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共同体主义与拯救德性——现代德性伦理学评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性论文,伦理学论文,共同体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西方伦理学以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而三分天下。不过,随着近20年来规范伦理学理论的发展,前两者呈现一种融合的趋势。或者说,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呈现一个此消彼长的趋势。而规范伦理学得以发展,不仅在于罗尔斯把古典道义论推向一个新的高峰,还在于,以A.麦金太尔(Maclntyre)、M.桑德尔(Sandel)、安斯库姆(Ans-combe)、C.泰勒(Taylor)、安尼特·贝内(Annette Baire)等人着力兴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新伦理学运动,即使古典的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德性伦理学得到复活的运动。现代德性伦理学方兴未艾,目前仍处在发展之中。由于麦金太尔在这一新兴学派中的主角地位,本文的陈述就主要围绕他的思想。
现代德性伦理学认为,自从古希腊以来,西方就有德性伦理的传统。古希腊的伦理学就是德性伦理学,大多数的苏格拉底的对话考察了对德性的一般信念。亚里士多德的《尼可马科伦理学》,是德性伦理学的最著名的体系和完备的代表,是沿续一千多年的德性传统的经典文本。现代德性伦理学通过解读亚里士多德的文本,指出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的一些关键性特征。他们指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善与德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善是人类本性意义上的目的,是人作为一个种类所特有的追求目标,善对人类最终意味着幸福(eudimoia)。亚里士多德的善,也就是人所过的最好的生活,对善的追求和人类的好生活而言,德性都是一个必要的内在条件,德性的践行都是中心性的和必要的部分。也就是说,没有德性,也就没有人类生活的善和幸福。同时,现代德性伦理学执着于亚里士多德式的对善与德性的社会背景关联意义的理解。在他们看来,在一个有着共同利益(善)的共同体内的对共同利益的追求,是传统德性赖以存在的一个基本社会条件。德性是在共同体内部通过其实践辩证地建立起来的。善本身是一种共同性的善,德性则是一种共同体得以建构的内在条件。应当看到,现代德性伦理学把握到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的精神实质,而这也就是麦金太尔等人对于现代社会道德及其理论代表进行理论批判的出发点。
现代德性伦理学认为,传统德性伦理学随着近代功利主义和道义论的兴起而衰落。而近代功利主义和道义论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个人主义。自由个人主义是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方社会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思潮,它在启蒙运动中进一步得到理论化和系统化。启蒙运动以来理论化体系化的道德理论强调自由选择和个人价值,诉诸于纯粹理性和普遍抽象的道德规则,而不考虑个人所体现的社会和历史背景,这被麦金太尔称为“启蒙运动的谋划”。麦金太尔认为,由于抛弃了亚里士多德传统意义上的目的论和德性论,从传统道德中所继承的只是道德的残片,因此,启蒙运动对道德进行合理论证的谋划没有成功,也不可能成功。它的失败导致了当代西方文化中的道德价值的混乱。于是他提出以德性伦理取代规则支配的伦理,以共同体主义取代自由个人主义。这两个议题可以说是新德性伦理学的基本目标。麦金太尔对启蒙运动的特性的描述,在西方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在某种意义上促成了过去10多年来道德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应当看到,麦金太尔等人坚持从历史传统的意义上把握现代西方社会道德的发展,这是他的合理性所在,然而,他的不足又恰恰体现在这里,即他隐含着以传统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尺度来衡量启蒙运动以来的社会伦理道德及其理论,我们认为这本身就不是历史主义的精神。
