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计师的代理人性质分析社会审计的监督机制

从审计师的代理人性质分析社会审计的监督机制

林薇[1]2002年在《从审计师的代理人性质分析社会审计的监督机制》文中提出理性经济人特征是描述所有者和审计师行为及其效用函数的重要假设和分析基础。由此引出审计师在公司体制下应当承担风险这样一个理念,对于得出包含审计师的最优公司合约模式、揭示审计需求理论中审计师激励因素以及对审计师工作进行监控等概念具有重大意义。论文采用所有者-经理人-审计师多代理人模型为基础进行分析,主要成果是:⑴得出能够防止共谋和不努力工作的模型最优解集合;⑵通过因素分析阐明审计师工作努力程度与所有者监控力度之间的直接关系,以及审计合约最优解的行为策略组合及其制定顺序;⑶引申分析所有者监控力度与审计风险、审计师惩罚力度之间的关系;成功的将模型从单一期间扩展到多期间情况,并且将审计师声誉等非现金收入形式的效用影响加入到模型当中;⑷通过分析审计实务中的所有者行为特征说明所有者对审计师工作实施监控的必要性,以及实现该监控所需的条件。最终得到的模型结论是:若所有者能够保证一定程度的核查力度,那么总会有适当的审计合约能够保证不会出现共谋,并且有效的激励经理人和审计师努力工作诚实报告。由此对现实中所有者行为特征进行研究,探讨我国现有的社会审计监管手段的特点并且根据模型最优解提出了监控机制继续改进应遵循的途径和方法。

姚刚[2]2012年在《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研究:一种新的内部控制审计观及其实现》文中研究说明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随着美国安然、世通等破产舞弊事件的发生,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把上述事件归罪于内部控制的失效,从而导致了美国《2002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又称萨班斯法案)的出台。该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报告内部控制的情况,同时聘请外部审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至此,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在美国正式确立,也引发了全球范围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化浪潮。2008年5月,我国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确立。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正式发布,明确自2011年起,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中实施,并于2012年起在上海深圳A股主板的所有上市公司中实施,要求审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由此,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正式开始实施。然而,在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确立和实施过程中,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存有较大的争论。这些争论既包括审计技术方法、缺陷评估标准、以及怎样开展整合审计等实务操作层面,也包括内部控制审计的理论层面,如内部控制审计对象是企业内部控制本身还是管理层关于内部控制的认定,审计范围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还是全面内部控制,是时点内部控制还是期间内部控制等。尤其是2011年以来,有学者指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研究进入了一个为不能独立存在的系统寻找独立存在理由的尴尬境地,更有学者质疑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定位的合理性。基于此,本文认为需要回到审计理论的起点,对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做出理论解释,进而回答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内部控制审计目标及其实现机制等基本理论问题。对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研究,将有助于解开当前内部控制审计理论和实务中的各种疑问,系统地构建内部控制审计理论框架,并指导内部控制审计方法论的形成和审计准则规范体系的建设,从而促进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健康发展。这是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所在!基于上述背景和选题,本文是对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其目的是揭示内部控制审计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内部控制审计观,进而研究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及其实现机制,即解决“为什么”和“是什么”的问题,而不是对内部控制审计实务操作层面的研究,即解决“怎么做”的问题。审计是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物,内部控制审计也不例外。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从委托代理关系的变迁出发,考察内部控制审计产生的动因;从传统委托代理机制的失灵与修复出发,揭示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本质及其合理性;通过对内部控制及其目标的再认识,明确内部控制审计目标的具体含义,进而确立内部控制审计目标的实现机制,并结合内部控制审计的特殊性提出完善配套措施的建议。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第一,作者提出了一种新的内部控制审计观,即内部控制审计是传统委托代理监督机制的创新,是对委托代理过程的监督。传统委托代理激励机制是通过经营者参与企业剩余收益的分享来实现的,因而相应的监督机制只需要对剩余收益进行核实,即对委托代理结果进行监督,开展财务报表审计。当委托代理关系中各方利益取向发生异化时,仅仅依靠对委托代理结果的监督就不能起到对委托代理关系的监督作用,出现了传统委托代理监督机制的失灵,因此需要对委托代理监督机制进行创新,在对委托代理结果进行监督的基础上,增加对委托代理过程的监督,即开展内部控制审计。第二,传统委托代理监督机制的失灵来自于委托代理各方利益取向的异化,而这种异化来自于经济制度的创新。从委托方来看,现代金融制度创新,如公司股份制,资产证券化等,使得委托代理关系多极化和委托方多元化。委托代理关系多极化使得处于中间层的受托方同时又是委托方,利益取向变得模糊,而委托方多元化则使得委托方之间利益不完全一致,大股东可能剥削小股东而获利。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如有限责任公司制和保护性破产制度的引入,使得大股东可能通过剥削债权人,为获利而破产。从受托方来看,激励制度的创新,如股票期权制度的引入,使得受托方不再仅仅依赖于剩余收益的分享,而更多地依赖于股票收益。上述委托双方利益取向的异化,造成了传统委托代理监督机制的失灵。第叁,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鉴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发表意见。对内部控制及其目标的理解将决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定义,从而决定内部控制审计目标。本文从委托代理关系出发,结合企业契约理论关于企业契约不完备的观点,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契约观,指出内部控制是企业不完全契约的补充。从委托代理关系来看,企业内部控制包括:以所有者为中心的对经营者的控制和以经营者为中心的对各级管理者、员工的控制。按照内部控制契约观,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是降低交易费用,即保证康芒斯所称的第二类交易的效率,使其在企业组织中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的交易费用。第四,内部控制审计目标的实现机制包括叁个部分: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内部控制有效性价值判断标准的确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与审计结论的形成、内部控制审计配套保证措施的完善。本文按照内部控制契约观提出了内部控制降低交易费用的叁种测度,即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层面、表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测度;按照评价学原理,提出了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定性和定量评价路径,并结合内部控制降低交易费用目标提出了缺陷评估的步骤,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内部控制审计结论形成的原则;考虑内部控制审计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审计成本效率和审计报告法律责任的特殊性,提出了完善相关配套保证措施的建议。

