何武与丞相翟方进奏言:

古选诸侯贤者以为州伯……今部刺史居牧伯之位,秉一州之统,选第大吏,所荐位高至九卿,所恶立退,任重职大。《春秋》之义,用贵治贱,不以卑临尊。刺史位下大夫,而临二千石,轻重不相准,失位次之序。臣请罢刺史,更置州牧,以应古制。(83—3406)

奏言称“刺史位下大夫”。刺史秩为六百石(16),由此可进一步明确秩六百石吏的“位”为下大夫。这一点还可以从下文的例3、例4、例5得到佐证。

例3 《汉书·司马迁传》载司马迁报任安书,其中有曰:

乡者,仆亦尝厕下大夫之列,陪外廷末议。(62—2727~2728)

司马迁受腐刑前任太史令。颜师古注引韦昭曰:“《周官》太史位下大夫也。”臣瓒曰:“汉太史令千石,故比下大夫。”《汉书补注》引沈钦韩说:“百官志太史令六百石。宣帝黄龙元年诏曰: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瓒以太史令为千石非也。”(17)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太史令秩亦六百石(18),《史记·太史公自序》司马贞《索隐》引《博物志》则明确载:“太史令茂陵显武里大夫司马迁,年二十八,三年六月乙卯除,六百石。”(130—3296)可证沈钦韩的判断。结合前揭《司马迁传》,可知太史令秩六百石,位下大夫,而韦昭注则进一步揭示,秩六百石位下大夫与《周官》记载同。

例4 《汉书·礼乐志》:

至成帝时,谒者常山王禹世受河间乐,能说其义,其弟子宋晔等上书言之,下大夫博士平当等考试。(22—1071)

《汉书·龚胜传》载御史中丞劾奏龚胜说:

胜吏二千石,(夏侯)常位大夫,皆幸得给事中,与论议……。(72—3082)

时夏侯常为博士(72—3081)。据《百官表》,博士“秩比六百石”(19上—726),因此,比六百石亦位下大夫。

例5 《史记·太史公自序》载有“上大夫壶遂”。司马贞《索隐》案:

遂为詹事,秩二千石,故为上大夫也。(130—3297)

壶遂任詹事之事见于《史记·韩长孺列传》:“壶遂官至詹事,天子方倚以为汉相,会遂卒。”(108—2865)下文将证汉代詹事秩没有发生过变化,始终为二千石。

例6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

上大夫董仲舒推《春秋》义,颇著文焉。(14—510)

据《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因对策得武帝赏识,“对既毕,天子以仲舒为江都相,事易王”。因言灾异,“中废为中大夫”,后又启用为胶西王相(56—2523~2525)。汉代诸侯王相秩二千石。以上两例均表明上大夫是秩二千石者之“位”。而且,正如例5、例6所反映的,汉代有称人“大夫”的习俗,多数情况下“大夫”不是指官名,而是“位”名,它表明“位”的概念不仅十分重要而且深入人心。

例7 前揭《汉书·翟方进传》:

丞相、御史请遣掾史与司隶校尉、部刺史并力逐捕,察无状者,奏可。司隶校尉涓勋奏言:“《春秋》之义,王人微者序乎诸侯之上,尊王命也。臣幸得奉使,以督察公卿以下为职,今丞相宣请遣掾史,以宰士督察天子奉使命大夫,甚逆顺之理……。”

颜师古注曰:

谓丞相掾史为宰士者,言其宰相之属官,而位为士也。奉使命大夫,谓司隶也。(84—3413)

司隶校尉涓勋对丞相、御史大夫掾史监督司隶校尉和部刺史逐捕一事不满,故对皇上上奏发牢骚,说这是“以宰士督察天子奉使命大夫”,违背尊卑之礼。据《百官表》,司隶校尉秩二千石(19上-738),正合前文所证二千石位上大夫,由此亦可推丞相、御史掾史位士。《百官志一》太尉条“掾史属二十四人”后本注曰:

《汉旧注》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或曰,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志24—3558~3559)

将太尉东西曹掾比二百石至比四百石比之古元士,或将有秩比作命士。“比”的说法表明当时可能并没有对“士”的范畴做出明确规定,故存在几种不同说法。

例8 《史记·万石张叔列传》:

孝景帝季年,万石君以上大夫禄归老于家,以岁时为朝臣。(103—2764)

(御史大夫张欧)老病笃,请免。于是天子亦策罢,以上大夫禄归老于家。(103—2773)

《汉书·百官公卿表下》:

(元光四年)九月,中尉张欧为御史大夫,五年老病免,食上大夫禄。(19下-769~770)

万石君和张欧以老病免时,均破例赐食上大夫禄。假如上大夫不是切实的位阶,享有固定俸禄的话,这样的表述就难以理解。

以上数例表明,西汉时期不仅存在切实的大夫位,而且秩二千石和六百石、比六百石分别对应上大夫位和下大夫位(19)

然而,秦汉时在二千石和六百石之间还存在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八百石、比八百石等秩级。这些秩级与“位”的对应关系是怎样的呢?文献中没有明确的答案,但是,根据以下记载或许可以作些推测。《百官公卿表》:

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光禄大夫无。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大夫、博士、御史、谒者、郎无。其仆射、御史治书尚符玺者,有印绶。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19上—743)

秦汉印绶分三个等级:秩比二千石以上银印青绶,秩比六百石以上铜印黑绶,比二百石以上铜印黄绶。汉代自景帝中六年规定六百石以上者享有乘车的特权,车制分两个等级:二千石以上和千石至六百石。《汉书·景帝纪》景帝中六年五月诏曰:

夫吏者,民之师也,车驾衣服宜称。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闾里,与民亡异。令长吏二千石车朱两,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车骑从者不称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闾巷亡吏体者,二千石上其官属,三辅举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请之。(5—149)

而《续汉书·舆服志上》“皁盖车”条:

中二千石、二千石皆皁盖,朱两。其千石、六百石,朱左。(29—3647)

结合前揭《汉书·司马迁传》颜师古注引臣瓒说“汉太史令千石,故比下大夫”,虽然臣瓒说太史令千石有误,但是,千石位下大夫应该有据。因此,可推测:比二千石位随二千石,也为上大夫,千石以下至比六百石位下大夫(20)。武帝太初元年曾改革官制,将二千石官原名为“令”者,如中大夫令、郎中令、少府令、大行令、大农令等,皆不复称令,而将“令”作为秩千石至六百石者专称(21),亦表明秩千石与六百石地位相同。

需要指出两点:第一,秦汉时期的公卿大夫士专指士人官僚,宦官不在此列。司马迁事迹可证明这一点。司马迁原为太史令,秩六百石,后因李陵事受宫刑,“为中书令,尊宠任职”(22)。中书令即中书谒者令,秩为千石(23)。但司马迁报任安书中却说:“乡者,仆亦尝厕下大夫之列,陪外廷末议。”中书令禄秩高于太史令,却不能列于位系统,盖因其为宦者。此外,《史记·佞幸列传》载:“今天子中宠臣,士人则韩王孙嫣,宦者则李延年……上即位,欲事伐匈奴,而嫣先习胡兵,以故益尊贵,官至上大夫。”而载李延年时只说“延年佩二千石印”,未说其“位”(125—3194)。同传:“孝文时中宠臣,士人则邓通,宦者则赵同、北宫伯子……于是文帝赏赐(邓)通巨万以十数,官至上大夫。”(125—3192)文帝对宦者(宦官)赵同、北宫伯子应当也赐了官,然而《史记》却不载,当与李延年一样因是宦官,故没有“位”。

第二,秦及西汉时期狭义的公卿大夫专指中央直属各级官署六百石以上长官,即所谓外朝官(24),不包括郡县侯国地方官(25)、将军、侍中等加官和内朝官(26),也不包括光禄勋属下的郎、谒者及太常属下的博士等。故在汉帝诏书中常把“公卿大夫”与部刺史、诸侯二千石(27)、侍中黄门郎(28)、博士议郎(29)等并举。但是,正如前揭例4等所示,地方官、加官、博士、议郎等可以通过“位比”的方式,与公卿大夫士系统建立对应关系。

