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与金融结构:中日比较研究_收入分配论文

收入分配与金融结构:基于中国和日本两国的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国论文,日本论文,中国论文,收入分配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目前,金融发展理论的一个新进展是将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联系起来,并普遍认为金融发展会影响收入分配。这一新的进展在国外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Greenwood and Jovanovic,1990; Galor and Zeira,1993; Banerjee and Newman,1993; Aghion and Bolton,1997; Dollar and Kraay,2000; Gregorio and Se-Jik Kim,2000; Jalilian and Kirkpatrick,2001; Townsend and Ueda,2003; Iyigun and Owen,2004)[1][2][3][4][5][6][7][8][9],而国内学术界则是自21世纪以后开始研究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问题(章奇、刘明兴和陶然,2003;温涛、冉光和熊德平,2005;姚耀军,2005;杨俊、李晓羽和张宗益,2006;郑新广,2006;郑长德,2007)[10][11][12][13][14][15]。应该说,这些研究为一国如何通过促进金融发展以减缓贫困并改善收入分配提供了大量富有启发性的思路,因而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

与以上研究方向不同的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是:收入分配是否会影响到金融发展?目前,国内外似乎还没有学者深入研究这一问题。现在看来,这一问题值得深入探讨。这是因为: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内在动力,而实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经济主体的收入与支出不匹配的现象,从而产生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并进而出现收入大于当期支出的资金盈余者将自己多余的收入借贷给收入少于当期支出的资金短缺者的“金融”活动。这意味着,正是因为经济主体收入与支出的不匹配,才产生了“金融”。这就说明,收入分配必然会影响到金融发展,因此,从逻辑上来说,在理论上研究收入分配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是可行的。特别是,中国目前的收入分配已严重失衡,这种失衡会对中国的金融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是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目前中国的金融结构也不尽合理,这种不合理是否与中国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有关?这也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而更具有政策含义的问题则是:中国是否可以通过实现收入分配的合理化来推动中国金融结构的合理化?

基于以上考虑,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研究一国的金融问题,则不但对于收入分配不合理状况日益严重的中国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可能在理论上具有以下开创性的意义:(1)探讨金融发展的内在动因;(2)揭示金融运行的财富基础;(3)预测收入分配变化对一国金融的影响;(4)防范金融危机(从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收入分配的过度失衡也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5)观察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更重要的是,这一研究还可能从一个新的角度为完善中国的金融体系提供一个全新的思路。

为深入分析收入分配对金融发展的影响以便获得新的发现或得到具有规律性的结论,本文将采取跨国比较的方法深入分析收入分配对金融结构的影响。为保证数据的可比性,本文将根据中国1992—2010年的数据与日本20世纪70至80年代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这是因为:(1)中国1992—2010年的经济增长、收入状况及金融发展状况与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的日本十分相似;①(2)在中日两国相似的比较期,中日两国居民的储蓄倾向都较高,日本在20世纪70—80年代居民的平均储蓄率为14%,中国1992—2008年居民的平均储蓄率则高达20%;(3)中国从1994开始不断通过扩大出口来刺激经济增长,并逐步成为全球第一大外汇储备国(2006年)及第二大经济体(2010年),而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也是不断通过扩大出口来刺激经济增长,并由此成为全球第一大外汇储备国及第二大经济体。可见,将中国1992—2010年的数据与日本20世纪70至80年代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非常有意义。②

二、中日两国金融结构比较

本文数据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92—2011年),《中国金融年鉴》(1992—2009年),《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2011年)及《日本统计年鉴》(1955—1998年)、东京交易所的历史数据(1949—2011年)和世界银行(WDI)。本文根据Demirgüc-Kunt and Levine(2000)与Beck and Feyen(2008)关于金融发展的指标,并考虑数据的可比性和可得性采取以下七个方面的指标来对比分析中日两国的金融结构。

