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

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

张宁[1]2006年在《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关联交易是伴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而产生的。所谓关联交易,即指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具有促进企业规模经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功能,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也为各国法律所认可。本文从关联交易主体的概念、关联交易法律界定出发,通过对关联交易弊病的分析,可以得出:关联交易极易成为某些利益集团及个人非法获利的手段,因此可能会侵害交易中从属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制度的严重后果。而且随着现代经济合作性要求的日益提高,关联交易现象对各种行业的影响必将逐渐扩大,因此,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己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但是,综观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大多是行政法规及规定,立法级别太低,且缺乏对各个领域不同规范加以协调、统驭全局的规制理念及原则,造成各领域立法中尚有交叉及冲突之处。同时,也缺乏对基本概念的界定和基本理论的建立与基本制度的设计。 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应包括叁个部分:对促成关联交易达成的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行为进行制约;从实体法及程序法两方面对公司的少数股东进行保护;通过不同的模式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 本文通过比较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实践,运用法理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先对关联交易的产生根源、表现特征及对相关实体的影响做了详细的说明,然后深入分析了从公司法角度规制关联交易的各种法律制度,最后提出我国公司法应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关联交易规制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关联交易的法律体系。

邓小明[2]2005年在《控制股东义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各国公司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股东地位平等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即确保所有股东都能真实地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是现代公司法区别于传统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公司中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是破坏股东平等原则的重要来源。有鉴于此,各国公司法都致力于通过判例学说来向控制股东施加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要求控制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不得仅仅为自己取得利益,或者以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为代价来获取利益。虽然我国实行公司制的时间还不长,但由于特殊的国情,控制股东在我国公司中,特别是上市公司中是普通存在的现象,而我国的公司法是以“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相分离”为理念基础的,按照这种理念,公司的控制权实际掌握在并不拥有公司重要股权的以董事会为代表的管理层手中,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主要对象也就是董事会,因此公司法把规制重点放在董事会上,力图通过加强对董事的义务规定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经济学家对现代各国公司股权结构的研究表明,“两权分离”的公司并不普遍,公司仍然控制在控制股东手中,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规制应该成为公司法的重点。对控制股东施加针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控制股东管理公司的自由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诚信义务规定就与效率原则相违背。事实上,控制股东诚信义务规定所反对的并不是控制股东的所有利己行为,它所反对的是控制股东所从事的并不增加社会总价值,只是通过控制权滥用将本属于全体股东的价值转移至自己的交易,而这本来就应该是促进效率原则的应有之义,本文所阐述的利益冲突交易、挤出合并交易、控制权出售交易都具有这个特点,法律一方面是允许这些交易的进行,另一方面也要求控制股东承担一定的义务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限公司由于其特殊性,中小股东受到控制股东损害的危险性更大,需要法律提供特别的保护。

徐首良[3]2004年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现象。本文的目的就是要从法律角度对该现象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理论、我国的规制实践以及如何完善相应的立法等内容。为达到这一目的,本文采取了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等。 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具有两面性,既可带来效率,也可能有损公平,因而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制,规制的基本思路是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对其加以规范,规制要在利益相关者分析的基础上和在一定的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第二,基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象的现实需要,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制实践也不断发展,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两个方面分别建立了相应的规制制度,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体系。第叁,在规制体系的作用下,我国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状况有所好转,但总体状况仍不如意,法律规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立法存在着一些较大的缺陷,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从而促进这一现象的规范化发展。

