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定价理论的新发展--兼论对我国银行卡POS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启示_差别定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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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卡的运作机制

作为完成支付功能的载体,银行卡是在银行卡组织提供的平台上,由发卡行和收单行共同提供,由消费者和商户共同消费的一类产品。与一般的商品市场不同,银行卡产品需要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共同作用才能使用。发卡市场是由持卡消费者和发卡银行供需双方构成的市场;收单市场是由收单机构和商户供需双方构成的市场,也称为受理市场。银行卡组织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将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紧密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一个复杂的系统(见图1)。

图1所示的银行卡组织为开放型银行卡组织,显示了银行卡交易的运作机制。整个支付信息交易在银行卡组织提供的支付平台上完成,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完成。在整个交易中,卡费由发卡行根据发卡市场情况确定。收单服务费通过商户和收单机构谈判决定,交换费一般由银行卡组织集中制定或者政府制定。交换费、收单服务费以及网络服务费构成银行卡的商户扣率m。其中,交换费占商户扣率的60%以上,因此,银行卡POS交易定价的关键是交换费的制定。如图1所示,提高交换费一方面使得商户扣率上升,商户受理银行卡的意愿下降;另一方面发卡机构收益增加,其营销投入也增加,消费者支付的卡费下降。这将促进消费者的刷卡交易上升,从而促进商户受理银行卡。

二、银行卡定价理论

在银行卡产业中,交换费及其定价机制是银行卡产业运作的核心。不管是封闭型银行卡组织,如Amex,还是开放型银行卡组织,VIS,Mc等,银行卡定价的关键都在于确定合理的交换费①。实践中,交换费通常是由银行卡组织集中制定。这种集中制定机制也是银行卡产业最具有争议的话题。

1.交换费在银行卡定价中的作用

Baxter②(1983)开创了运用产业组织理论进行规范研究银行卡的先河。Baxter在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均为完全竞争的前提下展开研究,把持卡人和商户对支付方式的需求看成是互补产品,并把交易服务的供给成本看成是共同的成本。假设持卡人和商户从银行卡支付方式中获得的效用分别为b[B]和b[S],为银行卡支付方式而支付的价格分别为p[B]和p[S],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的边际成本分别为c[B]和c[S],并且c[B]+c[S]=c。由于双边市场均为完全竞争,因此,只有持卡人和商户从交易中获益,银行卡支付方式才能被采用,即b[B]≥p[B]=c[B],b[S]≥p[S]=c[S]满足时,银行卡交易才能完成。显然,该条件比社会最优条件b[B]+b[S]>c[B]+c[S]苛刻。因此,当不存在转移支付(Side-payment)和商户策略性行为时,从社会最优的角度看,应该使用银行卡作为支付工具。但是由于边际成本定价不能同时满足持卡人和商户的成本收益条件,使得银行卡支付交易不能实现(见图2),从而造成银行卡的使用水平低于社会最优水平。这种效率损失与银行卡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直接相关。假设在图2中的A点有:b[B]=1,b[S]=8,且c[B]=3,c[S]=2。显然,由于价格(边际成本)高于持卡人的支付意愿b[B]<p[B]=c[B],因此,消费者不会使用银行卡。但是,若持卡人使用银行卡,那么商户得到的净效用为b[S]-p[S](c[S])=6,这意味着持卡人采用现金支付方式使得商户遭受了-6的效用损失,这便是持卡人对商户产生的网络外部性。但是,从社会最优的角度看,若持卡人选择银行卡支付方式,那么社会最优条件将得到满足:b[B]+b[S]=9>c[B]+c[S]=5。

Baxter认为,如果收单机构向发卡机构支付一定的转移支付——交换费a=b[S]-c[S],就可以校正双边市场交叉网络外部性带来的市场缺陷,从而达到有效的银行卡交易水平。这样,发卡银行的净成本为c[B]+c[S]-b[S]=c-b[S]。在完全竞争状态下,通过交换费形成的成本变化将完全反映到持卡人对银行卡支付方式支付的价格上,从而实现银行卡交易的条件为b[B]≥c-b[S]。显然,该条件与社会最优条件是等价的。

