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发展与农业协同组合体系_农民论文

日本农业发展与农业协同组合体系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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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科委和日本国际事业协力团的安排,为了解日本国的社会,农业经济和农协制度的运行情况,我先后到日本的枥木县、秋田县的日光、那须、合川、比内四个农协进行现场考察,还专程考察了东京市最大的农产品批发拍卖市场,经过研修考察,我们对日本农业的发展和农协制度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从中也得到一些启示。

一、日本的农业和农协组织概况

日本农业是以农户为单位经营,平均每个农户经营耕地约1公顷,经营耕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农户占69%。为了支持分散,细小的农户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户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农户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日本政府把组织农民开展互助合作作为一项基本制度。

日本农协起源于1900年,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1900年日本政府颁发的《产业组合法》为标志,旨在帮助中小生产者通过互助合作提高生产能力。第二阶段以1943年颁发的《农业团地法》为标志,旨在建立农会组织适应战争需要。第三阶段以1947年颁发的《农业协同组合法》为标志,旨在保护土地改革成果,防止农业农民再次失去土地,组织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经过90多年的实践,日本农协在组织结构、事业运营、管理机制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稳定而具有严格操作性的体系,覆盖了全国所有的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99%以上的农家都参加了农协组织,战后的农协是农家依据《农业协同组合法》自由结合组成的互助合作组织。直接由农家组成的农协叫单位农协或基层农协,单位农协由于职能不同又分为专业农协和综合农协,专业农协一般是由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的农家组成的农协,是围绕本专业生产的需要开发各种服务活动的,专业农协分为不同的业别。综合农协是地域性的,是按照地域内组合员的共同需要开展各种服务活动的,由于它的服务内容广泛,成员众多,被称为综合农协。单位农协根据事业活动的需要互相之间又结成各种联合会,联合会因参加成员的地域范围不同又区分为都、道、府、县联合会和全国联合会。另外,农协为了自身加强管理和协作还组织了都、道、府、县中央会和全国中央会。单位农协和各种联合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各级中央会是从事农协自身管理的组织,不从事经营业务。

二、农协组织的主要事业

农家参加农协组织以后,家庭经营的方式没有改变,农协组织是按组合员的需要,在产前、产中、产后开展必要的服务,把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业承担下来。从我们所考察的日光、那须、合川、比内四个综合农协看,从生产资料的购买到某些生产作业环节的委托利用,从产品的收购到加工出售,从菜米油盐到婚丧嫁娶,从卫生保健到文化娱乐,农协几乎包揽了对正组合员、准组合员从生产到生活的一切社会服务。各个农协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生产的特点不同,开展的事业侧重点有一定区别,从总体上看,单位综合农协和各种联合会开展的服务事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经营指导事业

农协从两个层次对农业经营进行指导。

首先是宏观指导,通过对各地区农业的自然条件进行研究分析,合理地提出农业经济结构和种植结构,制定农业振兴计划,使各地农业资源得到充分的、科学的利用。枥木县与东京都接壤,农业发展较快,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枥木县农协中央会开展了新农业确立活动,将枥木县农业划分为八种形态,分别是大规模经营地区、水稻单作地区、水田农业地区、稻作市艺复合地区、水田旱田园艺复合地区、城园化农业地区、农山村复合经营地区和山区零细农业地区。对城市化农业地区,农业发展方向是以城市经济为依托,加快农业集团化和多品种化(蔬菜、花卉等),加强和消费者联系,实现农业高效化。对水稻单作地区,农业发展方向是以水稻生产为主体,培养大规模农业经营农家和园艺为主的复合经营农家;对农山村复合经营地区,以专业农户为中心,将整个地区拧成一股绳,发展农特产品和农产品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其次是微观指导。农协营农指导是根据各个农户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农业生产、经营计划,并且给予具体指导,在技术指导方面,开发、引进低成本高效益的技术体系,推广新品种和新的作物栽培技术,制定合理的耕作制度。帮助农民设计经营收入目标,制定营农计划,为购置农机和设施提供咨询,并对会计业务、税务知识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

2.信用事业

农协信用事业以接受会员的存款和向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和生活贷款作为主要业务,也进行贴现票据、债务担保、外币交换等业务,这些业务总称为信用事业。农协的信用事业,使难于从一般银行获得贷款的农民以较低的利息相互融资,达到发展生产,提高收入的目的。农协的贷款分为营农资金和生活资金,贷款的利息根据贷款期限的长短、风险度的高低以及金融情况的变化而高低不一,一般短期贷款和有确定担保的贷款利息较低。

3.购买事业

购入必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提供给农民,这就是农协的购买事业。农协购买事业的任务是有计划地,以较低的价格批量购入生产、生活资料,再以公正的价格向农民提供,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改善农民生活,为了更好地发挥农协在购买事业上的作用,在县里设有县经济联合会(县供销联合会),中央设有全国农协联合会(简称全农)。由全农出面大量预购,与厂家交涉,争取优惠价格。另外,农协还通过自己开办公司和向企业投股的方式生产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提供给农民。农协还把购买事业与营农指导、生活指导结合起来,适时、适量地向农民提供商品。

