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模式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新诠释——政府主导的模式是否存在范式危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式论文,范式论文,是否存在论文,亚太论文,高新技术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亚太模式”曾经造就了东亚的经济起飞及东亚的“奇迹”。但90年代初日本泡沫经济的崩溃、经济的长期持续衰退使“亚太模式”首次遭到质疑;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亚太模式”遇到了第二次也是程度最深的一次范式危机;20世纪最后十年到21世纪初步入技术创新阶段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东亚各国的政府主导模式似乎不再如赶超阶段那么有效。“亚太模式”在发展高科技产业中遭遇其第三次范式危机。是否需要代之以另外一种模式。本文就此问题给出了新的诠释。
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亚太模式”失灵的理论与历史的实证分析
关于“亚太模式”至今还没有权威的定义,韩国称之为“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即通行的市场经济+强有力的政府干预的模式。贾根良在《东亚模式的新格局》中从创新体系的角度揭示了东亚模式丰富的内涵,即以出口导向、政府作用与儒家文化三要素为一般性特征。二战后的亚洲,后进国家在赶超先进国家,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一些国家运用政府的力量,加快资本的原始积累,促进市场体制的形成,同时保护自己的幼稚工业,保证潜在比较优势的发挥,显示了很大的能量。“国家推动发展论”认为: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东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了积极的作用,通过政府的积极干预推动落后的发展中经济逐步走向繁荣。但是,迄今为止,“亚太模式”已经历了三次质疑。第一次是在90年代初日本泡沫经济的崩溃;1997年下半年东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政府在“亚太模式”中的作用越发受到怀疑与攻击,第二次被主导舆论所否定;第三次是在“第三次浪潮”中,采用“东亚模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日本在与美国研发高清晰度电视( HDTV) 的竞争中惨败后,对于这种模式在发展高科技产业中的指导作用以及政府在发展高科技产业中的作用再次引起了人们的深刻反思。
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亚太模式”曾有过辉煌的历史。日本政府在战后科技发展中采取的政府主导的模式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要数大规模集成电路攻关( VLSI) 。为了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方面赶超美国,日本政府在1976年~1979年间出面协调5家最大的半导体制造商,组成VLSI技术研究组,并由政府组织,由政府和8家厂家投资组成一家公司进行技术攻关。在1980年日本比美国早半年研制出64K存储器,取得技术突破,并比美国早两年研制成功256K存储器。在技术上取得突破后,将相关的专有技术乃至工艺文件出售给制造厂家进行大规模生产,再由政府支持的大财团销售这些开发出来的半导体产品。正是在这种强有力的政府主导的“亚太模式”的指导下,日本在高新技术领域大获全胜。日本生产的动态随机存储器DRAM在1981年占领了70%的世界市场,在1986年日本生产的DRAM在世界市场的占有份额高达90%,其半导体产品已经占世界市场份额的45.5%,高于美国的44%[1]。
然而,在新的一轮高清晰度电视HDTV技术的研发中,日本政府仍保持强有力的“行政指导”,先由当局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预先对技术路线乃至技术标准做出规定。在统一的指导下,各研究单位和有关企业分工合作进行攻关,却得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美联邦通讯委员会于1996年批准了数字式HDTV的标准,成功抢占了竞争中制胜的制高点,而日本则由于模式选择的错误直接导致了这场竞争的失败。
再看我国发展高科技产业历来也都是走政府主导、直接操作的“亚太模式”,即由政府制定规划、提出项目,然后动员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制定项目进行攻关,在取得研究成果后再分配给指定的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发明到产品的转化。1956年,中国政府提出“要赶超世界科学技术的先进水平”的口号,并制定了《十二年科学规划》,组织力量“向科学进军”;60年代初期,中国政府作出《关于工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加快发展电子工业等“新兴工业”;随后提出的“四个现代化”的口号把“科学技术现代化”看作四个现代化的中心环节。可以说每一个口号的提出都是围绕着要在科学和技术领域迎头赶上,要发展中国自己的高新技术产业这一主题[2]。在政府主导的高科技研发中,中国确实在某些领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在20世纪中期出现的信息技术( IT) 、90年代初以信息通讯技术( TCT) 与网络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我国与先进国家科学技术水平的差距有拉大的趋势。