现代德性伦理学不仅把矛头指向近代以来的思想背景和伦理理论,而且直接对现代的新自由(个人)主义伦理学进行论战。所谓新自由个人主义伦理学,是指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论(道义论)和诺齐克的权利论。罗尔斯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平等的“自由原则”;诺齐克强调每个人的权利的不可侵犯性。针对自由个人主义把个人作为权利的负荷者和作为道德和政治分析的中心,他们主张把关注的中心转到共同体,并坚持认为,个人是被嵌于一种具体的道德、社会历史和政治背景中的,这种背景对于个人的同一性(身份)起着建构作用。泰勒以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原则,反驳新自由个人主义伦理学的原子式的个人主义,主张给予人的社会历史情景以更高的理论地位,桑德尔以现象学的“后个体主义”观念(如“交互主体”等),反驳罗尔斯“无限制”、“无约束”,的个人主义,主张共同体的善必须得到尊重,个人的权利必须得到限制,沃茨尔则以社会成员身份来论证共同体对人们道德生活的制约作用。由于对共同体的强调,现代德性伦理学又称为“共同体主义”(Communit-arianism)。共同体主义以一种行为者的背景主义的观点取代原子式的个人概念。他们强调生活的社会性质和身份关系而不是选择自由。他们主张共同的善先于个人权利。对正义的证明必须与传统和对善的共享观相关联,强调个人道德必须在一定的社会背景条件下才可得到说明。因此,他们强调,正是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应是伦理和政治理论的基础。因此,共同体主义又是一种政治保守主义。把共同体、权威和传统看成是神圣不可侵犯,是当代保守主义关心的主要问题。然而,正是他们对共同体的重视,对道德背景的重视,使他们显得自相矛盾。一方面,他们以传统的尺度来衡量现代社会的道德,另一方面,他们则又在批评可普遍适用的抽象规则(如康德的规则)时运用背景主义的尺度。同时,共同体主义的一个根本要害在于反个人性。虽然他们认为共同的善先于个人权利,但是,由于他们强调善的社会背景关联性甚至唯一性,实际上是抽空了个人权利存在的社会位置。麦金太尔就明言,人的权利概念是一种虚构,这种权利的存在是无法证实的,相信权利存在与断言独角兽的存在理由一样。实际上,囿于亚里士多德的共同体主义的思维模式,是无从认识到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观的兴起对现代社会的意义的。虽然现代各国由于历史传统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对于人权概念的理解也不同,但现代国家都以权利宣言或宪法这种根本法的形式将人权的内容加以确认,*
管在制度实践上难于充分实现。因此,我国政府在1991年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的白皮书,强调享有充分人权是现代社会的崇高目标。
由于现代德性伦理学的社会背景取向,使它在对现代社会道德的诊断方面,得出了令世人重视的社会结论。在他们看来,随着西方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西方社会也就从传统德性社会转变为德性之后的社会。西方社会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以功利概念为中心置换了德性中心,德性被置于生活的边缘。现代化是一个功利化的过程,现代社会生活是一种工具理性为主导的社会生活。那么,对于人类或对于个人而言,其至善的目标又是什么?现代德性伦理学认为,没有德性或德性只在生活的边缘,只能意味着人类生活的性质已经改变,社会道德如此贫乏,只能意味着一个新的“黑暗时期”已经来临,我们现在就处在这种“黑暗”之中。只是我们如此长久地处于其中则变得不自知罢了。因此,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现代德性伦理学主张返回到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以传统的德性实践取代功利价值的中心性。然而,怎样才能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重新履行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德性论呢?按照麦金太尔的理解,传统意义的社会共同体(如传统家庭)在现代社会已经消解,因此,重新确立和履行传统的德性,就遇到了一个不可克服的困难。就麦金太尔本人而言,他希求在传统主流社会的边缘,建立某种类似圣·本尼迪克特建立修士制度那样的教团共同体以保持传统德性,就不过是一种具有乌托邦性质的幻想而已。现代伦理及其理论的社会意义要从现代伦理道德与现代社会的内在结构意义上来把握。功利观念的中心性是现代社会的内在结构所致,从这个意义上看,现代德性伦理学的重大意义在于它对社会道德的诊断,而不在于它所提出的“济世良方”。实际上,作为现代社会的社会系统基础结构的市场经济,其合理性和支配性的价值观念,即工具理性和功利观念,已经拓展至包括私人生活领域的生活世界。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社会结构,方能改变其具有媒体意义的观念。因此,我们所能求的,在我们看来,是功利与德性的并举,是把终极善和普遍善的目标有机地整合进这一结构中去。而现代德性伦理学的理论探讨,在许多方面推进了现代西方的伦理理论。如他们所讨论的品格的建构,实践理性、道德教育、品格与友谊的关系,勇敢、忠诚、羞愧、内疚等品质,都是被西方伦理学界长期忽视的问题。
现代德性伦理学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论,其前景如何呢?人们还将试目以待,正如迈克尔·斯洛特所说:“是否批评将出现,最终将德性伦理学从底兜翻,那只有时间才知道。但是其他观点的问题和德性伦理学的丰富性和它的特色,……就至少使我们应严肃地把它看作一种理论选择。”(迈克尔·斯洛特:《从道德到德性》,英文版,2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