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信息资源的稀缺性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资源论文,档案论文,稀缺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档案信息资源的价值虽然有着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但其价值根源从来就没变化过,只不过大家认识程度有别而已,因为公共需求万变不离其宗。因此,档案信息资源的稀缺性分析,展开为两点,一是其根源,即抽象价值;二是其表现形式,即具体作用。离开基本价值谈稀缺,稀缺性就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使档案信息资源的稀缺性研究成为简单的数量统计或是供需模型构建,撇开具体作用谈稀缺,稀缺性就犹如空中浮云漂浮不定,使档案信息资源的稀缺性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
1 档案信息资源稀缺的根本来源
“一物之所以具有使用价值,正是由于它本身的属性,即对人来说是财富的要素。”[1]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是此物被人们视为财富的根源。档案亦是如此,档案信息资源源自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原始记录信息,别无他物能够具备这种“客观性”价值,这正是稀缺的根本来源。
1.1 档案信息资源的客体价值具有客观性
“原始记录性”一直被视为档案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价值,是档案区别于其他事物尤其是相近事物的独一无二的属性,但是这种原始记录性在现实中却有着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不能僵硬地认识。作为获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原始记录的途径,档案信息资源并不是唯一的,这些部门的文稿、书稿当然是档案,以此成型的文章、图书、报刊却不是档案,这些单位制作视频节目的脚本、场记、母片、播发稿等记录物当然是档案,以此成型的多媒体电视产品却不是档案,而且不是档案的事物也能甚至更能有助于充分了解单位的这些职能活动过程,即不是档案的东西也貌似间接具备了原始记录性,但是与这些相关事务及其相关因素的对照对比中可以发现,虽然许多信息物都有助于人们获取原始记录信息,但证实、考据历史事实程度最高最可信赖的原始记录性,只有档案具备,即原始记录性并不是档案所独有,却被档案最纯正最完整的保持着。这种最纯正最完整的东西就是档案信息资源的客体价值,是与生俱来的、内在的,与人们的利用行为和复杂的社会需求没有关系。德国策赫尔认为“文件含有‘内在价值’,而不管历史学家有无需求”[2],勤拙指出“档案的价值根源于原始的历史记录之中,存在于档案内容所包含的信息与知识之中”[3],刘智勇认为“档案价值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主客体的统一,而完全是客观的,它是由档案自身的状况决定的,与主体需求无关”[4]。
1.2 档案信息资源的价值联系具有客观性
国外一些“新来源原则”主义者,崇尚档案资源本身与来源机构之间的联系,尤其是形成机构的职能决定了这种资源的价值。德国的汉斯·布鲁斯认为档案的社会价值最好不是直接通过对社会公众舆论的研究来确定,而应间接地通过了解那些为实现社会需求和愿望的重要文件形成者的职能来判断[5];波兰档案学者卡林斯基认为档案文件的价值大小和保管期限的长短与其形成机关的地位高低和职能重要性在总体上成正比[6];美国档案学家海伦·塞缪尔斯提倡的职能鉴定法,不必再像过去那样迷失在文件繁杂的内容之中,但是需要建立在对形成机构的文件传统研究的基础上。虽然“职能鉴定论”或者“新来源原则”只从形成机关的外在角度去鉴定价值,仅以形成机关的地位高低来决定档案的保存期限,而不是具体分析每份文件的内在信息,难免具有片面之嫌,笔者无意争论该理论观点的正确与否,而是借鉴其中有益的成分,即职能本身以及内容与机构的联系,这些客观存在的成分在档案信息资源的价值体系中至关重要,档案信息资源大多来源于国家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这些机构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职能决定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客观价值也是举足轻重的。
1.3 档案信息资源的主体价值具有客观性
