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_性学论文

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_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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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关系到逻辑学、语言学和认识论,其核心是意义问题。胡塞尔认为,意义在意向性的结构中产生出来,意向的行为通过意义指向对象。本文叙述了胡塞尔的前后两个阶段的意向性学说,力图对其中涉及的各主要概念都作简要说明,澄清在这个问题上的一些混乱和错误的看法,以期对逻辑学、语言学和认识论的研究起到某种促进作用。

胡塞尔(1859—1938年)的意向性学说有一个发展过程,前期和后期的观点有很大的差别。前期的观点以《逻辑研究》(1900—1901年)为代表,后期的观点以《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1913年)为代表。我们先谈他前期的观点,接着谈他后期的观点,最后简述围绕着意向性问题的一些争论。

一、《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学说

(1)表达的物质外壳和表达的意义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对意向性问题的探讨是从表达入手的。胡塞尔认为表达是意义的记号,表达的物质外壳是字符或语音,表达的内容是意义。表达的意义是我们通过赋予意义的行为加到表达的物质外壳中去的东西。当我们说一句话或写下一个句子的时候,我们就把意义加到表达的物质外壳中去。当我们看一行字或听一句话的时候,我们又把意义在意识中再现出来。离开了人的意义意向的行为,任何记号都不可能成为有意义的语言。

胡塞尔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意向行为与记号的关系:假如我们走到一个清真寺去,我们不懂阿拉伯文字,我们看到墙上用阿拉伯文字雕刻的可兰经的经文,我们可能会把它们当成装饰性的图案。胡塞尔写道:“例如让我们设想,某些圆圈和半圆的曲线条最初给我们一种纯粹的美的感觉,后来我们突然想到它们可能是字符或文字的记号。其差别存在于什么地方呢?”〔1〕其差别显然在于我们的意向行为不同。开始时我们没有把这些线条与意义联结在一起,所以我们把它们当作引起美感的图案,后来我们想到这些线条表示意义,于是我们就把它们当作文字了。

(2)对象化的活动的三个环节

胡塞尔认为,当我们表达一个意义的时候,我们的意向活动包括三个环节:a、意向行为,b、意义(意向内容),c、对象。“每个表达不仅意味着什么,而且涉及到某种东西;它不仅有意义,而且与某个对象发生关系。”〔2〕“表达通过意义表示(指称)对象。”〔3〕在此对象可以是实在的对象,也可以是观念的对象、想象的对象。

把表达的意义(意向内容)与对象区分开来十分重要,这不仅因为,有时对象相同而意义不同,如“依恩纳的战胜者”和“滑铁卢的战败者”具有不同的意义,但同指一个对象,即拿破仑。有时则意义相同,如张三的父亲和李四的父亲是二个不同的人,但“父亲”的意义在此是相同的。更重要的是,胡塞尔注意到,我们通常作出一个表达的时候,我们的意向行为是通过意义(意向内容)指向对象的。当我们说张三打李四的时候,我们不是说张三的意义(作为意向内容的张三)打李四的意义(作为意向内容的李四),而是说实际的张三(作为对象的张三)打实际的李四(作为对象的李四)。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表达借助于意义与对象相关联:表达——意义——对象;

从意识的角度看,意向行为通过意向内容指向对象:意向行为——意向内容——对象。

(3)一切意识的活动以对象化的活动为基础

存在各种各样的意识活动,有的意识活动指向对象,有的意识活动并不直接指向对象,如某些情感的意识活动并不是对象化的意识活动。举例来说,高兴是一种情感的意识活动,但高兴并不直接指向对象;忧愁也是一种情感的意识活动,但也不直接指向对象。胡塞尔承认存在非对象化的意识活动,但他强调,一切意识活动都是以对象化的意识活动为基础的。胡塞尔认为没有无缘无故的高兴和忧愁,我们总是因什么而高兴或忧愁。例如,我因看见朋友而高兴,我因听到坏的消息而忧愁,这里看见朋友和听到坏的消息是对象化的意识活动,所以说非对象化的情感的意识活动是以对象化的意识活动为基础的。意识活动大致可以分为情感的意识活动和理智的意识活动这二类,胡塞尔的以上结论也意味着理智的意识活向是情感的意向活动的基础。

