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研竞争及其自组织动力的意义_科学论文

论科研竞争及其自组织动力的意义_科学论文

论科学研究的竞争及其自组织动力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学研究论文,意义论文,竞争论文,组织论文,动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科学研究上的竞争是科学家自主地为了科学发现而相互争夺科学资源的过程。竞争的结果表现为首创发现在归宿上的社会承认。科学研究上的竞争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对同一科研成果的首创权的竞争。它常常表现为科学发现之前各方的奋斗和竞赛;以及发现后谁是首创者的争论。第二类,即科学中的争论,包括学术观点之争和学派之争。科学演化过程自主发展出奖励和同行评价制度,以及基金制度等一系列激励竞争的制度,它们既是科研竞争的产物,又是进一步支配竞争的“序参量”。科研中的竞争是推动科学自组织发展的动力之一。

关键词:科学研究 竞争 奖励制度 基金制度 同行评价 自组织 动力

在科学研究中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如在科学发现过程中的首创性的竞争;在争取科学资源方面的竞争,等等。科学家的这些竞争究竟对科学发展有利还是不利呢?这一过程是科学家之间自主的过程,还是科学社会外部强加给科学的过程?

我们以自组织科学观点考察科学家之间的科学竞争时,发现科学家在科学演化过程中的竞争在总体上是推动科学自组织演化的基本社会学动力,并且它是科学家之间在科学研究过程中自然而然产生的过程,虽然它有时也会产生一些副作用或不利影响。下面让我们以自组织观点对科学研究中的科学家的相互竞争加以讨论。

科学上的竞争性是科学研究社会化的一种表现。科学研究上的竞争就是:

科学家为了科学发现而相互争夺科学资源(这里“资源”一词是指科学资料数据、研究经费、科研人员、仪器和科研时间等)的过程。竞争的结果表现为首创发现在归宿上的社会承认。

科学研究上的竞争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类,即对同一科研成果的首创权的竞争。它常常表现为科学发现之前各方的奋斗和竞赛;以及发现后谁是首创者的争论。

第二类,即科学中的争论,包括学术观点之争和学派之争。

科学竞争实际上是科学家在研究中自然发展产生的,特别是科学家共同体为了规范科学发现过程中科学家之间的竞赛行为而加以激励的过程。

一、科学史上科学家相互竞争的案例

科学史上充满了关于科学家之间相互竞争的案例。

——关于19世纪科学家竞争的典型案例

关于能量守恒定律的发现是一个十分典型的科学家相互竞争的例子。

根据T·库恩的研究, 独立地并且是几乎同时做出能量守恒发现的有三人,他们是迈尔、焦耳和亥尔姆霍兹;而对能量守恒定律发现做出直接和间接贡献的科学家还有:卡诺、格罗夫、柯尔丁、赫因、赛贯、霍尔兹曼、摩尔和法拉第等。〔1〕在发现做出之前, 他们相互独立地从不同角度从事能量问题的研究或涉及了能量问题的研究。在能量守恒定律发现过程中虽然没有直接的、有意识的相互竞争,但在发现后,却出现了迈尔为发现的首创权而苦斗的不幸事件,这表明,在这一发现过程中存在着科学家的竞争关系。

——关于20世纪科学家竞争的典型案例

(1)DNA分子结构研究上的竞争过程〔2〕

1953年4 月25 日, 英国《自然》杂志刊登了一篇署名为沃森(J.Watson)和克里克(F.H.C.Crick)的论文, 该论文题目是“核酸的分子结构一脱氧核糖核酸的结构”。这一成就后来被誉为20世纪以来生物学方面最伟大的发现。然而,这一成就的得来,却是激烈的科学研究竞争的结果。

实际上,在40年代末,核酸的功能及其结构就已引起了科学界的重视。从那时起,有两组科学家在从事DNA的晶体结构分析研究。 一组是在英国伦敦国王学院工作的维尔金斯(M.Wilkins)和富兰克林(R.Franklin),他们后来也各自独立地、系统地研究DNA的晶体结构;另一组是美国加州理工学院的著名化学科学家鲍林等人,他们从40年代末开始研究DNA晶体结构,当时正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沃森和克里克的成就正是在他们的研究基础上和同这两组科学家竞争所取得的。

