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同化:词义推导的一种方法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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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组合同化的性质

清代学者朱骏声在《说文通训定声》中把多义词的义项分为“本文”“转注”(即“引申”)和“假借”三类,揭示了多义词词义系统的内部构成。自此,人们逐渐形成这样一种共识:本义是多义词词义系统的核心,是词义运动的起点;引申义是词义沿本义的方向运动的结果,它与本义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假借义不是该词义系统内部生成的意义,与本义无关,是借自与该词同音(或音近)的另一个词的意义。这种“本义”“引申义”“假借义”三分的格局对于多义词不同义位的来源与关系有较强的解释力,然而,我们看到,在很多情况下这三个概念并不能涵盖一个多义词的所有义位。有些义位既不是本义,也不是引申义或假借义。例如唐孙樵《武皇遗剑录》卷五“蛊于民心,蚕于民生”中的“蚕”,意思是“侵蚀”。“蚕”的本义是一种昆虫名,怎么会引申出侵蚀义?如果认为由蚕吃桑叶而来,那么靠植物茎叶为生的昆虫无以数计,为什么别的昆虫名就没有这一引申?显然,引申之说不能成立,假借的迹象也没有。问题很简单,“蚕”的侵蚀义来自与它组合的“食”。“蚕食”是一个见于先秦文献的偏正结构,上古汉语中出现频率极高,《史记》中就有12例。在这个结构中,“食”的意思是侵蚀,“蚕”是名词作状语,表示比喻,“蚕食”意谓像蚕〔吃桑叶〕一样一点一点地侵蚀。后来,“蚕”受“食”的影响而有了侵蚀义。我们称这类源自词语组合关系的词义衍生现象为“组合同化”。

本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受系统论方法的影响,我国学者开始超越对单个词意义纵向引申的一般处理,而特别关注到不同的词在引申过程中横向的相互影响和制约,先后产生了“相因生义”说(注:蒋绍愚《关于古汉语词义的一些问题》,载《语言学论丛》第七辑,商务印书馆,1981年;《论词的“相因生义”》,载《语言文字学术论文集——庆祝王力先生学术活动五十周年》,知识出版社,1989年。)、“词义渗透”说(注:孙雍长《古汉语的词义渗透》, 载《中国语文》1985年3期。 )、“同步引申”说(注:许嘉璐《论同步引申》,载《中国语文》1987年1期。)、 “相应引申”说(注:张博《词的相应分化与义分同族词系列》,载《古汉语研究》1995年4期。)等等。 虽然这些提法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或强调引申过程中的主从关系、即谁影响谁,或强调引申的方向与幅度一致,或看重引申的结果而忽略过程,但究其实质,都是由于聚合关系影响和制约而发生的词义衍生,可统称为“聚合同化”。聚合同化是指两个(或多个)词在某个义位上具有同义(或类义、反义)关系,词义运动的结果会导致它们在另外的义位上也形成同义(或类义、反义)关系。如“议”和“论”的本义都是议论,构成了一个聚合,这一聚合体规约着“议”“论”二词在“言论”、“主张”、“判罪”、“文体的名称”等多个义位上继续保持同义关系。(注:张博《词的相应分化与义分同族词系列》, 载《古汉语研究》1995年4期。)有时,构成初始语义聚合的不一定是词的本义,而是不同词的意义引申路线在某一点上的交叉,这个交叉点上的相同义位仍然能够导致聚合同化。例如“文”的本义是纹理、花纹,由此辐射引申出“文字”和“文饰、修饰”二义;“字”的本义是生育,暗含“孳乳而浸多”之义,文字、特别是合体字也有“孳乳而浸多”的发展过程,故“字”的生育义也引申出“文字”之义。于是,“文”和“字”这两个本义并不相侔的词在“文字”这个义位上形成同义聚合关系,受这一关系的影响,“字”后来也有了“文”的文饰、修饰义。(注:孙雍长《古汉语的词义渗透》,载《中国语文》1985年3期。)

