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人的“再生”:一种新的综合论述与防御(一)_经济人论文

经济人的“再生”:一种新的综合论述与防御(一)_经济人论文

经济人的“再生”:对一种新综合的探讨与辩护(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任何一种假说都有其特殊的局限,否则,为什么要称之为“假说”呢?自然地,随着认识的进步,这种局限会在批评声中不断得到改进,从而形成新的假说。但新的假说仍然不可能免除“其他条件不变”的通常假设所带来的局限。经济人假说的发展亦然。然而,批评者几乎很少注意到经济人本身的发展,仍然把经济人描述为“一种免除了所有约束的人的形象:非社会化的、完全自私的、不受规范约束的人,仅仅只是理性地进行计算,以促进他自己的利益”(Coleman, 1986)。这实在是对经济人抽象的一种丑化!

“经济人”因为被批评者丑化或误解丛生,一度使得以此为分析基础的经济学家都不再直接用这一概念来表达相关的假说和思想。于是,有些批评者多次宣称,“经济人已经死亡”。但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发展,经济人,带着某种复仇的心情,复活了(Bowles and Gintis,1993)。自然地,在这种复活中,他本身也做了某些拓展,使自己适应更广泛的分析领域。随之而来的是,不论是倡导者还是批评者,都比以前更为广泛,既来自经济学内部,也来自“被侵略的”其他学科(Zafirovski,2000;Rambo,Eric,1999;格林和沙皮罗,2004)。

但是,对这种“再生的”经济人,学术界还没有给出明确的系统描述。这正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本文力图把社会偏好、“个人社会价值”等新概念引入经济人模型的讨论中,给能纳入这一分析范式的行为确定某些标准。通过这种描述,也就可以明了批评者的许多误解,进而,我们不仅可以明确识别出经济人标准原型及其变型,还可以说明这种新拓展的模式是否能够有效地支持“经济学帝国主义者”几乎无限制的扩张:在什么程度上,这种新的抽象可以给经济学帝国主义提供合理的基础?此外,本文还力图给那些想了解经济人抽象问题的人,提供一份“困惑者指南”。

二、经济人的社会偏好与结构

人们常常以经验常识为基础,在伦理学和哲学层面上来认识人性结构中利己和利他的存在及其之间的关系,并陷入某种形而上学式的思辩之中。现代科学为人性结构中的这类存在提供了生物学、生理学和遗传学的证据。关于自私的基因,广为引证的是道金斯的《自私的基因》;至于利他基因的发现,却是最近的事。(注:由以色列希伯莱大学心理学家爱伯斯坦领导的研究小组,通过长期研究,从遗传学角度,首次发现了促使人类表现“利他主义”行为的基因,其基因变异发生在11号染色体上。调查发现,大约有2/3的人携带有“利他主义”基因。但研究人员认为,一定还有其他“利他主义”基因有待发现。“利他主义”基因可能是通过促进受体对神经传递多巴胺的接受,给予大脑一种良好的感觉,促使人们表现利他行为。这意味着多巴胺在忠实于社会道德准则的利他行为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田学科,2005)。)在经济生活领域,存在大量的“利他主义行为”,也是公认的事实(Collard,1978)。但正如斯坦福大学的保尔·埃利希在美国生物科学协会的一次会议上强调说的:“基因并没有给我们提供一种事先编定的‘人类本性’程序,没有理由能证实人到底是‘性本恶’还是‘性本善’。”

这里的问题是:经济人假说的辩护者如何在理论上协调人性结构中利己和利他并存的因素?如何把利他主义纳入经济人模式?哪些类型的利他行为才能纳入此模式?

(一)超越利己与利他之辩的“私人偏好”

对经济人假说最常见的批判是,它假定人是“完全自私的”(unbounded selfi shness),把“自私”视为人的唯一本性。这类批判不过是一再重复100多年前历史学派的批判而已(即使是在那场争论中,最后,历史学派也不得不承认“自利”是人性中最强大的动机!),更没有考虑到“经济人”假说本身的现代发展形式。

针对这类批评,早期经济学家的辩护是强有力的:利他行为只是经济生活中的次要现象,经济人假设不考虑“利他主义”并不影响经济学对市场行为的分析。其中,以凯恩斯(1891)的回答最有力,他一再申辩说:“经济人”仅仅是对人的经济行为的一种抽象,其运用范围也严格地限于经济市场领域;一再申明经济学家并没有假装这一抽象及其运用,适用于对“非追求财富行为进行解释”。

然而,我们根本不能以凯恩斯的方式进行辩护,因为经济学的分析已拓展到某些非纯市场行为;也根本无需以这种方式进行辩护,因为经济学知识的新进步可以使他们的理论基础更充实!

