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值、社会保障与农户土地转出意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地论文,农户论文,社会保障论文,意愿论文,转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一直受到高度关注。一方面,政府层面持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另一方面,农户层面也出现了一系列积极的变化趋势,主要包括农村居民收入持续增加、非农就业机会不断增多、大量农村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等,这些都构成了农户家庭土地流转的切实动力。虽然在多方面力量的推动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规模有所增加,但是流转比例仍然偏低,远远没有达到合理的土地流转规模。农业部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6月底,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8.8%。 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阻碍了中国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对此,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结论。关于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特征,理论研究和经验分析都表明:从土地流转的供给与需求关系来看,总体上表现为供给不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面临刚性的需求约束,总体水平方面呈现出需求大于供给的不均衡态势;[1]现阶段农村土地确权不到位、流转信息平台缺失、政府对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的激励不当都增加了农村土地交易成本,不利于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2]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制度性规范滞后等是制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原因。[3] 因此,有必要从微观层面分析影响农户土地转出意愿的关键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地流转市场供给,满足市场需求,实现土地流转市场均衡。同时,对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必须在一定的宏观制度环境中进行,充分考虑农村土地资源所具有的多重价值、所发挥的社会保障功能。 本文从农村土地价值和农户家庭社会保障程度两个维度,深入研究农民土地转出意愿的主要影响因素,并利用江苏省的实地调研资料,建立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实证分析,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探寻中国农村土地顺利流转的有效路径。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土地价值与农村土地流转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具有多重价值,主要包括生产价值、财产价值和转让价值。 1.生产价值 农村土地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与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结合,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等活动,带来一定的生产性收益。 现阶段,农业收入仍然是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来源的一个重要方面。资料显示,2013年江苏省农村居民家庭农业收入平均占比为18.0%,苏南地区为11.4%,苏中地区为17.1%,苏北地区为22.6%。①农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较高的农民家庭,对土地的依赖程度相对较高,土地的转出意愿会较弱。随着农产品价格的不断上升,农业收入会逐步增加。显然,农业收入增加会削弱农民的土地转出意愿。赵丙奇等调查分析指出,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的农户,通常不愿意放弃土地的使用权。[4]韩星焕等的研究表明,种植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越大,农户转入土地的意愿越大,转出土地的意愿越小。[5]柏振忠等实证分析表明,农产品价格上升会使农户土地流转意愿降低。[6]为此,本文提出两个研究假说,1a:农业收入占农户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越高,其土地转出意愿越弱;1b:如果农产品价格上升,农业收入增加,农民的土地转出意愿会减弱。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逐步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与非农产业相比,农业生产的收益较低。因此,较高的非农收益会降低农业生产的相对价值,促进农户家庭更多地转出土地。乐章的调查分析表明,较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和较高的非农收入可以提高农户转出土地的可能性。[7]赵光等研究指出,如果非农就业稳定且收益较高,那么农民愿意转出土地。[8]由此,可以提出研究假说1c:如果存在稳定的非农就业机会,农民的土地转出意愿就会增强。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兼业化特征明显,许多农民在从事非农产业的同时,仍然坚持直接经营土地。显然,当农户存在兼业化时,其土地转出意愿会减弱。贺振华研究认为,现阶段农户兼业化趋势明显。[9]叶剑平等的调查数据表明,尽管2005年与1999年相比,样本农户劳动力非农就业明显增长,非农就业劳动力比例从65.1%上升为83.2%,但只有1/3的农户、1/10的耕地参与了土地流转,农户兼业化现象明显。[10]钱忠好分析指出,由于农村土地资源稀缺、家庭劳动力富余,农户的理性决策是:家庭成员内部分工,部分家庭成员非农就业,部分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农户经营兼业化。[11]楼江等研究表明,农户兼业化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12]因此,可以提出研究假说1d:农户兼业化削弱了其土地转出意愿。 2004年起,国家开始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主要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这些补贴对强化农业、惠及农村、富裕农民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对农村土地流转产生了切实的影响。由于农业补贴直接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它就构成了土地收益的一部分,而且是一种非常稳定的收益,因此,农民在基于成本收益核算进行是否流转土地的决策时,会降低土地转出意愿。[13]农业补贴政策的运用,不是越多越好,越久越好,而是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和时间范围。[14]陈小林对安徽省的实地调研表明,由于农业补贴大多给了土地承包方,最终造成土地流转困难。[15]为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1e: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农户的土地转出意愿。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提出以下关于土地生产价值与农户转出意愿关系的假说Ⅰ:土地的生产价值越高,农户的土地转出意愿越低。 2.财产价值 土地资源本身是一种重要的资产,不仅可以为权利主体带来现期收益,而且可以带来未来收益,体现出重要的财产价值。农户对土地财产价值的诉求主要体现在继承权、抵押权和未来增值收益三个方面。 对于农村土地的继承权,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区的农村习俗和惯例,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事实上的土地继承权,允许后代继承祖辈的承包地,直至下次土地调整时为止。事实上,农民对土地继承权的需求一直存在,希望能够通过合法手段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对土地继承权的偏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土地转出意愿。为此,提出如下研究假说2a:对土地继承权偏好强烈的农户,土地转出意愿较弱。 对于农村土地的抵押权,现有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明确给予农民家庭对承包土地的抵押权,《担保法》禁止耕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抵押,[16]《物权法》则在对各种理论分歧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就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进行了区分和回避性的规定。