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历程、特点与启示论文

日本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历程、特点与启示*

芦千文1姜长云2

(1.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2.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38)

摘要: 日本发展农业生产托管已经有将近60年的历史,是对农地规模经营形式难以推进的被动替代,也是解决农业老龄化、后继无人问题的策略选择,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组织类型、工作流程、价格机制和政策体系。受限于资源禀赋和农业发展条件,日本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作业外包的比重偏低,但农业生产托管是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形式,也是解决当前农业问题的重要补充选择;受托管业务不稳定的影响,专职提供托管服务的主体较少,很多农业经营主体将其作为调剂业务的辅助手段和扩大农地经营规模的阶梯;农业生产托管运行过程中,需要通过土地调整利用组织创造托管作业条件,通过合理的作业价格平衡各方利益,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支撑服务弥补托管契约的不完全性;农户及农户组织是具有成本优势的服务主体。我国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重要性很可能超过日本。因此,要正确认识农业生产托管的作用,将其作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方式,优先扶持农业服务户和农户组成的服务组织,建立多元化托管中介服务体系,开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生成路径,加快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形成农业服务规模经营和农地规模经营分工协作、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关键词: 日本;农业生产托管;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在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接受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委托,代其承担并完成农业生产过程中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的农业经营方式。《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提出,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有利于引导普通农户参与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服务规模经营发展和农业节本增效,也有利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要求把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作为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带动普通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到2016年底,全国以综合托管系数计算的托管面积达到2.32亿亩。[1]到2017年底,山东省以综合托管系数计算的托管面积已达3200多万亩,综合托管率近20%。[2]但就总体而言,我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在此背景下,借鉴国际经验,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日本与我国在农业资源禀赋上有很多相似性,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其经验对我国富有借鉴意义。有鉴于此,本文试就日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探讨其经验教训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日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产生背景

日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指将部分或全部农业作业外包给农业机械设备齐全的专业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也有以村落为单位的集体承包,即村落内数十家农户共同提供土地,其中一部分人承包所有的农业作业。[3]日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背景。

(一)对推进土地规模化集中的被动替代

战后初期,日本农地制度改革形成了以小规模自耕农为主的农业发展格局。随后,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工业化、城镇化迅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就业,农业兼业化、老龄化和衰退问题日益严重。日本在1961年《农业基本法》中提出了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培育自立经营农户的目标,随后通过修改法律、提供经济激励、放松流转管制等,鼓励兼业、老龄农户离农,努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主体。[4]但农民流转农地的积极性不高,以土地集中为主的规模经营成效甚微(详见表1)。农户分散经营的格局一直难以改观,扩大土地流转规模的空间有限。在销售农户中,第二类兼业农户相比第一类兼业农户和专业农户经营规模更小,但数量比重却更多;规模更小的自给农户占总农户比重持续增加(详见表1)。2015年,销售农户中借入土地的农户数量比重为36.3%,占所经营面积的26.9%,继续提高的难度越来越大。不少农户为突破使用机械、引进技术的规模限制,利用家庭剩余的农业劳动力,主动承包其他农户的农业作业,成为提供托管服务的农户和经营组织。缺乏农业劳动力的兼业、老龄农户,则开始将农业作业外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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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1950—2016年日本农户结构、规模和从业人员情况

(二)解决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和后继无人问题的策略选择

日本面临严重的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和后继无人难题。2016年,日本农业从事者、就业者、骨干农民的平均年龄分别达到60.9岁、66.8岁、66.8岁,其中60岁以上者所占比重分别达60.6%、78.1%、78.4%,分别较2001年增加16.3、11.6、11.7个百分点;75岁以上者所占比重分别为21.2%、31.5%、29.5%,其中农业从业者和就业者的比重分别较2001年增加10.5、13.3个百分点,骨干农民的比重较2011年增加1.7个百分点。缺少年轻人务农,导致日本农业后续发展的困难陡增。不少老龄农户退出时,将土地留给非农就业子女,形成了大量土地持有非农户。2015年,土地持有非农户达到141.4万户,拥有耕地65.9万公顷,超过农户经营面积的1/5。不少土地持有非农户务农意愿低,直接弃耕或撂荒土地,导致日本耕地弃耕日益严重。从1990年到2015年,土地持有非农户中的弃耕户数量占比从37.0%增加到46.2%,耕地弃耕面积增加了210.6%。20世纪70至80年代,日本弃耕面积维持在每年十几万公顷的规模,但到2000年和2015年分别超过了30万公顷和40万公顷。在此背景下,日本不少地方转而借助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帮助劳动力短缺的农业经营组织、缺乏务农意愿的耕地持有者改善农地利用水平。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逐步被纳入日本农业政策的支持范围。