(4)意义赋予和意义充实

当我们听到一个表达,例如“房子”,这声音引起我们的意识行为,这时在我们的意识中可能浮现起抽象的房子的表象(单纯的房子的意义),也可能浮现起具体的房子的表象(如平房、高楼大厦等等)。胡塞尔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差别在于我们的意识行为不同,前者只有意义赋予或意义意向的行为,后者除此而外还有意义充实的行为。意义充实的行为使认识的对象形象化地呈现出来。如果没有这种行为的话,通过意义意向我们只能获得抽象的意识内容。此外,意义充实的行为还可以起到判断一个表达是否存在逻辑矛盾的作用。例如“金山”这一表达虽然在现实中不存在,但在逻辑上并不矛盾,可以在想象的形象中得到意义的充实。与此相反“圆形的正方形”这一表达存在逻辑矛盾,不能获得意义的充实,尽管这一表达也有意义,即人们也能理解它的字面意义。

(5)对象化的行为的质料和性质

对象化的行为(Objektivierende Akte)是通过意向内容指向对象的行为。什么样的对象被指向,什么样的意向内容在意识中现显出来,取决于对象化的行为的质料(Materie)。例如:我可以看一幢房子, 也可以看一朵花,这决定了对象的不同;我可以从某一个角度看它们,我在看它们的时候注意的重点可以不同,这时对象本身虽然没有改变,但是向我们显现的有关对象的意向内容就不同了。胡塞尔常用等边三角形和等角三角形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假定这二者是同一个三角形,当我注意其边时,它是等边三角形,当我注意其角时,它是等角三角形。对象化的行为质料不仅决定所指向的对象,而且决定所显现的规定性。

当对象,甚至意义(意向的内容)完全相同的时候,我们的对象化的行为与它们相关联的方式却可以不同。我们可以作出直陈式的判断:“这是一朵花。”我们可以提问:“这是不是一朵花?”我们可以怀疑这是一朵花,可以希望有这样的一朵花。对相同的内容可以断言、提问、怀疑、希望等等,这表明我们在行为质料相同的情况下可以有不相同的行为的性质(Qualitat)。

反过来,当行为的性质相同时,行为的质料可以不同。“这是一朵花”和“这是一棵树”这二个语句都是直陈式的判断,在此共同的东西是行为的性质。但是这二个语句的内容是不同的,它们说出了不同的东西。这种差别是由行为的质料决定的。胡塞尔认为,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质料是互为依存的,性质要以质料来补充,质料要以性质来补充,它们虽有差别,但不可分离。 两者合起来构成对象化的行为的本质(

Wesen)。

(6)单束放射式的和多束放射式的行为

胡塞尔认为,一个意向的行为可以单束放射式地指向对象,也可以多束放射式地的指向对象。让我们看以下两个表达:

(1)苏格拉底,

(2)苏格拉底喝毒酒死了。

第一个表达是一个人名,当我们听到“苏格拉底”时,我们的意向行为指向古希腊的某一位哲学家,这犹如用手指指着一个东西一样。这时指向对象的方式是单束的。第二个表达是一个句子(一个综合命题),当我们理解这一句子的时候,我们的意向行为不仅指向苏格拉底,而且还指向毒酒、死等。这里有好几个表象彼此发生关系。这时指向对象的方式是多束的和综合的。

当单束放射地指向对象的时候,我们有单一的意向内容,当多束放射式地、综合地指向对象的时候,我们有几个部分相互联合起来的意向内容。单束放射地或多束放射地指向对象,属于行为在质料方面的差别,因为它们造成了意向内容方面的不同。

(7)带存在信念或不带存在信念的行为

胡塞尔区分带存在信念的和不带存在信念的意向行为。例如有人对我说,他的别墅在市郊。如果他不说谎的话,他说这句话的时候是带有存在信念的,即置定在市郊存在他的别墅。我理解这句话的时候也认为他的别墅是存在的。但是假如他说:“我希望在市郊有我的别墅。”那么他就没有置定他的别墅在市郊存在。这也就是说,他在说这句话的时候不带有这样的存在信念。

