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为何主张与如何主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理论界对发展“民营经济”已取得了基本共识,从意识形态和政策实施方面,中央和国家也对“民营经济”不断认可,认为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鼓励、支持和引导。但是,“民营经济”概念本身却还没有取得共识,例如一些学者主张用“民本经济”的概念,一些学者主张用“民有经济”的概念,一些学者主张用“私营经济”,甚至在一些文件中还出现了“个私经济”的概念,这些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营经济”的某些特征,或者涵盖了“民营经济”的某些范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反应了对“民营经济”认识的阶段性特点。我们主张用“民营经济”的概念,是因为所要发展的“民营经济”这一概念更加具有“资本效率”,更能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
“营”是指经营权,而“有”则指所有权。同样地,“民有经济”、“个私经济”主要是从所有权上划分的,但是“民有经济”、“个私经济”基本上不会是“官营”或者“国营”的,基于“民有经济”、“个私经济”的所有权往往同时具备经营权这一特点,我们可以说,“民营经济”的概念包含了“民有经济”、“个私经济”。“私营经济”尽管是从经营权上来论述的,但是“私营”的范畴也是包含在“民营”的范畴之内的,如乡镇企业是“民营”的,但可能不是“私营”的。因此,“民营经济”的范畴更广,不仅涵盖了“民有经济”、“私营经济”、“个私经济”,而且还包括了“国有民营”、“公私混合经济”这些结构成分。所有制多元结构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公私混合经济、个体私有经济,而多种经营方式则包括国家经营、集体经营、个人经营、合伙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委托
经营等。如果将多元所有制和多种经营方式进行排列组合,我们可以除去“个体私有国家经营”等几乎不可能出现的组合形式,可以发现,除了“国有国营”这一组合形式外,其他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都可以纳入“民营经济”,“非国有国营”的所有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统归于“民营经济”,“民营经济”包括了“公有制”的大部分和“非公有制”的全部。从这一角度来说,“民营经济”的概念在完整性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然而,概念毕竟只是一种认识,尽管它反映了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概念不是终极的,概念必须有现实指向,才能具有意义。“民营经济”的概念指向是“资本效率”,是“社会福利”。这就是说,我们为什么主张发展“民营经济”,是因为“民营经济”概念所包含的对象的发展有助于提高社会的“资本效率”,有助于提高“社会福利”。惟有能提高“资本效率”和“社会福利”,“民营经济”概念所包含的对象才有发展的必要,一旦某一成分、结构或形式不具备提高“资本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性质,那么这一成分、结构或形式就不应该包含在“民营经济”这一概念内或者不应该提倡发展。同样,某一成分、结构或形式具有提高“资本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功能或本质,但是却不能包含在现有概念之内,我们就有必要寻找一个更加广泛的概念来替换,如“个私经济”不能包含“公私混合经济”这一成分,但“公私混合经济”的发展确实有助于提高“资本效率”和“社会福利”,因此,“个私经济”概念需要被替换。“民营经济”这一概念就是在以上二重约束下产生的概念,这一概念表明了为什么要主张“民营经济”概念的真实原因。
还有一个经常被提出的概念是“民本经济”,顾名思义,“民本经济”就是以
民为本的经济,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美国总统林肯1863年在葛底斯堡演讲中提出的一种政治主张,其原义是建立“以民为本”(民有、民享、民治)的政府。从这一角度来看,“民本经济”这一概念是目的指向的概念,从字面上看不出经济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因此,这一概念与“民营经济”的概念之间的选择就不能按照范畴大小等标准来区分,而应该看哪一概念具有必要性。众所周知,对于我国来说,在意识形态和政策实施中,长期以来都坚持“以民为本”的,也就是说,发展经济的目的始终是围绕人民进行的,经济发展的成果也是属于人民的,这也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同时要看到,社会各经济主体自身也是有利益的,其利益甚至是分立、冲突的,比如个私经济可能不会去顾及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而产生外部性,企业排污导致的环境污染是个典型的例子,要求任何经济主体从主观上“以民为本”也是一种天真的想法,社会分立利益的协调需要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和法律、行政的外部性矫正等来实现。从“民有、民享、民治”的“民本经济”特征来看,“民有”的范畴已然小于“民营”,而这一“民有”的经济如果还要做到“民享、民治”,那么范畴就更小了,在现实生活中,“民本经济”未必能做到“民享”,更别说“民治”了。其实,不论发展“国有国营经济”还是发展“民营经济”,都应该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都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总之,“民本经济”实质上是政治学术语,而非经济学术语,这一提法当然是不妥当的。