Baxter的主要贡献在于,非常清晰明确地阐述了交换费的作用。他解释了集中制定的交换费不是通常意义的垄断定价,而是将资源从网络的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以确保交易参与者的成本获得补偿的一种定价机制。其主要作用是平衡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将双边市场的外部性内部化,以便得到帕累托改进的资源配置结果。在双边市场均为完全竞争的情况下,社会最优的交换费是非零的。这一结论显然十分重要。

2.对交换费定价机制的反对观点

Carlton和Frankel(1995)对Baxter的结论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即使在Baxter的完全竞争框架下,交换费也难以发挥成本补偿的作用。在这种理想状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对不同支付手段差别定价的方式,补偿相应的成本。而在不完全竞争时,交换费集中定价机制甚至是有害的。他们认为交换费机制的存在与银行之间的竞争不充分密切相关。一是竞争力量不足以消除交换费给发卡银行带来的超额利润,可能造成不同支付方式相对价格的扭曲,从而使消费者不能有效地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二是市场竞争的不充分使交换费成为合谋的工具;三是在卡组织反额外收费的规则下,受理银行卡引起商户成本的上升将直接导致商品价格的提高,这样,现金消费者将补贴刷卡消费者,现金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下降。尽管Cadton和Frankel没有直接表明零交换费设置是有效的,但是其研究表明:交换费设置为零可以避免消费者对支付方式选择的扭曲。

Frankel(1998)进一步分析了交换费的福利效应。Frankel承认由于银行卡组织规则和差别定价产生的交易成本等原因的限制,对不同支付方式采取差别定价是不现实的。但正是商户只能对不同支付方式统一定价而产生的“价格粘性”,使得银行卡组织在制定交换费时拥有很大的市场支配权力。而且更重要的是,即使商户处于完全竞争市场中,银行卡组织也将运用这种市场支配权力,导致刷卡消费者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了服务,现金消费者以较高的成本获得服务。其结果是:相对于其他支付方式,银行卡的过度使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Frankel明确建议,为了避免支付方式选择的扭曲,应该像支票等支付系统一样,通过政府干预将交换费设置为零。

最有影响的研究是Katz(2001)。Katz认为银行卡支付存在复杂的网络外部性,可以通过多种机制内部化支付系统存在的网络外部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在报告中引用了Rochet和Tirole(2002)的结果,认为银行卡组织确定的交换费,有可能高于社会最优的交换费。正是基于这一点,澳联储得出需要对交换费实行政府管制,并基于成本定价的结论。但即使是Katz也发现Rochet和Tirole并没有认为银行卡组织确定的交换费一定高于社会最优的交换费。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完全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况。这至少反映出政策制定者对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仍然存在一定的误解。

3.对交换费定价机制的主流观点

Evans和Schmalensee(1995),Chang和Evans(2000)对Carlton和Frankel(1995)、Frankel(1998)的观点进行了反驳。他们认为,零交换费将迫使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费以补偿成本,将扭曲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以成本为基础的交换费定价方式将导致系统的整体成本上升,难以内化银行卡市场中存在的交叉网络外部性。Chant和Evans指出,若开放型卡组织具有一定的市场势力,那么卡组织将设定较高的商户扣率。但是,从现实来看,尽管VISA卡的规模是Amex的6倍,但是开放型卡组织的商户扣率低于封闭型卡组织(Amex)设定的商户扣率,仅仅只有Amex的1/3。这说明开放型卡组织没有运用市场势力来操纵市场。此外,对开放型银行卡组织交换费的管制将有利于封闭型银行卡组织的发展,这偏离了政府管制的目标。

Schmalensee(2002)放松了Baxter关于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完全竞争的假设。研究发现,在不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双重加价问题将出现,交换费不能解决该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方法是引入封闭型银行卡组织促进竞争,但是,与开放型银行卡组织相比,封闭型银行卡组织具有降低供给的动机。因此,在一定条件下,银行卡组织设定的交换费与社会最优条件下形成的交换费是一致的,零交换费的公共政策不能获得理论支持。

