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组织_农业产业化论文

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组织_农业产业化论文

关于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产业化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纪之交,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健康的姿态在广大农村稳步、快速发展。发展农业产业化经 营必须以其经营组织为载体,否则也就谈不上实施农业产业化。本文针对现阶段我国农业产 业化经营的组织建设问题,发表一些看法。

一、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基本模式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龙头组织的带动,将 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用利益机制连结起来,实施一体化经营的一种新型的经营 组织形式。

现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呈多样性,从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主体之间的经 济关系来分析,主要有3种基本模式:

1、合作社组织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民办。即以农民为主体,在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基础上兴办的。社员的资格是自愿的 、开放的,任何能够利用合作社服务并愿意履行社员义务,承担社员责任的农民或涉农个人 都可以入社。

(2)民管。合作社是由社员民主管理的,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合 作社的管理人员由社员选举产生,对社员负责。

(3)民受益。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济和其它活动。社员对合作社的资本作出公平的贡献 并加以民主的控制。社员对其它具备社员资格而认缴的会费或股金等资本只能得到有限的回 报。合作社的盈余用于三大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按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 交易量大小(或比例)进行返还(惠顾者原则);或用于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它支出活动。

(4)自主和自立。合作社是由其成员控制的互利互助的经济组织,它在国家既定的法律、法 规及方针、政策等框架下,遵照市场经济规则独立自主运作,不接受政府不合理的干预。

(5)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为社员、管理人员提供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树立社会公德 、掌握科技知识和生产技能,增强他们合作意识等。

在合作社模式中,又可分为(1)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如北京市的村级经济合作社;(2)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如各地的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协会等;(3)供销合作经济 组织等。

目前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充当两种角色:

一种是充当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这类合作社多数是实施产、销一体化经营,即对合作 社员生产的鲜活农产品实行“四统一”:统一提供化肥、农药、籽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 防治病虫害,统一销售农产品。一部分合作社还加上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等合作内容。少数 合作社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这类合作社兴办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对一部分农产品实 行初(粗)加工后,销售到市场上或卖给与其有合约关系的龙头企业。

另一种是充当中介组织作用,即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中间起中介。这类合作社的 中介作用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代表社员的利益,与龙头企业进行谈判并签订农产品 产销或初加工合同;二是在合作社内部起约束作用,监督本社社员,按照合同完成各自的生 产任务。

2、合同(契约)组织模式

这种组织模式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市场主体或生产经营主体之间按照相互签订的合 同契约来承担各自的责权利。这种合同契约组织模式的表现形式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公司+农户”模式。就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包括专 业批发市场)与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户签订合同。

在“公司+农户”的模式中,近几年,又演变成多种组合方式:

(1)“订单农业”。龙头企业同社区组织,如乡级政府、乡级技术推广部门、村委会等部门 或中介机构签订购销合同,这些部门或中介机构再通过下达“订单”形式同社区内的农户发 生产销关系。也有不少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形式,直接同农户发生产销关系。

(2)签订产销合同。龙头企业与专业农户直接签订比较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文本中有明 确的责、权、利,如龙头企业对专业农户的服务内容和方式,收购农产品的价格,有的规定 保护价收购,有的规定价格随行就市,有的规定市场价格和一定比例的浮动,有的还规定公 司利润返还的比例等等。

(3)“返租倒包”。就是龙头企业与村级组织统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在不改变农用土地使 用性质的前提下,土地连片出租,企业集中经营。农户的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农户通过 转让(出租)土地的经营权,每亩可获得一定的年租金。企业再将集中起来的这片土地包给农 户种植,失去土地经营权的部分农民成为该企业的农业工人,按劳取酬。公司租赁土地的时 间不等,一般10年,有的达30年甚至50年。

(4)土地入股。农民以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把土地集中起来,折成股份,签订合同,同龙 头企业组建成立股份合作制公司,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盈利。

另一种是“公司+合作社+农户”。即:龙头企业同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合作 社再同社员签订产销合同。合作社在中介作用中从公司得到一定的管理费,再统一向社员提 供多项或系列化服务。

3、企业组织模式(类似于国外的垂直一体化形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

(1)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或贸工农各环节集中在一个企业内;

(2)是一个产权独立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

(3)有属于企业自己的相对独立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4)一体化经营的各环节之间既要按照企业组织原则或章程来运作,又可按照合同来约束。

