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中国生殖行为及其特点分析_生育年龄论文

18世纪中国生殖行为及其特点分析_生育年龄论文

十八世纪中国生育行为及其特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特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般认为,传统社会追求早婚是为了达到早育、多育的目的。这种情形确实在当时社会存在着。李中清、王丰通过对现代之前中国人口的研究发现,在中国传统社会晚期,妇女虽然有早婚、早育倾向,然而其总和生育率并不如同时期有晚婚晚育行为的西欧妇女高(注:

JamesLee Wang Feng:Malthusian Models and Chinese Realities:TheChinese Demographic System 1700 —2000, 载《 Population andDevelopment Review》25(1):33—65(March 1999)。)。 它是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近来,我们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中查阅到一批与生育行为有关的个案资料,其时间范围为乾隆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六年(公元1781—1791年)。这里,我们想在档案中的个案所作汇总的基础上,对婚姻与生育的关系、生育行为及其特征作一初步分析。

一 婚姻与生育的间隔时间

在此,我们主要依据档案中的个案对50岁以下已婚当事人婚后生育状况加以考察。由于当事人在供词中并不是对其生育子女数作全面说明,所以无法全面观察他们在案发时的生育总数。这里仅对夫妇有无生育行为进行分析而不考虑其生育过几个子女。即既要了解有生育行为者的状况,又要认识婚后一定时期没有生育子女者的基本情况。甚至可以说,探讨后者的情况对掌握当时社会的生育特征更有意义。

按照个案资料,有些已婚当事人在供词中要说明其结婚年限,有无子女以及长子或长女几岁等等。由此可以推算其初婚到初育的时间间隔。在人口学上,已婚妇女的生育行为是将活产和死产子女均包括在内的。而供词资料则很难详细到这种程度。即当事人在供词中很可能只提及其活产子女数量,而不涉及死产和夭折子女(主要是当事人对此说明不详,故难于准确掌握这方面的信息)。所以我们所获得初婚到初育的间隔实际是初婚到初育活产子女的间隔。

表1中的各种年限数是指夫妇正式结婚后的年限。其中的“有”、 “无”类别是指从结婚至案发时有无生育。无生育则为“无”,有生育则根据其第一胎活产子女的年龄来推算其婚后生育年龄间隔。需要说明的是,大部分夫妇在供词中并不提及其结婚年龄或时间和其子女的年龄。由此我们只知道其有生育行为,而不能推断其具体的生育间隔。还有一种情形是,从供词中能获悉其没有生育行为,却不知道其结婚时间,故不能断定其婚后无生育的时间范围。我们将这类案例列为“无明确年限”类。此外,有一种个案夫妇既没说明有生育,也没说明无生育,但他们也是观察当时夫妇总的生育行为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将期列入“不详”一类。

表1 1781—1791年同期个案夫妇婚后有无生育统计

地区1年左右3年以内4—5年6—10年11—15年

无有

无有 无有

无有无

直隶 4 1

19 1

6 3

2

山东 5 59 3 11 12

3

河南 5 3

19 7 6

1

山西 6 1

12 4 15

陕西 3 17 4 5

1

甘肃12 5 2

1

安徽 1 24 3 1

1

江苏 1 49 4 1

1

江西 1 23 2 1

浙江28 4 13

2

福建12

湖北 2 27 7 2

湖南 4 3 3

1

四川1 2 3

15 5 4

1

云南1 4 14 1 2

1

贵州 1 1 1

3 2

广东 1 2

11 3 2

1

广西 2 44 3 3

2

奉天43 1 1

吉林11 1

京师 2 1

合计24041 143 5 77 2

59 18

地区 16-19年 20年以上 无明确年限 不详 合计

有无 有无 有 无

直隶

22 15

8 2285

山东

3 45

9 16

121

河南

3 1 2 31

9 25

112

山西 35

7 1485

陕西1 31

9 1375

甘肃1 15

5

335

安徽 34

5

758

江苏 21 12 2477

江西

2 28

3

749

浙江1 9

9

746

福建 11

4

422

湖北

1 40 13 2498

湖南

21 30

8 1264

四川 37 20 47

135

云南

1 15 10

141

贵州

1 16

4

433

广东 11

5 1046

广西 15

3

238

奉天 12

1

123

吉林 32 8

京师 4 7

合计 15 1 8458 144 245 1258

资料来源:本表数据依据本人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中获取的个案汇总得来。下同。

由表1只是获得一些基本数据。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还需要对其进行分类观察。

有必要指出,若根据表1 对有无生育行为者作出准确判断是困难的。这是因为除“不详”这一类别外,尚有458 件明确说明有子女当事人的婚姻与生育间隔年限难以划定。

案例1:奉天海宁县刘智供:30岁,王氏为妻,娶有九年了, 生有三女(议政大臣喀宁阿,51.7.29 )(注:括号中的官衔和名称为题本呈奏官员的官职和名字,数字为题本呈奏时间,如51.7.29 代表乾隆五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例2:四川名山县何登寿供:40岁,娶妻李氏, 生一子三女(四川督鄂辉,56.2.8)。

