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国际比较_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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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的世界性问题。通过实践总结,各国政府日益重视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机制,并综合运用各种经济和金融手段改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环境。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解决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比较

制定并完善法律及规章,创造有利于自由竞争的制度环境,是各国政府为扶植中小高科技企业所采用的通行做法。

(1)美国。为消除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因素,确保中小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美国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来避免垄断对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

(2)德国。1957年颁布《反限制竞争法》,后经多次修订,并成立了反对限制竞争局,依法干预经济垄断,保障自由竞争,避免垄断竞争损害中小企业,提高了中小企业竞争能力。1967年颁布《关于保持稳定和经济增长法令》,后来又通过了《产业部门和区域经济政策原则》,规范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行为,并提供了各种减免税办法。1974年以来,各州相继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公司法方面也较多考虑了中小型公司的特殊利益。这些法律、文件表明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帮助、劝导、扶持和保护。

(3)日本。二战后,为了恢复国民经济,日本制定了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的许多法律和法令,其中不少是为了保障获得发展所需资金,如《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信用金库法》、《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法》。此外,还制定了维持竞争秩序的《独占禁止法》,以及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上述一系列法规,促进了公正自由的竞争,避免了垄断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

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税收、金融政策环境比较

1、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税收一般占企业增加值的40-50%,在实行累进制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相对轻一些,但仍占增加值的30%左右。为进一步减轻税负,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等。通过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使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减少一半以上,其税负总水平由30%降到15%左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

(1)降低税率。降低营业税、增值税等流转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等直接税的税率,是常见的优惠政策。许多发达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比正常税率低5—15%的优惠税率。如德国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可由最高53%降至19%,还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财产税、继承税进行折扣,并规定从1990年1月起,中小企业的周转额若不超过25000马克将免征周转税。日本政府20世纪80年代规定,资本金在一亿日圆以上的普通法人的法人税率为37.5%,资本金在一亿日圆以下的企业年度所得分两部分征税,800万日圆以一下按28%征,800万日圆以上部分按7.5%征。美国1981年通过《经济复兴税法》,涉及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下调了25%。还特别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小型企业的公司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税率交纳。

(2)税收减免与返还。税收减免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的创建时期以及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环节。德国政府规定:在落后地区的新建企业5年内免交营业税,对新建企业可以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免征50%的所得税,对中小企业赢利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免交财产税。法国政府1983年制定的《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中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可免交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25%的企业所得税,1988年这一比例提高到50%。1989年通过的财政法对新建企业的所得税和法人税规定头两年免100%,第三年免75%,第四年免50%,第五年免25%。在《振兴中小企业计划》中对中小企业的利润税率从33.33%降为19%,同时对扩大招聘雇员的社会福利给予优惠。

(3)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其目的是加速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并降低当期应税额。1988年德国对中小企业的特别折旧标准从10%提高到20%。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推行加速折旧以来,使新兴产业的设备使用年限缩短至4-5年,对新开企业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以及现有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第一个年度作30%的特别折旧,或免交了7%的税金。

(4)延长税收宽限期。美国1994年颁布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务计划为中小企业提供6个月的宽限期;加拿大对收入低于20万加元的小企业提供更长的宽限期,无需按月交纳税款。

2、贴息贷款政策。贷款利息补贴方式能以较少的政府资金带动较多的社会资金帮助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对企业的自由贷款利率高出市场平均利率部分的补贴;二是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最难获得的中长期贷款进行贴息。德国、法国是采用贴息贷款政策较多的国家。

3、政府优惠贷款政策。主要指政府将财政资金通过私人金融中介机构放贷,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按一定标准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少量的低息贷款。政府优惠贷款主要解决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长期贷款的问题。其利率一般比市场利率低2-3个百分点。

4、补助金政策。发达国家的补助金政策旨在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科技进步和扶持中小企业扩大出口等。

(1)就业补贴。就业补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补贴给接收就业人员的企业,用于安置的前期费用,如上岗培训、学徒津贴;二是为自主创业者提供部分启动资金。法国曾规定中小企业扩大招工一名补贴4000法郎,增聘一名科技人员资助15万法郎。德国对增加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给予投资额10%的补贴;失业人员创办企业补贴2万马克:招收一名失业工人资助2万马克。英国对自主创业的失业者每周补贴40英镑。

(2)研究与开发补贴。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的资助主要是设立政府专项基金,通过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计划,对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美国根据1982年《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和1983年《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到1995年底,通过参加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的11个政府机构,共向中小企业拨款55亿美元。法国1983年制定了ANVAR计划,其中80%的预算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研究与创新活动,还成立了国家科研推广局,专门为中小企业推广新技术提供资助费用,对由科研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15-20年的20-30万法郎的无息贷款。

