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新闻传播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_主流媒体论文

对当前新闻传播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_主流媒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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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

——恩格斯

当前新闻界朋友提出了不少有意思的问题,参加的一些会议议论了许多有争议的看法,同研究生相聚交换了对一些观点的评论,自己也往深处思考了不少感兴趣的话题。于是,夜思日记,便有了这篇文章。

一、主流媒体与非主流媒体

大众传播是当代人类最重要的社会行为之一。

如果说,传播是个人或团体主要通过符号向其他个人或团体传递信息、观念和情感的活动的话,那么,大众传播则是人们借助被称为“延伸的人体”新闻传媒所进行的寻求与获取新闻信息,以适应生存发展需求的能动的社会行为。

从系统论看,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所产生的重复现象谓之功能。而从日常生活观察,功能也就是效能,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大众传播的功能,即人们通过使用大众传媒所获得的有益效能。大众传播功能的实现,需要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具有一定水准且容易获得的传播媒介,二是较为开放的制度保障。这里,先讨论媒介及其功能。

媒介指社会生活中能使双方(人或事物)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在传播活动中,媒介特指用来表达含义的静态或动态的物体或物体排列。大众传播媒介,尤其是新闻传播媒介,特指用于交流、传播新闻信息的工具,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视、新闻电影、通讯社电稿等6种传统媒介,也包括方兴未艾的新兴媒介,主要是互联网络、移动互联网络(手机通信)、新型广播电视和综合媒体等4种。

无论是传统媒介还是新兴媒介,其中有一些总会由于其特殊的贡献、作用或功能,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青睐,享受某些政策上的倾斜,得到某些物质和财务上的支持。人们往往把这类媒介称之为主流媒体或核心媒体。从中国的情况看,所谓主流媒体,一般有4个特点:关注重大问题,发挥重要影响,具备权威地位,党政机关支撑。胡锦涛考察人民日报社工作时,明确把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视作主流媒体。他说:“要从社会舆论多层次的实际出发,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以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为主,整合都市类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宣传资源,努力构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舆论引导新格局。要把发展主流媒体作为战略重点,加大支持力度,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①

对于主流媒体的身份认定,发行量和收视收听率不是绝对指标,尽管一般情况下,报刊的发行量、电台的收听率和电视的收视率也相当重要。英国的《泰晤士报》发行量比同一集团下的《世界新闻报》及《太阳报》要少得多,但被人称为“大力神”的《泰晤士报》在英国报界的龙头地位是没有一家报纸可以撼动的。

我们不能说,也不应该说,非主流媒体的社会使命无足轻重。有的集团在给主流媒体和非主流媒体定位时提出:“大报(即主流媒体)抓导向,小报(即非主流媒体)抢市场。”这个口号及其指导思想是错误的。非主流媒体在占据市场份额上挑着重担,但在舆论导向上的责任也不轻。同样,主流媒体在坚持舆论导向上负有重大使命,但也同样在市场份额的占领上要作贡献。

主流媒体和非主流媒体在新闻报道分工、舆论引导分层、联系对象分众上有所不同,相互间建构一定的互动关系,在导向与市场、对上与对下、对外与对内、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若干方面有所侧重,表现出不同特色和风格,是能够做到和能够做好的。我们期待着这样的典范问世,企盼着这样的经验成熟。

主流媒体和非主流媒体的定位不是不变的。非主流媒体也可以挑大梁。我们知道,2006年美国《时代》周刊竟将“互联网上内容的所有使用者和创造者”评选为当年的“年度人物”。该周刊对这位年度人物“你”的评语是:“是的,你是今年的年度人物。你控制着信息时代,欢迎来到你的世界。”“你已控制了全球媒体,建立并为‘新的数字民主社会’奠定了框架,无偿地提供内容并在职业人士的领域中击败职业人士。”②

由此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在未来的岁月里,谁将是主流媒体,谁又将成为非主流媒体,还真难说。我们只能说,主流媒体和非主流媒体是相对而言的,它们之间只是一种动态的定位,其间的博弈和易位,也许是绝对和永恒的。