夏雪[4]2010年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制演变的研究》文中认为作为转轨经济过程中的制度安排,我国上市公司的出现不是传统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上而下被嫁接到企业中去的。1990年12月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业,中国证券市场便被赋予了承担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例,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剥离而来的,这样的公司结构从出生之日起就与原国有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关联交易便应运而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由于交易双方特定的关联性,关联交易节约了大量的信息搜索、商业谈判、合约实现等交易成本,并可运用关联性保证交易的优先执行。关联交易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的节约、交易安全和效率是其他一般交易望尘莫及的。但同时,若关联方滥用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输送、转移利益,则会侵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利益,从而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在经历了缺失、萌芽和初步形成后,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已逐步建立。但由于“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基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和隐形化,加之国有经济体制的因素,使得关联交易法律制度面临新的变革。本文以法制史理论、比较法学及实证案例为基础,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和大量典型案例的分析,并比较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规制,说明关联交易是证券市场商事规则的典型现象,观察和研究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到一个经济体对商事规则的内生需求和法律制度移植的关系。本文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和上市公司参与企业集团化趋势,提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制度改革的方向。建议在我国上市公司参与企业集团化发展过程中,关联交易法律制度应确认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的事实,从立法引导和司法救济两方面予以规制,在关联交易涉及的多方利益关系中找到规制的平衡点,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规范化,在规定关联方,即主要是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履行必要义务的前提下,考虑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在发挥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这种母子公司组织结构功能的同时,实现上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从而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等的利益。实现法律上的公平和公正,实现法律对关联交易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积极调整。本论文结构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概况。主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和证监会等相关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界定了关联交易、关联方、关联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定义。通过大量数据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分析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产生的背景和原因。说明在我国国有股权集中的证券市场结构下,关联交易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二部分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的演变。从分析关联交易的法律本质着手,以代理理论为基础,分析关联交易的本质是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以及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并详细介绍了我国公司法解决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的规则,以及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体系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从历史的角度介绍了我国关联交易法律制度从缺失、萌芽到初步形成的叁个阶段,说明现有法律制度体系调整关联交易存在着局限性。第叁部分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实证考察。通过对上市公司典型个案的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主要实验体,在关联交易中存在积极应对关联交易和消极滥用关联交易的不同行为倾向,即有在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约束下被动减少关联交易的情况,也有受资产证券化和直接融资引导,主动减少关联交易、提高企业集团内关联交易规范化程度的意愿。第四部分各国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的比较。从欧美成熟市场和亚洲新兴市场两方面,比较研究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关联交易立法以及相关规则制度,探讨各国在规范和监管关联交易行为上的制度优势,并在分析我国与上述国家关联交易法律制度差异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借鉴境外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第五部分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制度演变趋势。通过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参与企业集团化趋势的分析,以中石油为例分析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的特点,结合前述有关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实证考察和境外法律制度对关联交易规制的比较,本文认为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化情况下,可分别借鉴德国事前引导的立法救济和美国事后公平审查的司法救济来规制关联交易,在考虑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基础上,明确控股股东责任,在规定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履行必要义务的前提下,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马志敏[5]2011年在《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文中指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于成功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资本市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繁荣与稳定必须建立在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的基础之上,而关联交易却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提出了严峻挑战。关联交易按性质可以区分为正当关联交易和非正当关联交易。正当关联交易可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增强上市公司竞争能力,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等,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正当关联交易往往成为控股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需要加强法律规制。近年来,由于公司法人制度缺陷、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严重扭曲、相关法律规范的薄弱与空白、公司改制不彻底以及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我国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交易层出不穷,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然而,我国无论是在法律制度建设上还是在法学理论研究上都处于较为薄弱的状态。虽然《公司法》已经初步形成了非正当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体系,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采取强化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构建关联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引入深石原则、细化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措施完善《公司法》,从而有效规制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交易。

孙义权[6]2007年在《论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文中指出关联交易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广泛存在的一种交易形式,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新《公司法》在关联交易的规制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突破,明确了相关的概念,引进了相关的制度,但仍存在着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在系统分析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概念,理论与新《公司法》相关制度的同时,指出了一些其中存在的不足和改进的意见,并在文章最后提出了采取增设《公司法》专章的立法模式,全面系统规范关联交易的法律问题的建议,同时笔者建议引进深石原则等制度,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杨天波[7]2008年在《关联交易与我国公司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关联交易,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因其复杂性、隐蔽性、破坏性,早已成为国外经济学和法学界学者的研究、关注重点,而且发展和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理论学说和实践经验,不论是英美公司法上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还是德国公司法中的关联企业立法,都为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提供了相当有效的立法例和实践经验。由于我国公司法立法的滞后,国内学者大都以较轰动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案例为出发点,以关联交易证券法规制为重点,提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办法,并以此指导了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制行为,这就导致我国关联交易整体研究的滞后,特别是作为商事主体基本法规范的公司法关联交易规制的滞后,这种研究和立法的滞后也客观上纵容了关联交易的滥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公司法主要解决公司诉讼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重大问题与现实问题,特别是提出了规制关联交易的一些基本规范。但由于缺乏坚实的理论支撑,《公司法》(2005年)规制关联交易的规范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本文拟综合采用比较研究、案例实证分析和理论推导等研究方法,以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以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规制为线索,论述我国公司法关联交易规制的法律问题,重点是对《公司法》(2005年)相关条文进行综合评述,以检讨公司法规制存在的不足,并尝试着提出通过公司法更有效规制关联交易的建议。

