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三”运动中的余嘉青_虞洽卿论文

“五三”运动中的余嘉青_虞洽卿论文

五卅运动中的虞洽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虞洽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25年上海发生的五卅反帝爱国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历史事件。当时担任上海总商会会长的虞和德(字洽卿,以字行)代表上海资本家阶级在这期间进行了多方面的活动。长期以来人们对他在运动中的表现贬多褒少,他久遭很多不公正的非议,本文根据可靠的史料,重新讨论这一问题。

一、组织“五卅事件委员会”合乎情理,并非“破坏”运动

1925年5月15日,上海日资“内外棉”纱厂七厂(今上海国棉二厂旧址)发生劳资纠纷,日籍职员开枪打死我国工人顾正红、打伤工人10多人,激起纱厂工人罢工抗议。5月30日上海各大学的学生在公共租界热闹地段散发反帝传单并演讲,被南京路老闸捕房捕去100多人。下午三时市民纷纷围聚捕房门口要求释放被捕学生时,遭到西捕开枪射击,造成了死伤百余人的五卅惨案。消息传开,各界极为愤慨,工人、学生开始罢工、罢课。此时虞洽卿尚在北京,上海总商会副会长方椒伯在群众的强烈要求下,也宣布商界总罢市,全市范围的三罢斗争于是开始。

虞洽卿在京闻讯后,即同北京段祺瑞政府磋商,共同认为日本纱厂枪杀工人是由于劳资冲突引起,负有一定责任;但英国巡捕在繁华街道任意向无辜群众开枪射击,实属有意草菅我华人生命,责任自较重大。而事件的处理总以分清主次,不再使范围更为扩大,尽量做到大事化小为好。并商定了争取及早体面解决的交涉方针[①a]。北京政府一方面数天内连发三份向英方抗议、措词强硬的电报[②a];另方面“特命新任外交部驻沪特派交涉员许沅,淞沪市区会办、上海总商会会长虞和德兼程赴沪就职,又任命蔡廷干、曾宗鉴为特派调查专员,以便先行在沪进行交涉”[③a]。

虞洽卿在6月3日晨赶回上海,同副会长方椒伯会晤后公开声明,他将以上海总商会会长的身份长期参加事件的交涉调处。总商会在当时是上海资本家阶级唯一的“法人团体”,“不论官厅或租界当局都只承认”总商会是“一切交涉、联络事务”的“对象”[④a]。因此他以会长身份参加交涉调处并非以第三者自居,而是站在上海商界代表的立场上,同帝国主义进行交涉调处。

当天下午5时,虞洽卿走访了交涉署,交涉员许沅“议及商界亟宜先行开市营业,虞洽卿表示赞同[⑤a]。”次日,他从希望事态不再扩大、使事件早日了结的愿望出发,贸然跑到闹市区几家商店劝说开门复业,激起店员和群众的愤慨,衣服竟被撕破。这无疑是对他昧于当时上海反帝的形势上了严厉的一课。此后他顺应形势,改变了态度,在一段时间内不再反对罢市。6日,有人向虞宅扔了炸弹,使他受到了严厉的警告,幸未造成伤害。[①b]但这种恐怖手段实在是不可取的,它无助于正确解决不同意见的争论,更不利于团结工商界。

为了加强对全市三罢斗争的领导,6月1日晚,中共中央召开会议,根据蔡和森的建议,决定成立上海工商学联合会(也称工商学联合委员会[②b],以下简称工商学联),设办事处于上海西门黄家阙路立达中学内,作为上海反帝运动的统一领导机构。[③b]会后由上海总工会出面筹备组织,原拟由中华全国学生总会(以下简称全国学联)、上海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上海学联)、上海总工会和商界四团体参加),每一团体代表名额6人,其中商界名额由总商会派3人,上海商界各马路总联合会(以下简称商总联会)派3人。经拟定的章程中规定:“加入本委员会之团体,均须受本委员会之指挥及服从本委员会之决议。”[④b]商总联会当时已决定加入,并推定该会副会长邬志豪、议董王汉良、书记严谔声三人为代表。在征求总商会意见时,虞洽卿看了代表名额分配的方案和预拟的会章后,表示总商会不拟加入。但也不反对商总联会三代表参加。虞洽卿在公开发表不参加工商学联的理由是:一、该会已有商界的商总联会的代表参加,且邬、严两人都是总商会会董,可随时互通声息;二、“此次英人屠杀,凡属同胞谁不发指?”但是如果总商会再参加进去,在同英日等国谈判时,一旦“各走极端,势必弄成僵局,本会今日不参加即为将来调和之余地”。[⑤b]其实虞洽卿认为该会在代表名额24人分配中,共产党领导的工学三团体占有18名,而总商会仅3名,即使加商总联会,商界也仅6名,在议案讨论表决时只能处于少数,如果意见分歧时会章又规定加入各团体必须服从决议,只能听命行事,因此总商会如加入就不能保持独立自主。为了不受牵制而不愿加入,也在情理之中。当时中国共产党成立不过四年,全国党员人数还不到1000人[⑥b],虽然党员的组织性很强,多能为革命艰苦奋斗,党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已崭露头角,但毕竟还处于幼年时期,社会影响还不够大,还缺乏领导群众直接同帝国主义势力进行斗争的经验,自然尚未制定出对敌斗争有理有利有节的一套策略,在斗争高潮中不免容易发生过“左”的倾向。[⑦b]至于资本家阶级,他们的商会组织登上政治舞台已有20多年的历史,总商会中的上层分子如虞洽卿等许多资本家,他们参加过立宪活动和辛亥革命上海起义,并且参加以至领导过上海几次反对租界当局或帝国主义的群众性斗争,积累了颇为丰富的政治经验。他们投资各种企业,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在社会上有着广泛的影响。总商会中也有不少人受过新式高等教育,同国外保持联系,有的人还同正在准备北伐的国民党有历史渊源。这样的资本家集团自然不会唯唯诺诺地接受新成立的登上政治斗争舞台不久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⑧b]总商会同共产党领导下的团体之间的分歧与摩擦,是双方政治条件所决定的,难以避免。