二、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

舆论学对舆论场的解释是,含有若干相互刺激因素,从而使许多人形成共同意见的时空环境。这里的“场”是指同现实事物相联系的外在环境的总体。无数个人要求及意见只有在“场”,即外在环境的作用下,经过多方面的交错、协调、组合、扬弃,才能形成一致性共识,舆论便成为这种场的产物。不少学者指出,当下中国的媒体生态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执政者控制媒体的绝对权威已经式微,“一言兴邦”、“社论治国”的时代已经过去,特别是新兴媒体带来的媒介资源泛社会化,彻底改变了传统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主宰舆论的格局。今天中国的民众,同时生活在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甚至还生活在海外舆论场三个场域之中。他们在这三个或两个充满着各式各样、丰富多彩的舆论世界中,有着充分的权利和机会自由选择,择善或择趣而从之、听之、行之;反之则弃之、拒之、斥之,甚至反其道而行之。

这里有必要特别提出,要尊重和高看民间舆论场。这个来自民间,能够形成草根民众共同意见的时空环境,直接表达着人民的意志、意识和精神,张扬着以人民意见为主体的舆论。民间舆论的三种形态:潜舆论——怒目冷对,显舆论——众声喧哗,行为舆论——上街“散步”、游行、示威,对现行秩序和社会结构无不具有极大的冲击力。因此,官方舆论场和官方及主流媒体,对民间舆论场必须持有敬畏和尊重的态度。实际上,执政党和政府近些年也确有不小的进步。自2003年孙志刚事件以来,政府不少议程设置和重大决策,便直接来自民间舆论和民间舆论场。

海外舆论场的存在和它的力量也不可忽视。提到“海外”,不要将它们简单地划为“友好国家”和“敌对国家”两类。这两个极端中间存在着大量“灰色”地带。因此,我们不妨将海外舆论场划分为三类,左、中、右三方的舆论,对我们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些年,中国人通过各种渠道,可以分别接触到这三类舆论。尤其是大学生,尽管有关方面设置了“防火墙”,其实他们都有“翻墙”的本事。正因为这样,海外舆论场这些年对中国人,尤其是知识阶层,影响已不可小觑。

我们的工作,是寻找和发挥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的合力。用一位学者的话,就是增加官方和民间这两个舆论场的“最大公约数”,消除它们之间的隔阂。为此,官方媒体和主流媒体要尽快、尽好地实现三个转变:从立足信息发布权向掌控信息解释权的转变;从意见表达者向意见平衡者转变;从社会守望者向社会对话组织者转变。③

在操作层面上,官方舆论场、官方媒体和主流媒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自我调整:

第一,增强官方媒体和主流媒体的公信力和亲和力。如果官方媒体和主流媒体能够自觉地抢报敏感话题,敢于设置重要议程,在第一时间报道突发公共事件,公信力肯定会有所提高。如果能够更多地站在公民视角和社会利益一边思考问题,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主动地诉求民意,使用百姓语言,亲和力也会有所增强。

第二,官方媒体和主流媒体在重大社会事件和重大社会问题的报道及评论上要争抢话语权,同普通群众想在一起,说在一起。为此,要确保四个第一:重大新闻第一报道,重大决策第一解释,重大议题第一发声,对自己报道与评论的错误缺点第一更正。

第三,主动呼应民间舆论场运作,壮大“网上统一战线”。要团结和扶植意见领袖理性发言,及时回应民间舆论场的热点和焦点话题,有理有利有节地应对海外舆论场的敏感话题。这样主动打通三个舆论场,就可以积极主动,积累人气,官方舆论场和主流媒体,就可以同民间舆论场和谐相处,互动互补。

三、民意表达与舆论引导

从法理上看,表达权是公民通过言论和行为自由表达立场观点及利益诉求的政治权利,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集中展示。2012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布的第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中关于推进公民表达权建设提出,畅通各种渠道,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依法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维护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国务院新闻办的这个计划,根据当前中国国情,把表达权和新闻从业人员的相应权利,表述得十分清楚。当然,计划不等于法律,我国目前还没有表达权的专门立法,对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表达权的法律救济也不齐备。以笔者之见,这两个方面是首先需要加强的。

