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知识产权转让的新发展_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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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益激烈的全球竞争环境中,技术创新(technological innovation)和知识产权转移(intellectual proprietary transfer)在高新技术产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利用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技术和工业化经验以形成经济技术的跳跃性发展,已成为战后技术落后国家的共识。为了更好地利用跨国公司知识产权转移给发展中国家所带来的机遇,从半导体、通讯、电子和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转移的基本特征入手,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并藉此提出我国在利用外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设想。

1 高新技术产业中知识产权转移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的总称。由于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中的企业商标、商号权,并不直接具有高新技术产业的特殊性,本文所提的知识产权转移主要是工业产权中的专利和专有技术。

与其他产业,如纺织、机械等行业相比,半导体、通讯、电子和计算机行业的知识产权转移具有以下特征:

1.1 知识产权转移具有内部化倾向

一般说来,在高新技术领域,跨国公司比较倾向于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来进行知识产权转移,换句话说,其知识产权转移具有强烈的内部化倾向。这种内部化倾向具体表现为跨国公司的技术,特别是先进的技术,主要流向其拥有多数或全部股权的国外子公司。关于跨国化司知识产权转移的内部化倾向,西方学者总是应用内部化理论进行解释。内部化理论对此的确提出了许多合理的因素,但也应看到,该理论侧重于技术本身的特点和技术市场的不完全性,过份强调企业的外部因素,而较少注意企业的内因,特别是跨国公司技术创新的动机与其知识产权转移内部化的必然联系。其实,无论技术市场是否完善,是否有效,在技术已成为决定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竞争成败的关键的今天,企业不惜重金从事研究与开发,恐怕无一是为了向外部企业出让技术。事实上,技术创新和垄断已构成跨国公司保持技术优势的主要来源。因此,跨国公司总是力图将一切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流动控制在公司内部。即使在技术创新成果与企业现有经营不相吻合的情况下,企业也往往不是轻易地单方出让该项技术成果,而是将它作为交叉许可的筹码,以换取自己所需要的其他企业的技术成果。

1.2 交叉许可

这是战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转移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所谓交叉许可(crosslicensing),又称互授技术许可证,是指跨国公司间专利权的相互许可。交叉许可的主体是知识产权组合许可,而不是单个专利的相互许可。在高新技术领域,跨国公司进行交叉许可的目的是保证其在技术开发中的设计和操作自由,即不至于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冒专利侵权的风险。在交叉许可交易中,由于各跨国公司的专利组合价值不同,往往会产生相互间的专利价值平衡问题,专利价值低的公司要向专利价值高的公司支付一定的差额补贴。一般情况下,在单向许可交易中,通常涉及的是已经成熟的、甚至是过时的技术,而交叉许可交易中的技术大多是最新技术成果,由此决定了交叉许可交易频繁发生于半导体等高新技术领域,并且主要是在拥有庞大技术开发投资和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的少数世界技术垄断寡头之间进行,是一种技术的批发交易。而对技术开发能力薄弱的中小企业而言,主要还是实行一般的单独许可交易。当然,如果中小企业拥有足以遏制跨国公司技术开发的关键性技术,也有资格进入这个批发市场。

1.3 对关键性技术的控制加强,许可收入动机增强

进入80年代以后,许多跨国公司在可能情况下,均不把具有战略意义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列入交叉许可的范围,也不给予单边许可,而是尽可能地利用这些关键性技术,结成更高层次的战略联盟和合资合作关系,或自己进行跨国投资,保持其在技术和产品上的领先地位。如HP公司在打印机生产上具有打印机生产的关键性领先技术,因此,在一般交叉许可的专利组合中就将其排除在外,以保持其垄断地位。只有当交易对手也拥有自己所必须的关键性技术时,才将其列入交叉许可范围。因而,就目前关键性技术而言,要么是等价交换,要么是开出令被许可者望而却步的高价,从而做到实际的不许可。同时,就一般的交叉许可和单边许可而言,跨国公司的收入动机也日趋增强。

1.4 许可合同的条件更加严格

在高新技术产业中,交叉许可原来一般有存续权,被授权者有权在一个领域内使用所有的专利,不管其是已存在的,还是今后一定时期内新开发的,一般是5年, 同时还具有使用这些现有专利直到其失效的权利,这通常被称之为交叉许可的获得(capture)模式,是70 年代以前的主导模式。80年代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固定时期模式,即被授权者不享有合同到期后的延续权却被许多跨国公司广为采用。这种模式允许更为灵活的商业化专利组合,许可内容可随时间调整,以适应竞争条件和技术价值的变化。同时,使用将来专利的时限也有缩短的倾向。在许可范围中,以前一般倾向于在公司间进行所有领域的一揽子交易,而现在更倾向于逐个领域的谈判。