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Rochet和Tirole(2002)对银行卡支付系统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首次提出了分析银行卡支付系统的完整模型。与Baxter的分析相比,R&T模型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发卡市场为不完全竞争。二是受理银行卡是商户的策略性行为。R&T(2002)的重要贡献③在于,不但证明了交换费是内部化银行卡支付系统外部性的重要制度安排,而且对最优交换费的制定提出了比较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确定交换费将以非常复杂的方式进行,取决于商户和消费者的需求、支付系统的成本、支付方式的竞争态势等因素。他们研究认为:银行卡组织设定的交换费并不一定比社会最优的交换费高,没有理由认为政府必须对集中制定的交换费进行干预。当商户的支付意愿比较低时,满足社会最优的交换费等于银行卡组织利润最大化确定的交换费;当商户的支付意愿比较高,银行卡组织利润最大化的交换费略高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交换费。

在R&T(2002)研究的基础上,Wright(2003)、Gans和King(2003)、Schwartz和Vincent(2004)、Manenti和Somma(2002)、Chakravorti和Roson(2004)分别就商户市场结构、反额外收费规则④,以及支付系统竞争对最优交换费确定的影响进行了讨论。尽管由于研究前提的不同导致最优交换费存在差异,但是基本一致认为:银行卡产业是个典型的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产业,市场存在各种复杂的外部性,为了促进发卡和收单双边市场的共同发展,交换费是校正外部性带来的市场缺陷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银行卡产业平衡双边市场成本和收益,从而将外部性内部化的重要机制。从理论上,银行卡组织确定的交换费与社会最优条件的交换费难以比较,因此,政府对交换费进行管制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例如,澳联储采取的基于成本的交换费管制缺乏理论根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理论界对于交换费的确定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零交换费,二是基于成本确定交换费,三是交换费由市场决定或由银行卡组织确定。零交换费意味着政府补贴,所以在现实中的可行性较低。到目前为止,在多数情形下,交换费仍实行市场定价,由银行卡组织确定。但随着反垄断机构的干预,市场定价方式正逐步趋向基于成本定价,或者政府定价。

三、国外借记卡交换费的变动趋势

近年来,借记卡交换费开始由单一定价方式逐渐向差别定价方式转变,特别是自2005年4月VISA和万事达开始执行差别定价之后,全球的密码借记卡基本都由原来的单一定价方式转变为差别定价方式。这种转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卡组织根据商户类型(MCC)制定不同的交换费,例如,对一般零售商和超市收取不同的交换费;二是对同一类商户,卡组织根据商户交易规模的大小制定不同的交换费,如对交易量大的商户收取较低的交换费(见表1、表2)。

表1VISA美国密码借记卡(Interlink)交换费

商户类别新费率

原费率

ThressholdⅠ(交易量大) 0.45%+8美分≤28美分 0.45%+4美分≤22美分

ThressholdⅡ(交易量较大)0.45%+10美分≤32美分0.45%+5美分≤22美分

ThressholdⅢ(交易量中等)0.45%+15美分≤40美分0.45%+12美分≤45美分

ThressholdⅣ(交易量小) 0.45%+15美分≤50美分0.45%+12美分≤45美分

ThressholdⅠ(交易量大) 17美分

16美分

ThressholdⅡ(交易量较大)

19美分

17美分

ThressholdⅢ(交易量中等)

22美分

22美分

ThressholdⅣ(交易量小) 24美分

24美分

注:不同档次的具体交易量标准未公布,新交换费2005年4月执行。

资料来源:根据http://greensheet.com/整理所得。

表2万事达美国签名借记卡(Debit MasterCard)交换费

商户类别 新费率

TierⅠ 875万笔以上0.70%+15美分

TierⅡ 450万-875万笔以上 0.83%+15美分

零售商 TierⅢ 150万-450万笔以上 0.95%+15美分

其他1.05%+15美分

TierⅠ 875万笔以上 0.70%+15美分(每笔最高不超过35美分)

TierⅡ 450万-875万笔以上0.83%+15美分(每笔最高不超过35美分)

超市 TierⅢ 150万-450万笔以上0.95%+15美分(每笔最高不超过35美分)