1951年富兰克林曾报告过DNA分子呈螺旋型,受她的影响, 沃森和克里克在年底提出一个有错的模型,后被维尔金斯和富兰克林以实验事实否决了。1952年5月以后, 他们直接和间接地得到了维尔金斯或富兰克林的进一步的详细实验报告,而后进一步修改了模型,终于在1953年4月建立起来了关于DNA的正确的模型。科学史认为,在这一发现过程中,除了上面提到的维尔金斯和富兰克林以外,鲍林对于DNA 的发现也功不可没。鲍林曾先于沃森等人提出了一个与他们相似的但仍然是有错的模型,当这一消息传到沃森和克里克那里时,刺激了他们加紧工作,尽快修正错误,提出正确模型。当沃森和克里克DNA 模型提出后,鲍林也还纠正了他们模型中的一个具体错误,这说明鲍林也已接近了发现。在评价各方的成就时,为了避免过去科学史上那种为首创权争夺而发生的悲剧结果,科学界这次持谨慎态度,英国《自然》杂志在发表沃森和克里克报告的同时,也发表了富兰克林和维尔金斯分别署名的两篇实验报告。1962年颁布的诺贝尔医学和生理学奖,同时授予了沃森、克里克和维尔金斯,富兰克林则因英年早逝(38岁)失去了获奖机会。对此,为沃森的自传体“发现印象记”作序的诺贝尔物理学奖金获得者布喇格爵士曾指出,沃森“书中记述的故事…深刻说明了研究工作者可能陷入的进退两难的处境。他知道有个同行在某个问题上已经工作了多年,并且积累了大量难得的资料。这个同行知道成功就在眼前,因此没有公开发表这些资料。这个研究者看到过这些资料,并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想象中的一种研究方法,或者说仅仅一种新观点就能使问题迎刃而解。在这个时候,如果他提出同对方合作,可能会被认为是想捞一点外快。他应该单枪匹马地去干吗?很难判断一个重要的新观点究竟真的是一个人独出心裁想出来的,还是在同别人交谈中不知不觉地吸收来的。鉴于这种困难,在科学家中间逐渐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法规,大家承认同行对研究方式有申明自己要求的权利。但是,有一定的限度。当竞争不止来自一个方面的时候,就不能再踌躇不前了。在解决DNA结构的过程中, 这种进退两难的困境显得尤为突出。由于考虑到伦敦国王学院的维尔金斯长期耐心的研究,以及剑桥的克里克和沃森最后出色地并很快地解决了DNA结构问题,1962年在颁发诺贝尔奖金时, 才使所有与此有关的人皆大欢喜”。〔3〕

(2)超导研究上的竞争过程

1986—1987年在超导研究上展开了一场异常激烈的科学家为争夺超导首创发现权的竞争。1986年1月27日,美国IBM公司设在瑞士苏黎世的研究所的两位科学家缪勒(KarlAlexMiller)和柏诺兹(J.G.Bernorz)在实验中发现了转变温度为30K的超导材料, 他们开始时故意秘而不宣,既不敢告诉公司里的同事,也不敢告诉外界的科学家。但是,科学上有一条规范,即只有当成果公开后,科学界才承认其发现的首创权。在这种情况下,两位科学家面临着二难问题:不公开,可能会失去首创权;公开,则原来安静地从事超导研究的条件可能一去不复返,而且可能很快就会有人追赶上来。于是,两位科学家采取了一个折中的方法:他们“写了一篇措辞谨慎的论文,但不敢投给《物理评论通信》,而投给了一个德文期刊,相信大多数物理学家不会读到这篇论文。两位物理学家如此谨慎,是由于超导研究史上充满了昙花一现的教训,而且他们更希望悄悄继续自己的工作,而不致受到竞争者的骚扰”。〔4〕与此同时,美国休斯顿大学的华裔科学家朱经武领导的一个研究小组正在紧张地从事着超导方面的研究工作,在当时还没有出现发现的苗头;朱经武对他的妻子说,再干两年如果还没有做出发现他就改行。朱所领导的小组已经养成了一个到一定时间就通览文献的习惯,1986年11月,朱的小组发现了缪勒和柏诺兹的论文,朱经武马上带领他的小组迅速证实了这一结果,此时日本东京大学日中昭二教授的小组也发现了那篇论文,同时也证实了其结果。于是,一场关于超导研究的角逐拉开了序幕。在1986年底到1987年上半年不足一年的时间里,一会儿是美国朱经武小组获得了某某转变温度的超导体,一会儿是中国赵忠贤小组获得了某某转变温度的超导体,一会儿又是日本方面获得了某某转变温度的超导体;此外,前苏联、前联邦德国和南斯拉夫的学者也都相继参加到这一激烈竞争的行列中,使超导研究的转变温度提高到了125K;使超导研究出现了突破性进展。这一大飞跃(指转变温度),使“超导”这一“尤如生来就离不开绝对零度的极冷怪物”,终于成了室温下可以利用的、有着极好经济效益前景的、可驾驭的驯化动物。

