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婴儿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的新发展_法理学论文

走出婴儿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的新发展_法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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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交是各门学术进行省思和前瞻的良好契机。一门学术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回应未来的挑战取决于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反思自己的历史。中国法理学一个世纪以来多遇机缘而难有突破性进展可归因于中国学术的传统特质和中国社会的特殊演进路向。本世纪是中国的革命世纪,社会发展演成的革命与人为需要创造的“革命”以不容置疑的态度剥夺了中国法理学学术化的权利与可能,由此导致了中国法理学强烈的革命色彩和政治色彩,导致了中国法理学研究较其他学科更为严重的远离学术规范与学术宗旨的奴婢性、宣教性和工具性,进而导致了中国法理学从世界公共学术规范与学术主流中的长期游离。中国法理学要回归学理、回归学术,有赖于宽容的学术环境的营造、研究主体精神自由的享有和批判权力与能力的获得,也有赖于法理学自身学科尊严的确立、研究模式的转型和学科范畴的重建。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社会开始了前所未有的变革。正是这种变革为中国法理学的新生提供了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由此,我们将自1978年迄今的二十年定义为中国现代法理学的萌生期。正是在这二十年风风雨雨的锻打中,中国法理学才开始走出幼稚,迈向成熟。

一、法理学研究主体的变化

中国法理学长期之不为“学”,根源于长期的思想禁锢。在思想高度一元化的时代,是无学术可言的;而在思想解放的过程中,却必有法理学的脉动。

1.法理学思想解放的轨迹。自1978年至今的二十年是中国社会传承历史、开创未来的二十年,它对中国社会的意义在时间的流逝中将会日益彰显。二十年时间虽短,但却串联了多个里程碑式的时间界点。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法学界视其为春天的到来;1980年“两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除宪法之外的“基本法”开始有了独立的历史;1982年新宪法的制定,开启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代;党的十四大所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欠缺的民商法或曰私法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机缘;党的十五大所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标志着中国社会终于结束了政治社会而开始转入市民社会,人治的衰微和法治的昌兴以此为标志。如果中国近二十年来经济上的变化可以用量计算的话,那么在法制问题上则必须用质的飞跃来表述。每有新立法的产生或新制度目标的确立,都必伴随产生崭新的法治观念,都必推动法理学跃升一个新台阶。法理学演进的轨迹,始终高扬着法制进步的主旋律,这其间部门法学的发展,也始终带着向法理学看齐的痕迹。

2.法理学研究群体的重组。一个能够在学术谱系中占有固定席位的学科至少应具备三个条件性要素:一是自主性主体的形成,二是研究对象的特定化与稳定化,三是研究者研究活动的规范化与系统化。在这三者当中,研究主体是能动的因素。研究主体的类型、知识结构、学术素养都直接影响着学术研究成果的质量。建国后统治中国法理学(如果中国有法理学的话)的研究群体——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一直未能达到“主体化”之高度。其表现是:学术人格不独立、学术行为不自主、知识结构单一、思维模式陈旧。近二十年,法理学研究最显著的变化是一个以中青年为主体的新的法理学学术群的崛起。他们中卓有成就的代表性人物大都既懂中国的传统又谙西方的文化。一个值得研究的现象是:有十数位在法理学上造诣较深的学者,其硕士阶段都是学法史的,且大多有国外学习与研修的学术经历。这种现象说明,法理学单一知识结构的时代已经结束了。同时也说明,由单一知识结构所导致的“以不变应万变”的保守思维方式被彻底改造了。法理学在历史上曾出现的“左”的根源之一,是“左派”知识的贫乏,他们除了从苏联专家那儿或从几本书上学到的那点知识之外对纵横都缺乏了解。所以一些幼稚病既使不是主动染上的,也是知识结构制约所导致的。自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巡讲话后,虽然仍有个别人以政治的标准,或曰以自己所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去评判学术问题,甚至有人将法理学近年来所取得的所有突破都冠以“自由化观点”,但法理学界绝大多数学者都能以冷静态度对待这种批判,中青年学者中几乎无人去回应这种指责,尽管他们也关心着批评者所持的动机和心态。这表明,不以主义或政治论学术已成为新一代法理学者所具有的共同特征。这一微小的变化,恰好说明中青年学术群体已经走向成熟。