“亚太模式”在发展高科技产业中的再次失灵使人们开始重新反思政府主导这种模式的理论合理性。古典经济学家强调自由市场原则、反对政府对经济生活的无端干预是有重商主义这一时代背景的;20世纪上半叶,以经济大萧条为起因政府职能得到强化和加强;当今,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浪潮使推行经济自由主义和削弱政府的经济作用成为时尚。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今国际竞争是建立在一国科技发展水平之上的。竞争的焦点已从最终产品变为知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变为知识、技术与生产整体匹配、协调的发展能力。技术创新不再仅仅是一种竞争工具,而是变为企业、国家发展要奉行的一种根本战略[3]。
(一)激进型技术创新阶段需要完全不同于渐进型技术追赶阶段的政府行为模式
创新经济学家们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创新活动:渐进创新和激进创新。渐进创新即“干中学”和“用中学”,表现为在现有产业的产出范围及其效率的改进上;而激进创新是导致产业结构演进的主导力量。
对于落后国家以追赶为目标的渐进技术创新来说,一方面,由于技术范式一定,技术前景、目标和市场机会都是确定的,风险程度较低;另一方面,某个项目的各个技术之间是互补性的,信息和期望协同将带来投资规划相互一致的共同选择。此时,政府拥有相对充分的信息,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是清楚的,有大量的成功的经验可以学习,需要做的就是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投入既定目标的技术研发中。在这方面政府具有民间力量所不及的能力,由政府出面组织各个独立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成功的把握大,而且能缩短技术研发时间,将增进决策、投资和研发的业绩。因为协调的成本得以最小化。即使发现研发的初始目标不再适合,由政府主导整个科研项目向一个新的确定的目标转变也将是协调成本最小化的一个最佳选择。因而政府在技术追赶阶段实施干预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亚洲各国都清醒地意识到在技术和产业发展尚落后于发达国家,而战后世界已经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更高层次的产业革命时期,为追赶产业发展的世界潮流,“亚太模式”无疑是政府最佳的选择。
然而,技术创新阶段研发的目标是属于激进创新型技术而不是通用技术,是集群性技术而不是单一技术。大量经验研究说明,激进型技术创新在其前景、市场机会和结果上的不确定性上远远大于渐进型技术创新,而有关信息仅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明晰,准确的追踪技术创新的结果是不可能的,就出现了不同项目间互相替代、竞争资源的情况。面对创新的课题,需要探索未知的情况下,如果采用政府出面组织、投资于新技术的研发模式,由于政府职能给予现存有限的信息进行决策,并且其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的,项目的成败和盈利与否都受到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步明朗化且受到共同随机事件的影响。一旦某一随机事件使技术研发走上一条全新的与初期所确定的研发目标完全不一致时,此时政府并不具有信息优势,其反应能力、运用信息的效率都不如分散的决策主体,其信息交流和协调成本将是极其高昂的。在此阶段,大量的和分散的行为者的交互作用,不仅可以降低整个系统在创新活动中由于路经所定所导致的高风险,而且,行为者之间由于技术范式不同而相互启发和竞争,从而使技术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所以最佳模式应该是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建立鼓励创造性发挥的机制。基于不同主体的各不相同的期望的分散化投资、研发、决策恰恰会带来更好的社会效果,因为分散化的决策主体对信息有更强、更快的接收、反映和处理能力,其随机事件进行协调的成本可以大大降低。如果再继续沿用日本在开发高清晰度电视技术和我国发展高新技术采取的政府行政指导模式,落后和失败是难免的和必然的结果。在过去的十年间,中国政府制定了许多个发展高技术、新产业等等的规则,发动过多次科学和技术“攻关”,政府的注意力集中于确定“攻关”重点和为“攻关”分钱、分物和分人上,微观经济主体——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抑制,技术创新的成果寥寥也就不足为奇了。美国的应用研究由不同的企业和个人各显神通的方式进行,谁先取得成功,有关当局就将他的技术标准确定为行业标准。这样就极大地调动了个人和企业的创造积极性,有效地利用了微观主体对市场的快速反应和信息的收集优势。不难看出,美国技术创新走在前面是一种必然结果。
(二)以人力资本为最主要要素的高新技术产业需要不同于以物质资本为首要要素的传统产业的政府行为模式
“亚太模式”是有其深刻的国际产业发展背景的。17世纪末、18世纪初第一次产业革命中产生的以蒸汽机为动力源的机器的运用,决定了规模经济成为提高效率的主要途径。20世纪初产生了“福特生产方式”,以规模大取胜的经营战略被演绎到了极致。正像未来学家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所说的“集中化”、“大型化”……乃是“第三次浪潮”(工业化浪潮)的基本理念。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大工厂”、计划经济的设想也都是依此为依据的[4]。通用性技术决定了机器设备在生产中的主要作用,从而以规模庞大取胜,进而决定了政府主导、组织人、财、物等资源发展经济是这一时期政府行为模式的理智选择,这样可以以较低成本、短时间内调配一切资源,实现经济产出最大化。