在现代经济学中,说“经济人是自利的”,仅仅是就使“偏好函数最大化”而言的。在这里,“自利”超越了生物本性意义上的自私和利他,而获得一种新的含义:人之所以“自利”,皆因为人被置身于一个各种资源都稀缺的社会中谋求生存。

至于偏好的具体内容,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可以根据所需分析的特定对象,做出重新解释。例如,根据所研究的经济活动的性质或领域,把“对他人福利的关心”也纳入个人效用函数之中,以此扩充个人的“私人偏好”,使其他人的效用或福利成为个人满足的一个新源泉,即假设一个相互依存且为正相关的个人的效用函数:

U[,i]=u[,i](c[,i])+δu[,j](c[,j])(1)

其中,j是i关心的另一个人;δ是利他主义参数,且0<δ<1。显然,当δ=0时,上述函数是一个自私的个人之情形。我们可以令δ=0,运用“个人的私人偏好”分析市场交易行为,而令0<δ<1,分析非市场领域的利他主义经济行为。

对0<δ<1的限制性假设,要区分两个层面的“对他人福利的关心”。一个层面是基于“血亲机制”的行为,直接构成行为者的效用源泉。出于这种偏好机制的行为意味着,为了改善亲朋好友的处境,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财富和资源,且他人处境的改善本身就会给你带来某种“收益”。另一层面是基于“互惠机制”的弱利他主义行为,可以把它定义为:个人虽然暂时牺牲了某些资源,但通过强化自己的未来适应性,却收到间接的长期回报,且这一回报大于其直接付出的代价。这样,“自利”这一概念仍然可以很好地表达包含利他偏好的“私人偏好”,刻画出它们的共同本质。至于并非出于这种偏好的另一类利他主义行为,即为了“生产”能带来个人效用的“社会价值”的行为,可以归入在下面(二)部分的讨论。

偏好与行为是不同层次的事!这一识别是非常重要的。正是在这里,体现出我的观点与也力图把“利他行为”纳入经济人模式的其他学者的不同:(注:例如,有人把雷锋式人物也视为一种“经济人”。但按照我的观点,经济人不能解释这一类行为。)对能纳入经济人模式的利他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之所以把能纳入“自利的经济人”模式的情形限定为0<δ<1,就是为了排除那些不能给行为者本人带来明显的个人利益(即偏好满足)的“利他主义”情形,把这种模式能分析的有效范围限于只是源于自利动机或立足于个人效用函数的行为领域。

当然,要以严格的方式说明这一点,不是容易之事。我对森的下述说法的正确性就表示怀疑:如果你之所以帮助某个穷人,是因为他的处境使你痛苦,那么,你的行为也会使你的处境改善,这种情形仍然适用“自利模式”;然而,如果穷人的处境并未使你痛苦,但出于正义感,你愿意拿出部分财富和时间,致力于改变穷人的处境,那么,这种行为就超出了“自利”模式所能解释的范围(阿马蒂亚·森,2002)。我认为,行为者并不指望从受惠者的回报中取得满足,只是单纯从利他行为本身获取满足,这种行为好像不应纳入自利模式。源于纯粹的道德感、正义感或纯粹利他主义的行为,不计较个人效用的计算,在本质上排斥对自己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任何权衡。我们必须承认,经济人模式确实无法解释这类行为。

基于(1)式的假说,我们可以将经济人的本性问题转化为:什么样的条件会激发出什么样的利他主义?在何种情形中,更可能出现狭隘的自利行为?