3.法理学研究模式的转型。研究主体影响研究结果主要是通过研究者的思维模式进行的。维根斯坦曾对思维模式与理论变革的关系作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人们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与我们的表达方式相伴随的,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注:转引自《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夏季卷。)长期以来,阶级性弥漫于法理学,阶级斗争混战于法理学界。最需要活力,最需要争鸣,最需要多元、最需要恒久创新的法理学被抽尽了血液、分割了神经、剥离了肌肤,只剩了冷冰冰的一条线索、一个规律、一个真理。1986年前后,这种现象得以改变。至90年代初,法理学的新思维基本定型,那就是:注释的研究方式为批判研究所取代。法律工作者的天职是忠实于现行法律,而法学家的天职则是批评现行法律和创设新的法律。这种天职在法理学界现在已变成了一种自觉。思维模式的另一个变化是由重事实判断转向重价值判断,法律的应当性、正当性开始成为法理学研究的主流内容。思维模式的第三方面变化是从“搬用式论证”转换为对法律的实证分析,实证解读在青年法理学者那里已形成方法论风潮。思维方式的另一转换表现为逻辑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在法理学研究上的广泛使用。在方法论方面,可以说在法理学界已形成不同的流派。在此意义上也可以断言:中国法理学的标志性进步,正表现于由思维模式转换导致的法理学流派纷呈。

4.法理学独立学术品格的确立。一门学术之所以能够独成学科,就在于独立学术品格的形成。而一个学科的独立学术品格的形成则有赖于良好的学术环境的营造及知识结构合理的研究群体的形成和批判式研究模式的确立。随着一次比一次深入的思想解放运动的展开,法理学的研究环境日益改善,宽松、宽容、平等、平和的对话环境逐步形成,以非理性的方式对待学术的粗暴行为越来越少了。随着研究群体重组的完成,法理学的学术理性也开始回归,以非学术的方式研究学术的做法已不多见了。而随着研究模式的转型,法理学的学术内涵正日益向深阔延展,对理论创新的追求已成为法理学发展的内在的主导动力。法理学走向独立的基本标志是它终于在有了自己成熟的名字之后从政治的包围之中冲脱出来。其新的对于政治的地位被论证为:不是法律为政治服务,相反政治应当成为法治政治;其新的理论体系的说明不再是以阶级和阶级斗争为起点,而是以权利义务为圭臬;其价值的定位也从过去的工具主义与虚无性转移到了自由、正义、公正、效率、秩序及人权上来。法理学界终于认清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法学家论证法律是工具的过程,同时也是论证法学家自身也是工具的过程。所以,我们说,从法理学家批判法律工具论那天起,才有了法学家主体意识的觉醒。

二、新概念、新范畴的诞生与成熟

一门独立的学科必有其独立的概念系统与范畴体系。如果我们将一门学科视为一个有机体,概念就是其细胞,范畴则是其关结点。概念储存着该学科的基本工具信息;范畴记载了该学科的思想与意义。可以说,正是有了不同的概念系统与范畴体系,才有了不同学科的存在。法理学在过去没有独立学术品格,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概念系统和范畴体系。在法理学长期的研究和教学中,我们一直在使用着政治学的概念和范畴,其最显著的标志就是法理学曾一度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之称谓而存在。经过长期的徘徊和思考,新一代法理学者终于认识到凭藉原有的概念系统和范畴体系是难以实现该学科的学理化和学术化的,所以变革传统法学基础理论须从概念更新、范畴重建开始已成为当代法理学界的共识。经过二十年的努力,下述学科概念与范畴有了突破性进步:

1.法概念与法本质的再生。什么是法?或者说法是什么?这一问题是法理学最为基本的问题。法的概念不单纯是法的定义问题,它直接关涉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而研究对象无疑又关涉着法理学的研究起点、研究方向与理论归宿。从这个角度看,法的概念的再认识自然成了改革开放后法理学思想解放的先声。1985年5月11日, 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在江西庐山宣告成立,这是中国法理学者的首次聚会。大会的主题之一就是法的概念,以此为题形成了法理学界的第一次论争高峰。传统法的概念仅仅局限于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与专政工具两个方面。法理学者从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角度,对此进行了长期而深入的讨论。这一问题的讨论至今未息。虽然法理学者对法的概念认识仍然不一,但在下述方面已基本达成共识:①法要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目的;②法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③法要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④法应当是客观规律的条文化记载。这样,法的内涵就在“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础上被赋予了时代的精神和理性的内涵。

