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中对涉及担保债权之问题研究论文_白景龙

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中对涉及担保债权之问题研究论文_白景龙

白景龙

(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 214206)

摘要:民营企业是我国企业经济运行的重要构成,民营企业在破产之后,在破产程序中如何有效的行使担保债权,对于实现民营企业日后的复兴目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会对担保物权社会功能起着一定程度的影响。从各个国家运行的情况来看,重整制度是对担保债权的正常行使过度保护,同时有效避免过多的限制方面,有利于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对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中对涉及担保债权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改善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为民营企业的重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保障,促进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担保债权;问题;完善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但由于民营企业具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特征就决定了民营企业的运行状况的不稳定性,就会导致半部分民营企业由于管理不善、资金周转欠缺、基础设施落后等因素面临破产的局面。因此破产重整制度受到面临破产境况的民营企业的高度重视,而在破产重整制度中如何发挥担保债权的重要作用,对企业日后的相继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对涉及担保债务存在的问题

(一)涉及利益主体多,债务债权关系复杂

重整制度主要是针对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可能性的企业设立的,有利于平衡企业各方的利益,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重整制度受到了面临破产境况的民营企业的高度重视,并实现对破产债权的公平公正,并未达到非破产财产的绝对偿还。由于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牵扯的利益主体层面十分广泛,包括了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及公司职工甚至包括农民工群体。在重整的过程中,由于普通债务人和担保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享受赔偿的权利,而普通债务人因为清偿比重较低更希望民营企业能继续经营来获取更多的利益,因此普通债权人对企业重整给予更高的希冀。其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对矛盾的状态,因此债务人虽然因为经营不足或资金短缺等走向了破产程序,但由于沉没成本的情况,更希望经由重整程序来保障企业能够继续发展。

(二)民营企业税负重,减免难

与国有企业的破产重组不同的是,民营企业的税负更加沉重。在迈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税务机关作为民营企业的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重整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税收债权的主题是国家,是国家依法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对税收债务人实施的一种特殊债权,该赵权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特征,并属于公法性质。税收债权优先性大致分为特殊优先权和一般优先权,特殊优先权是指税收债权有担保物的担保债权,并且优于普通债权,但不优于担保债权。税收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既能彰显特殊私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国家公共利益高于普通债权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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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干预加大“民营企业”重整难度

民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与正度决策和银行债权人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在资源分配、政策导向等方面对企业有一定的限制,政府为了提高地方财政收入、扩大就业机会、稳定社会发展,就会加强对一些发展落后的国有企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就会导致民营企业缺乏政府的支持,因此民营企业为了长远的发展,就会向政府提出政策支持,希望得到一定的资金支持,避免民营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窘况。但是由于民营企业的资金薄弱,政府补贴往往对民营企业的债务不起作用,从而引发经济危机的加重,导致民营资产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同时,破产重整致使的社会问题也应该政府加强协调,部分地方政府出于社会压力而对破产重整案件不予以重视,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滥用权力,阻碍重整程序的实施,严重威胁了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使民营企业的债务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担保债权在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立法中的规则重心

(一)限制有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力的时机

担保债权对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最大的不利就是权利人可以不按照程序对担保物变价来获取补偿,这会对企业的继续经营造成严重威胁,担保物权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权,权利人不能通过获得担保物的使用价值,而是通过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来为债权达到保障的目的。因此,只要保障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保持不变,以及权利人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就不会破坏担保债权的效力。因此,重整程度可以结合实际需要,来限制有担保债权的行使时期。

有担保全债如何行使权力以及何时行使,都应该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对于企业经营的财产来说,有担保债权人在重整期间禁止行使权利;企业暂时继续的财产,可以减缓权利的行使,一旦不需要可以由权利人行使权利;在民营企业的债务财产累积较多时,应该限制期限尽快行使权利,减少保管成本的积累。同时,为了方便操作,立法可以从整体上限制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如果存在当事人认为部分财产不归属于经营活动,则可以提出请求来行使权利。

(二)限制有担保债权人的受偿范围

首先,有担保债权人应该为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承担一定的损失,在不断变换的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主要原因,而往往不是由于企业技术落后,企业产品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不足,更多是由于变化莫测的是市场经济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这些因素是债务人不可控的,因此不能企业的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境况完全归属于一方,它应该是民营企业所有的参与主体共同要承担的风险问题。当民营企业面临经营困境之后,想要担保债权人能在民营企业的重整程序中全身而退是不可能的,因此让担保债权人参与和让步是促进企业破产重整程序顺利的实施的必要前提。

其次,对限制担保债权人的实际权利应该严谨适当。毕竟有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存在差异,他们所肩负着整个交易安全和市场运行秩序,因此要对有担保债权人受偿范围的限制要适中,同时也不能轻视担保物权的重要基础。限制不是根本目的,通过适当的限制能够对有担保债权人参与程序,并推进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限制担保债权,要减少付出而获得更大的成效为主要目的。

最后,立法应该以实际的限制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关系的可预测性是保障商业秩序稳定运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为了有效避免在交易关系中存在的不可预测的危险,有担保全债在民营企业的重整中的限制范围和限制程度具体是指哪方面,这些问题不能仅依靠法院进行自由裁决,而是应该以立法作为重要保障,这样举措的实施不仅能够促使担保债权人能在重整中掌握自身的权益状况,还能帮助他们能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来降低损失。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促进民营企业能够再次经营,保障社会经济效益的平稳运行,民营企业的破产重整在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重整制度下的担保债权是民营企业破产重整重要的利益主体,并受到民营企业的高度重视,由于我国现阶段对担保债权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法对有担保债权人进行有效的限制,因此希望今后立法和司法能够高度重视担保债权的修改与制定,来保障民营企业经济的长远发展,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张世君.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0(01).

[2]张世君.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人的法律保护[J].经济经纬.2017(01).

[3]汪世虎.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J].现代法学.2016(02).

论文作者:白景龙

论文发表刊物:《论证与研究》2019年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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