(二)经济人的社会偏好

“经济人”的现代模式所说的“个人利益”不只是物质利益。早期经济学家之所以只强调个人的经济利益,是与他们所处的历史时代密切相关的。斯密时代,并非所有阶层的人都可以有仕途的出路或追求理论真理的余地。至于现代经济学家则是在最抽象的意义上来理解经济人的“个人利益”的,一般是把它视为一种集合,其中包含着各类具体利益的某种平衡。除物质产品和服务的享受之外,受人尊重、社会地位、名誉等“个人的社会价值”也可能是效用的源泉,构成个人利益的有机组成部分。“个人社会价值”的核心特征是“社会认可”。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社会认可是每个人所追求的、仅次于物质富足的主要“商品”(Lindenberg,S.,1990)。

每个人都是在特定的文化结构中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来追求效用(即利益)最大化的。这样,经济人进行选择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商品之间、以及商品和非经济物品之间进行权衡比较。因此,一个人的效用函数既受到他所接受和供给的商品或劳务的影响,也受到他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影响。这种环境的改变会影响一个人的效用,正如他所获得的商品数量会影响其效用一样。例如,在某种社会环境中,人们较为重视物质财富,在另一种环境中人们却更珍重“个人的社会价值”。

我们可以把上述论点表述为数学形式。暂不考虑“利他主义偏好”(即式(1)中的δu[,j](u[,j])项,此项是基于血亲或互惠机制的行为),设某人的效用函数为:

U=u(c[,1],c[,2]) (2)

其中,c[,1]表示来源于个人从各种物质产品的某种集合的消费中所获得的效用,c[,2]表示声望、尊严、享受等精神商品的集合所带来的效用。按照新消费者理论,每一种“商品”都是这个人按照下述效用生产函数自我生产的:

c[,m]=f[,m](x[,m],t[,m];E) 其中m=1,2,……,m (3)

约束条件为:

∑x[,m]=x,∑t[,m]=t (4)

其中,f[,m]表示c[,m]的生产函数;x[,m]和t[,m]分别代表可用于“生产”第m种商品的两类资源——物质商品和时间;E表示这个人的其他资源禀赋和环境变量。

如果一个人想获得受人尊重、荣誉和社会地位等“产品”所给他带来的效用或满足——“个人的社会价值”,他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其他人对自己可能产生的反映,并按照这种预期,根据自己的各种资源的“储备”情况,采取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以“生产”出他想获得的上述“产品”。例如,受人尊重的需要使我们重视邻居或熟人的评价,要使这种需要得到满足,可供选择的方法有:一是积累财富,财富越多,他人对你越尊重;二是从事政治活动,掌握的权力越大,他人就越尊重你;三是进行慈善和博爱活动,即利他主义行为。至于采取其中的哪一种办法,会因人而异,但选择的本质是相同的,即选择那种能以最有效的方式“生产”出最大量的个人价值——尊重的方法。正是在这里,充分体现出经济人的社会本性。(注:国内学者对经济人的另一种最常见的非议是,它抹杀了“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本质。以我们的此论来看,经济人自然无法体现出这种“总和”,但却能体现特定类型的社会关系。)由此可见,经济人的“个人利益”并不必然是纯经济性质的,也不必然就是非社会性质的。

这一简单的分析足以表明:作为一种动机原则,“自利”可能引出的行为方式是多样化的。注意:在上述例子中,利他主义行为是为了生产“个人的社会价值”而采取的行为,并非出于利他主义偏好的行为。因此,要建立一个超越狭隘自利的社会,关键不在于改变人,而是要改变人的环境结构,使个人的自利行为与社会希望称赞的行为之间建立起一种良好的关系(西蒙,2000;勒帕日,1987)。

(三)存在的问题

上述分析充分证明:经济人不能等同于“利己主义者”,不必然是“唯物主义”的经济动物,也部分地回答了经济人“只注重人的‘低级’需要——物质层面的满足”批判(Thaler,R.H.,1999;马克·A.卢茨、肯尼斯·勒克斯,2003)。然而,在经济人的偏好结构方面,仍然存在的方法论的问题是:如何限定个人效用函数的开放性?

按照对“自利”的广义解释,能给经济人带来“效用”的所有事物都应纳入其效用函数:声誉、权利、友谊、爱情、自我表现、尊敬、他人的福利……等等。经济学帝国主义者试图用这种纯形式上定义的“效用”,来囊括人类实际追求的任何目标,似乎让经济人的效用函数不再受任何限制。这里存在的严重问题是,除非我们给个人的效用函数施加某些约束,否则这种广义的自利模式就会陷入一种毫无意义的同一反复:它赋予我们解释每种行为的能力,但最后却什么也不能解释(布坎南,1988)。因为它会使我们把任何行为都视为偏好或效用的最大化。按照“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无限制逻辑,工作狂可以解释为他从劳动本身中得到一种“心理效用”,韦伯的新教苦行僧型的企业家可以视为从对永恒的自我拯救的希望中获得一种“心理效用”,甚至于受虐狂的行为也可以解释为是从痛苦中享受到一种“心理效用”!这些事实说明,如果没有限制条件,效用的这一形式定义不能解释人的行为中真正有意义的东西,并会使其失去真正的说服力。