二、日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状况

一般情况下,日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价格,以基准价格为依据,由利益相关方协商确定。不同作业环节的基准价格由县或市町村农业委员会、农林水产部门等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来测算,确定后进行公示,制成作业经费表或开发成模拟软件。以实际发生费用来确定基准价格主要考虑两个原因。一是作为补贴资金发放依据。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要按作业种类和作业面积进行支持,补贴水平的确定主要依据作业实际发生费用。二是规范价格竞争秩序。由公共部门出台价格参照标准,便于管理部门和中介组织发挥作用,便于托管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托管作业实际价格会依据不同作业情形进行灵活调整,如作业条件、服务主体、服务方式、补贴水平等。在公示价格参考标准时会留有余地,让托管双方自行协商,但会规定不同情形下的价格调整幅度。日本多数地方政府期望实现农业生产托管与农地规模经营的有机衔接,要权衡作业价格与地租、农产品价格、劳动工资的关系,平衡利益相关者收益。因此,不少日本地方的托管作业价格是在公共或公益机构的监督协调下,由利益关联方协商确定。

2010年到2015年,面向水稻生产提供托管服务的经营体 (以下简称 “水稻托管服务经营体”)从11.7万个减少到9.8万个,占水稻经营体数量的比重从10.0%增加到10.3%。2015年,各环节作业托管服务面积占水稻收获面积的比重,从高到低依次为干燥加工、防治、收割脱粒、育苗、插秧、耕整地、全程作业,与2010年相比均有所下降(详见表3)。

再如,临床科室在给患者诊治过程中供电出现故障导致诊疗中断,会直接威胁到患者生命安全;患者就诊完毕后,在院内行走时,遇到地面有积水打滑或墙粉滑落,也会导致患者受到二次伤害,等等。

(一)2010年前日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

规模化、组织化、法人化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是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一是专职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经营体规模化、组织化、法人化水平提高。1990年到2010年,专职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经营体从21814个减少到10211个、减少了53.2%,其中农业生产组合、公司、农协等法人化经营体的数量占比从37.9%增加到38.4%;收入大于5000万日元的经营体数量占比从5.5%提高到6.1%。二是农业经营体中提供托管服务的经营体(以下简称“托管服务经营体”)占比较低,但多为组织化托管服务经营体。以2005年、2010年为例,托管服务经营体分别占农业经营体数量的5.5%、7.8%;在这些托管服务经营体中,组织化托管服务经营体分别占59.0%、49.7%,明显高于托管服务户占农户数量的比重(表2)。三是村落农业经营组织提供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增加较快。2005—2010年,村落农业经营组织从10063个增加到13577个,提供托管服务的作业面积从9.95万公顷增加到12.60万公顷,增幅达26.6%。

从不同环节托管服务作业面积占水稻收获面积的比重来看,提供托管服务的重点由产中耕整地、插秧环节转向产前育苗、产后收割脱粒和干燥加工环节。防治环节托管服务面积2005—2010年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表2)。但就总体而言,各个环节作业服务面积占水稻收获面积的比重都不高。2010年,只有收割脱粒、干燥加工环节的服务面积比重超过9%,其他环节和全程作业的面积比重均在5%以下。

表2 1975—2010年日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户发展情况 单位:千户、%

20世纪70年代中期,日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开始被纳入农林水产省统计范围。此后,日本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农户(以下简称“托管服务户”)呈减少趋势,只是减少的步伐明显慢于农户总数减少的趋势(详见表2)。日本托管服务户以提供水稻作业服务为主,这与日本以水稻为主的种植结构有关。1997年开始每年有几公顷到一百多公顷的农地托管,以及其他类型[5],但与农业生产托管面积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二)2010年以来日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