(二)吏六百石以上者的特权及意义

上文已揭示,秩六百石位大夫以上吏具有某些特权,如“有罪先请,秩禄上通”、“陪外廷末议”。事实上,吏六百石以上的特权远不止于此。以往一些学者对此已有论述(30),此节在前贤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归纳和补充。

前揭《汉书·景帝纪》景帝中六年诏表明,吏六百石以上者在汉代被称作长吏(31),颜师古注引张晏曰:“长,大也。六百石,位大夫。”(32)六百石也是大县令与小县之长的分野(33)。《百官表》:“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景帝令吏六百石以上长吏必须将乘车侧面的藩屏涂成红色,以区别普通的吏民(34)。从前揭《续汉书·舆服志上》“皁盖车”条可知,景帝六年诏出台后遂成定制。六百石以上吏出行时要有斧车随行(35)。虽然东汉时大夫位与禄秩的对应关系发生变化,但是,秩六百石仍然是划分官僚层级的一个重要尺度。《续汉书·舆服志下》“后夫人服”条:“公主、贵人、妃以上,嫁娶得服锦绮罗縠缯,采十二色,重缘袍。特进、列侯以上锦缯,采十二色。六百石以上重练,采九色,禁丹紫绀。三百石以上五色采,青绛黄红绿。二百石以上四采,青黄红绿。贾人,缃缥而已。”(30—3677)(36)它表明汉代对各级官吏和贾人嫁娶的服饰等级有法律规定,其中,六百石以上是一个重要等阶。其他服制方面当也有很具体的规定。

秩六百石是有资格参加贺正、大丧特别是朝议等朝廷活动的最低一级官吏。《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载汉高帝七年叔孙通制定贺正朝仪:“于是皇帝辇出房,百官执职传警,引诸侯王以下至吏六百石以次奉贺。”(99—2723)(37)《续汉书·礼仪志下》“大丧”条,大敛时“谒者引诸侯王立殿下,西面北上;宗室诸侯、四姓小侯在后,西面北上。治礼引三公就位,殿下北面;特进次中二千石;列侯次二千石;六百石、博士在后;群臣陪位者皆重行,西上”(6—3142)(38)。前揭例4,司马迁对自己曾任六百石太史令的经历以“尝厕下大夫之列,陪外廷末议”来形容,显然六百石吏是可以参与外廷议事的。前揭例4亦表明位大夫的博士可“得给事中,与论议”。通常上封事的权利也止于吏六百石。《后汉书·灵帝纪》载灵帝建宁四年“诏公卿至六百石各上封事”(8—332)。

正因为如此,汉代的外朝是由六百石以上至丞相构成的。由于秩六百石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故汉代这一级官职设置最多,一般部门的长官均定为六百石秩(参见表1),其目的应是为了让朝廷与这些部门能够建立直接联系。

六百石以上吏在司法、赋税、徭役上享有很多特权。如前揭例1《汉书·宣帝纪》表明,吏六百石位大夫者享有“有罪先请”的特权(39)。此外还享有“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的特权。甘肃武威出土的王杖简:

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40)

诏书规定年七十受王杖者待遇比照六百石吏(41),因此,下文中的“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应是汉王朝对六百石吏待遇的法律规定。“耐”是剃去鬓须的刑罚,虽然没有伤及皮肉,但对于“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亵渎的古人而言,“耐”意味着已经是伤及身体的耻辱刑。“毋二尺告劾”,即有罪后不能像对待普通百姓一样,以二尺牍直接起诉,由此可知,虽然汉代时“刑不上大夫”已经废而不行(42),但是对位大夫以上者在刑罚上仍有优待。

《汉书·惠帝纪》载,惠帝即位后向天下施恩惠,其中两项是针对六百石以上吏的:

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2—85~86)

其一,六百石以上吏和爵五大夫者、宦皇帝而知名者,犯罪后应带刑具的,特批有不带刑具的优待权(43);其二,吏六百石以上者,除军赋外,可免除全户的其他所有徭赋(44)。在司法豁免和徭赋复除上对六百石以上吏及其家人都给予了很高的特权。

六百石以上长吏在职秩的迁转上也较少吏有更多的特权和机遇。下面的例子虽然是东汉的,但其精神主干大致可视为西汉的延续。《后汉书·质帝本纪》载,质帝本初元年令“千石、六百石、四府掾属、三署郎、四姓小侯先能通经者,各令随家法,其高第者上名牒,当以次赏进”(6—281)。《后汉书·翟酺列传》记载了一个颇有意思的故事:

时尚书有缺,诏将大夫六百石以上试对政事、天文、道术,以高第者补之。酺自恃能高,而忌故太史令孙懿,恐其先用,乃往候懿。既坐,言无所及,唯涕泣流连。懿怪而问之,酺曰:“图书有汉贼孙登,将以才智为中官所害。观君表相,似当应之。受恩接,凄怆君之祸耳!”懿忧惧,移病不试。由是对第一,拜尚书。(48—1602)

它表明重要官职空缺时,通常是在六百石以上长吏中进行选拔。

汉代还多次对六百石以上吏赐五大夫或以上爵,而且五大夫以上爵对秩六百石的吏方始赐予(48)。如《汉书·宣帝纪》本始元年五月因“凤皇集胶东、千乘,赦天下。赐吏二千石、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8—242)(49)。众所周知,五大夫爵是官爵的起始爵,可享受终身免役的特权。汉朝通过对六百石以上吏赐五大夫爵的方式,使他们不仅在任职期间享有特权,而且在离职后仍然能够保持特权身份,傲视普通的吏民。前揭《汉书·惠帝纪》将爵五大夫与吏六百石并列在一起,以及《汉书·外戚传上》载皇帝嫔妃“长使视六百石,比五大夫”(97上-3935),均表明六百石吏与五大夫爵社会地位大体相当(50)。

六百石以上吏之子则享有接受国家正式教育、优先入仕的特权。《后汉书·质帝本纪》载,质帝本初元年夏四月,“令郡国举明经,年五十以上、七十以下诣太学。自大将军至六百石,皆遣子受业,岁满课试,以高第五人补郎中,次五人太子舍人”(6—281)。《汉官》载大予乐令下有“乐人八佾舞三百八十人”。《周礼·春官宗伯·大胥》:“大胥掌学士之版,以待致诸子。”郑众注:“学士谓卿大夫诸子学舞者……汉大乐律曰: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酎。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关内侯到五大夫子,先取嫡子高七尺已上,年十二(贾公彦疏,十二当为二十)到年三十,颜色和顺,身体修治者,以为舞人。与古用卿大夫子同义。”(51)八佾舞的舞人必须从长吏、高爵者嫡子中选拔,与《周礼》记载的以卿大夫子为学士学舞完全吻合。

以上关于秩六百石以上者地位和权益的考察,可能只是现实中的一部分。但是仅依靠这些考察,我们已能得出如下结论:以秩六百石为界,汉代的官僚分为两个大的阶层,居于六百石以上的长吏,官高禄厚,具备参加朝廷议政的资格,并因此成为统治集团的核心成员,享有各种特权,这种特权不仅惠及己身,还延及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嗣;居于六百石以下的少吏则官卑禄薄,不能享受长吏所有的特权。秩六百石之于汉代官僚体系的分层地位就仿佛五大夫爵之于二十等爵。

