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权益计量理论中的产权概念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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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权益计量理论所蕴含的产权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权益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产权理论向会计理论的渗透日渐深入,净权益要素作为产权在会计领域的集中体现,构成了二者融合的基础。会计对于产权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能够赋予其可计量性特征,因此,净权益的计量理论必然与产权理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以下对几种净权益计量理论从产权的角度加以剖析,揭示其蕴含的产权观。

一、“终极所有权观”与“业主权益理论”

业主权益理论(proprietary theory)中的业主产权观念产生于最早对复式簿记所作的解释,即以业主为中心,依据是:“资产-负债=业主权益”。主要内容为:(1 )资产是业主所有,负债是业主的义务,业主权益就是企业所有者实际拥有的企业财富;(2 )收入是权益的增加,费用是权益的减少;(3 )留存收益为业主权益。从该理论出发,得出总括式收益概念,即企业利润=净资产增长额。该理论适用于独资和合伙企业。

业主权益理论实际上是产权体系中终极所有权观的集中体现。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终极所有权则居于所有权的核心地位。终极所有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力,作为主体对物(客体)的排它的、最高的、绝对的支配权,必然要求该权力的主体是明确的、具体的和独立的,往往和一定的人身相联系。当产权结构中终极所有权处于绝对支配地位时,即经管权和所有权归于业主一身,一方面,由于权力过于庞大且不受任何限制,业主当然把企业视为自己拥有的财富,而不只是一种投资与收益关系,企业的资产和业主本人的其他财富没有任何区别。凡是导致该种财富增加的一切因素,不论是营业性或非营业性的,企业的或非企业的,都是业主有利的,被视为收益;凡是引起该种财富减少的一切因素都是业主有利的,被视为费用。这样,利息和所得税对业主是不利因素,都属于费用范畴;股利则不然,股利分派与否对业主只在于将财富(或净权益)存置于企业之内或企业之外。如在企业之内,则属于留存收益的一部分,是业主的权益;如在企业之外,也是业主的财富或权益,只不过地点发生了转移。因而股利的分派只代表权益的内部转移,而不视为业主的收益。

另一方面,业主垄断性庞大的权力必然产生相应程度的责任,业主在享有终极所有权的同时,必须承担无限责任。这预示着负债将同业主本人所拥有的一切财富联系起来,负债被视为业主的债务。一旦企业的资产不足抵偿时,业主必须用个人的全部其他财产偿还,直到偿清为止。

二、“法人所有权观”与“企业主体”理论

企业主体论(entity theory )认为企业单位独立于业主个人而存在,它所依据的会计等式是“资产=权益(负债+股东产权)”。主要内容是:(1)以企业为中心,企业作为独立于业主的法人而存在, 资产是企业对业主或债权人的受托权益,负债是企业的义务;(2 )企业净收益并非业主的收益,收入和费用也非业主权益的增减;(3 )股利属股东的收益,利息和所得税则属于收益的分配,而非费用;(4 )留存收益视为企业附生的权益,该理论适用于公司形式的企业。

企业主体论集中体现了“法人所有权观”。法人所有权作为从终极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力,尽管也属于所有权的范畴,也具有一些法定的特征,但已不是最高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它依附于终极所有权而存在。从主体上看,法人所有权的主体是法人,而非自然人。作为法人的企业与作为自然人的业主是彼此独立的。在法人所有权观念下,企业作为其主体,居于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是法人的财富。尽管最终所有权属于业主,但由于法人拥有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置权,业主不能随意抽回投资,因而对资产的现时权利在企业。同时,法人所有权的有限性也决定了其承担的义务也是有限的,即法人仅以自己的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一旦资不抵债,法人宣告破产而并非自然人业主破产。在法人所有权观下,收入和费用作为从属于企业的独立的要素而与权益区别开来。对企业而言,收入是法人财产的增加,费用是法人财产的减少。净收益划分为归属企业的留存收益与股利分派两大部分,只有分派给股东的股利才被视为业主的收益。股利可以用于转增资本,扩大权益,但留存收益则不应被视为业主的直接权益,而是归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从企业角度看,凡是有其他主体参与法人财产减少的分配行为的,均属收益的分配,这样,利息就不是企业的费用,而是对债权人的一种收益分配。

不论是“业主权益理论”或是“企业主体理论”,都是将产权看成是一个单一的权利个体,而不是将其看成一个多元的权利体系,因而都有其偏颇之处。

三、“财产经营权论”与“指挥者论”

指挥者论(commander theory)认为:会计的服务对象应是企业管理当局,服务的重点则是管理和控制;财务报表是提供管理责任的报表,收益表反映管理人员的责任或成果,资产负债表反映管理人员承担的受托经营责任。

指挥者论强调财产经营权主体在现代大型公司内的主导地位,主要是受了当代西方“经理阶层革命论”的影响,即在一些大型的股份公司内,由于股份高度分散,没有一个股东的股份能够对企业内部决策施加影响,因而出现了“经营权完全脱离所有权”的状况。尽管从理论上说,公司的最终所有权属于股东,但实际的支配权却掌握在“指挥者”手中。这种类型公司的产权结构中经营权的地位超过了所有权。经理阶层利用所掌握的权利将谋取自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所有权主体的利益。因而,所有权主体要求对经理阶层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监督手段是董事会、股东会通过会计人员提供有关财务信息,对经理的经营绩效作出评价。一旦发现经理有严重侵蚀所有者利益行为,就会按公司法规定进行制止,甚至反映在公司股票价格下跌,这时,经理即使未被解职,也将面临巨大的压力,迫使其改善经营管理。

四、“公共产权观”与“企业理论”

企业理论(enterprise theory)将企业看成一个社会性机构, 为许多社会集团的利益而从事经营。主要内容是:(1 )会计报告的责任是社会公证;(2)企业的收益是一种增值, 即企业生产物品或劳务的市场价值减去耗用其他企业物品或劳务的市场价值;(3 )收益的增值是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包括股利、利息、工资、税收甚至扩大再生产的折旧基金;(4)留存收益代表未分配的企业权益, 这种权益将用于扩大投资,服务于全社会。该理论适用于现代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企业理论强调会计的社会责任,如提供关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平等就业、捐赠公益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实际上,是将企业看成是社会的公共财产,而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这种公共产权的享有者。公共产权的最大特点就是不排它性,在该种产权制度下,人们有权平等地享有企业对社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权平等地参与就业竞争;有权从该企业捐赠公益事业中得到好处。当然,人们也得为公共产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环境污染、由于经营不善而大量裁员等。既然人人都是公共产权的享有者,会计在提供信息时就应兼顾社会各方利益集团的要求。企业的收益是一种财富增值,而不是财富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从社会产权主体立场看,财富在社会内部的转移并不构成整个社会财富的增值。因此,捐赠、资产重估增值等业务并不构成一项收益。

由于净权益理论会影响到产权的计量方法和计量结果,每一种理论又都只是站在某一产权主体的立场上,因而,在具体指导产权计量时,会计人员应加以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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