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需求情况

在日本的统计数据中有水稻、甘蔗等经营体将生产作业外包出去的情况(以下简称“作业外包”)。甘蔗种植面积较少。以水稻为例,从2010年到2015年,水稻经营体数量从117.0万个减少到95.3万个,选择作业外包的水稻经营体从69.6万个减少到44.9万个,占水稻经营体数量的比重从59.5%减少到47.5%。2015年,水稻经营体中将不同环节作业外包出去的数量比重从高到低依次为干燥加工、收割脱粒、育苗、防治、插秧、耕整地、全程作业,分别为32.9%、24.2%、17.7%、12.9%、11.7%、6.1%、3.9%,分别比2010年下降7.0、4.8、5.6、2.9、1.5、2.2、1.3 个百分点。这说明水稻经营体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需求,在总体上呈现减少趋势,但仍以产前和产后环节为主。究其原因,这与产前和产后环节作业更有规模经济偏好有关。

组织属性和经营面积对水稻经营体是否将作业外包出去具有重要影响。非组织化、非法人化、小规模水稻经营体倾向于作业外包。这与组织化、法人化、规模化农业经营体倾向于提供托管服务正好互补。2015年,法人化水稻经营体作业外包的比重为37.88%,低于水稻经营体作业外包的比重(47.15%);在由农户组成的家族水稻经营体中,有47.28%将作业外包出去,高于组织化水稻经营体作业外包的比例(36.99%)。将作业外包出去的水稻经营体主要集中在经营面积0~2.0公顷之间,经营面积0.5~1.0公顷的水稻经营体将作业外包出去的比重最高,经营面积超过2.0公顷后将作业外包出去的比重明显减少。这在不同作业环节上表现出差异,如随着经营面积的扩大,选择防治环节作业外包的水稻经营体数量占比显著增加,从外包比重最低变成仅次于干燥加工的环节(详见图1和图2)。这与防治环节作业对规模经济要求更高有很大关系。

2.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供给情况

近年来,日本托管服务经营体数量有所减少。2010—2015年,托管服务经营体从13.0万个减少到11.1万个。但其中组织化、法人化托管服务经营体占比较高且提高迅速。2015年,托管服务经营体组织化、法人化比重为12.47%、8.04%,显著高于农业经营体组织化、法人化比重(1.98%、1.84%)。2016年,组织化托管服务经营体有3.4万个,比2015年增加0.9万个;其中,法人化托管服务经营体2.38万个,主要是公司、农事组合、农协等各种团体,分别为1.35万个、0.62万个、0.32万个,分别占 26.1%、56.7%、13.4%。

图1 2015年不同规模水稻经营体作业外包情况

图2 2015年不同规模水稻经营体作业外包情况

从表2、表3可见,长期以来日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较快,但迄今为止,日本农业经营主体选择作业外包的比重仍然不高。这主要受日本发展农业的资源禀赋、农业发展特征等因素的影响。一是日本农户规模小,农地狭小、分散、崎岖,既不利于统一托管作业,也增加了作业成本、影响了作业效率,是阻碍托管作业发展的主要原因。[8]二是日本农户机械设施配备率高,降低了作业外包的必要性。2000年,日本农户户均乘用拖拉机0.96台、插秧机0.80台、收割机约0.90台;2015年,日本农业经营体中拥有动力插秧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比重分别为55.17%、75.54%、43.28%,折合每经营体0.57台、1.01台、0.46台。三是多数日本农户拥有专门务农人员,兼业农户也可利用空闲时间务农,由此导致农业劳动的机会成本低。2015年,日本销售农户中没有专门务农人员的仅占19.46%。很多农户不愿意增加现金支出,购买农业服务的意愿也就不强。四是农业规模结构的演变趋势成为制约农业经营体作业外包的重要因素。从图1、图2可以看出,除防治环节外,0.3公顷到1.0公顷的农业经营体选择作业外包的数量比重较高,大于或小于这个规模范围的农业经营体选择作业外包的数量比重会降低。而日本农业经营主体却一直呈现平均规模逐渐扩大(已大于1公顷)和小于0.3公顷的自给农户数量比重增加的趋势。此外,农业经营收入占农户家庭总收入比重低,从1960年的50.2%下降到2003年的14.3%。很多农户选择弃耕撂荒或等待土地价值升值,也导致日本农户选择农业作业外包的意愿不高。