贾莹丹[3]2015年在《审计师聘用议案、中小股东异议与审计师反应》文中指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是我国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为了缓解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人们对很多公司治理机制如董事会安排、所有权结构、管理层激励、债务融资、经理人市场、控制权市场及投资者法律保护等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对中小股东自身治理机制(如股东投票制)方面的研究却长期被忽视。随着很多公司治理机制被市场实践证明无效,让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倡议和实践变得越来越多,关于中小股东自身治理机制的研究开始逐渐引起各方重视。作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自身治理机制,股东投票制给予了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治理议案的投票权,中小股东对这种投票权可以有“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两种选择。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中小股东享有与大股东等同的投票权,但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中小股东处于劣势地位,对于管理者或大股东发起的公司治理议案,中小股东的投票结果一般不会对议案的最终通过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传统观点普遍认为,我国中小股东“用手投票”难以起到有效的公司治理作用,对于大股东的利益侵占,中小股东通常只能表现为“用脚投票”或“搭便车”。本文认为,对中小股东“用手投票”治理效应的传统认识主要关注的是中小股东投票对公司重要议案最终通过与否的影响,即对管理者和大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直接约束作用,而没有考虑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可能蕴含的信息价值及其可能产生的间接治理效应。当有中小股东对公司重要议案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本文统称为中小股东异议)时,可看作是中小股东以公司重要议案为载体来表达对管理者和大股东不满的表象,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风险信息,鉴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矛盾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主要矛盾,那么,对中小股东异议的研究就显得尤其重要。然而,到目前为止,结合我国特殊的经济制度背景,关于在什么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治理议案中更可能出现中小股东异议,以及治理议案表决结果中出现的小股东异议是否会影响其他关注公司治理风险的市场参与主体(如审计师)而产生间接的治理效应,尚鲜有研究,这些也构成了本文的研究动机。围绕这一关注,形成了本文的两大部分研究内容,一是中小股东异议的影响因素;二是中小股东异议对审计师行为的影响。其中,研究的主要情境是上市公司的审计师聘用议案。具体研究内容及主要结论如下:首先,在中小股东异议的影响因素研究方面。本文选取可能影响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风险认知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审计师,以及可能影响中小股东投票积极性的股东大会四个方面的特征,对中小股东异议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考察。通过对2002-2013年726例改聘审计师的公司-年观测的研究,本文发现:(1)审计师改聘议案表决结果中中小股东异议出现的可能性与审计委员会规模、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比例显着负相关,而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的比例不相关。结果表明,中小股东更加认同规模更大、专业性更强的审计委员会,从而对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可能性更小。中小股东并不看重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2)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状态对审计师改聘议案表决结果中中小股东异议出现的可能性没有影响。并且有迹象显示,中小股东可能会将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看作是更高的董事会勤勉度,而不会将其认知为盈余质量不高的信息。(3)审计师质量的下降能显着提高审计师改聘议案表决结果中中小股东异议出现的可能性,意味着中小股东能够感知公司治理议案隐藏的治理风险信息并作出反应。(4)股东大会上股东参与人数、提供网络投票能显着提高审计师改聘议案表决结果中中小股东异议出现的可能性,意味着中小股东参与成本的降低和参与积极性的提高有助于中小股东投票机制治理效应的发挥。其次,在中小股东异议对审计师行为的影响研究方面。本文研究了中小股东异议所可能蕴含的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风险信息能否被审计师认知并影响其审计收费行为和审计报告行为。具体分为叁个部分。1.审计师改聘情境下中小股东异议对审计师收费行为的影响。通过对2000-2013年间1180例改聘审计师的公司-年观测的研究,本文发现,审计师改聘议案的表决结果出现中小股东异议后,后任审计师在首次承接业务当期的审计收费显着提高。这说明后任审计师对审计师改聘议案表决结果中的中小股东异议会有所关注。这种结果背后的原因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后任审计师将审计师改聘议案的中小股东异议评估为更高的风险水平(与未出现中小股东异议相比),进而收取更高的审计费用,即审计风险假说。二是审计师改聘议案的中小股东异议可能会引起后任审计师对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代理冲突的担忧,管理者和大股东为安抚审计师而对其实施收买行为,导致审计费用提高,即收买审计师假说。2.审计师改聘情形下中小股东异议对审计师报告行为的影响。本文发现,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审计师改聘议案表决结果的中小股东异议本身并不显着影响后任审计师在首次承接业务当期的审计报告决策;但对于改聘前收到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客户,中小股东异议的出现显着提高了后任审计师在首次承接业务当期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这说明后任审计师对中小股东异议的关注和反应不是无条件的,也说明审计师改聘议案表决结果的中小股东异议所导致的审计收费的提高符合审计风险假说。3.审计师续聘情境下中小股东异议对审计师报告行为和审计师收费行为的影响。通过对倾向得分匹配法(PSM)获得的2003-2013年1028个续聘审计师的公司-年观测进行检验,本文发现,在审计师续聘议案的表决结果出现中小股东异议后,继任审计师在新一期更不可能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本文推测,在审计师续聘这一不引人关注的公司常规活动的情形下,当公司预期新一期如果按照严格审计可能会收到不利审计意见时,有向继任审计师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假如中小股东对此有所察觉,可能会对审计师续聘议案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但由于管理者和大股东对继任审计师的收买行为,甚至在中小股东异议出现后管理者和大股东会加大收买的筹码,这使继任审计师更不可能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进一步对中小股东异议如何影响审计收费的测试也证实了这一结论。综上,本文说明,一方面,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事项的认知及其参与股东大会的成本和积极性会影响其具体投票表现。另一方面,尽管中小股东“用手投票”投票结果中出现的中小股东异议能够引发外部监督力量的关注,进而发挥一定的间接治理效应。本文的研究可能会对理论和实务产生以下贡献:1.理论意义首先,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了股东投票决议审计师聘用的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方面的文献。其次,为我国中小股东“用手投票”具有间接治理效应提供了证据。第叁,本文显示,中小股东异议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信息,为代理风险的衡量提供了新的度量方式。2.实务和政策意义首先,有助于管理者了解能够引起中小股东不满的公司治理要素,为其经营实践和公司治理提供参考。其次,有助于审计师更好地识别客户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风险信息,进而调整服务战略和提高服务质量。第叁,有助于投资者正确认识其投票行为的后果,促进其重视对公司治理事项的投票权,也为其投资决策提供了另一种经验借鉴。第四,有助于监管机构更清晰地认识中小股东投票机制的实施效果,从而有的放矢地加强监管和创造便利条件来促使积极股东的形成,进而促进中小股东治理效应的发挥。

