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科学解释的逻辑模型_韦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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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解释问题是社会科学逻辑和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重要课题,也是国内学术界很少研讨的问题。本文对社会科学解释的逻辑模型及其逻辑基础进行初步探讨,希望引起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进一步研究。

从广义上分析,科学解释或科学说明就是回答“为什么”的活动和过程。英国著名社会科学方法论家马克·布劳格(Mark Blaug)认为:“解释就是回答一个‘为什么’的问题,就是把那些神秘的和人们不熟悉的东西变成某些人所共知的、熟悉的东西,从而产生这样的感叹:啊,原来是这么回事!”(注: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第9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科学解释之所以可以使人产生上述感叹,最根本的乃是因为科学解释是一系列逻辑推导的过程(注:陆健体:《关于世界的问答——科学说明》第59页,浙江科技出版社,1990年。)。

实证主义或科学主义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一大基本范式。逻辑实证主义代表人物之一亨普尔(Carl G.Hempel)认为,科学解释包含“(1)一组关于在一定条件的时间和地点中特定事件C[,1]、C[,2]……C[,n] 发生的陈述;(2)一组普遍假设……(1)组描述的是最终事件发生的初始条件和边界条件……而(2 )组则包含了构成解释基础的普遍规律,这些普遍规律隐含着这样一个陈述,即第一组描述的事件无论何时发生,所需解释的事件都会随之发生”(注:亨普尔:《普遍规律在历史中的作用》。)。因此,科学解释的基本模型是“覆盖律解释”,其一般逻辑形式见图一:

图一

亨普尔认为,社会历史现象也可以用上述模型解释。例如,为什么美国大草原干燥地带的农民移居加利福尼亚?一种解释是这样的:因为持久的干旱和肆虐的风沙对他们的生存威胁越来越大;加利福尼亚可能给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先行条件C), 而人口总是向能够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的地区迁移(普遍规律L)。在覆盖律模型中, 被解释项是被蕴涵在解释项之中的,其逻辑基础是演绎推理。

由于社会科学的特点,社会科学的实证规律通常表现为统计规律或关系命题(例如双亲的收入与孩子学业成绩具有正相关关系等),因此,社会科学解释的覆盖律模型又可分为统计决定论解释和关系推理解释两种子模型。统计决定论解释的一般逻辑模型见图二:

图二

图二中“P(O,R)=r”是指统计规律:“R是O的概率”是r,“i是R的事例”是条件,说明i与R的相关性,根据上述两组陈述, 就可逻辑地推导出“i是O的事例”(以r的概率),从而对为什么“i是O ”作出解释。

虽然图二模型中解释项中的规律是统计规律,具有或然性,但它对被解释现象的解释具有“实用上的确定性”(注:亨普尔:《自然科学哲学》第127页,张华复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 这是因为解释项中的规律是关于某个总体的统计规律,被解释现象也往往是另一种群体现象。统计规律对于特定个体具有或然性,而在总体上却具有必然性。同时,在社会科学解释实践中,虽然解释项的规律来源于统计,但一旦它被作为解释项,往往就被视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公设”、“一般规律”,而不强调其对特定个体的或然性。从逻辑关系分析,统计决定论在解释模型中,解释项与被解释项的联系仍然是演绎推理关系,解释的逻辑机制是把统计规律作为一般规律去包摄被解释项,或是把被解释项归属到统计规律表达的一般规律中,因此,在解释中,仍能产生把被解释项确定地归属于解释项的效果。所以,亨普尔在其1968年出版的《科学说明诸方面》中,正式将统计解释列为覆盖律模型的一个子模型。

在实证社会科学中,由于种种原因,要确定若干变项之间确定的定量关系往往比较困难,因而只是揭示出变项之间的某种关系如正相关关系或负相关关系,从而构成一系列关系命题和关系推理,以此构成科学解释。例如,如何解释现代社会中的一个现象“集中化越高,效率越高”?有一种解释是选择一些关系命题构成一个演绎系统(注:D.贝利:《现代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第63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