“组合同化”与“聚合同化”都不是单个词词义系统内部孤立的词义运动,而是一词受到和它相关的另一个词的某个义位的牵连带动而发生的词义衍生,这是它们的相通之处。然而,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语言现象,其区别在于:1)发生同化的条件不同: 组合同化的条件是两个词经常连在一起使用,在语用中呈线性排列,即有组合关系;聚合同化的条件是两个(或多个)词的某个义位相同、相类或相反,构成一个语义聚合体,即有聚合关系。2 )同化源的存在范围不同:在组合同化中,同化源即起同化作用的那个义位就在这个组合体之中,例如“食”有“食物”、“粮食”、“吃”、“侵蚀”、“吞没”、“享受”、“俸禄”、“祭献”、“亏损”等等义位,但对“蚕”起同化作用的义位就在“蚕食”这个组合体中,即“食”在该组合体中所呈现出的“侵蚀”这个义位,而不是别的义位;在聚合同化中,起同化作用的义位自然是在两词已有的语义聚合之外,否则将无所谓同化。3 )同化的结果不同:组合同化的结果是使两个词由原来的组合性相关到聚合性相关;聚合同化的结果是使两个(或多个)词的义位由原来的一聚合相关到多聚合相关。

在现有的对常规引申之外的词义演变所作的探讨中,只有伍铁平先生《词义的感染》(注:《语文研究》1984年3期。 )一文中所提出的“组合感染”这个概念与本文的“组合同化”基本相同,虽然该文未对“组合感染”这个概念作出具体严格的界定,但我们仍可以从文章所举的惟一的一个汉语“组合感染”实例看出两概念的相似性。这个例子是:

《诗经》中的“夏屋”的意义就是“大屋”。扬雄在《方言》中写道:“自关而西,秦晋之间,凡物之壮大者而爱伟之,谓之夏。”后来“夏”感染了“屋”的意义,本身也表示“大屋”了。如《楚辞》中的句子“曾不知夏之为丘兮”,王逸注道:“夏,大殿也。”后来,为了与“夏”的其他意义(如“夏天”的“夏”)相区别起见,在夏字上加了一个义符“厂”(或“广”),意义仍是“大屋子”。

伍文此例和组合感染是“组合关系起作用的结果”这一观点对笔者深有启发,但本文还是拟用“组合同化”这个概念而不取“组合感染”,原因是:1)伍文中与“组合感染”相对的概念是“聚合感染”, “聚合感染”被界定为“由于词的组成部分跟另一词的组成部分相同,受另一词的影响也获得与该词意义相同或相近的意义。”这主要指由词形上的聚合关系导致的词义衍生,是印欧语中多音节词语意义演变的特殊类型,与本文前面提及的“聚合同化”并不对应。2 )“感染”与“同化”这两个概念暗示的相关词在意义影响过程中的主客体地位有所不同。比如伍文说“夏”感染了“屋”的意义,而我们则说“屋”的房屋义同化了“夏”。实际上,“夏”之所以有了“屋”义,是由于“夏屋”这个组合体内发生了语义类推。相比较而言,“同化”所暗示的相关词彼此作用的主客体地位与“类推”一致,而“感染”所暗示的相关词彼此作用的主客体地位却与“类推”相反。因此,“同化”这个概念更能体现此类语言现象的实质,也便于后文对此类语言现象的特征、原因及过程的描述和解释。3)“同化”这个概念来自语音学。 语义同化和语音同化是两种既有区别而又相似相通的语言现象。把“同化”引入语义学有利于语言学各分支学科概念及术语系统的对应性。

二 组合同化的方向

具有组合关系的两个要素间的语义同化有没有方向性?也就是说谁同化谁是任意的,还是有规律的?对此进行考察得出的结论是,组合同化是有方向的,制约同化方向的是组合体中两要素的语义地位。

1、偏正结构中的被修饰要素同化修饰性要素。

1)箕←踞

“箕”的古字是“其”,甲骨文作

等,本义为簸箕。“踞”的意思是伸开腿坐,这在古代是一种轻慢而不拘礼节的坐姿,故“踞”分化出表傲慢的“倨”。“箕”“踞”组合出现很早,《庄子·至乐》:“庄子妻死,惠子吊之,庄子则方箕踞鼓盆而歌。”成玄英疏:“箕踞者,垂两脚如簸箕形也。”认为“箕”是修饰成分,表示比喻。所言极是。“箕”还可以和其他动词组合,也表示比喻,例如《魏书·尒朱荣传》“葛荣自邺以北列阵数十里,箕张而进”中“箕”的用法和意义与“箕踞”之“箕”完全相同。由于受“踞”同化,“箕”单用亦表“踞”义,如《礼记·曲礼上》:“立毋跛,坐毋箕。”孔颖达疏:“坐毋箕者,箕谓舒展两足,状如箕舌也。”宋苏舜钦《沧浪亭记》:“予时榜小舟,幅巾以往,至则洒然忘其归,箕而浩歌,踞而仰啸,野老不至,鱼鸟共乐。”