在新闻实践中,既要充分地表达民意,又要完成舆论引导的使命,两者之间如何平衡,如何协调,如何实现两全其美,是我们的目标,也是问题的难点。舆论引导又称舆论导向,指新闻传媒对社会舆论走势的引领。从理论上讲,所谓舆论引导,就是运用舆论操纵(如不喜欢此词,也可用驾驭、支配等词)人们的意识,指引人们的意向,从而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他们按照社会管理者制定的路线、方针、规范从事社会活动的传播行为。一般说,舆论引导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当前社会舆论的评价,二是对当前舆论及舆论行为的引导,三是就某些社会事件组织舆论。舆论引导的主体是大众传媒尤其是新闻传媒、社会知名人士、各种社会组织的领袖人物和各类意见领袖。

舆论引导之所以历来为人们,特别是社会管理者所看重,是由舆论的社会功能决定的。正面舆论能够对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与引领作用,而负面舆论则对社会发展起着破坏和阻滞作用。重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形成一定规模的社会运动,产生推动或阻碍历史发展的重大变革。正确的舆论引导可以疏导、激发、抑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优化社会的宏观调控;同时,它又是调节社会人际关系不可或缺的手段,是微观社会管理的杠杆。④

舆论引导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复杂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社会背景,同各阶级阶层的利益配置及社会心理的平衡密切相关。当然,最根本的还取决于舆论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新闻传媒在引导过程中是否尊重并遵守舆论运行规律和新闻宣传规律,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换言之,正确的舆论引导,必须充分考虑当下的舆论态势和舆论主体、客体、对象以及传媒载体的深刻变化,科学把握整个社会舆论格局和引导方向、引导力度和引导方法的适宜性。

舆论引导的前提是充分而合理的舆论表达。在新媒体时代,相对于舆论表达的快速变化,舆论引导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我们首先要突破的是,在新的舆论表达环境下如何建构与之相适应的舆论引导新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遭遇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同时面对全球化、社会转型和媒介化三重变革。在这过程中,中国又同时面临三种力量的崛起:一是中国力量的崛起,二是社会力量的崛起,三是新媒体力量的崛起。三种力量的同时崛起,带来了中国社会表达语境的深刻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表达主体多元化、表达诉求多样化、表达渠道复杂化、表达秩序无序化。

在这种表达语境的新变动中,舆论引导没有随之而改变,因此陷入困境是难以避免的。面对逐渐开放、多元、不确定的舆论环境,舆论引导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无论是在宏观层面,如理念和制度,还是在微观层面,如技术和方法,舆论引导都不得不应对一系列新的问题,不得不作出一系列新的改革。在这种新的变动中,中国传统的舆论引导体制和机制暴露出不小的弊端。执政党通过掌握有限的媒介资源,对官方舆论场进行完全控制的局面已被打破。仅仅依靠发表领导人讲话,通过党报社论发号施令,隐瞒重大事故信息和张扬于政府有利的信息等传统做法已经失效。在表达语境新变动中确立新的舆论引导理念,建构新的舆论引导体制和机制,采用新的引导方法,争取新的引导成效,是放在执政党、政府和所有媒体,尤其是官方媒体和主流媒体面前的新任务新使命。

新形势下舆论引导的新境界,笔者以为应该是:在充分满足民众表达需求的前提下,有效实施舆论引导,并获得政府和民众双双满意的效果。为此,主流媒体在舆论引导中要挑重担,执政党对之要加大支持力度,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而通常情况下被视为非主流媒体的互联网,执政党则要充分认识它的社会影响力,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建设、运用、管理。这些要求,正是对主流媒体与非主流媒体在舆论引导上的不同定位和相应的顶层设计。而在功能和内容上,应该把握好社会舆论多层次的实际,和媒介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注重在报道新闻事实中体现正确导向,在同群众交流互动中形成社会共识,在加强信息服务中开展思想教育;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数字说话,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引导各方面群众共同前进。相信按照上面几个方面精心设计和积极操作,舆论引导一定会有新的发展,建构新的格局,达到新的境界。

