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家庭捐赠看我国农村养老模式的发展与对策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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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尤其是我国有7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探讨农村养老保障的模式,对于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传统家庭养老形式存在原因及作用

传统的家庭养老,是指以血缘为纽带,由家族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医直至死亡送葬等一系列社会服务行为。由于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形式有其存在的历史原因。

1.家庭养老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渊源。从2000多年前孔子提出“父母在、不远游”,直到今日尊老爱幼的现代文明,家庭养老的形式一直被延续下来。人们对这种形式的存在和认识已很习惯,被社会公认为传统美德。

2.传统的家庭养老体现了供养双方心理和精神上的慰藉和需求。由于家庭的成员长期生活在一起,代际之间比较协调和融洽。年青的供养年老的,年老的帮助年青的做一点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这种家庭养老形式在供养双方心理上都能被接受。

3.从社会发展看,家庭养老形式为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我国是农业大国,几千年来的自给自足农村经济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也直接影响人们的观念、文化教育及其他社会事业进步。这样,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封闭生活与家庭养老的形式就被一代代传下来,并在社会生活中加以稳固。

4.建国以后,计划经济的束缚,使家庭养老形式难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业生产力有了飞跃的发展,农民的生活也有了较大改善和提高。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业人口多,工业发展慢,为尽快发展工业经济,国家采取了一些“借农促工”的做法,尤其是表现在农产品收购上的剪刀差,使广大农民创造的实际财富没有完全归农民所有,农民教育、农民医疗、农民养老等一系列社会福利措施因经济贫乏而无法实施。这样,农村中以家庭养老的形式,一方面适应了我国农村的乡情、村情、家情,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发展迟缓,又难以推行新的养老形式。

二、在现阶段农村中传统家庭养老形式存在的不足

一是缺乏互助共济的功能。传统家庭养老是以家庭为单位,以血缘为纽带,其养老的功能具有明显的家族性和排他性,不是自家的老人,一般不去供养(当然也有少数思想境界高的人供养其他老人),不是自家的事,一般不去过问,这种行为明显地不能互助共济。

二是老人的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传统的家庭养老是建筑在传统道德基础上的行为,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老人生活质量的好与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供养人的自身素质和精神文明程度。因此,在农村家庭养老的模式中,有的老人能生活幸福,安度晚年;有的老人只能维持温饱;有的老人却受到虐待。这就反映了农村家庭养老形式还不能为老人晚年生活质量提供完全的保障。对一些家庭养老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农村基层组织除了调解外,很少用法律手段去解决,即使依法判决了,又由于相当部分农民法律意识差,法律文书的执行往往显得苍白无力,老人的生活质量依然得不到保证。

三是人口老年化的迅速增长,家庭养老的负担已难以承受。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超9700万,占总人口的8.6%, 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60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7%就为老年型国家,由此而知, 我国已进入了老年型国家,而且进入的速度之快是世界上其他国家不可比的。据预测,今后我国老年人口将以年平均3%的速度递增, 每隔25年老年人口就要翻一番,到203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1.38 %。 而世界其他国家老年人口翻番的速度较慢, 如法国老年人口翻番要115年,瑞典要85年,美国要66年,英国要45年。 面对这样一个老年人口形势,靠家庭养老只能是杯水车薪。再加上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结构形成了四、二、一(少数是四、二、二),即一对夫妻要赡养4个老人,抚养1个或2个小孩。这样一来, 若依靠家庭养老的模式来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后顾之忧显然不适应了。

三、目前农村养老的四种主要形式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经济发展差距大,农村老人的生活保障问题也就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形式,综合起来有以下四种:

1.家庭养老的主导型。这种养老形式在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仍在起主导作用,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老少边穷地区,这些地区农村养老仍然靠家庭成员来维持。

2.自己养老的独立型。这种养老形式是指农村中有固定收入,或者是乡村企业职工,或者种植、养殖专业户,或者是农村手工业者。他们有自己的特长,趁自己年轻时储蓄了一部分资金,到了老年时,自己可以养活自己,不要子女供养。类似自己养老独立型的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会增多,也是目前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趋势。

3.社区养老的集中型。这种养老形式,主要是针对孤寡、残、五保老人,他们没有子女,生活上比较艰难。为了照顾这些老人,农村有些地方组织,或从农民上缴中,或从乡村工业利润中,专门拿出一部分钱照顾他们,有的办起敬老院,有的让他们集中居住,做好衣、食、住、行、医直至死亡送葬等一系列服务。这种社区养老的集中型,随着社会进步,农村经济的发展,还会逐步完善,但要靠一定的集体经济来支撑。

4.社会养老的福利型。这种养老形式主要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长江三角洲的苏南地区、珠江三角洲的广深地区。这些地区乡村工业发达,集体经济力量雄厚,对所有农村老人都实行发放养老金制度,保证衣、食、住、行、医不受家庭因素的影响。同时,对特殊困难户、烈军属和突发性的灾难户也能给以重点扶持。由于这种养老形式要靠强大的经济实力来作后盾,这在我国只能是少数发达地区,甚至是少数发达的乡镇,虽然少,但它却给我们描绘了未来农村养老的雏形。

四、社会统筹、个人帐户、家庭养老相结合是目前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模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到底依靠什么模式最能适合我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工作,笔者认为,应走社会统筹、个人帐户、家庭养老三结合的模式,这是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农村现阶段实际情况的。因为:

1.“三结合”模式是我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我国要在下世纪中叶赶上中等发达国家,尤其是我们江苏省要在下世纪初基本实现现代化,实现现代化当然也包括人在内的社会事业建设的现代化。而“三结合”养老模式是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它既解决了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又体现了社会事业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2.“三结合”模式是控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的需要。农村人口增长之所以比城市快,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养老保障机制,使“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旧思想在农村中仍占有较大市场。尤其是贫穷地区形成了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恶性循环。事实证明哪个农村地区养老保障工作做得好,哪个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就好做,人口增长就得到有效控制。