农田复种指数扩大,绿肥种植逐年缩小甚至淘汰,普遍实行大宗作物长年连作,麦田禾本科杂草、阔叶杂草共生,防除难度加大。随着绿麦隆推广应用,麦田看麦娘密度迅速下降,日本看麦娘、硬草密度急剧上升,成为优势种群,伴生早熟禾、野燕麦,局部区域如东台还有毒麦。阔叶杂草稻麦轮作区以猪秧秧、大巢菜、牛繁缕等为主;南部棉旱粮地区麦田阔叶杂草以卷耳为主,伴生猪秧秧、婆婆纳、牛繁缕等;北部淮北沙土麦田播娘蒿发生严重。但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甲、绿磺隆等超高效除草剂推广后,卷耳密度迅速下降,田间阔叶杂草以婆婆纳、猪秧秧为主,伴生卷耳、牛繁缕等,渠北旱茬麦田麦家公发展也十分迅速。

表3 水稻不同环节托管面积占水稻收获面积的比重(%)

经营规模是影响水稻经营体是否提供托管服务的重要因素。水稻经营体经营规模与其中提供托管服务经营体占比之间,出现 “倒U型”关系。水稻经营体规模小于0.3公顷的提供托管服务的数量比重较高,规模在0.3到0.5公顷的提供托管服务的数量比重最低,但之后随着规模扩大数量比重会稳定增加(详见图3)。形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农业设备利用的规模经济。在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农户农机等设备有闲置作业能力需要利用,较大规模后闲置能力减少,但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设备大型化导致闲置能力进一步扩大。

图3 2015年不同规模水稻经营体提供托管服务情况

三、日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运行特点

(一)组织类型

1999年,日本高知县农业技术中心把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组织类型划分为行政主导型、农协主导型、地域主导型三类。行政主导型是由市町村、农林水产行政部门等共同或单独出资设立的法人作为第三部门成为运营主体,托管作业服务提供者是第三部门的职员或农户。这些运营主体也从事农产品销售、培训农民等业务。农协主导型的设立、运营主体是农协。部分农协直接经营托管业务,由职员或雇佣作业者进行托管作业;部分农协只负责会计和托管调整事项,给作业者介绍托管业务或组织作业者进行统一托管作业或者成立作业者组织机构,组织作业者共同利用机械。地域主导型的设立、运营主体是农户组成的地域型农业经营组织,从事会计和托管作业,作业者都是农户。地域主导型和农协主导型存在交叉,如农协成立的作业者组织机构也具有地域主导型特征。[6]

(二)具体流程

透过这些影响因素,结合前文梳理和分析,中国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需要制定适宜的发展策略。

“我最亲爱的父亲:你最近曾问我,为什么我声称在你的面前我感到畏惧。像以往一样,我不知道该怎么回答你,这一部分正是出于我对你的畏惧……”[4]461-501这是1919年卡夫卡给他父亲写的那封著名的长信的开头,这封长信淋漓尽致地表达了卡夫卡一直沉郁在自己心头的复杂的“父亲情节”。

(三)价格机制

在日本,只要达到农地经营规模0.3公顷以上、年销售额50万日元以上、从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等三个条件之一,就可被统计为农业经营体。因此,部分达不到规模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即可成为农业经营体。迄今为止,日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范围已涵盖农林畜牧等各领域生产环节。服务主体涉及农户、农协、农事组合、农业公司、农业生产团体等各类农业经营组织,主要有全程作业和部分作业两种服务方式。