6月4日,由总工会首席代表李立三主持,召集四团体21名代表[⑨b],举行上海工商学联的筹备会议。6月6日发表宣言,宣布正式成立。上述会议推定李立三、林钧、刘重民、严谔声为审查员,起草向帝国主义交涉的17条条件。

上海总商会为了独立自主地参加三罢斗争在6月10日的全体会员大会上,通过会董霍守华的提案,在总商会下特设一“五卅事件委员会”,代表总商会专门办理有关“五卅事件”事宜,以减轻其他会董的责任,并使总商会的日常工作不受影响。该委员会的委员除总商会的正副会长为当然委员主持会务外,大会采纳会董穆藕初的建议,授权虞洽卿指定了包括商总联会的会长和大多数热心公益、经营涉外企业的会董21人担任,连同当然委员两人共有委员23人。[⑩b]五卅事件委员会成立后发表通电,继续号召商界同全市人民一起,在悲愤中坚持罢市。

总商会为处理五卅事件另设一临时机构,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有的论者却指责为:大资产阶级“坚决不愿参加”工商学联,并“单独成立了一个所谓五卅事件委员会,同上海工商学联合会唱对台戏”,“包揽了交涉事宜”,“压制工人、学生和广大市民,以达到破坏五卅运动,为帝国主义服务的目的”。[①c]关于总商会的阶级属性,它同商总联会同是上海民族资本家阶级的团体,如今已毋庸辨正。在反帝斗争的统一战线内,由于各自的主张不同,常有不协调之处,有时甚至会发生唱对台戏的情形,但这需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不能随便扣上“破坏”与分裂的帽子。五卅事件委员会的对外联络都由总商会出面进行,并不直接对外办理交涉,后来的13条谈判条件也是在该委员会通过后,由总商会提交政府交涉员的。该会在6月下旬开市后,基本上已很少活动,一切由总商会直接进行。指责总商会和五卅事件委员会在整个五卅运动期间“包揽交涉”,“压制工人、学生和广大市民”,“破坏”运动,都没有事实根据,此类罪名均不能成立。相反地,总商会和五卅事件委员会虽然没有参加工商学联,但它同该会、上海总工会等团体之间的互相配合、联合对敌的行动却并不鲜见。我们可以从下面的具体事实中得到明证。

二、面对实际、另提谈判条件13条并非“投降”与“叛卖”

上海工商学联成立的当天,即根据中共中央6月5日发表《为反抗帝国主义野蛮残暴的大屠杀告全国民众》的宣言中所指出的:“这次事变是起于日本帝国主义向中国民族运动的主力军——工人阶级——进攻,而成于英国帝国主义对援助工人的民族运动之铁血镇压政策,所以因英日帝国主义对大屠杀而引起的全上海和全中国反抗运动之目标,决不止于惩凶、赔偿、道歉等了事的虚文”,而“应认定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推翻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为其主要目的[②c]”的精神,7日拟定对外谈判的17条交涉条件,于8日下午由该会代表李立三、严谔声等送交政府特派调查员蔡廷干、曹宗鉴,要他们据此对外严正交涉。

虞洽卿回沪后,为解决五卅事件曾频繁地同各方接触,6月5、6两天会晤工部局总董费信惇谈解决办法。5日会晤时“费氏颇引罢市为遗憾,虞氏当允向工商各团体磋商提出条件办法,以资迅速开市”[③c]。6日再次会晤时,工部局主张先开市上工,其他事后议。但虞坚持先接受惩凶、道歉、抚恤以及取消印刷附律和码头捐等条件后开市上工,“双方”辩论两时之久,至无结果而散”[④c]。在同日本驻沪总领事矢田七太郎会晤时,矢田主张早日由中日双方解决纱厂罢工事件,虞告以:“此次事件发端于内外棉纺织厂之骚动,现拟与枪杀事件分别处理,以后我等再图适当解决”,并望日方配合,“勿与中国人酿成事件”。[⑤c]此时交涉员许沅也曾访问各国驻沪领事,认为以英国总领事巴敦态度最为强硬,蛮横地认为当时捕房开枪是必须的;而法国和日本的总领事则表现异常担心,力图否认己方同枪杀事件有关。

根据当时的形势,6月7日,上海总商会召开临时会董会议,讨论五卅事件的对策。会上虞洽卿报告称:“他近来与各处接洽,主将范围缩小,免再扩大风潮”。继而提出“盖此案与法、美等国无关,即对于英、日国亦有分别。日领事已主张将纱厂罢工风潮由中、日两国自行解决,以免牵入其内。以英国言,此事与英商无关,完全由领事与工部局负责”[⑥c]。这表达了他对五卅事件采取的策略区别:不同对象,既对英日同他国要加区别,即对英日两国也要不同对待,还要对英国官方与私人资本家采取不同的态度,从而利用敌人营垒内部的矛盾,分化孤立敌人,集中力量打击最主要的敌人——英国领事和工部局。虞的策略当场得到了全体到会会董的赞同。他还要求会董中同英商有关系者,向英国商人说明,“华人并无排外思想,对于此案须以公正之眼光判断是非,不可偏袒”[⑦c]。会议决定次日由总商会召开沪上各国洋行华经理会议,要求大家回去劝告各洋行负责人主持公道,促使英方接受谈判条件,早日解决五卅事件。