当科学成果问世后,科学上的竞争常常也会出现或表现为对首创权的激烈争夺〔5〕。伽利略为其几何学和军用罗盘的发明权而斗争过, 而一个名叫F.H.Grassi的人也试图贬低伽利略对发明望远镜的贡献;牛顿同胡克就光学发现和天文仪器的发明首创权有过争执,而他与莱布尼兹就微积分发明的优先权之争更为著名;胡克不仅同牛顿,还同惠更斯就用于调整观测结果以消除地心引力作用的螺旋弹簧平衡法的发明争夺过优先权;羞怯、富有、高尚的科学怪人卡文迪什在关于谁最先证明了水是化合物而不是一种元素的问题上,同拉瓦锡和瓦特有过激烈的三方争吵;海王星发现的背后也伴随亚当斯和勒维烈的争执;琴纳与皮尔逊、雷伯特的辩护者们在种痘免患天花的发明权上各执一词;在数学上,拉普拉斯,伯努利家族中的几位,勒让德、高斯、柯西等几位数学巨匠也曾卷入过优先权之争;在物理学方面,法拉弟与沃拉斯顿在电磁感应方面有过优先权之争,而迈尔则深受能量守恒定律发现的优先权争论的痛苦煎熬。为此,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物理学家冯·劳厄说:“优先权问题在一切科学史中都构成了不幸的一章”。然而,在默顿看来,事情并非如此,“优先权之争虽然带有激烈和冲动的感情,而且这几年来又有点升温,但它不仅仅只是表达了人们的暴躁脾气,而是从本质上构成了对违背知识财富体制化的规范的行为所做出的反应”〔6〕(P.293.)。很明显,优先权之争虽然带有“争名夺利”的色彩,但在实际上反映了在科学竞争过程中规范科学家行为的特征,即首先尊重科学发现和发明的首创性,把对科学知识的增长的贡献放在首位的特征。

二、科学观点之争——科学争论

科学上的另一类竞争就是科学争论。

所谓科学争论就是进行争论的科学家以有形或无形的科学家集团为争论双方的基础,争论各方均以发表文章和著作、参加学术会议、公开演讲等形式,进行公开的争论,争论的内容一般涉及事实、理论、基础、科学内外问题和优先权等问题。

科学争论当然有其认识论上的原因。其认识论根源之一来自于科学认识活动的目标是产生新知识本身。一种科学知识体系当它作为确证的知识形态出现时,虽然对社会有重要价值(如对教育就有重要的作用,推动教育体系的更新),但它作为一种知识而言,已不再处于前沿。换句话说,它们已不再代表科学创造性的前端,不再是科学活动的“矢量”之箭。科学活动的本质在于创新。因此,或然性、假说性或正在形成中的新知识才是科学活动的前沿。从这个角度看,当新知识以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假说出现时,而且没有不容置疑的实验或其它经验证明时,就必然出现争论。

科学史上同样充满了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而且这些争论大都推动了科学进步。例如,对光的本质的认识,就有持微粒观点的牛顿及其支持者和持波动观点的惠更斯等人的争论;对热的本质的认识,也同样有持热素说观点者同持热之唯动说观点的伦福德、戴维等人的激烈争论。在化学上,有燃素说支持者同持氧化说的拉瓦锡等人的争论;在生物学上,有物种固定不变论者和进化论者的长期的激烈的争论;也有过活力论者与机械论者、预成论者与渐成论者之间的争论;在地学方面,有过水成学派和火成学派之间的争论。

在现代科学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其前沿领域,各种学派、学说间的争论更甚于过去。例如,本世纪20年代起,爱因斯坦等人同以玻尔为首的哥本哈根学派,就量子力学解释的科学意义及其哲学意义,就进行了长达30年之久的激烈争论,爱因斯坦等人先后提出了“EPR ”观点和理想实验方法、“薛定谔猫佯谬”、“爱因斯坦光子盒”理想实验,同玻尔为首的哥本哈根学派争论,促使玻尔等人积极思索和进行严密论证,也促使更为广泛的科学家们积极参与、关心争论。从而使量子力学基础及其理论本身更为完善化。毫无疑问,这场争论有效地推动了微观物理学的研究进展。其他如遗传学上对DNA和RNA作用的不同观点的争论,地质学上大陆固定论和漂移说的争论,也都同样推动了学科的发展。

那么科学争论涉及哪些因素呢?按照有些学者的研究〔7〕, 科学争论主要涉及两类因素,即a、科学认识论因素,如包括(1)经验描述和理论假设;(2)方法论原则;(3)背景信仰,等等。b、 社会学因素,如包括(1)个人素质;(2)制度压力;如可能失去研究基金,升迁机会等;(3)科学家之间关系;(4)偶然事件或机会,等等。