尽管在理论上,“国有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组成了包含各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经济,二者具有互补的性质,但我们仍有必要用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国有国营”这一概念。实质上,“民营经济”对应的应当是“官营经济”而非“国营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国有国营”经济概念与“国营经济”的概念是等同的,因为“国营经济”的所有制形式基本上是“国有”的。“国”与“官”分不清是我们的传统,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知识分子,已经形成了“官”代表“国”的潜意识,至于“官”本身,那就更不用说了。“民”的权利让渡形成了“国”,“国”委托“官”来为“民”服务,“民”有权监督“国”,这是西方的传统。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国有国营”是一个伪概念,没有指向意义,因为并不存在一个“国”有经营的能力,在现实中有经营行为的是“官”,“国有国营”的确切叫法是“国有官营”。“国有官营”与“民营经济”是对应的,因为“国有民营”等经济也属于“民营经济”的。我们之所以不用“国有官营”这一概念,原因是历史性的、多方面的,但是却对我们正确理解“民营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笔者主张用“国有官营”概念还原“国有国营”概念。
针对现实中的“民营化”浪潮,我们以自然垄断产业“国有官营”经济的“民营化”为例,分析这一“民营化”是否能带
来“资本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提高。自然垄断产业具有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一般只能由一家或者少数几家来经营,
如果由私人来经营,那么经营者存在攫取垄断利润的动机,需要政府实施价格、质量、进入等各种管制,以降低价格、保证质量、保证普遍供应,同时防止重复进入。然而,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各种原因,政府管制并不一定是有效的,那么,国家会通过强制性收购等措施来实施国有化。国有企业的行为必然是委托-代理机制下的经营行为,同样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缺失、产权不明、激励不足、风险
责任与权力配置不一致等各种原因,国有企业存在低效率的问题,自然垄断产业的民营化正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低效率而产生的。通过民营化,来减少委托-代理环节、明晰产权、建立风险责任配置机制和激励相融机制、对称企业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最终提高“资本效率”。从委托-代理的角度来看,通过民营化提高的“资本效率”如果大于“国有官营”委托机制下的“资本效率”,那么民营化就应该在边际上替代“国有官营”,只有这样,社会福利才能相对增长。在委托-代理链长、信息不对称、监督成本过高等交易费用不可降低的情况下,民营化是必然趋势。因此,自然垄断产业民营化过程是一个交易费用由高向低变动的过程,一方面,通过民营化本身是降低交易费用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民营化及其竞争降低仍然保持“国有官营”经济的交易费用。
发展“民营经济”的含义是“国有官营”经济和“非国有官营”经济即“民营经济”都要发展。“国有官营”经济自身具有发展的动力,但对于发展不足的“民营经济”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则需要通过提倡的形式加以发展。那么,我们自然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需要通过发展“民营经济”才能实现。市场经济在所有制和经营方式方面的含义是,市场中存在潜在利润,需要经济主体以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去获取,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具有各自的优劣,不同市场情况下的利润获取需要某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组合的禀赋来获取,对于不存在或者受到抑制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组合,市场会通过制度创新的形式生成,人为限制、抑制尽管能阻碍最适合获取利润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组合的生成,但这是有成本的。市场经济以“资本效率”决定制度形式和体制方式,发展市场经济,就是让市场自己决定用什么制度形式和体制方式进行生产、消费、分配等,在利润、交易费用等约束下、让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及其组合的“资本效率”进行边际上的替换,“民营经济”的发展正是使多元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及其组合自身去匹配不同市场环境,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得以实现。
发展“民营经济”对政府也提出了要求。政府是有边界的,经济学家盛洪将公用事业看做市场经济的边界,我们可以推出,这也是政府的边界,公用事业民营化是一个政府边界缩小的过程,因为公用事业本来是“国有官营”的,现在要民营化了,政府的边界当然缩小了。同理,政府也应当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率政府等等。不过,“民营经济”在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最重要的含义则在于,选择“民营经济”还是“国有官营”经济,实质上还涉及到政府理性与市场理性的博弈,选择“民营经济”,可以说明,这一经济形式和制度形式适合以市场理性为主来发展,而“国有官营”则表明这一经济形式和制度形式适合政府理
性出面来发展,面对信息化、知识化,尽管政府理性和能力有了长足进展,但市场理性和社会理性也在不断扩展,政府需要对自己的决策冲动进行克制,以防“理性的自负”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这就需要引进专家咨询、决策听证、信息公开等现代行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