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兼容性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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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培育和发展作为要素市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力市场,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条件。而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下,劳动力的价值或其表现形式价格,就成为劳动者的个人收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就成为劳动者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之一。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①“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②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要求的按劳分配两者在理论上及在今后个人收入分配实际运行中的相互关系,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容性问题,就成为一个需要重新认识的重大理论问题,对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劳动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按劳分配的理论与实践

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的分配原则,它与公有制一起构成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所确立的社会主义阶段按劳分配的原则,其实现过程是以产品经济为基础,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相适应的,其特点是:第一,它是以整个社会为分配单位,由社会直接向劳动者进行分配的。当每个劳动者为社会付出劳动后,就“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③这中间不再经过任何迂回的道路。第二,它是以社会上最一般劳动为尺度来衡量各种具体劳动进行分配的,这种最一般劳动是平均了各种不同质的具体劳动的条件、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的劳动,即是一种平均数。每个劳动者在社会场所从事任何一种劳动,其劳动都要以用社会最一般劳动进行度量,而度量后所得到的“结果”——折合成一般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便是社会为劳动者提供消费品的依据。社会就根据这个“结果”,给劳动者发放劳动证书,分配消费品。这样,“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下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给予社会的一切。”“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④

因此,这样以全社会为分配单位的按劳分配,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任何阶段都能实现的,只有在社会主义较高的发展阶段上,这种按劳动分配才能成为现实。需要具备的条件是:第一,已经有了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不同质的具体劳动的差别可以忽略不计。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很高,各行各业都实现了自动化、机械化生产,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都是技术性的,其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相差无几,社会不承认各种具体劳动质的差别,把它都看作是社会最一般劳动。各种消费品所包含的劳动量不再“继续用相对的、动摇不定的、不充分的、以前出于无奈而不得不采用的尺度”——第三种产品未表现,而是“用它们的自然的、相当的、绝对的尺度——时间来表现。”第二,已经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单一的全社会占有,“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第三,消灭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货币已经消亡,社会生产完全是根据社会的需要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第四,就劳动者而言,有较高的劳动素养和组织纪律性,当他们为社会进行工作时,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劳动热情,尺自己的所有能力。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贯彻实施按劳分配原则,试图基本上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讲的,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现的,以全社会为分配单位,由社会直接向劳动者进行分配的按劳分配纳入我国的实践。

首先,在分配范围上,用行政的方法,把全国确定为一个统一的分配单位进行分配。具体的操作是,确定一个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工资基数,然后再制定一出统一的相同的工资级别,并把工人和干部分成两大类,在工人中实行八级工资制,在干部中实行全国统一的以行政级别或职务划分的职务等级的工资制。

其次,在分配方法上,国家通过工作单位直接向劳动者实行按级分配。这种由国家通过工作单位直接向劳动者实行按级分配方法。看起来似乎是合理的,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但事实上,它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从劳动者方面看,这种按级分配既没有考虑劳动者所从事工作的技术水平、劳动强度、劳动条件,也没有同劳动者实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联系起来,把劳动者应该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看作是社会向劳动者分配消费品的尺度,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分配。从企业方面看,通过具体工作单位完成的按级分配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毫无关系,从而形成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两个、大锅饭”的局面。理想中的按劳分配原则,这所以形成这种事实上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主要是由于我们还不具备实现全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分配单位,由国家通过具体单位直接向劳动者进行分配的按劳分配所必需的前提条件。

三、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关系二论

现有的生产力水平、所有制结构、不同劳动的差异,使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前提条件难以具备,从而使计划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的理想与现实出现了巨大的差距。那么,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下,按劳分配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关系又是如何呢?对此,人们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1、对立关系。对立论的基本点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分配不相容。它依据于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是雇佣劳动制度,雇佣劳动制度通过劳动力的商品化实现,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过是资本主义劳动力交换价格表现出来的经济关系的另一面,作为一种分配关系,它姓“资”;按劳分配是公有制条件下对劳动者的分配制度,它姓“社”。因此,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两种性质对立的分配关系。具体的又可分为对立并存论和非此即彼论。对立并存论认为,按劳分配只能存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并存,所以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也并存。非此即彼论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中,既可以实行按劳分配,也可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但二者不能并存于同一时空,要么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要么实行按劳分配,两者在公有制经济中不可兼得,只能选择其一。

