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银行开放的制约因素及对策_银行论文

我国民营银行开放的制约因素及对策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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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简单说就是具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市场化机制来经营,并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正如许多专家认为,民营银行可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打破目前国有银行的垄断格局,加大国内金融市场竞争、加快国有银行改革的步伐、提高银行的效率、培育抵制外资银行入侵的新生力。可以这样说,民营银行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一大趋势。

一、目前开放民营银行的环境制约因素

民营银行是严格按照市场机制来运作的银行,也就是说银行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通过价格竞争或者服务竞争来从事经营业务。因而这种银行存在的前提是有一个高度市场化和相对自由的金融环境。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信息服务以及建立在信息服务基础上的信用评估体制,良好的社会经济与金融环境是民营银行发展的现实基础。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存在着金融抑制状况,存在金融管制,从体制、信用、市场、法律环境等方面,目前开放民营银行的环境和条件还不是很成熟。

体制环境:传统投资理念认为,金融领域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允许民营投资进入将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所以应当由国家垄断投资,严格限制民营资本进入。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由国家控制和垄断的政策,不允许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在目前体制条件下,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公共服务贸易行业往往给予了严格的准入限制,尤其是金融这一新型服务行业的新建企业基本上局限在国有投资(包括控股)或事业单位范围之内,各类民间资本是难以进入的,即使进入也要受到一系列前置审批的严格把关,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垄断金融的体制格局。这种体制格局不是偶然的,由于投资准入的排他性,虽然在金融保险领域,国家已经对外有限度地开放了,但还没有明确对民间投资开放,民营金融还处于研究试点阶段,一般民营资本要想通过国家批准进入金融业难上加难;此外,投资体制垄断的独占性,使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低层次金融机构发展严重不足,而金融业市场需求又十分庞大,使得民间的非正规金融应运而生并且屡禁不止,这导致监管当局不得不提高准入条件甚至干脆取缔民间金融机构,如此反复,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总之,我国目前垄断的体制环境,民营银行在现行金融运行体制下的特殊限制,决定了民营银行进入的“禁区”。

信用环境:包括信用理念、信用秩序、信用纪律、信用管理等,就是信用制度建设的状况。金融机构是社会信用的高度集中体,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成熟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金融业降低风险、增加效率的前提保证。民营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商业企业,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信用是其生命之源。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资源配置方式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或不健全,使得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观念淡薄。目前许多企业通过改制等多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造成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这种信用环境使得银行面临较为严重的信用风险。在社会信用缺失,全国性、区域性个人及企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民营银行的经营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如果信用环境不佳,或者说信用制度的建设不完善,民营银行是兴办不起来的,即使办起来了经营必然会面临更严峻的挑战,也缺乏竞争力和生命力。

市场环境:严格管制的金融运行(其中主要表现为严格的利率管制)使民营银行处于缺乏市场灵活性的经营环境下。同时,目前我国金融业存在一定的过度和无序竞争。如果存在较多的金融管制,民营银行就会受到诸多限制,其优势就难以发挥。

在市场准入机制上,如前所述,由于我国金融垄断体制的存在,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比较困难。

在市场监管机制上,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作为现代经济的神经中枢,是一个高风险的敏感行业,而谋取利益是民营资本的天性,只有在严格的法规和严格监管的约束下,才能发挥民营资本在银行业中的积极作用。只有对之进行有效的监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救助体系,才能保证存款人利益、银行的健康发展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是否能够建立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改革成败的关键。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的,而它们能够发展壮大,原因之一是它们被纳入政府或社会对其进行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如果脱离了金融法规的有效监管,就可能出现与金融政策相违背的现象。台湾在80年代出现的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地下投资公司就是如此。我国目前中央银行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针对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和体系,有关监管内容极其有限,监管部门主要侧重于机构和产品的审批,在风险监管方面缺乏经验;监管准则不规范;监管方式单一,主要依赖于行政性管理,通常采取计划、命令等形式并辅以经济处罚。根据世界银行金融市场发展局对107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中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和市场对银行的监控能力都处于中等水平,监管方面的快速应变能力、奖励机制、内部制度的得分则相当低。在这种金融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贸然放松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将面临极大的挑战。一旦中央银行不能及时、灵活处理有关民营银行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性将会受到威胁。此外,随着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推出,地方性金融市场、地方性金融服务产品也会应运而生,这样就会发展出各具特色多元化的地方性金融市场体系,也对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巨大挑战。

市场退出机制:有生必有死,有进必有退出。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保障金融市场效率和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在美国,银行倒闭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一般不会引起金融危机和社会混乱。原因在于美国有一套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和退出机制。银行破产后,将由存款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储户的存款,银行则按法定程序退出市场。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和金融法规偏重于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规范,而对市场退出缺乏相应的监管规定。对应于民营银行潜在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没有一个事前的、完备的民营银行援助、退出、清算程序。总结我国过去金融机构的设立的经验教训,不仅没有严格的规范地准入,而且没有建立退出机制。如果没有严格的退出机范,银行一旦倒闭,企业和老百姓的利益便无法保障,则可能引发整个银行信誉风险和金融危机。

从世界各国来看,开放民营银行的风险确实很高。以印尼为例,1980年代初,印尼就开始鼓励民营银行的发展,到1997年民营银行的市场占有率已达50%,但是由于印尼在开放民营银行的过程中没有建立一套健全严格的准入和监管法规,结果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最先倒闭的大多是一些民营银行。另外,俄罗斯、墨西哥等一些欧美国家也都由于在银行民营化的尝试中没有建立相应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配套体系而造成了严重的金融混乱。从我国目前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来看,现在大规模发展民营银行的条件并不成熟,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坚持放开发展民营银行,必然会给本已非常脆弱的金融体系大大增加监管风险,因此,尽管目前金融市场的需求很大,但还是不得不严格控制民间资本的进入。