《说文·己部》有一“”字,“,长踞也。从己,其声。”段玉裁注:“居,各本作踞,俗字也。《尸部》曰:‘居者,蹲也。’长居,谓箕其股而坐。许云居者,即他书之箕踞也。”综合《说文》释义与段注字形正俗的辨正,可以看出,“”当为被“踞”同化之“箕”的后起本字。然而徐灏《说文段注笺》曰:“箕踞,即今人之盘足而坐耳。盖盘屈两足,前阔后狭,与箕相似。从己者,盘屈之义,其即古箕字。”徐灏此解是宥于许慎“从己,其声”的字形分析。《说文》:“己,中宫也。象万物辟藏诎形也。”许慎误认“己”为“”之形符,故有徐灏“盘足而坐”之说。实际上,按照《说文》体例,“”的字形结构应为“从其(箕),己声”,因“其(箕)”“己”皆古见母之部字。杨树达先生早已揭示《说文》中有许多“加旁字”,根据所加偏旁的性质可分为两类,“一为加形旁,一为加声旁”。(注:《积微居小学述林·文字中的加旁字》。)“”当是一个加声旁字。许慎闇于“其”与“箕”字之关系,更不明“”的“长踞义”是受“踞”同化的结果,因而造成解形与释义的不合。《集韵·旨韵》“”下又收有一或体“踑”,曰:“、踑,《说文》‘长踞也’,或从足。”“踑”是“其(箕)”的加形旁字。《汉语大字典》“踞”字释为“伸开腿坐”,而长踞之“”则盲从徐灏释为“盘足而坐”,正所谓自乱其例。

2)胼←胝

《荀子·子道》:“夙兴夜寐,耕耘树艺,手足胼胝,以养其亲。”杨倞注:“胝,皮厚也。”《说文》:“胝,腄也。”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腄,俗谓之老茧。”《说文》未收“胼”字,唐以前典籍中只有“胝”单用表老茧义,而未见“胼”单用表老茧义,这是什么原因呢?刘又辛先生对“胼”字的考证能帮助我们弄清这个问题:(注:《汉语词族研究的沿革、方法和意义》,载刘又辛《文字训诂论集》,中华书局,1993年。)

胼胝的“胼”字,过去所有的字典都没有讲明白。“胼胝”一般都解为手和脚上的膙子,但“胼”字是什么意思,都没有讲对。从字族来看,胼和并、并、併、骿、骈等字都属一个字族,字义都与“并”同,“胼”也是“并”的意思,“胼胝”即膙子并列、重叠之意,是说因为劳动和走路,手足上的膙子很多。

刘先生从同族关系出发,认为“胼”的意思本来是“并”,是“胝”的修饰成分,此说极为确当。由此可以想见,今本《庄子》、《荀子》、《韩非子》、《史记》等书中的“胼胝”之“胼”或许原本并无肉旁,肉旁当为后人所增益。这样才能解答为什么许慎《说文》收了秦汉之时经常连用的“胼(并)胝”之“胝”,而未收“胼”。唐代以后诗文中多有单用表示老茧义的“胼”,那是受“胝”语义同化的结果。如唐王建《去妇》诗:“新妇去年胼手足,衣不暇缝蚕废簇。”

3)审←问

《说文》:“寀,悉也;知寀谛也。从

从采。審,篆文寀从番。”又:“悉,详尽也。”“审”“悉”“详”等词递相训释,知“审”的本义为详细、仔细。“审”在《礼记·中庸》中曾与“问”连用,“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受“问”同化而产生审问、询问义。例如《古今小说·陈御史巧勘金钗钿》:“御史听罢,喝散众人,明日再审。”《聊斋志异·封三娘》:“十一娘亦审里居。女答言,‘妾封氏,第三,近在邻村。’”