但20世纪初的以电能的广泛应用为标志的第二次产业革命使动能不需要集中供应,尤其是近十几年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高新技术呈现出的集群性和创造性两大特征,人力资本的作用越来越大,每个人的聪明才智的充分发挥而不是企业成为决定效率和竞争力的主要因素。此时,利于调动员工创造积极性的发挥的灵活的小型企业则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力军。小型企业在发展高科技产业中具有的无可比拟的优势,因为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相比具有先天的不足。首先,大型企业无法同时求得秩序和创造性的宽松环境。企业的规模愈大,愈加明显并不可避免的需要秩序。而秩序一旦达到高度严谨与周全,则人们就毫无打破常规、施展其创造性的余地了。可以说,大企业的秩序与创造性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也正是基于此,由此舒马赫提出小的是美好的。其次,大型企业无法解决动力问题,也就是激励问题。大企业具有规模大、层级多,每个人都对其上一层负责,容易造成人浮于事,效率低下。比如在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大型企业将一个大的研发项目拆分成若干个小项目,具体分配到每个研发人员的只是很明确的设计任务,由个人发挥创造性的空间极小,这样就压抑了个体的创造积极性。人力资本的供给是由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能力和努力构成了的,能力取决于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而努力则主要取决于个体的兴趣、态度、动机、需求、人事等心理因素[5]。能力是一种客观状态,是创造的基础;而努力则是将能力发挥出来的途径,是创造的关键。能否激发人力资本的努力及高级的智力型的创造活动,也就是能否解决动力问题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关键。动力问题解决不好,没有适当的激励,创造性人才的高水平的智力活动就会受到抑制。而小企业规模小,层级少,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一般都同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员工创造的积极性很高[6]。
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即政府直接组织、管理高技术开发和生产必然压制个人创造力的发挥。这也就是包括中国、日本、韩国在内的在“亚太模式”指导下的国家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落后的原因所在。
(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呈现的公司集群现象及其成功典范决定了政府行为模式必须转换
高新技术尤其是IT行业,日本的筑波、中国台湾的新竹、美国的硅谷等都形成了信息技术产业集群现象。一个公司的许多竞争优势不是由公司内部决定的,而是来源于公司之外,即来源于公司所在地的地域和产业集群。集群不仅仅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而且改进激励方式,创造出信息、专业化制度、名声等集体财富。更重要的事,集群能够改善创新的条件,加速生产率的成长,也更有利于新企业的形成。在这种情况下,“亚太模式”的政府干预已经过时了。政府的首要任务是要尽力去创造一个利于企业创新和经营的良好环境,鼓励竞争。“政府必须努力经营像诱因、努力与竞争等可以提高生产力的关键要素,而非一般常听到的补贴、集体研发或“短期”保护政策等看似有效、实则降低生产率的做法。”[8]波特在《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详尽的介绍了钻石模型——揭示在某一区域的某一特定领域内影响生产率和生产率增长的各种因素,诸如信息、激励、竞争压力、到达支持性公司的途径、制度与协会、基础设施和人力与技能库等。同时波特指出,政府不应该是钻石理论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政府对钻石理论的每一个要素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这种影响是理解政府与竞争之间关系的最佳方式。
(四)“亚太模式”及其指导下的产业政策的理论假设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不适用