秩六百石之所以具有如此重要的分层作用,绝非偶然,正如宣帝黄龙元年诏所表明的,是因为“吏六百石位大夫”,国家将秩六百石确定为大夫的最低一级——下大夫,从而使其具有重要的分层界标意义。秩六百石所具有的特殊地位是通过“位大夫”而获得的。为什么不是秩决定位,而是位决定秩?因为从本源上来说,位的出现早于秩。西周初期大概已经建立了卿大夫士系列的雏形(52),金文中有“卿事寮”,“卿事”即“卿士”,《诗经·小雅·雨无正》中有“三事大夫”(53),《左传》中则已形成天子、公、诸侯、卿、大夫、士的序列,襄公十四年师旷对晋侯说:“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以相辅佐也。”(54)襄公二十九年叔侯与鲁公的对话中则出现了“公卿大夫”的说法:“鲁之于晋也,职贡不乏,玩好时至,公卿大夫相继于朝,史不绝书,府无虚月。”(55)虽然这里的“公卿大夫”与后代的概念并非完全同一(56)。而以谷禄为官俸的制度则出现于春秋后期。西周实行封土赐田之制,“至春秋后期,贵族人数日增,渐有无土可封赐之势”(57),遂出现了以谷禄为俸禄的现象。从秦汉法律中“吏六百石位大夫”的表述可以窥知,禄秩级别最初是与位挂钩、以其为坐标来划分的,如将六百石吏确定为大夫的起始级,六百石为下大夫,其上为上大夫、卿,其下为士。

秦汉时期大夫位的存在,以及其所享有的各种特权,表明这一时期禄秩系统虽然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但是,位系统并没有因此消失,它仍然作为禄秩系统的坐标体系而存在,是构架当时官僚政治社会的基本制度系统。不仅如此,位系统在秦汉时期还获得了新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公卿位的确立和完善上。

三、西汉公卿位的确立及其制度模型

从上一节的考察可以看到,秩六百石位大夫的位-秩对应关系在秦统一前就已经确立下来,一直到王莽改革没有发生变化(58)。秩二千石对应上大夫位,秩千石至六百石对应下大夫位的位-秩关系,也大致如此。变化较大、情况较为复杂的是官僚体系的上部——公、卿位以及与秩的对应关系。众所周知,三公九卿问题一直是秦汉官僚制度史研究的热点。根据传世文献,可知西汉成帝绥和元年至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间曾对官制进行重大改革,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59)。此前的公卿问题一直呈混乱状况。例如,汉代人习称御史大夫为三公(60),但是,《百官表》记载它的“位”却为上卿(61)。对于这一点,汉时人是清楚的。例如,昭帝盐铁会议上桑弘羊说到赵绾官至御史大夫即称“擢为上卿”(62),哀帝时左将军彭宣也称时任御史大夫的赵玄“玄上卿”(63)。再如,汉时人习称九卿,但是,成帝改革之前卿数超过了“九”。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名实不符的情况?进而,成帝为什么要进行官制改革,建立三公九卿制度,他是否有凭依的制度模型?如果有,又是什么?

新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材料和可能,我们就以此作为切入点。

(一)《二年律令·秩律》与汉文帝时的官秩改革

《秩律》所反映的西汉初期吕后二年的官秩情况,与《百官公卿表》记载的成帝绥和元年时的官秩序列有很大不同(64)。最大差异表现在官秩序列的上部。《秩律》中最高一级秩为二千石,简文载:

·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中尉,车骑尉,大(太)仆,长信詹事,少府令,备塞都尉,郡守、尉,衞<卫>将军,衞<卫>尉,汉(简440)中大夫令,汉郎中、奉常,秩各二千石……(简441)(65)而《百官公卿表》中,最高一级为秩中二千石,《秩律》中的秩二千石官被分解为三个秩级:

中二千石:御史大夫(66)、廷尉、典客、中尉、太仆、少府、卫尉、郎中令、奉常

二千石:内史、詹事、郡守

比二千石:郡尉

这一差异表明汉王朝在吕后二年至成帝绥和元年间的某一个时点曾经对官秩系统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改革,而关于这次改革的情况以及改革前的官秩对应状况,《百官公卿表》完全失载。

如上所述,《秩律》中没有秩中二千石,御史大夫、廷尉等秩皆为二千石,由于文献中关于中二千石和二千石官的记载较多,因此也成为我们探讨此问题的重要突破口(67)。传世文献中有两条重要史料:

其一,《史记·孝文本纪》:

孝景皇帝元年十月,制诏御史:“……其为孝文皇帝庙为《昭德》之舞,以明休德。然后祖宗之功德著于竹帛,施于万世,永永无穷,朕甚嘉之。其与丞相、列侯、中二千石、礼官具为礼仪奏。”(10—436)

这是文献中秩中二千石出现的最早时间,由此可知景帝即位时已经存在中二千石秩级了,那么,在二千石之上增设中二千石的秩级应发生在景帝即位之前。

其二,《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文帝六年,淮南王谋反,文帝令丞相张仓等审理此案,张仓等议:

“丞相臣张仓、典客臣冯敬、行御史大夫事宗正臣逸、廷尉臣贺、备盗贼中尉臣福昧死言:……长当弃市,臣请论如法。”

制曰:“朕不忍致法于王,其与列侯二千石议。”

“臣仓、臣敬、臣逸、臣福、臣贺昧死言:臣谨与列侯吏二千石臣婴等四十三人议,皆曰‘长不奉法度,不听天子诏,乃阴聚徒党及谋反者,厚养亡命,欲以有为’。臣等议论如法。”(118—3077~3079)

大臣第二次上疏中提到“吏二千石臣婴”。《百官公卿表下》文帝八年条,有“太仆婴薨”。此“太仆婴”即汝阴侯夏侯婴。《史记·夏侯婴列传》载:“婴自上初起沛,常为太仆”,“高后崩,代王之来,婴以太仆与东牟侯入清宫,废少帝,以天子法驾迎代王代邸,与大臣共立为孝文皇帝,复为太仆。八岁卒,谥为文侯。”(95—2666~2667)由此可知,文帝六年大臣上此疏时,太仆秩尚为二千石。结合前文,可推定御史大夫、廷尉等秩从二千石升为秩中二千石应发生在文帝六年以后至文帝去世前。

贾谊《新书·等齐》的下段文字不仅可以证明上述判断,而且揭示文帝时的官秩改革是在贾谊建议下实施的:

天子之相,号为丞相,黄金之印;诸侯之相,号为丞相,黄金之印,而尊无异等,秩加二千石之上。天子列卿秩二千石,诸侯列卿秩二千石,则臣已同矣。人主登臣而尊,今臣既同,则法恶得不齐?天子卫御,号为大仆,银印,秩二千石;诸侯之御,号曰大仆,银印,秩二千石,则御已齐矣。御既已齐,则车饰具恶得不齐?(68)

贾谊说,汉列卿(包括太仆)和诸侯列卿(69)秩皆二千石,丞相“秩加二千石之上”。贾谊说天子诸卿秩二千石,与《秩律》和《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所反映的文帝六年时的情况正相吻合(70)。《新书》收录的是贾谊在文帝时期的奏疏,据《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贾谊仕于文帝元年至十二年,因此,此疏应作于这12年间。贾谊认为“天子之与诸侯,臣之与下”(84—46),应当贵贱尊卑有别,“所持以别贵贱明尊卑者,等级、势力、衣服、号令也”(84—47),他对当时天子与诸侯事势等齐无差的现状十分忧虑,故作此疏。大量材料表明,文帝以后诸侯列卿秩仍维持二千石不变,如《史记·酷吏列传》载:“自温舒等以恶为治,而郡守、都尉、诸侯二千石欲为治者,其治大抵尽放温舒,而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122—3151)《汉书·哀帝纪》载:哀帝为定陶王时,“元延四年入朝,尽从傅、相、中尉。时成帝少弟中山孝王亦来朝,独从傅。上怪之,以问定陶王,对曰:‘令,诸侯王朝,得从其国二千石。傅、相、中尉皆国二千石,故尽从之。’”(11—333)(71)因此,文帝进行的官秩改革应当是采纳贾谊的建议,在秩二千石之上增设秩中二千石一级,以安排天子列卿,提高其地位,与诸侯列卿相区别。