上述三种模式,在现阶段或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以合同契约组织模式为发展的主导类型 。合作社组织模式占有一定比例,今后将会有较大的发展,但很难形成主导类型。至于企业 组织模式有,但比较少,多集中在农垦系统的国营农场中。

二、研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具有重要的现实与深远意义

首先,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产生与发展,是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一大突破,是农村 组织制度的一大创新,是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农村改革确立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广大农民有了生 产经营权和财产权,农户家庭成为农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极大地解放了农业和农村生产 力。但是,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中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仅从经营组织制 度上就凸显出三大问题:一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特别是大批专业户与专业大户的出 现,越来越不满足单一生产环节的服务,要求把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提高到一个新的水 平;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突破社区的狭窄范围、开拓市场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三 是许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功能的“异化”(或职能的行政化或管理职能的强化)和经济实 力的脆弱,无法履行向农户提供生产要素市场及农产品市场的服务职能,更谈不上“资产积 累和资源开发”也就是说“统”的职能弱化。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产 生和发展,为解决上述三大问题,找到了现实的办法和途径。是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 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新。

其次,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产生和发展,是实现农业现代化一个现实的、重要的组 织 资源。

我国人多地少,经营规模小,农业基础薄弱。实现农业现代化,决不能靠盲目追求土地经 营规模的扩大,也不可能靠政府高额补贴,必须依靠经营体制与经营组织创新,推动农业规 模效益、技术进步和农业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使农业由传统管理方式向现代管理方式转 变。仅有技术装备和技术水平的现代化,没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机制的现代化,是实现不了农 业现代化的。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就是管理方式和管理机制现代化的一个现实的组织载 体。实践证明,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多样化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正是农村组织 结构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它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第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农业在产业组织层面上应对加入WTO的必 然选择。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层面上面临的竞争对手,是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很高 的大农场主及其组成的合作社联盟、大公司、跨国公司和由农产品出口国组成的国际性垄断 集团。在这样情势下,单纯地依靠传统的农业组织结构不能完成农业与国际市场的对接,更 难抵御和参与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农民的合理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根本的出路在 于: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各种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形式,把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组织 起来,形成聚合规模经济,提高农业整体素质,提高农业的市场集中度。也就是说,要在农 业产业组织层面上,培育、发展一大批具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来抗衡国外大公司、大集团并 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实践证明,多样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可以担当起这样一个十分重 大的使命。以“公司+农户”这种组织形式为例,这类龙头企业具有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 四大”优势:一是规模经营优势。二是信息优势。三是农产品质量与数量均衡供给优势。龙 头企业的这些优势,有利于增强其参与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能力。

三、提高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对策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处在发展初始阶段,从总体上看,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还比较低,突 出的问题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规模较小,实力较弱;龙头企业的带动能力与抗衡风险 的能力还不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内部机制不健全,尤其是利益联结机制亟待完善;政府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一些政策还未到位,尤其是发展合作社缺乏法律与政策支持等。 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建设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抓手,只有把农业产业化经营组 织建设进一步抓实、抓好,才有可能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主要对策:

1、增强龙头企业的核心能力。

“公司+农户”,即龙头企业带动型是当前及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主 导类型,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承担着开拓市场,组织生产,加工增值,科技创 新,资本增值与带动农户等6大功能。把龙头企业做强做大,才可以增强带动农户能力,才 可以促进区域经济或跨区域经济的发展。这是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建设,提高农业产业 化经营水平的关键。

做强做大龙头企业,增强龙头企业的核心能力至关重要。核心能力包含企业核心产品的市 场竞争能力与企业资本扩张能力两大方面。核心能力的建立与增强,是发挥龙头企业竞争优 势,参与并赢得市场竞争的法宝。要增强龙头企业的核心能力,重要途径是,企业必须有效 地运用企业内部管理型战略和企业外部交易型战略。企业内部管理型战略实质是一种产品扩 张战略,它是在企业现有资本结构下,通过有效地整合内部资源,用现代营销手段来开拓与 建立市场营销网络,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提高管理能力等各种内部挖潜措施,维持并增强企 业竞争优势。企业外部交易型战略是一种资本扩展战略,企业通过吸纳外部资源,包括组建 合营企业,吸收外来资本,开展技术转让,实施战略联盟,进行长期融资,进行兼并、收购 、控股、参股以及发行债券、公开上市等多种手段,使企业资本保值、增值与扩大,以增强 企业资本实力。