也就是说,我们的困境是:如何扩展关于“自利的经济人”的视野,同时又能避免“什么都不能解释”的侵袭,有效防止对它的滥用。如果要预测约束的变化对经济人选择行为的影响,就必须对这些变量加以识别并赋予具体的符号,并事先规定各个变量的相对重要性。除了要区分清楚狭义的自私与开明的自利之外,还要弄清楚按照自利原则行事的人的行为与按道德原则行事的人的行为,把本质上非效用的行为识别出来。我在前面的讨论局部解决了这一困难,但还只能不完全地区分自利的利他行为与无私形态的利他行为。此外,还必须在非自利行为中,区别出表现为对他人福利的献身精神的行为与出于其他行为准则的高尚行为。

三、经济人的理性行为特征(注:“理性”概念有许多类型。这里,只讨论与自利模式直接相关的那些内容,而不是更广泛的理性选择理论中的“理性行为”。经济人肯定是理性人,但理性人未必就是经济人!经济人模式要求:理性行为必须采取某种独立界定的自身利益形式。)

经济学家常常以经济学有自己独特的理性界定而自豪。在这种理性观中,经济学家把理性偏好的存在视同于效用函数的存在,把理性选择视同为效用最大化。在这种理性的定义中,理性行为的分析被改换为只是对诸理性公理的阐述。结果,在理性行为和最大化行为之间形成一种过分狭隘的、僵化的关系,以致于一旦诸理性公理稍微受到损害,最大化行为假设便似乎变得很难成立。难怪批评者要一再指责说,最大化行为远远不是典型的,而“非理性的”行为甚至在经济领域更为普遍。(注:于是乎,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加里·贝克尔就只得去费力证明:非理性行为也可以从服务于有效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的角度给予清楚解释,因而与最大化原则并无矛盾。问题的实质是:既然如此,理性与非理性的区别,对经济人模式(从而对经济理论)岂不成为多余之举,还有什么意义呢?程恩富(2003)也存在同样的问题。)Sen(1977)的批评更为经典:“一个人就只被赋予一个偏好序列,这一序列要反映他的利害考虑,代表他的受益,涵盖他认为应该做什么的一切想法,并描述他的实际选择及行为。一个偏好序列能担当这么多的任务吗?……纯粹以经济学定义所界定的人,确实近似一个社会上的白痴。经济理论以那个看来了不起的万能偏好序列来界定一个理性的白痴,沉溺于其中而不能自制。”

这类批评,使得经济学家不得不重新思考“完全理性”的某些附设,给那些与实际理性行为相关的其他概念预留空间,重新界定经济人的理性行为特征。

(一)关于“完全知识”的假设

理性公理要求决策者对经济行为的所有方面进行完全有意识的理性计算,以便给出自己的完整偏好序列和未来结果的主观概率分布。这种要求所暗含的理性行为等同于理性计算。对此的批判,以西蒙最具有代表性。面对这种批判,辩护者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 如果要用严格的数学语言来刻画作为实现最大化之手段的“理性行为”,找不到比“完全理性”更好的假设;要解释较广泛的行为,就必须运用“成本与收益的比较”这种理性观,但它却又失之精确!

有趣的是,西蒙也承认,“出于简化问题的考虑,我们在‘人是通情达理的(追求满意)’和‘人是高度理性的(追求最大化)’这两种假设之间选择了前者。其实,这两种假设对我们进行的推理工作没有差别”(Simon,1978)。之所以如此,在逻辑上很好说明。 如果把“满意”定义为目标加权平均值实现程度的一个区间,则该区间的下限为平均值,上限为目标值最大化。因此,“‘满意’与‘最大化’这两者之间并无冲突,且前者涵盖后者,但后者不能涵盖前者”(张旭昆,2001)。

但是,与最大化分析工具相比,满意假设可用的分析工具是不完备的。此时,如果两种假设都能推导出同一种结果,而使用最大化分析更方便,经济学家就会选择最大化假设。经济学家可以被视为一个追求满意结果的分析者——他们选择了一条分析的捷径。尽管最大化假设不完全符合现实,且该工具存在过度使用的风险,它却往往能有效地完成分析工作。