文帝官秩改革时,对郡守的秩级仍维持二千石不变。《史记·酷吏列传》:“济南瞯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于是景帝乃拜都为济南太守。至则族灭瞯氏首恶,余皆股栗。居岁余,郡中不拾遗。旁十余郡守畏都如大府。”(122—3133)表明景帝时郡守秩仍为二千石。这样,中央列卿的禄秩也高出郡太守一级。

前文已揭,《秩律》中秩二千石的职官在《百官表》中被分解为三个秩级,那么,这一格局是否是在文帝改革时一次完成的呢?前文已对天子诸卿、诸侯列卿和郡守进行了考察,下面将对其余职官情况展开讨论(72)。

第一,关于内史。《史记·袁盎晁错列传》载景帝即位,以晁错为内史,“宠幸倾九卿”(101—2746),内史似在九卿列。武帝以后文献则多见明确称内史、右内史、主爵都尉(73)为九卿者。如《史记·汲郑列传》载武帝“召(汲黯)以为主爵都尉,列于九卿”(74),当时“太后弟武安侯蚡为丞相,中二千石来拜谒,蚡不为礼。然黯见蚡未尝拜,常揖之”(120—3105~3106)。表明当时主爵都尉秩为中二千石。笔者所见内史称卿年代最晚的例子是《汉书·王尊传》,王尊为京兆尹,“御史大夫中奏尊暴虐不改,外为大言,倨嫚姗[上],威信日废,不宜备位九卿”(76—3233)。颜师古注引如淳曰:“三辅皆秩中二千石,号为卿也。即前京兆尹王昌贬为雁门太守,甄遵河内太守也。”(76—3236)据《百官公卿表下》,成帝建始四年,王尊为京兆尹,二年免。由此可推,文帝秩级改革时应当是将内史和其他列卿一样升秩为中二千石,后来又经历一次秩级改革才降秩为二千石,降秩的时间可能是在成帝阳朔二年或绥和元年,如淳注指的是降秩以前的情况。

第二,关于长信詹事。《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臣瓒曰:“《茂陵书》詹事秩真二千石。”《史记·孝景本纪》司马贞《集解》引瓒曰:“《茂陵书》詹事秩二千石。”(11-446)《史记·汲郑列传》:“武帝立,(郑)庄稍迁为鲁中尉、济南太守、江都相,至九卿为右内史。以武安侯、魏其时议,贬秩为詹事,迁为大农令。”(120—3112)右内史为列卿之一,秩中二千石(见前文),“贬秩为詹事”,表明詹事秩低于中二千石。因此,文帝改革时詹事应当没有与其他诸卿一样升秩为中二千石,而是仍然保持秩二千石水平。

第三,关于郡尉。《汉书·元帝纪》载:

(建昭)三年夏,令三辅都尉、大郡都尉秩皆二千石。(9-294)

由此可反证,此诏出台前,郡无论大小,其都尉秩都相同。既然元帝时令三辅和大郡都尉秩为二千石,那么普通郡都尉秩应当低于二千石,因此,《百官公卿表》中郡尉秩比二千石至少在元帝建昭三年前已确定。

将以上考察结果归纳如下:西汉前期官僚系统最高一级为未标称石数的丞相、太尉,其次为二千石,御史大夫与中央诸卿、诸侯列卿、地方郡守尉均为秩二千石。文帝时,年轻有为的政治家贾谊对于这样一种中央与诸侯国、地方郡长官地位无别的现状十分忧虑,遂建议文帝进行改革。文帝采纳贾谊建议,对官秩系统进行了一次大规模调整,提高中央列卿的秩级,以此树立中央王朝的权威和地位。改革主要针对官僚系统的上部,将原来秩二千石官分为三个秩级:第一,在秩二千石之上增设中二千石一级,以安排以御史大夫为首的中央列卿。当时内史沿袭先秦旧制,地位仍十分重要,属卿之列,因此在这次改革中也升为秩中二千石,大约在成帝时由内史转化的三辅被降秩为二千石,与一般郡守秩级同。第二,诸侯列卿、郡守、詹事的秩级保持不变,仍为二千石。第三,郡尉的秩级很可能也在此次改革中降为比二千石。

(二)公、卿位的确立与天子之制

上一节的考察表明,汉初列卿秩为二千石,文帝改革时才将其增秩为中二千石。而本文第二部分则通过传世文献证明汉代上大夫秩为二千石,文献中未见到例外的例子。假如以上两者均为事实,那么,势必导出如下结论:即直至文帝改革,秦汉王朝的卿与上大夫秩均为二千石。

这一情况并非没有可能。先秦时期诸侯国的“卿”即不是独立的位阶,卿指大夫之执政者,就其位来说则属上大夫,故有“上大夫卿”的说法。《礼记·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孙希旦《集解》:“上大夫卿者,言上大夫即卿也。”(75)《韩非子·外储说左下》则提供了一个实例:

一曰:孟献伯拜上卿,叔向往贺,门有御,马不食禾。向曰:“子无二马二舆何也?”献伯曰:

“吾观国人尚有饥色,是以不秣马;班白者不徒行,故不二舆。”向曰:“吾始贺子之拜卿,今贺子之俭也。”向出,语苗贲皇曰:“助吾贺献伯之俭也。”苗子曰:“何贺焉!夫爵禄旂章,所以异功伐,别贤不肖也。故晋国之法,上大夫二舆二乘,中大夫二舆一乘,下大夫专乘,此明等级也。且夫卿必有军事,是故循车马,比卒乘,以备戎事。有难则以备不虞,平夷则以给朝事。今乱晋国之政,乏不虞之备,以成节,以絜私名,献伯之俭也可与?又何贺!”(76)

从三人的对话可以看出,孟献伯虽拜为上卿,但是其位仍为上大夫,享受上大夫的车马规格——二马二舆。因此,西汉初期卿与上大夫同秩很可能沿袭的是战国秦的体制,亦即诸侯国制。

两周时,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观念上,都存在天子之制与诸侯国制的等级差别。如《周礼·春官·典命》载周天子和诸侯百官命数:“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及其出封,皆加一等。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亦如之。凡诸侯之嫡子,誓于天子,摄其君,则下其君之礼一等;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视小国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各视其命之数。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各视其命之数。”(77)但是,《周礼》等书的成书年代存在疑问,其描绘的如此规整的等级序列很可能经后人加工过。相对而言,先秦时期子书的可信度更高一些,将这些书的有关内容加以梳理,可发现至迟在战国中期已形成“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的天子之制模式。《孟子·万章下》:“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78)《老子》(79)、《墨子》(80)、《孟子》(81)、《荀子》(82)等书中则谈到天子三公,但均未表明三公到底指何职。《春秋公羊传·隐公五年》:“天子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天子之相则何以三,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83)明确说三公为天子之相。从后揭《史记·白起王翦列传》和《李斯列传》可以看出,这一说法在战国后期十分盛行。

《国语》中已有天子三公九卿的说法:“是故天子大采朝日,与三公、九卿祖识地德;日中考政,与百官之政事,师尹维旅、牧、相宣序民事……诸侯朝修天子之业命,昼考其国职,夕省其典刑,夜儆百工,使无慆淫,而后即安。卿大夫朝考其职,昼讲其庶政,夕序其业,夜庀其家事,而后即安。”(84)为秦统一天下作理论铺垫的《吕氏春秋》吸收了这一“三公九卿诸侯大夫”的模式(85)。至迟在武帝时这一模式发展为“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的规整形式,其集中体现于董仲舒的《春秋繁露》。

春秋战国以来发展起来的天子之制理论,对战国后期的现实政治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当然这一理论在战国后期的迅速发展本就是现实政治的产物。《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载:

(秦昭王)四十八年十月,秦复定上党郡。秦分军为二:王攻皮牢,拔之;司马梗定太原。韩、赵恐,使苏代厚币说秦相应侯曰:“武安君禽马服子乎?”曰:“然。”又曰:“即围邯郸乎?”曰:“然。”“赵亡则秦王王矣,武安君为三公。武安君所为秦战胜攻取者七十余城,南定鄢、郢、汉中,北禽赵括之军,虽周、召、吕望之功不益于此矣。今赵亡,秦王王,则武安君必为三公,君能为之下乎?虽无欲为之下,固不得已矣。秦尝攻韩,围邢丘,困上党,上党之民皆反为赵,天下不乐为秦民之日久矣。今亡赵,北地入燕,东地入齐,南地入韩、魏,则君之所得民亡几何人。故不如因而割之,无以为武安君功也。”于是应侯言于秦王曰:“秦兵劳,请许韩、赵之割地以和,且休士卒。”王听之,割韩垣雍、赵六城以和。正月,皆罢兵。武安君闻之,由是与应侯有隙。(73—2335~2336)

苏代说“秦王王,武安君必为三公”,当时秦王已僭越制度,自称王,因此苏代所说“王”应当是指秦王统一天下为天子。三公则显然指天子之相。秦统一天下、建立帝国后,则出现了将丞相称三公的事例。《史记·李斯列传》:“李斯子由为三川守,群盗吴广等西略地,过去弗能禁。章邯以破逐广等兵,使者覆案三川相属,诮让斯居三公位,如何令盗如此。”(87—2554)李斯时为丞相。汉初,《二年律令·秩律》中不包含丞相,秩级最高为御史大夫,表明西汉王朝在此点上也继承了秦制(纵使不是出于理论上的自觉),将丞相与百官区别开来。

但是,从吕后二年时以御史大夫为首的中央列卿与郡守、郡尉、詹事等上大夫一样同为秩二千石可以窥知,秦始皇统一天下后,虽然“建皇帝之号”(86),并将丞相提升为三公,但其官僚体制仍是在战国秦制的基础上改造完成的,带有浓厚的诸侯国制的色彩。从秦始皇二十八年琅邪刻石的内容来看,秦统一后以丞相为首的中央官僚的地位甚至低于侯、列侯、伦侯(87)。西汉初年不仅沿袭了秦的官制体系,而且重新实行分封制,诸侯王在官僚体制、宫卫、舆服等方面均与汉天子无差,所谓“一用汉法,事诸侯王乃事皇帝也”(88)。直至文帝时,虽然距秦统一天下已经过去了50余年,但是,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国体和政体尚没有完全建立,尚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应当就是贾谊上疏建议进行改革的真正原因。

从贾谊《新书》说“先王知壅蔽之伤国也,故置公卿大夫士,以饰法设刑而天下治”(89),以及“故古者圣王制为列等,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然后有官师小吏,施及庶人,等级分明,而天子加焉,故其尊不可及也”,可知战国以来盛行的天子之制理论对贾谊影响甚大,而且,贾谊是汉代“太师太傅太保为天子三公说”的代表人物(详见后文),因此,贾谊应当是以其信奉的天子之制理论游说文帝,并为其进行制度设计的。文帝采纳了贾谊的建议,将中央列卿的秩级从二千石提高到中二千石,以与诸侯列卿、地方郡守相区别,凸显了天子、中央王朝的地位。与此同时,卿也与上大夫的禄秩区别开来,成为两个秩级,向卿成为真正的一级位阶迈进了一步。

有迹象表明文帝在即位前就已经是王制(天子之制)理论的信奉者和追随者。文帝即位元年三月诏中有“九卿”之语:

上从代来,初即位,施德惠天下,填抚诸侯四夷皆洽欢,乃循从代来功臣。上曰:“方大臣之诛诸吕迎朕,朕狐疑,皆止朕,唯中尉宋昌劝朕,朕以得保奉宗庙。已尊昌为卫将军,其封昌为壮武侯。诸从朕六人,官皆至九卿。”(90)

而此前的汉帝诏中未见到“三公九卿”的提法,因此,将御史大夫称三公大概也始自文帝时。前揭《汉书·枚乘传》,枚乘即称御史大夫晁错为三公。这是目前所见最早称御史大夫为三公的例子(91)。由于时在景帝三年(92),加上文帝时曾进行官秩改革,因此文帝时可能已出现这样的称呼。它似乎表明从文帝时起“三公九卿”理论对汉王朝政治的影响开始加强。武帝建元二年省太尉官,“元狩四年初置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93),也反映了这一点。《续汉书·百官志一》载:“初,武帝以卫青数征伐有功,以为大将军,欲尊宠之。以古尊官唯有三公,皆将军始自秦、晋,以为卿号,故置大司马官号以冠之。其后霍光、王凤等皆然。”(志24—3563)

以往学者已经注意到,关于三公,传世文献存在两种不同的说法。《百官公卿表》在开篇时即说:

周官则备矣。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是为六卿,各有徒属职分,用于百事。太师、太傅、太保,是为三公,盖参天子,坐而议政,无不总统,故不以一职为官名。又立三少为之副,少师、少傅、少保,是为孤卿,与六卿为九焉。记曰三公无官,言有其人然后充之。舜之于尧,伊尹于汤,周公、召公于周,是也。或说司马主天,司徒主人,司空主土,是为三公。(19上-722)

两种说法在现存传世文献中均能见到,笔者将其做成表2,以便浏览。

由此可以看到,三公为天子之相说是与九卿相配伍的,它又在《韩诗外传》中与三公为司马、司徒、司空说(三司说)构成一个体系(早期未必如此)。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说(三太说)则与六卿相配和。大体上,今文经持天子之相、三司说,而古文经持三太说(94)。由于上述很多书的成书年代存在疑问,因此,考订三说中哪一说出现时间最早有一定困难。前文已揭,《国语》中已有三公九卿的说法,《史记·白起王翦列传》和《李斯列传》也表明三公为天子之相说在战国后期已对当时的政治产生影响,而《荀子·君道》则将“天子三公”与“诸侯一相”相对应,因此,大体上可以确定天子三公九卿、三公为天子之相说产生最早。三司说明确见于西汉中期(文、景、武时)成书的《韩诗外传》,昭、宣时由大小夏侯、欧阳所传今文《尚书》也持此说。三太说至晚在文帝时开始兴起,贾谊《新书》即主此说。此外,古文《尚书》、《周礼》、今本《大戴礼记》亦持此说。

至此,我们可以大致梳理一下天子三公九卿说的演化过程以及与战国以来现实政治之间的关系脉络:从战国时期各国普遍实行宰相和卿大夫制度,可以推测三公为天子之相理论是天子三公九卿说与现实制度结合的产物。正如《史记·白起王翦列传》和《李斯列传》所反映的,这一理论反过来也对现实政治产生着影响。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丞相称三公、立于百官之上、而不排在禄秩序列之中就是很好的证明(95)。但是,直至汉文帝时,天子三公九卿理论都未发展完善,三公九卿均无确指。也正因为如此,秦始皇建立的御史大夫以下的官僚体系带有浓重的诸侯之制的痕迹,卿尚未与上大夫分离,均为二千石官。西汉王朝基本上沿袭秦制。但是,三公为天子之相说自秦统一帝国建立以来,在思想学术界一直占主导地位。由于御史大夫“掌副丞相”(96),因此,在“三公为天子之相”的观念下,它虽然位上卿,却仍然被理所当然地视为三公之一。