虞洽卿提出分清主次、区别对待的主张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各帝国主义列强,在外交上当三罢实现之后,颇异其趣。除英国始终强硬外,日本欲卸责于英人而表示愿单独解决顾正红案”。法国因不愿受英国连累,表示同情于中国人民,还说:“英人此举乃强暴行为”。“意大利在中国没有多大经济利益”,也表示“愿为调人”。[①d]6月6日,美国驻华代办梅耶向国务卿凯洛格建议,“应当尽可能采用和解措施”,以便赶紧从五卅运动中摆脱出来,特别要避免抵制美货。[②d]还说:“美国在公共租界杀人,也出于英人指挥,与美无干。”[③d]在这种情况下,当时舆论如颇有影响的《国闻周报》,也发表社论《对英乎对日乎》,主张区别对待责任不同的英日两国。[④d]在当时我国革命力量同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势力对比,强弱悬殊,我们同时要对抗所有的帝国主义,在这次运动中立时“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推翻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显然不可能达到目的。因此虞洽卿的主张在解决五卅事件中是一种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斗争策略,但是当他向工商学联提出时,非但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和被采纳,反认为是“为日美等国开脱”而受到抨击。而相反的是英国领事则拉拢美法日比意国领事组成六国领事团,联合起来对付我们,这是导致中外双方在沪谈判失败的原因之一。40年后还有人认为虞洽卿6月7日的主张是大资产阶级(即指总商会)“极力引诱中小资产阶级,阴谋通过中美亲善、中法亲善,要美法等国出面调停,……混淆敌友的界限,最后向帝国主义投降”。[⑤d]虞在会上只提了区别对待,集中对付英领和工部局,并未提出要各国出面调停,即使要求他们出面调停也是为了集中打击主要敌人,又怎能起到瓦解斗志、混淆敌友的作用,又怎能作出最后向敌人投降的结论呢?

6月初,许多群众团体和知名人士为解决五卅事件纷纷提出向英日帝国主义势力交涉的谈判条件。8日,工商学联提出的17条引起特派调查专员蔡廷干、曾宗鉴和交涉员许沅的重视,但蔡等看后竟“为之吐舌摇头,认为内容‘过激’”[⑥d],不敢据以向帝国主义提出交涉。为此同虞洽卿商榷,请总商会加以损益。

6月10日,上海总商会召开讨论五卅事件对策的会员大会,共到会员267人,可见大家对时局的关心。会上首先通过了成立五卅事件委员会的决议,已如前述。继由虞洽卿报告7日会董会上通过的五卅事件对策,再次强调对各国分清主次的主张,取得全体与会者的同意。会上会董霍守华慷慨陈词:“今日为中华民国及民族存亡关头,数千年来之中华民族从未受他族如此不人道之待遇与侮辱”,“人心不死,公理必彰”,总商会也是“代表中国人之机关,惨杀工人学生,不啻即惨杀我总商会会员,故无论如何总商会必须担起责任以求法律、公道之公正解决,否则我中国人虽生犹死,后此将何以为人?小商店血本所系,小工人生活所赖,学生正在求学,尚不惜牺牲,吾人岂独能冷眼旁观?故商会当与各界一致,负重大责任,无论如何牺牲,不能返顾。”这一号召会员继续坚持罢市斗争的主张,获得全场的共鸣。会后举行的五卅事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委员会工作条例后,虞洽卿提出:工商学联所提17条交涉条件,许交涉员认为“有过火处,不便照提”,故拟经本会将其修改后再提。当场讨论时霍守华认为“提出之条件不可太唱高调,吾人所持之利器刻下仅罢市罢工耳”。穆藕初主张:“现在缩小(条件)范围,以期速了,免再迁延,[⑦d]当时全市罢工人数已达10余万人,靠各界救济,每日由总商会、工商学联、学联等团体代收本外埠捐款数万元,尚不敷分配[⑧d];商界罢市每天也损失甚重。随后有人提出:“会长对条件的酝酿接触频繁,谅已胸有成竹,请将损益意见提出讨论。在此前后虞洽卿同设在九江路安乐宫旅馆内的中共“五卅”指挥部以及许交涉员等多次磋商交涉条件。在11日上午的五卅事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虞将17条修改后起草的13条交涉条件提出,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当天晚上总商会邀请工商学联、商总联会、上海各校教职员联合会(以下简称上海教联)、纳税华人会等团体代表就13条内容进行协商。会上,商总联会邬志豪[⑨d]称:“商总联会与总商会同是商界,对于总商会之主张自当赞同。”上海教联代表曹慕管也表示:在五卅斗争中“牺牲最大者系商界,不问四团体与总商会所提条件之优劣,何者有交涉之可能即赞成何者”,意即支持13条。工商学联代表李立三、林钧则表示“市民对外应一致主张”,反对另提13条。总商会代表霍守华说明交涉员所以延搁17条的理由,并强调“故特修改,拟由本会另提,以期速了”。此时严谔声提出折中办法,亦遭反对,会议从下午5时商谈到深夜12时,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次日上午再议,仍无结果,即告散会。[①e]此时北京公使团派出的“调查沪案”英美日法比意六国委员已启程南下,虞洽卿等认为,“外(交)部与使团皆派员来沪调查真相,此案如在沪办理则速了,如回京办,必延缓”[②e]。为了不延误交涉的时间,总商会即将13条提交交涉员。同时在报上公布,并通电全国各埠总商会;正式交涉自应由政府主持,而认清目标团结一致,内以作外交之后看,外以促对方之觉悟,则是国民天职。