有时同一句子在不同的人的口里说出来,有的带有存在信念,有的不带存在信念。如一位笃信基督教的人说:“上帝因为人类造巴比伦塔而惩罚人类,使人类各民族间的语言彼此不同。”这时他置定巴比伦塔在那个时候存在过。但是对于一位不信基督教的故事的讲解者来说,他说这句话时并不置定巴比伦塔真实存在。胡塞尔认为一个意向的行为带不带存在的信念,属于该行为性质方面的差别。因为当表达的意义(或意向的内容)相同时,有时可以带有存在的信念,有时可以不带有存在的信念。

(8)对对象的知觉和对行为的体验

胡塞尔认为,对对象的认识和对意识行为的认识是两种不同方式的认识。认识对象的方式主要是知觉(Wahrnehmung),或者说是以知觉为基础的。我们可以看到东西、听到声音等等,“看”、“听”等是知觉行为,我们也可以在对事物的知觉的基础上通过推理认识事物间的一般性的规律。对对象的认识,不论是对实在的对象还是对观念的对象的认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都是被意向行为指向的或针对的。但是我们在认识一个对象的时候,我们不仅意识到认识的对象,而且也意识到认识的行为。例如:当我看一朵花时候,我不仅意识到一朵花,而且意识到对花的看。当我听音乐的时候,我不仅意识到音乐声,而且还意识到听。这时看和听的行为虽然没有被指向,但是它们都被体验到(erleben)或被体认到了(gewahren)。它们为什么能被体验到或体认到呢?按照胡塞尔的观点,我们的意向活动在对准对象的同时有一种返观自照的(reflexive)行为,我们籍助于它意识到意向行为本身。

胡塞尔认为,现象学对意识结构的分析就是建立在这种返观自照的行为的基础上。现象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称为返观自照的和描述的心理学,因为现象学把返观自照到的意识结构描述下来。返观自照(Reflexion)也常被译为“反思”。在这里它是指一种直观的行为,而不是概念思维的行为,所以翻译为返观自照或反省要比反思贴切。

(9)感觉和感性材料

胡塞尔主张存在着纯粹的感觉,即意向行为还没有参与进来时的感觉。这种纯粹的感觉虽然很稀少,但还是有的,如有时我突然看到了什么,但一刹那间还不明白这是什么东西,而只有一些颜色和形状的感觉。感觉本身没有意向,但是它可以引起意向的认识活动。意向行为通过把意义赋予感性材料而指向对象。这也就是说,意向行为一方面组织、整理、解释感性材料,另一方面使它们作为意向的内容向我们呈现出来。胡塞尔说:“人们可以这样理解,同一意向的行为相对于意向的对象而言起表象的作用(是进行知觉、想象、反映的意向),相对于属于实有行为的感觉而言起把握、解释、统觉的作用。”〔4〕

胡塞尔强调,我们通常感知到的不是感觉材料,而是感觉对象。譬如说,当我看着我面前的一只红的盒子的时候,我虽然有红的感觉等,但是我所看到的并不是我的感觉材料,而是作为对象的盒子。“感觉材料以及那些把握和统觉它们的行为在这里是被体验到的,但是它们不是作为对象呈现的,它们不是被看到、被听到、被任何感官知觉到的。另一方面对象是呈现的,是被知觉到的,但它们不是被体验到的。”〔5〕

二、《观念》中的意向性学说

(1)意向内容的周围域

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简称《观念》)中与在《逻辑研究》中有很大的不同。其中之一是把意向性推广到潜在的意向的领域中去。意识活动是在时间中进行的,当意向行为指向一个对象的时候,它也潜在地指向这个对象周围的东西。正如实在的事物处于空间的场中,意向内容也处于它的内时间场中。例如我看一本书,我现在的意向是某一句话中的某一个词的意义,我过去的意向是前一个词的意义,我将来的意向是后一个词的意义。只有当这些意向活动逐步在时间中完成后,我才能理解某一句话,乃至整本书的意义。又如我观察某一物体,我现在的注意目标是它的正面,我过去的注意目标是它的某一侧面,我将来的注意目标是它的另一个侧面,我还将观察它与其他事物的关系等等。它表明当意向行为指向某一对象或对象的某一方面的时候,它还附带地指向它周围的东西。这使得在每一个意向内容的周围形成一个由过去和将来的意向内容组成的周围域或晕圈,其中当前的意向内容是最明亮的内核,过去的意向内容逐渐暗沉下去,将来的意向内容逐步明亮起来。这一意向内容的周围域或晕圈的概念在胡塞尔的有关事物的构成学说中将起重要作用。