第一类因素主要是认识论方面的因素,这是科学争论的本质所在,也是科学竞争之所以发展并成为科学发展动力的原因。一个新生的科学观点、思想和理论,很少有不经过争论就被科学家们接受的。在科学家的探索过程中,认识活动的载体是一个个的活生生的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个体,他们不可能无错,正是通过提问、猜测、观察和探索,通过实验,他们不断剔除错误,接近客观;科学研究允许有错,也就允许科学家相互批评。科学不争论那些已经确证了的被认为(当然不排除以后还会被检验为错误)是可靠的真理,科学借助争论要解决的是这样一类问题:它们在现有的科学知识体系中一般来说还没有答案,或者其答案还未被揭示出来,需要在争论中加以解决。所以,科学争论在认识论意义上是推动科学认识活动自组织演化的认识论动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二类因素主要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各种因素,其中有正常的社会学因素,也有非正常的社会学因素。

科学争论借用库恩术语也可以说它是有结构的过程。例如它有特定的表现特征,有争论的不同形态。

科学争论所表现的特征有公开性、集团性(争论的背后都有有形或无形的科学家集团)、开放性、自主性等。其中开放性和自主性特别体现了科学研究系统中科学争论的自组织动力特征:

开放性,科学争论是以正式或非正式手段进行科学交流的开放性方式。正是这种特征使得科学成为一种开放系统,并通过交流在科学系统内部造成了各个子要素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从而产生了协同放大的特性,使得特定的科学争论推动了某学科及其所有相关知识的进化发展。

自主性,科学争论不是外部社会强加于科学的,而是科学发展自组织的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在争论过程中,科学争论的争端、公式、进展与结局首先需服从科学对象的客观规定之要求,其次才在表面上服从整个科学共同体的系统目标,实现对研究对象的认识是科学争论产生和存在的内在原因,也是在科学发展中寻找其自身恰当逻辑地位的依据。当然,在科学发展的特定时期,科学共同体也以其特有的价值标准和评价方式,制约着争论展开的性质和过程。比如,在70年代发生的关于重组DNA研究是否会引起“生物危害”的科学论战中, 科学共同体前期对重组DNA研究的“自觉约束”及其后期的“反法律控制行为”的事实, 就是这种自主性的典型表现,即是科学发展的自组织特征。

根据郭贵春的研究,科学争论是有形态的过程,它们常常有关于事实、理论、基础、科学内外和优先权等方面的争论形态。我们这里所注意的,是这些争论中对科学发展的自组织的推动作用,以及这些争论出现的自然性或自发、自主性。

关于事实的争论:即关于特定观察陈述的真实性或可靠性的论战;这种争论易于导致某种重要的决定性的或判决性的实验,从而证实或反驳、提出或终结某一科学事实及其相关理论。如对“以太”存在的争论所引起的“迈克耳逊一莫雷”实验,就是一个非常漂亮的案例。而终其结果来看,它们不仅是科学研究过程中自然而然出现的,而且推动了那些学科的发展。

关于理论的争论:科学模型、假设或理论存在的多元性是这种争论的根源。它构成了科学活动的正常形态、科学发展的理智动力和科学知识进步的相互作用动力机制。

注意:一方面,这种争论会导致新的更高层次的理论的出现,如物质波思想统一了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最终结束了两者的争论;另一方面这种争论也会刺激实验的深入发展,以提出关于争论的可检验标准。如在量子力学完备性上的争论导致贝尔不等式对EPR 问题的可检验标准的提出,以及EPR粒子对的实验检验。 再如关于大陆漂移论的持久性争论,最后由于对熔岩漂动的磁极性方向、磁异常的连续条带的宽度以及磁极连续倒转发生的深度这三个方面的测量,得到了相同速率的精确一致性,从而给出了合理的评价标准,预示了全新的地壳运动模式。

关于科学基础方面的争论:它本质上相当于一种元科学的争论。涉及了世界观方法论,争论因而具有强烈的复杂性、持久性和尖锐性。如爱因斯坦等人同以玻尔为首的哥本哈根学派的争论主要是在量子力学的科学和哲学基础上展开的。

科学领域内外的“混合”的争论:以某种方式包含了科学以及伦理和政治性原则的争论,即包含了科学和非科学因素的争论;关于原子能技术的研究及其应用的各种争论,就是这样的一种混合争论。这种争论往往是使科学为社会公众所了解或误解的窗口,是使科学社会化的过程之一。它的意义之一就是使社会文明化科学化。

关于“优先权”的争论:这种争论是关于科学发现或发明的权利的争论。它是为维护科学活动的合理进行而采取的极端方式。

综上所述,科学争论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科学发展进步的动力。这种动力作用表现为:

科学争论推动了科学理性进步。(1 )科学争论是科学创造力的激发过程:例如,法国数学方面的布尔巴基学派是科学史上公认的富有创造性的学派,其原因就在于在学派内部经常展开激烈的争论,从而相互启发,产生创造性成果。(2 )科学争论的过程是科学方法论具体化的过程;例如爱因斯坦同玻尔的争论,就激发两人在科学研究的方法方面不断创造新的方法,几种带有很强直观性的“理想实验”及其逻辑检验方法,就是在两人的争论中产生的。可见,科学争论推动了科学理性的进步。

