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市场主体形态假设_农业论文

我国农业市场主体形态假设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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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市场主体指的是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它既包括农业中的自然人也包括以一定组织形式出现的法人,在广义上,还包括一些非赢利性机构。本文只考察农业生产领域中为市场生产物质产品并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的或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

一、农业市场主体的基本组织形式

农场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农业市场主体的基本组织形式。现代农场一般表现为使用机器、规模较大的农业生产企业。从它的财产组织形式上看,分为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其中最普遍、最大量则是家庭农场。正因为如此,家庭农场便构成了本文特定的研究对象。

人类社会至今还没有找到比家庭农场更能适应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这是因为家庭农场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构成的经济组织,其成员之间具有天然的亲和性,家庭成员的利益高度一致,劳动不需要监督,不存在道德风险。家庭的随机决策由家长作出,不存在与其它成员之间的讨价还价,具有迅速、快捷、应变能力强的特点。这种快速反应能力最能抵御自然界的不确定因素对农业生产的干扰。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农业中,凡家庭经营基本上是成功的。美国农业堪称世界各国农业之最,但其基本组织形式是家庭农场。如果将以家庭为依托的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计算在内,1987年,美国的家庭农场占全国农场总数的99%(盖尔·克拉默、克拉伦斯·詹森,1991)。法国同样是一个农业发展成功的国家,其农业生产也是以家庭农场为基本单位的。北美和欧洲大陆的其他农业现代化国家无一不是这样。与农业中的家庭经营状况相反,那些实行大雇工农场、大种植园和大牧场、还包括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农场、集体农庄、生产队等超家庭经营都是低效率的。

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在西方农业现代化国家一直占较小的比重。它们的产权结构虽然对工商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但对农业却不相宜。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效率的偏低决定了,在西方国家对其持支持态度的不多。这两种农业组织形式无疑是农业市场主体,但在农业市场主体的总体中地位并不重要,本文姑且存而不论。

农业中的微观经济组织还包括一体化企业和合作社,从市场主体的角度考察,一体化企业是市场主体但不是一种独立的财产组织形式;相反,农业合作社是一种独立的财产组织形式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此,二者都不能构成农业市场主体的基本组织形式。对此,尚须加以理论上的说明。农业中的一体化企业指的是连续的生产阶段/ 或销售阶段在一个厂商内部的协同。例如:种小麦的农场主买下一个面粉厂或者反过来面粉厂买下小麦农场。无论属于哪种兼并方式,从一体化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内容上看,原来的纯农业如今构成了一体化企业中一个较大或较小的部分。然而,一体化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仍然要采取以上三种形式中的某一种。

农业合作社是按照农场主共同出资、出劳、平等持股、合作经营、按股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等原则建立的独立的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社之所以不是严格的市场主体,因为合作社是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它的外部效益大于内部效益。没有很强的市场化目标。

对发达国家农业市场主体基本组织形式的考察是为了昭示我国未来的市场经济中农业市场主体基本组织形式的前景。我国农业经过第一步改革,造就了两亿多个生产经营主体——农户,其绩效是举世公认的。农户生产经营已构成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基础。早在1987年,我国农民家庭纯收入中,来自家庭经营的部分就占81.48%。可以肯定, 家庭生产经营将是我国未来的市场经济中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主体形式。我国农业下一步的市场化改革,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的经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家庭经营,使其成为现代化的家庭农场和真正的市场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并不排斥其它形式的农业市场主体的发展。

二、农业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

农业市场主体必须是独立的产权主体。这在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是早已解决了的。就我国来说,在保证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现这一目标,却面临着艰巨的改革任务。在我国,农户拥有独立的产权是其从事地产保值、积累的前提。产权独立的农户从市场上购进地产和直接投资于土地,都是自身地产价值和财富的积累,转让地产可以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只有在这时,才能开展地产流动。也只有在这时,市场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在我国现行的农业土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无偿承包使用的土地制度下,农户实际上没有独立的产权。由此导致承包者对土地的保值增值漠不关心,既不愿接包土地,离开土地时,又不愿放弃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不能通过市场流动,市场机制起不到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我国农业产权改革的目标是:现行承包经营农户必须成为产权独立的家庭农场。首先,家庭农场以股份形式获得合作社土地的部分量化的所有权(另一部分地产价值以集体股名义存留,以保留土地公有为主的性质),并以所有者应有的权力约束合作社的地产经营活动)同时获得所有权收益。其次,家庭农场以土地租佃人的身份获得土地的长久使用权,最终促使农民立足于农业时经济地利用土地,自觉积累地产财富;离开农业时急切地转出土地,获得相应的产权价值补偿。