案例3:湖南武陵县汪氏供:33岁,自幼嫁与黄六书为妻。 小妇生三子两女(议政大臣英廉,48.7.12)。

象这类个案当事人的生育年龄肯定比较低。但却不能确定其婚育间隔时间。

因而,如果仅根据有年限说明者的数量来对这各个年龄段进行比例统计,其准确度将大大下降。不过,我们认为,如只对结婚年限较短者的生育行为进行考察,或许具有实际意义。因为他们的年龄较轻。一般在30岁左右,或30岁以下各年龄段。因而其对婚姻和有无生育行为所提供的信息比较确定,而不模糊。

依照供词,在婚后一年或一年左右的时间内有生育行为者为极少数。尽管表1对已婚一年左右当事人的统计是不十分完全的, 但可以肯定其准确度较高。在42件个案中,有生育行为者为2件,占4.76%, 无生育行为者为40件,占95.24%。一般来讲, 在自然生育状态下(并没有有意识地采取避孕措施),已婚三年以内生育是比较正常的现象。而按照表1,在184件3 年以内对有无生育行为作出明确说明或根据其结婚年龄和子女年龄能作出推断的个案中,有生育行为者为41件,占22.28%,无生育行为者143件,占77.72%。或许有一定数量没有明确生育年龄者未包括在这一部分之中而降低了有生育者的比例。不过即使考虑到这一因素,无生育行为者也不会低于50%。这就是说,对大部分已婚夫妇来说,婚后三年之内并没有进入正常的生育状态。即便他们会生育,恐怕也只能在4年或4年以上的时间才有可能实现。若按前面初婚年龄一章所指出的那样,女性平均初婚年龄在18岁左右,男性平均初婚年龄在22岁左右来衡量,那么可知,大部分女性的平均生育年龄将在20岁以后,而男性则在25岁左右。从这个角度来看,传统社会的早婚早育行为虽然为人们所推崇,并在一部分人的婚姻生育行为中有所体现,而大部分人并未能付诸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在妇女平均初婚年龄为19岁的20世纪50年代后期,农村妇女当年生育者为5.24,第二年生育者为32.83, 第三年生育者为18.21,合计为66.28。城市妇女(平均初婚年龄为20.13 )分别为5.36,49.20和18.95,合计为73.51 (注:见赵旋:“四十二年(1940—1981)来妇女的初婚状况”;冉玉光、谢启斌:“妇女初婚初育状况简系”,载《全国千分之一人口生育率抽样调查分析》(《人口与经济》编辑部,1983年)。)可以说对大多数人来讲,早婚和早育真正建立起联系是在这个时期实现的。

在这项统计中,婚后5年左右或5年以上生育和未生育者也占一定数量。然而可能有较大数量的当事人因没有婚姻时间和子女年龄的说明,我们不能对其婚姻与生育间隔作出判定,故在此不易对他们中的比例状态加以分别。然而,同时也应认识到,在当事人中, 确实有一定数量5年、10年,甚至已婚更长时间而未生育的夫妇。根据上表,4—5年以上未生育者共有177件,若把144件未表明无生育年限的个案也包括在内,共有321件,其占总数的比例为25.52%。可见,在妇女总数中,有约四分之的一妇女是晚育的。晚育的原因是复杂的。有一点是比较明显的,即过早的婚姻不会带来早育。我们从具体的个案中可以见到,那些在十四、五岁结婚的妇女常常是在五、六年后还未生育。还有小丈夫、大妻子的婚姻也不会实现早育。我们在个案中见到数例妻子十七、八岁,丈夫十四、五岁的夫妇,因妻子嫌丈夫没有“发身”(实际是未发育成熟)或不懂“男女之事”,而使妻子不满,萌生杀夫或与人偷情之念。

为了对此种初婚与初育间隔状况有更具体的认识,下面来看一些个案供词。

1.已婚5—10年未生子女关系

案例1:山东沂水县邱立常供:30岁,原籍郯城县,本姓王,听说5岁上卖给邱徐氏为义子。王氏(21岁)为妻,成亲5年, 并未生育(山东抚国泰,46.6.2)。

案例2:山东寿光县冯楷供:33岁,父死母存,小的并没兄弟, 朱氏是妻,娶8年,并没生有儿女,平日和好(山东抚长鳞,52.3.14)。

案例3:陕西合阳县梁甲戊供:29岁,白氏为妻,成亲7年,没生儿女。她平日好吃懒做,常回娘家居住(陕西抚华沅,47.7.9)。

案例4:陕西南郑县刘正供:31岁,父母已故,曹氏是妻, 过门七年,没生子女(议政大臣喀宁阿,51.10.4)。

案例5:山西崞县李戎小供:35岁,平日赶脚营生, 已死赵氏为妻,娶过7年,没生儿子,她平日懒惰,不听母教训,时和小的吵闹,不和睦(议政大臣阿桂,49.2.19)。

