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文献档案发展的制度保障与机制保障_文书档案论文

秦朝文书档案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保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秦朝论文,事业发展论文,文书论文,体制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秦朝(以下简称秦)国力空前强大,统治十分短暂(前221—前207年),可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然而,秦却给后人留下举世瞩目的文书档案。其载体之异彩纷呈,数量之可观,类型之繁多,内容之宏富,文献价值之巨大,影响之深远,学术界惊叹不已,赞不绝口。人们不禁要问,秦的文书档案事业为何如此繁荣昌盛呢?鄙人不揣谫陋,试从以下三方面分论之。

1庞大周密而工作卓有成效的文书档案官员组织制度

秦创设了以始皇为首脑并独揽一切大权的朝廷三公、诸卿和垂直领导的郡县制。

1.1朝廷的文书档案官员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秦朝廷与文书档案事业关系密切的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相当于副丞相),其主要职责之一即承传皇帝诏书、制书及臣民奏章,并兼掌图籍、文书与记事之任。再者,天下文书档案图书计簿均集中在御史府。看来,御史大夫几乎掌控了机要文书档案、图书资料的全部。御史大夫的下属:御史中丞掌宫殿中兰台图籍文书;侍御史受公卿奏事及举报弹劾事宜;御史以及其他部门的仆射治文书,主管符、玺,都与文书档案事业有密切关系。

诸卿中与文书档案事业关系密切的是奉常与卫尉。奉常下属太史令掌书策记事与卜筮、天文推算;奉常的下属还有博士官,掌通古今,通晓文书档案图书以备咨询。卫尉下属公车司马令总领吏民上书和卫尉下发的文书。

秦垂名千古的御史张苍和太史令胡母敬对文书档案事业作出了卓越贡献。

西汉初,曾任御史大夫、丞相的张苍“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所谓“方书”,裴駰《集解》引如淳注:“方,板也,谓事在板上者也……或曰主四方文书也”,即“为柱下史,明习图书计籍、主郡上计”。[1]这就是说,张苍在秦主管全国的文书、舆(地)图、版籍(户口档案),记账等上计来的簿籍(会计)档案。因为上述文书档案均保管在御史府档案库房里,所以萧何入关轻易获得“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使刘邦“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2]得以周密部署,因地制宜,指挥军队,消灭群雄,统一天下。

而胡母敬则与夏终、商挚、周任、汉司马迁齐名,“皆司记事之任,并有良史之目”。[3]胡氏还著有文字学专著《博学》七章,堪与丞相李斯的《仓颉》七章和车府令赵高的《爰历》六章并列,[4]对在全国雷厉风行地统一使用字体——隶书作出了突出贡献。而文字的统一,大有益于促进全国各类人等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方面的交流,作为文书档案内容载体与记录符号的统一,尤有利于文书档案的辨认、保管、流传、编纂和利用。此外,秦自先祖襄公至末代二世,各朝各代均设有太史令,他们赓续写成《秦记》。而《史记·秦始皇本纪》末尾记载了自襄公(前777—前765年在位)至二世(前209—前207年在位)五六百年间共39个国君和2个皇帝的立年、居处、葬地及某些大事。司马贞《索引》云,上述记载均“据《秦记》为说”。[5]其实,不仅如此。《史记》的《秦本纪》、《秦始皇本纪》、《六国年表》,陈涉、萧相国的《世家》和吕不韦、李斯、叔孙通等《列传》,都或多或少取材于《秦记》。

1.2郡、县、乡的文书档案官员

据著名的秦汉史和简牍专家安作璋评述,郡设主簿、主记室史和书佐。主簿代读书教,奉送要函;主记室史掌记事、簿书;书佐主秘书,掌记录、缮写、起草、宣读等。[6]

据湖南里耶秦牍和湖北睡虎地秦简记载,县令或县长(县啬夫、大啬夫)的属吏有:令史,其主要职责乃掌文书事宜;县丞兼署文书;主簿主记事和文书;户曹主户口名籍。连县啬夫所辖的仓啬夫下面也设史、廪人,主管谷物的收藏、记账、簿书和出纳。[7]

据《编年记》载,秦墓主人喜(前262—前217年?)19岁进用为“史”,史是从事文书事务的小吏。小吏又称少吏。《汉书·百官公卿表》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品级次第),是为少吏。”连秦丞相李斯也在“年少(轻)时为郡(楚国汝南郡)小吏”。司马贞《索引》曰:“郡小吏即‘乡小史。刘氏云掌乡文书’。”[8]《说文·序》援引《尉律》:“学童十七以上,始试讽籀书(背诵、领会文字)九千字,乃得为史。”[9]史也屡见于《法律答问》、《秦律十八章》。喜还先后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与鄢令史,专掌文书。喜又治狱鄢即任鄢地的狱掾,审理涉法案件。在陪葬喜的近4万字文书档案中,法律文书占其大宗,则不足为怪了。