艾伏军[8]2005年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法规制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两面性,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制的研究,对于促进关联交易制度的完善,引导关联交易的健康发展,促进公司立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总体上看,我国已经建立了关联交易规制的制度框架,但仍存在部分缺陷。主要包括:立法层次低,多方共管体制下规范内容存在不协调,缺乏追责的制度安排,以及缺乏救济制度。基于此,有必要从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方面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与公司法自身的特点是统一的,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的特点主要包括:利益的平衡与协调、任意规范与强制规范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组织规范与活动规范相结合、公司法规制应与其他规制相结合。 在关联交易公司法规制的思路方面,可以参考国外的立法模式,对关联交易集中调整。我国对关联企业的立法以采取关联企业法的立法模式更为合适。同时,应注意公司法规制与其他规制的协调,包括与证券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的协调。就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指导思想而言,主要是在关联企业整体、中小股东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保证公允的、正当的关联交易得以实现,保证非公允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得以规制。 总体而言,规制关联交易需要以全面的、系统的眼光考虑关联交易的规制,建立、健全规制关联交易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外部治理机构、审批制度、回避表决制度、法律责任制度、诉讼制度等。 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需要理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制衡关系,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科学、监督有效。具体地说,要约束控股股东的操纵行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利用好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在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方面,要明确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特别是要建立起独立董事审批制度、股东大会批准制度以及回避表决制度,在审批环节上控制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卞昊[9]2003年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在本质上是各种利益关系的耦合体。关联交易的发生,使公司参与人之间原本广泛存在的利益冲突加剧。关联交易虽有别于一般市场交易,然而,关联交易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是中性的,是一种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既有积极的一面,亦存在消极甚至有害的一面。关联交易的消极因素源于它的法律特征。因此,既允许公平合理的关联交易的存在,又必须强化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应是对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法律上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主要通过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税法进行。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可主要分为对董事抵触利益交易的规制、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以及对债权人的保护叁部分。在证券法上,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关联交易公正和公平的关键。此外,严格的上市审查制度和严厉的制裁措施也是证券法上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的有效手段。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投资者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因此,财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经济实质(特别是定价政策)的披露对维持资本市场的效率和避免误导投资者至关重要。税法上对关联交易的规制重点则在于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和偷税漏税。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机制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存在着不足,没有足够的机制和能力来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进行。笔者认为,在结合我国国情,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特点和成因的前提下,我们应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制度,以完善我国的相关监管机制。

周艳玲[10]2006年在《论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文中提出关联交易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其存在有合理、积极的一面,所以,通常各国法律并非一律禁止公司关联交易。随着我国更多企业集团的建立,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还会进一步增加。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领域的关联交易呈逐年上升趋势,它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降低银行的交易成本,提高银行的整体竞争力;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中存在的不公平关联交易已引发了诸多问题,为银行的控股股东操纵银行资金、转嫁投资风险提供了种种机会,这对金融行业的规范运营与稳定发展都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和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关联交易,既要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遏制其消极有害的一面,也不能因噎废食,对其一概否定,最有效的方法应当是在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之间建立起合理的平衡机制,将其引入正确轨道。因此,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内部机构进行治理,主要通过对控股股东的权利限制与对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积极保护,来达到从根本上有效防治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目的。 本文在充分调查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现状及影响的基础上,论述了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并借鉴西方国家相关立法经验、制度设计,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期望能对建立有关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的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具体分四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章: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一般性理论。主要通过对国内外法规的规定以及专家学者在这方面的观点的阐述。阐述对关联交易、关联方的界定以及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界定标准。 第二章: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实证考察。该部分深入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负面影响、动因分析以及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深层次法治意义 第叁章:对国外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立法状况的分析。通过分析国外在规制关联交易中通行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总结出应该对这些原则与制度进行借鉴,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研究出行之有效的规制办法。 第四章:对我国有关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立法状况进行了分析,并主要从完善公司法体系、加强银行内部治理、明确控股股东责任、加强信息披露等几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参考文献:

[1]. 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研究[D]. 张宁. 郑州大学. 2006

[2]. 控制股东义务法律制度研究[D]. 邓小明. 清华大学. 2005

[3].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D]. 徐首良.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4

[4].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制演变的研究[D]. 夏雪.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5]. 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D]. 马志敏.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1

[6]. 论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D]. 孙义权. 吉林大学. 2007

[7]. 关联交易与我国公司法[D]. 杨天波. 苏州大学. 2008

[8].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法规制若干问题研究[D]. 艾伏军. 武汉大学. 2005

[9].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研究[D]. 卞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10]. 论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D]. 周艳玲. 北方工业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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