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棱镜时代的国际网络治理--从美国向ICANN转移监督权的建议看_全球治理论文

后棱镜时代的国际网络治理--从美国向ICANN转移监督权的建议看_全球治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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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4年6月25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中图分类号:D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4)08-0026-08

       人类由于网络的出现而不可逆转地进入到网络社会。网络世界已成为我们每天都要依赖的空间,网络的开放性、跨界性使网络空间的国际关系更加复杂。非法收集、传输和利用个人信息,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行为以及网络恐怖主义活动在网络空间逐步蔓延,使越来越多的网民甚至国家成为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受害者。2013年6月,美国“棱镜计划”(PRISM)被曝光,大规模的监视和情报活动严重侵犯了网民的隐私和他国的主权,造成各方对美国当前的互联网治理安排缺乏信任。迫于各方压力,2014年3月14日,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发表声明拟移交对ICANN的监管权,本文拟就美国移交ICANN监管权的背景、实质以及对互联网国际治理的影响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后棱镜时代互联网国际治理的架构。

       一、ICANN的运营现状及对网络安全的影响

       就网络资源而言,当前国际互联网治理的模式是“集中管理,分散使用”,即美国负责集中管理国际互联网稳定运行所需的关键参数,互联网的日常事务(包括技术运营以及标准制定等工作)也由美国政府授权的公司——ICANN进行管理,其他国家都处于被动使用的地位。ICANN在全球互联网稳定、安全运行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互联网运行的过程中,唯独美国的国家安全获得有效保障,其他国家的网络安全问题都因网络基础资源的分配而受制于美国。

       (一)运营与管理现状

       互联网起源于美国,美国也因此一直掌握着根服务器、域名、IP地址等互联网关键资源的管理权。1997年,美国政府发布“白皮书”,规定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根据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的外包合同履行域名管理职能。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于1998年在美国政府支持下创建,受美国政府委托,通过与美国商务部每三年更新签署一次谅解备忘录的方式,管理运行互联网域名系统。ICANN负责维护域名系统中最为核心的根区文件,分配域名、IP地址、AS号码、协议端口和参数并制定相关政策,整体协调DNS根域名服务器系统。由于ICANN是一家在美国加州注册的非营利性公司,需要遵守美国的法律以及与美国政府签署的协议。

       2009年9月,美国商务部与ICANN签署协议声明,规定ICANN要接受国际互联网社区的审查和监督,由全球范围内多利益相关方通过公开透明的民主程序组成“问责与透明”、“安全与稳定”、“促进竞争、提高消费者信任度和扩大消费者选择范围”和“WHOIS”4个审查组,对ICANN的活动进行评估审查[1]。审查组成立以来,ICANN就重视和加强透明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接受公众审核,但美国政府单边控制互联网关键资源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美国商务部负责对权威根区文件的运行进行监督,有权责令VeriSign公司根据美国商务部与VeriSign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对权威根区文件做出修改。当ICANN收到某个国家有关其国家顶级域名的申请时,只有在获得美国商务部批准后才能在根服务器的文件做出修改。网络方案公司(Network Solutions)必须获得美国商务部的书面授权,才能对根区域文件修改、增补或删除。

       (二)ICANN运营现状引发的网络安全威胁

       为保障网络正常运行,必须保证互联网上的每个域名和数字地址在全球范围内是惟一的,因此需要专门机构对网络域名和数字地址进行集中协调,确保网络地址不会出现重复。网络滥用行为如网络仿冒、恶意代码、垃圾邮件、僵尸网络控制服务器等都与域名系统相关,域名的恶意利用可以通过停止域名解析来减缓[2]。由此可见,域名系统安全是互联网安全的一个基础要素,由一个国家控制互联网的关键资源是不符合各国利益的,这也是“根区文件和系统管理”被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列为14个互联网治理公共政策问题之首的原因。

