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结构信任的“三驾马车”分析_结构化思维论文

供应链结构信任的“三驾马车”分析_结构化思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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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供应链协作是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取胜的不可复制的竞争优势来源,但困难在于如何让供应链上下游成员之间真正有效协同起来,彼此的信任无疑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出路。缺乏信任导致的高昂交易成本致使企业未能真正有效配置资源,使企业参与了并无必要亦无能力从事的某些上下游领域,不仅自身资源错配,还排斥了本该利用的外部优势资源,这些都降低了企业竞争效能。在此背景下,建构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逐渐成为业界的共识。然而,企业成长及供应链网链结构的生成均呈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性,也体现出特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的深度影响。我国几千年以来的儒家文化及改革开放以来时代的巨变,致使我国企业供应链信任呈现出中外多元混合但欠缺合理的格局,亟待业界及学术领域进行研究和调整。

一、供应链结构化信任的构成

(一)结构化信任的内涵

信任是一个涉及社会、伦理、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多学科的研究议题,也由此从不同角度得出了多元的理解。供应链是围绕某个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伙伴企业间形成的一个网链结构,这种上下游的连结并非孤立零散,它依存于宏观环境及产业链,也由具体的个体来构建。因而供应链成员之间所需的信任不仅牵涉到组织间层次,也关系到社会宏观背景层次及微观个人层次,从而构成一个有机的结构化体系。因此所谓的供应链结构化信任具有两重含义,一方面是这种信任是源于对宏观或产业背景环境结构、企业间利益结构及人际关系网络结构的嵌入,另一方面意味着供应链信任体系本身需要形成有效完整的结构。

(二)结构化信任的三驾马车

从各国社会及企业情况来看,结构化信任至少有三种来源构成,这三种信任来源在各国都普遍存在,但在特定区域国家表现得相对明显。其一是欧美模式的制度化信任。就美国而言,其政治法律体系完备并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这对美国企业间交易产生深刻的影响。两个相互陌生的企业仍然能够达成交易及开展合作,而并不十分担心对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原因在于这种交易的达成并非一定是基于对对方的全面了解与信任,而是出于对法制的信心,双方企业均相信在严格公正的法律威慑下合约能够得到执行,即便对方违约仍然可诉诸法律得到合理的补偿。因此美式的信任是一种制度化的信任,是一种第三方的强制信任,这个第三方即法制,企业之间通过法制连结形成信任。[1]其二是日本模式的集体性信任。日本社会自幕府年代起,就形成了一种紧密的相对封闭性的社会组织结构,这种结构在后来的企业财阀中体现出来,战后日本企业同样呈现出利益捆绑的组织形态,围绕核心银行的大小企业包括上下游企业间形成相互交叉持股、交叉任职的公司治理模式与供应链网络。[2]这种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利益的深度嵌入,造成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彼此的交易有一个长期的预期,减少了损人害己的行为,这种集体性的信任很大程度上是对利益的理性计算,并且可以在共同体内部传导。其三是中国模式的关系型信任。中国经历了长久的历史文化积淀,法制相对薄弱,以血缘宗族为标志的人情社会特征相对明显,尽管近几十年来这种社会组织体系趋于瓦解,但是法制尚不完善及执行力缺乏的情况下,人际关系的亲疏仍然是构建信任的关键因素,人际信任对于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选人用人、供应链伙伴选择、融资、公司治理、处理与政府关系等各个方面均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以上三种信任尽管各有差异,但均是企业供应链中完善合理的结构化信任体系所必需的主要成分,分别涵盖了供应链外环境、供应链企业间、个人间三个层次。美式的制度化信任构成了供应链信任的外围环境,日式的集体性信任应当是供应链信任的主要内在成分,也是相对理性的部分,中式的关系型信任则应成为供应链信任体系中相对软性与情感性的辅助成分,三者共同构成了供应链结构化信任的有机体系,是驱动供应链运作基于信任因素的三驾马车。

二、我国企业供应链结构化信任的问题

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进程催生了大量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获得快速发展,但是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形,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与时代背景有很大差异,由此也造成中国企业间信任关系存在独特的问题。