集中化越高,形式化越高;

形式化越高,效率越高;

因此,集中化越高,效率越高。

关系推理解释的一般逻辑模型见图三:

图三

图三模型是说,a与b具有R关系,b与c具有R关系,根据R 关系逻辑特征,可以推出a与c也有R关系,从而作出解释。显然, 图三模型是以关系推理为逻辑基础的。

通过对实证主义社会科学解释的逻辑模型的分析,可以发现,构成实证主义社会科学解释模型的逻辑基础是属与种、类与分子的逻辑,一般规律是属或类,被解释现象是种或分子,所谓解释,就是运用建立在属种关系基础上的普通(形式)逻辑,从作为解释项的属或类中,演绎地推导出作为种或分子的被解释现象,或者说,所谓解释,就是把作为种或分子的被解释现象归属到作为属或类的一般规律中去。那么是否存在以及如何获得一般的普遍适用的关于人类社会历史现象的普遍规律呢?逻辑实证主义者的一个办法是求助于行为主义理论。根据行为主义理论,人的行动是由动机推动的,而特定的动机是以特定的行为表现出来的。通过对行为的广泛分析,可以得到一般的行为模式,这种一般的行为模式就可以作为一般规律。把某一特定事例中的动机与行为联系起来,从而解释行为。实证主义社会科学解释观是以其方法论信念为基础的。他们认为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并无根本差别,社会现象不是“单一”的具有特殊性的“意义”世界,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具有共同的方法论基础,等等。

由于人文主义与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性质、对象、方法等诸方面持不同观点,因而,在社会科学解释问题上两者也存在很大分歧。德国哲学家、史学家德罗依森(J.G.Droysen)认为,自然科学的方法是说明,而社会历史研究方法必须是理解。其后,狄尔泰(W.Dilthey )把理解作为解释方法推广到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韦伯(M.Weber )则提出了“理想型”解释模式。20世纪中叶以来,温奇(Peter Winch )等人进一步发展了人文主义传统的理解模型。本文着重分析韦伯“理想型”解释模式。

韦伯认为,从逻辑基础分析,自然科学和实证主义社会科学解释的逻辑实质“是将具体的实际问题……逐步归并为普遍有效的规律的特殊实例,意味着理论知识的外延与技术的和实际的可能性的外延是紧密联系并且是同一的”(注: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第81页,第7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而社会文化现象的“意义以及这种意义的根据无论如何不能根据一种分析性规律体系来推导并明白地表达,不管这种分析性规律体系是多么完善”(注: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第81页,第7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这是因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是“具体的、个别形成的结构”。为此,他提出了“理想型”社会科学解释模型。

韦伯认为,社会科学解释中的因果问题不是一个关于规律的问题,而是具体因果关系的问题;不是一个把事件作为一个代表性的事实归类于某种一般规律之中的问题,而是把事件作为某种集合的结果对事件作出归属的问题,是一个归因问题。所谓解释,是将具体结果推断为具体原因的回溯过程。因此, 社会科学解释必须运用“理想型”( ideal-type)这种“思维构造物”。 理想型是通过单方面地突出一个或更多的观点,通过综合许多弥漫的、无联系的、或多或少存在偶然又不存在的、具体的、个别的现象,而将历史生活中的某些关系或事件集合为一个复合体的一种思维构架。参照一种理想型,可以使历史生活的特征变得更清晰和可理解,理想型有助于提高我们推断原因的能力,是解释社会历史现象的一种手段和思维工具。

理想型解释的逻辑模型由下列要素构成:

(1)与被解释现象E相关的理想型(通常表现为若干要素、特征的集合)。理想型忽视了实际存在的一些要素,加强突出了某些要素,从而以比较纯粹的形式达到对真实的因果关系集合的综合。通过理想型的离析和普遍化,构造了解释被解释现象的一套“经验规则”或给定境况,可以根据这里所显示的经验规则,确定在怎样的境况下会出现怎样的结果。