案例6:山西襄垣县韩锡祚供:39岁,王氏是妻,娶过8年,没生儿女。小的向在本城鞋铺做工,晚上回家睡觉(山西抚冯光熊,56.12.5)。

案例7:河南汜水县时群山供:25岁,平日推小车度日, 石氏为妻,过门八年,没生育(议政大臣喀宁阿,47.12.2)。

2.已婚10年以上未育者。

案例1;河南商邱县李氏供:30岁,楚洪为夫,成婚15年, 没生儿女,男人佣工为生(河南抚富勒浑,4.1.7)。

案例2:甘肃漳县姜孙氏乾隆四十六年供:29岁, 乾隆三十二年上嫁予姜生荣(现年27岁),没生儿女。夫因家穷,让小妇勾引债主同奸,图他吃用,小妇应允(陕甘督李待尧,4..7.26)。结婚14年。

案例3;广东东安县刘邓氏供:38岁,嫁与刘举千(现年35 岁)为妻有10多年了,并未生育子女。乾隆四十三年,小妇乞养韩海运幼男亚受为义子,夫向在外佣工(刑部尚书德福题,46.12.13)。

案例4:广西上思州梁刘氏供:24岁,小妇人自11 岁时就嫁给梁祖生,还没生育儿女。公婆死后,遗下田地都被夫吃酒花费,家穷苦,小妇绩麻砍柴帮工度日(议政大臣英廉,47.7.8)。

案例5:贵州普定县胡老么供:34岁,父母故,弟兄二人, 早已分居。娶妻龚氏(31岁),成亲10年,没生儿女(议政大臣英廉,47.7.6)。

案例6:浙江德清县黄钟氏供:小妇人33岁, 与丈夫黄文高成婚十多年,并未生育,丈夫佣工为活(浙江抚,51.5.22)。

但是,结婚十年不生育却不一定不育。下面一例颇说明问题。

云南通海县杨氏供:31岁,嫁与贲老二十一年了,并没儿女,现有四个月身孕。夫家道贫苦,带小妇人往各村寨求乞度日(议政大臣阿桂,48.9.12)。

在这些个案中,当事人说明生育状态时使用的“没生儿女”、“没有生育”等词语,按照一般理解,应是没有任何生育行为发生。在传统社会,生育多胎之后,由于生存的压力,人们或许会采用减少生育的措施;而在结婚后生育尚未开始之时,夫妇主动推迟生育,恐不可能。我们认为,在追求早婚、早育的时代,婚后5—10 年尚未生育很可能与包办制婚姻下,夫妇生活的不协调有关。即包办制婚姻使夫妇不得不度过较长的调适过程。

而婚后10年以上未生育者则与夫妇的生理障碍有一定关系。那么从表1中能否对夫妇终身不育状况有所认识呢?这一点是比较困难的。 因为终身不育主要立足于对老年夫妇的考察,至少是以50岁以上妇女为观察对象,并且其前提是信息非常明确。而这是个案资料所缺乏的。不过,我们这里可以对所观察到个案当事人婚后多年未能生育的情况作一分析。从人口学上看,妇性在49岁左右随着经期的结束将失去生殖能力。在个案中我们很难从这一方面去认识。况且我们力图了解的是已婚夫妇有无生育能力,而非何时生育结束的问题。我们认为,夫妇在结婚十年以上还没生育很可能是不具有生育能力的表现。当然有些夫妇通过传统方法的治疗或许能够生育。而从表1可以看出,就信息明确的个案来讲, 婚后11年以上有无生育和有生育的个案共有42件,其中无生育者共41件,占97.62%,有生育者1件,占2.38%。表明在婚后11年以上的夫妇,生育发生的可能性是很低的。如果把这41件个案当事人视为不育者,那么其在总个案中所占比例为3.26%。这个比例不是男性或女性的不育比例,而是夫妇为单位的不育比例,或者说它可以表示夫妇所组成家庭的不育比例。

总的来看,依据个案资料,在十八世纪中后期的清代社会中,多数已婚夫妇生育的实现不是急速到来的,而是在婚后有一个较长的间歇。人们的早育愿望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

