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统一信用担保模型的物流金融风险机制研究_物流金融论文

基于统一授信担保模式物流金融风险机理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理论文,授信论文,金融风险论文,模式论文,物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是,融资难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障碍。物流金融业务为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然而现有的基于仓单质押业务的融资模式由于其存在的诸多漏洞和风险,已无法满足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规定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对传统的物流金融运作模式改革刻不容缓,创新的基于统一授信担保的物流金融模式应运而生。

物流金融是指现代物流供应链活动中运用金融工具有效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的货币流动,使物流产生价值增值的融资活动。目前,物流金融的运作多以仓单质押业务模式为主。由于传统的仓单质押融资模式存在着同一机构内部多头授信、分散授信,多个机构分散授信等方面的种种缺陷与不足,加上企业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关联企业授信及其风险骤增等不利因素的增加,逐渐为金融机构所摒弃。基于统一授信担保的物流金融模式可有效解决单一品项质押贷款模式的缺陷和不足,必将成为未来物流业融资发展的主流。

1 统一授信担保业务模式分析

统一授信担保业务模式是一种创新的物流金融模式,它以物流企业为主体。其运作流程是:商业银行根据物流企业的资信情况、业务规模、商业运作状况、行业主导力量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及《抵押贷款协议》,以一定的资产为抵押,将一定额度的信用资金授予物流企业;然后由物流企业综合考察货主企业状况,与货主企业签订《抵押贷款协议》,在货主企业提供一定货物、商业订单抵押的情况下,为货主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货主企业根据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分批次的向物流公司质押货物并分期偿还贷款。其业务模式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统一授信业务模式运作流程图

统一授信业务模式与传统的仓单质押业务模式比较分析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与传统的仓单质押业务模式相比,统一授信业务模式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1)物流企业将申请贷款和质物、仓储两项任务整合操作,提高了质押贷款业务的运作效率;

(2)减少质押贷款中的一些烦琐环节,提高了贷款企业产销供应链的运作效率;

(3)有利于银行提高对质押贷款全过程的监控能力,灵活开展质押贷款服务,优化质押贷款的业务流程和工作环节,降低贷款风险;

(4)物流企业可以通过提高物流综合服务能力,开辟更广的利润空间,赢得更多的潜在客户。

2 统一授信担保的物流金融风险产生机理

尽管统一授信担保模式有诸多优势,但由于我国推行统一授信担保模式物流金融的整体环境还不完善,现阶段开展统一授信业务模式仍存在着一些风险和威胁。根据风险产生的源头不同可以将风险分为银行工作不严谨产生的风险、物流企业的管理风险和货主企业经营不善带来的风险三类。

2.1 银行工作不严谨产生的风险

(1)审批决策草率。我国商业银行在审查申请贷款企业的相应资质时对“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执行不力。对贷款企业的经济实力、资信状况、资产负债状况、产品市场销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效益等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甚至还存在部分的人情贷款、关系贷款,导致贷款投向不合理,久而久之形成了巨大的坏账。对财产担保或抵押的审查不严,对于大量的个人房贷不符合相应资质情况,银行为增加贷款额度,增加业绩,往往简化手续、审查草率,对那些不符合信贷安全的案例统统放行。

(2)授信指标体系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的授信指标体系不完善,授信额度测算的精确性得不到保证。授信额度的准确核定是授信管理的关键环节,准确核定授信额度需要有一套科学的风险分析方法。目前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对授信额度的测算通常依据粗略的理论及从历史经验数据得出公式,输入的数据变量是客户的历史数据,而不含银行自身实力及对客户未来发展的预测数据等。这样,授信额度的测算模型在精准度、稳定性、适用性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风险量化能力不足,使得综合授信管理在银行风险防控体制上只能发挥出有限的功效。

(3)授信后期管理不善。统一授信担保的物流金融模式可以为银行减轻不少工作,但是统一授信并不是一授了之。目前,一些银行对授信管理存在只授不管的问题,不少从业人员认为按照有关方法测算了受信人的最高信用额度后,授信管理就此结束,具体用信时再依靠贷款审查来把关,控制风险。这种错误认识和思想倾向,使得银行授信管理有时流于形式,制约了授信功效的发挥。

2.2 物流企业的管理风险

第三方物流公司作为银行与货主企业之间的结合剂,在物流金融运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物流公司由于自身的管理及运营不善产生的偿还危机,将对银行产生最直接的风险。

(1)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审查能力。贷款的货主企业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赢利来源,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对象。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从商业银行借到贷款后,不能因为急于实现利润而将资金盲目贷与货主企业,却不对其进行严加审查;不能图省事,只审读货主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就发放贷款。为此,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成立专门的审查小组,深入实地对货主企业及其质押货物进行检查,确保所选择的货主企业和货物的有效性。