前举“蚕食”和伍文所举“夏屋”也是偏正结构中被修饰性要素同化修饰性要素的例证。

偏正结构中的被修饰要素传达的是主要信息,而修饰性要素传达的是附属信息,二者的主从地位无庸置疑,在同化中总是由前者同化后者。

2、述宾结构中的支配性要素同化被支配性要素。

1)知→道

“知道”本是一个多义述宾结构,因“道”义的不同而有“通晓自然与人事规律”和“认识道路”二义。前者如《孙子兵法·八阵》:“知道者,上知天之道,下知地之理,内得其民之心,外知敌之情。”后者如晋干宝《搜神记》卷十五:“娥语曰:‘伯文,我一日误为所召,今得遣归,既不知道,不能独行,为我得一伴否?’”后“道”受“知”同化而有了“知”义。张相《诗词曲语辞汇释》卷四:“道,犹知也,觉也。”南朝梁吴均《咏雪》:“零泪无人道,相思空何益。”唐李白《幽州胡马客歌》:“虽居燕支山,不道朔雪寒。”

2)学→习

《说文》:“习,数飞也。”本义为鸟反复地飞。《礼记·月令》:“鹰乃学习,腐草为萤。”陈澔集说:“学习,雏学数飞也。”“习”受“学习”组合中“学”义的同化,亦产生“学”义。《吕氏春秋·听言》:“造父始习於大豆,逢门始习於甘蝇。”高诱注:“习,学也。”宋王安石《上皇帝万言书》:“士所观而习者,皆先王之法言、德行、治天下之意。”

3、述补结构中的动词性要素同化补语性要素。

睡→觉

因述补组合而发生的语义同化十分罕见,比较典型的只发现“睡觉”一例。《说文》:“觉,寤也。”本义为醒。“睡”在上古不与表“醒”义的“觉”搭配,因那时“睡”主要指坐着打瞌睡。“睡”词义扩大通称“睡眠”后始与“觉”组合,是一个述补结构,指睡醒。例如唐白居易《长恨歌》:“云髻半偏新睡觉,花冠不整下堂来。”五代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上:“周象者,好畋猎,后为汾阳令,忽梦一乳虎相逼,惊而睡觉,因兹染疾。”宋苏轼《天门冬酒熟》:“拥裘睡觉如何处,吹面冬风散缬纹。”后“觉”被“睡”同化而有了睡眠义。如宋黄公绍《施经斋会戒约榜》:“一觉黄梁之梦,百年大槐之宫。”《红楼梦》第一回:“士隐送雨村去后,回房一觉,直至红日三竿方醒。”今“午睡”可言“午觉”,普通话说“搅了我的觉”,西北话说“搅了我的瞌睡”。在有些方言里,“觉”甚至成了“醒”的反义词。例如:“他一辈子什么都可少得,就是梦少不得。他一辈子什么都可以不讲究,就是睡的地方不可不讲究。他最可怜世人只活了个醒,没有活个觉,觉醒觉醒么,觉还在前。不会做梦的人等于只活了一半,实在是冤天枉地。”(注:《韩少功自选集·马桥词典》37页,作家出版社,1996年。)

述宾结构和述补结构都是动词性结构,在同化方向上有着明显的一致性,都是前边同化后边。这是因为“述”在这两种结构中占较重要的地位。

4、并列结构中两要素的语义同化没有明显的方向, 甚至还表现为双向同化。源自并列式组合的语义同化较多。从并列式组合两要素间的语义聚合关系来看,大多是类义关系,个别为反义关系。

1)揖←让

先秦典籍多有“揖让”连用,如《周礼·秋官·司仪》:“司仪掌九仪之宾客摈相之礼,以诏仪容、辞令、揖让之节。”《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子大叔见赵简子,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焉,对曰:‘是仪也,非礼也。’”于此可见“揖让”是礼节、是仪式。那么,“揖让”是一种礼仪还是两种礼仪?从揖让分用的情况和前人训释来看,当为两种不同的礼仪。《周礼·秋官·司仪》又曰:“宾三揖三让,登,再拜授币。”郑玄注:“三揖者,相去九十步揖之使前也。至而三让,让入门也。”《仪礼·乡饮酒》:“主人与宾三揖,至于阶三让。”郑玄注:“三揖者,将进揖,当陈揖,当碑揖。”然而,至迟在汉代,“揖”已被“让”同化。《说文》:“揖,攘也。”“攘,推也。”邵瑛《说文解字群经正字》:“此即推让之本字。揖让之让亦作此。”《汉书·王莽传上》:“然而公惟国家之统,揖大福之恩,事事谦退,动而固辞。”颜师古注:“揖,谓让而不当也。”《后汉书·党锢传·刘祐》:“延陵高揖,华夏仰风。”李贤注:“揖,让也。”