许交涉员接到总商会的13条后,即电北京政府请示。北京政府同意以此作为正式交涉的条件,并加派虞洽卿以淞沪商埠会办身份参与谈判,虞以总商会会长身份电辞未就。

将13条同17条的内容加以比较,可知共有三种情况:一、13条中同17条有关条文内容基本相同而略有简繁之别的有(1)撤销戒严、(2)释放被捕者及恢复被封占各校的原状、(3)惩凶、(4)赔偿、(5)道歉、(6)收回会审公廨、(9)工部局投票权、(10)制止越界筑路、(11)撤销三提案。其中收回会审公廨一条将17条中有关的具体内容删去,实际上被删去的并不同1868年(清同治七年)的原条约《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有所抵触,该章程规定:外国人会审的范围首先是被告必须是外国人,其次必须是民事案件,其他纯粹华人案件外国领事不得干预。因此17条同13条要求是一致的。[③e]二、13条中关于工人的条款(6)(7)和17条中的内容有很大的分歧,删去了“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及罢工之自由”,反映了资本家阶级即使在同帝国主义斗争中仍考虑到同工人阶级的矛盾,维护本阶级利益的用心 ,这是总商会阶级立场使然,因此引起工人的不满,集会反对。三、13条删去了17条中“取消领事裁判权”和“永远撤退驻沪之英日海陆军”、“撤退海军陆战队,并解除巡捕、商团之武装”等条款。总商会认为:撤退驻军、收回法权,并不止上海一地,其范围也并非仅限于英日两国,而且旧约中丧失国权之处甚多,并非仅此两项[④e]。在6月11日共同协商的联席会议上,总商会代表称:正是“依据法律上条约上外交上各种意思及与蔡(廷干)、曾(宗鉴)、许(沅)诸君接洽之结果,故将四团体所提出者删去数条,删去之条件,因沪上无权办理,以备改由外交部提出”。因此“本会所拟之条件,恐有遗漏,故末后又声明外交部将来对此案续提之条件请予保留”。[⑤e]由此可见,总商会并不是反对提出这些条款,而是认为在这次上海交涉中提出,既不合时宜,也不可能得到满意的解决。进一步说,要彻底消除五卅惨案的原因,即改变孱弱的中国为强大的国家,非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不可,从这个意义来说,即使17条全部实现,也还是不可能完全达到这个目的。因此胡愈之当时就指出:13条同17条,“在原则上并没有多大差别”[⑥e]。

6月13日,上海总工会对总商会“擅改交涉条件”提出严重抗议。15日上海各界妇女联合会致函总商会就另提交涉条件提出质询。16日,《热血日报》撰文中提出:“总商会此举(删改条件)诚大便于外交当局,亦且有利于外人。总商会和平革命之动机究竟是什么?也应远嫌明疑才对。”17日,上海总工会和闸北学生五卅后援会等60多个团体,在天通庵路止园前空地上召开10万人的闸北市民大会,反对总商会“擅改”交涉条件,并发表宣言“总商会修改提出之条件是牺牲民众利益,破坏国民团结以与帝国主义妥协,本大会万难承认。但是在同一天,上海银行公会、钱业公会、纱业公会、宁波旅沪同乡会等30个团体致函总商会表示支持13条。次日银行公会、钱业公会、华商纱厂联合会及其他公会、公所、会馆等49个工商团体联名在报上刊登启事,认为总商会提出的13条是“目前切要之图,极端赞同”,表示“沪上公司一致主张,愿为(总)商会后盾”,[⑦e]表明了上海资本家阶级的一致意愿。针对反对意见,总商会发出《说明提出13条之理由》的通电,进行辩解。其中关于“少订”有关组织工会一条,则辩称:“制定工会法系政府之特权,非外人所得置喙,是以主张不宜与沪案善后并为一谈”[⑧e]。

关于总商会将谈判条件17条改为13条,过去史学界有人认为,上海工商学联提出的谈判条件17条,“只要经过人民群众的坚决斗争,和国际舆论的压迫,帝国主义是有可能被迫接受的”,总商会“不经过与上海工商学联合会协商,……擅自提出13条”,就是一种“破坏活动”。[①f]有的学者也认为:“为了同上海工商学联合会分庭抗礼,上海总商会五卅事件委员会无视上海工商学联合会已经先期提出17条交涉条件的存在,公然另提13项交涉条件,企图以此取代17条,作为对英交涉的基础”[②f]。上述两种批评,程度有别,但都认为另提13条是错误的。本文作者之一的丁日初过去也有过不实事求是的提法[③f]。现在有必要分析一下提13条究竟是不是错误行为。

总商会另提13条,是基于自己对当时的形势估量和从应采取的斗争策略考虑的。总商会的策略思想,一是缩小打击面,二是迅速了结事件。关于前者虞洽卿在7日临时会董会上根据各国与英国官民的不同情况,提出了区别对待、重点打击的策略,已见前述。关于后者,虞洽卿等人根据过去反帝斗争的经验,深知仅靠以罢工、罢市为内容的群众运动,是不可能达到反帝斗争的彻底胜利的。抵制洋货或实行罢市,固然会打击外国资本,但也会对本国工商业造成损害,且不可能持久。因此,对于反帝爱国运动不能提出过高的目标,而应当力争在获得一定的胜利结果后迅速结束斗争,而英国当局破坏五卅运动的手法之一,就是“主张司法调查,延宕时间,以待中国国民疲惫,再图有利的结果”[④f],总商会许多人为了避免斗争没有结果,第二个策略思想就是迅速了结事件。缩小打击面是为了迅速了结,它们是密切相关的。在敌强我弱,长期罢市终不可恃的条件下,提出这一方针是明智的,无可厚非的。假如这一方针能为工商学联所采纳,各团体密切合作,全力对付英国租界当局,那么五卅运动或能在小胜之后,由中国人民体面地宣告结束。这种结局将能鼓舞士气,以利再战。[⑤f]

另一问题需要澄清的是:总商会可不可以另提交涉条件。应当指出,工商学联提出17条时,“因时促,未得总商会之同意”[⑥f],那么,总商会未得工商学联的同意另提13条,又有什么不可以呢?6月20日见报的《工商学联合会宣言》中承认:本会“不能强侵他人之自由,本会对总商会另提条件,无从反对,因凡属国民均有提希望于交涉当局之自由,至于所提条件,亦并不反对,盖其条件因(此字误植,经查原为“固”字——笔者)为本会所提出条件所包含[⑦f]。”不论是17条还是13条,都是向北京政府特派员蔡廷干等提出的,由他们按照北京政府的指示审核决定是否提交领事团。工商学联先提出17条,蔡等认为过火,“不便照提”,因此不管总商会是否另提13条,那17条终归是不会被提交领事团的。总商会本着“缩小范围,以期速了”的方针,将17条删改为13条,至于17条中要求取消帝国主义驻军等在华特权,也决非是经过一次群众运动所能实现的,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对另提13条加以抨击呢?[⑧f]