(2)意向内容的结构

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中胡塞尔主张不仅意向活动有一个结构,而且意向内容也有一个结构。意向活动的结构是:意向行为(Noesis)——意向内容(Noema)。意向内容的结构是:a、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意向内容间的一致性的极)。b、意向内容的内核(在呈现出怎么样的规定性方面而言的意向内容)。c、意向内容的晕圈(被意向行为附带以为的、规定性尚未明确明显出来的东西)。

有关意向内容的晕圈前面已经讨论过了。意向内容的内核相当于《逻辑研究》中所说的意义,即我们实际所感知、所以为的意识表象。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是指被进行综合的意识行为所发现的,在一系列相关的意向内容间的一致性的极。由于这个一致性的极,我们认为这一系列意向内容有一个共同的承担者。胡塞尔也把这个共同的承担者称为“X”,我们之所以认为认识的对象是实际存在的,就是因为这个“X”的缘故。胡塞尔是这样表述的:

“同样,相分隔的行为,如二个知觉或一个知觉和一个记忆,可以联合成一个统一体。对于这样的联合我们是并不陌生的。籍助于它我们发现一会儿表现出这样的规定性、一会儿又表现出那样的规定性的那些初看起来分开的内核是同一个东西,或者说是同一个‘对象’。因此在每一个意向内容中存在着一个作为一致性的极的、纯粹的、对象性的东西。同时我们看到,应该区分意向内容方面的两种对象的概念:这种纯粹的一致性的极,即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和在它的怎么样的规定性方面而言的对象,此外还要加上那些被附带以为的、规定性尚不确定的东西。”〔6〕

(3)意向内容不在内时间中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主张意向的行为和意向的内容是在内时间中存在的,即都是实有的(reell)。在《观念》中,胡塞尔主张意向行为是在内时间中存在的,但是意向内容不是在内时间中存在的。为什么胡塞尔改变了他的原初的立场呢?这是因为胡塞尔把意向内容间的不变的极(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纳入到意向内容中去。这时胡塞尔区分完整的(广义的)意向内容和不完整的(狭义的)意向内容。完整的意向内容等于意向内容的内核(意义)加上意向内容间的不变的极(“X”)。不完整的(狭义的)意向内容仅指意向内容的内核(意义)。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主张意向行为是通过意向内容指向对象的,这对象可以是观念的(超时空的),也可以是实在的(在时空中存在的)。意向行为和(狭义的)意向内容属于现象学的研究范围,对象的领域不属于现象学的研究范围。在《观念》中胡塞尔主张完整的意向内容不是实有的,而是实在的或观念的。换句话说,实在的东西和观念的东西是被意向行为所构成的意向内容。

我们可以用图式来表示胡塞尔的这两种立场。

《逻辑研究》中的立场:

意向行为——意向内容(意义)—→对象

内时间的(实有的) 观念的或实在的,

现象学的研究范围不是现象学的研究范围

《观念》中的立场:

意向行为—→意向内容(“内核”+“极”)

内时间的(实有的) 观念的或实在的

现象学的研究范围

(4)实在的事物是主体际置定的

按照《观念》中的看法,实在的事物无非是一个连贯的、统一的知觉经验过程的对象性环节。不过,光凭某一个人的意识活动还是不能构成实在的事物的,对实在的事物的构成实际上是一种主体际的置定。例如我们观察某一物体,我们看它的正面、侧面、反面等等,我们发现这些知觉的表象是互相连贯和统一的。对此,不仅我的知觉表象具有连贯统一性,而且其他人的知觉表象也是如此。只要我们还想去观察,我们还能发现这种连贯统一性。这意味着,实在的东西是一种能被任何认识的主体继续进行观察、继续被感知的可能性。由于对实在的事物的观察是一个无限的过程,因此当我们说实在的事物是感知的复合的时候,这样的复合必定是不完全的。但是由于这种继续进行观察和感知的可能性的存在,人们就构成了有关实在的事物观念,或者说,就置定实在的事物是实际存在的。胡塞尔强调:“这种构成最初涉及到本质上可能的个人的意识,然后也涉及到一个可能的集体的意识,即涉及到许许多多互相进行交流的意识的自我和意识之流。对于这些主体来说,作为同一个客观实在的东西的事物是主体际地被给与和被视为同一的。”〔7〕