《说文·手部》另有“撎”字,“撎,举手下手也。从手,壹声。”“撎”即“揖”之重文或体,二字关系古人多有阐明。明谢肇淛《五杂俎·事部二》:“肃拜但俯下手,今时撎是也,撎即揖也。”清俞正燮《癸巳存稿》卷三:“撎拜之撎或作揖,……《仪礼》撎、揖字不分。”清沈涛《说文古本考》:“撎,即今之揖,古之揖乃今之拱手。”许慎误认因“让”同化而衍生的推让义为“揖”之本义,而以其本义“举手下手”(即拱手行礼)专属或体“撎”,使一词分而为二。

2)削←弱

《战国策·秦策二》:“故楚之土壤士民非削弱,仅以救亡者,计失於陈轸,过听於张仪。”“土壤士民”与“削弱”顺次分承,指土壤被削,士民衰弱。“削弱”为并列结构。又如汉王符《潜夫论·慎微》:“楚庄齐威,始有荒淫之行,削弱之败,幾於乱亡。”汪继培笺:“《秦策》云:地削兵弱。”“削”受“弱”同化而有“弱”义。《字汇》:“削,弱也。”《商君书·开塞》:“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淮南子·齐俗训》:“鲁日以削,至三十二世而亡。”《北史·韩褒传》:“故贫者日削,豪者益富。”

3)消→息

《说文》:“息,喘也。从心,从自,自亦声。”“息”的本义为气息,由此发展出叹息、生长滋息、子息、利息等义位,这些义位都与本义相关,是本义合乎逻辑的引申结果。然而“息”字还有与“生长”义相反的另一组义位,即消失、停止、休息等等,如《淮南子·览冥训》:“火炎而不灭,水浩洋而不息。”高诱注:“息,消。”《礼记·中庸》:“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郑玄注:“息,犹灭也。”过去多有人以为“息”字义兼正反,其“生长”“消亡”二义为反义同源。虽然我们承认一个词兼有相反的两个义位和词义向其反面转化是客观存在的语言事实,但共生于一词的正反两义多为极性对立关系(如“乱”的治义和乱义)或反向关系(如“贷”的借入义和借出义),像生死存亡这类有着非此即彼的互补关系的反义义位似乎不可能在一个词的词义系统内部自然生成。“息”的消失义大概是受到某种外力作用而产生的,这个外力就是与“消”的组合关系。先秦文献多见意义相反的“消”与“息”连用,如《庄子·秋水》:“消息盈虚,终则有始。”《易·丰》:“日中则昃,月盈则食,天地盈虚,与时消息。”“息”的“消”义当是受与之连用的“消”同化而产生的。

4)盗←贼

《说文》:“盗,私利物也。从欲皿者。”徐灏《说文段注笺》:“欲皿者,说从之意,垂其皿,欲私其物也。”从字形分析,“盗”的本义应为偷窃,作为名词,则指窃取财物的人,即今言小偷。《说文》:“贼,败也,从戈,则声。”徐锴系传:“败犹害也。”段玉裁注:“败者,毁也。”“贼”的早期动词义为破坏、残害,所以,作为名词,“贼”本指杀人越货者或犯上作乱者。例如《书·舜典》:“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孔传:“杀人曰贼。”《周礼·秋官·士师》:“二曰邦贼。”郑玄注:“为逆乱者。”具有类义关系的名词“盗”和“贼”在上古经常连用或并举,连用者如:《周礼·天官·小宰》:“五曰刑职,以诘邦国,以纠万民,以除盗贼。”《荀子·君道》:“禁盗贼,除奸邪。”杨倞注:“盗贼通名。分而言之,则私窃谓之盗,劫杀谓之贼。”《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子产退而为政五年,国无盗贼,道不拾遗。”并举者如:《荀子·儒效》:“故人无师无法而知,则必为盗;勇,则必为贼。”又《正论》:“盗不窃、贼不刺。”这种连类而及的组合关系使“盗”和“贼”之间发生了双向语义同化,“盗”后来可指杀人越货者和犯上作乱者,例如《世说新语·政事》:“陈仲弓为太丘长,有劫贼杀财主,主者捕之。未至发所,道闻民有在草不起子者,回车往治之。主簿曰:‘贼大,宜先按讨。’仲弓曰:‘盗杀财主,何如骨肉相残?’”(在草:妇女分娩。起:养育、哺育。)前文用“贼”,后文用“盗”,知此“盗”指杀人者。《后汉书·光武帝纪赞》:“炎正中微,大盗移国。”李贤注:“大盗,谓王莽篡位也。”“贼”亦可指窃取财物的小偷。《玉篇》:“贼,盗也。《晋书·陶侃传》:“杜弢为益州吏,盗用库钱,父死不奔丧。卿本佳人,何为随之也?天下宁有白头贼乎!”