6月13日外交部驻沪特派交涉员许沅将13条正式向上海领事团提出。6月16日英美法日意比六国公使馆参赞组成的六国委员团从北京来到上海,同中国方面委员举行第一次中外委员会会议。会上六国委员团表示仅磋商13条中与沪案有关的前5条,而拒绝讨论其余8条。17日举行的第二次会议时,双方已经讨论了前5条。是晚总商会五卅事件委员会举行紧急会议,估计次日讨论将遇到困难,决议推定虞洽卿、方椒伯、谢永森律师(帮办沪案外交事务并参加交涉的总商会法律顾问)、霍守华四人,翌晨往见交涉员许沅等,声明“对于13条不能让步,仍请根据前意严重交涉”[⑨f]。可见总商会虞洽卿等人对谈判态度是认真的,是积极想促其成功的。然而以英国为主角的帝国主义者,以武力为后盾,态度强硬,在18日下午的第二次会议上,以各国意见冲突为借口,拒绝继续谈判。当晚六国委员被各自的驻华公使召回,乘专车返京,上海的就地交涉就这样以毫无结果而告终。

上海交涉的破裂,是帝国主义、特别是英帝国主义所设骗局的必然结果。他们慑于中国人民迅速掀起的反帝怒潮和国际社会公正舆论的谴责,空言愿意谈判,虚与委蛇,用以缓和局势、延宕时间而已。因此无论是13条或17条,只要有损于帝国主义在华的霸权基础,都会被他们拒绝。交涉失败后,上海新闻界即指出:“沪案停顿,系列强预定步骤,非突然破裂。”[①g]另一方面,上海交涉期间,也正是总工会与学生会强烈抗议、反对总商会13条的时期,“反妥协”的斗争达到高潮。日本代表重光在16日会议上提醒大家:“中外双方代表虽然正在友好地进行会谈,但外面却是罢工和骚扰统治了一切。”[②g]19日总工会在《民国日报》发表宣言:“无论外人如何强硬,政府如何妥协,总商会如何让步,我20余万罢工工人,誓当固结团体,坚持罢工,以为上海租界市民争此一线生机。”因此当帝国主义者看到即使达成他们可以接受的协议,北京政府和总商会都不可能使罢工停止,就认为谈判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正如六国委员最后发表的声明中所说的:“我们认为恰当的建议,在目前形势下,是毫无意义了。”[③g]18日《字林西报》社论《打开天窗说亮话》,也流露出达成协议也不能解决问题的情绪,说“很难想象,上海达成的协议会不马上遭到排外人的非议。”帝国主义者既看到罢工不会停止,继续谈判对他们来说也就没有必要了。

上海交涉破裂后,谈判移至北京继续进行。7月6日北京各国公使团议决:1、惩戒上海工部局董事;2、公共租界总巡鲁和应负此次事件的责任;3、处分5月30日下令开枪的捕头爱活生。并训令上海各国领事,通知工部局执行。但是即使是这样一个不象样的处理意见,也遭到了工部局的拒绝,因为英国政府已训令驻华代办否定了公使团的这个决定。

在上海对外交涉失败的关键时刻,本应加强统一战线内部的团结一致,共谋对策。但却出现了将矛头指向同盟者的斗争。6月20日学联召集各校学生和部分工人游行示威,次日发表宣言,仍在反对总商会“擅改”的13条。21日《热血日报》发表题为《总商会是帝国主义的一支奇兵》一文,内称:“上海总商会大部分的反动分子,我们要严重地责其痛改前非,若警告过若干日后,还怙恶不悛,由三界联合会刊行汉奸录,详述其过去及最近罪状与国人共弃之。”6月21日,虞洽卿在《申报》上刊登启事称:“或以13条深致不满,不知13条非洽卿一人所擅主,乃经总商会会董与委员之审慎考虑,容纳众意……目前忽有热血日报登载不负责任之来函,竟谓洽卿得贿60万元云云。”40年后的1965年仍有人撰文将五卅事件委员会提出的13条,说成是虞洽卿“投降帝国主义”、“破坏五卅运动”、“叛卖中国人民利益”的罪证。[④g]但是我们从13条内容逐条分析,以及同六国委员团交涉的经过来看,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假使另提13条确是叛卖行为,帝国主义应是求之不得,岂有拒不接受、弃之而去的道理。

三、决定有条件的开市是顺应广大工商业者要求,并非“破坏罢市”

罢市原是五卅运动中对敌示威的一种手段,罢市期间商业,金融活动都陷于停顿,华洋居民日常生活发生困难,不可能长期持续下去。早在6月7日的总商会临时会董会上即有人认为“罢市愈久损失愈大”,不如早日开市。但多数会董认为“中途开市亦非良策”。并表示:“刻下对于开市问题不及讨论,应俟(交涉)条件提出(外方)复文到会再夺”。[⑤g]在此后的几次会议上,无人再提开市的动议。[⑥g]由此可见总商会原期望在罢市罢工罢课的压力下,交涉或可取得一定的协议,在小胜的情形下,宣布“体面”的开市。但是上海交涉破裂,连起码的协议也无法达成,总商会的希望破灭,罢市已不能达到预期的要求,必须改变策略,于是为了减少每天的巨大损失,开市问题就被提到刻不容缓的议事日程上来。

6月17日晚上举行的五卅事件委员会紧急会议上,预料交涉将面临破裂,即有委员提出:“十三条提出,(对方)无让步,但徒罢市,受损太大,应想致其死命之法以抵制之。”[⑦g]又据《热血日报》6月20日报导:17、18日中外交涉尚在进行之中,总商会已同49个工商团体秘密商定:“一俟总商会所提的13条中略有成议,少得面子,即行开市。”