徐荣华[4]2009年在《审计意见购买:内在机理及其治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独立审计旨在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或可信度。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独立审计能够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这就是管理当局自愿向债权人和股东提供财务报表以及自愿聘请审计师来鉴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的根本原因。经验研究表明,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确实具有一定的信息含量,即审计意见是具有一定经济后果的。然而,如果企业通过解聘威胁或者增加审计费用相诱惑的方式以取得审计师支持其发布的财务报告,就会产生非常不利的经济后果。企业和审计师的这种做法就是审计意见购买行为(Auditor Opinion Shopping),美国SEC(1988)将其定义为“上市公司寻求审计师支持自己的会计处理(即使这种会计处理会损害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满足自身的财务报告的需要”。显然,审计意见购买行为会损害审计独立性,降低审计质量,并导致审计失败。即它会对投资者的行为产生误导,从而降低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果。同时,审计意见购买完全背离了“受托经济责任”的基本理念,极大地削弱了审计控制,并防碍审计功能的拓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审计意见购买行为未能满足社会公众期望,弱化了审计职能,影响审计在资本市场上作用的发挥。因此,研究审计意见购买的内在机理,揭示其基本特征和规律,有利于避免和规避此类行为的发生,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审计在维护资本市场中的功能和作用。国内外学者对审计意见购买行为进行了广泛而充分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的文献。针对中国资本市场的研究未能做到深入、系统,因而所积累的证据具有片面性。主要不足如下:第一,没有很好地结合审计市场需求特点。例如,中国审计市场完全由政府推动的,属于强制性需求,自愿性需求不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价格竞争是主要竞争方式。但现有的经验研究没有很好地验证这个假说。第二,没有很好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例如,办事“讲关系”、“讲人情”是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特色。通过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来实现审计意见购买,应当具有普遍性。第叁,没有关注社会公众期望。近年来安然、世通等一系列公司丑闻引发审计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审计准则制定机构正在更多地着眼于怎样提高审计师的执业水平,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中国证券市场存在大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不当关联交易,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他们期望审计师能够发现不当关联交易并对其加以阻止。因此,审计师是否关注不当关联交易就涉及到公众对审计报告的信心,关系到审计职业的声誉和发展。最后,研究的深入性不够。如在研究审计师变更和审计收费的影响因素时,没有考虑关联交易、并购或重组的影响。没有全面考察审计师变更、审计收费和盈余管理之间关联性,以在实质上判断是否发生审计意见购买。结合中国的制度背景,改进现有文献的研究设计和研究方法(主要是研究设计),以进一步验证或者修正相关的结论,并力争在新的层面上进行开拓性的研究,是本文研究的一大尝试。本文在充分占有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系统回顾了独立审计发展历程,阐述了中国审计市场的基本制度安排,从委托——代理关系变异、不完全契约、信号传递失灵以及管制失败等方面深入剖析了审计意见购买行为,通过实证分析研究为主的方法,围绕审计师变更和审计费用两条路径来搜集审计意见购买的证据和揭示其发生的内在机理,并结合经验研究证据,对审计意见购买行为提出综合治理。本文共分为七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介绍五部分的内容。一是交代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二是介绍研究思路和拟解决的问题;叁是阐述研究方法和技术路径;四是规划研究框架和各章写作安排;五是界定审计意见购买并给出研究简图。本章是本文的整体规划。第2章,文献综述。本章对国内外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围绕独立审计需求与功能异化、审计师变更、审计费用和审计意见购买监管等四个方面,并在综述的基础上进行评述。同时,归纳和总结中国目前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研究中的不足。本章通过文献综述,点明研究机会,是本文的研究前提。第3章,制度背景和理论分析。本章系统回顾了独立审计发展历程,阐述审计市场四项主要制度安排,并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契约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以及管制理论等深入剖析了审计意见购买行为。本章的制度背景分析是本文研究假说合理性并富于逻辑性的重要保障,对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分析是本文经验研究结果分析的工具。因此,本章是研究基础。第4章,审计师变更与审计意见购买。审计师变更是寻找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重要线索。本章着重探讨了审计师变更与审计意见购买之间的关系,提出了5个假说,先后建立了审计师变更影响因素模型、会计质量回归模型和不当关联交易回归模型。研究发现了审计师变更的主要原因、公司盈余管理和审计意见之间的关系、公司盈余管理的特征和手段以及不当关联交易的基本特征和方式。经验证据表明,审计师变更提高了会计质量和审计质量,即审计师变更没有发生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第5章,审计费用与审计意见购买。本章在上一章经验研究的基础上,采用相同的数据,从审计收费的视角探索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机理和特征,先后提出6个假说,通过描述性统计和模型回归分析,对审计意见购买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刻的研究。描述性统计部分,揭示了不同分类标准下审计费用的基本特征以及主要变量的均值、标准差以及极值等特征,考察了主要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模型回归分析部分,先后建立审计费用影响因素回归模型、异常审计费用影响因素模型、审计意见决定因素模型、会计质量回归模型以及不当关联交易回归模型等5个模型,对前面提出的6个假说进行了全方位的检验。本章的经验研究总体上证明了上市公司和现任审计师之间确实存在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第6章,审计意见购买行为治理。本章在前面几章的基础上,特别是针对经验研究结果,着重从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需求方、供给方以及监管方,提出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治理对策。总体治理设想是,要从源头上防控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发生。一方面要消除审计意见购买的动机;另一方面要保障审计市场公平、公正和有效,从而真正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此,审计市场供需双方都不应该具有“敲竹杠”和威胁对方的能力。同时,要完善法律法规,尽可能发挥政府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协同效应。第7章,结论、创新点与后续研究。本章是总结,全面概括了本文的研究结论,提炼出本文的主要创新点,介绍了本文研究中存在的主要局限性,并且,指明了本文的后续研究方向。本文研究的主要创新点体现在叁方面,具体如下:第一,对审计意见购买的内在机理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研究支撑了中国审计市场属于强制性需求、自愿性需求不足的特征。在此市场下,上市公司较多关注审计费用的高低,而并不关心审计质量;并且,“非四大”所的审计质量要高于国际“四大”所。同时,资产规模大的公司具有较强的审计定价权,可以不通过增加审计费用等就可以实现审计意见购买的动机。随着市场监管力度的强化,审计质量明显改善和提高。第二,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实现了研究方法的创新,获得了进一步研究的经验证据。研究设计方面。一是引入并购或者重组、关联交易等变量替代审计复杂性或审计风险。并考察了不当关联交易与审计师变更、审计费用以及审计意见等变量之间的联系。既是对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进一步验证,又揭示出审计期望差距等方面的问题;二是分别以roa(主营业务利润率)、ROA(税前利润率)来衡量企业的业绩,前者表示“真实的”业绩;后者表示经过操控的业绩。证明了上市公司确实存在普遍的盈余管理行为,并且是通过线下项目实施的。研究发现方面。提供了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证据。研究表明,在对审计师变更从严监管下,市场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另寻他策,通过增加审计费用成功地收买现任审计师。被监管者设法绕过监管障碍,规避监管,是我国监管中的突出问题。本文还揭示了盈余管理的普遍性及其发生规律,以及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途径,为监管指明了方向。第叁,提出了审计意见购买治理的对策。一方面要消除审计意见购买的动机;另一方面要保障审计市场公平、公正和有效,从而真正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此,审计市场供需双方都不应该具有“敲竹杠”和威胁对方的能力。同时,要完善法律法规,尽可能发挥政府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协同效应。