(一)私人信贷占GDP比率,目前是国际上通用的反映一国金融发展状况最重要的指标③

基于这一指标,1971—1988年日本在其经济高速增长至转型时期,私人信贷占GDP的比率不仅大大高于中国,而且逐年上升,1988年对私人部门贷款上升到占GDP的一半。这说明,日本金融业虽然在20世纪70至80年代也存在政府管制及缺乏竞争等问题,但日本金融业对私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却不断加大,这也意味着,日本的经济高速增长是依靠私营企业推动的。

借鉴国内学者通行的做法,中国私人信贷的数据用金融中介短期贷款中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之和来近似代理。根据这一指标,本文发现,中国的金融发展水平(或准确地说中国金融的深化程度或市场化程度)其实并不高。图1表明,中国私人信贷占GDP的比率很小,1992—2009年平均仅为5%。可见,长期以来,中国的银行信贷绝大部分都投向了国有部门,这意味着,中国金融业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严重不足,近两年甚至有下滑的趋势。④可见,同样是在经济高速增长及转型时期,但日本金融业20世纪70—80年代的市场化程度就已大大高于中国。

图1 中日两国私人信贷/GDP指标对比

(二)银行业的集中程度,也是衡量一国金融业竞争程度的指标,一般来说,银行的集中度用一国最大的3家银行的资产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度量

图2表明,1989—1997年,日本的银行集中度从46%下降至25%,远低于同期中国的银行集中度80%的均值。可见,同样是在经济转型及金融市场化改革时期,日本银行业的市场集中度降低,说明日本银行业竞争程度更高。而中国的银行集中度极高,导致中国银行业的竞争程度较低,这就不利于促使银行业不断开发新的产品并持续提高效率。

图2 中日两国银行集中度

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中日两国的金融业都是银行主导型,但日本是私营银行主导,1973—1989年,日本政策性银行的资产平均占比仅为30%,同期日本私人银行的资产平均占比高达70%;相反,中国的银行业却是以国有银行为主导,1993—2009年中国国有银行的资产平均占比高达60%,而从国际经验来看,国有银行的效率一般都较低。

图3 中日两国银行体系对比

(三)存贷利差,两国存贷利差的比较也是衡量金融发展的一个指标(Rajan and Zingales,2003)

存贷利差越低,意味着金融业的竞争程度越高,或者说金融业的效率及金融发展水平越高;反之,利差水平越高,则意味着金融业的效率及金融发展水平越低。中国存贷利差由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利率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测算得到,日本的存贷利差由短期贷款利率与储蓄存款利率测算而来。虽然平均而言,中国与日本20世纪70至80年代的存贷利差都是2.5%,但如图4所示,日本存贷利差除了在20世纪70年代初有一个短暂上升以外,一直呈下降趋势,并持续低于3%;而中国的存贷利差仅在1998年和2008年两次金融危机时短暂下降,总体呈上升趋势,并维持在3%以上。⑤

图4 中日两国存贷利差对比

(四)证券市场总值/GDP(证券化率),是度量一国股票市场规模的金融发展指标

图5显示,日本的证券化率1973年石油危机短暂下滑后一直稳步增长,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迅速上升,在股市泡沫破灭前,日本的股票市值一度为GDP的1.5倍。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至转型时期相比,中国证券化率有两个特点,一是证券化率较低,中国的证券化率在1992—2010年平均仅为30%,小于日本该指标在1971—1989年50%的均值。二是波动较大,中国的证券化率2007年较2006年扩大了3倍,达到GDP的1.2倍,但2008年又迅速跌至40%,而日本的证券化率则呈现稳步增长的特点。

图5 中日两国股票市值/GDP指标对比

(五)一国股票交易总值/GDP,是衡量一国股市活跃程度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由图6可知,日本该指标在1971—1989年平均为30%,并呈稳定上升的趋势,因法人持股比例较高,使得日本股市交易相对稳定,但随着日本人均收入迅速提高,更多个人储蓄入市,增加了日本股市的活跃程度。而中国股票交易总值/GDP在1992—2010年平均为50%,不仅低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及转型时期,而且波动剧烈,股票交易总值/GDP在2007年大牛市中从40%跃升至90%,但2008年金融危机时又骤降至17%。