6月18日交涉失败,19日总商会即于下午召集76个重要商业团体商帮、各业代表110多人开会商讨对策。虞洽卿首先在会上报告了中外谈判中断的情况后,会议讨论了两项应付办法:一、决定组织“上海提倡国货会”,负责提倡国货,抵制英日货。抵制英货到13条圆满解决为止,抵制日货到顾正红案解决为止。二、继续筹款维持罢工工人的生活。接着有的代表提出,交涉既已破裂,罢市对帝国主义无大损失,而对上海商界损失每天估计达30万元,无异自杀,应别辟途径对付,此建议得到多数与会者的赞同。至于如何开市,意见分歧。有人提议总商会下令于次日一律开市;有人认为“吾人罢市初有一种目的,至今尚未交涉解决,遽先开市,何以对国人”。也有人“则以为风潮现正剧烈,若总商会居然下此命令则必大招反感,主张不如自由开市,以减轻商会的责任”。讨论到下午6时尚未作出决议而告散会。但“主张自由开市一派有占胜之势。”[①h]

会后部分小企业主通电全国称:“我侪小本经商,等于工人,并非资本家,望各方救济,若不开市,势将绝粒(粮),请爱国团体派人实地调查苦况,决非媚外牟利。”[②h]钱庄、银行等业已表示将自行单独开市之意,而报关行业则已暗中提前开业[③h]。其他行业面对当前停业后严峻的局势,也纷纷要求总商会及早结束罢市,以改变困难的处境。

在此前后,报刊上陆续出现要求开市的有关文章和广告。穆藕初在报上发表《解决五卅惨案之我见》中说:“罢市非制人之死命,实制自己之死命。”[④h]家庭工业社(业主陈栩园)在报上刊登广告称:“本社以为罢市罢工徒苦自己,无补于人。欲求自强之策,当以国人互助为前提,爱于上日议决仍照常办事,并筹的款以备贡献于此次被祸者之遗族。”[⑤h]康元制罐厂总经理项康元亦在广告中称:“法华两界工商,非但无罢市、罢工之必要,且应照常保持营业,竭力消纳罢市罢工之停业同胞,庶几能继续久远,免五分钟(热度)之讥,且不陷于混乱状态。”[⑥h]著名经济学家马寅初也在6月号的《总商会月刊》上发表《总罢市总罢工之足以自杀》的时论,略谓:罢市半天以志哀悼自不在讨论范围之内,而长期罢市罢工关系甚大,生产停顿、市面滞呆、物价腾贵、金融纷乱,适足以自杀。”交涉破裂后,有人在报端撰文称:“以罢市为暂时的示威或对惨死者志哀则可,以罢市为交涉之后盾,则手段未免错误矣。”[⑦h]

上述主张反映了在斗争发展的新形势下广大工商业者的意愿。这次罢市之初,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帝国主义的嚣张气焰,特别是罢市同罢工、罢课以及经济绝交等斗争相汇合,使上海并促使全国的五卅运动迅速掀起高潮。但是由于长期罢市,窒息流通渠道,阻滞商品销售运转,致使上海物资短缺,价格猛涨。如牛肉“价涨七八成至一倍,……价值一角之面包涨至二角”[⑧h]。上海市民每天食用的大米,罢市后从华界“只有少数运入租界,而(无)锡常(州)各地亦停止运沪,以故近日租界之米店米面均相缺乏”[⑨h]。生活必需品、尤其是粮食和副食品的大幅度涨价或缺乏,受害者首先是广大的劳动人民。罢市也给上海资本家阶级、特别是中小工商业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据商总联会在罢市初期的调查,在6月1-4日内各马路商界蒙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即达银367.8万余两,又洋775.4万多元。[⑩h]间接的损失更难以计算。罢市使自己付出高昂的代价,但对帝国主义的打击却是很有限的。6月27日,北京政府交涉员许沅在晤见英国驻沪领事时提出质询:“商界已先开市,何以依然戒严?”英领冷笑答道:“老实说,罢市虽罢一百年,与吾人无关。”[①①h]因此有的论著认为对三罢的举措也需要从实际效果的检验上重新进行认识。[①②h]

上海交涉既已破裂,罢市难以长期继续。虞洽卿认为罢市既系由总商会下令,统一行动,开市应在总商会宣布后共同实行,以示商界的团结一致、有始有终。但是开市是一关系全市反帝斗争的重大问题,不能由总商会单独作出决定,必须与工商学联共同讨论。[①③h]总商会遂派代表陈光甫等赴工商学联,约定召开两会联席会议,磋商开市及善后问题,得到工商学联的同意。6月23日下午,工商学联代表李立三、林钧、邬志豪、刘仲鸣、王汉良五人,前往总商会出席联席会议。总商会方面由虞洽卿、方椒伯、陈光甫、霍守华、曹慕管五人参加。会上工商学联代表鉴于当时形势的变化,“坚持罢市无益,亦同意忍痛开市”,但该由总商会登报承诺开市后继续抵制英日货,并继续筹措款项,援助罢工工人作为条件。总商会代表虞洽卿、方椒伯等当场表示同意。接着商定将开市日期定为6月26日(阴历五月初六日),并由总商会草拟开市宣言。[①④h]

次(24)日,上海总商会又邀集工商学联、公共租界纳税华人会,举行三团体的联席会议,研究忍痛开市的具体办法。会议决定:自翌日起,各店门前悬挂国货粗布制裁成的白旗,上书黑字“卧薪尝胆,永志不忘”八个大字;店员一律臂缠黑纱,以表哀痛。[①i]又通过由与会三方面具名的宣言稿。略称:“五卅惨变,无辜同胞死伤枕籍,凡有血气莫不愤慨”。“六国委员借口权限关系,中止谈判,并国人最低限度之要求亦以失望”。“自今以往,更宜固结团体”,“一面由(对)外(贸易各)行各业各帮抵制英日货物,另组机关,严订公约;一面节衣缩食,协力输将,为停业同胞之助。……用是议决于本月26日先行开市。……途径虽殊,目的未改”。[②i]

上海总工会也在同一天发出通告,指出:“我们工会决不要受商界开市影响,要表示我们工界的热忱毅力”,号召工人“要下定决心,不得总工会命令,不得(达)完满的目的,则头可断,工不上”。[③i]总工会总务科副主任谢文近也在报上公开表示,商界罢市以来牺牲很大,故我界大多数“对于商界开市一节,尚能谅解,惟希望有条件之开市,目下总商会已允许尽量接济工人生活费,工会方面……劝告工人对商界切勿发生误会,彼此协力合作,以与英日抵抗”[④i]。

