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及弊端的思考——以耶路撒冷地位问题为例论文_宋雨龙

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及弊端的思考——以耶路撒冷地位问题为例论文_宋雨龙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 610207)

摘要:耶路撒冷地位问题一直是中东地区战乱的源头之一。这数十年来中东地区几次大的战争和冲突的由来都跟耶路撒冷地位问题有关。近期美国宣布将美驻以大使馆由特拉维夫迁往耶路撒冷的决定更加剧了中东地区的不稳定性。本文即分析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争端解决的机制,探讨联合国安理会在耶路撒冷地位问题中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联合国安理会;国际争端解决;耶路撒冷地位问题

一、关于近期耶路撒冷地位问题引发的对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在国际争端解决中作用的思考

耶路撒冷问题由来已久,短时间来看,耶路撒冷地位问题又回到了原来的路径上,即以色列占据包括耶路撒冷东城区在内的整个耶路撒冷,耶路撒冷成为以色列事实上的首都,美国宣布将驻以色列大使馆迁至耶路撒冷的动议也不了了之。而从长期来看,巴以冲突的解决,还是要依靠巴以双方通过对话和谈判得以解决和实现。在这一过程中,联合国安理会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二、国际争端

(一)国际争端的分类

国际争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争端包括国家和国家之间的争端、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争端、国际组织之间的争端以及国家与他国个人之间的争端。狭义的国际争端则专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1]

从起因和性质的不同,国际争端又可以分为四类:

1.政治争端。即由于政治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争端。这类争端涉及到国家利益不能用法律的方法加以解决,因此被称为“不可裁判的争端”。

2.法律争端。指当事国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所承认的理由为根据的争端。该类争端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方式加以解决,因此又被称为“可裁判的争端”。

3.事实争端。指国家因“实施问题的分歧”而产生的争端。该类争端一般通过设立“国际调查委员会”,采取公平调查的方式查明事实真相,得以解决。

4.混合型争端。指既有政治争端的成分,又包括法律争端的因素。既可以用政治、外交的手段加以解决,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本文所探讨的耶路撒冷地位问题是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两国由于历史原因,在各个领域产生的冲突的集中表现,也暗含了阿拉伯世界和占据美国政界、金融界极大话语权的犹太人世界的巨大冲突,也是目前中东地区局势乃至世界和平局势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因此,是典型的混合型国际争端。

(二)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联合国在诞生之初,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就是其主要任务之一,安理会则是联合国内担当国际争端解决任务的主要机构,负有维持国际安全与和平的责任,已经成为公认的多边安全体系中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机构。

从联合国的宗旨来看,“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形势”就被写入了《联合国宪章》。其中的第6章、第14章等也具体规定了联合国和平解决争端的制度和一系列方法。

在2017年耶路撒冷美使馆搬迁而引起的风波之中,联大第十次紧急特别会议应土耳其和也门请求而召开,以高票通过了关于耶路撒冷地位问题的决议,宣布将耶路撒冷地位定为以色列首都的行为是无效的。但由于联大做出的决议并没有强制执行力,美国和以色列都表示任何决议都不会让以色列离开耶路撒冷。这也就凸显出了联大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较无力的一面。

三、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及缺陷

(一)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依据联合国宗旨和《联合国宪章》,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和主要负安全责任的机关。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其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能主要如下:

1.促请

宪章第33条规定:“当一项争端的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安理会认为必要,应促请各当事国尽先以谈判、调查、和解、公断、司法解决、或各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2.调查

宪章第34条规定:“安理会可以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引起争端的任何形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或形势的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

3.建议

宪章第36条规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争端或形势,安理会在任何阶段可以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

4.执行行动

宪章第39条规定:“当争端发展到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构成侵略行为时,安理会有权采取以下具体方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联合国安理会在耶路撒冷地位问题上,曾做出了第252(1968)到476(1980)号决议的一系列文件,都是有关耶路撒冷圣城性质和地位问题的,明确指出了占领国以色列旨在改变耶路撒冷圣城特质和地位的一切立法和行政措施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但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的是,中东地区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关于耶路撒冷地位问题的争端从未停止,也爆发了5次中东战争。并且自1968年到2006年,联合国安理会关于耶路撒冷地位问题做出了多个决议,但耶路撒冷地位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反而越演越烈,成为了中东乃至世界和平的不稳定因素,这不禁让人引发思考,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争端解决中是否存在某种缺陷呢?

(二)联合国安理会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1.单边主义对安理会集体安全机制的挑衅

从冷战时期以来,美国和苏联两个大国包括其背后的北约和华约对峙数十年,美苏两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无视联合国所确立的“大国一致原则”在安理会频繁动用一票否决权,使安理会的表决机制一度陷入了瘫痪境地。可以说放任耶路撒冷地位问题成为了地区乃至世界和平的绞肉机,以致今天这一问题还悬而未决。

2.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强制性和国际组织权利有限性的冲突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但其仍然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并不代表其成为了一个“独立的国”或者说“世界政府”,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是由成员国签订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而赋予的,故其只能在其组织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能像国家那样全面地参与国际关系,享有国际法上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国际法上的全部义务。

但是在近年来,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越来越具有时效性和强制执行性,如上所述,在以色列1980年颁布耶路撒冷法之后,联合国安理会在这一年连续做出了三项关于耶路撒冷地位问题的决议,其决议针对国家义务的广泛性、抽象性和未来适用性已具有明显的立法特点,国际社会开始了广泛地对安理会“决议立法”职能的广泛讨论,安理会已成为实际上的立法者。在耶路撒冷地位问题上,联合国安理会做出的诸多决议均未被很好地执行,或者说其执行效果大打折扣。根源就在于虽然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立法性”越来越凸显,但由于其国际组织本身固有的缺陷,成员国在执行安理会决议时,出于不同地国家利益必然会违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初衷,做出更有利于己方国家利益的决定。在国家或者说阶级还存在的情形下,或者没有出现大到让成员国放弃国家利益的情况,国际组织的职权始终是在不影响大多数成员国核心利益的情形下才能很好地行使。

因此,在面对耶路撒冷地位问题时,不能绝对地依赖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还是要走到巴以双方通过和平谈判解决问题的道路上来。

参考文献

[1]李涛.新世纪联合国安理会改革探析.[D].新疆大学,2009

[2]洪萍,戴彩云.联合国安理会运行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J].企业家天地,2005(9):98-99

[3]张文彬.论联合国安理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J].世界经济与政治,1996(04):66-69

作者简介:宋雨龙(1994.03-),男,四川省成都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论文作者:宋雨龙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2

标签:;  ;  ;  ;  ;  ;  ;  ;  

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及弊端的思考——以耶路撒冷地位问题为例论文_宋雨龙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