二、夫妇的生育年龄

上面对已婚夫妇初婚至初育间隔的考察已使我们对生育年龄有所认识。那么到底当时人们的初育年龄,特别是初育成活子女的年龄是多少呢?一般来讲,若掌握夫妇案发时年龄和他们所生育的头胎成活子女案发时的年龄则不难知道其生育年龄。然而,在个案资料中,多数当事人对其子女年龄的交代是缺乏的。即从中不能获得大量可资说明的个案样本。在仅有的有限数据中很难进行分省分析。所以,在此只能作一般汇总分析。

(一)从当事人最大成活子女年龄看父母生育年龄

表2 当事人生育的最大成活子女年龄(以男性计)

类别

儿子

58(1570岁)

年龄 1 1 1 1 2 2 2 2 2 2 2 2 2 2 3 3 3 3 3 3 4 4 4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0 1 3

合计 1 1 3 1 1 2 2 6 6 4 2 2 4 5 2 2 4 2 2 3 1 1 1

类别

女儿

16(403岁)

年龄 1 1 1 2 2 2 2 2 2 2 3 3 3 3 3 4

6 8 9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1

合计 2 1 0 1 1 1 1 0 1 2 1 1 0 2 1 1 74

最大成活子女实际可作为长子、长女与父母年龄差异的观察对象。根据表2,男性当事人生育成活男性成年子女的平均年龄为27.69岁,生育成年女性子女的平均年龄为25.19岁,其平均值为26.44岁。亦即意味着,在当事人家庭中,对父亲而言,若男孩最大的话,他与长子的年龄差距为27.69岁,若女孩最大的话,其与长女的年龄差距为25.19岁。

表3 当事人生育的最大成活子女年龄(以女性计)

类别

儿子

32(761岁)

年龄 1 1 1 2 2 2 2 2 2 2 2 2 2 3 3 3 3 3 3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合计 1 0 3 4 2 6 5 2 1 0 0 0 4 0 2 1 0 0 1

类别

女儿

12(276岁)

年龄 1 1 1 2 2 2 2 2 2 2 2 2 2 3 3 3 3

4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6 1 2 3

合计 1 0 1 2 0 2 2 0 2 0 1 0 0 1 0 0 044

根据表3,女性当事人生育最大成活儿子的平均年龄为23.78岁,而生育最大成活长女的平均年龄为23岁,其平均值为23.39负。 同样这意味着,在当事人家庭中,母亲与成活长子的年龄差距为23.78岁, 与成活长女的年龄差距为23岁。

按照刘翠溶的研究,明清50个家庭中长子出生时父亲平均年龄为27.59,其中南方40个家庭平均为28.20,北方10个家庭平均为25.14。 由于全国平均数比中间数高,故她以中间数27.36 代替平均数(注:刘翠溶著:《明清时期家庭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台北,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92,88页。)。若从父亲平均生育长子的年龄看,个案分析的结果为27.69岁,可见它与刘翠溶的家庭研究结果非常相近。在50 个家庭中, 母亲 (元配) 生育年龄平均为24.73,其中南方家庭平均为24.82,北方家庭平均为24.37(注:刘翠溶著:《明清时期家庭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台北,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92,88页。)。我们的个案结果为23.78岁,比刘翠溶的结果低约一岁。 可见两者虽有差异,却很接近。这一统计由于样本量不够大尚不能就其对实际情况的反映程度作出估价。不过,结合前面夫妇生育间隔考察中反映出的夫妇在婚后五年以内有生育行为的比例不高这一事实,可知这两项统计中的男性生育成年子女的平均年龄为26.44 岁,女性平均生育成年子女的年龄为23.39岁,也是有一定依据的。即使仅从个案角度去看, 我们也不能将其完全视为夫妇的实际初育年龄,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初育年龄是将活产与死产、成年与未成年都包括在内的。

然而,从人口的代际更替这一点来看,观察当事人所生育的实际成活子女要较泛泛的初育统计有意义,特别是在人口死亡率较高的传统社会尤其如此。

(二)从儿子与父母年龄差异看父母生育年龄

表4 儿子与父母年龄差异,多子类型(一)

类型 与父年龄差异

29(820岁)

年龄 1 2 2 2 2 2 2 2 2 2 2 3 3 3 3 3

相差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合计 1 0 1 0 3 3 4 3 2 0 2 1 2 3 1 0

类型 与父年龄差异

29(820岁)

年龄 3 3 3 3 3 4 4 4 4 4 4 4 4 4

相差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合计 0 0 0 0 0 0 1 1 0 0 1 0 0 0

上表数据是从当事人对自身和父母年龄所作说明的个案中获取。

这里的多子类型是指父母共生育了两个以上的成年男性子女。而当事人本人又是长子。由于案发时当事人绝大部分已是成年人,因而,若从此来推算当事人与父母的年龄差异,实际是考察父母与成年长子的年龄差异。至于当事人夭亡的长兄一般是不包括在内,或不会被提及。