其他 1.05%+15美分(每笔最高不超过35美分)

资料来源:根据http://greensheet.com/整理所得。

四、对我国银行卡POS交易定价机制的改革建议

1.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发展特征对POS交易价格的影响

(1)我国银行卡产业以工资卡起步,发卡市场迅速超越了临界规模,形成了庞大的持卡用户群,但是银行卡收单市场却发展缓慢,银行卡的双边市场发展极不平衡。截至2004年底,全国特约商户总数为30.6万户,普及率仅仅只有2%左右,持卡消费者难以顺利实现刷卡消费的需求。从银行卡定价理论可知,银行卡双边市场必须平衡发展,才能促进产业的发展。但是从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现状来看,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的不协调发展不仅影响了银行卡产业的规模扩大和市场深度的提高,而且制约着银行卡产业的收入结构和利润水平,成为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必须设计合理的交换费定价机制,平衡各方参与者的利益,以提高消费者和商家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的程度。

(2)我国银行卡产业已具有一定的规模,持卡消费意识不断增强。作为一个典型的哑铃型结构的网络产业,在突破临界规模以后,我国银行卡产业开始进入快速增长期,发卡量以每年平均近30%的速度增长。截至2005年底,我国各商业银行累计发行银行卡9.6亿张。2005年,总交易金额达47万亿元。其中,消费交易额超过9000亿元,同比增长率超过50%。对银行卡受理商户而言,随着银行卡市场深度的提高,银行卡手续费成本占比逐渐上升。但是,目前除个别特殊商户采用上封顶价以外,现行银行卡商户手续费基本与商户银行卡交易规模无关。统一的交换费费率易引发交易规模大的商户对手续费的争议;而交易规模小的商户不但会消极受理银行卡,甚至在现金替代程度很高的行业,商户将游说消费者使用现金。可见,随着中国银行卡产业规模的迅速增长,交换费统一定价模式已经不适应产业发展。

(3)在庞大持卡消费群的影响下,我国收单市场不断扩大,银行卡的受理商户之间的差异也逐渐增大,银行卡正在由高端市场向低端市场渗透。对于低端商户而言,一方面,随着产品标准化程度加深,行业竞争程度加剧,利润空间不断缩小,他们无力将银行卡手续费成本转嫁给上游供应商和消费者;另一方面,随着这些行业中消费者的刷卡消费习惯的普及,刷卡消费金额迅速增长,引起商户的利润增长远低于刷卡消费增长的速度,据调研,一般来看,近几年来商户的利润增长率只有刷卡消费增长率的1/9。在这样的情况下,现行商户分类方式已经不适应产业发展。

(4)以工资卡起步的发展路径反映了我国在消费和储蓄偏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支付方式种类等方面与国外银行卡发展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导致我国银行卡产业一直处于发卡量高、POS消费交易低的低水平发展状态,截至2005年第一季度,刷卡消费占银行卡交易总额的比率仅仅只有1.66%。我国银行卡产业的低水平发展导致整个银行卡支付系统的成本居高不下,银行卡POS交易价格下调空间十分有限。

(5)中国银联成立之前,各商业银行自行建设银行卡网络,造成严重的重复建设,同时,由于网络规模不同的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各银行网络之间难以形成互联互通,从而阻碍了产业的发展。因此,为了整合银行卡支付网络,建立全国跨行交易平台,最终建立起发卡行和收单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机制,必须合理利用交换费机制平衡各银行的利益。同时,在制度缺失的情况下,还需要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

2.对我国银行卡POS交易定价机制的改革建议

从我国银行卡发展现状来看,通过大幅度调整价格水平来促进该产业发展,化解供求双方的矛盾是不现实的。因此,对商户POS交易采取差别定价方式就成为我国银行卡产业改进定价方式的惟一选择。交换费是商户扣率的主要部分,对交换费实施差别定价方式后,商户POS交易价格也随之而定。因此,POS交易定价方式改革的关键是转变交换费定价方式。只有通过对交换费价格总水平的结构性调整,即对不同类型商户进行系统分析,根据其利润率、风险水平(欺诈发生率和可变现的能力)、银行卡交易的获益水平,以及银行卡交易金额、银行卡交易增长速度等特征,有针对性地实行三级差别定价和二级差别定价,才有可能有效地解决当前面临的矛盾,继续推进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

