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和债务规避银行流下了眼泪,别无选择,只能阻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_银行论文

企业破产和债务规避银行流下了眼泪,别无选择,只能阻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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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令人心痛的怪现象,即企业违法违规破产改制、故意逃废悬空银行债务比较普遍、突出,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对银行信贷资产安全运作形成了极大的威胁,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

企业破产逃债手段眼花缭乱

披着合法外衣,干着逃债勾当。一些企业债台高筑,经营陷于困境,不是从研究经济规律、积极调整经营方式、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效益、向市场找出路上入手,而是打起银行贷款的主意,认为只有甩掉银行债务,企业才有生路,于是不论是否达到破产条件,纷纷向法院申请破产。其主要做法有四:

一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银行防不胜防。即原企业通过法院宣布破产,换块招牌,另外成立一个新公司或企业,把原企业财产和流动资金转移到该公司(企业),新公司(企业)不承担原企业债务,破掉了银行贷款。

二是“生米煮成熟饭”,逼银行就范。即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减少银行干预、逃废银行债务的目的,采取暗地与法院联系进行破产,不把银行债务放在清偿考虑的范围,悬空银行贷款。某市十多家企业破产没有指定人民银行参加破产清算,偷偷摸摸破产,就连最大债权人——商业银行在企业宣布破产后才知道企业破产真相,致使贷款本金1.78亿元化为泡影。

三是移花接木,巧立名目,银行抵挡不住。其做法是擅自套用国务院关于破产试点城市的优惠政策扩大破产范围,随意抬高职工生活安置费,使企业无产可破。如:某县酒精厂破产时欠银行贷款2685.6万元,破产评估价值为1065.6万元,除去资产中的生活福利设施房屋、行政划拨用地、破产费用等项后尚可供分配清偿资产仅为329.7万元, 而破产时变相提取的职工安置费就高达436.1万元; 最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该厂一名职工,年仅20岁,到厂工作不久,企业破产后养老统筹和破产安置费算到75岁,花出了近20万元。由于职工破产安置费列入第一清偿顺序,银行两千多万元的贷款顷刻打了“水漂”。

四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银行挨宰心发怵。如今一些企业为达到逃债目的,暗地与当地政府、法院串通一气,请求政府和法院出面,人为认定银行合法的抵押无效或虽认定有效但不予优先受偿,故意分割银行贷款。某市服装厂宣告破产,该厂用房屋抵押向农业银行办理的133.5万元贷款,在农业银行向当地法院申报抵押债权后, 法院人为认定该抵押贷款无效,非法剥夺了抵押权人——农业银行的优先受偿权,致使农业银行贷款未得到分文清偿。

打着改制幌子,企业逃废债手段多端。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又一令人兴奋和关注的焦点;许多企业抓住了这一历史机遇,大胆进行了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获得了巨大发展;但有不少企业利用改革改制之机,玩弄各种欺骗手段,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务,把银企关系推到了离心离德甚至相当对立的地步了。

一是母体裂变,脱胎换骨,父债子不认还。即一些企业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更换法人,成立新的公司,接受原企业财产却不承担原企业债务的方式悬空银行债务。一些企业以资产重组为由将原单位全部资产和资金组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使原单位名存实亡,银行债务悬空。某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公司欠贷款400多万元, 为逃废银行债务采取与另外两个公司入股,并将原单位全部资产和资金入股,成立股份责任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使原公司名存实亡,银行债务悬空。一些企业借资产重组之名将原公司划分为若干小公司,债权债务、经营管理与原来的母公司完全分立,使原公司“空壳”,造成银行债务悬空。某市轻化公司资不抵债,为逃废银行债务和银行监督,采取化整为零,分立四个新公司,将原公司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折股投入新公司,银行债务全部由原公司承担,致使银行贷款1357万元全部悬空。

二是“挂狗头卖羊肉”,让人摸不着头,骗掉银行债务。一些商业企业经营亏损,把柜台出租给本公司(企业)职工,低估商业价值,不规范确定承包基数,不考虑债务偿还,造成公司(企业)名存实亡。如:某县百货公司欠银行贷款302万元,改制前勉强能支付银行利息, 改制后店铺柜台租赁承包后,将租赁承包金160万元用于退集资款110万元,发放工资20万元,支付应付货款20万元,剩下支付银行贷款本息的资金微乎其微。企业由主管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采取租赁经营方式向原企业的原班人马整体租赁承包,牌子更换,其债务由原企业承担,随企业改制后的经营和企业名称的变更,造成银行债务悬空。某县彩印厂欠银行贷款本息446万元,多年亏损,已严重资不抵债, 去年县经委以租赁承包形式将该厂整体租赁给原厂的原班人马,年交租赁承包金9万元, 用于发放企业退休职工工资,造成银行债务名存实亡。