我们可以用以下图式来表示胡塞尔的这一观点:

集体的意向行为——主体际的认定—→实在的对象。

(5)唯心主义的立场

胡塞尔在《观念》中采取了公开的唯心主义的立场。他完全否定自在之物的存在,把世界的实在性看作是集体的意识主观际地置定的一个当作规则的观念。他说:“另一方面整个时空的世界,这包括作为实体的东西的人和人的自我,按照其意义来说只是一种意向的存在。这也就是说,这个世界对于意识来说只有第二性的、相对的存在意义。它是意识在其经验中所置定的存在。这样的存在在原则上只是作为在众多的可感知的和可规定的意识表象中一致性的东西。除此之外一无所有。”〔8〕

对于唯物主义来说,因为事物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事物在意识中所显现的表象具有连贯统一性,不同的主体对于同一事物才有一致的认识。对于胡塞尔这样的唯心论者来说,因为在意识中所显现的关于事物的表象具有连贯统一性,所以人们认定事物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胡塞尔仍然谈论事物的实在性和客观性,但是他把它们仅仅当作主体际地置定的一种起规则作用的观念。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的唯心主义立场还不明显,他把实在的世界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摆在现象学的研究范围之外,有意回避了这个哲学的根本问题。在《观念》中胡塞尔不再回避外部世界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把外部世界包括在完整的意向内容(volles Noema)之中,即把外部世界当作意识行为的一个相关的环节。

三、意向性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1)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与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之比较

有关意识的意向性问题,在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中就已经有过讨论了。但是直到布伦塔诺(1838—1917年)从现代心理学的角度对它重新进行研究,把意向性当作区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一个标准后,它才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布伦塔诺是这样论述意向性的:

“每一心理现象的特征都可以通过中世纪的经院学者称为意向的(有时也称为心理的)对象的内在存在的那种性质来刻画。我们也可以把那种性质称为对内容的指示,对对象的指向(在此对象,根据上下文,不一定是什么实在的东西),或称为内在的对象性,当然以上这些表达方式还不很清楚明确。每一心理现象都包括作为它的对象的东西,尽管它们不是以同样的方式来包含的。在表象中,是某种被表象的东西,在判断中是某种被肯定或否定的东西,在欲望中是某种被欲望的东西,等等。这种意向的内存在是专属于心理现象的。没有一种物理的现象表现出与此相同的性质。因此我们可以把心理现象定义为通过意向的方式在本身之中包含对象的那样一种现象。”〔9〕

胡塞尔从布伦塔诺那里接受了意向性的学说,并对它加以改造。他在《逻辑研究》中对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作了如下几点批评:

(a)胡塞尔批评布伦塔诺没有明确区分意向内容(意义)和对象,他强调意向行为是通过意向内容指向对象的。这表明胡塞尔在这时候受到弗雷格的很大影响,认识到如果不区分意义和对象就会陷入心理主义的怀疑论和相对主义的困境。

(b)胡塞尔强调不是所有的意识活动都是指向对象的意识活动。有些意识活动,如高兴、痛苦、忧愁等情感的意识活动不是指向对象的,而是建立在对象化的意识活动的基础上。我们因为某一事件而高兴或痛苦,但高兴、痛苦等本身并不指向对象。

(c)与布伦塔诺相反,胡塞尔承认存在着本身无意向的单纯的感觉或感受(Empfindung),如有时我们并非主动地进行观察,但也会感受到某些感性材料,突然间我们并不把它们与对象联系起来。对事物的知觉(Wahrnehmung)是意向的认识活动,它的意向性表现在通过对感性材料的组织、整理或统觉而指向对象。