科学争论促进了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的自主性。科学争论是促进科学社会建制自主性的动力之一。(1)强化了科学学派的形成、 巩固和发展;学派是一个具有特定的科学专业化方向、以优秀科学家为核心、并由某种科学传统维系的一个具有自我调节能力的科学组织系统;在科学争论中,它往往作为一个确定的论争单元而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从而在整体上形成一个“压力集团”,刺激了它作为一个有机组织的全面进化;(2)科学争论强化了学术自由的自觉性; 它以冲突的方式捍卫了学术自由;(3 )科学争论强化了科学共同体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科学争论影响了“科学、技术和社会”的一体化发展过程。(1 )对决策的科学化影响,如合理性的论证;(2 )对价值及其选择的多元化影响;(3)对科学应用的社会化影响。

反过来看,凡是科学争论受到取缔、禁止的地方或历史阶段,则科学发展的步伐就会减慢,甚至停顿下来。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争鸣的局面曾极大地促进了学术思想的丰富和发展;古希腊时期学派林立也使古希腊文明灿烂辉煌,科学文化繁荣昌盛。而在中世纪的欧洲,神学独尊、宗教一统,可科学的发展呢,人所共知,其发展的速度是极其缓慢的。

科学上的争论不是谩骂,不是人身攻击,而是平等的,以逻辑与事实为依据的学术观点之争。其是非曲直,应该由科学的实践和理论发展来解决,决不能依靠其外部力量与手段(如行政力量与命令),强制推行一种学说、一个学派,粗暴地压制另一种观点、另一个学派。从自组织科学理论角度看,这就是自组织与被组织的区分。科学系统是一个自组织的动态演化系统,不适宜于采取被组织的管理方式加以管理。采用被组织的方式人为地控制、干预或人为地发展科学,不仅不会给科学发展带来好处,反而会损害科学的发展。例如前苏联对于遗传学中米丘林学派同摩尔根学派的争论,就曾命令式地把后者宣布为“资产阶级的学说”“唯心主义”而加以批判,用行政命令方式加以粗暴的干涉,结果严重地伤害了苏联科学家的探索积极性,阻碍了苏联的遗传学研究进展,使之落后于世界研究水平近20年。我国当时受苏联影响,也曾一度挫伤过支持摩尔根学派观点的学者的积极性。

总之,从正反两方面看,学术观点上的自由争论,学派之间的争论,的确是科学健康竞争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三、科学研究竞争性的意义和建制

在科学研究中科学家为什么要进行激烈的竞争?这种科学社会学意义上的竞争对科学研究和科学家有何作用,孰优孰劣?

我们知道,在科学演化过程中,如何才能保证科学研究趋向真理而不是趋向平庸呢?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科学在演化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对首创性意义的重视和建立维护首创权的制度,很明显,这是伴随资本主义制度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一套与产权相关的制度,或说是受了资本主义产权制度影响而建立起来的科学上的竞争制度。

由于科学竞争的存在,就决定了在科学系统演化过程中自发产生激励竞争和规范竞争的制度。在科学研究中属于激励竞争的机制,主要是首创性或独创性这一所谓默顿式的科学规范,以及各种科学基金会及其奖励制度。实际上它们都是科学竞争的产物,它们在科学家争取科学资源方面反过来又起着规范科学竞争的作用。最后,能够保证这些规范和制度得以实施并具有权威性的,并且在社会学意义上起主要作用的,我认为还有知识产权制度。下面我们一一加以讨论和研究。

(一)“首创性”或“独创性”及其奖励制度——竞争激励的软件

所谓科学研究上的“首创性”或“独创性”,默顿把它概括为:科学是对未知的发现,一项研究如果没有为科学知识增添新内容,就毫无意义和价值。这项规范要求科学家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必须有所创新、有所发现、有所发明,它强烈地指责科学研究上的剽窃行为,而对独创性发现则以命名形式和获奖形式给予奖励。例如,为了表彰牛顿对力学的多方贡献,将“力”的基本单位命名为“牛顿”;为了表彰法拉第对电磁运动研究的贡献,将电磁感应定律命名为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并把电容的单位称为“法拉”,……。这种例子数不胜数。这在科学界几乎是一种最高的荣誉奖赏。