(四)支持政策

日本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政策,而是纳入涉农政策支持范围,作为重要的政策实施手段。1999年,《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农村振兴法(修订)》等把农业生产托管作为确保农地有效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规模经营水平、培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政策支持措施。2006年日本农林水产省把农业生产托管列入农业经营改善认定计划。[7]近年来,日本很多地方政府在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中出台专门政策,鼓励把农业生产托管作为重要的发展方向,为提供托管服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机械购置补助、托管费用补助或贷款、减免相关税费等优惠政策。日本各地方对托管作业服务补助金的发放有着相当严格的规章制度。如设置严格的受助资格条件,与培育组织化、法人化、规模化经营主体结合起来;严格补助资金发放程序,明确出现不符合受助条件、提交虚假文件、实施方法不合适或存在违法行为时,要撤销受助资格或收回补助金,转让农机时受助项目也相应转移。

四、日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问题及启示

(一)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解决当前农业问题的重要补充选择,在我国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重要性很可能超过日本

日本专职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经营体较少,从业人员中很多是临时雇工。2015年,专职托管服务经营体7251个,占全部托管服务经营体数量的6.53%。有4.67万个托管服务经营体实行了雇工制、占全部托管服务经营体数量的42.08%,其中临时雇工经营体4.39万个,雇用26.77万人、523.94万人·日;常年雇工经营体0.97万个,雇用3.88万人、704.02万人·日。这与农业作业的季节性有很大关系。

但农业生产托管对解决日本农业发展难题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发展历程看,多数作业环节托管面积比重的相对增加,规模化、组织化、法人化托管服务经营体迅速发展,对于促进农业劳动力有效利用、培育农业经营组织、防止农地闲置具有重要作用。在衔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方面,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利于帮助高龄农户、兼业农户减轻劳动负担、节约投资、提高技术水平,增加形成产地合作机制的机会,实现需求导向的生产销售。发展农业生产托管在解决废弃物环境污染问题[9]、增加农村残疾人福利和就业机会[10]等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日本努力推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也可以为年轻农民跨过土地租金压力、避免经营风险提供成长路径。

中国同样面临着农业老龄化、兼业化的挑战,但相比日本,中国有着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更为优越的条件。一是主要农区分布在广阔的平原,便于进行土地集中整理,为农业生产托管创造条件。二是中国农户规模更小,处于选择作业外包数量比重较高的规模区间。三是大量农业服务组织迅速崛起,成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四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较快发展的背景下,由于农业劳动机会成本较高,农户作业外包行为普遍。中国相比日本少了许多发展农业生产托管的不利因素,更应借鉴日本经验加大扶持和规范发展力度。

生态控制型是从空间限制性与适宜性、规模预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城乡生态结构等方面的评价分析入手,结合城市规模预测,综合确定城镇开发边界。杭州市城市开发边界的划定以“多规融合”为基础的空间最大公约数,并为城市发展保留必要空间。以深圳、长沙、东莞和嘉兴等城市为代表,通过对生态要素的叠加,划定生态控制线,重点关注城市增长控制,但对如何发挥生态控制线的生态功能研究不足。例如,深圳市通过六大类生态要素的叠加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将其作为一个相对“均质”的区域实施刚性管控,并禁止建设。

(二)农业生产托管业务稳定性差且主要作为业务调剂手段,可作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方式

与土地流转相比,农业生产托管表现出作业面积的不稳定。[11]这种情况可见于日本财团法人——农林渔业振兴会每年汇编的获奖励农业经营体案例。业务不稳定的原因主要是销售市场竞争加剧、价格波动引起的作业外包需求波动。这导致农业生产托管业务难以成为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收入来源,使得他们多采取自营农地和托管作业同时经营的形式,并把托管业务作为调剂经营规模的辅助手段。这是日本专职托管服务经营体不断减少的重要原因。

王婆常常听他们这一类人说“死”说“活”……她也想死是应该,于是安静下去,用她昨夜为着泪水所浸蚀的眼睛观察那熟人急转的面孔。终于她接受了!那人从囊中取出来的所有小本子,和像黑点一般的小字充满在上面的零散的纸张,她全接受了!另外还有发亮的小枪一支也递给王婆。那个人急忙着要走,这时王婆又不自禁地问:

