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危机与日本金融监管改革:实践与启示_金融论文

次贷危机与日本金融监管改革:实践与启示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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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朝野一致认为,经过泡沫经济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洗礼,次贷危机为日本缩小与领先国家金融竞争力的差距提供了一个绝好的历史契机。因此,增强日本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已成为当前日本最主要的国家战略之一。日本政府部门以及企业界都希望通过加快金融监管改革,使日本金融市场更为开放、透明、公平、高效,并在次贷危机后成为全球最重要和最有吸引力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

一、次贷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影响

次贷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冲击在宏观与微观层面表现出了较大的反差,即经济增长出现大幅下滑,但金融体系受到的冲击较小、损失有限、风险可控。

从宏观经济看,由于日本经济增长对外部市场的依赖过大,欧美经济的下滑对日本经济产生了严重冲击。2008年第四季度,日本GDP环比下降3.3%,折年率为-12.7%;2009年第1季度增速继续下滑,折年率高达-14.2%,跌幅超过1974年第1季度的13.1%(第一次石油危机)。至此,日本经济已连续4个季度负增长。金融危机使日本出口较危机前大幅缩减了近一半,外需主导的增长模式面临破产。世界银行以及IMF等国际机构预计,日本2009年全年GDP将下降6%,在主要发达国家中跌幅最高。

从股票市场看,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冲击下,日本股价的短期跌幅创出了历史纪录,在主要发达国家中跌幅最深。2008年日经指数跌幅高达37%,高于同期道琼斯指数和英国FTSE指数的31%,创出了日本战后股价年度最大跌幅;2008年日本股市平均股价全年跌幅达42%,超过了1990年日本泡沫经济时期的39%,创出了日本泡沫经济后新低。2008年10月,因股价暴跌,日本股指期货交易不得不数度中断交易。

从银行体系看,由于日本自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一直专注于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工作,银行经营主要强调稳健而不是盈利,因此与欧美相比,银行系统的直接损失较小,对金融机构资本的影响有限。据日本金融厅披露,2007年底日本银行系统与次贷产品相关的风险敞口总额为140亿美元,总损失为55亿美元,而银行业一级资本总额高达4500亿美元,净利润超过600亿美元,日本信贷市场相对稳固。另据彭博社统计,对证券化商品直接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美国和欧洲分别是日本的22倍和9倍。尽管如此,次贷危机给日本银行业稳健经营仍带来了巨大压力:一是核心业务表现欠佳,如银行业信贷成本上升;二是实体经济迅速恶化带来的信贷损失上升;三是股票资产大幅缩水,对银行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资本公积产生了较大压力。

从保险业看,与银行业类似,日本的保险公司并没有过多涉及资产支持证券(ABS)、担保债务权证(CDO)以及杠杆贷款等证券化资产,这类资产占日本保险业总资产的比例不足2%;由于投资多样化,投资到美国次贷上的损失也在可控范围内。截至2009年上半年,仅有一家小型人身险公司(大和生命保险公司)倒闭,主要原因是过于激进的经营模式导致的风险失控。大和生命保险公司一直采取高成本扩张道路,其展业成本是同行的两倍以上,因此必须依靠高风险资产弥补高成本,其投资于高风险资产的比例远高于同行,如投资于美国次级债和其他资产占比约20%(行业平均水平为1%~2%),另类投资占比(对冲基金、风险投资等)约占30%(行业平均水平在5%以下)。由于大和生命保险公司规模较小,因此并未对行业稳定产生显著影响,整个保险业经营仍较为稳健。

二、日本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危机的短期与中期举措

日本金融厅认为,次贷危机对日本的影响不同于欧美,属于外部冲击,日本金融监管和应对举措的主要目标在于防止外部风险内部化,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短期应对举措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对金融机构进行财政注资的计划,以确保其资本充足率达到安全标准;二是强化对银行的借贷行为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能够正常履行金融中介功能。

在应对危机的中期举措上,日本监管当局采取的主要措施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是加强了金融机构证券化资产的信息披露。由于资产证券化市场是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因此日本金融厅要求确保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是真实的,并要求金融机构审查相关资产的内容,加强风险管理。日本金融厅从2007年底开始按季度定期公布金融机构与次贷产品相关的资产敞口以及损失情况,希望通过信息公开增强市场透明度,稳定投资者预期,维护市场稳定。