根据表4,多子类型下,儿子与父亲的平均年龄之差为28.28岁。

表5 儿子与父母年龄差异,独子类型(二)

类型 与父年龄差异

56(1973岁)

年龄 1 2 2 2 2 2 2 2 2 2 2 3 3 3 3 3

差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合计 1 1 0 3 1 1 4 2 2 0 4 2 2 2 1 1

类型 与父年龄差异

56(1973岁)

年龄 3 3 3 3 3 4 4 4 4 4 4 4 4 4 4 53

差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 1 3 2 5 1 3 2 1 0 2 3 1 0 2 2

1

同样,独子类型是指当事人父母只有当事人一个成年儿子。夭亡者不被计算在内,姐妹更被排除在外。由表5可见,独子类型下, 儿子与父亲的平均年龄之差为35.23岁。

表6 儿子与父母年龄差异,多子类型(一)

地区 与母年龄差异

47(1168岁)

年龄 1 1 1 2 2 2 2 2 2 2 2 2 2 3 3 3 3 3

差6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9 1 2 3 4

合计 1 1 1 1 1 0 3 1 2 0 3 2 3 4 3 2 1 2

地区 与母年龄差异

47(1168岁)

年龄 3 3 3 3 3 4 4 4 4 4 4 4 4 4

差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合计 3 0 0 0 2 0 0 3 0 0 1

由表6,多子类型下,儿子与母亲的平均年龄之差为24.85岁。

表7儿子与父母年龄差异,独子类型(二)

类型 与母年龄差异

115(3863岁)

年龄 1 1 2 2 2 2 2 2 2 2 2 2 3 3 3 3 3

之差 6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合计 1 1 2 3 3 4 2 5 2 6 3 2 3 6 6 7 4

类型 与母年龄差异

115(3863岁)

年龄 3 3 3 3 3 4 4 4 4 4 4 4 4 4 5

之差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3

合计 4 10 3 4 3 9 3 5 4 5 1 1 2 0 1

由表7,独子类型下,儿子与母亲的平均年龄之差为33.59岁。

综上所述,多子类型下,儿子与父亲的平均年龄差为28.28岁, 与母亲平均年龄差为 24.85 岁。独子类型下, 儿子与父亲平均年龄差为35.23岁,与母亲年龄平均差为33.59岁。

可见,从父母角度看成活长子长女年龄,并由此推算父母生育长子女时的年龄与站在当事人角度由其年龄和父母年龄之差来观察代际间隔,二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父母生育成活子女时的实际年龄,而成活子女与成年子女是不同的。即成活子女不可能都活至16岁左右的成年年龄。如在第一种类型下,当事人是父母本人,他们的儿子或女儿这时才三、四岁或七、八岁。在长至成人之前还会受到夭折的威胁。而在第二种情形下,当事人是以成年儿辈身份说明父母年龄。正因为这样,从后者推算的父母生育年龄较前者有明显差别,即后者将父母与长子女的年龄差异大大提高了。我们认为,或许可以这样讲,后者揭示了家庭代际的真实关系。

由此我们可以说,依照个案资料,从男系的角度来观察,在十八世纪中后期,家庭代际的平均间隔是比较长的。即使按照上面的第一种类型,代际间隔也已超过了25岁。而在第二种类型中则接近30岁。可见,对大多家庭来讲,人丁兴旺的景象没有显示出来;早婚、早育、早得子乃至早得计的愿望并未成为现实。当然这只是从平均水平着眼,我们不否认在某些群体和某些家庭中将有代际间隔缩短的表现。

三、由成年男性子女数量看当时的生育特征

在个案中,男性当事人一般会对家庭兄弟数量加以说明。而相对于他们的父母,这些兄弟数量则变成了成年男性子女。

表8 当事人家庭弟兄数量分类统计

类型独子2345678共计

数量 418 421 178

83

26

16321153

表8还可以进一步更改为如表9。

表9 当事人家庭实际男性子女数

类型独子2345

6

7

8

合计

平均水平

数量 418 842 534 356 130 96 21 16

2413 2.09

在表8中, 共有1162 个家庭单位, 由表8 可知各类子女数合计为2413 个。 这样有成年男性子女生育的家庭平均拥有的男性子女数为2.09个。当然这个数量并非个案中所有家庭的平均男性子女数。因为还有一定数量的家庭没有男性子女,只有女性子女;一部分家庭没有生育子女。关于这一点,我们已在“家庭成年子女数量”一章中作过专门讨论,这里不再赘述。不过,我们认为,若仅就有男性成年子女家庭而言,在当时社会条件下,能够保持2.09个成年子女是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它不仅使一个家庭的男性子女数大大超过了家庭代际更替所要求的水平,而且多数家庭男性子女达到了裂变所需水平。

