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理论的两种走向及其成因_人类中心主义论文

论价值理论的两种走向及其成因_人类中心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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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这一概念是关于意义问题的最一般的范畴,作为关于世界存在的意义的性状说明,在基本含义上人们有着共同普遍的承诺,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价值在实际的学科定义上,由于人们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或不同的思维起点,通常造成对“价值”这一概念在具体理解和使用上存在着分歧。从一般的分歧来看,人类历史以来就形成了两大基本的思路:一是,把价值单纯地理解为只是关于“人类”存在的意义的一种性状,于是在坚持“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前提下,形成了“人类中心价值论”。二是,把价值看成是一切事物所具有的普遍性状,这种观点坚持否认“人类中心主义”,并走上了泛价值论的路子。上述两种观点的发生、发展并反映在人类知识的形成的过程中。而就“人类中心价值论”而言,早在古代社会就已产生了,这主要表现在古代的“人定胜天”的思想中。当时,人们在坚持人对自然的征服的观念的前提下,把自然界视为是为人类服务的东西,把价值看是相对人而言的,认为没有人也就无所谓价值。近现代理性主义文化价值观是上述价值观发展的顶峰。而泛价值论思想也早在古代泛神论中已有体现,但在人类社会尤其近现代的长时间内都是理性主义文化观处于主导地位,以致它受到“人类中心价值观”的排斥。而当代由于工业化运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以致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这一现状提醒了人们关注人类自身行为的暴劣性,在关于“人”与“自然”的共存的思考中,使人们又转入了对自然开发中的“伦理性”思考。于是就有了关于自然物与人类均具价值性的学说和思想。有人提出当代人的思维应“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论点,这就形成了否定“人类中心价值论”的“泛价值观”。“人类中心价值论”和“泛价值论”是人类关于“价值”的学说的最主要的和最基本的两大理论走向及框架,二者构成了价值论中的基本分歧。

一、人类中心价值论

人类中心价值论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或人类中心论,是一种以人为宇宙中心的观点。它的实质是一切以人为中心,或一切以人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的,即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

人类中心主义最初与神学世界观相联系,它的最早的完整性表述是由圣经提出的。圣经说,世界是上帝创造的,而在这些创造物中,人是它的最伟大成就,其他创造都是为了人的。这就是说,世界是上帝为了人而创造的,世界万物要根据人加以解释,人不仅利用万物,而且主宰和统治万物。中世纪神学又把人类中心主义建立在托勒密地球中心说的基础上,从而获得了它的“科学形态”。按照这种理论,地球是静止不动的,它位于宇宙的中心,太阳和所有星辰围绕着地球转动。地球是上帝为了人而创造的,因而人是宇宙的中心。

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在其他国度也有悠久的历史,但作为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和实践是在西方完成的。公元前五世纪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曾明确地提出人类中心论的命题,他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这是西方文化中关于人类中心主义最早的表述。柏拉图是稍后的著名古希腊哲学家,他从人的“理论”出发,并以人的理念构造整个世界。这个世界是以人为中心的体系。近代法国哲学家笛卡尔对此也有深刻的表述,他主张要“借助实践哲学使自己成为自然的主人的统治者”。康德提出著名的命题:“人是目的”。他认为只有人是目的的,人的目的是统对的价值;而且人为自然立法,“人是自然界最高的立法者”。因而康德被认为是人类中心主义在理论上完成的思想家。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和洛克是把人类中心主义从理论推向实践的伟大思想家。培根提出“知识就是力量”的名言。他认为人类为了统治自然需要了解自然,科学的真正目标是了解自然的奥秘,从而找到一种征服自然的途径。洛克认为,人类要有效地从自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对自然的否定就是通往幸福之路”。人们依据这种思想,在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基础上,开始在实践上大规模地向自然进入。随着近代哲学和科学的发展,人类中心主义建立在理性和科学的基础上而发展成为人统治自然的思想和实践依据。这不仅包括以人为中心的知识体系、技术体系,而且包括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这要求人的一切行为都以人为中心,以人的利益作为唯一尺度,只依照人自身的利益行动,并以人自身的利益去对待其他事物。美哲学家胡克指出:“人的实践上正是从把自己的特征投射到整个世界中开始的,这使世界相当地集中于人类,并以与人类的关系去评价世界”。迄今为止,人类的一切几乎都是以人为中心而展开的。