二、我国目前开放民营银行的对策

世界各国的实证研究证明,开放民营银行的难度大,风险也确实很高。民营银行的成功发展不仅需要自身业务的开拓和资产质量的提高,而且有赖于央行的监管能力的提高和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网络的建立和完善。如果没有在制度和人才上作好准备,一窝蜂而上,很可能欲速而不达,非但败坏了民间金融的名声,还导致巨大的金融风险。根据现有金融条件,金融市场开放必须考虑我国经济的现实发展阶段,必须考虑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循序渐近、依次推进。过度、贸然开放对我国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所造成的损害非一时所能挽救。民营银行需要发展,但相关的条件与控制制度必须首先解决。

(一)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推进民营银行的存量改革

我国现阶段除加快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外,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采用“民营化”改造方式,不仅没有理论和政策障碍,而且可操作性强。

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对现有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使之走上市场化经营轨道应是最佳选择。鼓励民营资本借助资本市场,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多种资本经营方式进入金融业,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逐步退出的地区大力发展民间金融。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大体上有以下3种方式: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改制为股份制银行的过程中,民间投资者可以成为股东。已有的股份制银行在增资扩股过程中,民间投资者可以成为新股东。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过程中,民间投资者同样可以成为股东。

(2)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市后,民间投资者通过购入股票而成为上市银行的股东。

(3)民间投资者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可以申请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商业银行,经金融主管机构批准后,这样的商业银行就是民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当然,在民营资本进入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中,如何处理商业银行现有的不良贷款等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还要好好考虑。

(二)完善民营银行开放的外部条件,推进民营银行的增量改革

(1)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完善民营银行资本的价格机制。价格体系的市场决定机制,是提高资源优化配置、开放金融市场、实现金融民营化的一个前提。我国的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虽有进展,但步履缓慢。在利率非市场化决定的条件下,民营银行的资金来源会受到一定的约束。如果利率管制太严,在吸纳资金方面就无法与地下金融竞争,就不能挤出地下非法金融。但利率市场化政策性很强,事关国计民生,必须有一整套政策、法律、法规相配套。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尽快加以制定和完善。当前,要加快货币政策的实施力度,发挥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三套机构的监管作用,为利率市场化创造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保障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要通过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稳步过渡到完全意义上的利率市场化,特别要注意吸取东亚地区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和教训。

(2)提高金融监管能力,保障民营银行的健康运行。发展金融必须包含发展监管的内容,任何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是需要监管的,不监管等于不去发展,而发展民营银行就一定要发展民营银行的监管。有效的金融监管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一国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前提和保障,金融自由化的推进和民营银行的兴起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金融监管的体制、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水平、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促进民营银行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是否能够建立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改革成败的关键。我国民营金融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欠缺,在没有必要的监管与引导下,民营银行的不规范行为得不到有效地管制,使之误入歧途,金融风险逐步积累。通过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充分利用民营资本的产权约束和激励机制,可以实现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当前迫切需要相当强大而专业的队伍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监管约束。设立独立的银监会,既可以扩充力量,集中专才,形成职业化监管队伍,又可以扩大监管范围,真正涵盖整个行业,还可以增加新的监管手段,有效地加强银行业监管。因此,设立独立的银监会,将为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是符合国情的恰当之举。

加强监管,应吸取过去只重“批机构”,轻监管和控制的教训。必须做到对各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创造一个清晰、公平的竞争规则,而为了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必须实现金融监管的多元化。按照长城金融研究所的研究,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起码应当包括四个组成部分:中央银行、财政部和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和一些独立的民营审计公司。中央银行是国家金融体制的核心,负责全面监管。财政部从财政角度来监管银行体系。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主要负责银行破产清算,并且在清算过程中保障储户的利益。为了消灭在金融监管领域中的寻租活动,必须引入民营的金融审计机构。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安全网功能。民营银行与国有银行相比,最大的劣势就在于信用低下,因而在吸收公众存款方面存在困难。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使存款人的利益受到保护,从而提高民营银行在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而且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为民营银行的退出提供了保障,利于民营银行增强抗拒风险的能力。这也是实行市场化“退出”的必要配套措施,解决了因为民营银行破产、倒闭引起金融风险和社会不安的问题。同时,存款保险还有助于提升中小银行的社会信誉,有利于业务拓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存款保险机构以分两个层次设置为好:一是面向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公司,由中央政府负责组建;二是面向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公司,由各省(市)政府负责组建。世界各国的经验反复证明,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就没有中小银行。为了给民营银行的建立开辟道路,就必须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银行存款保险分散国家单独承担的风险。如果由国家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来分担金融风险,不仅有利于降低国家的负担,而且有利于对银行的多头监管,降低银行的坏账率。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必然会对银行的金融风险实施监督。同时,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也为没有国家财政支持的民营银行创造了信用基础,使得它们可以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和国有银行竞争。

(4)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信用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基础,建立国内统一、公开、有效的企业与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体系是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以市场规则为基础,逐步形成制度健全、手段完备、调控有力、管理有序,运作灵活的运行机制,为民营银行的良性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一是要加快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通过立法,制定一整套科学完备的社会信用评价方法,并由独立的评价机构来组织进行。二是加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参照国外的成功做法,尽快把个人信用纳入到整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来。三是加快企业信用等级证的推广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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