农业生产托管与农地规模经营的关系和定位,不同日本学者的观点不同。代表性观点有:冈崎泰裕等认为二者基本一样,都是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有效形式,会相互竞争和替代。[12]速水佑次郎等认为只有通过合同固定关系后,农业生产托管扩大经营规模的效果才与土地流转一样。[13]田代洋一认为农业生产托管是向农地流转演变的“过渡”阶段。[14]他把农业作业外包看成是农户兼业化过程中维持自耕形式的努力,全程作业外包是这种努力的极限状态。不管日本学者如何争论,农业生产托管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是不争的事实。从图1、图2、图3可以看出,主要是非组织化、非法人化和小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将作业外包,主要是组织化、法人化和大规模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托管服务。这说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助于大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有助于推动组织化、法人化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因此,农业经营主体把农业生产托管作为辅助业务、调剂手段,有利于促进其资源和农机利用等,是加快成长壮大的捷径,也是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手段。

对于中国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共同发展应该是农业发展的常态,必须处理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扶持小农户发展的关系,引导二者优势互补、共生共赢。[15]日本发展的经验表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恰好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支持小农户扬长避短结合起来,有利于促进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分工协作体系。当前,中国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经营与服务的双重功能,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16],发挥着引领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作用。这种情况下,以下三种情形都是中国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所乐于见到的。一是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转型,为留地意愿强烈的小农户提供服务,将他们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二是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高质量、高效益的托管服务引导小农户流转土地,促进自身扩大规模、提高能力。三是支持返乡务工人员和农村年轻群体在农业生产托管领域创业,成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方式。在此基础上,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有效竞争、分工协作、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发展格局。

(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供给受复杂因素影响,需要针对价格、中介、成本、主体等关键环节特点制定相应发展策略

日本农业老龄化、兼业化以及1970年以来推行大型农业机械化,都是引致小农户农业作业外包的重要原因。但要引起服务供给响应,需要托管服务具备经济可行性,让托管服务供给主体获得较为满意或合理的收入。这取决于很多复杂因素。一是适用技术的影响。只有可分工的农业作业环节才能进行托管,这往往有赖于适用技术的出现。如种苗移栽机械的出现,有利于蔬菜育苗环节实现生产托管。二是托管价格的影响。田畑保在调查中发现日本不少地区农业作业价格长期不变,而农产品价格、劳动工资、土地租金等频繁变化,造成了托管业务不稳定,制约了农业生产托管的发展。[17]三是政策导向的影响。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过程中,日本一直以公益性为政策导向,着重发展公益性服务主体,对托管作业价格、范围施加较多限制,抑制了市场主体提供托管服务的积极性。四是契约不完全的影响。农业劳动的监督计量难题导致托管契约的不完全性,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理论概率很高。一方面,需要发展中介组织弥补契约的不完全性。[18]另一方面,农户具有提供托管作业服务的成本优势。据日本农协调查,2013年的农业生产托管费用,农户比生产组织在部分作业环节低了5.5%到7.8%,全程作业低了约1%。由农户提供托管作业服务节省了组织管理、劳动监督费用,且作业时间灵活。此外,还会受到服务主体实力、自耕农文化、农户心理、作业时间等因素的影响。[19]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具体运行分为直营型和再托管两类。直营型,即需求方把农业作业外包给托管服务提供者直接实施的形式。再托管,即中介将农业作业集中整理后再交给托管服务提供者。日本发展了很多中介组织,主要有农业(振兴)公社等公益性财团法人,农业部门设立的托管服务中心等,提供信息收集、托管匹配、集成托管、签订合同、作业证明、交易结算等支撑服务。少数中介组织也从事直营托管业务。中介组织进行再托管时,主要是把农业作业托管给意愿强烈且有托管资格的农户或农业经营体,间接达到培育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经营主体的目的。大部分中介服务是公益性的,免费或只收很少费用。有些日本地方的农林水产部门也直接通过农协提供托管中介服务。

一是创造农业作业集中托管条件。日本正大力发展村落型土地调整利用组织,把愿意选择作业外包的农户农地使用权集中起来,进行集成托管,减轻土地集中连片利用的阻力。中国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与农户联结紧密的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组织形式的运行,有利于发挥类似作用。要支持这些经营组织或组织形式发挥农地调整利用功能,为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创造条件。

