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与路径:司法权力的内涵与产生条件--司法权威的维护与法律权威的维护_法律论文

目标与路径:司法权力的内涵与产生条件--司法权威的维护与法律权威的维护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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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不仅是司法部门的权威,还是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维系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司法权威如果出现危机,则社会秩序就将出现危机。维护司法权威是事关社会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大问题。

在司法活动中,要促进司法公正,必须确保司法权威,没有司法权威,便没有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维护司法权威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司法权威真正建立虽然不是一蹴而就之事,如能真正确认司法权威的价值,并能从认清我国司法权威现状、转变观念、健全法治三方面着手,司法权威的真正树立应当指日可待,司法权威的障碍亦可迎刃而解。

对于我国司法权威制之现况,应当承认还处于内因上需要提练,外需上得仰仗其他权威关照,“权”有限、“威”不足状态。提升司法权威的紧迫性,更重于维护现行司法权威。首先,中国的司法权威存在着需要更权威的“政党权威”、“行政权威”来关注和提升的问题。在长期实行人治和德治的中国,没有良好的法治文化及传统,皇权高于法律,司法行政合一,人治重于法治,司法往往有权无威,司法权威是有赖于其他权威保护的权威。在宪制图家内,尤其是在我国特定的国体和政体现况下,国家权力的分配,不能越宪而争。其次,中国的司法权威存在需要增强内需、提升内质问题。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建设经历了三个十年的发展历程,实体法的完善,程序意识的树立,为加强法律职业群体内在素质奠定了基础。提升法律职业群体内在素质并非朝夕之事,何况优秀的职业道德并非仅有专业文化即可蹴就,此外能否设立起行政权力之外的独立的司法预算,能否建立足以有效抑制司法腐败的高薪养廉制度,均是中国的司法权威增强内需、提升内质不可回避的问题。再次,中国的司法权威存在有待于百姓对权威认可度的观念转变问题。基于中国文化传统中对权威概念的特定认知,现行中国需要更权威的“政党权威”、“行政权威”关注和提升司法权威,所有一切围绕维护司法权威持之以恒、始终如一的举措,最终如能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在执法问题上形成司法权威高于“政党权威”、“行政权威”的观念意识,真正的司法权威才能得以在社会生活中树得起来,维持得下去。

维护司法权威应从强调法律权威着手。没有法律权威不会有真正的司法权威。在百姓心目中是否有司法权威,关键在于法律是否具有公信力。

1.司法权威的形成有赖于法律权威。在社会主体权利意识日趋增强的情况下,以往我国很多行之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行政手段方法已不再可行或效力不再,在社会主体能将“依法”作为“行事”的主要参照标准的情况下,在法律具有并真正体现对行为是非的可预测性、结果可预见性的情况下,司法权威才会真正权威起来。没有法律权威,就不会有真正的司法权威。司法权威的源头在于树立法律权威。

2.法律权威要靠司法来确立的,不依法司法的司法,损害的不仅是司法权威,还损害了法律权威。法律是静态的法官,法官(司法)是动态的法律。法律只有被严格、准确适用,才能体现出权威。

3.法律权威是抑制司法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司法公正的标准不仅有实体法,还有程序法。从一般意义上于以如此认为,实体法是国家要求百姓遵守的法律,而程序法则是国家约束各级官员的法律,是百姓在司法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与滥用司法权行为交涉的的武器。国家要求百姓信法、守法,首先应要求各级官员信法守法,严格依法行事。司法活动是最典型、最生动、最有效地向百姓昭示国家信法守法准则的方式和形式。如果出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义愤,而在司法活动中容忍或允许以“不法治不法”的做法,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公信力。没有法律权威,是不可能有司法权威的。没有法律权威下的司法,只是对法律权威的再次践踏、酝酿再次腐败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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