4.销售事业

销售事业是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环节。在销售过程中,农协要制订销售计划,组织货源分期上市,掌握农产品市场的主动权,以获得更高的效益。农协为了提高农产品的品质,从生产阶段就开始帮助农民引进优质品种,统一指导生产,共同分级包装,甚至送货上门,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体系的统一服务。农协拥有自己的冷藏、保管设施,应付季节的变化,确保农产品均衡上市。

5.保险事业

农协的保险事业具有互助救济、金融和生活福利三种机能,包括养老保险、生命保险、儿童保险、建筑物保险、伤残险、火灾险等二十多种,目的是确保农业经营的稳定和农民生活的安定。农协通过保险事业筹集的资金,再贷给农民用于生活改善和扩大农业生产。农协保险的加入金额低于一般保险公司,且根据保险的种类,保险时间长短而高低不一。

此外,农协还从事农民生活指导,医疗保健、文化教育等社会事业,并且协助政府加强对农民、农村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农协在推动日本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农协制度成功的基本经验

尽管日本农协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种种曲折,当前又面临一些难题,但是,从日本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效果看,农协制度无疑是成功的。无论是政府对农协组织的宏观管理,还是农协组织内的经营管理都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

(一)以法治农,国家把农协作为发展农业的组织措施

日本从政府到公民历来重视农业,他们不只看到农业是提供食品的部门,而且认为农业是培肥和保护国土,保护和改善社会生态环境的公益产业。国会和地方议会都从立法上保护和促进农业发展,并且把农协作为发展农业,团结和保护农民的组织措施,二战以后根据新颁布的《日本宪法》,制定了《农地法》,《农地利用增进法》、《农地改良法》、《农业改良助长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渔业资金融通法》、《农业渔业组合重新整备法》。这些法律在条款和解释上互相衔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农业,支持农协组织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农业协同组织法》对农协组织的名称、目标、法人资格、纳税特例、事业内容、章程的要点以及政府对农协组织的登记管理办法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使农协的一切活动都有可靠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监督、支持和保证农协制度贯彻执行

依据《农业协同组织法》规定,农协成立时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并向行政厅报告运营情况,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日本政府在农林水产厅,地方政府在农林水产局均设立了农协科、专门从事对农协组织的行政管理和指导。政府还把支持农业的补助资金的使用审批权,免税文件的审查权以及起草有关农协法律政策的任务交给这些部门,使农协组织处于国家的保护和监督之中,农协如果违反法律或超越自己制订的章程行事,要追究农协理事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农业的发展和农协组织的有效运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还建立了农业改良普及体系和农业灾害共济体系,这两个体系作为政府的机构工作,通过市、町、村政府和农协的有机配合,为农协开展各事业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兴办实业,满足组合员的迫切需要

农协是为农户服务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农协各种事业的客户就是农户。农协的选果场,拖拉机汽车修理厂、加油站,稻谷烘干设施,碾米厂和仓库、配合饲料厂、肥料加工厂、小鸡孵化设施,牛奶包装设施,育秧设施,以及生活用品配送设施都是为农民而设立的,正是这些利用设施为农户生活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把农户生产引上了专业化、社会化的轨道。也正因为这些设施适应了农户的需要,有了农户的利用,农协的各项事业才兴旺发达起来。

四、关于借鉴日本农协制度的建议

我国在工业化进程中,为了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各级政府均费了很大精力,也付出了一定财力,但是问题越来越多,在某种程度上讲超过了政府的承担能力。在这次研修学习中认识到,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要两手抓,一手抓国家扶持指导,一手抓农民合作互助,用农民的协作共济的合力,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过去我国搞合作社,农民组织起来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成绩是辉煌的,教训在于“左”的干扰,否定家庭经营,否定按劳分配,把农民的合作社引入了歧途。这次到日本考察我们看到,在农户和市场之间,在农户和政府之间就是应该有农协这样的民办的中介服务组织,农户一家一户办不到的事才好解决。现在,经过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农户也要参加市场竞争,帮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组织不仅是必要的,而是已经有一定的基础,只要对现有的各种农民专业协会、农村社区经济组织、供销社、信用社加以改造、完善就可以。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把农业合作社或协会的立法作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工作任务。我国农业合作化走偏方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一部《农业合作社(或农协)法》,农业合作社或农协的财产和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建立新的合作社或农协制度,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不能走过去一般号召,一轰而起的道路。

(二)政府部门要把支持、监督农业合作社、农协发展作为一项职能。应该认为支持农业合作组织就是发展对农民的服务事业,农业发展了,农民富裕了,工业才有原料,有市场。解决城市问题要从加强农业入手。政府对农业合作组织或农协的支持和监督,也不能只凭口号,要有切实的制度和办法。

(三)要鼓励现有的各种合作社,协会围绕农户兴办服务事业,先兴办事业再完善组织,防止重犯为了合作而合作的形式主义错误。近几年农村兴起的各类农民专业协会和技术研究会,是新兴的民办服务组织,机制比较灵活,旧的矛盾少,和行政的关系清楚,可以鼓励优先大力发展。

(四)发展农村民办的合作社是一项经济组织制度建设,要进行周密的计划和实践验证。不能坐在办公室写文件,要开辟试验区,从试验中总结经验和教训,有了比较成功的典型、章程、方法、制度才能向全国推广。开辟试验区,国家要给政策,从人力、资金等方面给予帮助,特别是给地方政府允许试验,试办的空间,放手让试验区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创造新办法、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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