6月26日清晨,上海浸沉在哀痛的气氛中,各家商店门前高悬“卧薪尝胆,永志不忘”的白旗,双门紧闭。上午7时半,臂缠黑纱的总商会、商总联会代表虞洽卿、方椒伯、邬志豪等和地方官员、交涉员等都已聚集在总商会的议事厅内,先举行一次简短的会议,会上有人因6月23日英方在广州再次施暴,野蛮枪杀我示威游行路经沙基的工人学生,提议“继续罢市,以示民气”。后多数代表发言,除一致表示声援沙基事件外,并认为上海开市早已决定,不必为此改变,而更可因之充实力量为广州后援。其次讨论出发劝导路线,决定集中为一路游行劝导,以壮观瞻。8时40分,由许交涉员的汽车前导,由上插有国旗及上书“政府负责交涉,商店请先开市”的旗帜各一面,随后是地方官员及各团体代表百多人组成的劝导开业队伍,先从北河南路总商会会址出发,经河南路、南京路、西藏路、曹家渡、北四川路等处直到中午始回。沿途除有少数商店正在洗刷门面外,大多数商店包括南京路上的先施、永安、新新等公司均店门紧闭,一路气氛静肃,待劝导队伍经过后,臂缠黑纱的店员始开门复业。全市整日笼罩在一片忍痛负辱永志不忘的沉痛之中。[⑤i]但北四川路一带的多数广东帮商号犹因抗议沙基惨案,激于义愤而不愿即行开业,仍在继续罢市之中。

在百业汇集的我国最大商业城市上海,完全停止国内外一切商业活动达25天之久,不能不说是空前奇迹。但在此期间商界的经济损失共达1286万多元[⑥i],上述之团体在开市宣言所说罢市使工商界“坐受其敝”并非虚言。且间接对全市人民带来的损失和困难更无法计算。当时工商学联同意总商会顺应全市各帮各业商界的迫切要求决定开市复业,是一项明智的举动。但是在某些史学家的笔下,却将开市问题说成是总商会虞洽卿“积极破坏五卅运动,首先从引诱中小资产阶级提前停止罢市做起”[⑦i],“配合帝国主义积极煽动商人开市”,从开市之日起,“民族资产阶级实际上已经在大资产阶级的迷惑与引诱下退出了五卅反帝运动”。[⑧i]将虞洽卿说成是一手操纵“破坏罢市”的千古罪人,看了前面的论述,可知这些谴责之词多么不符合事实。

开市后虞洽卿又继续发动商界募款援工,通销五卅运动前的存栈货物,提倡国货、推动抵制英日货,使我国的日用化学、卷烟、纺织等业的产品得以畅销,将英日某些同类商品如调味品、化妆品、日用百货等逐出市场,从而维护了有关工商业者的利益。最后虞洽卿还配合上海总工会,按照工人认可的条件调停复工,结束了运动。限于篇幅,这些内容本文从略。

统观虞洽卿在五卅运动中的表现,他支持反帝斗争是主要的。过去许多论著先给他戴上“大买办”的政治帽子,然后把他在运动中的一切活动都认为是有利于敌人的“叛卖行为”、“破坏活动”,以致黑白颠倒,造成了混乱。这对于了解事件的真相,进行正确的、科学的分析论断都是不利的。这种状况近年来已有很大的改善,学者合乎事实的论著逐渐增多。我们希望在虞洽卿研究中,进一步贯彻实事求是和百家争鸣的方针,使这一研究课题获得更真实、更丰硕的成果。

注释:

①a 《虞洽卿事略》,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档案室史料,卷167。

②a 胡愈之:《五卅事件纪实》。该文认为北京政府“外交部为五卅事件于10天内连提三个抗议,措词都极强硬,在中国的外交习惯上倒是不多有的”。见《东方杂志》等22卷,《五卅事件临时增刊》。

③a 胡愈之:《五卅事件纪实》。

④a 方椒伯、孙筹成:《“五卅”时代上海罢市始末》,《工商界》杂志1957年第8、9期。

⑤a 《申报》,1925年6月4日。

①b 《申报》,1925年6月7日载:6日有人向海宁路36号虞宅投掷炸弹一枚,顿时爆炸,炸毁门窗墙壁,其时虞洽卿适外出未归,幸未伤人。

②b 参见1925年6月上、中旬《申报》该会所刊启事。当时“工商学联合会和工商联合委员会”两个名称在报上同时混用。

③b 李立三:《纪念蔡和森同志》,《红旗飘飘》第5期,解放军文艺出版社1957年12月出版。

④b 《时事新报》,1925年6月9日。

⑤b 严谔声:1960年4月30日“回忆记录”。上海市商业联合会档案室史料,卷151。

⑥b 1925年1月,11~22日,中国共产党四大在上海召开时,出席代表20人,代表全国党员994人。参阅《中共党史大事年表》,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版。

⑦b 丁日初:《从三次反帝斗争再议上海资本家的妥协性》。《近代中国的现代化与资本家阶级》,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4页。

⑧b 同②b。

⑨b 原定代表名额24名,因总商会不参加而减少3名。21名代表亦即该会的全体委员。

⑩b 五卅事件委员会23名委员名单是:虞洽卿、方椒伯、宋汉章、王晓籁、叶惠钧、袁履登、秦润卿、傅筱庵、闻兰亭、冯少山、石芝坤、倪远甫、谢蘅窗、赵晋卿、谭海秋、林建屏、祝兰舫、霍守华、姚紫岩、顾子磐、韩玉麟、王一亭。《上海总商会月报》第5卷,第6号,1925年6月。