[17]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国家严格的金融管制,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规模很小。而许多农民则对土地抵押权提出了强烈的需求,希望通过抵押权的行使,能够将土地资本化,为自己创业提供资本支持。显然,农户对土地抵押权的偏好,会弱化其土地转出意愿。因此,可以提出研究假说2b:对土地抵押权偏好强烈的农户,土地转出意愿较弱。 在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大量农村土地非农化,土地增值潜力巨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据上海市社科院提供的数据,长三角农地征用价格为37.5万~45万元/公顷。[18]显然,由于可以预见到土地未来的巨大增值空间,农户会倾向于持有而不是转出土地。于是,可以提出研究假说2c:由于预期土地价值上升或者土地征用产生增值,农户的转出意愿会下降。 对以上分析进行小结,可以提出农村土地财产价值与农户转出意愿关系的研究假说Ⅱ:对土地财产价值评价较高的农户,转出意愿较小。 3.转让价值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原承包方可以按照协议获取一定的流转收益,体现出农村土地的转让价值。土地的转让价值既体现在流转收益的大小上,也体现在流转收益的可靠性方面。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主要通过双方协商决定,在农村土地市场发育健全的地区,则主要通过市场交易确定。总体而言,土地流转价格相对偏低,并且呈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性。调查数据显示,浙江省土地流转租金一般为0.9万元/(公顷·年),高于黑龙江省的0.3万元/(公顷·年)。[19]笔者在实地调研的过程中也发现,江苏省苏州市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平均为2.36万元/(公顷·年),高于扬州市的1.22万元/(公顷·年)和淮安市的0.73万元/(公顷·年)。可以预见,随着土地流转价格的提高,土地转让价值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农户会更倾向于转出土地。因此,可以提出研究假说3a:土地流转价格提高,农户的转出意愿会有所增强。 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相对不成熟,以及政府部门对土地流转市场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依然偏低,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土地流转过程存在着多方面的不规范因素,土地流转纠纷仍然没有得到及时防范和化解。调查结果表明,在农户土地流转过程中,发达地区有71%选择书面协议,19%选择第三方证明,8%选择口头协议,其他占2%;欠发达地区有35%选择口头协议,32%选择第三方证明,22%签订书面协议。[4]在这一背景下,农户对土地流转收益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较高。不难理解,如果外部条件能够保证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避免可能出现的土地流转纠纷,那么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会有所增强。由此,提出研究假说3b:如果能够保证土地流转收益的可靠性,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会增强。 综上所述,可以提出土地转出价值与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关系的研究假说Ⅲ:土地转让价值及其可靠性越高,农户的土地转出意愿越强。 (二)社会保障与农村土地流转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担了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农村土地可以作为拥有者或使用者的社会保险,在国家的社会保障无法覆盖农村居民的情况下,部分农村居民需要依靠土地提供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20]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年龄的增长、个人收入的增加及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多并没有使农民放弃对土地的占有。[21]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健全,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也从无到有逐步建立起来,社会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一些地区已经实现了农村社会保障全覆盖。在这一背景下,农村土地所发挥的社会保障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替代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有所降低,对土地流转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耕地资源社会保障功能替代程度差异是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流转的关键;[22]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替代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对农民土地转出意愿产生促进作用。 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两个主要方面。养老保障方面,农村居民主要有三种方式: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其中社会养老是指通过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或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显然,社会养老程度越高,土地的社会保障程度越弱,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低,土地转出意愿越强。由此,可以提出研究假说4a:如果农民参加了商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那么其土地转出意愿较强。 医疗保障方面,农村居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其中,医疗的社会保障主要通过参加农村社会医疗保险来实现,也有部分地区通过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容易理解,社会医疗保障程度越高,农民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越低,土地转出意愿越强。因此,提出研究假说4b:社会医疗保障程度越高的农户,土地转出意愿越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提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程度与土地转出意愿关系的研究假说Ⅳ:农户家庭的社会保障总水平越高,土地转出意愿越强。 二、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笔者选择了江苏省作为样本对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状况进行研究,于2011年11月在苏州市、扬州市和淮安市开展了一系列实地调研。之所以选择这三个市,是因为它们都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农村土地流转,同时三个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苏州市地处江苏南部,经济发展水平最高;扬州市地处江苏中部,经济发展水平位居全省中游;淮安市地处江苏北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调研主要采取入户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形式。苏州市随机选择了昆山市周市镇、花桥镇和张家港市锦丰镇、乐余镇,扬州市随机选择了高邮市车逻镇、三垛镇和宝应县夏集镇、西安丰镇,淮安市随机选择了金湖县金北镇、戴楼镇和涟水县义兴镇、唐集镇,每个镇随机抽取两个村,每个村选择25户农户。此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600份,收回有效问卷566份。实地调研过程中,在选择样本农户时,充分考虑了农户的异质性特征,尽可能选择具有不同特征类型的农户,这样能够保证调研结果的一般性。样本农户的基本特征如表1所示。土地价值、社会保障与农民土地流转意愿_土地流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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