从上面的统计中,我们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即虽然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家庭平均所拥有的成年男性子女数处于较高水平,而只有一个成年男性子女的家庭也占有较高的比例,达36.25%。 超过当事人家庭数的三分之一。这显然不是一个家庭维持和发展的理想状态。在传统社会,单传是人们在家庭世代更替中竭力避免的形式,因为他不是家庭兴旺的体现。在这种背景下尚有较高比例的独子家庭(当然并不意味着这些家庭的夫妇只生育一个男性子女),很可能与婴幼儿的高死亡率有密切关系。而另外的因素也应考虑到,即父母早故中断了家庭生育过程。

表10 独子家庭成年男性子女与父母存亡关系

类型 父母俱存

年龄段 19岁以下 20-2931-39 40-49

小计

732 19

3

合计及%

61(14.59)

类型父母故

年龄段 20-29 30-39 40-49 50以上

小计 8376 50 13

合计及%

222(53.11)

类型 父死母存

年龄段 20-29 30-39 40-49 50以上

小计 5435 18

2

合计及%

109(26.07)

类型 父存母在 合计

年龄段 20-29 30-39 40-49

小计 1510

1

合计及%

61(14.59) 418

我们在家庭结构分析中,曾对所有当事人(1364件)的年龄与父母存亡关系作过统计。在39岁以下年龄段,父母俱存为类541件, 占总数的39.66%;父母俱亡故类别有355件,占总数的26.03%, 父亡母存类型为325件,占总数的23.83%,父存母亡类别有118件,占总数的8.65%,父亡母嫁类别有25件,占总数的1.83%。而表8 中独子与父母存亡关系的相关比例与之有很大不同。父母俱亡一类所占比例超过50%,比所有当事人同类比例高一倍;父母俱存类只有14.59%, 只相当于所有当事人同类比例的38.79%。当然, 我们尚不能依据个案计算出当事人父母死亡的确切时间。而在个案中,常见到这样的用词:父母早故,父早故等。其中将会有一定数量者是在生育年龄亡故的。这无疑使家庭生育行为中断,减少生育数量。

在不同出身或身份的家庭中,男性成年子女数有无区别呢?下面作一具体观察。

表11 成年子女数与家庭经济状况比较

家庭经济状况

独子 2

3

及本人身份

自耕农 168 28.92 227 39.07 104 17.90

佃农 21 28.00

30 40.00

13 17.33

佣工121 55.76

69 31.80

16

7.37

商贩 30 51.72

18 31.035

8.62

生监 3

2

2

工匠 8 28.57

11 39.294 14.29

地主 4

2

3

兵丁 4

4

0

教读 2

1

0

脚夫 1

2

4

船工 3

2

1

渔民 1

2

0

屠夫 0

1

1

戏子 3

1

0

店主 8 33.336 25.006 25.00

杂役 4

1

0

游丐 9

5

2

其它 5

2

0

不详 23 35 17

合计418 36.25 421 36.51 178 36.51

家庭经济状况 4

5 6

及本人身份

自耕农

50

8.61

18

3.10

11

1.89

佃农 9 12.002

2.67

佣工 7

3.233

1.38

商贩 4

6.901

1.72

生监 0

工匠 4 14.291

3.57

地主 2

兵丁 1

教读 0

脚夫 0

船工 0

渔民 0

屠夫 0

1

戏子 1

店主 3 12.501

4.17

杂役 0

游丐 0

其它 0

不详 8

2

2

合计 89

7.72

26

2.25

16

1.39

家庭经济状况7

8 合计

及本人身份

自耕农2

0.341

0.17 581

佃农75

佣工 1 0.46 217

商贩58

生监 7

工匠28

地主11

兵丁 9

教读 1 4

脚夫 7

船工 6

渔民 3

屠夫 3

戏子 5

店主24

杂役 5

游丐16

其它 7

不详87

合计 3

0.262

0.171153

值得指出,将当事人的兄弟数量转化为其父母所养育的成年男性子女时,可能存在与实际出身或身份的脱节。因为当事人目前的经济状况及身份可能与其父母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一个40岁左右的当事人为佣工,却并不意味着其父母20年前也是佣工出身。所以用当事人案发时的家庭背景或身份去度量其父母养育子女的能力会与实际有一定出入。因而这里的分析只能视为一种近似认识。

以上我们仅对这个案数超过20的类别进行了比较。自耕农、佃农和工匠出身的当事人家庭的几项指标比较接近。其表现特征是,独子比例低于总体水平,而二子比例高于总体水平,三子数量在平均水平上下。就一般情形而言,自耕农家庭经济水平要好于佃农,不过在抚养成年子女水平上,特别是拥有的2子和3子比例,两者基本一致。这或许是因为目前的当事人佃农身份并不与父辈相一致,或许是因为在2或3个这种较低水平的成年子女抚养上还不会对佃农家庭构成压力。