从政府政策层面讲,“亚太模式”中,政府主导、产业政策倾斜,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资金支持等产业政策存在很大争议,主流思想界所提出的用国家干预来取得竞争效果的做法是很不妥当的。产业政策是建立在一个高度简化而又有问题的竞争力假设之上的,这些假设认为规模和开支对竞争力起决定作用。实际上,竞争力两大因素是技术进步和高素质的人,最终是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对于竞争力理解的错误及其假设的偏差,使得以其为基础的产业政策也是经不起考验的。事实也正如此。随着在政府主导和扶植的产业政策盛行的国家,比如日本、中国和韩国,许多问题促使人民开始怀疑政府主导模式及产业政策的有效性。在这一点上,波特在《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明确指出:政府不应该参与到竞争的过程中去。政府的主要角度应该是改善诸如企业投入要素和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效率,制定规则和政策来促使企业升级和创新。在产业政策的制定上,政府应放弃从前的重点扶持某些特别产业的做法,取而代之的应该是对国家目前现存的和刚出现的集群都一视同仁。不仅如此,鉴于高新技术产业更加需要基础科学研究作为强有力的支撑,国家、大学等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就应携手共同构建基础科学研究体系,为科技创新以及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作好基础性工作。
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制度创新重于技术创新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目前,采用“亚太模式”发展高科技产业的做法与一种较流行的观点有关,就是把科学技术本身的演进看作是高技术发展的力量,以为只要投入足够多的资金和人力去开发和引进预定需要的各项高新技术,就能保证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按照这一逻辑理解技术和社会经济制度、产业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之间的关系时,就容易解释为技术是本源性的,经济制度是适应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技术自身的演进导致了产业革命,产业革命导致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建立在这种理论认识基础上的政策走向和政府的工作思路自然而然的就是一提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就动用政府的力量去组织和指挥高新技术开发,就技术谈技术了。
(一)从技术和制度变迁的历史上看,制度是比技术更重要的因素
现代关于技术和制度变迁历史的研究、关于技术进步与制度安排之间关系的理论,造就否定了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关系的机械理解。道格拉斯·诺斯和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明确指出了制度对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正是由于这些国家建立了具有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和保障个人财产安全的法律体系,从而开创了经济史研究的新纪元。关于二战后近代技术发展史的研究表明,产业革命得到广泛应用的核心技术蒸汽机等早就存在,只是由于不具备必要的经济制度条件而不能得到工业应用的推广。正是由于专利保护制度、对人身财产的保护、鼓励平等竞争等的制度安排的形成,产业革命才得以在18世纪轰轰烈烈的发生。“产业革命不是现代经济增长的原因之所在,而恰恰是其结果。”无独有偶,以研究技术发展闻名的美国经济学家罗森堡在其著作《西方致富之路: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演变》中指出,有确切的历史事实表明:就科学技术水平而言,直到15世纪,中国和阿拉伯国家显然高于西欧,但西欧国家很快后来居上,并在经济上大大超过东方国家,原因就是西欧在中世纪后期建立的一种利于不断创新的增长机制促进了近代技术革命的发生。
由此,制度重于技术这一观点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而逐渐被人们认可。这样就为产业发展模式的选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和指导:要想促进技术进步,最有效的办法并不是由政府配置资源,确定重点课题,直到研究工作和安排生产运行,而是应建立良好的制度安排,采取正确的政策,改善政府的社会服务,营造利于技术创新的经济制度环境,即建立起有利于高技术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制度。
(二)从制度和技术演进的可预测角度讲,加强制度创新力度是比单纯加强技术创新更可取的更有效的选择
英国学者舒马赫曾用三对词汇:过去与未来、行动与实践、肯定与不肯定来谈论估计、计划、预测和预算,谈论调查、规划、目标等等。存在这三对类型的情况下可能的组合数是23(即8)。这8种可能情况可按下面顺序排列:
1
2
3
4
5
6
7
8
行动 行动 行动
行动 事件 事件 事件
事件
过去 未来 过去
未来 过去 未来 过去
未来
肯定 肯定 不肯定 不肯定 肯定 肯定 不肯定 不肯定
第八种情况事实上是一种预测。