与法的概念同时展开讨论的另一个问题则是法的本质问题。原来我们一论及法的本质必奉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阶级的意志性”为颠扑不破的真理,而置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处的特定时代背景及其理论模型的建构前提于不顾。在他们看来,标准的和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应同时消灭代表落后生产关系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社会仅存留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法律所反映的意志当然只能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意志了。在讨论中,中青年学者们从理论理性出发,结合世界共运史对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首先,列宁将法的外延扩大了一层,由一个阶级的意志扩展为工农两个阶级的意志;毛泽东又根据中国革命的特点与中国国情,进一步扩大了法的外延,将法的本质定位在人民的意志上。还有的学者提出了法本质的层次论,指出要区分阶级对立社会与非对立社会法的本质。这些论争至今没有结束,实际上论争过程的本身已经展示了法理学在最基本理论上的发展与进步。

2.权利与义务核心范畴地位的确立。在一门学科的范畴体系中必有一个起统帅作用的核心范畴,其它范畴由之而派生。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的使命就是要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去分配社会利益资源并分摊社会协作的责任。所以,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也是一切法律内容的核心和法律问题的纽结。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一纽结并未予以充分关注,这也是导致中国法理学停滞不前的一个理论上的原因。在法理学的思想解放过程中,人们很快将目光集中到了权利与义务上,以之为起点,法理理论体系较传统有了彻底改观。就法的运行过程来讲,立法是对权利和义务资源的分配;执法是对权利与义务的落实;守法是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享用;司法是对权利与义务的保护;法律监督是预防对权利与义务的侵犯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救济。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生活和法律文化的特质。法学就是权利义务之学。

3.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文化观。钱穆先生曾经指出:“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注:参见葛洪义著:《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47页。)进入90 年代后,法律文化问题引起了法理学者的普遍关注,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将法理学研究引上了更高、更深的理论境地。

何为法律文化?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它由法律、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组成。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文化由法律认知取向、法律情感取向、法律评价取向组成。研究法律文化,旨在寻求文化与制度的内在联系,从而探索其中之规律。法理学界认为当今世界的三大文化主流是人道主义文化、科技文化和权利文化。人道主义文化联系着人类的道德规范,社会的精神文明由此得以养成。科技文化概括着人类创造财富的先进手段,社会的物质文明由此不断提高。权利文化制约着人类设计制度的原则,社会的制度文明由此得以确立。权利文化是法治社会得以形成的人文条件。在人格不独立、身份不平等、行为不自由的地方,法治便是遥远的梦乡。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文化观的确立将人们对法律基本问题的认识带入了一个全新的境地。

4.法律价值论。中国法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唯政治马首是瞻,重复政策,注释原则,没有形成权威性和威严感,其根本原因便在于与整个社会现实相一致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价值取向上;中国法学之所以长期处于幼稚状态,其原因与法律的幼稚性几乎相同。在法理学思想解放的过程中,法价值理论对法理学的价值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人们对法律价值内涵的探讨以及对善法与恶法、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正义与利益、生存与发展、人权与自律等价值范畴的分析使法理学的品位获得了从未有过的提升。

5.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是法理学者借以批判传统法理学、开创现代法理学的另一重要概念,虽然学者在什么是法制、什么是现代化、什么是法制现代化等问题上存在着众多分歧。有学者定义:“从总体上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型的人治社会向现代型的法治社会的历史创造性的变革过程,是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转换过程。”(注:公丕祥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还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制现代化主要是在外部压力和示范作用下按照移植改造的方式进行的,存在着借鉴外部经验,抗拒外部压力和保持本国传统法制文化价值的问题。(注: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特征分析》,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 另有学者分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点课题:制定民法典,弘扬民法精神;完善行政法,促使行政权的合理利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注:郝铁川、傅鼎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难点和重点》,载《法学》1997年第7期。)

