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固体废物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国际经验借鉴论文_王广才,

对固体废物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国际经验借鉴论文_王广才,

摘要:科学技术的发展迅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也突飞猛进。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将污染者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亦是如此。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我国的环境保护税立法按照制度平移原则进行“费改税”,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换,环境保护税在税目税率设定、计税依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借鉴了原先的排污收费制度,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主要污染物。

关键词:固体废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经验借鉴

引言

对固体废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是促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经济调节手段。我国目前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在固体废物税目、税率设置以及计税依据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借鉴国际上典型国家对固体废物征税的税收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及环境保护税制度,提出对我国固体废物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建议。

1概述

固体废物作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之一,具有产量大、种类多、性质复杂、治理难度大、治理成本高等特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大,处理不当将会对土地、大气和水造成严重污染。对固体废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要的经济调节手段。然而,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噪声的原排污收费制度相对较为成熟,固体废物的原排污收费制度本身则存在若干缺陷。《环境保护税法》中对固体废物征税的税制设计仍然存在税目不够全面、税率不尽合理等问题,需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

2我国现阶段对固体废物征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应税固体废物税目设置不够全面

现行《环境保护税法》的税目税额表中只明确了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这几类具体的固体废物,对于其他固体废物,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各地的产废情况差别大,由于固体废物的底数不清,不少地方尚不能全面、准确掌握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类别、数量,直接影响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环境保护税法》已经实施一年有余,仍有省份未对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

2.2其他固体废物的适用税额容易产生税负不公问题

现行《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其他固体废物对应的单位税额为25元/吨,税法授权地方可确定“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征税范围,但并未明确地方可以依据不同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程度适用不同税额,这样的税制设计缺少对固体废物特殊性和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战略的整体性考虑。比如:目前煤矸石适用5元/吨的税率,如果将与煤矸石接近的非煤矿山产生的其他废石列入其他固体废物,就会造成对环境危害程度相似的其他废石与煤矸石之间税额差距过大。在这种情形下,环境保护税不仅未充分发挥其促进减少固体废物排放的作用,还会造成不同产废单位之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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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对应税固体废物的界定不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现行《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3优化措施分析

3.1应当按照税法授权尽快研究明确“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征税范围

1.建议将非煤矿山开采、加工中产生的废石纳入“其他固体废物”的征税范围。可参照英国、芬兰、瑞士等国对性状比较稳定、不易发生变化的固体废物给予减免税优惠的做法,科学限定列入其他固体废物的废石范围。将性状比较稳定、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废石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废石,如呈一定酸性或碱性的废石,纳入其他固体废物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范围。一方面体现税法对污染物排放的调节,另一方面也兼顾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问题。2.建议将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纳入其他固体废物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范围。市政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含有丰富的氮磷等营养物质和硅、铝、铁、钙等无机物,同时也含有重金属以及致病菌和病原菌等,若不按规定处理或任意排放,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目前我国的污泥处理处置相对滞后,大部分污泥被送往城市垃圾处理厂简单填埋,污染事故时有发生7。将经过处理符合条件的市政污泥用于农田、绿化、森林等是实现污泥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径。建议在将污泥纳入其他固体废物征税范围的同时,借鉴芬兰对用于生产堆肥的污泥免税的做法,将符合环保要求,用于堆肥的污泥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3.建议将赤泥、煤泥、除危险废物之外的化工废渣等其他固体废物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以赤泥为例,大型的铝业公司每年可产生赤泥几十万吨,由于现行税法规定只能对已经列入税法所附固体废物税目税额表中的固体废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可能出现无法对未按环保标准贮存或处置的固体废物征收环境保护税的问题,不利于发挥环境保护税对固体废物排放的激励作用,也会造成企业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3.2需要通过修订税法予以完善的税收政策

1.建议重新界定固体废物向外环境排放的概念。一是建议明确纳税人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的固体废物仍属于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并明确贮存的时间限制。在限定时间内贮存的固体废物不征收环境保护税,超出贮存时间限制仍未按照环保要求及时处置的应被视为向环境排放的应税行为,申报缴纳相应的环境保护税。二是建议明确将填埋的垃圾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对于促进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作用,可借鉴英国、芬兰等国家对不同垃圾处理方式设定不同税率的做法,在明确将填埋的垃圾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同时,对循环利用的垃圾减免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2.建议完善固体废物的税目税额表。建议结合各地对其他固体废物税目的确定情况,扩充细化固体废物相关税目,如:将煤矸石品目调整为废石品目(包括煤矸石和非煤矿山产生的废石),增加赤泥、煤泥、污泥等品目。同时,相应调整污染物的适用税率。可按照不同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程度,予以适当归类,把危害性相近的固体废物归并为一档税率;还可借鉴英国、芬兰、瑞士等国做法,对性状比较稳定、不易发生变化的固体废物给予减免税优惠。

结语

建议在修订税收优惠政策时,统筹考虑固体废物税收政策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政策之间的衔接。有些固体废物是在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或水污染物排放的过程中产生的,对其可借鉴芬兰对电厂粉煤灰及脱硫废弃物免税的规定,对运送到垃圾填埋场用于生产堆肥的生物垃圾和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免税等规定,对在治理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飞灰、脱硫石膏、脱水污泥等固体废物,减免其处置环节相应的环境保护税。

参考文献

[1]李庆生.对固体废物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国际经验借鉴.2018

论文作者:王广才,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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