图6 中日两国股票交易总额/GDP指标对比

(六)一国公共债券市值/GDP之比,是由Beck and Feyen(2008)提出的核心金融发展指标之一

这里的公共债券是指一国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政府机构等)在本国所发行的债券。如图7所示,日本该指标在稳定上升后在1989年出现拐点,政府债券规模开始下降。然而1991—2010年中国公共债券/GDP平均比例为10%,仍低于日本1971—1989年该指标40%的均值(中国公共债券/GDP之比低于日本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的地方政府不能像日本的地方政府那样可以发行市政债券),但中国政府债券(指中央银行政府债券)规模一直在扩大,2010年公共债券市值/GDP跃升至30%。

图7 中日两国公共债券市值/GDP指标对比

(七)私人债券/GDP之比,也是Beck and Feyen(2008)提出的金融发展的核心指标之一

这里的私人债券指的是由私人企业所发行的本国债券。如果根据这一指标来衡量中日两国在比较期的金融发展状况,则中日两国之间的差距较大。从图8可看出,日本在1971—1988年私人债券/GDP之比的均值就已达到5%,中国私人债券/GDP之比一直很低,在1992—2009年的均值为1%。这意味着,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不畅,或者说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不高。

图8 中日两国私人债券市值/GDP指标对比

基于以上的比较分析,我们有以下一系列发现:(1)在发展状况具有可比性的阶段,虽然中日两国都是以间接融资为主,但中国私人信贷/GDP的比率大大低于日本,这说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及转型时期的金融深化程度或市场化程度大大高于中国。(2)从银行业的竞争程度来看,虽然两国都是银行主导,但日本却是以私营银行为主导,而中国是以国有银行为主导,日本银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却大大高于中国,同时日本的存贷利差也比中国低。(3)从股票市场的发展来看,中国的股票市值虽然低于日本,但股票交易的波动幅度却更大。(4)从债券市场的发展来看,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及转型时期相比,中国的债券市场一是规模小(无论是公共债券还是私人债券占GDP比例都小于日本)。二是结构不合理,中国公共债券市值/GDP之比较高(平均为10%),而私人债券/GDP之比较低(平均为1%),中国公共债券规模是私人债券的10倍,这意味着中国的资本更多地配置到了公共部门,中国资本市场上的财政政策挤出效应明显。而日本的私人债券/GDP之比较高,这说明日本的资本在经济高速增长及转型时期更多地流向了私人投资领域。

三、中日两国收入分配的比较:宏观收入格局和居民收入结构

基于以上发现,需要回答以下问题:在发展水平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导致中日两国金融结构及金融发展水平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事实上,国外学术界曾对导致各国金融发展水平及金融结构差异的因素进行过广泛的讨论,目前所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导致各国金融发展水平及金融结构不同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产权制度或政治制度的不同(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 & Vishny,1998; Demirgüc-Kunt & Maksimovic,1998; Beck,Demirgüc-Kunt & Levine,2005; Beck & Levine,2004; Guiso、Sapienza & Zingales,2004)[16][17][18][19][20]。应该说,这些结论都很能解释现实并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根据本文的研究思路,“金融”是收入大于支出的经济主体将自己多余的收入借贷给收入小于支出的经济主体,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决定“金融”活动或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应该是人们的收入分配状况。为此,本文将从收入分配这一新的角度来深入分析中日两国的收入分配状况对中日两国金融发展的影响,以便获得新的发现。

由于收入分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层面进行分析,如宏观收入分配(即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分配)、微观收入分配(即国民收入在居民之间的分配)、功能性收入分配(即国民收入分配中各生产要素根据其对生产贡献的大小所应得到的收入份额)以及居民的收入结构等,但限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主要从中日两国的宏观收入初次分配及居民的再分配收入结构这两个方面,来探讨中日两国的收入分配对中日两国金融发展的影响。