路云峰[5]2009年在《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与审计定价》文中研究指明国外的研究表明,审计定价反映了审计重大错报风险。但是国内不少研究表明,中国的审计师在收费时较少的考虑审计风险。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情况?是中国的审计市场存在问题,还是研究人员的研究结论不可靠?归根结底,中国审计市场上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影响审计定价?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采用比较全面的数据,使用较为合理的方法进行研究,以期得出更为准确的结论。本文首先通过规范研究,构建了重大错报风险影响审计定价的理论框架,并提出本文的假设。然后以2001-2007年证券市场相关数据对假设进行了实证检验。本文不仅使用了传统的审计定价研究中使用的方法,而且采用了Heckman(1979)两阶段模型控制样本的自选择影响,并对样本分组检验来控制不同类别审计师客户的回归模型可能不同的截距、斜率对结果的影响;对模型可能出现的共线性、异方差、自相关等问题也采用了妥善的办法进行了处理。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得出以下几个主要结论:(1)重大错报风险影响审计定价。重大错报风险越大,投入的审计资源成本越高,审计后未被发现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也越大,从而对审计师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也越大。因此,重大错报风险从审计投入资源成本和风险溢价两个方面影响审计定价,重大错报风险越大,审计定价越高。文章从重大错报风险的综合指标和分项指标两个角度进行了检验,支持了上述结论。(2)代理成本的大小影响着重大错报风险,并影响审计定价。代理成本越大,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着更为严重的代理冲突,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可能性越大,并进一步提高审计定价。(3)投资者监督和法律环境是影响重大错报风险定价的两个重要环境因素。整体上说,投资者监督力度和法律环境都与重大错报风险的定价正相关。对具体的审计师类型来说,两种因素可能单独,也可能协同作用于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定价:对四大的审计师来说,投资者监督作用较为显着,法律环境作用不显着;对国内五大来说,投资者监督作用不显着,但是当法律环境同时较为完善的情况下,投资者监督则与重大错报风险定价显着正相关。(4)审计师声誉影响了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定价,审计师声誉越高,对审计重大错报风险的定价越高。与审计市场监管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会导致监管环境的变化,会计政策或者会计准则的变化又往往导致重大错报风险及其评估难度增加,实证结果表明,声誉越高的审计师更为重视上述变化对重大错报风险定价的影响。由于重大错报风险的定价机制实际上体现了审计市场的运行效率,与审计质量密切相关,所以上述关于审计定价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国审计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投资者的监督,审计师声誉、法律环境在保障审计市场运行方面起着一定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市场的运行效率,需要从审计师声誉机制、法律环境,投资者保护环境等方面,全方位的构建审计市场运行保障机制,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