二是逐步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信用评级机构的不良商业模式和职业操守,未能起到真实披露信息的作用,对投资者产生了较强的误导,在本次金融危机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中介监督职能。因此,与欧美政府相同,日本金融厅已向本届议会提交相关法案,拟将评级机构的运营纳入监管范围。

三是成立专门工作组监控大型金融集团的跨境和跨行业风险。由于跨境风险传递日益严重,日本金融厅针对本土的全球化大型金融机构及国外大型金融机构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分别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如针对日本3大银行和野村控股分别成立了监管小组;同时,相关小组也监督着包括保险机构以及在日本金融市场运营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外国金融机构。

四是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为了防止再次出现大和生命保险公司类似的事件,日本金融厅将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有专家预计,根据该标准,主要寿险公司的偿付准备金的比例可能会下降50%,而非寿险公司将下降30%。除提高偿付能力标准外,金融厅还将保险机构投资的金融产品风险进行更加严格的评估。

三、金融危机与日本金融监管的现状与方向

2007年以来,日本加快了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日本议会、政府以及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厅)希望通过以“增强日本金融市场竞争力”(Better Market Initiative;BMI)和“改进金融监管”(Better Regulation;BR)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改革,使日本的金融市场更为开放、透明、公平、高效,并在次贷危机后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和最有吸引力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

(一)日本当前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1.改近金融监管(Better Regulation;BR)

根据日本金融厅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改进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由“四个支柱、五项举措”构成。

四个支柱主要包括:一是实现监管与市场的最佳结合,为金融机构经营提供最大化的自由空间;二是密切关注重大风险隐患,将监管资源向重大风险隐患倾斜,及时发现并迅速采取有效应对举措;如定期公布金融机构次贷资产的敞口与损失状况;三是实施激励性的监管导向,鼓励私人部门自愿主动采取行动,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如实施激励性的财务评级制度,全面实施Basel Ⅱ;四是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可测性,每年公布财务审查手册、监管指引等。

五项举措主要包括:一是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话,包括内资机构和外资机构,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二是加强信息传播,及时用英文公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是加强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四是加强市场研究,及时掌握市场发展动态;五是倍加重视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发展。

日本是次贷危机发生后最快、最充分地披露金融体系次贷资产状况的国家。日本金融厅已开始每半年公布一次改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目前发布了两期。

2.增强日本金融市场竞争力(Better Market Initiative;BMI)

增强日本金融市场竞争力(Better Market Initiative;BMI),全称“增强日本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竞争力规划”(Plan for Strengthening the Competitiveness of Japan's Financial and Capital Markets),由“四个支柱和多项举措”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创建一个可信赖和有吸引力的市场,确保高效透明,以更好地满足国内外各类市场参与者的多样化需求。如,设立一个为专业投资者服务、简化信息披露的市场;发展多样化的ETFs,基金投资对象由股票扩展到其他有价证券;修订行政处罚条例,实施激励性的处罚举措(初犯或及时纠正错误减轻处罚,重犯或不能及时纠正错误加重处罚);允许国外上市公司仅采用英文进行信息披露,降低国外公司的成本等;二是改善经营环境,为鼓励金融竞争、振兴日本金融业创造条件。如,取消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分业经营限制;拓宽银行和保险集团的业务范围;促使金融机构提高效率,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复杂化和国际化的产品和服务,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等;三是改进监管环境,以适应上述要求。如,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话与沟通;提高监管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测性等;四是改善金融市场的外部环境。如加快金融、法律、会计等人才培养,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提升城市的金融中心功能等。

目前,已经完成的工作主要有:一方面,无需修改法律的举措已经实施,如与金融机构达成14项“金融服务业规则”、颁布“提高日本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规划”(2008年4月18实施)、努力提高金融监管质量等;另一方面,需要修改法律才能落实的举措也已经基本完成,如设立专业投资者市场、多元化的ETFs、取消分业经营限制、拓宽金融保险集团的业务范围、修订行政处罚条例等。2009年6月1日,日本取消分业经营限制的法律已正式生效,以简化信息披露为主要特征的东京AIM市场(以私募和机构投资者为主要投资者,可仅用英文进行信息披露的市场)也开始运作实施。

3.保险监管的最新动向

由于这次金融危机给全球很多大型保险集团带来了十分沉重的打击,日本金融厅认为,必须将保险集团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以防止和避免金融风险的跨境和跨部门的传递。