“主体价值”概念来源于“利用决定论”,该理论观点认为档案的价值是由档案利用者及其主体需求来决定,需求程度的大小决定着价值的大小,代表人物有菲斯本、布里奇弗德和芬奇。该观点表面上的错误是对需求的片面理解,而实际上是犯了主观主义的错误,认为价值就是主观的、唯我的,把有关于人、主体等客观事物,看做是精神、观念、主观的东西,混淆了“主体”与“主观”的区别,即唯心主义。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论述人、主体时,始终坚持人或主体不是抽象的主观存在,而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人或主体,人或主体形成的需求也是客观存在的,因为无论什么层次的需求,生理需求、心理需求、信息需求等等,都是与个人或主体所依赖的客观存在的社会相联系,社会实践活动规定着和制约着需求的实际内容。档案信息资源的主体价值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用户或利用者的主观需求,以要求或愿望的主观形态存在,但其实质内容却是客观的,是客观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一个复杂现象,具体受制于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思维方式等微观环境发展阶段,客观受到国家政策、社会发展、民族情感等宏观环境的影响,即任何需求所表现出来的主体价值都要以制约它的客观因素及其规律性为前提,主体需求的形成条件和发展环境的客观性决定了主体价值的客观性。
2 档案信息资源稀缺的表现形式
关于资源稀缺的论述中,经济学家马尔萨斯的绝对稀缺论以及学者大卫·李嘉图的相对稀缺论最具代表性,他们虽然论及的是实物形态的硬资源,但对于信息时代汹涌而至的数字档案信息为例的软资源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尤其是相对稀缺论,其核心论点分为两部分,一是基于有用性的稀缺,即有用性的特别体现,有用性是指档案信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或者是管理要素的人类需求性;二是基于供求关系的反映,即稀缺反映的是这样一种状态,相对于需求,档案信息资源的数量储备、质量水平和有效供给总是有限的,因此,稀缺性的前提必然是有用性,但亦可能是超出有用性的部分。对于档案信息资源而言,表现为三个层次的稀缺。
2.1 稀缺性的第一层次
有用性导致档案信息资源稀缺成为可能,是为第一层次上的稀缺。有用性强调的是档案信息资源客体之于人们主体需求的价值体现,再次提及主体需求,仍然离不开对主体需求或是主体价值客观性的分析,这里不再重复哲学层面上的客观性分析,而是沿展开人们对档案信息资源需求的表现状态,一般而言,任何需求都表现为三个层次。一是客观状态。即前文分析的主体价值的客观性,情报学家科亨论述为“一定社会条件和职业状态下具有一定知识结构和素质的人,有着一定的信息资源需求状态,这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不以人类主观认识为转移的信息资源需求状态”[7],社会、组织或个人与政府、企事业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档案信息资源的形成与管理更是在形成单位与社会、各种组织或个人的互动中完成的,这一联系与过程的客观存在,决定着对应的需求也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实际工作中或某一条件下,对这种客观存在能否意识到或意识多与少,这便是第二个层次,认识状态。要满足潜在的客观状态的主观需求,认识的不够充分显然不行,充分认识而又未完全表达出来也不行,所以主体必须通过各种实践活动将自己的需求表达出来,即第三个层次,表达状态。
实现客体状态、认识状态、表达状态的统一,必须正确、全面的认识档案信息资源的经济功能。一是档案信息资源之于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利益保障功能。从捍卫国家利益的视角来看,档案信息资源可以有效地证明己方正义和打击敌方侵略;从企事业单位利益的视角来看,档案信息资源是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产权归属的原始凭证材料,资产清理时出现账物不符或是产权争议时,唯有其才能证明和保护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尤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和不拥有正式法律地位的设计图纸、加工工艺、材料配方、施工流程、管理经验等智力型劳动成果,都没有实物形态,对其进行评估、处理纠纷的唯一依据就是档案信息资源。二是档案信息资源之于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监督控制功能。无论是政府在宏观经济发展战略上的制定与选择,还是企业在微观经营活动中的管理与运行,都离不开利用所属档案信息资源对运作过程的监督控制,方能保证计划目标与实施结果的吻合。三是档案信息资源之于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保值增值功能。档案信息资源不仅“置身事外”于监督控制,而且“身临其境”作为管理要素渗入管理活动实现增值功能,能够极大提高企业生产运作、经营管理的水平,冯惠玲教授指出“利用档案信息以降低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生产过程的成本,以充分的档案信息支持决策”[8],全球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浪潮背景下,甚至档案信息资源以独立开发或者与其他信息资源联合开发出具有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是完全可行的。
2.2 稀缺性的第二层次
