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代推进廉政惩治腐败的对策研究_金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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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自收国元年(公元1115年)金太祖完颜阿骨打立国伊始,迄至天兴三年(公元1234年)正月。前后虽仅有百余年的历史,但其间廉洁勤政之循官良吏代不乏人,颇得其后史家的赞誉。对该问题的探求,有助于进一步认识与研究金朝政治的成败得失与理乱兴废,故笔者不揣冒昧,愿陈管见,以就教于同好。

一、金朝倡廉惩贪的措施

金朝统治者通过对以往历代皇朝统治的荣辱沉浮、盛衰隆替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与认真汲取,切实地感到政府官吏的廉贪清浊与否,不仅事关吏治的理乱兴废,而且维系着国家的休戚安危,乃至生死存亡。亦即“功废于贪,行成于廉”,“治国莫过于倡廉惩贪”。因此,金朝统治者在完成举辽灭宋战争之后,即以全力抓倡廉惩贪。其具体措施为:

(一)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为消隐患于未萌,防止政府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危害国家利益,金朝统治者颁布了一系列倡廉法规。主要有:

1.杜绝贪官污吏仕进之途。明文规定:“诸曾犯公私罪追官、私罪解任及犯赃、廉访不好,并体察不堪临民,谓之犯选格”,只要犯选格,“则虽遇恩而不得与”(《金史·选举志三》)。

2.禁止政府官吏趋走权门,贿赂请托,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升迁。“世宗大定元年,又制,求仕官毋人权门,违者追一官,有所馈献而受之者,奏之。”(《金史·选举志四》)避免结党营私。

3.实行“移转法”。“泰和四年,签河东按察司事张行简言:‘自罢移转法后,吏势浸重,恣为豪夺,民不敢言。今又无朝差都目,止令上名吏人兼管经历六案文字,与同类分受贿赂。吏目通历三十年始得出职,常在本处侵渔,不便。’遂定制,依旧三十月移转,年满出职,以杜州府把握之弊。”(《金史·选举志三》)

4.禁止政府官吏从事与本职权范围有关的任何营利事业。“明昌三年,遂定制,有冶之地,委谋克县令籍数,召募射买。禁权贵、官吏、弓兵、里胥皆不得与。如旧场之例。”(《金史·食货志五》)贞祐三年,“又禁随朝职官敛民碾磑以自营利”(《金史·宣宗本纪上》)。

金朝统治者颁布一系列倡廉法规的目的,就在于以此作为行为规范对政府官吏予以约束、限制,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与杜绝政府官吏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的机会与条件,以收未雨绸缪、防微杜渐之效。

(二)激浊扬清,奖廉惩贪

政府官吏的廉贪清浊、奢俭勤惰、公私邪正与否,同他们名誉的荣辱毁誉、仕途的升降浮沉、奖赏的有无多寡与待遇的优劣厚薄有机结合起来,藉此调动政府官吏克己奉公,廉正清勤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具体措施为:

1.颁行“四善十七最”考课法

为了十分恰当地对政府官吏的素质、政绩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作为奖惩黜陟的依据,以收激浊扬清之效。金朝统治者参照唐朝考课制度制订并颁行了“四善十七最”考课法,以考核政府各级官吏。其具体内容为:“四善之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勤恪匪懈。十七最之一曰礼乐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二曰赋役均平,田野加辟,为牧民之最。三曰决断不滞,与夺当理,为判事之最。四曰钤束吏卒,奸盗不滋,为严明之最。五曰案簿分明,评拟均当,为检校之最。以上皆谓县令、丞簿、警巡使副、录事、司侯、判官也。六曰详断合宜,咨执当理,为幕职之最。七曰盗贼消弥,使人安静,为巡捕之最。八曰明于出纳,物无损失,为仓库之最。九曰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十曰检察有方,行旅无滞,为关津之最。十一曰堤防坚固,备御无虞,为河防之最。十二曰出纳明敏,数无滥失,为监督之最。十三曰谨察禁囚,轻重无怨,为狱官之最。十四曰物价得实,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谓市令也。十五曰戎器完肃,捍守有方,为边防之最,谓正副部队将、镇防官也。十六曰议狱得情,处断公平,为法官之最。十七曰差役均平,盗贼止息,为军职之最,谓都军、军辖也。”(《金史·百官志一》)从上述不难看出,金朝考课法有二层含义:一是对“人”的评价,即考核政府官吏的个人素质如何,它包括品行的臧否、能力的高下、工作态度的勤惰等。“四善”是对“人”的评价,它突出了为政清廉的主题。一是对“事”的评价,即考核政府官吏在任职期间的政绩如何,它包括考勤、工作能否胜任与有无特殊贡献等。“十七最”则是对“事”的评价,亦即对政绩的考核,是“四善”的重要补充。通过考核不仅为政府对官吏进行奖惩黜陟提供了较客观公正的依据,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官吏廉洁自律,积极进取的自觉性。考核之后,则据考核结果对官吏行奖罚升降之事。

2.实行不定期的廉察制度

廉察始于金天眷初年,通常由中央派大臣分行郡县,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以官吏的个人品行,亦即清浊廉贪为主要内容。事毕则将廉察结果呈报中央,中央则据廉察结果对官吏进行赏罚黜陟。“天眷三年,温都思忠廉问诸路,得廉吏杜遵晦以下百二十四人,各进一阶,贪吏张轸以下二十一人皆罢之。”(《金史·熙宗本纪》)金朝统治者实行廉察之制的目的就在于以其作为考课法的重要补充,加大倡廉惩贪的力度。

3.大张旗鼓地宣传与表彰廉洁奉公的能官贤吏,以励其余;对贪官污吏亦彻底曝光,以丑其行。明昌四年十一月,“诏诸职官以赃污不职被罪,以廉能获升者,令随路、京、府、州、县列其姓名,揭之公署,以示劝惩”(《金史·章宗本纪二》)。

4.将官吏的清浊廉贪、称职干练与否,作为决定其黜陟升降的主要依据。大定二年十一月,“(诏右丞相仆散忠义)第职官,廉能、污滥、不职各为三等而黜陟之”(《金史·世宗本纪上》)。甚至可以破格提拔使用。如榆次县令杨伯元即以廉能超授同知河东北路转运事。此外,为了防止倡廉流于平泛,金朝统治者要求官吏在为政清廉的前提下,要卓有成效地做好本职工作。“明昌三年,以所廉察则有清廉之声,而政绩则平常者,敕命不降注。”(《金史·选举志二》)要求将清廉之美誉同出色之政绩紧密结合起来,以求名实相符。

从上述不难看出,金朝统治者的良苦用心,就在于通过激浊扬清、奖廉惩贪,使清廉刚正者再接再厉、自强不息,赃污贪墨者改过自新、迁恶向善,以收事半功倍,一举数得之效。

(三)严惩重罚,以儆效尤

为及时洞察一些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真正做到有的放矢,惩犯罪于已成,并加大对那些有恃无恐、屡教不改之徒的打击力度,金朝统治者采取了如下措施。其具体做法为:

1.罗织法网,强化监督

为达到上述目的,金朝历代统治者悉致力于监察网络的建设与完善。在金朝监察网络分为察官与言官两大系统,前者在中央有御史台,在地方先后有提刑司、按察司、行司农司等。后者由谏院与审官院组成。此外,还有一些临时差遣的“明察暗访”的密使。金朝官吏的举止动静悉在这庞大而严密的监督网络的监督之下。如“程震得陈留,治为河南第一,召拜监察御史,弹劾无所挠。时皇子荆王为宰相,家僮辈席势侵民,震以法劾之,奏曰:‘荆王以陛下之子,任天下之重,不能上赞君父,同济危难,顾乃专恃权势,蔑视典礼,开纳货贿,进退官吏。纵令奴隶侵渔细民,名为和市,其实胁取,诸所不法不可枚举。陛下不能正家而欲正天下难矣。’于是上责荆王,出内府银以偿物值,杖大奴尤不法者数人。”(《金史·程震传》)