为更有效的预防未来保险业危机,金融厅已建议起草一份以跨境和跨部门为基础、以保险集团为背景的监管法律草案。有这样一个草案,监管当局可以从目前不受监管的经营主体中捕获包括偿付能力在内等所有的风险,如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和纯粹交易金融产品的子公司。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日本金融厅强力支持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建立一个全球活跃保险集团通用的偿付能力标准(类似于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对经营国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监督,以弥补现有监管体系的缺陷。此外,日本金融厅还将着手更新保险监督指引,以改善保险集闭的全面风险管理。该指引包括加强非传统保险领域,如信用违约、掉期合约(CDS)和金融相保等非传统保险领域的风险管理,该指引同样要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

(二)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日本金融监管改革是日本金融自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随着日本金融改革发展而优化。日本金融厅认为,良好的金融监管是日本金融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未来的监管发展要把握好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促使金融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给予风险管理部门更高的地位和优先性,风险管理负责人应进入金融机构的核心决策层;金融机构还应确保其资产风险状况与资本充足水平相适应;综合性金融集团要建立有效解决利益冲突的内部协调机制。为此,监管机构应修改相关监管规定,以促进金融机构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的目标。

二是改革商业模式和不恰当的激励机制。缺乏透明度以及内部利益冲突容易导致道德风险,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泛滥的根源。未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系列参与人均需在发起产品前以及之后的每一个步骤前被相关机构进行审查。此外,要通过监管引导,要求各金融机构重新安排激励机制,使其合理化,即金融集团高管的薪酬计划要从短期盈利最大化调整为基于风险调整的长期利润(Risk-Adjusted Profitability)。为此,金融厅已提出设计风险调整薪酬计划,以改变这种重视短期利润增长忽略长期风险的做法。

三是增强市场诚信和透明度。次贷危机表明,当前金融产品愈加复杂和不透明,没有准确和充分的信息揭示,也没有任何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所有资产(表内和表外),这就使市场风险以及有毒资产出现难以避免,显著增加了交易对手的风险水平和未来损失。未来金融监管要增强证券化产品的透明度、加强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进一步改进会计准则,以保证市场诚信及增强其透明度。

四是拓展基于系统风险的监管范围。将系统性风险监管的范围逐步从商业银行转向所有的大型金融企业。传统的风险管理仅是出于保护储蓄者利益,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的监管中。当前的金融危机突出了一个事实,即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可以对整体经济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未来的监管范围要扩大至所有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各类机构、产品以及细分市场,包括对冲基金和场外衍生金融工具。

五是加强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金融交易的跨境和跨部门特征日益显著,金融危机全球化扩散的越来越快,金融稳定已成为全球性的公共产品,没有一个稳定的全球金融体系,很难实现可持续的稳定增长;因此各国的金融监管者应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监管合作,构建一个国际统一的金融监管架构,对全球金融体系运作发挥重要的监管作用。

六是实施全面审慎监管。次贷危机表明,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会导致不同的金融企业面临共同风险。因此,监管机构必须努力搜寻并发现这些共同风险因素,并采取应对举措。为此,传统的针对个别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察是不够的。监管层应需要更全面地分析影响宏观经济、金融体系和金融企业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监管决策。此外,金融监管也应对金融体系和金融调控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加以分析,将景气循环纳入全面审慎监管范畴。