日本1971—1989年的国民经济核算数据按68SNA体系进行,其收入分配数据取自日本统计年鉴的国民收入账户,而中国从1992年开始按93SNA体系编制资金流量表,故中国的收入分配数据取自1992—2008年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因为资金流量表是收入法GDP核算的延伸,从资金运行的角度更加详细地描述了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所以,本文采用资金流量表使用的收入分配核算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在2004年之前,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中,居民的劳动者报酬不仅包括所有在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还包括个体户或自营者的报酬和经营利润;而日本的劳动报酬仅指雇员报酬,并不包括非公司企业主收入或自雇者报酬(相当于中国的个体户或自营者的报酬和经营利润),非公司企业主收入或自雇者报酬称为混合收入(代表居民拥有的非公司性企业营业盈余)与营业盈余合并在一起。但中国于2004年开始将个体经济业主收入从劳动者报酬变为营业盈余,以便与国际核算口径一致。另外,在资金流量表中,营业盈余不是单独核算的项目,而是增加值减去劳动者报酬和生产税净额之后的余额,其中生产税净额是生产税与生产补贴的差额。具体来说,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营业盈余核算如下:

企业营业盈余=企业部门增加值-支付的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

居民营业盈余=住户部门增加值-支付的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

政府营业盈余=政府部门增加值-支付的劳动者报酬-支付的生产补贴

在各部门所创造的营业盈余的基础上,经过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以及财产性收入的分配,形成了各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其中,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红利、地租等。具体来说,国民经济各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核算如下:

企业部门初次分配收入=企业营业盈余+财产收入净额

居民部门初次分配收入=住户营业盈余+得到的劳动者报酬+财产收入净额

政府部门初次分配收入=政府营业盈余+得到的生产税+财产收入净额

其中,财产收入净额=得到的财产收入-支付的财产收入。

以下首先观察中日两国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情况,见表1。

由表1可知,中日两国在各自经济高速增长及转型阶段的宏观收入初次分配呈现如下特点:(1)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及转型时期,居民的初次分配收入占GDP之比不断上升(从63%升到72%)。与日本不同的是,中国在经济高速增长及转型时期,居民的初次分配收入占GDP之比却不断下降(从60%下降到45%)。(2)同样是在经济高速增长及转型时期,中国政府部门的收入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大大高于日本。(3)同样是在经济高速增长及转型时期,日本企业的收入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但中国企业的收入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

以上分析说明,同样是在经济高速增长及转型期,但中日的宏观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却截然不同,中国居民的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而政府和企业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日本的情况却相反,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而政府和企业的收入占GDP的比重却不断下降。其原因是日本于1960年年底实施为期10年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该计划的特点是日本政府和企业让利于民,这主要包括:引入最低工资制提高工人收入,扩大社会福利(完善养老保险、提高医疗保险付给率),立法增加农民的收入,同时,政府通过减税并加大公共设施投入以增加对居民的转移性支出,结果使得日本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到1967年,日本提前完成了人均国民收入翻一番的目标,并同时完成了产业结构的转型。

必须指出的是,以上反映的只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所形成的宏观收入分配状况,从这里还难以看出中日两国居民的收入来源结构。为观察中日两国居民的收入来源结构,本文将根据中日两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数据进行分析,具体核算如下:

居民可支配收入=初次分配收入+经常转移收入-经常转移支出

其中,经常转移收入=社会保险给付+社会补助,

经常转移支出=收入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社会保障缴款(向政府缴纳的保费)。

据此,本文以下再分析中日两国居民的收入来源结构,见下表2:

由表2可发现,在比较期,中日两国居民部门的收入结构存在以下差异:(1)中日两国在经济高速增长及转型时期,虽然劳动者报酬都是两国居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中国居民的收入更依赖于劳动者报酬。还有一点显著不同的是,中国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1992—2008),劳动者报酬占中国居民收入的比重似乎在下降,而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劳动者报酬占日本居民收入来源的比重却不断上升,这主要得益于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成功。(2)中国居民收入结构中来自营业盈余(即个体户或自营者的报酬和经营利润)的比率大大低于经济高速增长及转型时期的日本,这说明中国的私营经济不发达,虽然从2004年开始中国居民收入结构中来自营业盈余的比率大幅上升,但这并不是由于中国私营经济发展加快所造成的,而是由于中国自2004年开始将个体户的收入(之前一直计入劳动者报酬)计入营业盈余所致。(3)从财产收入的情况来看,中国居民财产收入占比均值比日本高速增长时期低6%,而且中国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居民收入中来自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反而下降,相反,日本居民收入中来自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连续上升。此外,在中日两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结构中,中国居民的利息占比均值高于日本15%,而中国红利占比均值低于日本11%,这说明中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依赖于利息,而公司利润中得到的收入非常少。(4)从经常转移净额的情况来看,中国居民经常转移净额为正,但总体呈减少趋势,这说明中国居民的收入再分配状况逐渐恶化。日本1971—1989年间经常转移净额为负,但居民负担在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成功后一度迅速下降,因为政府减少个人所得税,并提高社会福利。总之,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及转型时期相比,中国居民收入结构来源单一(以劳动者报酬为主),而财产性收入比重较低。

四、收入分配对金融发展的影响:一个新的探索

在具体分析了中日两国的金融发展状况及收入分配状况以后,接下来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收入分配如何影响金融发展?从宏观经济理论的角度来看,收入决定人们的支出(如消费、储蓄或投资等),显然,人们的支出(储蓄或投资)会影响到金融的发展。同时,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收入形成供给,支出形成需求,这说明,一国的收入分配结构会通过影响一国的经济结构从而影响一国的金融结构。因此,本文将从以上这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对收入分配与私人信贷/GDP比率及私人债券/GDP比率关系的解析

将图1和表1的相关数据归并在一起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日本从1960年年底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将中小企业作为大企业的承包工厂以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中小企业生产率提升不仅提高了工人工资,还使得日本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居民收入份额提高又反过来让日本的私人企业得到较快的发展(据大藏省《法人统计年报》统计,1973年资本金不足5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数量占比高达80%),日本私人企业的迅速发展刺激了融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私人信贷/GDP比率及私人债券/GDP比率也就自然会上升。

而中国私人信贷/GDP比率及私人债券/GDP比率过低可能与中国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过低有关。这是因为:(1)由于中国的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过低,必然导致私营企业不发达;(2)由于中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过低,这也意味着中国居民的财产抵押能力较低;(3)居民收入占GDP比重较低导致预防性储蓄动机强烈,普遍不愿意透支。再加上在中国的制度框架下,对私人部门的信贷风险大大高于国有部门,因此,中国金融机构对私人企业的贷款比率必然十分低下,结果自然就导致中国私人信贷/GDP的比率过低(中国私人债券/GDP比率过低的原因也源于此)。由此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一国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较低的情况下,该国的私人信贷/GDP比率及私人债券/GDP比率也必然较低,反之则反。这说明,一国的收入分配状况对一国的金融结构及金融发展会起着重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

(二)对收入分配与银行集中度及存贷利差关系的解析

中国目前的银行业之所以是国有银行占主导地位,且银行业的竞争程度大大低于经济高速增长及转型时期的日本,除了与中国的制度因素(包括以国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制度规定以及金融业还没有对内实现市场化等)直接有关以外,可能也与中国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较低及由此导致的中国私营企业不发达,以及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较大有关。这一方面,是因为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较低及私营企业不发达,再加上制度约束的情况下,民营银行事实上也很难发展起来。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政府由于财力雄厚而能够为国有银行大量地补充资本、提供担保及分担风险,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国有银行的垄断优势。同时,在这种垄断的市场结构下,存贷利差就不可能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不断降低,可见,中国的利差过大也与中国的收入分配有相当的关系。

(三)对收入分配与公共债券/GDP比率关系的解析

中国公共债券市场总值/GDP比率不断上升与中国政府部门收入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但其储蓄倾向较低相关,而日本公共债券市场总值/GDP比率出现下降拐点,与日本政府部门收入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及其较高的储蓄倾向相关。这说明,一国的收入分配结构会对一国债券市场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四)对收入分配与股票市值/GDP之比和股票交易总额/GDP之比关系的解析