5)暴←炙

《说文》:“暴,晞也。”《小尔雅·广言》:“暴,晒也。”暴从日,本义指日晒或晒干。《说文》:“炙,炙肉也。从肉在火上。”《广雅·释诂》:“炙,也。”“炙”从火,本义为火烤或火烧。上古“暴”“炙”连用,指日晒火烤。例如《荀子·富国》:“名声足以暴炙之。”杨倞注:“名声如日暴火炙炎赫也。”《汉书·王吉传》:“夏则为大暑之所暴炙,冬则为风寒之所匽薄。”后“暴”“炙”相互同化,“暴”有了火烤义,语音稍变并加形旁变为“爆”,《说文》:“爆,灼也。”“灼,炙也。”《广雅·释诂》:“爆,也。”“炙”则有了“日晒”义。唐白居易《卯时酒》:“煦若春贯肠,暄如日炙背。”宋周密《齐东野语·曝日》:“晃端仁尝得冷疾,无药可治,惟日中炙背乃愈。”

并列结构中两要素间的语义同化没有明显的方向,甚至还表现为双向同化,这是因为并列结构中的两要素在语义上平等对称,一般没有主次轻重或从属之分。因此这种无方向同化和上文的有方向同化同样体现出组合体中两要素的语义地位对同化方向的制约作用。

三 组合同化的深层原因及其他

不言而喻,组合同化是语言类推机制作用的结果,那么,导致组合体中发生语义类推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是同义连用在古汉语、特别是上古汉语双音节组合中的强势地位。

程湘清先生曾在《先秦双音词研究》(注:载《先秦汉语研究》,山东教育出版社,1992年。)和《〈论衡〉复音词研究》(注:载《两汉汉语研究》,山东教育出版社,1984年。)二文中对《论语》、《孟子》、《论衡》三书并列式双音词在双音词总词数中的比重做过统计。我们可以根据程文提供的数字,并对比偏正式在双音词总数中的比重,用右表显示并列式造词法的消长趋势:书名百分比《论语》《孟子》《论衡》《雷结构形式虚》第五篇并列式 26.734.5 61.04偏正式 37.230 22.48

从此表可以看出,春秋时期并列式造词法是两种最能产的语法造词法之一,但地位略低于偏正式;到战国时代,并列式双音词的增长速度比偏正式明显加快;至东汉,并列式在语法造词法中占有绝对优势,没有任何一种造词法堪与匹敌。

从并列式两要素之间的语义关系来看,不外乎同义、类义和反义三种。笔者《先秦并列式连用词序的制约机制》(注:载《语言研究》,1996年2期。)一文曾对《尚书》、《左传》、《论语》、 《孟子》、《荀子》五书中同义、类义、反义连用做过数量统计,统计结果是,五书共有并列式连用1819个(重复出现的只计1个),其中同义连用977个,占并列式连用总数的53.71%;类义连用674个,占37.05%; 反义连用168个,占9.24%。同义连用在数量上有明显的优势。

并列式是上古汉语强势造词法,同义关系又是并列式中的强势语义聚合,由此可以推测,同义连用是上古汉语双音节组合中的强势组合。这种强势组合带给语言社会的影响是,人们习惯于把两个组合在一起的词的语义关系理解为同义关系,从而用其中一个词的意义去类推另一个词的意义。因此,组合同化是语言使用者将同义组合关系投射到非同义组合而引起的词义衍生。这一观点还可以从不同结构类型中两要素的亲密度与发生组合同化的难易度的对比情况得到印证。在偏正、述宾、述补和并列四种结构类型中,并列式和偏正式组合中两要素间的亲密度较高,表现在:1)从句法功能来看,它们共同充任一个句法成分;2)中间一般不能插入其他词语。而述宾式和述补式两要素间的亲密度则较低,因为:1)它们一般分别充任两个句法成分;2)具有一定的离散性,中间常可插入其他词语,如述宾式“叩头”可扩展为“叩个头”,述补式“割断”可扩展为“割不断”。并列式和偏正式组合要素的高亲密度导致其间的语义差别易于被语言使用者忽略,因而在这两种形式的组合中易于发生语义同化。而述宾式和述补式组合要素的低亲密度使语言使用者明显地感知到其间的语义差别,不太可能用一个要素的意义去类推另一个要素的意义,因此在这两种组合中很难发生语义同化。