       美国政府管理ICANN,就意味着掌握了全球互联网控制权。因为掌管着根域名服务器,美国可以随意将一个国家从互联网上“抹去”。在2003年终止伊拉克顶级域名(“.iq”)的申请和解析、将伊拉克从虚拟世界“抹掉”之后,2004年4月又使利比亚顶级域名——“.ly”瘫痪,利比亚在互联网上消失了三天。2014年1月21日,中国互联网出现大范围异常,国内用户在访问“.com”域名网站时,页面被解析至美国某IP地址,问题就出在根域名服务器上。中国因没有根域名服务器而失去了对网络的独立控制,如果出现战争、重大国际冲突等问题,只要美国关闭根域名服务器,中国的互联网将变成局域网。

       二、美国政府拟移交ICANN监管权的背景及方案

       (一)移交背景

       近期,中国、俄罗斯、印度、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要求改变美国独霸互联网,建立公平、公正、安全的网络空间秩序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棱镜计划”被曝光之后,大规模监控导致的严重隐私侵犯使全球网民对互联网丧失了信心,移交ICANN监管权是美国为摆脱监听丑闻、重拾网民对互联网信任的举措。2012年12月在迪拜召开的国际电信联盟大会上,发展中国家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信息安全、互联网管理上分歧很大,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计划未能如愿,令美国意识到发展中国家力量不可忽视。让美国“放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2013年6月初第三个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在涉及信息安全的诸多问题上都达成了不少共识和协议,包括承认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适用于网络空间,同时表示要加强信任,并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网络能力。上述共识对互联网治理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将成为今后全球互联网治理的重要基础[3]。

       (二)美国拟移交ICANN监管权的方案

       2014年3月14日,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宣布发表声明称准备将其对互联网技术职能的管理职责移交至全球互联网社群。根据该声明,美国政府需要移交的职责包括:针对域名系统(DNS)管理变更事宜的程序上的职责,批准授权根域文件(包含所有顶级域名的名称清单和地址的数据库),作为管理域名、IP地址和协议参数的唯一标识符注册局的监管人[4]。当日,ICANN启动一项流程,以移交美国政府对互联网唯一标识符系统的职责。

       2014年3月23日至3月27日,ICANN在新加坡召开的会议上对美国移交互联网域名管理权问题进行了讨论。此次会议上,美国提出“多利益相关方模式”。在多方利益相关者模型中,无论是各国政府、私营机构、民间团体、其他互联网组织,还是普通的互联网用户,每一方都是平等的。按照美国主推的ICANN架构,政府代表组成的政府咨询委员会只能向ICANN理事会提供咨询意见,而且这个意见不具约束力;政府咨询委员会主席兼任ICANN理事会成员,但不具有投票权。发展中国家代表在会议上对“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的具体内容以及ICANN全球化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看法。中国政府代表认为,按照目前ICANN所提出的模式,政府参与程度不足,维护公共利益的手段有限,因此希望提升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和作用[5]。

       三、美国拟移交ICANN监管权解析

       美国移交对ICANN的监管权,只是让互联网资源进一步还原其公共属性、建立全球共治的网络空间秩序的开始,并未表明互联网共治时代的到来,基于核心利益的考虑,近期内美国不会放弃对互联网的控制权。

       (一)解读移交方案

       1.美国在全球网络治理所持的立场并未改变

       美国一直认为互联网治理的领域应坚持“由企业界主导,反对政府介入”的观点。此前美国负责信息和通信的商务部官员Lawrence E.Strickling曾表示美国不会同意由多个国家政府领导的组织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取代美国商务部对ICANN的监督管理。此次移交对ICANN的监管职责,美国再次明确提出要求ICANN召集“全球利益攸关者”提出获得广泛支持的移交方案,但不接受由政府或政府间机构主导的解决方案。ICAN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Fadi Chehadé指出:所有利益相关方均应作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在网络资源的分配和治理过程中,表达自己的看法[4]。