从严格的词义来说,知识是关于过去的,未来总是处在创造之中的,而且基本上是用现有素材在创造它,而对现有素材却可以大量的了解。如果我们对过去掌握大量而可靠的指示,那么未来基本上,但绝不是全部是可以预测的。因为在创造之中,加进了一种人的创造力的自由这个控制不了的因素。对比技术与制度这两个因素,前者更多意义上属于自然科学范畴,人的创造力的自由这一因素对技术的可预测性影响及作用相对要小,毕竟自然条件有其固定的规律可循,并且这些特定的规律都是公理式的,创造力的自由的发挥也必须遵循这些自然固定的规律,创新的关键在于遵循特定的规律去发现;而制度则不然,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在制度的建立和改变过程中,尽管社会科学也有其规律,尽管逃避不了历史传统和文化传承具有一定的路径依赖性,但由于人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没有整齐划一的规律可循,人的创造力的自由发挥的作用和影响相对要大,制度的发展、变化的不确定性要远远大于技术,决定了制度的可预测性要比技术的可预测性差。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创造性的自由这一因素的多样性决定了制度创新的可预测性差。现实生活中,总是有大量从事“正规”(常规)活动的人,其行为方式比较具有可预测性;也有极少数人真正运用创造性的自由,成就了真正重大的创新和变革。从中启示我们:制度创新不仅是技术创新的保障,更是难于技术创新。政府的作用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制度变迁的进程中,确定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变迁目标,以便制度创新总体上是朝着适合经济发展的方向演进;二是在制度变迁的进程中,进行激励制度安排,激励技术创新主体,同时尽量减少制度变迁过程中将遇到的阻力,增加向既定制度变迁的成功率和可预测性。
三、“诺斯悖论”与“政府主导”
自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也存在一些群众自发的改革如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然后由政府认可并在全国推广的制度创新,但是就高科技产业领域制度创新而言,政府在改革过程中的确发挥着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的重要作用,从而保证了高新技术产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政府推动的高科技产业及其微观经济主体的制度创新的突进与政府自身改革的相对滞后的矛盾也逐渐积累,并且后者的滞后已严重制约了前者的深化。政府推动政府自身的改革,将需要巨大的改革勇气和敢于做出巨大的权利和利益牺牲。根据“诺斯悖论”,国家的职能存在内在矛盾性。国家存在一方面可以界定社会的产权结构使社会产出最大;另一方面使统治者的利益最大化。我国的高科技研发走的是“亚太模式”,即由政府主导、组织和管理高科技产业及高新技术的创新。相应地,创造出了政府的某些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在新一轮的促进高科技产业和高新技术创新的制度创新进程中,必然会遇到来自政府有关利益部门的阻挠。这样,两个严峻的问题就摆在我们的面前,一是政府是否愿意突破重重阻力推行促进高科技产业创新的制度创新,是否愿意做自己某些利益的“掘墓人”;二是政府如何进行该项制度创新。第一个问题是显而易见的,我国政府数次表明进行高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决心,以抓住新一轮国际产业发展的契机。有“中关村基本法”之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出台即是见证,该条例的三点创新:1.可创利优先合伙公司;2.保险公司及个人财产权;3.可做法律未禁止的事。这样就极大地除去了科技人员身上的束缚,调动了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并在法律上扫清了障碍。2004年9月,以“创新推动发展,科技缔造财富”为主题的第七届中关村电脑节在北京海淀区举行,政府一改以往将中关村电脑节定位为宣传政府发展成就的展览,而主要通过电子政务的展览来展示政府的高效服务、推动民族电子芯片和软件的发展的态度,致力于为企业构建一个发展生态链,如中介大道、金融走廊等政策导向上的服务以及引导银企沟通、引进国际上的风险投资。总之,这届电脑节政府部门的定位就是探索如何引入和如何服务。政府角色的这一转变预示着中国高科技产业发展模式的转换。第二个问题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进行制度创新的时机,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已势不可挡,政府可以借助加入WTO和全球化的历史时机,外力强制推动制度创新的深化,将不失为一个良策。实际上,中国已积极主动地加入了WTO。而且,中国的入世首先是政府的入世,WTO的协议本身,极少涉及企业的行为,而主要是针对政府行为的。所以,入世将会借助经济全球化的力量来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提高政府部门的绩效,甚至强制政府的某些利益部门必须放弃既得利益格局和权力格局;另一方面是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要求新的制度要具有可执行性并能切实推动我国的科技创新。
可见,在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制度创新过程中,政府仍然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与以往的“亚太模式”政府主导的方式不同,政府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作用应体现在以服务为宗旨,立足于有利于中观产业层面和微观企业层面技术创新,从国家宏观层面创造和营造适合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上。如国家应从宏观层面致力于改造传统文化;加强教育工作的创新,其中要特别强调教育工作中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出台鼓励大学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拥有积极的风险投资基金的金融市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