①c 齐武:《五卅运动的历史意义和经验教训》。见《历史研究》1965年第3期。

②c 《响导》第117期,1925年6月6日。

③c 《民国日报》,1925年6月6日。

④c 李金波:《五卅惨案调查记》,北京民国大学出版社1925年8月版。

⑤c 《上海总商会议案录》,1925年6月7日会董临时会记录。

⑥c 《上海总商会议案录》,1925年6月7日会董临时会记录。

⑦c 《上海总商会议案录》,1925年6月7日会董临时会记录。

①d 邓中夏:《中国职工运动简史》。新华书店1944年再版,第210页。

②d 魏楚雄、潘光:《试论五卅期间美、英对华外交之异同》。上海《社会科学》1985年第5期,第58~61页。

③d 邓中夏:《中国职工运动简史》。新华书店1944年再版,第210页。

④d 《国闻周报》第2卷第23期,1925年6月21日出版。

⑤d 黄逸峰:《五卅运动中的大资产阶级》。《历史研究》1965年第3期,第15页。

⑥d 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第七册,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72页。

⑦d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档案史科》,上海总商会档案卷12。

⑧d 胡愈之:《五卅事件纪实》。

⑨d 邬志豪也是工商学联的代表之一。此时商总联会为保持其与工商学联中的独立地位,已提出在工商学联议决时,每一团体只有一票决定,如果某一团体不赞成时,议案即不能通过。

①e 严谔声1964年12月1日,“回忆记录”。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档案室史料,卷154。

②e 《上海总商会议案录》,1925年6月7日临时会董会议记录。

③e 参阅梁敬惇:《所谓上海临时法院者(一)》,刊于《法律评论》第7卷第7号(1929年11月)。《中国职工运动简史》作者认为13条“关于收回会审公廨,资产阶级亦只要求恢复不平等条约的原状(反面即承认不平等条约有效),而不想根本收回”。意即17条是不承认不平等条约,而要求“根本收回”,这种提法是不符合事实的,是作者对会审公廨的演变及两种方案的有关条文未作深入研究的缘故。

④e 《申报》,1925年7月9日。

⑤e 《上海总商会议案录》,1925年6月11日联席会议记录。后来在总工会提出的9条复工条件中,也未将修改不平等条约、收回租界及领事裁判权等要求列入,而作为力促南北政府共同在外交上交涉的内容。

⑥e 胡愈之:《五卅事件纪实》。

⑦e 《新闻报》,1925年6月18日。

⑧e 《上海总商会月报》第5卷第7期,1925年7月。

①f 黄逸峰:《五卅运动中的大资产阶级》。

②f 徐鼎新等著《上海总商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337页。

③f 我同杜恂诚合写的《虞洽卿简论》,虽然原来还有若干以后察觉到的不妥当的观点,但根据已经掌握的资料和当时我们的认识,肯定了虞洽卿是一位民族资本家。初稿寄给《历史研究》,责任编辑阅后甚不以为然,说它是作为翻案文章来写的,不妥,还提出了好几条辩难的意见同我们商榷。我感到很大的压力。为争取这篇论文能够发表,除坚持原有的基本观点外我在两个问题上作了妥协,迁就了“左”倾的观点,写了一些违心的错话。关于总商会另提13条以及以后的通电疏销英日货问题的论断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无论如何,我既作了妥协,应由我负责。后来论文得到采用,倒不是那些错话产生了起死回生的效力,据说是因为编辑部将这篇论文送给几位近代史专家审读,承蒙他们点头,编辑部负责人遂决定发表。现在重读文中的一些错误说法,不胜汗颜,深刻感到学术研究必须严格尊重客观事实,绝不能屈服于压力,迁就错误观点,说些违心的话。——丁日初

④f 邓中夏:《中国职工运动简史》,第220页。

⑤f 丁日初:《从三次反帝斗争再议上海资本家的妥协议性》,见上引书第176页。

⑥f 任建树、张铨著:《五卅运动简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3页。

⑦f 《民国日报》,1925年6月20日。

⑧f 丁日初:《从三次反帝斗争再议上海资本家的妥协性》,见上引书第177页。

⑨f 《上海总商会议案录》,民国十四年五卅案。

①g 《申报》,1925年6月21日。

②g ③g 《日本外务省档案》1925年,《六国调查沪案委员会函电及谈判记录》。

④g 黄逸峰:《五卅运动中的大资产阶级》。

⑤g 《上海总商会议案录》,1925年6月7日临时会董会议记录。

⑤g 《上海总商会议案录》,1925年6月10、12日五卅事件委员会,6月11日联席会议记录。

⑦g 《上海总商会议案录》,1925年6月17日夜五卅事件委员会紧急会议记录。

①h 《热血日报》,1925年6月20日。

②h 《申报》1925年6月22日。

③h 陈益琴1963年11月1日回忆记录:《五卅期间报关行提前开市》。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档案室史料卷154。

④h 《申报》,1925年6月9日。

⑤h 《申报》:1925年6月9日。

⑥h 《申报》,1925年6月6日。

⑦h 《新闻报》,1925年6月19日。

⑧h 《民国日报》,1925年6月21日。

⑨h 《民国日报》,1925年6月28日。

⑩h 《新闻报》,1925年6月5日。

①①h 《时事新报》,1925年6月29日。

①②h 徐鼎新等:《上海总商会史》第346页。

①③h 方椒伯1964年2月1日“回忆记录”。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档案室史料卷154。

①④h 《热血日报》,1925年6月24日。

①i 严谔声1964年12月1日“回忆记录”。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档案室史料,卷154。

②i 胡愈之:《五卅事件纪实》。

③i 《民国日报》,1925年6月26日。

④i 《申报》,1925年6月21日。

⑤i 《热血日报》,1925年6月27日。

⑥i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档案室史料卷154。系根据商总联会各马路汇集报请北京政府交涉赔偿各商号损失数额。计开:南京路损失银158.932、洋739.169元;百老汇路银475,816.6两、洋798.724元;爱而近、克旅威、界路三路银117,844.4两,洋119,142.04元,爱多亚路银475,816.6两,洋599.388元。合计总数银3,678,145.9两,洋17,754,831.15元,折算合计如上数。

⑦i 黄逸峰:《五卅运动中的大资产阶级》。

⑧i 齐武:《五卅运动的历史意义和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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