退一步来说,虽然“有限理性”最初被用于批判标准经济人模式,但其背离的程度是相当有限的,以致于这一概念的提出者西蒙把只具有有限理性的、追求满意的“人的模式”称之为“经济人的堂弟”。

在此,也许应该区分“弱理性”和“强理性”。按对“弱理性”的释义,当一个人“有效地运用可供利用的手段追求其目标时”,才假设其行为是理性的。在“强理性”的解释中,经济学家不仅提到工具理性,也对行为者的偏好和信念等的理性给予附加的描述。博弈论主要依赖“强理性”。而新制度经济学文献几乎完全依赖的是经济人的“弱理性”假设,结果,这些文献使人类目标和动机假设的争论保持在最小程度。

(二)有限理性与最优行为

所谓“最优行为”,表现为经济人在一组约束条件下追求最优解的问题,这类“约束”包括式(3)中的环境因素E,因而,并不意味着必定获得最优结果。换言之,结果最优并非是经济人理性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在交易成本不等于零的世界中, 经济人的利益不是获得十全十美的“完全信息”,而是在考虑搜集信息和其他竞争性的活动之间的相对成本的条件下获得尽可能好的信息。正是交易成本的存在,才使得有限理性也构成最优行为的一个特征。“有限理性”概念的引入,实际上给经济人的理性行为特征预留出了较大的空间。

这样一来,通过引入“交易成本”概念,经济人模式也可以容纳更为灵活的理性观。例如,我们可以证明:经济人让决策部分地依赖习俗和传统惯例,是在信息残缺或存在交易费用情况下最有效地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不应混同于非理性或随意行为。

面对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形,人们自然要去寻找一种方法,以降低在做出任何决策以前的信息收集活动的费用,某些成文或不成文的行为准则就是由此而产生的。这些准则把某些惯例法典化,从而减少了人们用于收集、获得和处理信息的时间和精力。这些“制度”包括各种商事准则、契约协定,以及某些风俗习惯和传统。这些制度的存在,虽然可能会妨碍人们的自由选择,但同时也使我们获得降低信息费用的好处,并且使人们得到的利益多于为它们所付出的代价。在这种意义上,习惯、惯例和其他广义的制度都具有一种积极的信息功能,使我们得以在行为的某些方面免除有意识的深思熟虑之苦,从而能应付各种复杂情况及超载的信息,减少复杂的决策行为中所包含的计算量。

不仅如此,惯例与正式制度,通过建立或多或少是固定化的人类行为的范式,或者设定人类行为的界限,或者订立人类行为的规则,或者约束人类行为,实际上还给人们有关其他当事人的信息。这种相对不变性告诉每个人关于其他当事人的或多或少可靠的可能行为,从而他可以采取相应的行动。“制度”的这种信息功能的一个积极结果是:在一个高度复杂的世界中,尽管存在不确定性、复杂性以及超载的信息量,人们的行为仍然是有规则的、可以预测的。

也许,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宾默尔的下述观点是有道理的:“不必再将经济行为人作为全知全能的数学天才”,新的经济人范式将生物的、社会的和经济的演化力量作为基础机制,保证“最优化的范式”(肯·宾默尔,2003)。

(三)“个人伦理偏好”(注:Harsanyi(1955)给经济人发明了新的偏好概念——个人的“伦理偏好”。)与机会主义

标准经济人模型假设“100%的自我约束”。所以,凯恩斯(1891)在为古典经济人模式进行辩护时,曾一再强调,经济人的取财之道是通过公平合理的市场交换,其行为要符合社会规范;以征服、抢夺等暴力或以欺骗这类非暴力方式谋取财富,都不是经济人的方法。

但是,按照严格的自利行为特征来说,经济人绝不会自觉地把行为限制在互利的界限之内,更不会自觉地把个人利益置于他人利益之下或自觉遵守道德和制度规范,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之中。因为,遵循某些制度,通常要求承担某种额外的成本,并不符合经济人的自身利益。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形,现代的经济学家放松了这种“100%自我约束”的假设,引入机会主义概念,以此修正经济人的理性假设(Williamson,1985)。(注:机会主义是一种行为特征。Williamson把它定义为“损人利己”。在此,我们沿用这一定义。对个体来说,这种行为可以是一种理性的行为选择。但对团体或社会来说,它却会造成集体的非理性结果。)社会的繁荣来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动力,但社会的烦恼也源于人的这一本性。放松这一假设,意在强调经济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制度在化解这种冲突中的重要性,以此弥补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鸿沟。

这里的理论难题是:如何解释经济人也可能出现的信守承诺和遵循规则的行为(使“规则有效”的行为)?这类行为若出自外部的强制,自然好理解(这在(3)式中表现为E所涵盖的内容),但若出于自愿呢?也就是说,如何解释“个人伦理偏好”的产生?