四、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

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标志,也是现代政党严格自律的传统。列宁十分明确地指出,没有公正性来谈民主是可笑的。新政权建立之后,列宁把公开报道提到巩固政权的高度加以论述。他强调,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且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一个报告中明确批示:“广东大雨,要如实公开报道。全国灾情,照样公开报道,唤起人民全力抗争。一点也不要隐瞒。”⑤之后由于复杂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信息公开的传统受到损害,直到改革开放之后,公开报道才得以较好地恢复,并且在2008年终于颁布了新中国首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启信息公开有法可依的新局面。

经验和教训从不同角度说明,信息公开必须以法律为保障。任何政治权利和民主自由都以法律认可和保护为前提。信息公开,也必须有专门的法律加以确立和保障。马克思在谈到新闻出版自由时就指出:“法律是肯定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⑥由斯观之,中国的信息公开较之过去有了长足进步,因为我们已经拥有一部由中央政府公布的具有法律或法规性质的“条例”。但我们又不得不指出,此条例级别不高,而且其中没能吸纳国际上在信息公开相应法律中都有的一个基本精神: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此,我们依然要呼吁,中国应该尽早制定和出台信息公开法。在坚持信息公开原则,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过程中,我们还有许多不足,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法不依,以纪代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表现在:政府有时不能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于新闻记者依法提出的获取相关信息的要求不予支持,甚至搪塞推诿;以虚假或空洞的“通报”等代替条例规定的新闻发布。以纪代法表现在:用一系列政策规定、电子传真、邮件等成文甚至非成文的纪律约束代替明确的法律文书,用随意性很强的口头通知或指令限制甚至取消条例保障的传媒与记者应有的权利和自由。以罚代法表现在:对政府或相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不公开必须公开的信息,限制甚至剥夺传媒及记者获取信息权利的言行,不依据条例规定给予处理而代之以一般性批评;对传媒和记者违反条例规定,发表不应公开发表的信息,或侵害保密法及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不作处理而代之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所有这些做法,不同程度上侵害了信息公开原则的贯彻和执行。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⑦我们有理由相信,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一定会尽快提上国家的议事日程,而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对待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将为期不远。

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随着社会信息公开传播的进展,信息安全问题也相对突出起来。信息安全是相对信息公开而言的,意指信息公开之后及信息公开过程之中,由于把关不严或操作不当,给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带来的损失,以及科技、军事、经济等机密和个人隐私被泄露。从防范角度说,信息安全就是“为保护信息在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不被泄露或破坏,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可靠性而采取的措施和行动。主要包括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安全和管理安全”。⑧

联系新闻传播实际,为确保信息安全,笔者以为可从下列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要牢牢树立保密观念和保密意识。坚持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国家建设、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如果因为信息公开而泄露了国家机密,伤害了民众的隐私,那么这种公开就失缺了基本的意义。因此,在实施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时刻保持清醒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意识,十分重要。

其次,实施信息公开,必须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必须按程序、分步骤、有计划,必须区分轻重缓急、利弊得失。因此,坚持信息公开,要花费一定精力制定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并以切实的工作,保证这些法律受到重视和执行。

最后,建立有效的检查与考核机制,确保信息公开收到积极有益的效果,防范信息公开不到位,或者信息安全受侵害。同时,针对由于滥用信息自由而导致信息安全的破坏,要制定切实的应急机制和处置办法。

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的动态平衡,对于信息公开的积极而有效的实现十分重要。我们应该努力地、主动地去探索和维护这种平衡的实现,使两者共同发展,既广泛、普遍地保护信息公开,又能拨开乱云飞渡,避免信息安全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五、流言防治与知情有度