这种把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对立起来的观点具有很大的片面性。

第一,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物质基础是一样的,即都是劳动者创造的必要产品及其价值。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客体从本质上说,是工人的必要劳动创造的,在运动形式上是资本家垫付的可变资本,它通过与工人的劳动力交换,转移到工人手里,表现为一种劳动力的价格,是工人的劳动所得。按劳分配运动形式上不是表现为可变资本,但其分配水平是劳动者提供的总产品或总产值中作了两个方面的扣除后的余额。因此,按劳分配的客体也是劳动者创造的必要产品。

第二,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分配水平相同,即不存在按劳分配水平高于劳动力价值分配水平的问题。认为按劳分配的收入水平高于劳动力价值,在理论上是没有根据的。至于在分配的实际运行中某些人在按劳分配中得到的收入高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得到的收入,则是由他们的实际劳动付出与企业的效益、劳资关系等复杂的因素引起的,这并不能说明存在着一种按劳分配的收入水平高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收入水平的必然性,从而并不能证明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性质上的对立。

第三,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对立不能靠自身来说明。对立论把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这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看作是对立的,把它们看作是不依赖周围的经济条件及其它分配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东西,这也是不正确的。因此,应把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特征之一,必须把它与公有制、与剩余产品公有占联系起来。马克思把劳动力买卖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作为资本主义分配关系,其根本依据也在于它们发生在私有制基础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依据的经济条件变了,劳动力可以在劳动者个人与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单位集体之间进行交换,因而在生产中不再存在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剩余产品被国家占有和使用,或被公有制企业占有和使用。

2、等同关系。等同论的基本点是认为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二者之间没有性质区别,也不构成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其中,等同论又有三种具体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分配方式两种表现形式的关系。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同一种分配方式的两个方面。这种观点被用来解释公私混合所有制经济系统中的分配关系,如“三资”企业、股份公司中的分配关系。其理论前提仍是认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分配方式,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分配方式。在公私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工人的工资分配活动只能采取某种既符合公有制经济的要求,又符合私有制经济的要求的分配方式,这种观点认为,从工资分配服从公有制经济的要求看,它是按劳分配的具体表现形式;从它符合私有制经济的要求看,它又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具体现形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劳动力分配与按劳分配是同一分配的内容与形式关系,两者是同一种分配方式,所不同的前者是内容,后者是实现形式,是操作方法,如同商品的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一样。资本主义社会总体工人的收入分配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但它的具体形式是工人干一天活得一天工资,多干多得,少干少得,复杂劳动、熟练劳动的报酬高于简单劳动,非熟练劳动。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完全一致的,按劳分配“劳”就是劳动力价值,因此,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过是按劳分配的全称而已。

上述这几种等同论的观点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从理论认识方法上看,把按劳分配等同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不正确的。

第一,作为分配的客体的共同性与差别性,并不是区别不同分配方式性质的依据。等同论的重要依据是认为这两种分配方式都是对必要产品的分配,所以它们就是同一个东西。应该指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都是对必要产品的分配,但不等于两者是一回事。这是因为,不论社会制度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如何,必要产品始终都是分配给劳动者,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但同是必要产品的分配,同是归劳动者所得,它的分配方式是不同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作为对必要产品的分配方式,它们不是对立的,但也不能说它们是等同的。它们的依据不同、手段不同,因而是不同的分配方式。

第二,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所有制基础不完全一样。按劳分配要求以劳动作为收入分配的唯一依据,因而它必须以社会成员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在分配中不能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参与分配,因而必须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则以个人不能直接支配和运用生产资料为前提,它既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又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出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三,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依据的分配尺度不一样。按劳分配依据的尺度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在非商品经济社会,是直接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时间,并由社会执行分配;按劳动价值分配依据的尺度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以这种劳动能力的商品化运动为条件,受商品经济规律支配。

第四,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依存和适应的经济条件不完全一样。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以劳动力商品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为前提,因而以市场经济为前提。按劳分配则既可能存在于没有商品货币关系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社会,又要存在于有商品货币关系的市场经济社会。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的相容性