按照我们前面的逻辑,如果考虑到“社会肯定或否定”直接构成个人的效用损益数值中的一个变量,而这部分个人利益本身又直接依赖于他将从与之交往的其他人那儿获得的赞同态度,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准确地说,遵守制度、传统的价值标准和信守承诺,也就构成他实现自身利益的有效方式。这样,经济人就成为一个自利但在伦理上受到约束的人!这倒不是说经济人的理性行为必定符合社会的法律规定,而只是指出经济人遵循社会法律制度的可能性的内在基础。这再次表现出经济人作为“社会动物”的本性。

这最终取决于经济人互动的具体类型。在某些非零和博弈(如市场交换)中,他们可以因为彼此的成就而相互获利,无需靠打败对手的方式。这里存在着反抗“自私基因的暴政”的某种机制:相互合作如何使自利的社会繁荣(Axelrod,R.,1984)。当然,人类社会的合作赖以存在的实践基础是广泛的,并非都可以基于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逻辑推导出来。但可以断言,只有在长期中能促进个人利益的制度,才可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和有效的实施(鲍曼,2003)。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经济人的理性假设,最有威胁的,也许是来自某些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Kahneman,D.,1994;Rabin,Matthew,1998)。他们的研究表明,实际的选择心理学往往与经济人的理性选择过程有极大的差异。

使我感到困惑的是:如果把经济人模式用于说明各种具体的自利行为,那么,这些批评可能是毁灭性的,因为即使是在现实的交易行为中,也存在众多的“例外”;要摆脱这种批评,我们就应当把经济人抽象设想为是对市场、政治等情形中个人互动结构的启示性思考的基础,特别关注个人利益最大化如何与其他自变量互动的分析。

如果持后一种观点,就可以为经济人假说作这样的辩护:部分交易者的不理性行为不会影响整个市场行为的理性特征。虽然个体有时会犯错误,但在整个市场上,他们所犯的错误是非系统性的,可自我抵消的,因为“理性的”经济主体会通过与信息不灵的经济主体作交易来利用他们的信息优势获利。这就意味着,价格是由理性的边际交易者确定的。再者,从长期看,非理性的行为是不可能持久的,经常犯错误的经济主体必将被驱出市场,从而市场才变得有效率。概言之,只要始终有一部分交易者是理性的,即使有些人犯错误,也不会影响市场的理性特征,整个市场看起来就“好像”所有的参与者都作出了理性选择一样。

四、经济人假设的理论适用性和局限性

对于任何一种假说或理论都要有一种合理的期望,不能要求比其预设目标更多的解释力。经济人只是分析人类经济行为和其他某些行为的特定特征的一种假说(罗之庸,1999)。如果像贝克尔(1993)那样持有“野心”,把它说成可以解释所有的人类行为,那么,就是自毁基础!

有学者建议,在吸取经济人假说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更贴近现实的“人的模式”。但是,却对“合理成分”的构成缺乏正确的理解。在没有得到这种新模式之前,我们为什么不能换一种思路,探索一下“经济人在什么样的场合是一个恰当的‘人的模式’”的问题呢?

(一)经济人假设的适用范围

只要涉及个人利益的计较的所有行为领域,经济人模式肯定是最强有力的分析工具。虽然它不能揭示出这类行为的全部内容,但可以揭示出其最本质的行为特征。

经济人假说究竟在各个分析领域表现得如何呢?

