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商业欺诈_商业欺诈论文

遏制商业欺诈_商业欺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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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 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公布了由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的关于商业欺诈问题的调查结果。其中1996年全国有78.4%的消费者受到商业欺诈的侵害,许多企业也身受其害。另据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透露,目前国内许多大型商业企业签约率和履约率大幅下降,供销双方的不信任感明显上升,惟恐交易活动被对方的欺诈行为损害。

据有关专家估计,近几年各种欺诈案件的平均增长率已超过30%,个别领域和地区平均增幅超过60%。目前,商业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合同欺诈、广告欺诈、价格欺诈、服务欺诈、包装欺诈。

合同欺诈:阳光下的陷阱

经济合同已成为我国各类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主要形式。经济合同在规范经济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有一些人则利用经济合同这一纸文书来当作障目的“一叶”,肆无忌怛地进行欺诈活动。

空头合同,是空手套白狼者的好把戏。从表面上看,合同的标的、数量、价值、价款、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条款一应齐全,白底黑字,公平合理,似乎无空可钻。然而,内骨子里,不法分子则在玩花样,为引你上钩,价格信口开河,信誓旦旦地以低于市场价打动你付款后,他则携款人去楼空。

钓鱼合同,欲擒故纵的“灵活”运用。钓鱼空钩是难以引鱼上钩的,总要在钩子上放一些诱饵,引鱼上钩。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种“钓鱼原理”,先与企业签订小额合同,认真履约,取得信任后,再签订大宗巨额合同行骗;或是与企业签订大额标的合同,先预付小额货款,旨在骗取货物后逃之夭夭。

模糊合同,让你如坠五里云端。一份合格的经济合同,应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对方对合同的不熟悉或马虎大意,故意将合同中的标的物写得含混不清,模棱两可,待事发后遇到纠纷发现有问题时,条款则任由他解释。

广告欺诈;温柔后的一刀

广告是沟通生产与消费的桥梁,生产厂家或营销部门通过广告,缩小了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既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又能使消费者通过广告——购物指南,买到自己称心的消费品。然而有些厂家做广告时,或利用模糊语言,或以偏概全,或夸大宣传,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某制药厂在电台、电视台上做某种药物或保健用品广告,广告词云“如长期使用,则有理气止痛,活血化淤,强筋壮骨,清洁气爽……”。什么才算“长期”呢?厂家没有标准,消费者只有自己凭感觉揣磨,用十天半月、半年一载如果没有效果,你找到厂家讨说法,他会告诉你服用还不够“长期”,于是,你只得继续服用下去,等待“长期”那一天。

“数量有限,赠完即止”,这样的广告经常出现在报纸、电视、电台上。李××看到广告上购物赠送的商品正是家中所缺,心中一动,忙去购买。但领赠品时,礼仪小姐告知“数量有限,赠完即止,今天的已赠完。”第二天一早他又提早赶到,被告知只有5件,已赠完。 李老伯这时才知道自己被欺骗。

正因为广告欺诈不断发生,1997年初零点调查公司对京、沪等4 城市市民调查, 发布的结果显示:在众多的广告中, 消费者认可的只有33%。另一次调查也显示:随广告数量与频率的增加,公众对广告的信任度呈下降趋势,对加深印象重复式广告,公众普遍感到厌恶。

价格欺诈:雾里看花,水中望月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的价格由国家来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已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支配力量,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随心所欲地定价,商家定价必须受国家监督。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经营者定价随意,利用价格欺诈牟取暴利。

常用的欺诈形式有:或虚扬成本制定商品价格;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让利价等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生产经营者之间、行业组织之间互相串通哄抬价格;或用以次充好,短尺少寸,混淆等级,掺杂使假,降低质量,减少服务环节、程度等手段变相提价;或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巧立名目另行索价;或以虚假价格信息欺骗对方。

价格欺诈,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同程度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服务欺诈:承诺难“诚诺”

市场正在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型,企业为赢得消费者的青睐,提高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除了提高产品质量以外,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已成为一些企业的自觉行动。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在服务方面口是心非,说的和做的不一样,做广告向消费者承诺时,信誓旦旦,而当消费者在使用商品遇到困难需要服务时,则又板起面孔。这样的企业,想必大多数消费者都遇到过。

提供售后服务,几乎是时下所有企业向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可是,承诺难以“诚诺”。有的企业在消费者要求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时,装聋作哑,对提出的询问,不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有的企业在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时采取推、拖、诿的方法,让消费者失去等待的耐心;有的企业对应该无偿为消费者提供的售后服务,也变着法子收取高额费用。

包装欺诈:为美丽付出的代价

包装是商品的外衣,它的任务是保护商品的安全,使商品美丽可人。有的经营者则把产品包装当作蒙目的遮羞布,让消费者为美丽的诱惑付出代价。

上海一位姓姚的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惊奇地发现一种受益多次的滋补品出了新款的包装。该品曾不止一次将辛苦过度的姚先生从疲倦不堪的阴影里解放出来,故被姚先生推崇备至。要不是价格昂贵,这位姚先生恨不得一日三餐当饭吃。当姚先生看到新包装变高为长,他从体积判断,应为五瓶装,较以前单瓶价算,似更优惠,便欣然买下。姚先生回去一拆不禁大惊失色,狭长的包装两头咕噜噜掉出两个四四方方的泡沫塑料。体积正好和瓶子大小一样,原来新款包装中只有三瓶正货。两块塑料泡沫不仅骗过了顾客,同时也使姚先生失去了对此品原有的信任。这到底是商家的悲哀,还是姚先生的悲哀呢?

欺诈:一个不轻松的话题

欺诈案件的不断增幅,其原因不外乎有三:一是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但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制体系尚不完善,具体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强的措施。二是公民法律素质较低,对因商业欺诈而受到侵害,不会利用法律这柄达摩克期之剑,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法分子就是利用消费者的这一缺点,有恃无恐。三是执法处罚过于温情,以罚代法,欺诈行为发现后,有关部门罚款后即放行,绿灯让路。

诚实守信,反对欺诈已成为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仅次于反腐败的第二大问题。如何防止欺诈,制止欺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首先,国家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针对商业欺诈的法律法规,对商业欺诈行为,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受害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高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每一个消费者都要有反欺诈的意识,因为,任何一个消费者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你不斗争,侵权行为会继续存在,你若斗争,至少可以减少它的势头。

作为商务活动的当事人和消费者,要避免欺诈最基本的手段恐怕就是了解对方,摸清对方家底,即所谓知己知彼。目前有两个途径:一是依靠工商企业商务调查咨询系统,二是依靠专门的商务安全调查。前者,可通过专门的网络去查询;后者,可通过专门的调查渠道,及时、准确地摸清对方的情况。国内迅速兴起的商务调查机构,为企业通过这两条途径摸清对方底细,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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