2.惩前毖后,痛下杀手

在这项措施中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行政处罚,主要有降授、解职、免职和除名等处罚。其中以除名最重,被除名者不仅罢其世袭,而且连日常起居行止亦受到严格限制。此外,还要受到体罚,即被施以杖刑。如“西北路招讨使完颜守能以赃罪,杖二百,除名”(《金史·世宗本纪下》)。一是法律制裁,主要有拘捕候审、徒刑和死刑等制裁,其中以死刑最重。此举是金朝统治者欲通过强化监督,严惩重罚,以使贪官污吏受到应有的惩罚,免生侥幸之心,同时也更是为了惩前毖后,以儆效尤。

二、金朝倡廉惩贪的作用

由于金朝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与执法人员的尽职尽责,绝大多数政府官吏的廉洁自律,以及倡廉惩贪措施的适宜得当和贯彻实施,致使倡廉惩贪颇见成效,对金朝政权的巩固、建设与发展悉曾起过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这主要表现为:

(一)肃正纲纪,澄清吏治

仅据目前我们所能见到的资料粗略统计,在有金一代百余年的历史进程中,金朝政府各级官吏有134人次先后因贪赃枉法、监守自盗、索贿受贿、中饱私囊、趋走权门、结党营私、以权谋私、巧取豪夺、威福地方、渔肉乡里、赌博妓、品行不端等,而受到应有的降级削官、解职、免职和除名等行政处罚,以及杖刑、拘捕候审、徒刑和死刑等法律制裁。这些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倡廉肃贪、扶正祛邪的积极作用。此举非但在一定范围内、在一段时间里,净化与纯洁了金朝官吏队伍,延缓了其腐败的速度,有助于封建纲纪得以肃正,而且亦有力地保障了国家职能的正常行使。还有对上述各类不法官吏的有力制裁与无情镇压,着实起到了惩前毖后,以儆效尤的威慑作用,不仅使贪官污吏难逃法网,免生侥幸之心。史载:“安化军节度使徒单子温,平章政事合喜之侄也,赃滥不法,(御史大夫李)石即劾奏之。方石奏事,宰相下殿立,俟良久。既退,宰执或问石奏事何久,石正色曰:‘正为天下奸污未尽诛也!’闻者悚然。”(《金史·李石传》)不久,徒单子温以此罢官。

(二)廉官贤吏,迭出不穷

由于金朝统治者通过激浊扬清,奖廉惩贪等措施的实行,将金朝政府各级官吏的廉贪清浊、奢俭勤惰、公私邪正与否,同他们名誉的荣辱毁誉、仕途的升降浮沉、奖赏的有无多寡与待遇的优劣厚薄有机地结合起来,不仅充分地调动了政府官吏克己奉公、为政清廉的自觉性与积极性,而且颇见成效,至金世宗、章宗两朝,廉官贤吏迭出不穷,蔚为壮观,颇得时人和其后史家称道。当时人李英曾说:“大定间,数遣使者分道考察廉能,当时号为得人。”(《金史·李英传》)对此,《金史》作者曰:“熙宗遣廉察之使循行四方。世宗承海陵雕之余,休养生息,迄于明昌、承安之间,民物滋殖,循吏迭出焉。……金百余年吏治始终可考,于是作《循吏传》。”(《金史·循吏传序》)据我们不完全统计,在有金一代百余年的历史进程中,大抵有210人次的为政清廉、克己奉公的能官循吏先后受到金朝政府各种形式的表彰与褒奖,极一时之盛。史载:同知河东南路转运使事刘徽柔“以廉第一,改知平定军,入为大理少卿”(《金史·刘徽柔传》)。国子博士马百禄“朝廷以(其)宰县日清白有治迹,特迁官一阶,升同知北京路转运事。……明昌初,以提刑司复举廉,升孟州防御使,再迁南京路提刑使”(《金史·马百禄传》)。武胜军节度使李三锡“察廉第一,迁三阶”(《金史·李三锡传》。诸如此类,不胜枚举。这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的能官贤吏的供职莅民,无疑给金朝政权的统治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使其统治机能大为增强。同时,这些廉官能吏的不断涌现,非但使政府各级官吏的素质有极大的提高,增强了其自身对腐败侵蚀的免疫力,而且也有助于提高金朝政权统治的质量与效率。此外,这对在整个金朝各级官吏中形成以为政清廉为荣,以贪赃枉法为耻,进而使廉洁奉公者再接再厉、自强不息;赃污贪墨者改过自新、迁恶向善的良好的风气与氛围亦大有裨补。