3.“三结合”模式是城乡养老保障体制改革与衔接的需要。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二元经济不协调发展,使城乡差别扩大,实际形成了城里老人与农村老人不能在同一生活标准内而欢度晚年的现象。在我国过去的47年中,不论农村老人还是城里老人,他们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如何较好地解决农村老人晚年的生活问题,使其与城里老人晚年生活享有一样的养老保障,这不仅是缩小城乡差别的需要,也是城乡养老保障体制改革与衔接的需要。

4.“三结合”模式是发达国家养老保障的借鉴和启示。养老保障最早出现在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由当时德国首相俾斯麦提议立法。而养老作为社会保障内容上升为系统的保障理论,则是1935年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的社会保障法。一百多年来,养老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在发达国家、尤其在北欧的瑞典、挪威等国家已比较完善,被人们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型国家。然而,到了本世纪中叶以后,福利型国家对养老保险等项社会保障的包袱已越背越重,使社会保障费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大,如瑞典已占33%,英国占23.5%,德国占27.2%,日本占15%,美国占19%,而我国只有10%。在北欧社会保障比较好的福利型国家中,社会保障的支付已十分困难,再加上周到的福利型保障也会使人懒惰。所以,在美国等一些社会保障比较先进的国家里,现在也提倡“养老私有化”、“保障市场化”,不提倡完全由国家统包下来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因此,提出“三结合”的养老保障模式,既突出了农村养老以自我保障为主,同时也兼顾到特别困难的老人由社会统筹。这样做,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国家的国情特点,一方面也避免了发达国家养老保障中的弊端。

在我国目前的农村中,如何实行社会统筹+个人帐户+家庭养老“三结合”的模式。笔者建议:

1.各级政府要重视农村养老保障工作,加强这方面工作宣传力度。据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我国人口中有70%是农村居民,某种程度上说,农民的安定就是全国的稳定。因此,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农村养老工作决不是可有可无的“软任务”,更不是加重农民负担。而它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实现现代化,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县、乡两级政府要成立专门负责农村养老保障的办事机构。同时,要在全社会开展对农村养老工作的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使全社会各方面都关心和支持农村养老保障工作。

2.大力发展乡村工业,建立以集体经济为主的社会统筹机制。社会统筹最根本的落脚点是要有一定数量的可支配资金,而这些资金的来源主要是靠乡村工业企业的利润提留,国家可以在乡村工业企业税收中予以照顾或减免。目前,要按照每一位老人以20—30元的养老费统筹,如果以一个乡1—3万人计算,按照10%老年人口比例,也就是1000—3000人。这样,一个乡镇也只要从乡村工业利润中拿出3—9万元的老年人口养老统筹费,这在一般东部沿海地区乡镇中是能做到的。以此推算,每年从乡镇工业企业利润中拿出3—9万元,到了10—20年后,农村养老的社会统筹资金就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就能办一点事。同时,还可以以农村养老的名义向社会各界募集一部分资金,以社会统筹资金的名义,给农村中的孤、寡、残、五保户和特别困难户中的老人予以生活补助。待社会统筹资金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可以向全乡镇的所有老人发放定期养老金。

3.确定合适的个人投保比例,建立个人养老金帐户。建立个人养老金帐户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主要形式。所谓个人帐户(含保险卡),就是将自己的养老投保费用,单独建立个人帐户,等帐户人60岁以后,按帐户的储蓄额逐月发放养老金。根据目前农村的实践,农民养老金投保有几种形式:一是一次性投保。根据保险部门测算,一次投保2000元,20年以后,可以保证帐户(持卡)人每月160元的养老金, 并保证养老金的替代率(即养老金与正常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如果一次性投保200元,20年以后,可以保证持卡人(帐户人)每月 40元左右的养老金。二是逐年投保。根据张家港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践,逐年投保记在个人帐户上,待帐户人(持卡人)60岁以后,逐月发给不低于25%替代率的养老金。逐年投保的比例按农民人均上年纯收入的2—6%比例进行投保。三是投保经费由乡镇农民站在农民上缴中统一代收,这样便于操作,也便于管理。

4.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继续提倡家庭养老的形式。传统的家庭养老形式,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虽有它自身不足的一面,但也有合理存在的一面。在我国的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滞后,根本谈不上什么乡村工业。有的地方甚至连温饱还未解决,哪有钱来投保。但是人口逐年老化的社会现象,不是依某个地区经济是否发达而存在,而是一种必然的社会规律。所以在这样的地区仍然要提倡以家庭养老形式为主。

5.建立老年银行,加强对农村养老资金管理。通过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形式获得的养老资金,必须要有一个专门管理和服务机构,而这种机构既要依附农村各级组织,又要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因此,建议建立老年银行,作为我国又一个专业性民间银行,一方面为农村养老资金存储服务,做到专款专储,专款专用;一方面通过养老资金进行放贷业务,使农村养老基金保值升值。同时,老年银行还可在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开展银行业务,使老年银行工作越做越活。

6.全面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让农村养老工作走向法制化和社会化。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要根据法律实施的要求,让农村养老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社会化。所谓农村养老工作法制化、社会化,有三层含义:一是老年人的养老工作要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国家通过法制手段,为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创造条件;三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议有关部门早日制定社会保障法,征收保障税。象日本那样建立厚生年金(养老金)制,使我国每一个老人的晚年生活真正得到保障。同时,要组织社会上志愿者队伍,自觉地为农村老人服务,在农村真正形成一个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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