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社会审计质量的几点思考_审计质量论文

对当前社会审计质量的几点思考_审计质量论文

对当前多头检查社会审计质量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多头论文,质量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6年6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统一了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管理,并明确规定,社会审计的执业质量统一由联合后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监督、检查。但是,目前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处于一种几乎是三天两头被检查的局面。这种一再检查当然能查出不少问题,一时也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但这是不是解决社会审计质量问题的治本良策,值得思索。

1法律依据值得考虑。《审计法》告诉我们,政府审计的主要监督对象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及国家控股企业。政府审计的管辖范围无限化,未免有人为扩展行政职能之嫌。而社会审计需财政部门来监管的理由,恐怕只能从注册会计师协会归口财政部门管理的历史渊源来解释。笔者认为,成熟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各政府部门职责的界定应该是明确的、不重复的。社会审计机构脱钩改制,也决定了政府部门再也不能用以前的行政管理手段来对社会审计进行管理。

再者,诸多政府部门对社会审计检查结果的处理亦有其不便之处。例如,外商投资企业本不属于政府审计的监督范围,某审计机关在质量检查中发现了为某社会审计所服务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社会审计作出了不恰当的处理,那么,审计机关对这些不属于其基本审计管辖范围的事项,该如何处置呢?又依据什么来处置呢。

2不利于维护社会审计服务对象的利益。社会审计的服务对象有国有企业,也有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有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有上市公司,也有非上市公司。显然,这些并不全是某些政府部门直接监管的对象,这种检查与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的有关审计工作底稿的查阅权限的规定也是相左的。而政府部门的检查,既是政府行为,同时,由于检查总是由个人来执行的,所以诸多的检查不能不让人产生对被检查涉及到的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的担忧。加之,政府部门有延伸审计的权利,一延伸,就相应地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这么多的行政部门都可以随意翻阅中介机构服务对象的资料,从某种程度上说,无疑侵害了被社会审计服务的企业的利益。这种做法,是国际惯例所没有的。

3其检查报告的作用难以界定。一是不全面。行政部门对社会审计的检查范围是有限的,往往缺少科学的逻辑推理过程。二是不统一。对同一个社会审计机构,如其他政府部门审计的结论与财政部门的结论不统一的话,哪一个更准确?三是不一致。假如说,某政府部门肯定了某社会审计,这能不能说明这个社会审计就是好的?能不能保证被查过部分的社会审计业务质量?反之,某政府部门否定了某社会审计的质量,则能不能否决它的社会存在性?由此可见,多头检查报告只能带来尴尬的局面。

4与市场经济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市场经济的一个比较通俗的说法就是: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事都应由市场来解决。原来依附于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审计管理模式,无论是在审计质量方面、还是在体现公平竞争方面,都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社会审计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它的市场化,市场才是最终解决社会审计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而不是行政的直接检查。我国1985年开始持续了10个年头的财政、物价、税收大检查,在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是否可再用直接检查的方法对社会审计进行监管?似可引以为鉴。

5不符合国际惯例。从世界各国情况看,对社会审计直接监管的机构绝大多数是行业协会,而不是政府部门。这是与它的专业化特性分不开的。作为一个行业,有其自己的语言,对社会审计来说,什么叫作重要性原则,什么叫作应有的职业谨慎原则等等,这并不是非此专业者轻易能够理解和运用的。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亦可借鉴社会审计发达国家的管理模式,即通过行业协会来进行。

社会审计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监督,而且也需要各方面的监督。社会审计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财政部门,更主要的是企业所有者或投资者、企业潜在的投资者、银行以及广大社会公众,它们都有权监督社会审计的工作,但这决不等于说这些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随意到社会审计组织直接进行质量检查。政府部门在行使职责的同时,本身也可以对社会审计进行监督,这是政府部门职能范围之内的事,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实际上,我们应解决的是一种市场体制和相互制约机制的问题。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自律性管理,这才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的正确方式。

标签:;  ;  ;  ;  ;  ;  

对当前社会审计质量的几点思考_审计质量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