与日本相比,中国股票市值/GDP之比(即证券化率)较低。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这一现象也可能与中国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过低有很大的关系。这是因为:由于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过低,因此,居民投资于股票市场上的资金就必然不足,结果就自然导致中国上市公司流通市值/GDP的比率过低。此外,与日本相比,中国股票交易总额/GDP的波动较大,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在于中国居民部门的收入不稳定(由中国居民部门收入占GDP的比重及中国居民财产性收入过低所致),因此缺乏稳定的收入进行长期的分散化投资,中国居民有限的收入只能在存款和股票之间转换,居民收入有限带来更高的投机性,这是导致中国股票交易总额/GDP波动剧烈的重要原因。此外,中国居民收入结构过于单一也可能是造成股票交易总额/GDP的波动较大的原因,因为居民对于提高自身财产性收入的诉求和投资渠道的匮乏导致了资金运用的扎堆现象。可见,居民的收入分配状况会通过影响居民的资金运用状况进而影响到一国的金融发展。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1)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不断提高了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极大地刺激了私人信贷/GDP比率及私人债券/GDP比率的不断上升,以及银行存贷利差的收窄,这说明,不断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有利于刺激金融的市场化及金融业的发展。

(2)中日两国金融结构及金融发展水平的差异与两国收入分配结构的不同有关。这意味着,一国的收入分配结构会对一国金融发展产生重大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收入分配影响金融结构的路径可能是:收入分配通过影响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储蓄及各部门投融资结构,最终影响到一国的金融结构及金融发展。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中国下一步要真正推动中国金融结构的不断完善,并进而刺激中国金融的深化及发展。中国政府除了应在不断完善政府的政策措施、不断健全法制以及不断增加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扩大金融市场规模等方面继续努力之外,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途径就是要实行中国式的以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为主要内容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以大力改善中国的收入分配状况。为此,中国政府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市场化改革,以不断提升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并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此外,政府还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以不断丰富居民的收入来源并完善居民的收入结构。这些举措必将会推动中国金融的深化与发展。

注释:

①日本在20世纪70—80年代的经济高速发展及转型过程中(日本在1973年石油危机后,中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因外需回落,经济增速下滑),也存在城乡分化,居民收入增长远低于GDP增速,个人消费增长明显落后于投资增速等一系列与中国目前的状况相似的问题,同时两国金融结构也是政府管制较多,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为主。

②本文不打算根据日本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相关数据与中国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还与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年以后经济陷入长期低迷有关。

③目前,反映一国金融发展水平较为常用的指标有三个:(1)M2与GDP比率(由Mckinnon提出,又称为Mckinnon指标);(2)金融资产总量与GDP比率(由Goldsmith提出,又称为Goldsmith指标);(3)私人信贷(即提供给非金融私人部门的信贷)占GDP的比率。这一指标最早是由亚洲开发银行(1992)提出的,亚洲开发银行提出这一指标是为了反映一国金融业的资金配置状况。King和Levine(1993)则第一个在学术上用这一指标来反映一国的金融发展程度,他们认为,一国信贷中投向国有企业、公共部门或政府的部分往往效率不高,因此他们认为用私人信贷占GDP的比率来衡量一国金融发展状况更合适,因为这一比率的上升表明金融体系配置效率的提高,而M2与GDP比率或金融资产总量与GDP比率都不能反映一国金融体系的配置效率,且M2与GDP比率也不能反映金融体系能将储蓄转化为有效率的投资这一基本功能。Beck & Feyen(2008)则把私人信贷/GDP确定为核心的金融发展指标之一。

④Allen,Qian,Qian(2005)分别对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相关数据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中国的银行信贷占GDP的比例较高,为1.11,甚至高于银行主导金融体系的德国法系国家(加权平均为0.99),但中国对私营部门提供的银行信贷占GDP的比例却很低,只有0.24,远远低于其他国家。

⑤日本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后的利差水平从20世纪80年代末的3%降至20世纪90年代末的2%,日本现在的利差水平在1%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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