车宣呈[6]2007年在《治理导向审计模式研究》文中认为21世纪是公司治理的时代,当前无论是学术界对于现代公司制度的研究,还是公司自身的相关工作都正围绕着“治理”来安排和展开。后安然时代,公司治理浪潮的愈演愈烈以及随之产生的对公司舞弊与审计失败的广泛关注,对审计学科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几乎伴随着每一次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或公司治理失败的显现,审计人员都被推至风口浪尖,从而促使我们必须在新的环境和背景下重新审视当前审计的功能性定位和审计系统的制度性安排。“公司治理”本质上是对广泛的利益相关者间各种契约关系为基础的权、责、利的分配和约定,代理问题与契约不完全性是公司治理存在的条件和理论基础。而从根本上说,审计契约也包含在企业组织的多元契约模型之中。尤其重要的是,审计契约作为企业其它契约的监控工具而缔结,是用来监控其他契约而参与到企业治理当中的特殊契约。正是审计和治理在契约内涵上的天然联系使得以治理为目标的审计导向观得以确立。笔者认为,对这种基于契约内涵的治理思想来重新规范审计关系和指导审计行为的探讨,无疑将为审计在当前公司治理图景下的新模式研究和审计在实践中新角色定位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本研究着眼于公司治理全面实现的精神实质,针对现有审计模式无法全面有效适应受托经济责任新的治理内核要求的现状,将审计视作公司治理的内嵌机制,基于现有审计模式研究成果,提出治理导向审计的新型审计模式思维范式,即是以“治理”作为审计工作的目标导向——审计工作为了实现全面治理而展开,以治理的思想来统御现代审计目标、审计契约缔结、审计组织构架、审计活动实施及审计管理等系统化的审计领域研究,并为此对治理导向审计模式的概念框架和实践思路作了一定探讨。本研究的基本思路是:首先,通过对企业多元契约关系模型的构建,解析受托经济责任新的治理内涵要求,以此为理论基础确立治理导向审计模式观,并构建治理导向审计模式的理论概念框架;其次,以治理导向审计模式观为指导探讨审计契约所应当具备的新的秩序内涵,并具体区分为独立审计契约和内部审计契约,系统研究各自应体现治理内涵的契约性制度安排;而后探讨治理导向审计模式实施的方法体系,即为治理导向审计契约的动态运行引入新的审计程序和技术方法;最终对内外部审计在治理导向审计模式下协同作用发挥进行统筹研究,从而形成了一次对治理导向审计模式的深入、系统的研究。本研究分为八章。第1章,导论。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命题、文献综述以及研究路径。第2章,治理导向审计模式研究的理论框架。本章旨在构建治理导向审计模式研究的整体性理论框架。首先,阐述新模式的理论基础,从企业契约关系模型构建入手,以基础契约关系中的具有治理内涵的受托经济责任观为理论依托,提出以治理实现为目标安排审计契约缔结和组织审计活动开展的治理导向审计模式的思维范式,在理论上奠定了治理导向审计新模式的基石;而后通过分析公司治理与审计机制的内在联系,为后章具体探讨治理导向独立审计契约和内部审计契约的秩序内涵做了理论铺垫;接着在辨析现有审计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本研究所指的治理导向审计模式的内涵;最后构建治理导向审计模式体系架构,从整体上提炼了本研究新审计模式的思路。第3章,治理导向独立审计契约秩序。本章是对治理导向审计模式下的独立审计契约秩序进行探讨和研究。在回顾独立审计契约历史变迁路径和治理内涵拓展趋势的基础上,剖析当前独立审计契约现状问题,确认其在治理内涵要求上的不足与缺陷,从而提出治理导向独立审计契约的秩序体系内涵,并进一步通过引入独立审计契约参与方的叁方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为治理导向独立审计契约效率提高途径研究提供了依据。第4章,独立审计契约缔结的实证研究。本章基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独立审计师选择与公司治理特征变量的经验证据,对我国上市公司现实条件下不同治理特征的公司对独立审计师选择的实际影响因素予以检验,旨在从实证角度考察治理特征变量对独立审计契约缔结的影响,为治理导向独立审计契约秩序建立提供实证支持。实证检验结果表明独立审计师选择与治理因素之间总体上具有显着相关性,说明独立审计总体上具有了治理功效,可以起到外部治理机制作用。第5章,治理导向内部审计契约秩序。