以三公九卿为核心的王制理论,在战国后期直至西汉末经历了各家之说在激烈论争中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大约从西汉文、景时起今文经家提倡的三司说和古文经家倡导的三太说开始兴起。两说中,无论是从其学说流行的程度,还是与现实的契合度来说,今文经都占了上风。其结果除了今文经家很多很早就被立诸学官外,更重要的是成帝绥和元年最终以三司说为理论依据,建立了名副其实的三公制度(98)。但是,从今本《礼记》出现了“四辅”的概念以安排天子傅,以及王莽时曾将《周礼》列为学官等现象可以看出,古文经在西汉中后期影响越来越大,甚而在现实政治中出现了杂糅相用的倾向。汉代卿位也经历了同样的调整。由此我们看到,秦汉时期一直在尝试构建所谓王制的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作为其理论依据以及切入点的就是公卿大夫士的天子之制系统理论,秦汉时期对官制进行的几次大的改革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

西周实行逐级分封的国体政体,除了周天子分封诸侯外,在周王畿和诸侯国内,亦通过封土赐田的方式封赐卿大夫士,建立所谓的内爵体制以实行统治。卿大夫士的爵位系统是构建当时官僚政治社会的基本系统,职官是依托于这一系统而存在的。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领土国家的发展、世卿世禄制的崩坏以及职官系统的发达,封土赐田的方式逐渐衰微,以发放谷物作为食禄的俸禄制度随之发展起来。谷禄秩级(即后人习称的禄秩等级)是与卿大夫士的爵位体系挂钩,并以其为坐标建立起来的。秦律“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以及汉宣帝诏“吏六百石位大夫”的表述方式,不仅反映了这一点,而且表明秦汉时期卿大夫士的爵位系统在当时的官僚体系中仍起着决定性作用。

直至战国中期,“公”的概念似乎都限于“公侯伯子男”的诸侯等级的最高一级,《左传》“公卿大夫”的“公”与后世“公卿大夫士”内爵系统的“公”的内涵存在本质的差别。战国时期随着相制的出现和发展,特别是兼并战争的深入,统一成为大势所趋,诸侯国“卿大夫士”系统所没有的代表王制的“公”的价值为当时的思想家所发现,并以之逐渐构建起“公卿大夫士”的内爵系统。这一系统因为是王制的标志,也因此成为秦建立统一国家政治形态的理论和制度依据。由于这一理论是从有限的流传下来的古籍中穿凿发展而来,因此,必然产生不同的流派,它表现在西汉时期的五经均有数家之说,并最终演变为今古文之争。这一理论的演化、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岁月,战国后期直至西汉后期,三公为天子之相说占主流地位,正是在这一观念下,位上卿但担任副丞相的御史大夫被时人习称为三公。文帝时起,随着统一王朝的发展,以及诸侯王问题的凸显,全面建立天子之制的要求更加迫切起来。于是,文帝在贾谊建议下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官秩改革,将中央列卿的秩级从二千石提高到中二千石,以区别于诸侯列卿和中央的上大夫。同时,思想界关于“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的讨论也愈益深入,三公为司马、司徒、司空说和太师、太傅、太保说开始兴盛。由于前说影响更大,且与现实制度较为契合,因此,成帝绥和元年最终以三司说为理论依据,建立了名副其实的三公制度。

总之,秦汉时期的公卿大夫士的爵位系统是连接先秦与秦汉国家政治体制的轴心系统,禄秩职官系统依托这一系统逐渐发展完善,而到了魏晋之后,又从这一系统发展出官品系统,在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社会中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99)

[附记]本文曾在2007年12月1—3日香港中文大学召开的“继承与创新:新世代的历史学”,以及2007年12月22日日本大阪市立大学举办的“文书信息传递制度与传统中国政治构造”研讨会上宣读,承蒙王和、井上彻、平田茂树、远藤隆俊等先生对拙文进行了评议。另蒙林甘泉师、邢义田和阎步克先生对本文提出宝贵意见。泷野邦雄先生不辞辛苦帮我购得相关日文书籍。萩野祐君承担本文的日文稿翻译。谨对以上诸位先生的惠助致谢!

注释:

①《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725、726页。本文在引文和出处后以“●—●”的方式表示卷和页数,前者为卷数,后者为页数。

②《续汉书·百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24-3556、3557、3560、3561、3563,25-3571、3574、3578、3581、3582、3583,26-3589、3590、3592。

③其中,“公卿大夫”30次,“公卿大夫士”2次,“公卿大夫八十一元士”1次,“公卿大夫士吏”2次,“公卿大夫士民”1次,“公卿大夫诸侯二千石”2次,“公卿大夫博士”1次,“公卿大夫博士议郎”3次,“公卿大夫博士议郎列侯”1次,“公卿大夫侍中黄门郎”1次,“公卿大夫部刺史”1次,“四辅公卿大夫”1次,“四辅公卿大夫士”1次,“四辅公卿大夫博士郎吏”1次,“四辅公卿大夫博士议郎”1次。

④关于秦汉时期这一系统的存在及其作用,以往学者有所触及。如宫崎市定氏谈到汉代的俸秩可区分为二千石以上、六百石以上、二百石以上、百石以下四个等级,基本对应儒教所说的公卿大夫、上士、下士、庶民的四个等级。参见[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京都:同朋舎,1975年(1956年初版),第74-75、102页。平中苓次氏指出万石俸禄的丞相、太尉、将军等金印紫绶,类比古代的公,二千石以上银印青绶,类比古代的卿,六百石以上铜印墨绶,类比古代的大夫,二百石以上铜印黄绶,类比古代的士。参见[日]平中苓次:《漢代の官吏の家族の復除と「軍賦」の負擔》,1956年初版,收入氏著:《中國古代の田租と税法—秦漢經濟史研究—》,《東洋史研究叢刊》,1967年,第337页。近期研究参见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北京:学苑出版社,1999年,第172-183页;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22-123页;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待刊稿。

⑤杜预:《春秋左传集解》,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119页。

⑥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235页。

⑦杨伯峻:《孟子译注》,第271页。

⑧阎振益、钟夏:《新书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80页。亦见《汉书·贾谊传》:“故古者圣王制为等列,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然后有官师小吏,延及庶人,等级分明,而天子加焉,故其尊不可及也。”(48-2254)

⑨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6-16页。

⑩秦汉时期仍然存在名为“大夫”的职官,如郎中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光禄勋)属官有大夫,包括太中大夫(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光禄大夫)、中大夫、谏大夫,“掌论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19上-727),他们显然属于位大夫的职官,但是,本文所论并非这种名为大夫的职官,而是大夫位。

(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33页。

(12)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40页。

(13)参见甘肃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武威汉简》(考古学专刊乙种第十二号),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43页。

(14)《周礼注疏》卷三十五,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874页。

(15)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82页。《史记·袁盎晁错列传》裴骃《集解》引如淳曰:“调,选。”(101—2741)

(16)《汉书·百官公卿表上》,19上-741。

(17)王先谦:《汉书补注》,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3年,第1237页。

(18)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简461—464,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70页。

(19)这是就制度而言,然而,汉代对某些有功的官僚常以加秩作为奖励,因此常出现职、秩、位不相称的情况。如《汉书·陈汤传》:陈汤对将作大匠解万年说,武帝时“将作大匠乘马延年以劳苦秩中二千石”(70-3024),将作大匠为二千石官,位上大夫,乘马延年因劳苦特加秩为中二千石,但其职、位应不变。另《汉书·佞幸传·董贤》:“以父恭不宜在卿位,徙为光禄大夫,秩中二千石。”(93—3736)光禄大夫,武帝太初元年秩比二千石(《百官公卿表》,19上-727),董恭因其子董贤故,加秩为中二千石。

(20)先秦时期大夫除上、下大夫外,还有中大夫。《韩非子·外储说左下》:“故晋国之法,上大夫二舆二乘,中大夫二舆一乘,下大夫专乘,此明等级也。”(梁启雄:《韩子浅解》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306页)汉代文献中没有发现位中大夫的记载,而且,秦及西汉时有名为中大夫的职官,结合《白虎通·爵》“大夫但有上下,士有上中下何?明卑者多也”(陈立:《白虎通疏证》,第20页)的说法,两汉时大概只设上下大夫位,而没有中大夫位。