非同质性导致档案信息资源稀缺成为必然,是为第二层次上的稀缺。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尔丁格教授曾以铝合金和铝合金配方论述了信息资源的非同质性,例如,既定种类的铝合金,市场上需求更多时,其实质仅仅意味着同一铝合金资源在数量上的扩张;但信息资源不同,既定种类的铝合金配方,市场上需求更多时,其实质意味着需要质地组成变化的、更多品种的铝合金配方信息。查先进教授指出,共享性导致某一信息资源一旦形成并对社会公众公开,便意味着该资源没有必要被再次生产,如果某一时空范围内,其信息组织、协调、流通、分配工作均十分合理的情况下,那么所有的信息资源均是不同质的,即从某一信息管理十分合理的社会或机构的整体来看,所有信息资源的特征都存在显著的区别[9]。
信息资源具备非同质性,需要共享性和管理合理性两大前提,而在档案信息资源领域,这一“非同质性”则犹如天生一般。政府系统、企事业系统、公共档案馆系统内,即便是档案提供利用的程度和范围不够高,即便是这些机构的信息组织、协调、流通等管理工作不到位,其形成的档案信息资源之间也仍然是非同质的,根据档案整理与分类的至善原则——来源原则对档案本质属性的维护与保持,来源不同,档案亦不同,即档案是属于“孤本”信息资源。从其内容上看,档案是从当时情境下直接使用的文件转化而来,并非事后利用需要而再度另行编制,因而能够客观记录以往的历史情况,不同的历史情况必然形成非同质的档案,从其形式上看,档案真切保留着各式各样的历史标记,有些文件是当事人的亲笔手稿,或留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亲笔签署,或盖有机关或个人的引信,不同历史标记“组合”在不同的档案文件上,从而保障了该“非同质性”。非同质性决定了档案信息资源可以被视为接近垄断的信息资源,而它的主要保存机构——国家档案馆或公共档案馆几乎垄断了该类资源的供给,恰恰又为制度上的缺陷提供了空间。
2.3 稀缺性的第三层次
制度层面的缺陷导致档案信息资源稀缺成为常态,是为第三层次上的稀缺。我国形成了以档案信息资源所有权制度为核心的制度设计,包括对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和所有权权力的分割,关于档案信息资源所有权的现行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占有和使用两项权利上。
占有权主要表现为对档案的保管权。档案被移交给各级档案馆保管,这种占有强调的是对档案的实体占有,即静态归属,虽然档案原件所承载的信息使得档案信息资源有了无形财产的形态,但是现实情况仍是“以档案的物的属性作为法律规制的基础”[10]。档案毕竟是实体与信息的集合,尤其是电子文件时代,信息的比重更大、对于档案的意义更为重要,例如依据原件开发出来的档案二次、三次产品,强调“控制权”比强调“占有权”更有实际意义,控制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作为客体的档案信息资源所享有的支配权,客体一旦处于合法控制之下,控制者便拥有了“自由行使的,并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利”[11],这种控制权可以因投入档案信息资源的形成、管理而获得,亦可凭契约获取对该资源的控制。当前档案信息资源“实体占有权”的制度设计保障了形成单位的权利,但忽略了档案信息资源加工链中的中下游机构的权利,即鉴于档案信息的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其资源产品的控制状态可以是多重的,并存着档案信息资源权利人(形成者)的控制权和该基础之上加工整理出的资源产品权利人(例如编纂者)的控制权,后者的控制权因为没有在“实体占有权”制度框架内得到确认和尊重,从而缺乏生产档案信息资源产品的积极性,导致我国实存的档案原件颇多、档案加工品偏少的情况。
使用权是指对档案的利用权。“所有权主体有权利用属于自己的档案,并有权排除他人的利用”[12],建立在“实体占有权”概念基础上的使用权,缺乏“信息控制权”的概念基础,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使用权。档案信息资源的使用权,包括但不止于复制权、传播权。“复制”是完整再现档案信息方式之一,是传播行为的基础。现行档案法规对复制权的解释,以档案馆的阅览室为主要场所,以提供复制件为主要方式。“传播”是档案信息资源体现、实现和创造价值的基础。现行档案法规对于复制权和传播权的控制以“实体”控制为主,实体档案固化于有形载体,其信息伴随载体而复制或传播,其原始作者清晰,即便是复制或传播,作者著作权容易体现,而虚拟的电子空间中形成的档案信息资源,其复制和传播都借助于网络完成,载体不参与转移,电子档案信息资源经过多次复制和传播,已是大量数据和信息的集合,原始作者的劳动很难再被一一区分,也就意味着任何加工者的积极性都再难以激发,因为他们的再次加工都可能是无偿的。
3 结语
档案信息资源的稀缺性根源于其与生俱来的客观性价值,不因主体需求的变化而异,而这种稀缺在表现形式上却存在着主客观的差异或矛盾,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上的稀缺,亦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第三层次上的稀缺,即制度层面上设计的“有意为之”也好、“无力为之”也罢,却恰恰是巩固或加剧了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供给不足或相对稀缺程度。本文稀缺性分析的目的是在承认稀缺既定客观事实基础上,着力解决主观造成的有效供给不足问题,引入政府与市场的二元配置、甚至引入第三部门的多元配置下的多元供给,也许是可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