6.法的时代精神。法的精神是法的灵魂,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的转变首先是法的精神的转变。因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法理学界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概念。法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正式研讨开始于1994年8 月在大连召开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理论研讨会。30多名法理学界的顶尖级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与会学者提出了如下重要观点:(1 )现代法的精神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的本质乃至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文化模式。法的精神包括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效率优先、人文主义四要素;法的精神是法学认识论的重要内容,反映着由特定时期法的本质所决定的法的价值取向;法的精神是一种隐藏于法律制度背后对法的运行起着支配作用的、类似于天道、公理之类的非实在的东西。(2)契约自由是现代法的精神内核。 契约自由以主体自由为前提。(3)公平属伦理或价值判断,效率则属功利或事实判断。 (4)私法的精神包括私权不可侵犯、私人自治和契约自由三个方面。 (5)人文主义是法的精神的终极,人文主义包括公平、诚信、自主、 自强和自律等观念,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理念等乃是人文主义精神的体现。人文主义是近现代法律产生和改革的动因。(注:上述观点均采自林喆教授撰写的会议综述,参见《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7.制度文明是一独立的文明形态。对人类文明自身的理性反思和文化重构,是世纪之交最有历史感和人文价值的问题之一。人类生存离不开物质形态、精神形态和制度形态的资本。我们提出制度文明是一独立文明形态的命题并非要在哲学意义的物质与精神之外创造第三个领域,而是着眼于制度文明的独立内涵及其对人类生存的价值功能提出的。制度是人类社会的神经网络,未来的社会必是制度理性得到充分高扬和社会主体——即人受到充分尊重的高度文明的社会。

制度观念与制度文化是制度文明的灵魂,制度规则是制度文明的肌体,制度组织和制度设备是制度文明的保障,以生存权为核心的权利文化、以公平与效率为内涵的规则体系,以廉洁、高效为准则的组织设备分别为制度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内驱、规则保障和物质支持。制度文明理论的提出与完善极大地拓展了现代法治理论的基础。

8.法治理论应时而出。近二十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为法学理论的飞跃提供了物质前提;二十年来思想的不断解放为法学基础理论的飞跃提供了思想基础;二十年来的理论创新和学术积累为法学理论的飞跃提供了理论条件。因此,法治理论在90年代中后期成为学术热点就是水到渠成的了。这一理论的提出即是对二十年来法理学发展的总结,也是对前述诸理论的进一步提炼和升华。

法治是在法律规束住了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权利在人和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它由理念、制度、运作三个环节组成。其理论基础是:(1)个体自然独立、平等观——法治国的主体论基础;(2)理性自律观——法治国的立法论基础;(3 )性恶观——法治国的人性论基础;(4)众人智慧优越观——法治国的认识论基础。(注: 张恒山,参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纪要》,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法治的构成要件是精神要件、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法治的精神要件由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和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四方面组成;法治的实体要件由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的被遵守、国家责任的有效追究机制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的确立、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及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四方面组成;法治的形式要件由法治的统一性、法律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法律工作的职业性等方面构成。

上述诸概念和范畴的提出为法理学的变革提供了理论契机,而其成熟与完善则为法理学提供了时代意义与内容。除此之外,法理学界还提出并研讨了法律继承、法律移植、法律理想、市民社会、法律解释等概念与范畴。

三、新理论的建构与发展

伟大的实践需要伟大的理论。随着思想解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民主政治的发展,法理学体系也在新概念系统和新范畴体系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1.从阶级性到社会性。这一转变是伴随着法概念的再生、法本质的重塑而完成的。法的本质属性是法理学的核心命题。在传统法理学中,法的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全部政治学说中,阶级意志是其核心范畴。在其统帅下,法的本质便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历史特征便为阶级社会所特有;法的作用便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以这些命题为前提总结法的本质属性最为贴切的当然是阶级性了。但是随着社会结构、阶级关系的变化,法的功能与作用必然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特别是自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的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而随着经济体制由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再到市场经济体制的演变,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也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法的阶级功能与阶级色彩日渐消褪。在这种情况下,法理学界开始了重构法的本质与本质属性的工作。有的学者认为强制性是法的本质属性,有的学者则认为规范性是法的本质属性。而获得较多共识的则是社会性。法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应反映整个社会的利益与意志。这与阶级社会中社会性主要表现为阶级性并不矛盾。可见法的本质属性由阶级性推展为社会性,与经典作家的基本理论并无二致,只是将法的内涵与外延扩大了。