二是因作物制宜选择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重点。从日本经验看,能够进行机械作业是托管服务发生的重要有利条件,农机作业服务也是日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重点所在。目前,中国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的主要是粮食作物,应着重发展粮食作物的托管服务。其他作物领域和畜牧养殖业,视机械化发展程度而定,不能不加区分地盲目推进。

隐私泄露可以获得三个方面的收益,其中包括金融收益,个性化和社会调解收益[2]。基于这个原因,假设用户可以获得较高的个性化服务,那么他就可能降低对隐私的关注。因此知乎与微博的用户会有较高的隐私披露意愿,而贴吧用户则较少有这种意愿。这种情况在青少年之中更为明显,青少年使用互联网的动机中,自我展示的均差和标准差为(2.843±0.908)[3],而这种强烈的社交倾向很可能成为隐私泄露的源头。

三是建立多元托管中介服务体系。近年来,中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很多承担中介服务职能的组织形式,如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农业服务超市等,其建设和运营主体有农技推广等涉农服务部门、供销社和邮储等传统农业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资等销售企业、农业服务公司等以及不同类型主体间的合作经营模式。他们在不同层次、不同功能、不同范围的农业生产托管中介服务中发挥着不同的比较优势,其中市场主体参与建设或运营的托管中介服务组织,更加注重以农户需求为导向,显现出更强的生命力和活力。中国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需要参考日本重视发展公益性托管中介服务的做法,但更要注重总结提升国内已有的实践经验,发挥政府部门、公益性组织和市场主体在相应领域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主体分层发展、分类发展、分工协作的农业生产托管中介服务体系。

钢绞线在下料过程中,第一步,需要监测钢绞线的质量和刚度,确保钢绞线的质量满足实际工程的使用需要,禁止将不符合规范的钢绞线带入施工现场。另一方面,在钢绞线的下料过程中,需要保证预应力筋设计的尺寸和张拉要求达到行业标准,符合实际施工操作规范。一般情况下,预应力管理管道以金属波纹管到为主,直径在16~25m之间时也可以选取金属波纹管道作为管道使用。在管道穿行过程中,需要将钢绞线进行标号,确定号码后再进行施工,施工一般选择单根穿梭的方法,从而避免在穿行过程中出现的钢绞线纠缠等隐患。

四是探索托管价格规范运行体系。农业作业托管价格是联结托管双方的纽带,是托管服务市场充分发育、有序竞争的关键。日本由公共部门与利益相关方协商确定价格的做法值得借鉴,但不应该对市场主体施加过多的价格限制,避免影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制约市场主体发展。当前,中国的农业支持政策正向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能力转型,在研究和建立托管价格运行体系过程中,要注意不同发展阶段价格调控手段的策略性:在发展初期注重使用价格补贴等手段发挥培育市场的作用;在成熟期注重通过价格调控发挥促进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的作用;注意加强价格动态监测,避免出现哄抬价格、侵蚀甚至损害小农户利益的现象,注意建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利益联结机制。

五是扶持农户型托管服务组织。统筹协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新型农业服务主体的发展,要调动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托管成为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小农户升级发展的“润滑剂”、“加速器”。要结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增强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能力,引导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专业化、规模化、品质化发展。

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国内学者对此关注甚少,许多经验、教训仍值得进一步挖掘。农业生产托管满足了农户保留农地经营权的心理诉求,是促进农业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形式。中国要正确认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价值,处理好与农地规模经营的关系,形成农业服务规模经营和农地规模经营分工协作、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在创新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中的作用。

审查该产品的专家这样评论:“Calyxt公司将其豆油作为‘非转基因’食品销售给食品制造商,给出的解释是,该产品不含有任何外源遗传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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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33.133.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862X(2019)01-0059-009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www.jhlt.net.cn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模式、机制、需求及不同区域支持重点的选择”(71273070)

作者简介: 芦千文(1989—),山东临清人,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农业经济与制度史;姜长云(1964—),安徽庐江人,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农村经济理论与政策、服务经济理论与政策。

(责任编辑 吴晓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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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历程、特点与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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