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虽然源于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但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已有很大的不同。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把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实现了对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造性发展。特别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共产党人总结了近百年来社会主义的改革实践,并吸收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资源配置方面成功的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进行的前人未有的伟大探索。因此,不正视现实而仍拘泥于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对按劳分配的设想,论争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对立或等同,显然没有实际意义。也就是说,马克思所设想的,以产品经济和单一公有制为前提,以计划为分配实现形式,以实物形式的消费资料为分配客体,具有特定内涵的按劳分配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很难实现。但按劳分配作为个人收入分配的原则之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既不是对立的,也不是等同的,而是相互依存、共同作用,在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方面决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收入的分配,因而两者是相容的。

1、按劳动力价值不能单独决定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分配。劳动力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包括维持劳动力及其家庭子女所需生活资料和一定的教育训练费用。而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和费用的量在一定的社会的一定时代是一定的。“就劳动力代表价值来说,它本身只代表在它身上物化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⑤因此,劳动力价值只能反映一般平均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不能决定相互间的工资收入差异。即使这种平均工资水平由于“历史”和“道德”的原因及社会生产的发展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其代表工资收入水平的一般、平均、通常性规定并不会改变。因此,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并不能单独决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分配,工资收入差异的形成与劳动力价值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并不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结果。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工资时也指出,工资高低还与所付劳动多少有关,“如果日劳动、周劳动等等的量已定,那末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劳动力价格,而劳动力价格本身或者是随劳动力的价值而变化,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格与其价值的偏离而变化;反之,如果劳动力价格已定,那末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日劳动或周劳动的量。”⑥“支出增多,收入也得增多。”⑦因此,劳动力价值与劳动量共同决定着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工资并不是单独由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来实现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价值的内涵及其量的决定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它的一般、平均的规定性依然并在,因此,劳动力价值并不能单独决定具体劳动者的工资分配,它必须与一定的劳动量相结合,与按劳分配相结合。

2、按劳分配的实现必须以按劳动力价值为依据。按劳分配规则的最终实现,需要具备两个条件或两个变量因素:一是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多少;二是单位劳动量的分配水平,即实物形式的消费资料或工资收入。在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中,对如何确定、衡量劳动者付出劳动的量作了比较具体的设想,而对单位劳动量的分配水平,只提出了须先作必要的扣除,比较强调的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而对同一劳动获多少报酬,如何决定、决定依据、决定过程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设想。事实上,劳动者付出劳动量和单位劳动量的分配水平都是按劳分配所必须的,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均不能使按劳分配最终得以顺利实现。

计划经济体制下,在按劳分配的实践过程中,单位劳动量的分配水平是通过计划确定的,具体表现为一定的时间(通常为月)的工资标准。政府制定工资标准的依据是,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再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及其子女教育和训练费用;劳动者不同的技术等级、行政等级等,并根据社会生产的发展,国家财力的增加,有计划地不断调整提高,因此,计划在确定不同劳动者单位劳动量分配水平,进而在按劳分配的实现过程中起决定作用。当然这里的按劳分配是不成熟的、不完全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劳动力成为商品。因此,单位劳动量分配水平的决定及其调整不可能再由政府计划来完成,而只能通过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价值决定,即决定于一定时期、一定地区劳动力及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消费资料的价值及其子女通常的教育训练费用所要求的一般、平均工资,并表现为单位劳动(如日、月、单位产品)通常的工资水平。劳动力的使用者再根据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决定劳动者的个人工资收入,从而实现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因此,劳动力价值决定的单位劳动量平均、通常的分配水平,是按劳分配的基本依据之一。当然,现实的分配过程、分配形式是复杂的、多样的,除了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量和单位劳动量通常的分配水平等基本变量因素外,劳动力供求、人力资本(除了通常的教育训练费用以外的投资)、具体的分配形式等都会对工资收入分配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劳动力价值决定的分配水平是社会平均、必要的分配水平,因此,实际的分配结果,在量上,很大部分劳动者可能超过劳动力价值决定的分配水平。

总之,按劳动力价值不能单独决定和实现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分配,按劳分配的实现也要求劳动力价值为依据。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仅在性质上是相容性,而且在实际的分配运行过程中,是共同作用、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注释: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第23页。

②《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第3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0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0-11页。

⑤《资本论》,第一卷,第193页。

⑥《资本论》,第一卷,第596页。

⑦《资本论》,第一卷,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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