本章是对治理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内部审计契约秩序进行探讨和研究。本章研究思路与第叁章的独立审计契约秩序研究相类似,在回顾内部审计契约历史变迁路径和治理内涵拓展趋势的基础上,剖析当前内部审计契约现状问题,确认其在治理内涵要求上的不足与缺陷,从而提出治理导向内部审计契约的秩序体系内涵,并结合内部审计的特殊性,提出了治理导向内部审计契约效率提高的途径。第6章,治理导向审计方法体系。治理导向审计模式的逻辑起点在于公司的治理水平将影响会计信息系统的信息加工过程和信息生成质量,进而增大审计风险、影响审计质量。因此,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首先以对公司治理水平分析为基础,按照所确认的治理缺陷对决策和管理环节控制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范围和程度认定,估算可能产生的审计风险和确定审计测试重点、安排审计资源等。本章具体介绍了治理导向审计的方法流程、治理分析评价方法、治理风险水平控制标准与环节审计目标制定以及现有的一些相关技术手段等。第7章,治理导向审计方法运用的实证研究。本章通过对治理评价与审计意见结论间相关性的实证检验,为治理导向审计方法体系的应用提供经验数据支撑并为此提出相应的政策性建议。本研究结果表明审计意见形成与公司治理水平之间存在显着的正相关性,说明审计意见形成的过程中对治理水平的分析具有很高的依赖性,所以,建立在治理分析基础上的治理导向审计模式的方法体系将可能更有效发挥审计治理功效。第8章,治理导向内外部审计契约的统筹研究。本章综合性的探讨了治理导向审计模式下内外部审计一体化的统筹研究,包括内外部审计边界、分工合作的新秩序模式和提高协同性的方法途径等,完成了治理导向审计模式下内外部审计系统协同治理效用发挥的研究。本研究的主要创新点在于:第一,本研究以契约分析和受托经济责任的治理内涵解析为切入点,在现有审计模式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以治理为目标的治理导向审计模式理论命题。审计模式的变革是对审计思维方式的发展,在治理图景下,对审计模式的创新思考是本研究的主要创新点之一,以治理为目标导向系统的构建审计模式在当前的审计领域研究中尚不多见,但这种研究却一定程度上为审计学科研究开拓了新的思路,“治理导向审计模式研究”的命题提出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第二,本研究针对治理导向审计模式的理论命题,系统探讨和构建了治理导向审计模式的理论框架和模式内涵。在一个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命题探讨中,本研究通过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发展了一些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学术观点:(1)从契约角度入手,构建企业多元契约网络模型,由此发展了具有治理内涵的受托经济责任观,从而为深度解析治理和审计的天然联系、构建治理导向审计模式奠定了理论基石;(2)以确保实现企业多元利益相关主体的全面治理为目标,提出治理导向审计模式观,并构建了系统的理论体系框架,确立新的审计思维范式;(3)以治理导向审计观为指导拓展了新模式下内外部审计契约秩序内涵;(4)初步探索了治理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方法体系;(5)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分别对公司治理特征变量与审计契约缔结、公司治理水平与审计意见相关性进行研究,具有一定学术价值;(6)以全面治理目标为引导,对治理导向审计模式下内外部审计一体化的分工合作秩序予以统筹研究。第叁,本研究采用了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范式对治理导向审计模式的命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在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在规范分析中融合了演绎推理、归纳总结、类比分析、模型设定等多种研究方式,综合运用了契约经济学、博弈论、概率论等多学科理论成果,对审计领域命题进行了研究;在实证分析中主要采用档案式研究,运用公开市场数据,构建回归分析模型对研究命题予以实证数据检验,很好的支持和拓展了研究结论。