2 高新技术产业技术的特征

高新技术产业中知识产权转移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与该产业技术特征相关。半导体、通讯、电子和计算机等行业的技术特征可概括如下:

2.1 技术创新的频率快、范围广

除关键性专利外,该产业的专利应用期相对较短。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专利往往在实际应用中很快被新的技术所超越和替代,使得一般性专利不具有很长的应用意义,甚至于在专利获得批准时其应用期就已经结束了。同时,技术信息的广泛传播和人员的频繁流动,使这个产业的实际应用技术相对较易获得,而不需要通过专利技术的实际转移来获得应用技术。最后,这种高频率、大范围的技术创新活动使各个公司均无法独立开发其所需要的一切技术。因而,就以上情况看,跨国公司对一般性专利的认识不在于其许可的使用费价值,而更侧重于其保证公司自由设计和自由操作的能力,在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中,就体现为其在交叉许可交易中的价值。

2.2 技术创新具有相继性、交叉性

在高新技术领域,一种创新往往建立在另一种创新的基础上,这就是所谓的累积技术创新效应。这种累积的技术创新不可避免地涉及对以往已存在专利的应用和改进。由于创新的频率越来越快,范围越来越广,各个领域的专利又互相交叉,互相影响。因此,跨国公司均不希望因专利保护而遏制技术创新,而专利组合和交叉许可在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各企业在其具有技术开发比较优势的领域进行研究与开发,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专利的价值。

2.3 技术渗透性强,覆盖面广

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具有最强的渗透力,其产品覆盖和应用范围涉及各个领域。因而针对单个产品的许可是无法适应其技术渗透性强、覆盖面广的特征的。同时,由于对单个产品的许可还涉及到高昂的许可监控成本,对一个拥有众多专利的跨国公司而言,其无法对每一种产品的专利应用和专利侵权进行有效的监控。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组合的交叉许可正是降低交易费用的一个有效途径。

2.4 研究与开发的投资规模日益扩大, 生产的初始成本日益增加

现代工业技术的发展是以大规模的投资为前提的。工业技术创新日益增长的复杂性,直接导致了技术开发的高昂成本。研究与开发的投资规模日益扩大,生产的初始成本日益增加,使得跨国公司不得不缩小技术开发的范围,促进了科技开发中的劳动分工,同时也增大了投资风险。因为一旦企业的一种开发规划和生产投资计划开始执行,若是遇到专利侵权的法律纠纷,则会导致企业的巨大损失。许可组合和交叉交易则有助于保证企业的设计和操作自由。

3 若干启示

3.1 当前高新技术产业呈寡头垄断竞争局面, 而这种寡头垄断从根本上说是以技术上的寡头垄断为基础的

高新技术产业中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充分反映了这种技术市场寡头垄断的特点。一个企业,只有当其具有独立研究与开发能力,以及能够进入这个技术寡头垄断市场时,才算是真正具有了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中国已失去了利用战后技术开放,缩短差距的最好时期,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大企业主导下的研究与开发体系,形成独立的、建立在比较优势基础上的研究与开发体系。

3.2

半导体等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专利内部价值体现为产品的科技和市场领先程度,而外部价值首先体现为交叉许可价值而非专利使用费价值

通过交换提高专利价值应成为这个产业中企业的共识。中国的企业也应更多地促进和参与交叉许可,以推动技术进步。在当前各单个企业还无法与国际跨国公司进行交叉许可直接谈判时,可以考虑由国内某一大企业牵头,建立一个类似于美国无线电公司(RAC )这样的专利公司,集中国一国之国力进入世界技术寡头垄断市场。

3.3 从当前国际知识产权转移的特征来看, 一般能购买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均属一般性技术,而关键性技术和先进技术往往难以获取

如果说60—70年代日本曾成功地保护国内市场从而迫使跨国公司进行关键性技术的转让,那么现在这个条件已不存在。以市场换技术是当前中国唯一可行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途径,但并非长久之计。从长远来看,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大企业主导下的研究与开发体系,尽快形成独立的、自主的技术创新能力,才是中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根本出路。

收稿日期:199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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