人类中心主义是历史以来人们建立思想理论以及运用于实践的主要传统。这种思想反映在价值思考上,深刻地体现了“人类中心”的价值观立场,把人作为“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归宿。基于这一思维向度,致使历史上人们习惯于把价值单纯地理解和定义为“是人的本质的外化”。长期以来,许多学人无论他们是唯物主义学派的还是唯心主义学派的,几乎都是从“人”的核心角度出发而对价值进行定义的。这在西方传统的价值论中不乏其例。如近代的R·B·培里提出了“兴趣价值观”,G·E·摩尔提出了“道德价值论”等等。他们都是从“人”的本质为出发点而进行价值界说的。这都属于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范畴,即典型的人类中心价值论的代表。当然就“人类中心价值论”自身内部又有诸种理论的分歧,主要反映为“价值”定义中的“主观说”、“实体说”、“属性说”和“关系说”等。这不再加详述。

二、泛价值论的基本观点

与人类中心价值论相反,泛价值论不是以人为唯一尺度而展开的,或者说它是否定“人类利益唯一说”的前提下进行阐释的。一般来说,它有两个基本论点,即:(1)把万物间的自然性质及自然联系都视为一种相互依存的一种价值关系;(2)把万物的品性看成是具有伦理性基础的一种规定。比较来看,古代社会的泛价值论倾向于以第二种论点为逻辑支点的;而近现代社会的泛价值论则倾向以第一种论点为逻辑支点的。而总的概括来说,泛价值论的思想核心是,认为宇宙万物基于各自的规定而各具有自身利益(目的)的,而各种利益(目的)是相对存在的,万物都具自身的价值规定和价值展开形式。泛价值论无疑否定了价值仅作为以人为“唯一尺度”的说明的观点,并成为与“人类中心价值论”针锋相对的论点。当代社会随着生态问题的思考及其突显以后,它在一定意义上得到了张扬与强化。

泛价值论的出现,从最初起源来看是与初民原始宗教有关。人类的原始宗教是以一种泛神论为基础的,其泛神论思想来于对自然(自然物及自然力)认识的局限导致崇拜而产生的。人类社会初期,社会意识与宗教紧密相联。那时,自然和社会之间仍没有相分而论(区别对待),无论是自然性的事物还是社会性的事物,都在认识局限的操作下渗透着原始宗教意识的诠释。原始宗教是人对自然崇拜而产生并成为压迫人的一种异化物,反映在人的观念领域中是人给自然物、自然力以“神化”,给其赋予人格品质的超凡的意志力等。原始宗教认为万物都有自己的神灵,并形成着泛神论的思想。古希腊神话中描述的以宙斯为首的众神体系,事实上是原始宗教泛神论思想的一种体现。

原始宗教为自然物(自然力)立了“神位”,自然也给了自然物(自然力)一种自觉(自为)的利益追求的品质,实际上是自然物都成为了某种利益的代表。人的生存必然谋求与自然神祗的谐和相处,并认为不仅在自然物之间,面在人与自然物之间均具有伦理关系(价值关系)。原始初民对自然物(自然力)的崇拜和由之产生的各种祭祀、供奉,都完全体现了上述“伦理关系”的观念的现实存在。在充满着原始宗教意识的社会中,人们具有泛神的思想,对待“利益”的看法并不单是从“人”出发的,而是基于众神各自利益来理解的。这实际上反映了初民时期价值的思考的泛化理解的特点。泛价值论在原始宗教意识社会中就已产生,并与泛神论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