很明显,科学没有国界,一个时代的科学水平就是发现(相对于全社会中的全体科学家)中有独创性,有创新。在这个意义上,科学家并不是为了认识才去发现,而是为了发现才去认识。这种因果的颠倒并非仅仅是一种特征,而是事物的本质。如果说人文学家是智力部落中的法师,是解释知识,传播民间文化、礼仪和圣经的智者,那么科学家就是侦察兵,是猎手。谁也不会因科学家懂得的知识多而给他以奖赏,诺贝尔奖金和其它纪念品是在他给自己的部落带回新的事实和理论时才授予的。社会(这里是指由科学家而构成的社会群体)对于科学家的承认只有一个标志,那就是谁先做出了发现就把发现的桂冠给谁。科学之所以在西方文化中大放异彩,正是因为社会承认这困难的一步是有价值的,并且奖励有加。因此,在西方文化中,科学家注定了必须竞争。换句话说,只有竞争,才能使科学的高峰不断向上增长。科学研究中只有第一,而没有第二。所以,表面上看,竞争的严酷性,如在争取基金的选题新奇性方面的竞争和规定课题完成时间对科学家研究上造成的压力,对科学家的研究不一定有积极意义,但在基金会的角度上看,和从参与竞争的科学家整体的角度上看,这种竞争和竞争带来的压力却在一定意义和程度上比较有效地促进了科学研究,保证了科学研究的持续前进。

(二)科学资源上的竞争激励——基金会的作用

科学资源上的竞争主要指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通过一定的程序而获得各种科研基金的竞争。

让我们先通过一些数字来了解一下科学家在科学资源上的竞争的激烈程度。

现以1994年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状况为例,199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自由申请项目15552项,13.43亿元,批准资助项目2638项,1.93亿元;高技术探索项目中,申请项目750项,0.82亿元, 批准资助项目148项,0.13亿元;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3310项,2.52亿元,批准资助564项,0.36亿元;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687项,0.49亿元,批准资助138项,0.07亿元;重点项目,批准资助36项,0.18亿元;重大项目,批准资助13项,0.37亿元。总计,共申请20348项, 批准3537项,批准率为17.3%。〔8〕由这个批准率可以看出, 科学家在有限的科学资源方面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

我们知道,科学上的资助通常是通过各种基金会给予的。据说基金会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学园。1791年,B ·富兰克林曾建立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基金会,资助波士顿和费城的有正直行为的艺徒各一千镑。自1900—1929年,美国建立了211个基金会;40—60 年代美国有2656个基金会;70年代后成立了255个基金会; 据《基金会指南》(1981年)统计,截止到80年,美国共有26000个基金会。 基金会即“具有自己的理事管理的基金和计划,为资助社会、教育、救济、宗教及其他领域活动而成立的非盈利性的非政府机构”〔9〕。 基金会一般都把培养未来的科学精英、建立科学训练及研究中心视为己任。其资助类型有:项目资助;奖学金资助;研究补助金资助等。一般基金会又分为两类,即国家基金会和私人基金会。由于任何一个基金会的资金总是有限的,因此,基金会在使用基金时通常的做法是:第一,制定一个资助政策。它通常包括,选择资助或优先资助领域;把握科学发展前沿的发展动态与信息;经常根据实际情况修订计划和政策。第二,选择合适的基金管理人员。通常在科学基金会的管理人员选择方面,基金管理人员应该是科学家型的管理人员(scientist-adminstrator)或学者型管理人员(scholar-adminstrator),这样可以起到成为基金会和科学家创造性研究之间中介和桥梁的作用。第三,运用科学的管理程序管理基金。如利用专家评审制度,在评审程序上采用“特尔菲方法”等。第四,在资助后通常给予被资助者一定范围内的研究自由。〔10〕

爱因斯坦曾指责洛克菲勒教育基金会规定的那些严格的条例有时窒息了有天才的人。而小洛克菲勒认为基金不应被分散用于不足道的目的或者某些不配受奖励的人。〔11〕我们且不说两人的观点如何,就基金的激励作用而言,它的确有效地激励了爱因斯坦在纪念普朗克诞辰60周年时所说的具有三种探索动机中的两种最大多数者——为功利目的和为智力的兴趣者,当科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成为一种职业、一种建制时,仅凭精神上的想要了解宇宙的动机是无法激励绝大多数从事科学研究的男男女女的。在哲学和政治经济学意义上,它是把激励的基础建立在民众自利行为和互利交换的交易行为之上的。而这种民众自利行为就是自组织系统理论中的“系统中的子系统之间的竞争”,而这种竞争也自然会产生合作,即民众互利交换的交易行为。通过同行评价的“市场”的控制参量作用,科学资源的分配就会逐渐配置优化,它虽然也有弊病,但从整体上还是有效地激励了科学研究的进化。