1.经济人标准原型

“100%自利、100%理性、100%自我约束”的标准经济人原型,是一种狭隘的自利模式(即δ=0),但对纯市场行为的分析,却是一种合理的抽象。在我们要利用价格和市场来解决问题的领域,这种标准原型可以给我们提供理解问题的深刻洞见,具体地说,就是对价格的形成、市场交易、竞争行为等的逻辑分析,表现得最好。

只有假设“100%自利、100%自我约束”,我们才能说明价格是如何调节交易行为的:在市场活动中,即使是心怀高尚的无私者,他的交易活动也只直接受到法律和商业道德的限制,不可能不以自利原则行事。例如,他追求财富的终极目的可能是为了抚养和教育子弟,或者为了仗义施财,或者为从事某一项公共福利事业,但这些目的并不意味着他不是自利的经济人,不等于说他因怀有崇高的目的就愿意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出卖其商品,或以高于市价的价格购买商品。

2.经济人标准原型的某种变型

正如前面所讨论的,如果放松经济人标准原型的某些附设,我们就可以利用自利模式,分析更广泛的现象。

放松“100%自利”的假设,超越狭隘的“自利”,把个人利益的概念拓展到对他人福利的关心,即0<δ<1,把利他主义偏好融合到广义定义的个人福利概念之中,就可以得到标准经济人的一种变型,用它可以很好地分析大量的“有条件的”利他主义行为(杨春学,2001)。因此,即使是在利他主义的分析领域,我们也无需以“道德人”来取代经济人!

放松“100%自我约束”的假设,就可以说明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设计制度时,只有假定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只进行纯粹个人主义的成本与收益计算的经济人,且缺乏足够的社会理性,我们才可能设计出一种一视同仁的正规制度。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预设,但这种设计绝然不同于直接了当地把人塑造为野兽的设计,不同于对追逐最大利益行为不加限制的设计。把这一假设从市场扩展到制度环境的分析,旨在估价强制的结构(即“规则”),最终目的是重新设计和改革,以确保在利用明显的互利关系上增强制度的效率。只有假定所有的人都是经济人,并分析经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关系,才能规定出适宜的法律限制,从而把追求私利最大化的行为纳入互利的界限之内(杨春学,2002)。

放松“100%计算理性”的假设,又可以得到某些“新的”经济人变型,使批评者的许多指责不再具有效力。批评者不是指责“经济人模式”根本无视或无法分析社会文化对人的经济行为的影响吗?请看贝克尔等人对利他主义、人的习俗与传统的经济学分析,对时髦现象、广告影响的新颖剖析。批评者不是指责经济人模式无视社会政治、制度的存在吗?请看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对“政治市场”中经济人行为的分析,在那里,我们将会看到政治经济人如何根据不同社会政治环境,利用制度的缺陷谋取自身利益的精彩分析。批评者不是指责“经济人”是一个非历史的概念吗?请看诺思等人又是如何巧妙地运用本身无时间内涵的“经济人”去透视产权变迁等历史奥秘的。在这里,仅仅如上的点示就足以说明:“新经济人”能够通过运用自身的分析能力来回击批评者的主要诘难。

(二)经济人假设的局限性

经济人模式虽然可以给社会经济领域中广泛存在的“搭便车”、“囚徒困境”问题提供良好的解释,但对如何解决这类问题,只能提供不怎么样的部分答案。也就是说,在某些“混合型的”行为领域,它只能提供局部的解释。

在公共选择领域,经济人模式可以很好地解释官僚的预算最大化行为,但却无法解释清楚“投票悖论”。它可以解释为什么人们按自我利益行事,也可以解释人们为什么讨厌选举。它可以解释,作为搭便车问题的结果,当个人得利微不足道时人们为什么不愿意参加集体行动。然而,它不能有效地解释问题的另一方面,即对自我利益的计较并不构成动机因素的那部分行为:为什么在现实中还是有不少人参与投票?

这案例说明:对于某些行为,可能存在若干种观点,它们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正确的,但每一种观点都只能解释这种行为的某一方面!

(三)经济人假设的“无能”

对于无需运用明显的奖罚机制维系的行为,经济人抽象确实会显现出力不从心的弱点,甚至成为一种拙劣的过度简化。这方面,也正是批评者最得意之处。

当我们进入那些与交易缺乏明显的、直接的联系的领域时,经济人就会终止履行经典教义的规定。一旦超出以交易为核心的领域,人们会超越个人私利,甚至会超越广义的“自利”,受某种精神的激励,愿意牺牲个人的利益,追求其他价值。

我们可以列出许多“经济人的反常行为”的案例。出于“社会正义”的行为,例如,“最后通牒游戏”实验中表现出来的公平感、环境保护等运动中志愿者的无私行为、无偿的自愿献血者,为了穷人的福利而牺牲自己的部分时间和财富,给慈善机构捐款的匿名者,等等。我们如何解释无条件的利他行为(如自愿献血),以及人们自愿作出巨大牺牲而从事并无明显报酬的活动(历史上无数个人和集团为了抽象的事业而被关进监狱或牺牲)?我们如何解释大量参与选举的人或自愿作出大量努力参与一个自发组织的人?