然而,宗教不是老停留在原始形态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当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者为了其利益,在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上进行着有意识的改造的构建,这其中包括着把宗教转变为为其利益服务的方面。统治者在为其寻找维护其地位合法化的理论时,在宗教领域中往往走向了设立某一精神偶像用以麻痹民众的情况。宗教中单一偶像的出现,就标志着宗教由原始宗教阶段向神学阶段的过渡。神学宗教阶段的单一偶像信仰强调实质上是社会中统治者“自我利益”的反映。人类进入神学宗教阶段以后,宗教信仰也单一化,于是文化在单一宗教信仰的规范下也走入了以单一倾向的方式运作。中世纪欧洲是以基督教信仰为基点而展开其文化的,其文化特点是在上帝的“旨意”的规范中突出了人的地位,并把人置于宇宙的中心,阐发“人是万物尺度”的观点而走进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文化模式之中,并由此使“人类中心价值论”突显出来和成为人类文化展开的内在动因。而“泛价值论”在原始宗教的没落中被挤到了思想版图的角落,它一直沉寂到工业化时代。而人类进入工业化阶段后,由于人们意识到人类生存环境在人为的破坏中走向恶化,人们不断遭到自然环境的破坏后的惩罚。环境的恶化越来越威胁人类的自我生存。于是,使人们在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重新思考自然的“权利”问题。“生态伦理学”就是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在生态伦理问题的思考中,已产生了对“自然”存在的“自然价值”的定义。如目前最典型的两点观点是:(1)主张人类应尊重某些动、植物物种的“生存权利”;(2)提出“人是自然的产物”,“人”与“大自然”的共存具有价值的同构性。这样,在价值问题上出现了:第一是承认人之外的其他生物物种的“内在价值”;第二是主张人类扩展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的人类生存范围,站在更大范围的“自然的立场”(包括人类在内)来考虑人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行为准则。由此,在价值阐述上的坚持的“自然权利论”并与“人类中心主义”的专制主义发生了分歧。“自然权利论”更多地从广泛“种生命”或“物种”的价值上赋予了它们在宇宙中的价值性,从而肯定了自然界万物的内在价值。在价值论述上出现了如以“草”对“牛”的食用功能来说明“价值的普遍性”情况,价值不再是以“人”为尺度的单向说明。可以说,泛价值论在后工业社会中通过生态伦理学的阐发而稍稍地生长起来了,它又突显而构成了当代价值论域中的一个重要论点或学派。

三、两种价值论的逻辑分歧

人类中心价值论与泛价值论的分歧,构成了价值论的两大不同走向。而两种理论的产生,有着各自的社会现实文化背景,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水平为它们各自产生提供了社会客观条件。然而,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还是泛价值论,都具有其内在的生成机制。这主要表现在依存于文化生境而形成的思维——逻辑起点。逻辑起点不同是造成上述价值论点差异的一个根本性原因。

人类的生存是一种文化的运作过程,人类文化的运作的动因则是人类的实践,人类文化在实践中相互交流、创新和传承。一种观念的形成——作为一种文化要素根植于文化实践的土壤之中。因而,人的活动所依赖的历史文化基础(环境)则是“观念”诞生的母胎。一种价值观念的确立是在一定历史文化环境中形成的。人类中心价值论和泛价值论的差异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人们在逻辑思维上存在不同的视界,导致不同的论域形成和不同的价值的内涵的界定。

关于价值的理解出现差异问题,这与人们的思维(认知)有关。而关于“价值”范畴的认识即是对“价值”范畴进行内涵的揭示和规定的定义。按照逻辑思维的特点,关于事物认知,作为普遍概念是通过“邻属十种差”的方法来实现的。那么,在这种认知操作中,首先是对认知对象先划分出它的范畴层次,即确定其“属”的归宿,从而在范畴体系中获得限定。在范畴体系中确定认识对象的“属”的领域,则等于给认识对象作出了外在的量化的实证性限定。这一点是逻辑方法的基本要求,即作为“真实概念”的定义都务必满足于其外延的完全归纳而获得全称肯定性的判断。这种“限定”是认识对象(概念)作外在性的界定。其次,就认识对象的认识还要进行范畴的内在性界定,即进行“本质特征”或“种差”的揭示。这一点,其实质就是在“对象”所属的属领域中进行地“种”的划分,它是“对象”的进一步的量化实证性的限定。只有在这一划分的量化实证的限定前提下,才可能确立“对象”作为“种”在“属”中与其他“种”的差别,从而确定“种差”,最后完成认识“对象”的揭示。总之,西方逻辑方法作为对事物认识的基本范式,反映在定义上则是通过“属”与“种”的两步界定来完成的。

那么,从逻辑认知的操作原则和方法来看,对事物(对象)进行外延归纳的量化实证规定——即范畴的界定,这一点对于事物本质的揭示与规定至关重要。对事物范围的界定不同则就形成不同的认识,即对“概念”内涵的理解就不同;而对于学科而言,基本概念的内涵的理解也出现了不同。当然,基本概念作为学科理论的支点,势必影响到其理论的走向。那么,关于“价值”的论述中出现的两种理论走向,我们以为俨然存在上述逻辑思维起点差异的根由。具体上就是关于“价值”的界定的不同而引起的。关于这一点我们下面试作具体分析。