总之,以上两种科学奖励系统(荣誉奖励和资源激励系统)有两种主要的动力作用:第一,它激励科学家做出独创性发现,促进了科学知识的增长;第二,按照一定的科学规范与标准控制科学发展的内部社会过程。我们认为,奖励是对科学家社会活动的价值的重要强化。诚然,没有奖励,科学家并非就不从事科学研究与其他科学活动。但是得不到适当的同行的社会承认,以及不给予与成就质量相符的奖励,则可能会使大量有能力的和多产的科学家从事那些可带来某些其他类型奖励的活动,这对年轻的有才能的人选择职业亦有相当影响,从而间接地影响未来科学家的质量。

仔细考察科学奖励制度,也会发现对这些制度的一些批评。例如,有人认为,奖励制度可能使科学家放弃艰深的课题,转而从事“能获奖的”研究;或使科学家首先过分关心获得承认和奖励,而不是首先对科学工作本身发生兴趣;或造成科学上的所谓名人的“马太效应”,不利于青年科学家的成长;这些观点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科学奖励制度背后的某些弊病。不过,关于具体的奖励制度的比较全面的、详细的研究表明,科学奖励的有利影响在总体上远大于其不利影响。当科学家做出独创性发现和贡献后,他们的工作能够被恰如其分地肯定,并给予科学上的奖励,表明对其履行科学家合格角色的认可,无疑会给他们带来极大的精神动力,激励他们的创造性。这种奖励作用也会波及到未获奖的科学家群体乃至科学家之外的社会群体,从而激励整个社会为科学知识的增长和进步而奋斗。

这种奖励制度,从科学社会学内部意义上看,它首先是独创认知功能的强化力量,其次,它又是科学家进一步获取科学资源的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保障制度;而从科学社会学的外部意义上看,它则代表着外部社会的对科学的控制作用与导向作用,从自组织理论角度说,它也是社会对科学的控制参量。所以,科学奖励系统对于科学而言,无疑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动力子系统。而能不能使它成为科学演化过程中自组织的子系统,则成为科学能不能自组织演化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约束和规范

知识产权制度是18世纪逐步建立起来本世纪得到全面发展的制度。所谓知识产权,就是权利人对其在科技、文艺等领域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独占权的总称。它一般包括:著作(又称版权)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在法律上具有地域性、法定时间性和专有性三特征。

首先,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这个特征首先把它与公有领域的事物区别开来。例如专利发明,在“专有领域”中,任何厂家想要制造这一发明物,都必须取得专利人的许可。其次,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表现为“排它性”,这又把它与同样处于非公有领域的其它财产区分开。即任何其他人如果发明了同样的发明物而未申请专利,那么就会排斥他的专有。其他人的同样发明只能在自己原有范围内使用,从而并无商业利益。

第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标志着信息资源的独享状态是被局限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出了这个范围,知识产权限定的发明或知识成果就成为共享的公有成果了。

第三,知识产权的“法定时间性”也标志着信息资源的独享状态是被限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出了这个范围,知识产权限定的发明或知识成果同样成为共享的公有成果了。〔12〕

由以上这些特征看,知识产权实际上所起的作用就是:第一,保护知识和发明创造者的利益不受侵犯;第二,促使知识即信息资源的社会共有享用,从而促进了科学技术为社会的应用,扩大了科学技术的社会影响。

下面让我们以专利制度为例,详细讨论知识产权制度对科学技术发展和进化的动力激励作用。

早在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恩准一市民在15年间,独享纺织花布的权利,这可算专利的鼻祖了。1474年3月, 威尼斯共和国产生了世界第一部专利法。据说,伽利略还在排灌机器方面,取得了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权。所谓专利,就是发明者对于根据他的发明所制造出来的产品拥有一段时间的垄断权。

美国在1790年制定了他们国家的第一部专利法。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指出:专利制度就是“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规定时期内对本身的著作和发明享有独占权,籍此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专利权给发明家若干年的独占权,同时要求他们为了社会利益而将其发明公诸于众。专利的公开可以向社会展示发明家的发明,同时具体规定他人不能做什么,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当专利期满后,专利权即告结束,此后任何人都可以制造那个发明物了。这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有一次说的,此种方法是“给天才之火加上利益的燃油”。〔13〕也有人认为,专利权“把科学和人的才智套到了国家大车上,以个人利益为诱饵驱使它不停地向前进。”而“科技进步之马受到越来越大的鞭策之后,突然飞奔起来了”。〔14〕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唐纳德·奎格把专利制度比喻为“搭积木”,意思说只有在专利制度的基础上,才有越来越多的发明和创造。有人甚至认为,美国今天的繁荣发达,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美国宪法规定的专利制度。〔15〕