在认识组合同化这种词义衍生现象时,还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组合同化是有过程的。 组合体中一个要素对另一个要素的语义同化并非“一步到位”,而往往要经过过渡阶段才能实现。过渡的形式主要有三种:1)组合体中被同化要素的语义虚化或磨损, 成为缀余部分,整个组合体的语义与同化要素的语义相当。例如“知道”原指“通晓自然人事之规律”或“认识道路”,在“知”同化“道”的过渡阶段,“知道”指“晓得”、“了解”,这其实只是“知”的意义,“道”已失去了原有的意义。2)组合体的意义发生了引申。 例如“审问”原指详细地问,引申指“审讯”。3 )组合体两要素共同表达一个所指更为宽泛概括的大概念。如“盗贼”连用可泛指小偷小摸者、杀人者、抢劫者、犯上作乱者、入侵者等各种坏人。上述三种过渡形式表现出共同的发展趋势,即组合体两要素间的语义界限逐渐模糊,这为语义同化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2、组合同化有未实现态。 组合同化本是由于语义上的错误类推造成的,如果类推的结果被约定俗成,同化得以实现,那么这种类推就无所谓错误了。但是,有时由于某种原因,有些类推只是语言使用者的个人行为,没有被语言社会普遍接受,致使组合同化在过程中中断,在语言中留下了它的未实现形态,这种同化的未完成形态可能就会被视为“错误”。例如,上古文献中多见“色挠”一词,“挠”的意思是怯弱,“色挠”指面露胆怯之色。然《孟子》及后代文献中亦有作“肤挠”的。《孟子·公孙丑上》赵岐注曰:“人刺其肌肤,不为挠却。”此为增字解经,又迂曲难通。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三一云:

人之颜色,见于皮肤,故古人以肤色并言。《管子·内业篇》“和于形容,见於肤色”,《列子·汤问篇》“肤色脂泽”,枚乘《七发》“今太子肤色靡曼”是也。肤色相连,故色亦可谓之肤。《孟子·公孙丑篇》“不肤挠,不目逃”,肤挠,色挠也。《魏策》“〔唐且〕挺剑而起,秦王色挠”,《韩非子·显学篇》“不色挠,不目逃”,正与《孟子》同义,故知肤即色也。挠,弱也,面有惧色,则示人以弱,故谓之色挠,不肤挠者,无惧色也。

王氏认为“肤挠”即是“色挠”,“色亦可谓之肤”是因为“肤色相连”。此说极是。只是王氏“人之颜色,见于皮肤”之说,似把“肤色”视为偏正结构,有失允当。上古汉语中“肤色”本为并列结构,指皮肤和脸色,从《管子》用例即可看出,上文“形”指形体,“容”指面容,分别与下文“肤”“色”相对。偏正结构的“肤色”是晚近才产生的。尽管“肤挠”之“肤”有“色”义,但“色”对“肤”的同化并没有最终实现,因为古今未见“肤”单用或在“肤挠”之外的其他组合中表“脸色”义。孟轲是千古圣人,他把色义类推到“肤”,当然不会招致非议,但在其他情况下,这种未实现的初始类推往往会被斥为“错误”。例如《辞源》释“拔山”为“举山”,笔者曾在《“拔山扛鼎”解》(注:载《文史知识》,1996年9期。 )一文中运用大量材料证明“拔”无举义,《辞源》释义是由“扛”之举义错误类推而来。其实所有的组合同化都是从这样的错误类推开始的,只是有些类推成功了,使被同化词真正获得了同化词的义位;而有些类推失败了,被同化词只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或极个别人的观念中具有同化词的义位。

组合同化是客观存在的语言现象,它给予我们一个重要启示:词义的发展演变远不是词义引申理论所描述的那样清晰和简单,义位生成的促动机制也可能不在单个词意义系统的内部,而是来自该词与其他词的关系,甚至可能来自语言语义结构格局的调整。因此,必须多侧面、多角度地考察词义的发展演变,只有这样,才可望对构成多义词词义系统的各个义位的来源和关系作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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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同化:词义推导的一种方法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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