(2)“历史情势”。关于与被解释现象相关的事实材料。

(3)根据理想型构造的那套经验规则或给定的境况。以此为依据,就可以从“历史情势”所提供的具体事实材料中推导出被解释现象,或者把被解释现象归因到相应的原因中去。

韦伯运用这种理想型模式分析研究了新教与资本主义精神、官僚组织的理论等课题,树立了运用人文主义社会科学解释(理解)方法的样板。韦伯说:“为着一种类型学的科学分析的目的,对所有非理性、实际上作为一种有理性行动的概念式的纯粹模式中偏离的诸因素进行处理,是方便的。例如,在证券交易上的一场大恐慌,就可以通过这种过程极便利地分析:首先试图去决定假如没有受到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这个行动的过程将是怎样;然后,便有可能引进非理性的成分,以说明所观察到的从这种假设过程中的偏离……在这种场合下,一种行动的纯粹理性过程的结构,作为一种模式(理想型)服务于社会科学家,它可以保证清晰的理解力,保证排除意义不明确。通过与理想型的比较,便可能去理解实际行动被诸如情感和邪恶之类的种种非理性因素所影响的方式,由此,它们便说明了那种从所预期的行动路线中的偏离,而这种预期的行动路线是基于这样的假定:行动是纯粹理性的。”(注: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转引自弗兰克·帕金《马克斯·韦伯》第37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

温奇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理论运用到科学解释领域,认为我们对某一社会行为或现象所作的解释,都预先假定着或暗含着我们与他们在某些基本看法上的一致。例如,上述亨普尔关于人口迁移的例子。温奇认为要解释这一现象,除了“人口愿意迁往生活条件较好地区”这一普遍规则外,还有许多前提,如农民们认为加利福尼亚正是他们认为的生活条件较好的地区;迁徙是准许的;要求改善生活条件是正当的;农民们知道他们自己是自己命运的主人;等等。如果我们对于社会和居民的基本看法与农民们的看法不一致,那么,亨普尔提供的解释就不能被我们认为是一种解释。因为正是这些基本看法构成了解释的规则系统。正是因为美国的这些农民具有如此这般信念想法,他们才采取了迁徙的行动;也正因为我们也具有恰恰相同的信念看法,我们才能理解他们的行为从而接受这种解释。

虽然韦伯认为,社会科学解释也必须运用规则学知识,正是这一点,使他与狄尔泰的释义学、理解方法相区别,使他的理想型方法论具有更多的客观性。但理想型解释模型的逻辑基础与实证主义模型有着根本区别。韦伯认为,理想型不宜作为一种将现实的情况或行为作为范例加以归纳的逻辑格。也就是说,理想型不是各种具体情况运用归纳法获得的。理想型与那些仅仅概括了某些经验现象之间共同特征的类概念也不相同,理想型又不同于统计学中的平均数。理想型只是为了说明现实情况和行为的意义的成分,可以借助它对现实进行比较和观察,理想型的目的是使社会精神文化现象的独特的、个别的特征而不是其类的或平均的特征清晰明确。其实,温奇的观点也有相同的思想。因此,理想型解释模型的逻辑基础不是类与分子、属与种的外延关系的普通(形式)逻辑,它不是通过将被解释现象看成种或分子,归属到作为属与类的理想型中去,而是依据理想型所制定的“经验规则”和关于具体对象情况的“历史情势”,通过比较分析进行溯因从而说明解释社会历史现象。因此,它的逻辑基础是一种内涵逻辑、境况逻辑、概念范畴、体系逻辑。如果将韦伯的理想型理论与马克思的“抽象—具体”的辩证逻辑理论相比较,不难发现两者有着某些共通之处。由此引发的更深刻的问题是,如果说亨普尔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者所建立的是以自然科学为样本,以类与分子外延关系为基础的说明的社会科学逻辑理论体系,而以韦伯为代表的人文主义哲学家也提出了以理想型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理解的社会科学逻辑构想,那么,我们马克思主义者如何研究借鉴他们的长处,构造以“抽象—具体”理论为主要内容的以辩证逻辑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逻辑体系?这又是一个有待于我们深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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