王宏宇[7]2008年在《审计师变更的公司自利特征的实证检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审计师变更动机的研究始终围绕着上市公司购买审计意见这一研究思路展开,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大多数的研究认为,上市公司可能是为了改善审计意见而变更审计师,但并不能通过变更审计师来实现审计意见购买的目的。那么为什么中国的证券市场还会屡屡发生审计师变更的事件呢?转变研究视角,探索审计师变更的深层次动机就显得尤为重要,也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强调了审计师的特征,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考察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在变更审计师后选择的继任审计师是否具有系统性差异,以此揭示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的真实动因。本文的研究表明,与收到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后变更审计师的上市公司相比,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后变更审计师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选择小规模的审计师,也更乐于支付更高的审计费用。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越高,国有产权比例越高,越倾向于选择小规模的审计师并支付较低的审计费用。结论表明,在上市公司掌握主导权的审计市场中,上市公司有“预谋”的解聘审计师是为选择特定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准备,这是利益驱使的结果,是上市公司自利动机的体现。本文的研究结论也为国有股减持和“大小非”解禁等政策的实施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萨茹拉[8]2017年在《媒体监督、内部控制质量与审计师变更》文中指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更加方便、快捷,媒体已经逐渐变成了传递信息不可或缺的重要通道,而且在投资者眼中媒体已经成为除法律外越来越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2010年发生的胜景山河造假上市;2011年发生的紫鑫药业财务造假事件均是由媒体率先曝光,随后受到监管机构对其公司治理问题进行调查并实施处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违规行为不仅阻碍了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还损害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上审计师变更事件呈愈加频繁的现象,企业的管理层因受到个人利益的驱动,扭曲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选择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来规避对上市公司声誉不利的审计意见,严重误导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同时由于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自身生存和利益的动机不得不屈从于管理层,满足管理层的盈余管理目的,使得审计师放弃职业操守及公正、客观的审计要求。这种现象影响了审计师的独立性同时阻碍了审计市场的良性发展。内部控制作为公司的重要内部治理机制有利于公司治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那么内控信息是否也能影响审计师的变更呢?以上现象越来越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本文从外部治理角度选择媒体负面报道和内部治理角度以内部控制质量两个视角研究其对审计师变更的治理作用,并进一步探讨了内部控制质量与媒体监督对审计师变更的深层调节影响,不仅丰富了对于审计师变更的相关研究,还为理解媒体监督和内部控制所发挥的公司治理作用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围绕以上主题,首先对国内外关于媒体监督、内部控制质量及审计师变更一系列相关文献进行归类和整理,同时以委托代理理论、声誉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和保险理论为基础,从理论上分析了内部控制质量、媒体监督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对审计师变更的可能影响,提出了研究假设。通过运用SPSS19.0统计分析软件对2013-2015年主板A股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分析验证。经检验本文发现:媒体的负面报道越多,越容易发生审计师变更;并且在内部控制质量低的环境下,也容易发生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进一步分析发现: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会削弱媒体报道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从媒体监督、内部控制质量、审计师变更叁个不同的主体角度分别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刘雨杰[9]2015年在《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与审计师变更》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审计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和审计质量受到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审计师变更行为发生的频率和数量都在明显提高。上市公司发生审计师变更行为的动机可能有很多方面,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是上市公司对于高审计质量的追求,而其二是对于自身目的和要求的满足。一方面,随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步伐加快,审计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审计质量成为事务所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重要评判标准,上市公司可能会为了寻求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即改聘高声誉审计师。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下,审计市场仍然是买方主导市场,审计意见的购买者被审计单位具备较强的议价能力,如果审计师提供的审计产品没有达到客户的预期或要求,审计师变更行为也会发生。这种情况下的审计师变更行为的初衷是上市公司希望利用审计报告达到某种内部目的,甚至是损害审计质量。而审计师和上市公司的分歧无法调和时,上市公司会倾向于改聘更“听话”的审计师来实现其目的,即改聘低声誉审计师。基于第二类代理冲突,控股股东作为审计委托代理的终极委托人,能够对审计师变更决策施加影响。基于第一类代理冲突,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也会对审计师聘任决定施加影响;经营管理者因为经营业绩披露问题会直接与审计师接触,他们也可以影响审计师的改聘。因此审计师变更行为是两类代理冲突下,控股股东、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特征综合制衡的结果。以2006-2013年发生审计师变更的样本为基础,试图探究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安排中,控股股东、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特征如何影响审计师改聘决策的生效。本文注重从公司内部治理环境角度考查审计师变更,丰富审计师变更行为相关研究成果;同时从审计制度安排角度,对如何完善和提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制衡效果寻求经验证据。采用逻辑回归和OLS回归的研究方法,研究发现:第一,董事会在审计师改聘决策中起到的作用最大,我国的董事会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具备纠正和监督的效果;控股股东可以能利用政治联系对审计师改聘施加影响,但是在审计师改聘决策中的话语权有限;而经营管理者特征对审计师改聘决策施加的影响微乎其微。第二,上市公司当年度改聘低声誉审计师显着导致了当年会计信息质量的降低,验证了进行审计师向下变更的目的之一就是审计意见的购买。