而佣工和商贩出身者比例关系显示出相似的特征:独子比例均超过了50%,大大高于总体水平;二子比例又较总体水平为低。这显示出家庭出身或个人身份高低与男性成年子女数量是有一定关系的。即自耕农与缺乏固定资产的佣工和做小买卖的商贩两者间的差别是明显的。

店主家庭出身者的一子水平虽高于自耕农,而其三子比例却是最高的。

虽然我们不能对不同家庭背景当事人父辈的生育率和子女死亡率作出区分,但我们可以肯定在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家庭,家长对子女的赡养能力是不同的。并且与此相关连,纵向来看,在这样的家庭中,成员的婚配水平也是不一样的,进而对生育水平产生影响。

下面我们还可进一步看一下上述家庭拥有成年男性子女数的平均水平。即将表10改进为表12。

表12 不同出身当事人家庭平均成年男性子女数

家庭经济独子 2

3

4

状况及本个个子个子个子

人身份 案案女案女案女

数数数数数数数

自耕农 168

227

454

104

31250

200

佃农2130601339 936

佣工

12169

1281648 728

商贩301836 5154016

生监 3 2

2

0

工匠 81122 412 416

地主 4 2

3

2

兵丁 4 4

0

1

教读 2 1

0

0

脚夫 1 2

4

0

船工 3 2

1

0

渔民 1 2

0

0

屠夫 0 1

1

0

戏子 3 1

0

1

店主 8 612 618 312

杂役 4 1

0

0

游丐 9 5

2

0

其它 5 2

0

0

不详2335 17

8

合计

418

421

842

178

534 89 356

家庭经济 5

6

7

状况及本 个子个子个子

人身份案女案女案女

数数数数数数

自耕农18901166 214

佃农

210

佣工

315

商贩

1 6

工匠

1 5

教读

1

屠夫

1

店主

1 6

不详

2

2

合计 26

130

16 96 321

家庭经济 8 合计 当事人家

状况及本 个子个子庭平均男

人身份案女案女性子女数

数数数数

自耕农 1 8

581 1312 2.26

佃农 75

166 2.21

佣工

1 8

217

348 1.60

商贩 58

103 1.78

工匠 2863 2.25

店主 24562.33

合计

216 1153 24132.09

同表11一样,在表12我们也只对这个案数超过20件的当事人类别计算了比例构成。店主家庭平均成年男性子女数最高,个案数量最大的自耕农家庭次之,工匠和佃农家庭又次之。四者均高于平均水平。而佣工和商贩则位于较低水平,并且比总水平要低。这个结果与表9有一、 二、三子的比例构成有相同的倾向。即独子比例低,二、三子比例高的家庭类别,平均成年子女数也处于高水平。特别是其中个案数较高的自耕农和佣工相比,家者(2.26)比后者(1.60)高出0.66个,为41.25 %。

以上分析虽不能使我们完全认识当事人生育子女的数量,但却对影响家庭生育的因素有了一定认识,同时通过成年男性子女数透视了不同经济背景家庭赡养子女的能力。

四、个案生育行为的总体评价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在清代中期,早婚行为并没有带来普遍的早育。关于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仅从档案资料中还难于作出解释。另一方面,由于缺少一定规模已婚夫妇终身生育子女数的样本,我们不能以个案中夫妇初育时间较晚而认定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就低(按照生育规则,初育年龄高肯定会对妇女总和生育率产生抑制作用,但如果延长生育期则会减轻晚育的影响)。

然而,在对当事人家庭成年子女数的考察中,我们又看到有生育行为的家庭所拥有的成年男性子女数量并不少,平均在2.09个。在传统社会条件下,这个水平是不低的。而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已经进入婚配、生育阶段。从小的方面看,家庭的世代规模将会因此而扩大;而从大的方面着眼,人口的增长将会远远超过更替水平。

为什么在初育年龄较高的情况下,当事人家庭能保持较多的成年男性子女数?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1.初育年龄低并非一定意味着已婚夫妇生育期缩短。我们在个案中常看到这样的事例,一个接近50岁的男性,其子女却只有五六岁,七八岁。其中有的可能与其晚婚有关,另一些则是生育期延长的表现。如浙江瑞安县陈士林供:59岁,吴氏为妻(41岁),生两子,大儿5岁, 小儿3岁,小的平日佣工度活(浙江抚陈辉祖47.2.16)。

2.在十八世纪中后期,婴幼儿的死亡率有所降低。我们认为,十八世纪中后期的婚姻行为和生育行为与此前其它时期相比,不会有迥然不同的变化(不过,依照个案,这个时期男性晚婚人群较大),因而夫妇生育子女的数量也将处于一个常态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子女数量的多少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死亡率的高低。