令人饶有兴味的是,在里耶秦牍所载文书最后一行末尾往往有“敬手”、“欣手”、“如手”、“壬手”等字样,即公文由敬、欣、如、壬等人抄写之意,这是非公文原件经过誊抄后要归档的文件。据重庆出版社出版的《湖南里耶秦简》一至四册和文物出版社出版的《里耶秦简(壹)》统计,抄写里耶秦牍的人竟达107位之多!我们应该感激他们为后人留下这批可与日月齐辉超过20万字的文书档案资料。须知,里耶秦牍绝大部分是迁陵县敬、欣、如、壬等9位出身于少数民族巴人(土家族的祖先)的文吏在15年间辛勤劳作的积累。同时,阳陵县(在关中)和洞庭郡的文吏也作出了非凡的贡献。这些文吏即书佐、佐,职掌文书档案。敬、辛、如、壬等9位文吏则是文化水准接近中原文化人的成熟知识分子。上述107人是中国文书档案史上第一批留下彪炳千秋英名的基层工作人员,[10]功不可没,永远值得后人景仰。

2文书档案载体安全及其内容真实的保护保管制度

欲论文书档案的保护保管,必先弄明白文书档案载体的类型与规制。

2.1秦文书档案的载体类型与规制

迄今为止,我们知道秦文书档案的载体有金、石、简、牍。

其一,金文档案。铜为美金,鼎彝等器物曰吉金,铁称恶金。因此,在铜、铁上铸、刻铭文都可称为金文。南北朝时期学识最为渊博精审的严之推在《颜氏家训·书证》中说:“[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五月,长安民掘得秦时铁称权,旁有铜塗(镀铜)镌铭二所(处)。其一所云:‘廿六年(前221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农民)大安,立号为皇帝,乃召丞相[隗]状、[王]绾,法度量则不一,歉(嫌)疑者,皆明一之。’凡四十字。”其一所云云,凡五十八字,恕不具引。之推云:“见此称权,今在[长安]官库(国家档案馆)。”欧阳修在《集古录·跋尾一·秦度量铭二》讲到自己在文同家见到二物:铜锾铭文与上引40字铭文同;铜方版所刻铭文与上说50字同。集解《颜氏家训》极佳的王利器说:“予藏秦铜权”有上引40字铭文。另外,北京大学博物馆也藏有始皇二十六铸造的镌有上述40字铭文的铁称权。这一些文证、物证传承有序,确系始皇统一度量衡与法制的铁证。

其二,石刻档案。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先后5次东巡,留下邹峄山、泰山、瑯琊、之罘、东观、碣石、会稽7通石刻档案。其字字谨严,著名的博物学家顾炎武在《日知录·泰山立石》中予以高度赞扬。上述7通石刻,今存瑯琊刻石残块、泰山刻石残片,还有后世仿刻的之罘、碣石、会稽三石刻的拓本。

其三,竹简档案。竹简档案载体规制可以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为代表。这批竹简上的文字是毛笔墨书的秦隶。简的长度在23厘米至27.8厘米之间,约秦尺1尺至1尺2寸。从简上残存的组痕考察,竹简系以丝绳分3道编组。[11]

其四,木牍档案。木牍档案载体规制可以湖南龙山里耶秦牍为代表。里耶秦牍材质多为杉木、水松、油松,其上文字均毛笔墨书隶体。木牍一般两道编绳,木牍多不编联。此外,据《秦律十八种·司空》记载,其大意是:有司令县和都官用柳木或其他质柔可以书写的木材削成“方”,没有木方的,可用扁形的木“版”。用菅草制绳緾束“方”或“版”上载之文书;没有菅草的,则用蒲草、蔺草及麻封扎。[12]

2.2秦文书档案保护、保管制度

由于科学技术水平不高的限制,秦对金文档案载体铜、铁的锈蚀,对石刻档案载体石材的风化,根本无法解决。因此,金石档案实物传世者相对较少。

但是,秦对竹简档案载体竹片、对木牍档案载体各种木材的保护,却颇有办法,而且立法保护其载体的安全,保护其上文书内容的真实。

2.2.1为了保护文书档案载体简牍的安全,立法防火。《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规定:“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府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其意是:不准把火带进收藏器物或文书档案的府库。吏将物品收好后,由官府的啬夫和吏轮番值夜看守。经检查无火,方可关门闭户。叫令史巡察其衙署的府库。如果新建官吏的居舍,不要靠近收藏器物、文书档案的府库。这种防火严肃认真周全负责的工作精神难道不值得当今的档案馆(室)工作人员学习继承吗?