董志强[10]2006年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合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专门研究显在或潜在的监督合谋对公司治理制度安排的影响,或者说公司治理监督制衡体系将怎样对显在和潜在的合谋做出适应性反应。所谓合谋,通俗地讲就是相互勾结。公司治理作为一种监督制衡体系,其中的合谋行为或潜在的合谋威胁是不可回避的问题。董事会-管理层勾结、财务舞弊、审计合谋等大量的合谋现象,已证实这个制衡体系中的多个代理人之间常常可以串通一气剥夺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由于公司治理领域的研究一直未能引入组织合谋理论等分析框架,因此学术界对其合谋现象的理论研究是很缺乏的。同样,来自组织合谋理论领域的专家,似乎又未曾对公司治理中的合谋现象研究给予充分关注。因此,本文尝试运用组织合谋理论的分析框架来分析公司治理领域的监督合谋现象,并寻找恰当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这样的研究应当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从纯粹的经济理论视角研究了叁个具体议题:一是试图从监督合谋的角度回答如何设计独立董事的报酬?二是试图从监督合谋角度解释为什么有的国家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而另一些国家选择双层制模式?叁是回答如何防范审计合谋。关于独立董事的报酬,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独立性”考虑,独立董事与公司的利益瓜葛应尽可能少,因此支付固定报酬是最恰当的;而另一种观点从代理理论出发,认为没有利益瓜葛也就意味着独立董事对公司将漠不关心,因此必须对独立董事支付激励报酬,以激励他们尽心尽责。而本文的理论模型表明,当声誉市场的约束足够强,对独立董事支付固定报酬是合适的。如果缺乏声誉市场,但是对投资者保护足够强,也可以支付给独立董事以固定报酬。但是,如果既没有好的职业市场声誉约束,又缺乏良好的投资者保护,则有必要对独立董事支付激励报酬以防范他们与公司控制者合谋。就我国而言,可能正是最后一种情况。关于公司治理模式选择问题,一个众所周知的现象是:选择单层制的国家,通常投资者保护较好,而股权比较分散或者集中度相对比较低;选择双层制的国家,通常投资者保护较差,而股权也相对比较集中——大股权控制企业是很常见的。这种现象究竟是偶然,还是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学术界似乎一直缺乏一套理论来对此进行解释。本文发展了一个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理论模型,揭示出双层制正是对较弱的投资者保护和大股权控制的适应性制度安排。在强或中偏强的投资者保护下,股权将相对分散,公司将缺乏大股东或者大股东的能力难以控制

参考文献:

[1]. 从审计师的代理人性质分析社会审计的监督机制[D]. 林薇. 清华大学. 2002

[2]. 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研究:一种新的内部控制审计观及其实现[D]. 姚刚.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2

[3]. 审计师聘用议案、中小股东异议与审计师反应[D]. 贾莹丹. 中央财经大学. 2015

[4]. 审计意见购买:内在机理及其治理[D]. 徐荣华.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5]. 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与审计定价[D]. 路云峰. 暨南大学. 2009

[6]. 治理导向审计模式研究[D]. 车宣呈.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7]. 审计师变更的公司自利特征的实证检验[D]. 王宏宇. 湖南大学. 2008

[8]. 媒体监督、内部控制质量与审计师变更[D]. 萨茹拉. 内蒙古财经大学. 2017

[9]. 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与审计师变更[D]. 刘雨杰. 天津财经大学. 2015

[10]. 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合谋[D]. 董志强. 重庆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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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计师的代理人性质分析社会审计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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