(21)参见廖伯源:《汉初之二千石官》,《简帛》第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373页。

(22)《汉书·司马迁传》,62—2725。

(23)《续汉书·百官志三》:“尚书令一人,千石。本注曰:承秦所置,武帝用宦者,更为中书谒者令,成帝用士人,复故。掌凡选署及奏下尚书曹文书众事。”(26—3596)

(24)《汉书·刘辅传》颜师古注引孟康曰:“中朝,内朝也。大司马左右前后将军、侍中、常侍、散骑、诸吏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为外朝也。”(77—3253)

(25)《汉书·成帝纪》载:鸿嘉元年春二月,诏曰:“……方春生长时,临遣谏大夫理等举三辅、三河、弘农冤狱。公卿大夫、部刺史明申敕守相,称朕意焉。”(10—315)由此可知,公卿大夫既不包括部刺史,也不包括郡太守、诸侯相。同卷元延元年秋七月诏曰:“乃者,日蚀星陨,谪见于天,大异重仍。在位默然,罕有忠言。今孛星见于东井,朕甚惧焉。公卿大夫、博士、议郎其各悉心,惟思变意,明似经对,无有所讳,与内郡国举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各一人,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颜师古注曰:“令公卿与内郡国各举一人。”(10—326)亦可证。

(26)《汉书·哀帝纪》元寿元年春正月诏:“乃正月朔,日有蚀之,厥咎不远,在余一人。公卿大夫其各悉心勉帅百寮,敦任仁人,黜远残贼,期于安民。陈朕之过失,无有所讳。其与将军、列侯、中二千石举贤良方正能直言者各一人。大赦天下。”(11—343)此处将公卿大夫与将军、列侯、中二千石并举,将军为加官,列侯为二十等爵系统,此处的中二千石应指虽然秩达到中二千石,但未列入卿者。

(27)《汉书·王莽传中》,99中-4125、4144。

(28)《汉书·王莽传下》,99下-4191。

(29)《汉书·成帝纪》,10—326;《汉书·王尊传》,76—3235;《汉书·王嘉传》,86—3492,等。

(30)[日]平中苓次:《中國古代の田租と税法—秦漢經濟史研究—》,第319—357页;[日]上田早苗:《貴族的官制の成立—清官の由來とその性格—》,载中国中世史研究会编:《中國中世史研究》,东京:东海大学出版会,1970年,第119-121页;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附录十四“五大夫与六百石”,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457—458页。

(31)[日]上田早苗:《貴族的官制の成立—清官の由來とその性格—》,第119—121页。

(32)汉代还有另一意义的“长吏”,《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19上-742)

(33)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458页。

(34)[日]上田早苗:《贵族的官制の成立—清官の由來とその性格—》,第119页;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458页。

(35)[日]林巳奈夫:《後漢時代の車馬行列》,《東方學報》(京都)37。

(36)[日]上田早苗:《貴族的官制の成立—清官の由來とその性格—》,第119页。

(37)《汉书·叔孙通传》(43—2127)记载同。参见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457页。

(38)《汉书·王莽传上》载,平帝崩后,王莽“征明礼者宗伯凤等与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99上-4078)。

(39)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458页。

(40)甘肃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武威汉简》,第140页。

(41)整理者认为:“比六百石者,秩比六百石。《汉书·百官公卿表》博士、议郎、中郎、谒者等皆秩比六百石,惟此在虚衔耳。”参见《武威汉简》,第142页。笔者认为这里的“比”是比照的意思,而非“比六百石”秩。

(42)《新书·阶级》:“今自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之所改容而礼之也,古天子之所谓伯父伯舅也,令与众庶、徒隶同黥、劓、髡、刖、笞、、弃市之法。”参见阎振益、钟夏:《新书校注》,第80页。

(43)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199—1200页。

(44)[日]平中苓次:《中國古代の田租と税法—秦漢經濟史研究—》,第319—357页;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28页。

(45)爵与位、秩没有必然联系,即并非达到一定的位、秩就一定有相应的爵,爵通常需要专门赐予程序。

(46)《汉书·宣帝纪》(8—249)、《元帝纪》(9—282),记有御史大夫、中二千石;《武帝纪》(6—174)只记中二千石;《史记·景帝本纪》(11—447)、《汉书·景帝纪》(5—150)记有中二千石、诸侯相。《汉书·外戚传上》关于皇帝嫔妃比爵的规定与上述记载不同:“而元帝加昭仪之号,凡十四等云。昭仪位视丞相,爵比诸侯王。婕妤视上卿,比列侯。娥视中二千石,比关内侯。傛华视真二千石,比大上造。美人视二千石,比少上造。八子视千石,比中更。充依视千石,比左更。七子视八百石,比右庶长。良人视八百石,比左庶长。长使视六百石,比五大夫。少使视四百石,比公乘。五官视三百石。顺常视二百石。无涓、共和、娱灵、保林、良使、夜者皆视百石。上家人子、中家人子视有秩斗食云。五官以下,葬司马门外。”(97上-3935)

(47)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成帝阳朔二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19上-743)。

(48)参见[日]西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研究》,武尚清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84—95页;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第208—209、226—228页。

(49)此后还多次赐予,如宣帝元康元年三月(8—253~254)、元帝永光元年三月(9—287)、永光二年二月(9—288)、平帝元始四年(12—357),见《汉书》各本纪。此外,《汉书·哀帝纪》载建平四年“夏五月,赐中二千石至六百石及天下男子爵”(11-342)。虽然没有明确记载赐爵的具体情况,但从其特意强调中二千石至六百石,可推测对这一群体和以往一样也是赐以五大夫以上爵。

(50)参见[日]西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研究》,第86—87页。但正如邢义田先生所揭示,在传食、赏赐等方面,六百石吏与五大夫爵的待遇并不完全对应。参见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燕京学报》新十五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

(51)《周礼注疏》卷二十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第794页。《续汉书·百官志》“太常大予乐令”条刘昭注引卢植《礼注》略同(志25—3573)。

(52)关于西周官制中是否有“公”,学界意见不一,杨宽氏持肯定态度,而童书业氏持谨慎否定态度。分见杨宽:《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41页;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68—171页。

(53)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第168-171页。

(54)杜预:《春秋左传集解》,第916页。

(55)杜预:《春秋左传集解》,第1119页。

(56)战国中期以后的“公卿大夫士”,其中的“公”指天子三公。而叔侯所说“公”指鲁公,当时鲁公并非天子三公。叔侯所说“公卿大夫”指鲁公及其大臣卿大夫。

(57)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第370页。

(58)《汉书·王莽传中》载王莽始建国元年改革官制:“更名秩百石曰庶士,三百石曰下士,四百石曰中士,五百石曰命士,六百石曰元士,千石曰下大夫,比二千石曰中大夫,二千石曰上大夫,中二千石曰卿。车服黻冕,各有差品。”(99中-4103)不仅调整了秩与位的对应关系,而且,将秩与位完全一一对应。

(59)文献虽然没有记载九卿制度确立的具体时间,但大体上应当与三公制度同时。参见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一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22—127页。

(60)如景帝二年晁错任御史大夫(《汉书·百官公卿表下》,19下-761),吴楚七国之乱爆发后,景帝杀晁错,枚乘谏吴王刘濞说:“今汉亲诛其三公,以谢前过”(《汉书·枚乘传》,51—2363)。称御史大夫为三公者还可见《史记·田叔列传》(104—2781~2782);《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112—2950~2951);《汉书·公孙弘传》(58—2620);《史记·儒林列传·伏生》(121—3125);《史记·酷吏列传·张汤》(122—3143);《史记·酷吏列传·杜周》(122—3154);《汉书·薛广德传》(71—3047);《汉书·贡禹传》(72—3074);《汉书·王尊传》(76—3231);《汉书·冯奉世传附子野王》(79—3302);《汉书·佞幸传·董贤》(93—3737);《汉书·元后传》(98—4023)。