法的本质属性的转变使空洞的法理学理论变得丰满起来,但这一转变的意义并不止于此。这一转变还是法理学界开始思想解放的标志,法理学开始发生根本转型的标志。

2.从“面前”的平等到“权利”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思想,也是现代各主要宪政国家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主的一项基本标志。法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曾发生过几次大的转变:一是被否定时期。50年代这一原则曾被作为民主的一项基本原则载入1954年宪法中。后来,有人指出这一原则是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在“姓资就不能姓社”的时代,这一原则被否定了。二是重被认识但仅被限定为司法上的平等时期。有人就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仅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并且在立法上也不能讲平等。三是权利平等时期。平等观念与权利观念是商品经济的两大成就、商品经济运行的双翼。商品经济是通过交换实现其运作的经济形态,而交换的伦理起点则是交换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在地位上不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可能实现公平交换。平等是权利实现的前提,也是权利追求的目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权利平等必然会超出经济交换的领域而成为普遍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要求,成为现代社会中公民的一项人格性权利,成为现代宪政社会的一项基石性原则。

由法律“面前”的平等演进而成的“权利”平等双涵了法治的实体价值与形式价值,这意味着人们对平等的思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理性深度,人们对平等的追求也实现了由人治中的平等向法治中的平等的转化。

3.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法的本位问题是确立了法学以权利与义务为基本范畴后引发的一个热点问题。在这场争论中形成了三种基本观点:其一是义务本位论。持此论者认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义务是根本。因为法律作为统治、控制社会的手段是以义务规范的推行为方式、以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为目的的。法律就在于按照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人们设定义务并对不履行义务者实施强制制裁。其二是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主张以权利为本位。持此论者认为人类设立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而义务不过是实现此目的的手段。在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中,前者显然是第一位的,后者显然是第二位的;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因而权利为法律之本位。当上述两种观点间的论争难分难解并最终都陷入了逻辑与哲学窘境之中时,出现了第三种观点。持此论者认为法律之本位不应在抽象的非法律意义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寻找,而应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寻找。其结论是:法律应以公民权利为本位。这种权利本位理论的意义有二:其一,它是解决公民和国家主体关系的理论。在公民义务本位(即国家权力本位)中,国家具有主宰地位,公民唯有无条件服从之义务。权利本位则相反,它把公民对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的获得为绝对义务;其二,它是解决权利与权力互动关系的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为公民创设权利实现的条件为目的,权力行使如果背离了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宗旨,权力便会受到改造。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运行界限,而两权界限由法律明定之。法的本位问题的讨论历史性地改变了人们在国家与公民关系上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这一讨论不仅使法学研究获得了真正科学的理论支点,同时也极大地启蒙了人们的权利观念和法治意识。

4.从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我们已知的至上观有:奴隶时期“一切皆从天子出”的天子至上;封建制时期“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君主至上;西欧中世纪的国王至上以及三十年代纳粹德国的纳粹党至上和希特勒元首至上。另外,我国在很长时期内曾经奉行政策至上。上述种种至上观可通称为权力至上观。在权力高于法律的地方必奉行官本位,人们崇尚的是权力而非法律。这一社会是人治社会而非法治社会。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们开始反思,虽然心有顾虑,但总归喊出了“法律至上”的口号。法律至上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商品经济的运行需要大量的规则作保障,并且要求这些规则必须具备较强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唯如此,交换主体的交换行为才可能是安全的。而对规则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追求,必然会提升为对“法律至上”的崇尚。一旦有非法定的权力恶意侵涉自己的权利时,人们便可以“法律至上”为利剑抵抗之。法律至上论为现代社会关系的互动确立了一个共同的理性契约,为现代社会的运行提供了一个最终的权力源和裁判者。