在没有专利制度的情况下,如果技术发明和创新者立即公布他们的技术创新和发明,其发明创新往往很快就被模仿其技术的竞争者所分享,即技术发明信息被共享。这样对技术发明和创新是一种打击,从整个社会来说将会导致减少发明和技术创新。为了防止竞争者的模仿,技术创新和发明者往往将技术信息保密起来,以获得对市场的统治。从整个社会来看,这同样阻碍技术进步。〔16〕在封建社会中,我们不止一次地看到,有许多绝妙的发明失传(如指南车),其原因就在于那种秘传方式的信息传播方式,就在于没有专利制度。专利制度的建立克服了这两种缺陷。它一方面使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独享或垄断发明的信息资源,另一方面又作为交换条件迫使发明人将发明信息的内容成为社会共享。因此,专利制度是使信息资源的所有权独占和信息资源的内容共享相统一的杠杆,是使信息资源从独享奔向共享的工具和桥梁。

在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学技术的竞争。但是,许多人却未进一步认识到科学技术的竞争的前提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现代社会中,各个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实际上,那种笼统地把科学技术看成为“人类共同财富”的观点是过于抽象化、理想化了。事实上,在科学技术已成为综合国力、市场竞争力标志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白白把自己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研究出来的具有高度市场竞争力的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只有那些没有取得或已经失去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才有可能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

为什么科学奖励制度和专利制度会有效地激励科学发现和发明呢?研究表明,这些制度的产生和能够发生作用是有条件的。其根本条件就是,当科学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学意义活动的时候,科学奖励制度和专利制度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研究表明,科学活动涉及两种经济利益,其一是科学活动的主体——科学家的经济利益,例如,科学社会学家默顿指出,“在17世纪,社会组织仿佛就是为了(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使迫切的经济或军事需要引起科学家和发明家注意才创立的。……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做出更系统的努力来利用这种潜能,确保实际的利益。科学社会的发展与这种征召科学家为工业、商业和军队服务的兴趣不无关系。科学技术为资本主义的兴起提供了一个不容忽视的前提;对于科学家和发明家来说,经济的发展给他们提出或强调了一些问题,如果研究并解决了这些问题,就会带来某些经济上的奖励和更高的声望”〔17〕。这就表明,科学家也在一定社会中受该社会的物质利益的驱动;其二,科学活动也涉及到资助这种活动的投资主体的经济利益。这两种主体都以各自的不同方式关注这种利益,而这两种关注反映到制度层次上,就是专利制度和奖励制度。一般说来,专利制度比较直接地反映了投资主体对科学技术活动的微观关注,即在微观上,人们关心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直接的成本因素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而奖励制度则反映了社会总体对科学技术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宏观关注,换句话说,奖励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的价值导向对应着社会对整体经济利益的关心。所以,专利和奖励制度互补地、互动地激励着科学家和技术发明家,也使科学技术成为社会所需要的力量。

总之,在整体上,科学上的竞争如同商业上正当的竞争一样,推动了科学的繁荣和进步。科学竞争是科学研究过程中自然发展出来的机制,并形成为科学研究中一种体制,它产生于科研,但一旦产生出来又成为科学研究发展的动力,这一点是典型的自组织动力系统的特征。我们应该鼓励科学中正当的竞争,利用科学竞争发展出来的制度规范科学竞争,防止不正当的科研作伪行为产生。

(收稿日期:1996年3月13日)

* 本研究得到中华社会科学基金资助。

注释:

〔1〕参见T·S·库恩著:《必要的张力》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68—102页。

〔2〕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所编著:《20 世纪科学技术简史》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沃森:《双螺旋——发现DNA结构的故事》, 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3〕沃森著:《双螺旋——发现DNA结构的故事》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4〕参见[美]J.格莱克:“在科学的前沿阵地”, 《交流》1988年第2期。

〔5〕沈小峰、吴彤、曾国屏:《自组织的哲学—— 一种新的自然观和科学观》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

〔6〕R.K.Merton,"The Sociology of Science:Thoretical and Empirical Investigation",Norr-an W.Storer,Ed.,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P.293.

〔7〕郭贵春:“科学争论及其意义”, 《自然辩证法通讯》1991年第3期第22—28页。

〔8〕参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汇编,1994》。

〔9〕Dictionary of American History,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Sons,1979.P.P.287—288.

〔10〕朱锐:“美国私人基金会对科学的资助——对其历史、经验的考察”,《大自然探索》1988年第2期第119—126页。

〔11〕参见《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第70—71页。

〔12〕郑成思:“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科技导报》2/1991,55—58。

〔13〕奥利费·艾伦:“专利权的力量”,《交流》3/1991.38—45。

〔14〕利昂·卡斯:“专利权”,《交流》4/1982.42—45。

〔15〕吉姆·默克尔:“专利制度与经济繁荣”, 《交流》2/1989,27—29。

〔16〕参见刘伍堂:“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科技导报》1/1992,17—19。

〔17〕[美]R.K.默顿:《十七世纪英国的科学、技术与社会》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31—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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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研竞争及其自组织动力的意义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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