(三)融洽吏民关系,缓和阶级矛盾

由于数量可观的廉洁自律、勤政爱民的能官贤吏的供职莅民,不仅使金朝政权的统治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官无虚位,任得其人,而且更有意义的是,他们中的许多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他们所具有的能力与才干,脚踏实地为当地人民做了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或排忧解难、兴移除害,造福于当地;或昭雪冤狱、除暴安良,保一方平安。他们以高尚的品行和出色的政绩,不仅使先前较为紧张、恶劣、势若水火的吏民关系大为改善,趋向缓和乃至融洽,而且以他们的“惠政”、“美政”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当地人民的敌意与隔阂,并赢得了信任与爱戴。以至“所居民安,所去见思,立祠刻石,称颂不绝”,一时传为佳话与美谈。史载:潞州涉县令李平父“县乏水,去城十五里所汲涧泉以供饮,虽浣濯之余,不敢遗弃,人用是多病。先生行视西山得美泉,度地之高卑,将引致之。先以便宜白于州,然后籍丁为渠,民乐于赴功,不两旬而成。近郭数千家,坐获膏润之利,乡大夫洎其父老,相与立石,用诧于他邦”(《金文最·寄庵先生墓碑》)。同知嵩州军州事兼阳翟令刘汝翼“(阳翟)县户籍余三万,豪猾所聚。令丞少不自检,为所把持,莫有得善代者。公下车,差次贫富,一一籍记之。一夫之役,斗粟之敛,均赋而平及之。大豪以苞苴私见,欲相诬染,公发其奸,并以所贿者晓于众。至于宗室大家,声势焰焰,人莫敢与之抗。一为平民所诉,必深治而痛绳之。黠贼褚二养丐者为子,罗富民斗殴,有劝解者,即逡巡而退,乃于隐处以大档击儿,胸背肿青,遂以药杀之。明日就富家索命,公知其计,械褚送狱,褚咆哮不即承。公召尉司宿贼,与褚同系,数日言意相得,乃肯吐露。事既白,竟偿丐者命,一县称为神明。考满,换洛阳令。阳翟父老百余人,诣郡堂请留,不听,县中为立生祠,以致去思之心焉”(《金文最·太中大夫刘公墓碑》)。这种相对和睦融洽的吏民关系无疑极大地有助于阶级矛盾的缓和、金朝政权统治的巩固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三、金朝倡廉惩贪的反思