       2.美国单边主义以及先发制人战略在网络空间的延伸

       单边主义在美国克林顿政府时期已经初露端倪,及至小布什入主白宫后则大行其道[6]。美国提出的“多利益相关方模式”意在构筑网络空间“去政府化”的治理体系,目的是扫除美国单边主义在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障碍。随着先发制人战略的提出,美国防御型(以保护本国的信息基础设施为重点)的网络空间战略逐步转向以“先发制人”为重点的“扩张型”战略。2011年美国国防部发布的《网络空间行动战略》明确提出一些严重网络攻击行动将被视为战争行为,美国将以传统的军事打击,包括使用导弹和其他高技术武器对敌对国家进行袭击。2012年10月,时任美国国防部长的帕内塔在他的首次网络政策演说中宣布美军现在有能力追踪到计算机网络攻击的源头,若发现即将发生的攻击,有能力发起“先发制人”行动[7]。

       “震网(Stuxnet)”病毒、棱镜计划、调查华为中兴事件是美国单边主义和先发制人战略思维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从国际层面看,先发制人战略将推动网络空间的军事化,破坏网络空间国际秩序的建设,挑起网络军备竞赛并增加网络空间冲突风险[8]。先发制人战略是对自卫权的严重挑战,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精神(将国际关系中的单方面使用武力减至最小程度)和规定(自卫权行使的条件是受武力攻击)的。这种思维及其行为模式不仅会影响网络空间行为规则的建立,而且会破坏现行网络空间的国际秩序。

       3.忽视了公共利益的代表在网络治理中的作用

       在一种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权力结构中,如果没有外界的干预,一些利益集团总是试图把其成员的利益放在公共利益之上,结果强势群体吞噬了大部分的利益,而弱势群体的利益往往落空。在网络空间,存在着技术强国与弱国、强大的互联网企业与网民两层事实上不平等的关系,如果排斥政府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意味着认可“丛林法则”。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保证人,其作用是弥补网络自治的不足。在互联网国际治理体系中,政府是独立的利益相关方,应发挥主导作用。

       4.对主权国家信息主权的不当溶蚀

       1980年不结盟组织发表的《多种声音一个世界》指出,不平衡是现行国际信息秩序的新特征,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改变这种现状而采取积极的行动[9]。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网络技术强国对此进行抵制,认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是完全自由的,不应该对其进行任何干涉,对互联网管制不仅无效甚至违反国际法[10]。“多利益相关方模式”是美国绝对信息自由观的体现,实质上是对网络技术落后国家主权的不当溶蚀。互联网的出现使信息主权成为国家主权最重要的权能之一,传统时代信息所依附的政治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甚至已转化为信息主权的依附[10]。在互联网背景下,发展中国家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很弱,信息交流不对等,国家主权在网络时代事实上是不平等的,网络空间规则的制定主要体现技术强国的意图。作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基石以及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准则的主权平等原则在构建网络空间国际秩序的过程中仍应恪守,发展中国家应增强维护主权的意识,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二)美国的核心利益未受到实质影响

       1.美国拥有众多的利益相关方

       现行参与ICANN内部工作组的人员,75%来自北美国家,欧洲占15%,其余10%来自亚、非、拉美等国家[5]。除网络基础资源被美国掌控外,从网络硬件、操作系统、安全技术到网络核心应用,都被英特尔、思科、微软、苹果、谷歌、亚马逊、Twitter和Facebook等美国公司控制。只要美国的公司在最终的“多边利益相关方”模式中占据优势,那么美国政府就可以用美国国内法律去管理这些美国公司,从而实质上继续保有互联网的控制权。

       2.美国已建立一套完整的互联网防控体系

       移交国际域名管理职能,完全谈不上美国交出了国际互联网的控制权。作为美国半官方的域名管理机构ICANN主要侧重名称和地址管理,并非“控制”国际互联网。到目前为止,美国已建立起一整套涵盖网络空间战略、立法、军事和技术保障的网络防控体系。《网络安全国家战略》、《网络空间行动战略》、《网络空间可信身份国家战略》和《网络空间国际战略》是美国保障国家安全和网络企业、网络用户权益的顶层设计。在此基础上,美国制定了涵盖不良信息、网络安全、青少年保护、个人隐私与信息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网络法律。依托全球领先的网络技术优势,美国政府制定并实施的“曼哈顿计划”、“爱因斯坦计划”以及网络部队的建立,构筑了强大的网络安全攻防体系。