3.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即虽然对一些夫妇来说,早婚没有实现早育的目的,但并不意味着早婚与早育没有关系。至少在一定数量的夫妇中,早婚与早育的联系是建立起来了的,否则早婚就不会成为人们追逐的行为。

河南鹿邑县李张氏供:23岁,丈夫李东海(21岁),成亲七年,生两子(河南抚富勒浑,47.8.18)。夫妇初育在20岁之前。

陕西汉中沔县徐氏供:27岁,丈夫柳四海,从湖南岳州来案下耕种,生两子两女(议政大臣喀宁阿,51.6.18)。 其初育年龄估计应在20岁之前。

云南宁洱县沈氏供:23岁,刘灿邦为夫。小妇生一子一女,俱幼小,现怀孕三个月(云南抚谭尚忠,56.6.19)。 虽然我们不能确定其生育第一胎的具体年龄,但可断定是在20岁之前。

浙江海盐县邱汤氏供:57岁,夫故多年,只生一子,33岁,娶媳曹氏,生一个孙子(17岁),一个孙子(13岁)。儿子向在乍浦开过塘行生理(浙江抚福崧,56.4.13)。按此推断,其子是在16 岁之前生育头胎的。

浙江丽水县聂金田供:裁缝生理,何氏为妻,今年20岁,生一个儿,才3岁(闽浙督陈辉祖,47.6.28)。妻子17岁初育。

而我们通过下面的个案将会对清代中期生育行为的多样性有更切实的了解。

案例1:京师王大供:40岁,大兴县人, 在崇文门外唐刀胡同居住,做翠花生理。娶李氏(32岁),过门16年,生5个儿子, 两个女儿(议政大臣英廉,47.5.24)。结婚16年,活产7个子女。

案例2:湖北江陵县汪焦氏供:37岁,嫁与汪荣为妻, 生四个儿子,一个女儿,乾隆四十三年丈夫搬到巴东县住种,大儿常在人家帮工,丈夫常带二儿出门裁缝(议政大臣喀宁阿,47.11.11)。

案例3:湖南武陵县汪氏供:33岁,自幼嫁与黄六书为妻。 小妇生三子两女。乾隆四十二年夫带小妇搬到湖北竹溪县开饭铺(议政大臣英廉,48.7.12)。

案例4:湖南兴宁县廖甲庭供:34岁,娶陈氏(37岁),生7子,长子14岁, 唐氏怀有八个月身孕 (家中出租有土地)

(湖南抚刘墉,46.7.30)。

案例5:甘肃宁夏县李登元供:48岁,父母已故,并没兄弟。 乾隆二十四年上招赘庞文的女儿庞氏为妻,生了四子一女。小的穷苦,不能挣钱,庞氏常向小的吵闹(议政大臣喀宁阿,47.11.11)。

案例6:奉天由严吕四供:山东黄县人,41岁,来关东多年, 种地为生。女人林氏,两个儿子,四个子孩(奉天府尹鄂宝,49.5.22)。

案例7:吉林刘五氏供:43岁,男人刘均(45岁)。 小妇生四女一男,大女二女三女都出嫁,现有一个九岁女孩和七岁儿子,跟着小妇过度(议政大臣阿桂,56.11.10)。

案例8:山东黄县田安彩供:51岁,父死母在,无兄弟。 女人蓝氏生六子,都出门做生意去了(山东抚明兴,50.10.29)。

个别赤贫之家养活不起所生子女。山西临汾县吴万相供:42岁,讨吃度日,王氏为小的女人,生有三个儿子,都卖给人家做义子了(山西抚勒保,51.12.14)。

从以上个案不难看出,这些当事人的家境绝大多数属于中等以下水平,虽然他们养育五六个子女有困难,却尚能勉力为之。它告诉我们,在中等水平的家庭中,生育和抚养5个左右的子女是有可能、 有能力实现的目标。当然由于较高死亡率的现实存在,要将所生育的子女都抚养至成人,大多数家庭将难于做到。而一旦死亡率有所降低,多子女生育对人口增长的推动作用将会显示出来。

结语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在十八世纪中后期的社会环境中,人口的生育并没有因为早婚而迅速实现早育的目标。相反,夫妇结婚越早,其婚姻与生育间隔持续得越长。婚姻与生育的平均间隔在5 年左右。而另一方面,从家庭平均所拥有的成年男性子女数来看,其数量水平在2个以上。它是能够真正承担家庭代际更替的男性子女水平。 从这一角度去观察和思考,可知,十八世纪中国人口增长处于一个相对高的水平,是有一定实际基础的,那就是人口的死亡率虽没有摆脱传统时代高出生、高死亡的阴影,然而,却降到一个低的水平。否则在生育率不会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要实现人口的较快增长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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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中国生殖行为及其特点分析_生育年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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