(一)制度化信任相对薄弱

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经过上百年的发展趋于成熟完善,尤其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较为健全,另外成熟的民主体制与公民教育使得法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并在每个公民心中内化为道德标准或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这些都为西方国家企业间减少交易成本创造了十分有利的外部环境,企业可以在信息不对称及不完全的情况下与一个并无交往记录的上游供应商或下游的分销商企业签订合约。尽管这种合约往往是不完全的,但对于出现合约中未有明确约定的事项仍然可以协商或者获得第三方尤其是司法的公正裁决,更不用说对于合约明确事项的违背方将予以制裁及补偿受害一方。相比之下,我国经历漫长的封建王朝,人治权变的观念根深蒂固,近代辛亥革命以来民主法治开始引入,但其进程屡经军阀内战、反侵略斗争等中断,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治趋于恢复及获得进步,但毕竟时间太短,法制体系尚不能跟上快速革新的市场经济及社会转型步伐,监督惩戒效果不突出,致使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不高。此外,现代公民社会教育尚未真正有效展开,许多人包括企业经营者内心中缺乏对于法制的敬畏以及从道德上对于相关方利益的尊重,近些年来食品药品等领域的案件层出不穷即是明显的例证。

制度化信任存在的必要性根本上来讲是源于人性的弱点,尤其是人的机会主义倾向,这种倾向在缺乏有效监督及法制严格制裁的情况下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个判断在中西方社会均能得到认同。同时,制度化信任的缺乏往往一方面导致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未能真正深入全面的开展供应链协同,而是彼此构筑防范措施,升高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可能干脆放弃某些虽然具有优质资源但其行为难以预测或不可控的可选合作伙伴,转而选择某些实力较弱但可靠的伙伴开展合作,这种范围上的主动缩小会降低供应链资源优化配置的效果。

(二)关系型信任缺乏规范性

与制度化信任相对薄弱相比,中国企业关系型信任体现得过于强势则是这枚硬币的另一面。人们对于“关系”的信赖明显强于对于法制的信心,这种关系型信任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中都是至关重要的。根据社会学家费孝通等人的研究,中国是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人际信任总体上呈现出以血缘为核心的逐级波浪递减式扩展。[3]企业在内部管理、供应链伙伴选择、投融资及处理与政府关系等问题上均以关系信任作为决策的优先考量因素。以温州民营企业为例,公司的股东及管理层多为家族成员,供应链上下游伙伴往往是亲戚朋友同学,并呈现出地域集中的特征,即本地人在当地或外地开办的企业,在投融资上也倾向于非正式的缺乏规范性与合法性的地下金融渠道,在处理与政府关系上往往罔顾法律政策,托关系寻租走捷径,这些特征在全国其他省市县企业中同样明显。这一系列做法是在法制效力不足的情况下,企业为规避可能的机会主义风险或交易成本而采取的行动,但这些行为一方面不适应市场经济及企业经营管理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企业的生存发展被绑定于个人特征及个人人际关系,缺乏稳定性、长远性;另外一方面也造成腐败及对民主法治及社会公平的损害,对企业长期发展及社会进步构成严重制约,需要予以规范。

事实上,关系型信任对于企业供应链协作十分重要,但绝不能成为主要的维系手段。这种个人化的连结应该是供应链信任体系中的一种灵活的情感纽带与软性的激励约束机制,是一个起辅助作用的粘合剂角色,而且不能对这个结构化信任的主要内在部分即集体性信任构成压制与取代。

(三)对集体性信任存在盲目规避心理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因此理性的利益计算应该是决策的关键因素,建立非个人化的商业信任才是主要选项,这种商业信任是基于对供应链网络及产业市场结构的嵌入,是具有集体性质的,这不同于个人人际关系型信任。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人是有限理性的并具有机会主义倾向,而资产具有专用性,在信息不对称及不完备和合约不完全的情况下,交易成本可能会很高,另外市场形势瞬息万变带来很大的市场风险。出于这些担心,很多企业不愿意与上游供应商及下游分销商开展稳定长期的协作及进行深入的供应链有效协作所必需的专用性投资。

此外,根据日本的经验教训,集体性信任能够确保命运共同体内的企业之间紧密协作、同舟共济,具有规模上的抗风险能力,但这种过度捆绑的企业网络可能限制了企业的资源配置可选范围,也阻碍了更有效的创新,因此在面对剧变的产业革新及市场需求时可能丧失灵活的抗风险能力,日本经济失去的十年二十年即是明显的例证。

基于以上理论逻辑上的认知及对日本经验的总结借鉴,众多中国企业在建立供应链集体性信任方面存有较大疑虑,不愿意真正嵌入这种利益结构,不愿与相关上下游企业形成绑定的协作关系。

三、优化结构化信任的措施

(一)强化法制执行与教育

建构供应链结构化信任需要相应的外部氛围,包括正面或激励性质的道德提升以及声誉奖励,也包括威慑或约束性质的法制力量,就目前情况而言,后者显得更为紧迫,而前者是一个长期努力的事项。