三是“随心所欲,为我所用”,让银行贷款“打烊”。即一些企业在改制中将资产不作价或指意性的低价评估,划小作价范围,使债务率超过实际负债率,形成无资产清偿银行债务的局面。某市钒厂破产前欠银行贷款619万元,有535万元设置了抵押,经有关部门当时评估,抵押财产的价值为473.9万元, 法院宣告破产后为满足破产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清偿额的需要,法院再次委派评估机构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同一机构重新评估后的价值仅为118万元,前后不到一年, 抵押财产价值就贬值了75%。而该厂无形资产3.8万元评估价值为1.7万元,前后不到半年,同一机构评估其价值猛升至128万元,增值了71.9倍。

四是“束之高阁、万事大吉”,让银行贷款成为“空中楼阁”。如:某市商业原四个二级站欠银行贷款7100万元,欠利息1500万元,现无法正常营运。为摆脱银行债务,该企业进行了改制,其做法是把公司存货和其他财产折价借给130多名分流下岗职工每人3万元,每个职工装模作样打了张借条,时间为10年,规定到时不还就算自动辞职离岗,还了仍算本公司职工。某县供销贸易集团公司向农业银行贷款713 万元修建综合楼,房屋建成后既不开展经营,也不以资抵贷,在法院将财产查封后,强行将临街门面租给个体户,每个门面租期25年,租金10万元(月平租金仅为330元),所得租金120万元全部用于退还职工的股金款,而将远不足值的背街门面和没有商业价值的资产用于充抵银行贷款。

五是死缠硬磨、巧妙斡旋,银行贷款“鸡飞蛋打”。一些企业向政府和司法部门施加压力,政府和司法部门出于无奈,站在地方利益上,通过各种途径向金融部门施加压力,使银行在某些方面对企业改制的资产保全措施失灵。某市玻璃钢厂,现有固定资立530万元, 欠银行贷款883万元,由于经营不善已资不抵债,政府计划让其破产, 考虑到资产难以变现、职工安置困难,便通过法院向银行提出,由银行再出资60万~80万元将整个资产买下,充抵债务。某县供销贸易中心,欠农业银行贷款本息680万元,现有资产不足400万元,县政府改制领导小组为了安置职工,向农业银行提出再出101万元收购该资产, 否则将实行破产安置或用固定资产安置职工,这样,银行将分文不得。这些荒谬的做法,真令人啼笑皆非。

企业不规范破产改制逃债的原因十分复杂,主要有三方面:

其一,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一些政府领导缺乏整体意识,不顾国家大局,总认为银行贷款是国家的,能甩就甩,把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放在首位。因此,在企业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地方和企业的立场上,支持地方执法部门为企业违规破产改制开绿灯;企业一旦破产改制,对银行在资产保全上合理合法的要求不予采纳,直接或间接地助长了企业逃废债务的行为。某县酒精厂破产后,下辖的家乡实业公司的资金、技术力量、原材料、费用等都是从原酒精厂出的,本应对其进行清理,纳入破产财产清偿范围;但县政府某些领导不准查该公司与酒精厂的资金往来账目,以致该公司究竟拿了酒精厂多少资金,谁也无法搞清,形成企业破产“黑箱操作”。某县政府一副县长在全县金融界行长(经理)参加的会议上毫不掩饰地说道:“银行贷款能骗则骗,骗到手的是英雄。”令在座的金融企业人士面面相觑、目瞪口呆。由此可见,我们的有些政府官员对银行贷款的思想认识是多么糊涂!