5.从特权到人权。传统法理学以注释阶级理论为宗旨,即以维护特定阶级的意志为立论点。所以,传统法理学可称之为特权法理学,即以阐释阶级特权为使命的法理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压抑已久的理性开始复苏,失却已久的人伦开始回归。在此背景下,法理学家以极大的理论勇力开始了对人权这一富含着人类思想与追求的理论领域的开垦。法理学家一旦将理性的目光投向人权领域,就彻底宣告了特权法理学的终结。法理学家对人权理论的研探不仅丰富了现代法理学的内容,而且也拓展了整个现代法学的道德基础和人文内涵。近二十年来,人权理论研究取得的突破性进展表现为:(1 )在对人权的认识上,实现了由排斥到接纳、由接纳到高扬的两次超越。在法理学界,人权曾一度被奉为资产阶级的虚伪面纱,人权问题曾一度被列为理论禁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为应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采取的对华人权外交政策,理论界才不再视人权为洪水猛兽,开始对人权进行保持适度距离的注意和研究。而随着中国整个社会转型期的到来,理论界对人权的态度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实现了由被动接纳到主动高扬的超越。(2)在人权的概念上, 实现了由阶级人权到一般人权的拓展。在人权理论研究初期,谈人权必先言阶级分野。而随着法理学界对人权概念挖掘的深入,更为理性的人权概念开始出现了。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就是人的权利,是每个人都拥有的基本权利;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获得的社会承认和界定;另有学者认为人权包括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权是公民权利、人权是人的一切权利三个层次。凡此种种对人权的解说虽各不同,但却贯穿了一个共同的精神:承认和尊重所有的人。(3)在人权的基本理论构建方面, 实现了由粗线条到缜密化的转化。人权的主体、内容、客体获得了合乎学术规范的解说;人权的不可缺乏性、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母体性、各国间的共似性等基本特征获得了普遍认同;人权分类逐步完善,比如按人权的形态将人权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类,以人权的本位和历史阶段为标准将人权分为自由权本位的人权和生存权本位的人权两类。这些分类都极大地深化了人们对人权的认识。 (4)在人权的功能与意义方面,实现了由工具层面到价值层面的升华。人权不仅是人实现自我的途径和手段,同时也是自我实现的目的。人权不仅为个人发展所不可缺乏,也为社会发展所必需。首先,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其次,人权是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最后,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法理学通过对特权的否定、对人权的高扬不仅实现了自身的质变,而且也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开启了人类的心智,引发了整个社会对自身传统的反思与批判。

6.从人治到法治。人治与法治之争贯穿于整个人类思想史中。建国后,我国法学界曾围绕此问题进行过三次大的讨论。第一次讨论发生在50年代,其结局以“要人治,不要法治”而告终。第二次讨论发生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恢复之时,在此次讨论中形成了三种观点,即所谓的“法治论”、“人治、法治结合论”和“取消论”,此次讨论已经触及了一些理论禁区,但拓荒者却遇难而退了。第三次讨论发生在90年代末。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世纪之交的中国终于冲脱了思想的重重羁绊,终于认同了世界经济与文化的一体化趋势,终于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法理学者在这一历史性选择过程中,担当了探路先锋。这次讨论中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其中代表性的成就有:(1)法治论战胜了人治论。 在新旧时代更替之际法治论在法学界地位的确立,既预示了一切违历史规律、反时代潮流的谬论伪说的欺世不再,也预示着融汇了人类理性与时代精神的法治理论将会越来越昌兴。(2)权利本位取代了权力本位。 这就将被颠倒了的国家与公民关系颠倒了过来,这就为法治理论的生存确立了坚实的理论支点,这就为市民社会取代政治社会提供了逻辑路径。(3 )法律超越一切权力成为至上。这就使得一切曾经是无限的权力变得有限了,这就使得现代制度文明的发展有了最高原则的统摄,这就使得现代社会的运行有了理性规则的护卫。可见,法治理论是以前述诸范畴与理论的发展为前提的。换言之,9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新的法治热潮实质上是对前二十年法理学研究成果的提升和超越。

对中国法理学二十年的发展历程梳理至此,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过二十年风风雨雨的锻打,经过二十年反反复复的蜕变,中国法理学的学科意识已经复苏,研究主体的更新换代已经完成,学科范畴与学科体系也已初具规模。可见,中国法理学已经走出幼稚,正在获得善待,正在拥有理性,正在由传统走向现代。为了中国法理学的生存,法理学者付出了二十年的艰辛、毅力和勇气;而为了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成熟,法理学者必须更加敏锐、理性与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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