5、信用担保政策。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涉及产业政策、公共利益、就业水平及技术创新等多方面,非个别组织所能承担,需各方协调合作,因此,大多数国家采用政府出面的形式,为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进行担保,以鼓励金融机构贷款。

(1)美国。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最主要的资金帮助是担保贷款,凡获准申请的小企业在逾期不能归还商业银行贷款时,SBA保证支付不低于未偿还部分的90%。近年来,SBA还制定和实施了“债券担保计划”、“担保开发公司计划”、“微型贷款计划”等,使按常规渠道无法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得到了支持。

(2)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是日本官方设立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金融机构,民间还设有52个信贷担保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全国性的“信贷担保协会”,共同致力于中小企业担保服务。

(3)德国。为提高中小企业偿还贷款能力,德国政府提供了备用融资担保制。

三、建立和完善扶持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政策体系的建议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解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单靠一种途径、一种方式收效甚微,必需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以解决。我国应借鉴这一经验,从多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扶持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体系。

(1)建立健全扶持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规

立法先行是发达国家规范和扶持中小企业融资行为的重要措施。2002年6月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为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和支持。但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条文过于原则性,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金融机构法》等法规体系,以便于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主体的责任范围、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

(2)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基金

我国应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在目前实行财政预算分级管理体制下,国家和省、地(市)、县在制定财政预算,安排财政支出时,可按一定比例提取中小企业专项发展基金。在我国当前财政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财政专项基金的用途主要应为中小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的应用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为中小企业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如城市环境治理、残疾人就业等)提供直接资助。

(3)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机制

外国政府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一般都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为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活动提供支持,如日本有中小企业厅,英美有中小企业研究委员会和中小企业局等。我国也应该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产品研制、设备更新、产品出口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融资担保。

(4)大力发展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

我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民间资本等各种社会力量创建创投基金,并对创投基金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活动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积极的政策支持。

(5)要加快建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体系

中小企业目前在国内证券市场基本上没有股权融资渠道,只能是靠举债融资,而过度负债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制约着企业再融资能力,从而也就制约着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创业板、三板等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开辟直接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有效退出搭建平台,使之能实现良性循环。

四、促进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1)鼓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措施,率先在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中推行消费型增值税。高科技企业是风险投资的最主要领域,也是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中税负最重的行业。增值税转型问题在税收理论与实务界早已达成共识,只是由于现实操作问题和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而迟迟没有付诸实践。在高新技术企业中首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方面可以首先解决现行增值税制度中重复征税最严重的领域,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推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同时,由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较小,在这一领域推行增值税转型也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

(2)工资费用据实列支。将工资费用据实列支是国外许多国家的做法,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从事软件开发的内资企业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讲,即使其为职工实际支付了较高的工资,也只能按制度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列支,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如果能给予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工资费用据实列支的待遇,必然可以有效地降低其所得税负担,增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动力。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科技企业与传统产业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高科技企业一般都拥有大量的、技术水平较高的生产设备。与一般的固定资产相比,这些设备的价值转移主要不是体现在其物化的损耗,而是其所包含的技术的逐渐落后。可见,越是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固定资产,其价值损耗速度也就越快,更新周期往往也就越短。鉴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具有技术未定型、设备更新周期较短的特点,允许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对其固定资产按加速折旧法提取折旧,并列入企业费用开支,税前予以扣除。这不仅是体现了对其税收的优惠,而且也符合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特点。

(4)科研经费抵减收入应采用新的标准。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对企业纳税年度实际支出的科研经费超过上年的,允许其从应纳税所得中抵扣的费用。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科技投入水平的重视和支持。但这一规定对通过风险投资建立起来的高科技企业却有不合理之处。为此,应对我国现行税法中有关科研支出加扣费用的适用标准进行修订,比如规定企业科研开发支出达到企业年销售额一定比例,或超过企业年平均资产额一定比例的,或达到以上两标准中较低的一个,就可以享受加扣费用,而不必要求一定的年增长率。

(5)允许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可以允许经过认定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具体方法可以参考目前企业所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或商品削价准备金。

(6)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于大多数不能最终成功的风险企业来讲,风险企业的失败也意味着其员工的失业。对于许多当前拥有稳定收入的科研工作者来讲,进入风险企业是需要一定的勇气并需承担一定风险的。而这些拥有较高能力的科研工作者,往往是决定一个风险企业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鼓励这些人员投身于风险企业,除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其较高的待遇以外,国家也应在税收上对其有所照顾。比如,除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之外,可以允许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内的就职者适用一个附加费用减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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