(2)货权处置不当。我国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因此,货主企业在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申请贷款时,物流企业不仅要对其质押货物进行验收,还要进行货权验收。货权验收较为困难,第三方物流企业要严格考核该货物是否合法,是否为走私货物,或是否为合法渠道所得货物,只有货主企业拥有所有权的货物才可以进行质押。

(3)对质押物的选择。质押货物种类多种多样,如果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押货物的品质特性不了解,对质押品没有进行仔细审查,选择了易变质、易破碎等不易保存的货物,都会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带来损失。在目前的买方市场时代,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非常快,质押物价格如果由于供求关系的影响保持相对稳定或者略有上涨,则不存在任何价格风险;一旦行业出现动荡,存货价格大幅下降的话,可能就会出现企业贷款额高于质押物价值的现象,使得货主企业失去还款能力或者不再愿意还款,由此就会给物流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并在短时间内很难消除。

(4)质押物监管力度。质押货物在监管过程中,由于各方信息交流的不对称或者信息失真及滞后等原因,都会造成质押品的监管风险。尤其是在异地监管中,容易出现如下三类风险:一是同一商品被重复质押的风险。质押商品出质不实施移库,质物仍存于原仓库中,极易发生仓库重复开具仓单,同一商品重复质押担保的情况,从而出现第三人对质物提出权利主张;二是质押商品被非法挪用的风险。质押商品存放于原仓库中,很难完全避免发生质物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被转移、挪用等情况,致使债权人的质权落空;三是质物的保管安全问题。质押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盗抢、灾害和灭失的风险,这要求货主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做好权责的划分和质物投保工作。以免制约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5)公司管理人员的素质。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首脑,指挥、协调公司的各项活动。管理人员的领导力、学历水平与业务素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高低直接对下属的工作产生影响,较高的领导力会给员工的工作以鼓励和帮助,提升企业整体的工作热情和效率。学历从一定程度上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出一个人专业知识的丰富程度。质押货物的监管需要一套烦琐的安全管理系统、各种信息管理设施及其业务开展等都需要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而且,对于这些系统的具体理解也需要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学历及专业素质。因此,将管理人员学历情况和业务素质选为一个评价指标。

(6)组织机构设计的合理性与有效性。组织机构设计是为了便于管理,实现企业目标和计划。组织机构设计应遵循方便协调、信息畅通等原则,合理与否对管理工作起到了决定作用。组织机构应根据公司目标和计划、生产特点、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设计,其形式可采用直线制、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矩阵制、网络制、混合制等多种形式。组织机构设计的是否合理,将对后期工作的开展及权责的划分产生影响。组织机构设计不合理甚至混乱,就会导致工作过程中权责不明确,甚至出现多头领导的局面,不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导致组织机构运作的效率低下。

2.3 货主企业经营不善带来的风险

(1)仓单及提单管理不善。虽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仓单必须记载的内容,但由于各仓储企业现有仓单的设计问题,以及仓储双方为了简便手续,一般除了填列存货人名称、数量、日期等主要项目外,其他项目常忽略不填,这对贷款的安全性留下了一定隐患。而对于同一仓单项下的货物在不同时间提取的情况,“专用仓单分提单”释放的管理风险较大,能否做到每释放一笔货物都在相应仓单下作销账记录,决定了提单管理风险的大小。仓单和提单风险是仓储企业开展业务遇到的经常性风险,在开展物流金融业务过程中,难免会有不法分子利用物流企业监管方面的漏洞制造虚假仓单。

(2)货主企业经营能力有限。有些货主企业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的运营能力和信用状况,不是量力而行进行融资贷款,而是抱着钱生钱、利滚利的投机目的盲目地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贷款,而在企业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营运能力、赢利能力、企业成长与发展能力,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运作不善,失去了偿债能力,甚至资不抵债而破产,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2.4 其他风险

(1)法律环境风险。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物流公司以及整个供应链的业务操作进行规范整合,这就使得物流金融业务无法可依,可能出现利用法律漏洞谋取利益的问题。物流金融操作程序完备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借款者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会影响到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纠纷问题。

(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也称道德危机,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可理解为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作为银行和货主企业间的“粘合剂”,物流企业一方面可能会为拉拢自己的客户而向银行提供虚假数据,蓄意骗取银行贷款;另一方面,由于经营不善,物流企业丧失还贷能力而不进行偿还,致使银行蒙受损失;作为货主企业也会采取类似不道德的行为,蓄意骗取物流企业的款项携款潜逃或申请破产而不进行偿还,将风险转嫁于物流企业。

3 结论

基于统一授信担保的物流金融模式是今后商业信贷发展的方向。为了预防各类风险产生对物流企业和银行金融机构造成危害,需要从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防治,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各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多方努力下,共同完善我国物流金融的发展体系。

标签:;  ;  ;  ;  ;  ;  ;  ;  ;  ;  ;  ;  ;  ;  ;  ;  

基于统一信用担保模型的物流金融风险机制研究_物流金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