       3.美国提出的全球网络治理组织仍受美国国内法管辖

       美国坚持建立一个由非政府成员主导的利益相关方共同治理的组织架构,其用心是争取该机构总部设在美国境内,该组织仍接受美国法律的管辖。美国《爱国者法案》赋予美国安全部门可以以反恐为由不经法院签发令状而监控互联网通信内容等权限;《将保护网络作为国家资产法案》赋予联邦政府在紧急状况下,拥有绝对的权力来关闭互联网[11]。依照上述法律,美国对互联网的控制力并未减弱,反而更加名正言顺。

       4.美国在应对网络安全威胁时更加主动

       2009年5月,美国组建了首支网络战部队。此外,美国国内法律已将网络基础设施认定为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因此对美国网络基础设施的攻击可以认定为战争行为。移交ICANN的监管权,可以在形式上分离美国保障国内网络空间安全和国际网络空间安全的职责,美国将网络攻击宣布为战争行为并进行自卫反击也因此获得合法授权。由此可见,移交对ICANN的监管权,美国在应对网络攻击时更加主动。

       四、互联网全球治理的现状及其缺陷

       (一)现行互联网治理遇到的问题

       互联网在设计时即考虑到了其开放性和快速扩张性,在对其三十年的运营中,分布兼合作的治理模式也运转良好[12]。基于互联网平面化、开放式的参与空间,现有网络空间规则重视发挥民间团体、企业界和个人的作用,注重规则的开放性和有效性,通过自下而上、非集中化的方式形成了一套突破传统观念约束、鼓励创新的治理体系。在互联网发展初期,上述治理模式促进了全球互联网的发展与繁荣。如今,已经全面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且已经演变为全球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关系到各国的主权、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网民的个人权益,现行互联网治理机制无法应对互联网安全与发展的需要,亟待利益相关方特别是各国政府的积极参与。

       网络空间引发的利益冲突较之传统的国际关系更加复杂,而网络空间基本的规则尚未形成,特别是就规范各国国家行为及其保障网民基本权利等层面,缺乏精细制度的支持。网络突破了时空限制,把整个世界空前地联系在一起,网络滥用行为可能涉及所有的网民;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不是哪一个国家能够单独应付和解决的,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危及整个人类共同体的稳定甚至生存;网络技术和应用创新层出不穷,模糊了规则制定者的视域,致使各国网络法律远远滞后于技术和应用创新的步伐;外国信息可以不受限制地穿越国界,对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甚至是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而国家和政府对此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手段,迄今为止的国际法体系没有提供普遍公认的法律规则;包括网民个体、组织甚至个别国家在内的网络空间主体规则意识差,网民往往以网络自由的名义进行人肉搜索等侵害他人隐私,网络企业不当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现象十分严重,且习惯于采用技术手段而非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网络技术强国依靠自身的技术优势影响他国的网络立法,以信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名义对他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干涉他国内政。

       (二)网络空间无秩序状态是当今国际秩序无政府状态的延伸

       在当今国际社会,由于各国都是平等共处的主权国家,没有凌驾于其上的权威,在各国之上也不可能有一个超国家的世界政府存在。因此,主权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国家利益行事,只受所谓“权利均衡”的限制[13]。在无政府状态下,尽管国际社会表现为一种横向的“平行式”社会系统,但国际社会又表现出一定的有序性。这既是由于主权国家的相互制约,又是由于国际社会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各国的自愿相互交往促成了国际社会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所需的普遍共识,在这些共识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规范约束了国家行为,形成和发展了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就网络空间国际秩序而言,如果没有一套统一的全球治理模式,网络空间日益严峻的安全问题将无法得到合理解决,各国政府或政府间组织则可能在没有理解全球背景的情况下制定各自的解决方案,最终可能导致互联网分裂。