(1)交换费实行差别定价方式是合理平衡商户和支付系统收益以及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不同的产业,在市场竞争程度、产业本身的发展空间、市场容量以及所处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异,因而处于不同行业中的商户对银行卡支付方式具有不同的支付意愿。如果商户细分过粗,或者不考虑商户银行卡交易规模,维持较高的统一交换费,将造成交易金额大、利润水平低的商户负担过重,比如,家电类商户等;反之,如果制定较低的统一交换费,则又有可能导致由发卡行、中国银联和收单机构组成的银行卡支付系统亏损,从而降低发卡行发行银行卡的积极性、降低中国银联和收单机构提高转接服务质量和提高收单服务质量的积极性,阻碍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交换费实行差别定价方式是银行卡支付服务的客观要求。根据差别定价原理,只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差异,或者产品的销售商承受了不同的成本,就能够实施差别定价。尽管银行卡支付系统对商户提供的服务差异并不显著,但是银行卡支付系统向商户提供的服务还是具有一定差异的。例如,宾馆、酒店的预授权服务,这是有别于其他商户的重要差异化服务;再如,单笔交易额很大而商品变现能力很强的商户,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商户,这类商户发生欺诈带给银行卡支付系统的损失是十分显著的,从而使得银行卡支付系统需要为之付出较大的风险管理成本,因而对这类商户设定偏高的交换费是可行的。

(3)交换费实行差别定价方式是可行的。由于银行卡产业的双边市场特征和网络外部性特性决定了该产业具有很高的市场集中度,对于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垄断问题的争议。事实上,在市场集中度高的产业里,处于领导地位的企业只有在仅追求自身短期利润,且缺乏政府管制的前提下才能产生垄断行为,如垄断定价等,这是人们在争论时容易忽略的关键。总的来说,只要差别定价没有阻碍银行卡产业的发展,没有损害商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具备差别定价的合法条件,就能够实施差别定价。如我国的出租车服务业的定价模式就是一个合理合法的差别定价案例⑤。此外,实施差别定价将促使更多的商户受理银行卡,商户受理市场的扩大将使得消费者通过刷卡消费,尤其是大额消费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交换费差别定价也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基于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现状,对银行卡交换费实施差别定价,一是需要对受理市场进行重新细分。在细分过程中,应当既要充分考虑商户现有的综合特征,又要考虑对原市场的继承性。其中,最关键的是餐饮业的划分问题,即餐饮业是否可以从现行的第一类商户中剥离出来。二是在商户细分的基础上,按照商户交易规模有效实施二级差别定价,即在受理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对每一类的商户,按照商户交易规模划分区间,根据交易区间实施超额累退制定价方案或者两部制定价方案。超额累退制和两部制定价结构不但可以沿用现行银行卡按笔结算的方式,而且短期内可有效缓解银商矛盾,从长期来看,能鼓励商户扩大刷卡交易规模,从而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综上所述,我国银行卡交换费实行差别定价不仅不会违背促进产业和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且还会对银行卡市场的培育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注释:

①尽管封闭型卡组织没有制定明确的交换费,但是其定价中也隐含了交换费。

②Batxer曾是VISA的咨询专家和斯坦福大学的法律经济学教授,后来成为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处官员。

③尽管R&T模型及其结论在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反垄断案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反垄断机构往往引用对他们有利的证据,比如,澳大利亚联储引用了该模型的一部分结论,认为最大化利润的交换费可能高于社会最优的交换费,但忽略了原文中的相反结论。

④反额外收费规则(No-surcharge Rules):禁止商户因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支付方式而收取额外费用。

⑤出租车服务的收费标准,不仅在不同地区按不同标准收取,而且还根据公里数、等候时间等参数收取不同的费率。出租车服务业虽然是竞争性产业,但价格模式的选择和价格制定却是经过政府批准后的统一行为。所以对于统一定价的产业是可以实行差别定价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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