马克思主义指出,人和宇宙其他事物一样,都是对象性存在物。如太阳的光、热、雨水是草木等植物的对象性存在的依赖;而草木等又是牛、食草动物马等的对象性存在的依赖;而人的周围环境的生态结构要素是人的对象性存在依赖,等等。宇宙万物都是“对象性存在”的,这具有普遍性。可以说,对象性关系的规定是事物存在的内在依据,万物的“生存”务必满足它在对象性关系的规定上的要求。因此,一种事物的存在的一般意义上讲,就是满足(实现)它的对象性关系的规定。“价值”实质上就是关于这种“对象性关系规定”的一种指称。但由于物种的特殊性,而造成不同物种之间的对象性关系的规定也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是,指内容上的不同,如牛对草有食物的依赖,而草于人则不行,对人而言必须是另外的适合于人的食物;其二是,指方式上的不同,如植物与雨水、热能之间处于一种自在性质的对象性关系,而有些动物把草作为食物时所形成的对象性关系则是一种自发的关系,而人对植物、动作为食物时的依赖所形成的对象性关系则是一种自我创造的自觉的关系。

因此,我们撇开“内容的差异”不说,而仅就“方式上”而言,对象性关系就存在“自在”、“自发”和“自觉”的三种联系和规定。以此为划分,宇宙中实际存在着三种层次不同的“对象性关系的规定”。那么,“价值”作为“对象性关系的规定”的概括(指称),“对象性关系的规定”作为“价值”认知的“对象”,在关于对象的外延界定上的选择情况,就直接影响到“价值”内涵的规定。目前,“价值”认知出现的差异其根因就在于对上述三种“对象性关系规定”的选取上。那么,就“人类中心价值论”和“泛价值论”的价值的内涵理解的分歧来看,前者是把“价值”仅仅看成是客体(事物)相对于主体(人)的意义,这无疑在“对象性关系的规定”的范围上只选择了“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的规定”作为“价值”的对象来对待的。而相反,后者则是把“价值”看成是万物普遍生存中所存在的性状,万物间都有相互依存而显现的意义。这无疑在“对象性关系规定”的范围上是把除了“人与自然”间的“对象性关系规定”之外的其他“对象性关系的规定”也全部纳入作为“价值”认知(定义)的对象。因此,泛价值论的价值的对象界定比人类中心价值论要宽得多。前面涉及的“自然权利论”作为泛价值论的一个重要论点,其就是肯定了各类物种存在的内在价值,这是在广泛地把各类物种的对象性关系的规定也纳入作为“价值”的对象进行界定的前提下论述和提出来的。总之,传统以来,人类中心价值论坚持以人的对象性关系规定来进行价值的界定,而泛价值论则坚持以万物的对象性关系规定来进行价值界定和阐释,二者比较而言,前者是狭义的价值论,后者是广义的价值论。

然而,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即是“价值理论”作为人类文化构筑的内在因素,它必然成为人类文化实践的一种依据,那么在“价值论”的选取上,人类倒底该如何进行呢?

由上而知,事实上“价值”的具体内涵只是针对不同物种及其对象性关系的规定而言的。不同的物种有其生存依赖的对象性关系的规定,“价值”可以从某一种物种的“对象性关系规定”出发而进行阐释。而通常的泛价值论就是从各类物种普遍的“对象性关系的规定”出发并由之产生了泛价值论这一观点的。那么,针对人的生存在则体现出来的“价值”含义当然只能从人的“对象性关系的规定”出发来理解,以及规范和建构人的价值问题。尽管宇宙中多种物种的“对象性关系的规定”存在,“价值”的限定可以从各种物种的“对象性关系的规定”出发,同时在价值实践上各类物种都有猎取其生存所依赖的对象的必然。而一种物种对其他物种的侵征、占有,一方面是对自身存在的肯定同时又是对他物存在的否定,如人杀牛作为食物即是保持了人生存的价值却否定了牛生存的价值。在物种间,“价值”在不同的“对象性关系依赖”中呈现出一种矛盾的关系的。故,“价值”的认定只能是从某一“物种”的“对象性关系的规定”作为出发点的。而就人的价值而言,当然就只能从人的“对象性关系的规定”来理解。据此,我们以为人的实践作为维护人类自身生存的出发来看,关于人的价值问题上的范围内还必须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并要进行价值的如下方面的区别和限定:(1)在人与其他物种之间进行区别,限定“人的价值”范围;(2)界定“人的价值”的起点,建立符合人的生存、发展的理论框架;(3)关于“人类中心价值论”的理解,只是针对人这一“物种”而言,因此在价值认知和操作上应采取相对和宽容的方法与态度。总之,关于价值理论的分歧问题,其根由是因逻辑起点的差异引起的。而人类价值理论的选取问题,就本文论题而言实属傍涉,不再赘述。

收稿日期:199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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