2.2.2立法将玩忽职守丢失文书档案及其他重要物件者论罪。《法律答问》规定:“亡久(记)书、符券、公玺、衡羸(累),已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意思是:丢失了文书、凭证、契券、官印、衡器的权(秤锤),已受论处。但是后来自己找到所丢失的东西,应否免除所论的罪?不应免除。《法律答问》的这项规定似乎苛严了些,然而细想一下,并不苛严。为什么?《法律答问》曰:“亡校券右为害”,即丢失了作为凭证的右券就会造成危害。试想,重要的文书、凭证、契券、官印和衡器的秤锤丢失了,将给公家带来多大的损害!即使后来找到了,但损失已无法弥补,这怎么能免除那些玩忽职守者的处罚呢?

2.2.3为了保障文书内容的真实、完整,秦立法制止伪造文书和建立副本制度。

其一,秦法规定严惩伪造文书的罪犯。为了制止伪造文书,保证文书的真实性,《法律答问》对伪造文书(“伪书”)、伪造通行证(“伪传”)、伪造官印(“伪写[刻]其印”)以及投匿名信(“有投书”)的人定罪、受罚都有严格具体的规定。

其二,为了防止删改法律文书,秦规定法律文书必须具备副本和正本,定期以副本核对正本。里耶秦牍始皇卅年(前217年)九月丙辰(十四日)文书中有“上遣佐壬操副诣廷”等语,意思是:现派遣佐(官名)壬(人名)带上逐、汜、中三人所作记录的副本送达县廷核对。文书的复制本为副本,始制文书时的手稿为正本,正本最有凭证价值。副本是否有误,必须与正本核对,方可判断。《秦律十八种·尉杂》云:“岁雠(核对)辟律于御史。”“尉”指廷尉,掌刑辟,乃司法最高官员。《尉杂》是关于廷尉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其本条规定的意思是:廷尉每年都要到御史处去核对刑律。《里耶秦简》壹21页也有“廷书曰‘令史操律令诣廷雠’”的字样,即:县廷文书写道:县令的属吏主管文书事宜的令史拿着律令副本到县廷核对。须知,自商鞅变法以来,秦的法令都有副本。为了防止删改,九卿之一的廷尉每年都必须持法律的副本到三公之一御史大夫下属御史处去与正本核对。这说明:上至朝廷,下到湘西迁陵县,每年都要拿法律文书的副本去核对正本。

3保障文书畅通无阻运转的机制

为了厘清保障文书畅通无阻运转的机制,有必要先说明秦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的特殊用语。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采纳群臣建议,决定“命为‘制’,令为‘诏’”。裴駰《集解》引蔡邕曰:“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张守节《正义》曰:“制、诏三代无文,秦始有之。”这就是说,“制”是皇帝关于制度方面的下行文书,“诏”是皇帝告知天下臣民情况的下行文书。夏商周三代无“制”、“诏”这种文书,自始皇而用之。大臣向皇帝提出建议或谏诤的上行文书曰“奏议”;在朝廷回答皇帝提问而记录在案的文书曰“廷对”;驳斥不当言论而提出自己的见解并记录在案的文书曰“廷议”。《汉书·艺文志》便著录了《奏事》二十篇。班固自注曰:“秦时大臣奏事及刻石名山之文也。”我认为,班固是把秦时大臣的“奏议”、“廷对”、“廷议”通通纳入“奏事”了。

而秦郡、县、乡上行文曰“报书”,将所写文书呈上曰“写上”,上行文用“敢言之”以表恭敬。在下行文或平行文中用“敢告”以表谦虚,同一文书中前后两次用“敢告”,是该文书主体部分起讫的标示。官署之间传递的文书曰“移”。还有两种下行转发文书曰“案”、曰“致”,“案”是考查、验证有关事件后形成的文字记录;“致”用于告知、传达有关情况,凡上呈物品、领取什物、出入关口等均可用之,使用范围非常宽泛。此外,郡的下行文书曰“令”。

3.1秦传递文书的方式

秦递送文书曰“行”。递送文书的方式有:邮人步递;邮人骑驿马于驿道传递;露布(布告)。

3.2秦传递文书必经道路的状况

始皇二十七年(前220年)“治驰道”,二世(前209—前207年在位)时,仍“治直[道]、驰道”。[13]《史记·六国年表》记载,始皇二十八年,“之衡山,治驰道”;三十五年(前212年),“为直道,道九原,通甘泉”。所谓“驰道”,裴駰《集解》引应劭曰:“驰道,天子之道也,道若今之中道然。《汉书·贾山传》曰:‘秦为驰道于天下,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滨海之观毕至。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植树),厚筑其外,隐以金椎(铁锤),树以青松。’”[14]所谓“直道”,直通之道路。驰道,除皇帝及其扈从必经外,传递关涉治国,战争和理财大事之文书的邮人理应在驰道和直通上策马奔驰。或许,邮人就在皇帝扈从队伍后紧跟哩。