能否有效运用企业内部管理型战略与企业外部交易型战略,最根本的问题是企业经营管理 层的素质,有不少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与手段,仍然沿袭传统的模式,尽管一些企业已 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但旧的管理理念与方式的惯性力仍非常强劲。可见,建立现代企业法 人治理结构,提高龙头企业管理层的素质,是当务之急。

2、健全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内部的利益机制。

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点,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主体不是一个,至少是两个或两 个以上。在这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内部必须妥善处理好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各方面 的利益关系。

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订单农业”的履约率不太高。造成履约率不太高的原因是 多方面的,既有市场,特别是国际市场波动的影响,又有合同制定不够完备的原因;既有农 民合同意识不强的原因,又有行政部门不恰当干预的影响。总之履约率不太高,实质上是在 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司与农户双方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市场上的信用关系,在双方关系上缺乏 足够的社会资本。

利益机制实质上是利益分配机制。一体化经营组织,必须对其参与者(龙头企业与农户)拥 有某种利益诱因,即经济利益的吸引力,通过实现一体化经营组织整体目标的同时,也能够 实现各参与者各自的目标,这是一体化经营组织保证其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实现一体化组 织的整体目标与参与者各自目标的最佳结合,则取决于组织制度的保证和实际运用的规范。 因此,在建立与完善利益机制时,必须把握几点:(1)签约各方面制定完备的平等互利的产 销合同(经济合同);(2)合同要明确规定签约各方的权益和义务,运行规则,违约罚则;(3) 签约各方均为平等的合作者或平等交易伙伴,自愿签约,自觉履约,尤其是在合同价格的议 定上,要体现民主与公平;(4)合同是有法律效力与约束力的,需要有鉴证人或经公证。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一般的加工企业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它要带动农户,通过龙头企业 的带动,能使所带动的农户得到实惠。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运行比一般的加工企业 复杂得多,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看作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 个环节在运行中出了问题,就会影响产业化经营组织整体目标和参与者各自利益目标的实现 。为此,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运行时,除了正确建立上述利益原则和利益分配机制外,还 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效率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以有限的资源去谋求最大成果。它与利益原则的联系在于,要保 持产出与投入的正平衡,使利益原则落到实处。一体化组织体系是按照专业化的分工和协作 要求而有规律、有秩序地运作,必定产生规模效应,协同效应;加之参与者对一体化组织的 忠 诚和效力,从而产生新的价值。所以,一体化组织体系内部要较好地发挥效率原则,这样才 能尽可能高效率地利用各种给定的资源,使效率原则成为管理行为的现实。

协调原则。在一体化经营组织内,必须在协调一致的状况下实施专业化分工,否则产、加 、销各环节无法实施一体化经营。运用协调性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参与农业产业化组 织的各方客观上要求有技术或产销联系上的较强相关性。这就促使各参与主体要在组织协调 中发挥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协同效应,节约成本费用,共同创造组织协同优势。

平衡原则。农业产业化组织系统同一般企业相比,除了具有一般企业组织中三个不同类别 的企业家、雇员和客户(消费者)外,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是由多个不同的生产企业、农户或 单位集合而成,这些多个不同的产加销联系的企业、个人、单位或纵向结合于一个决策主体 ,或以合同(契约)形式分散存在。由于产业化组织系统中存在着多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 如果合同(契约)订得不合理,或合作诱因不充分,或合作盈余被某个参与主体所垄断,那么 一体化组织将因推动存在的动因而消亡。根据这一平衡性原则,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内各参 与主体之间必须存在着建立在组织共同目标下的互助互利的经济关系,而不是超经济的行政 管理关系;系统内部应实行分层次的目标管理,但不允许存在垄断行为。

3、要正确发挥政府的职能。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宏观指导与管理上,正确发挥政府的职能,则是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 组织建设的重要保证。

政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建设方面,要扮演调控者、服务者与支持者的角色,保证农 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有序、健康、快速发展,保持效率和公平。

首先,政府要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多样化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发展的组织模 式上新生龙头企业与农户的选择,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其次,要积极引导。鼓励制度创新与组织创新,鼓励两种组织资源或多种组织资源的对接 ,并通过抓一批不同类型的典型,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逐步形成“利 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第三,要搞好规范、协调与监督。政府不是直接干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活动,而是把注 意力集中于按照市场经济法则规范各参与者的行为,协调各自的利益关系,协调农业产业化 经营组织在运行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监督合同的执行与履约。

第四,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当前,要保证农业部等八部委已出台的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同时,要研究制订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政策与法律,使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 兴办与发展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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