       五、互联网国际治理——合作性国际秩序

       在人类现有的行为方式和文明程度无法改变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这一性质的条件下,在网络已成为各国的信息基础设施而网络安全却日益严峻的今天,网络空间的国际秩序应如何建立呢?在网络空间,各国相互依存,任何国家都无法单独应对网络威胁与安全问题,当务之急是通过非军事的特别是合作、法制化的机制来化解冲突,在网络社会构建一个用互惠、公正的行为规则加以治理的文明秩序——合作性网络空间国际秩序。

       (一)构建网络空间秩序的基础

       1.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基础

       人类共同利益至上,应该成为构建21世纪国家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14]。网络的飞速发展与国际法的远远滞后是建立网络空间国际秩序面临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由于国际社会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因此,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法律规则是各主权国家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形成的。网络的健康发展需要国际社会加快合作的步伐,建立国际间统一的行为规范以降低各国的法律分歧,从而建立国际信息新秩序。网络空间的国际秩序和国家法,最重要的是以国家间彼此合作和人类共同利益为基础。

       2.遵循主权平等原则

       在现代国际体系中,国际机制合法性的取得要求承认所有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国际机制认可所有国家主权一律平等的合法性,尽管主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国际体系内所有国家被赋予同样的责任。国际合作必须建立在信息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遵循国际法、善意履行国际义务,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侵害他国主权及其网民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需要指出的是,网络主权平等并不意味着责任相同,技术强国是应担负保障网络安全的主要义务。

       3.遵循相对安全观

       安全只是手段而非目标,网络治理的最终目标是保障网络空间各行为主体的自由[15]。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以及信息与通信技术的日新月异,削弱了网络安全的绝对性。在相互连接的网络世界,任何国家都难以独善其身,各国应强化合作共同应对各种网络威胁。一国应对网络威胁的行动可能会影响他国网络空间政策、法律的实施,因此各国在治理互联网时应遵循相对安全观,不能为了追求绝对安全而侵犯他国主权及网民的个人权利。

       4.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

       网络最初的运行和管理体系并没有国家的直接参与,网络的基本标准等最初是由民间所决定,这是网络空间的“非政治化”阶段。随着网络向社会纵深发展,网络问题开始成为国家政策的一部分,这是网络空间的“政治化”阶段[8]。如今,网络治理进入法制化阶段,不仅涉及地址、域名和根服务器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的分配与管理问题,而且涉及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等基本权利保护问题,上述问题需要出台国际公约进行规范。

       (二)互联网国际治理的组织架构

       1.成立联合国框架内的国际组织

       目前,全球网络空间秩序尚未尘埃落定。网络社会的无政府状态是传统国际社会国家单边主义的延伸,网络时代应通过建立国际治理结构结束国际网络空间的无政府状态。国际组织有助于解决集体的困境和相互依赖的选择问题,推动国际合作并且带来一个更加理性的世界。在国家和其他的行为主体充满分歧或者不确定政策领域,国际组织可能会充当联盟的建立者:他们主张国际社会的利益高于特定国家的利益,能够在观点相似的行为体之间建立联盟,来推动所偏好的政策,增加偏好不同的反对者进行反对的成本[16]。

       伊拉克战争表明,联合国是遏制单边主义的最佳场所。在当今甚至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联合国的权威性仍是其他国际机构所不能替代的[13]。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权[13]。根据1946年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947年6月联合国与美国签订的《总部协定》、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以及1945年美国的《联邦国际组织豁免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享有国家管辖豁免权[17]。鉴于联合国的作用以及因享有豁免权而具有的独立性,应设立网络安全与发展委员会,纳入联合国框架,并直接对联合国大会负责。

       2.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模式

       在全球层面上,国际组织经常运用不民主的程序来追求自由的价值,由此造成了全球治理中的“不民主的自由主义”。如何协调这些组织实质性自由主义的目标与其程序是正在进行的任务,这对于全球治理长期的合法性具有基本意义[16]。互联网本质上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任何一个国家无权对其享有所有权,亦不能单独对其进行控制。作为全球治理重要一环的网络治理,欲实现网络空间的民主,保障网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首先要求规则制定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次在规则制定的过程中进行充分的公开并广泛征求全球利益相关者(国家、企业、网民)的意见,再次,网络空间形成了自律组织,制定了网民必须遵守的规则,并且形成认同和统一行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应借鉴成熟的网络社区自治规则。