胡塞尔的第二、三点的批评表明,他认为布伦塔诺提出以意向性区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标准是不完全的。尽管如此,他仍然高度评价了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的重大贡献。

胡塞尔晚期转向先验的唯心主义。这时他与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的区别表现在:

(a)在布伦塔诺那里,意识活动的主体是经验的自我。在胡塞尔那里,意识活动的主体是先验的自我。

(b)在布伦塔诺那里,意识活动是生理心理的活动,是在时空中间进行的。因而布伦塔诺的心理学是一种经验的心理学。在胡塞尔那里,意识活动不是一种生理心理的活动,而是一种在内在的时间中进行的纯粹的意识活动。对这种纯粹的意识活动的分析和描述就是胡塞尔所说的先验现象学。

(c)布伦塔诺严格区分心理的对象和物理的对象。对于布伦塔诺来说,心理的对象是内存在的,是意识行为的一个相关的环节,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被意向行为构成的。但是物理(实在)的对象不是存在于意识之中的,不是被意向行为构成的。胡塞尔认为所谓实在的世界只是一种主体际的设定,世界的客观性和实在性是被主体际的意向行为构成的。

(2)胡塞尔以后的西方学术界对意向性问题的争论

布伦塔诺和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对二十世纪的西方哲学界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的,“…意向性不是什么答案,而是一个中心问题的标题。”〔10〕围绕意向性的问题,西方学者众说纷纭。

首先,海德格尔在一个重要的方面不同意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胡塞尔认为,尽管不是一切意识活动都是指向对象的活动,但是指向对象的意识活动是一切意识活动的基础。海德格尔对此提出质疑。他认为,按照胡塞尔论点,将得出理智活动(指向对象的认识活动)在先,情感活动在后的结论。但是事实上往往情感活动在先,理智活动在后。情感活动涉及到人的存在的根本问题,因此要比理智活动更加基本。海德格尔就是从忧虑、烦恼、无聊等情感出发研究存在和时间的问题。胡塞尔批评海德格尔的观点是反理性主义。

其次,在胡塞尔的忠实学生中间,有人赞成他前期的观点,有人赞成他后期的观点。在对胡塞尔的意向性的概念的解释方面也存在着意见分歧。这部分地应归结为胡塞尔自己所使用的术语的定义前后不一致,这特别表现在意向内容(Noema)这一术语上。在胡塞尔那里意向内容有三个含义:

1.意向内容是意向行为的一个相关的环节(Korrelat),是所以为的内容本身(dasVermeinte als solches),即在意向行为的作用下实际地向意识显现的东西。

2.意向内容指完整的意向内容中的一个实质性的部分(内核),即意义。

3.意向内容指完整的意向内容,它包括意向内容的内核和意向内容间一致性的极。

为了准确地解释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必须注意他使用这些术语时的上下文关系。例如胡塞尔在《观念》中曾说过实际的树可以被烧掉,但作为意向内容的树不可以被烧掉。从这段话来看胡塞尔把意向内容当作意义来处理,并似乎承认通过意义所指的对象(实在的树等)可以独立于意识而存在。但接下去胡塞尔又指出,以上所说的意识内容不是完整的意向内容,完整的意向内容应包括意义和意义的承担者(意向内容间一致性的极)。意义的承担者是对意义进行自明的描述的可能性的条件。这样,胡塞尔仍然主张实在的世界并不脱离意识活动而存在。

在西方学术界,也有人主张意向行为和意向内容的二项式的结构不是意识的原初结构。意识的原初结构是非对象化的统一的意识。在意识活动的展开过程中才一分为二,才产生出指向对象的意识活动。而且,人们仍然有可能摆脱对象化的意识行为,回到统一的意识中去,如在某种彻底静寂的意识状态中。这有点象东方哲学中禅定的学说。

注释:

〔1〕〔2〕〔3〕〔4〕〔5〕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362、46、49、364、363页。

〔6〕〔7〕〔8〕胡塞尔:《胡塞尔全集》,第三卷,第302—303、310—311、106页。

〔9〕转引自施皮格尔伯格:《现象学运动》,1982年英文版,第36—37页。

〔10〕海德格尔,见《胡塞尔全集》第十卷,第XXV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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