三、农业市场主体的经营规模

在这里,我们将生产专业化问题加以舍象,专门考察农场的经营规模。规模很小的农户,生产以满足自身消费为目的,少有要素购买和产品出卖行为,与市场很少发生联系,生产只受自然规模和家庭成员消费偏好的调节。这样的农户便不成其为现代家庭农场和市场主体。问题是,农户生产规模究竟达到多大才能成为现代家庭农场和市场主体?对此,由于不同的国家自然、历史和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农民家庭自消农产品水平的悬殊,我们不能提出一个适合于任何场合的统一的量化标准,但可以原则地加以定性。那就是:农户为市场而生产的部分占绝对大的份额,自给性生产部分微不足道,以致市场供求和价格信号成为农户唯一的决策依据。

农场的规模也不是越大越好。农场规模的扩大受到单位产品成本最小化原则和农产品供给者市场力量负效应的双重限制。首先受到的是单位产品成本最小化原则的限制。在产出为一定的情况下成本最小化或在成本为一定的条件下产出最大化是企业通行的原则,亦即利润最大化原则。从长期来看,农场的规模只是在某一点上单位产品成本才是取小,不及或超过,单位产品成本都不是最小。

农场规模的扩大还要受到农产品供给者市场力量负效应的限制。著名发展经济学家张培刚(1991)认为:由于农业中的区位限制等原因,在农业市场上也流行着不完全竞争。由此推论:在一定的区域内,农场规模大到一定的程度也有可能造成农产品供给的垄断。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一旦由大农场来决定,其后果是不难想象的:农场主将以维持高价而不是以增加产量来获得最大利润,从而造成农业生产资源的不充分利用;特别是农产品的需求非弹性性质决定了消费者的利益必然受损。所以,农场规模的上限是客观存在的。至于农场规模上限的标度在哪里,则具有很大的相对性。它取决于一国的机械化程度,农场管理水平,要素秉赋等因素所决定的劳地比的高低,城市化程度等等。

我国是世界上人均耕地最少的国家之一,农业人口占80%以上。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农业劳动力的吸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即使到了工业化和城市化实现之日,农业人口的比重必定高于先进工业国的水平。这是因为我国的农业生产要素秉赋决定了在对传统农业改造中只能选择多用劳动、节约资本型技术。它决定了我国未来的家庭农场规模可能仍然在10公顷以下,大农场只是少数。即使如此,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任务还是很艰巨的,但不是不可以解决的。这可以从当今美国农业已经建立起了一个高效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农业分工结构上,每个农场主从事农场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就有9 个劳动力为他提供全方位的有偿服务。我国未来的农场规模小型化决定了不可能达到美国那样的就业结构,但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对农业直接生产过程中剩余劳动力吸收的前景还是可观的。此外,城市化过程更是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一个重要途径。

农业家庭生产单位成为市场主体,其规模越小对专业化水平的要求越高,而在规模较大时,即使从事多种产品的生产,也不失其市场主体的身份。这是因为农产品是人类的基本生存资料,农业生产者自己也要消费农产品。倘若农户生产规模狭小且产品种类很多,可能就是以自给性生产为主的个体或承包农户,而不成其为市场主体。假如生产规模不变,生产的品种越少,产品的市场化份额越高,小规模的家庭生产单位也会成为市场主体。相反,农业家庭的大规模生产即使包含的产品种类较多,因每种产品的批量较大,自消部分变得微不足道,本质上仍然是为市场而生产。但这不等于说,大规模家庭农场不需要专业化。专业化对使用机器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大意义。

四、农业市场主体的行为特征

相对于我国现行的半自给性承包经营农户而言,作为市场主体的家庭农场,其经济行为具有一系列的特征。

1、具有充分的知识和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 真正的农业市场主体必须是理性的经济人,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要素市场上的各种要素的价格,并加以比较,实现合理的替代。在保证产出一定的条件下,投入最小化,或在保证投入为一定的条件下,产出最大化。还必须对产出品的价格和供求作出理性预期,以便把生产安排在最有利的水平上。

2、与外部的一切经济联系通过市场。 首先要依据市场的供求状况和价格变动决定生产内容:其次要从市场上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生产要素;再次要根据市场信号的变化调节生产经营活动;最后,产品的价值通过市场来实现。

3、决策自主化。 农场的决策自主包括选择要素和产品的买主和卖主;自由吞吐生产要素;自行决定资源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手段。以市场信号为唯一的决策依据,只服从法律,不服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意志。政府的作用首先表现在宏观调控上。中央政府从社会目标出发,运用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等方面的可控变量影响市场,通过市场传导机制改变市场信号,再由变化了的市场信号引导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法律和市场规则从外部规范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充当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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