流言又称传闻、小道消息。流言是舆论的一种畸变形态。一般情况下,流言的生成,其内容总是同公众有一定相关性。而且,流言的传播范围与传播速度,同其对公众利益和兴趣呈正相关关系。经验表明,流言的生成与传播,又同被传播者也就是流言受众自身的批判能力、知情权利成反比。流言受众的认知能力,分辨是非的能力,批判谬误的能力,同流言的传播范围、传播速度呈负相关关系。对于知情甚多且又有相当明辨力的民众来说,流言的影响力是有限的。流言的生成,往往由于民众缺乏可靠的信息来源,对自己四周的情况因状况不清而不安和忧虑。如果社会当时又处于危机状态,则更会加剧这种不安和忧虑。流言的生成,还常常与官方媒体对带有负面性质的信息不予及时披露或迫于官方压力无法公开报道,从而给了大量非官方的、民间的甚至地下的非法出版物以可乘之机有关。在这种主客观情景下,流言便一传十、十传百地流传开来。因此,生活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流言止于社会生活的透明,止于信息传播的公开。

毋须回避,近几年中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流言屡禁不止,有时甚至泛滥成灾,究其原因,重要的一条就是信息不透明,对于虚假信息的揭露也不及时。其实,所谓对虚假信息的揭露,也就是用真实的信息去批驳那些流言、传言和谣言。比如,2012年“两会”期间,北京一时流言四起,闹得沸沸扬扬,直到20天后,才有一家大报通过一篇评论,回应和批驳了这些流言。这里有两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一是当这些流言刚刚生成尚未广泛传开的时候,首都那么多传媒为何不着一字?二是为什么非要等到20天后才来辟谣,而且这家辟谣的大报居然还受到了表扬。其实,这两个问题无非说明:由于信息发布不透明才导致流言产生,由于对流言的揭露不及时才导致流言泛滥。简言之,要防治流言,应该在第一时间发布真实信息,使流言失去生成的土壤。万一不能将流言扼杀于襁褓之中,也必须在最短的时间里,用客观真实的新闻报道击碎那些流言使之无法广泛传播。

公开、透明地传播社会信息,正是满足民众知情权的基本要求。所谓知情权,就是公民依法获取由国家机关及其他管理机构掌握的公共信息的权利,它是全体公民基于人民主权、作为国家主人所必然拥有的权利。⑨针对这些情况,胡锦涛要求,“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机制,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提高时效性,增加透明度,牢牢掌握新闻宣传工作的主动权”。⑩如果各地、各部门都能照此要求去做,流言还有滋生之地么?

让我们再来考察知情权的实现。从法理上说,公民只能依法获知公共信息和社会信息。所谓依法,就是说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是有前提的,是有条件的。公民知情,不仅必须依法,而且还应有度。我们主张,“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精神,但“行政公开的公共利益必须和不公开的公共利益互相平衡”,(11)也应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原则。如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九项信息,就列于信息公开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对于保密等也专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应该根据各方面情况有计划、有程序地逐步推进。国务院新闻办2012年6月公布的第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对于知情权建设的安排是: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继续从法律法规政策层面规范和拓展知情权范围,不断提升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水平。要求做到: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向社会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推进审计工作信息公开;不断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免信息向社会公开制度,依法公开事业单位信息和进一步推进厂务、村务公开。以笔者之见,这就是中国当前的“知情有度”,即公民依法有权获知的主要公共信息。同时我们也相信,这些主要的信息公开了,流言和谣言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滋生的土壤。

“十二五”期间,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都面临着重大的考验。新闻舆论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身处媒介生态和传播主体与客体的复杂变动之中。在这崭新的时空语境下,新闻传播研究工作者必须眼观六路耳闻八方,注重调查研究,潜心一手资料,既要利用新兴信息科技提供的“千里眼顺风耳”,又要开动思想器官,多思多想,在信息海洋里分析又分析,比较又比较,思考又思考。既要“回到马克思”,仔细体悟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理论真谛,又要扎根中国大地,观察周边世界的变动和亿万民众的心态,以期在新的信息传递环境中把新闻传播学研究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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