       (四)政府在利益相关方中起主导作用

       现行就“利益相关方模式”争议的焦点是政府在国际互联网治理中是否起主导作用。互联网战略资源管理国际化改革有赖于企业、用户、政府、非政府组织等多方的积极参与,因此未来互联网治理只有“平等”让各方参与,才能形成平衡的表达[5]。政府是非常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应在互联网国际治理中起主导作用。

       1.信息主权的体现

       在当今的国际秩序中,主权国家仍然是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行为体,也是行为能力最强劲的国际关系行为体,它主导着国际事务的管理、制约着国际秩序的发展变化[13]。即使国家的自治和作用由于超国家的趋势而减弱,也没有出现一种足够替代它的东西,并成为答复全球变化的关键单位[18]。网络时代,信息主权是一个国家取得立足之地、发展与壮大的保证,一个国家若失去了信息主权,则该国的政治、经济命脉就会在无形之中被他国或若干强国所控制。

       信息安全是一个关系国家安全和主权、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民族文化继承和发扬的重要问题[19]。信息网络安全不仅事关全人类所共同拥有的利益,如网络基础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利用、网络空间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等,也关系世界各国、地区的利益,如一国的国家安全以及国内的稳定与发展、某一地区的安全与秩序等。美国已将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界定为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20]。因此,政府在互联网治理特别是在网络基础资源分配中起主导作用,是一国信息主权的体现,是网络自主可控的必然要求。

       2.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守夜人

       网络安全属公共利益的范畴。公共利益是指超越了个体范围、为社会之全体或多数人所享有的利益,是在某一特定空间区域内所有的个人与组织为了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21]。首先,公共利益是不能分割但每个人都需要的利益,公共利益的整体性决定了这种利益能够同时满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需要。网络安全之所以是公共利益,不在于网民可以直接从网络中得益,而是使用互联网的每一个网民都因网络安全和稳定而得益;其次,超越个人的“公共利益”也同样是不存在的[22]。“公”不是抽象的,而是由一个个实实在在的个体构成的。既然公共是由个体构成的,公共利益也是个人利益的某种组合,并最终体现于个人利益[22]。网络攻击引发的网络中断、网络恐怖主义等直接危害网络空间不特定网民的利益,保障网络运行安全实质上是维护网民个体的利益;再次,公共利益的本质和最终价值不是虚无缥缈的和虚幻的乌托邦理想,而是事实上确实能够为社会所有成员体验与感受到的一种实在益处[23]。公共利益是为了保证私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存在的。每一个网民都可以在平等、有序的信息资源共享中提升自己的能力而最终获益。

       3.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卢梭认为,政府应该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公共政策必须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这是对政府行为最基本的约束性义务和责任[24]。公共利益乃是一种过程或特殊利益集团之间相互竞争的结果,因此,政府是以解决竞争性利益的“中间人”的身份成为保障公共利益的主体。互联网治理是指为了保障网络安全,促进网络发展和应用,由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私营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制定网络社会的基本规则,以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公平地占有和使用网络资源,共享网络发展带来的利益的过程。互联网治理的目的是通过保障网络安全使网络空间的各行为主体分享网络稳定与发展带来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中,自治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的自治,绝对的自治无非是网络巨头盘剥网民的借口,政府应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平衡多方利益关系,实现网络空间的和平与秩序。

       信息已成为一国的战略资源,基于利益的考虑,在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国家、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滥用行为。网络空间国际法律追求的目标是在信息共享和信息主权保护之间、在信息流通与信息安全之间寻求合理平衡。未来的两年将是革新全球互联网管理的关键时期,被列在首位的优先领域包括互联网资源(域名、地址和根服务器)管理机制。可以预见,全球互联网管理权力的博弈的过程中,网络企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力量不可忽视。在目前的利益相关方治理模式中,国内网络企业参与度普遍不足。中国政府应支持和培育多层次的社会化力量,使其成为国际互联网治理工程中博弈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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