尽管金朝倡廉惩贪之举措在金代百余年的历史进程中,于加强统治机能、肃正纲纪、澄清吏治、缓和阶级矛盾、促进社会安定、以及保障国家职能的正常行使等方面,悉曾起过较大的作用。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认识到:即决不能不顾时代、阶级与制度的局限和制约,而将封建专制君主所实施的倡廉惩贪之作用过分拔高与夸大。因为处在封建社会中的专制君主们不可能将倡廉惩贪常抓不懈、善始善终,并做到根除腐败。这是由于在封建社会中腐败与丑陋均源于封建制度本身,此乃封建制度本身无法克服与解决的矛盾。同时,这也是封建统治者无法阻止与避免江山易人,改朝换代的历史“悲剧”不断重演的重要原因所在。所以,笔者深切感到在充分客观评价封建社会中专制君主所实施的倡廉惩贪之作用的同时,也要指出其局限性与不足。因为如此不仅可使我们客观、全面地评价倡廉惩贪的作用,防止简单化与片面性,而且亦有助于我们认识与理解封建制度的本质与特征。勿庸讳言,金朝的倡廉惩贪之举措亦有较大程度的局限性与弊端。这主要表现为:

(一)姑息纵容,言行不一

为了巩固统治,维护其正常的统治秩序,乃至家天下的长治久安,金朝统治者有实行倡廉惩贪以期肃正纲纪、澄清吏治,严惩各种贪官污吏的需要。但是,在以家天下统治为特征的封建专制社会里,当其阶级、集团利益与封建专制君主个人私欲与家族利益发生冲突时,在不直接危及与损害其专制统治的前提下,封建专制君主几乎都会首先满足其个人私欲与维护家族利益。所以,当一些皇亲国戚因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巧取豪夺、为非作歹、以权谋私等东窗事发,而被监察官员弹劾,将绳之以法之时,金朝统治者通常予以百般回护与开脱,很少制裁。即或故作姿态打几板子给人看,给予些许处分,但很快又会官复原职,甚至高升。虽然金朝统治者一再标榜与表白:“然涉于赃罪,虽朕子弟亦不恕”(《金史·世宗本纪下》),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史载:金朝开国元勋完颜宗翰的孙子完颜斜哥“大定初,除刑部侍郎,充都统,与副统完颜布辉自东京先赴中都,辄署置官吏,私用宫中财物。世宗至中都,事觉,斜哥当死,布辉当除名。诏宽减,斜哥除名,布辉削两阶,解职。”“二年,起为大宗正丞,除祁州刺史。坐赃枉法,当死,诏杖一百五十,除名。……久之,起同知兴中尹,迁唐括部族节度使,历开远、顺义军。”“斜哥前在云内受赃,御史台劾奏,……狱成,法当死。上曰:‘斜哥祖父秦王宗翰有大功,特免死,杖一百五十,除名。’久之,复起为劝农副使。”(《金史·完颜宗翰附传》)象这样一个资质鄙恶、屡教不改之徒,之所以三次死罪,不但命得保,最后连官亦不丢,就是因为他贵为皇族这个特殊身份。

金朝统治者这种言行不一,姑息迁就,养痈遗患的作法,非但使金朝倡廉惩贪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打了许多折扣,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为各种贪官污吏开幸生之路,使之得以长期逍遥法外,不思悔改,甚至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继续贪赃枉法,可谓后患无穷。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做法亦极大地挫伤了倡廉惩贪中执法官员的积极性,使其不敢放开手脚,毫无顾忌地全力以赴同各种贪官污吏做坚决彻底的斗争。相反,一些执法官员在这种风气耳濡目染的熏陶下,也变得乖巧起来,在打击各种贪官污吏时,不敢硬碰硬、排除各种干扰去捅马蜂窝,而是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即“专拍苍蝇,不打老虎”。这从金朝统治者接二连三地对执法官员失职、渎职等执法不力的斥责中也可窥一斑。诸如海陵王曾训斥御史大夫赵资福:“尔等多徇私情,未闻有所弹劾,朕甚不取,自今百官有不法者,必当举劾无惮权贵。”(《金史·海陵本纪》)再若监察御史梁襄,坐失察宗室奕事,罚俸一月,世宗责之曰:“监察人君耳目,风闻弹事可也。至朕亲发其事,何以监察?”(《金史·梁襄传》)对此,金朝统治者深感困惑与头痛,一再处罚倡廉惩贪中失职、渎职的执法官员。史载:宗室文“至大名,多取猛安谋克良马,或以驽马易之,买民物与价不尽其值。寻常占役弓手四十余人,诡纳税草十六万束。公用阙,取民钱一万九千贯。坐是夺爵,降德州防御使,僚佐皆坐不矫正解职。监察御史董师中按文事失纠察,已失尚书省都事,降沁南军节度副使”(《金史·完颜宗望附传》)。泰和五年二月,金章宗“谕按察司,近制以镇静而知大体为称职,苟细而暗于大体为不称职。由是各路按察以因循为事,莫思举劾,郡县以贪黩相尚,莫思畏戢”(《金史·章宗本纪四》)。这说明金朝倡廉惩贪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人为造成的“死角”或“空白点”,从而不仅给贪官污吏等邪恶之徒以可乘之机,继续铤而走险,而且也使其倡廉惩贪无法始终如一,高质量高效率地运作,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生杀予夺,使性任情