其二,执法不严。法院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与地方各方面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在执法过程中难免受各种因素的掣肘和干预,特别是无法摆脱政府的行政旨意,难以做到公正司法,甚至对一些企业违法破产改制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违法破产改制起到了“催生”作用。还以某县酒精厂破产为例,法院明知其下辖的家乡实业公司应纳入破产财产清偿范围,但在县政府的干预下,不敢坚持原则公正司法,造成酒精厂逃废银行债务失去任何法律约束。更令人难以相信的是某法院在受理该市钒厂破产案件中,充当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一是将抵押财产与非抵押财产、无形资立捆在一起变卖和清偿,并一手将抵押财产价值低估,另一手将无形资产价值高估,严重损害了最大抵押权人——农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二是执法不严,保护单方利益,其做法是怂恿某公司与钒厂暗订协议,低价收钒;三是通过市政府确定的企业三次重组决议均因某公司三次将政府、法院有关人员及其家属带去深圳“考察”而被推翻;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拖延破产结案时间,好利用协议继续低价收钒,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此招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其三,企业信用观念淡薄。现在一些企业管理人员法制意识不强,导致信用观念差。其表现:一是认为银行贷款到手后是国家的,能赖则赖,银行没有任何办法制约。二是把破产改制当成逃废银行债务的最佳契机,一“破”百破,一“改”百了;在破产改制中根本不把银行债务放在考虑的范围。三是借口改制,避开银行监督,断绝与银行往来,甚至和银行对着干。如某市供销社和乡镇企业,借口改制,对银行采取“四不”政策,避而远之:一不来银行存款,二不来银行还贷还息,三不肯将财产进行抵押,四不肯与银行往来。更令人惊讶的是某市供销社主任在系统内会议上公然宣布:谁向银行还贷款、办抵押,就撤谁的职!因此供销社的贷款绝大部分被悬空。

到了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的时候了!

企业不规范破产改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容易引发我国金融危机和局部金融风波的爆发,加大国家财政困难和通货膨胀的压力;二是会进一步恶化社会信用环境,不利于拉动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这种现象滋长蔓延,使不应该逃避的债务被逃废了,会助长企业赖债意识,破坏正常的银企关系,从而引起银行产生怕贷、惜贷的心理意识,弱化银行对企业信贷投入的积极性,最终从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延缓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增长素质的提高;三是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的恶习越演越烈,不利于中央关于企业破产改制政策的正确贯彻和落实,有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法制化、规范化;四是不利于培育现代企业制度,有悖于企业管理的进步和经营能力的提高,最终束缚企业自身发展的手脚;五是为一些不法之徒鲸吞国家和集体财产提供了契机,造成国家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此,我们认为到了彻底封杀企业不规范破产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的时候了!

第一,提高各级党政领导的思想认识,扫清企业不规范破产改制逃债的社会障碍。一是党中央国务院要下大力气抓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对企业破产改制工作的领导能力和监督水平;二是继续举办各级党政部门金融风险知识培训班,提高对企业不规范破产改制逃债危害的认识,自觉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重视金融债权维护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三是建立党政部门企业破产改制目标责任制,实行下管一级的考核机制,对发现企业不规范破产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要追究当地党政领导行政的、经济的乃至法律的责任;做到令行禁止,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

第二,政府职能部门加大惩治力度,消除企业不规范破产改制逃债的生存空间。一是司法、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密切联系、协调行动;在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充分尊重银行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对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破产改制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不能为其颁发新的营业执照。二是严禁各地、各部门包庇、纵容破产改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对破产改制不规范,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司法等部门要认真查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三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整体拍卖、出让、出售企业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法公正、公平地对其资产进行评估,严禁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其拍卖、出让、出售所取应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三,确立司法独立地位,完善法律制度,增强对企业不规范破产改制逃债的约束效力。一是法院、司法等部门与地方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减少地方行政干预,增强司法的超脱性,公正司法,充分行使维护金融债权的权威;二是把《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合并,制定统一的《企业破产法》;三是建立企业破产调解制度,即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磋商、企业主管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对企业实行破产;四是增强企业破产的透明度,建立破产企业公示制度和预警系统,公平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建立企业破产专家队伍如律师、资产评估师、资产拍卖师等,并保持其独立地位,摆脱政府干预;四是严格破产企业的资产审查,揭露真相,分析破产原因。

第四,金融机构对企业不规范破产改制实行“黑名单”和公开曝光制裁,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形成强大的社会攻势。一是各金融机构对借破产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打入“黑名单”实行全行业联全制裁,并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曝光;二是各金融机构对不规范破产改制成立的新企业(公司)不提供开户、结算、信贷等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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