(61)参见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济南:齐鲁书社,1984年,第5—7页;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19—24页;等。

(62)《盐铁论·褒贤》:大夫曰:“赵绾、王臧之等,以儒术擢为上卿,而有奸利残忍之心。”(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42页)据《百官公卿表》,赵绾建元二年任御史大夫(19下-767)。

(63)《汉书·朱博传》,83-3407。

(64)参见谢桂华:《二年律令所见汉初政治制度》,《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阎步克:《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廖伯源:《汉初之二千石官》,《简帛》第一辑。

(65)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58页。

(66)关于御史大夫有无秩级,学界有不同看法。一说没有秩级(参见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一说采《百官表》颜师古注引臣瓒曰:“《茂陵书》御史大夫秩中二千石”,认为秩为中二千石(参见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第48页);一说武帝时为中二千石,后逐渐超越中二千石而自成一级为上卿(参见阎步克:《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从下述材料来看,郎中令、大农令等列卿在汉代也被称作上卿。前揭《盐铁论·褒贤》大夫曰:“赵绾、王臧之等,以儒术擢为上卿,而有奸利残忍之心。”《论诽》丞相史曰:“人君用之齐民,而颜异,济南亭长也,先帝举而加之高位,官至上卿。”(分见王利器:《盐铁论校注》,第242、300页)据《汉书·田蚡传》:“婴、蚡俱好儒术,推毂赵绾为御史大夫,王臧为郎中令”(52—2379),《汉书·儒林传》:“武帝初即位,(王)臧乃上书宿卫,累迁,一岁至郎中令”(88—3608),可知赵绾和王臧在武帝时分别任御史大夫和郎中令。而据《汉书·食货志下》:“而大农颜异诛矣”(24-1168),颜异在武帝时曾任大农令。既然郎中令、大农令等九卿也和御史大夫一样为上卿,九卿秩为中二千石,而且,《茂陵书》也说御史大夫秩中二千石,因此,当以安、熊说为是。此外,根据《史记·汲郑列传》“张汤方以更定律令为廷尉,黯数质责汤于上前,曰:‘公为正卿,上不能褒先帝之功业,下不能抑天下之邪心……。’”(120-3107),可知九卿也被称作“正卿”。

(67)阎步克、廖伯源先生均推测这次改革发生在武帝时。参见阎步克:《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廖伯源:《汉初之二千石官》,《简帛》第一辑。

(68)阎振益、钟夏:《新书校注》,第46—47页。

(69)《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诸侯王,高帝初置,金玺绶,掌治其国。有太傅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19上—741)。

(70)《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诸侯王,高帝初置……有太傅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19上-741)《汉书·百官志五》:“汉初立诸王……又其官职傅为太傅,相为丞相,又有御史大夫及诸卿,皆秩二千石,百官皆如朝廷。”(28—3267)说诸侯王“百官皆如朝廷”应也包括禄秩相同。

(71)诸侯相情况有所不同,限于篇幅,此处不赘。

(72)阎步克、廖伯源先生已有考证,但结论与本文有所不同。参见阎步克:《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廖伯源:《汉初之二千石官》,《简帛》第一辑。

(73)据《汉书·百官公卿表》,景帝二年将内史分为左右内史,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内史为京兆尹,左内史为左冯翊,主爵都尉(原名主爵中尉,景帝中六年改)为右扶风(19上—736)。

(74)《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公孙弘曰:“夫九卿与臣善者无过黯。”(112—2951)《史记·汲郑列传》:郑当时“至九卿为右内史”(120-3112)。《汉书·酷吏传》:“武帝即位,(宁成)徙为内史。外戚多毁成之短,抵罪髡钳。是时九卿死即死,少被刑,而成刑极。”(90-3649~3650)参见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一卷,第126—127页。

(75)孙希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09—310页。

(76)梁启雄:《韩子浅解》下册,第305—306页。

(77)孙诒让:《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608—1615页。

(78)杨伯峻:《孟子译注》,第235页。

(79)《老子·德经》:“故立天子,置三公,虽有拱以先驷马,不如坐进此道。”

(80)《墨子·尚同下》:“天子以其知力为未足独治天下,是以选择其次立为三公。三公又以其知力为未足独左右天子也,是以分国建诸侯。诸侯又以其知力为未足独治其四境之内也,是以选择其次立为卿之宰。”《墨子·天志上》:“是故庶人竭力从事,未得次己而为政,有士政之;士竭力从事,未得次己而为政,有将军大夫政之;将军大夫竭力从事,未得次己而为政,有三公诸侯政之;三公诸侯竭力听治,未得次己而为政,有天子政之;天子未得次己而为政,有天政之。天子为政于三公、诸侯、士、庶人,天下之士君子固明知。”参见孙诒让:《墨子间诂》上册,孙以楷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83—84、176—177页。

(81)《孟子·尽心上》:“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见杨伯峻;《孟子译注》,第314页。

(82)《荀子·儒效》:“大儒者,天子三公也;小儒者,诸侯大夫士也;众人者,工农商贾也。”《荀子·君道》:“天子三公,诸侯一相,大夫擅官,士保职,莫不法度而公,是所以班治之也。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所宜,上贤使之为三公,次贤使之为诸侯,下贤使之为士大夫,是所以显设之也。”参见王先谦:《荀子集解》,沈啸寰、王星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45、237—238页。

(83)《春秋公羊传注疏》,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下册,第2207页。

(84)《国语·鲁语下》“公父文伯之母论内朝与外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205页。

(85)如《吕氏春秋·孟春纪》:“立春之日,天子亲率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以迎春于东郊。”《吕氏春秋·孟夏纪》载:“立夏之日,天子亲率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夏于南郊。”见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上海:学林出版社,1984年,第1、185页。

(86)《汉书·百官公卿表上》,19上-722。

(87)《史记·秦始皇本纪》:“维秦王兼有天下,立名为皇帝,乃抚东土,至于琅邪。武城侯王离、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伦侯武信侯冯毋择、丞相隗林、丞相王绾、卿李斯、卿王戊、五大夫赵婴、五大夫杨摎从,与议于海上。”(6—246)

(88)贾谊:《新书·等齐》,载阎振益、钟夏:《新书校注》,第46—47页。

(89)贾谊:《新书·过秦》,载阎振益、钟夏:《新书校注》,第16页。

(90)《史记·孝文本纪》,10—420。

(91)《汉书·晁错传》载,晁错迁御史大夫后,其父称其为“公”,颜师古注引如淳曰:“错为御史大夫,位三公也。”(49—2300)然汉代多敬称人为公,如《史记·汲郑列传》,汲黯曾责廷尉张汤说:“公为正卿。”(120—3107)因此,颜师古注未必妥当。

(92)《汉书·景帝纪》,5—142。

(93)《汉书·百官公卿表上》,19上—725。

(94)周予同氏曾对经今古文关于三公九卿的理论作过梳理。参见周予同:《经今古文学》,《周予同经学史论著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6页。

(95)关于丞相等三公是否有秩级,学界有争论。参见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243—244页注1。

(96)《汉书·百官公卿表上》,19上-725。

(97)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14页。

(98)《汉书·何武传》:“成帝欲修辟雍,通三公官,即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86—3484)成帝在“通三公官”的同时,还“欲修辟雍”,进一步证明他建三公官的目的是为了附会古制。但这项改革遭到一些大臣的反对,他们“多以为古今异制”,“帝王之道不必相袭,各繇时务”(《汉书·朱博传》,83—3405),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何直至成帝时才建立三公九卿制度。

(99)关于魏晋以后官品系统与汉代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的关系,拟另文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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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官僚主义中的大丈夫头衔制度及其意义--中国古代官僚主义政治社会结构研究之一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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