经济人也很难解释组织内部的大量行为——出于对团体的忠诚而努力。例如,企业内部管理者和雇员为了收入而在日常工作中付出高于市场要求的奉献行为。这种行为所体现出来的“工作精神”,在本质上是非效用的。

可以肯定,相对于由绝对义务组成的共同体而言,仅依赖于自利构成的共同体会有某些严重的缺陷,例如,缺乏强有力的凝聚力。如果像某些经济学帝国主义者设想的那样,即把家庭视为一个类似“合资的股份公司”,由于对个人有用而组成,而不是建立在责任和爱情之上,那么,家庭就不可能发挥其社会细胞的真正职能。人生中抚养孩子或结婚,从个人效用的得失上看,需要个人牺牲,家庭生活的真正好处往往并不属于那些负有最沉重义务的人,而是被转移给下一代。

这类对“自利的经济人”模式的背离,所遵循的价值观超越了个人福利或“开明的自利”,涉及自我利益的实质性牺牲。在这种价值追求中,你的行为动机并非是减轻个人的痛苦,甚至其目标实现后,也看不到明显的个人利益。这是人性中最高尚的一面。我们必须承认经济人模式中的人不会展示出这类行为,而且,从社会组织效率和经济效率的角度看,这类行为却是至关重要的(西蒙,2002;Sen,A.K.,1985)。

(四)超越经济人范式

如何看待经济人假设对这些现象缺乏的解释能力?

有些学者的批判逻辑是:既然经济人假说不能解释这类行为,那就充分证明这种假设是不现实的、错误的。这种批判在逻辑上认同了某些“经济学帝国主义”者所宣称的经济分析可以解释所有人类行为的立场!其实质,不外是用一种“专制主义”反对另一种“专制主义”。

其实,经济人假说无需为无法解释这类现象而内疚,因为它的预设理论目标就不在于这类行为领域。要求经济人假设能够解释这类行为,无异于要求经济学解释所有的人类行为!我实在无法设想,经济学家提出一种能统一解释所有行为的“人的模式”的可能性!

有些学者之所以批判经济人,是立足于要解答“人为什么活着?”这样的问题。例如,Charles Birch and David Paul(2003)认为,“经济人抽象了对他人的情感,抽象了公正感和相对价值判断”,根本就无益于说明人生的价值。我感到困惑的是:作为一门学科,经济学应该且能够解答这一宏大的问题吗?

还有些学者强调上述非自利行为,只是想借此说明经济人模式的局限性(即不能解释所有行为),在承认这种模式的理论价值的基础上,超越经济人范式,探讨非自利行为领域,有效拓宽经济学的分析领域(Gay Tulip Meeks(ed.),1992)。森、福山、诺思都是这种处理方式的典型。正如宾默尔(2003)所言,他们所持的立场是:“我们不必要能最大限度地包容这些证据而从经济人范式中走出来”。

福山的说法虽不一定完全正确但却很形象:“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有80%是正确的:它提示了货币与市场的本质,它认为人类行为的基本模式是理性的、自私的;剩下的20%,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只能给出拙劣的解释”(福山,2001)。

如何解释“剩下的20%”(注:我这里之所以沿用福山的“20%”的说法,只是用于表示自利模型所不能解释的那些行为部分,并非就是认为经济人所不能解释者仅仅只是人类行为的“20%”。)的某些部分呢?阿马蒂亚·森、福山、诺思有类似之处:强调非自利的“无形的制度”的作用;认为出于公正、慈善、公共精神等非自利的行为也是人类的理性行为。福山力图用社会资本和信任这类的概念,来捕捉特定的文化对个人经济行为的影响,进而说明信任与大企业的竞争力、产业结构之间的关系。诺思借助于“意识形态”概念来概括激励和约束人们的行为的“主观认知因素”,以此来说明伦理和道德观念对解决“搭便车问题”的重要性(诺思,1991)。森(2000)则强调,“自利”肯定是最强大的行为动力, 但为了有效地分析和解决贫困、不平等这类问题,必需超越经济人假设,考虑到人身上也存在的公正感、社会价值观等因素。只有借助于人类本身拥有的这类可贵品质,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公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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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的“再生”:一种新的综合论述与防御(一)_经济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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