为达到法制的第三方强制信任效果,至少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行动:其一是继续跟进市场与社会形势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尤其是堵防漏洞,尽量做到有法可依,从而杜绝机会主义行为的幻想。其二是重在执行力。司法执法机构要能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并保证自身的廉洁高效,对于企业违约、不正当交易、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公正严苛的惩戒,确保法律的威严与企业间的诚信合作,建立人们对于法制的信心与尊重,这对于构建制度化信任也是最为关键的一项举措。其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自觉懂法与守法。目前的法制教育存在很大疏漏,应该从小学教育开始,并以多元方式逐步开展各个层次及领域的法制教育,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而不是等到价值观已经成型以后再进行。

(二)建立现代化的“关系”

中国人对于“关系”内涵的理解与西方有着明显的差异,以至于难以用Relationship这样的单词来直接翻译“关系”,而是逐渐直接采用了拼音Guanxi。中国“关系”一词中包含了不为外人察觉的潜在行事规则的含义,也即凭借核心的人际信任可以获得违背正式合法明晰规则的便利机会,而使其他候选者丧失公平的机会。鉴于这种关系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效能超过明晰的规则,所以诸多个体采取人际关系寻租的方式获得机会,或者在企业经营时仅构建一个人际信任范围内的企业合作关系网络。

关系社会的特征让当今诸多在关系网络资源也即社会资本上处于弱势的企业或个人深感失望与痛恨,却又在内心中极力渴望拥有这种关系,这种矛盾心理源于未能跳出这个思维习惯的窠臼。个体及社会整体应该呼唤及采取行动推动“关系”的正常化与现代化。企业及个人应该在法治前提下以正当手段谋求建立健康的人际信任,这种信任不再过度依赖血缘、姻亲、地缘、学缘等基础,而是一种广泛扩展的网络,从而使企业能真正从质量效率角度来优化配置供应链资源。在选择供应链伙伴时,这种关系是用来辅助双方的接触与相互认知,而非选择的依据。在开展合作时,这种关系是维系良好协作的纽带及化解冲突的软化剂。

(三)有选择性的供应链结构嵌入

关于对集体性信任的顾虑,企业应该差别性的对待,有选择性地进行供应链利益结构的嵌入,即合理地选择嵌入的对象、范围程度及方式,而非一刀切式的排斥。这里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事项:其一是与哪些供应商或分销商建立相互嵌入的战略信任关系,又与哪些维持一般的关系而无需深度信任。对此,Kraljic的定位模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工具,对于风险大且盈利性大的战略物品,需采取与供应商建立长期战略信任与精益化伙伴关系;对于风险小但盈利性大的杠杠物品,可维持与供方若即若离的相对稳定但不绑定的协作关系;对于风险大但盈利性小的瓶颈物品,需加深关系或逐步过渡到多元竞争的格局;而风险和盈利性皆小的一般物品,企业无需与该类供方开展长期深入合作。[4]其二是与供应链伙伴维持何种领域及何种程度的嵌入式信任合作关系,这需要企业在前面第一项的前提下根据情况个案分析决定。其三是以何种方式或手段建立于维系这种嵌入式信任关系,例如交叉持股、相互派驻任职、让渡管理权限、产品模块的融合设计等等。通过以上三个事项的分析决策,可以让企业在合理的利益计算基础上,更加明晰企业的策略构成并规避某些不必要的集体性信任的负面效应或风险。

(四)协同安排“三驾马车”

作为供应链结构化信任体系中的三驾马车,制度化信任、集体性信任及关系型信任均是不可或缺的成分,并且应该形成协调的有机结构。对于我国企业供应链建设而言,这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加以思考。

首先从静态角度看,这三种信任模式应该并存互补,且需理顺相互关系。建立在对利益理性计算基础上的集体性信任应该成为推动结构化信任的主动力,也即主牵引力。融合情感成分的关系型信任应该成为辅助集体性信任的助推手,而不能喧宾夺主。基于法制及合约的制度化信任是作为整个信任体系的外环境保障存在的,是一种支持性力量。

其次从动态角度看,当前关系型信任占据主导地位这种不合理情形正是由于法制效力不强导致制度化信任薄弱引起的,因此强化法制基础上的制度化信任是供应链初期合作的必要基础与主要力量,然后需逐渐引导到以集体性信任为主要力量的信任格局,并逐渐适度增加规范化的关系型信任这种软性激励约束力量的比重。

供应链的协作是为了降低彼此的交易成本及带来双赢的结果,并借此创造顾客的价值,这种协作效能的达成依赖于成员之间一个有机的结构化信任体系的支撑。为此,企业需要借鉴中外经验,从宏观及产业环境层次、企业间层次及人际等多个层次来构建有序互补的信任机制。制度化信任、集体性信任及关系型信任在这个融合的机制中分别扮演了区别但又协和的角色,各个企业也需要依据国情、行情、人情等多种因素采取细化合理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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