四、日本应对危机以及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一是金融监管改革要有明确的目标和规划,不能因为外部冲击而改变既定发展方向。日本认为其放松管制(De-regulation)的改革方向与当前全球加强管制(Re-regulation)的趋势并不矛盾,而是基于日本国情的一种超前(in advance)战略行为。日本的金融改革已经持续了10多年,提升日本国际竞争力、建成全球重要金融中心一直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为此促进竞争和创新、促进公平和透明、保持市场的高效率、确保监管政策一致性和有效性是日本金融监管改革一直坚持不变的原则,放松管制和金融自由化的改革方向也并没有因为危机而改变。本次金融风暴给了日本一个加快自由化改革、制定中长期规划,振兴日本金融业、提升日本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契机;借助危机创造的机遇,日本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和金融综合经营改革正朝着预定目标快速推进。因此,爆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与其说是给日本金融业以及监管部门带来了重大挑战,不如说给其崛起创造了重大机遇(Takafumi Sato,2008)。作为政府管理部门,需要始终坚守一种理念:即一切监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竞争、确保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是应对金融危机要把握好长短期举措的平衡,不能以破坏金融市场内在机制为代价。维持金融稳定、保证金融中介功能的良好运行是处理危机的重要目标。因此,要及时准确评估损失状况;及时把有毒资产以合理价格从资产负债表中清除;要及时补充资本,必要时可用财政注资。但是,正确应对危机不能破坏市场机制,要避免过度监管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活力,把握好短期举措与中长期举措的平衡,如果过于偏重短期举措,如财政注资、国有化等,就容易引发金融系统的道德风险,从长期看必然会产生不良的政策导向,破坏市场机制的作用;如果贸然实施中长期举措(如严格监管、破产等),也会进一步恶化当前形势,使危机管理更为困难。财政注资不是免费午餐,在这些方面日本和美国在挽救金融机构方面提供了较好的榜样,以日本为例,在处理银行业危机时共向37家银行注入12.4万亿日元资本,目前已收回9.2万亿日元,实现资本收益1.3万亿日元,截至2008年3月底实现累计分红7700亿日元;以美国为例,向“两房”和“AIG”实施财政注资的条件较为苛刻,不但要有较高的固定股息率(最高达10%)、取得重大经营决策的否决权,而且首先需要原有股东为不当经营付出代价,即对其股本进行大幅缩减。由于金融的公共产品特征越来越突出,公共财政的作用在于稳定金融体系、恢复金融功能,而不是挽救原有股东资本损失,替股东和管理层的不当行为埋单。

三是要把金融发展作为重要的国家战略,高度重视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日本金融厅的各高级官员在各类场合反复强调,危机不会改变金融业在推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应对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必须始终把“金融促进实体经济增长”作为监管者制定各类改革举措的重要理念和指导思想。金融危机后,日本进一步强调了要将金融业发展与重振金融竞争力视为确立危机后国际地位的重要国家战略举措之一,指出提高日本金融竞争力是当前压倒一切的重要政策。在2007年12月颁布的《增强日本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竞争力规划方案》就明确提出:为了应对老龄化挑战、保持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日本的金融市场必须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好的投资机会、必须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资本支持。事实上,本次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产生的重大负面冲击已经从反面说明了金融体系在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

四是金融监管改革要注重创造企业自愿加强风险管理的外部激励,促使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提高经营效率、改进经营模式成为一种自愿行为。良好的金融监管环境能够使金融机构具有开发创造性管理的内在激励,为此,日本金融监管部门一方面注重与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对话,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了14条“金融服务行业原则”等一系列准则,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基础原则之一。另一方面,开始实施激励性的行政处罚和评级制度,通过修订行政处罚条例,对初犯或及时纠正错误的金融机构减轻处罚,对重犯或不能及时纠正错误的加重处罚;对在财务检查后实施分类监管,获得高等级评级的金融机构可以获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是要处理好鼓励创新与强化监管的关系,防止出现监管过度。金融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没有创新就不会有发展,但是创新不能脱离实体经济需要。如给AIG带来灭顶之灾的CDS产品保险(信贷违约掉期保险),就是一种基于复杂衍生产品的信用保险,几乎完全建立在虚拟经济基础上,脱离了现实的社会需求和保险的本源,使保险应有的风险分散变成了现实的风险聚集,最终出现毁灭性亏损,加大了系统性风险。因此,金融业既需要加大创新来为行业发展服务,也需要加强对创新的监管,保证金融系统安全。强化监管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通过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让资本与管理层为自己行为负责,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更加完备的制度保障和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强监管,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市场约束,使资本和经营者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没有必要的退出机制,就很难真正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的稳健经营。需要指出的是,与日本类似,创新不足是现阶段中国金融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立足社会发展需要,以创新促发展。

六是正确处理承保业绩与投资收益的是保险业稳健发展的重要方面。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出现较大问题的保险企业都是过于追求投资收益,放松了承保规则和条件。从金融角度讲,承保收益代表着保险公司取得可用资金的成本,如果承保业务持续出现亏损,则意味着保险公司资金成本较高,就需要更高的投资收益覆盖保单成本,也就容易出现投资冲动和风险偏好,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不计成本的业务扩张,奢望以投资盈利覆盖承保亏损,也容易诱发市场的不规范竞争,使经营业绩与资本市场高度相关,企业经营风险显著加大。如日本在本次危机中唯一破产的保险公司大和生命就是这样的典型。因此,成熟的保险企业要力求承保业绩和投资业绩协调发展。在当前阶段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险保障功能,引导保险投资向注重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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