虽然金朝统治者再三表白:要一视同仁,依法办事,“朕于赏罚,毫发无所假借。果公廉办治,虽素所不喜必加升擢,若抵冒公法,虽至亲不少恕”(《金史·世宗本纪上》)。但是,在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社会中,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就是金科玉律,完全可以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执法时,往往随个人的主观意志与一时的喜怒好恶而定,根本谈不上有法必依、违法必纠、以及执法必严,金朝统治者在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史载:武宁节度使高彪“颇黩货,尝坐赃,海陵以其勋旧,杖而释之”(《金史·高彪传》)。而对阿鲁补则又表现出有法必依,严惩不贷的姿态,前后判若两人。这是因为:“阿鲁补在汴时,尝取官舍材木,构私第于恩州,至是事觉,法当‘议勋’、‘议亲’。海陵尝在军中,恶阿鲁补,诏曰:‘若论勋劳,更有过于此者。况官一品,足以酬之。国家立法,贵贱一也,岂以亲贵而有异也。’遂论死。”(《金史·治诃附传》)这种单凭个人主观意志与一时的喜怒爱憎而定的轻率随意的作法,不仅亵渎了法律的神圣性与庄严性,而且也增加了倡廉惩贪运作过程中执法官员的难度,使其无所适从,令一些倡廉惩贪法规形同虚设。

(三)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由于金朝倡廉惩贪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人为造成的姑息纵容、养痈遗患、轻率随意与名实难符等弊端,致使其倡廉惩贪之举措破绽漏洞随处可见。一些沽名钓誉、资质鄙恶之徒乘机混水摸鱼、弄虚作假,以邀功请赏,骗取荣誉,谋取升迁。这种作法虽然早已为金朝统治者所洞悉:“大定十九年,时朝廷既取民所誉望之官而升之,后上以随路之民赴都举请者,往往无廉能之实,多为所使而来沽名者,不须举行。”(《金史·选举志曰》)并且一再处罚因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而骗取地位的不法之徒。然而令人惊讶的是,这种现象非但没有减少杜绝,相反变本加厉,愈演愈烈,以至“余见河南为令者,有夜盖纸被,朝服弊衣以示廉,又令妻子辈汲爨,不使吏卒代者,其意皆欲闻上位,媚细(人)民。然其听断,抚养之道殊不在是”(《归潜志》卷七)。由于这种沽名钓誉、弄虚作假的丑恶行径所造成的善恶难分、清浊莫辨,非但严重地挫伤了一贯为政清廉、克己奉公之能官贤吏再接再厉、自强不息的积极性,而且亦令一些欺世盗名,贪赃枉法之徒如法炮制,竞相仿效。致使金朝倡廉惩贪无形中打了好大的折扣,难以一如既往、毫不走样地运作下去,达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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