3.3秦关于传递文书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古代史上,像始皇那样重视文书档案的帝王并不多见。因此,《秦律十八种》就包含了《行书》。所谓《行书》,是关于传送文书的法律规定。

其一,“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觱(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就是说:传送皇帝关于制度方面并标明“急”字的文书,应立即传递;不急的,当天送完,不准搁压,搁压的,依法论处,再看,里耶秦牍有始皇廿六年(前221年)八月庚戌(廿七日)一牍,大意云:下级文书送达,事隔一日,代理县丞对该文书进行批复,严厉质问下级失职的原因,驳回其请求,责令其按相关指示行事。这些说明,秦代县级行政长官干练、果断,办事效率颇高,因而律令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其二,“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也。书有亡者,亟告官……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其意是:传送或收到的文书,必须登记发文或收文的月日朝夕,以便及时回复。文书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官府……徵召文书上写明须急报的,该人已应来到而没有到达的,应予以追查。秦对传送文书的制度规定如此详细,明眼人一看便知,其意在加强中央集权。

其三,《秦律杂抄》规定:“轻车、口(chè)张、引强、中卒傅<传>到军,县勿夺。夺中卒传(chuán,信符,凭证),令尉赀各二甲。”大意是:用轻车、口张、引强、中卒四种劲卒专门给军传送特急重要文书,任何人不许阻拦劫夺,否则,县令县尉各罚二甲。

3.4秦各级政府对邮人的重视、优遇与严格要求

3.4.1对邮人的重视和优遇。由于文书的重要,始皇重视,因此,各级政府势必重视递送文书的人员并给其优厚待遇。秦称传递文书的邮递员为“邮人”。据始皇卅二年(前215年)正月戊寅(十七日)木牍载,其大意是,邮人由政府任免,连迁陵县(治所在里耶)下辖的启陵乡缺两个邮人,也必须在请示县令依法批准后,才设置了两人。据推测,启陵乡法定的邮人总数,可能是12个。这足以说明秦在偏僻之地的迁陵县及下辖各乡设立了规范发达的邮政系统,以有利文书的及时传递。

众所周知,汉承秦制。汉朝的邮驿制度是,根据不同地理状况,十里或廿里或卅里设一邮(邮局),一邮十二室(人)或十八室或廿四室。若“有物(邮人)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有息(子),户勿减。令邮人行制书、急书,复。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地险陜(狭)不可邮者,得进退就便处。邮各具席,设井磨……皆给水浆”。[15]邮人有田宅、席和井磨,给水浆,若遇到“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处,由别人代替传递文书;遇到“地险狭不可邮”处,能进退就便。秦邮驿制度也该如此。可见,秦汉邮人的待遇是相当优厚的。

3.4.2对邮人家庭出身、体魄、品行和工作效率的严格要求。中国历代较好的帝王都重视觅其人,在其位,谋其政,必责成其事。秦当然不会例外。《秦律十八种·行书》对邮人家庭出身、身体状况、品行进行严格规定:“隶臣妾老弱不可诚信者勿令”,即男奴、女奴、年老体弱以及不足信赖的人,不要派去递送文书。始皇廿七年(前220年)二月丙子(十五日)木牍有“令人日夜端(遄)行”一句,即本文书令人日夜火速下达。要火速,要工作效率极高,非体魄健壮者不可为。同牍又曰:“走(跑)袑行尉”,即腿脚轻便行走极快的邮人袑将文书火速送达县尉。此处“走”即《秦律十八种·田律》所谓“轻足”。其文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口口之”。意思是: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极快的人专程递送;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在八月底前[送达]。“轻足”又可曰“利足”。里耶木牍有“迁陵以邮利足行”[16]的说法。

由上可知,秦传送文书档案的工作系统所采用的机制可行,能高效畅通无阻地在各级各类官署中运转文书档案。

4结语

大量事实证明,秦保障文书档案事业发展的体制周密无隙,促使秦文书档案正常运转的机制高效可行。尽管历经两千多年的沧桑巨变,秦仍留给了后人数量可观的文书档案。以下仅以简、牍为例:

我深信:地不爱(吝啬)宝,人类之福。今后,富于智慧而又辛勤的考古工作者们定将发掘出秦留给后人的不少珍贵简牍。谓予不信,吾辈拭目以待可也。

[注]本文是秦朝文书档案事业发展研究系列论文的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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