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国外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的措施_医疗保险论文

解决国外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的措施_医疗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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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4-1618/F(2008)10-0021-07

一、各国政府限制药价的措施

(一)美国实行企业、政府、医疗保险和医院联合定价的方式

美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的调控,主要运用法律手段对企业的垄断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加以限制。药品价格由制药企业与销售商(批发与零售)、社会健康维护组织与医院、保险公司与联邦政府联合谈判定价。为了保证低收入的国民权益,根据美国《1990年综合预算平衡法案》的规定,对医疗保险制度内的药品,药品生产商必须给消费者一定减让,所有原创药的让价额为平均出厂价的15.1%,仿制药和非处方药的让价额为平均出厂价的11%。对于价格上涨超过消费品价格指数的药品,企业必须进行让价销售,同时逐步实行医生处方预算,鼓励医生处方使用低价药品即通用名药品。

(二)英国实行控制制药企业利润水平的管理办法

英国制定了对制药企业药品出厂价格进行限价制度。政府明确规定,企业出售给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药品(只限于处方药),利润限定在11%-21%之间。如果制药企业的盈利水平超过了规定,即净利润超过25%时,企业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通过降低药品的价格,直到把利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二是将超额利润上缴卫生部。英国制定药品价格分两种情况,对于售给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处方药的价格,主要是由英国医药工业协会的药品价格调控方案组织(PPRS)作为制药公司的代表,与英国政府签订定价方案。首次实施的是1978版的方案,现在执行的是1999-2004版的“PPRS方案”。对仿制药的价格控制,英国政府从2000年8月开始实行最高限价制度,规定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500多种药品,价格由英国政府与PPRS参照历史价格协调各方面关系最后确定。

(三)法国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范围大、定价程序比较复杂

法国政府对药品的定价,由政府价格委员会组织进行,该委员会由政府官员和专家组成。对于进入国家医保报销目录的药品,一律实行政府定价,其规模约占市场流通处方药的95%。定价的程序是:先由透明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的关键项目是药品的创新程度(即ASMR等级),创新等级不同,定价也不同,一个ASMR等级的价格相差30%左右。然后由厂商与价格委员会协商确定市场零售价格,零售价一旦确定就不允许在市场上出现第二种价格。

法国政府还实行专家报告制度,允许专家从药理、药效、临床及药物经济学角度,对药品价格的合理性与否提出建议。对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主要是非处方药,则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为了促进创新药物的研发,法国政府改革对新药价格定价的管理程序。新药注册上市后,只要健康产品经济委员会(CEPS)不提出异议,就可以进入医保目录,价格由企业确定,但要求价格水平大体与欧盟国家持平。如果控制不好,法国政府则使用否决权来调控新药价格。此外,法国政府还有一套药品降价制度,对制药厂商与政府价格委员会达不成降低协议的药品,由政府下令解决。根据法国政府1998年11月颁布的法令,可对药品实行降价幅度高达50%的强制命令。

(四)日本政府对所有处方药均列入医保目录,实行政府定价

按照日本法律规定,所有处方药均进入医保目录,大体共有15000多种,对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一律实行政府定价。日本政府对药品的批、零差价管理也很严格,每两年都要进行一次调整,并实行逐年缩小药品差价的政策。如1992年规定批零差价为15%;1994年为13%;1996年为11%;1998年为10%;以后又降到5%;2001年后,政府将药品的批零差价控制在2%。药品定价主要考虑三种因素:一是同类药品药效比较,二是参考市场实际成交价和主要批发平均价,三是扣除一定幅度的实际损耗。

二、国外医疗服务管理及改革情况

国际上目前主要有两种医疗体制模式。一种是美国的市场主导型,在医疗这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市场主导的结果是,医疗服务越来越好,但医疗价格也越来越高。即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都在市场上平等竞争,政府除了严格监管外,只负责为穷人、老人医疗买单。

另外一种模式是政府主导型,如英国和加拿大、瑞典、比利时等国家。在英国,公立医院由政府全额投入,老百姓看病是免费的。有钱人需要特殊服务可以到私立医院去。在这种模式下,看病便宜、普及面广、政府投入也较少。美国的医疗费用占GDP的16%左右,而英国仅为7%左右。

医疗服务市场的主要劳务产品是医师服务和住院服务。信奉市场机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长期视医疗服务如同一般消费商品,试图通过市场竞争,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从而使医疗服务价格趋于有效率的供需均衡上。然而,事与愿违,自60年代中期以来,医疗价格指数(MCPI)增长持续高于社会商品价格消费指数(CPI),医疗服务同食品是主要社会消费品中价格上涨最快的。控制医疗费用的急剧上涨,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呼声。通过分析医疗服务市场失灵原因和研究干预对策,不难发现主要是由于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着其特殊性,阻抑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需要政府和社会采取对策加以干预。

上述两种模式的运行,都是与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一种具体体现,通过了解不同的医疗体制模式的具体情况,能够获得丰富的信息,对开阔我们的视野、拓展我们的思路会有一定的帮助。

(一)美国医疗卫生系统概况

美国医疗卫生系统主要由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组织、医疗保险参加者组成。人们通过雇主或自行购买医疗保险,生病后到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组织向医疗服务机构支付,该环节中,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对病人使用医疗服务的管理极大程度上左右着医疗卫生资源的使用模式和使用率。

美国医疗卫生系统因其具有全世界最先进最发达的医疗技术,病人享有选择医疗服务机构的自由而号称全世界之“最好”;但同时又因其缺乏全国性医疗保健制度、医疗卫生高投入伴随低产出而自认为全世界之“最糟”。无论是卫生总费用、人均医疗费用或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均为全世界最高。1994年美国卫生总费用达9500亿美元,占GDP的15.9%,人均卫生费用3500美元,而衡量卫生事业产出的居民卫生指标却不尽如人意。1995年美国人均寿命75.5岁,婴儿死亡率6.7‰,低于其它11个西欧及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家而居于全世界第24位;15%的人口因未参加医疗保险而无法享受医疗服务。

在美国的医疗保健制度中,充分体现了其市场经济的自由色彩。市场化的运营减少了国家的包袱,但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其作为公权的管理和服务的职责。政府一方面以公立形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医疗保障,另一方面以立法和管理的形式,规范高度市场化的医疗体系。

美国医疗体制大体上有以下特征:一是办医自由,美国营利性医院占70%。但政府首先严格把关,只有通过政府所规定的标准才能开办医院,只有达到执业资质的医生才能行医。二是占30%的非营利性医院分别由各类慈善机构和政府出资兴办。这类医院以特定的人群为服务对象,譬如政府兴办的,主要是为军人、老病者、穷困失业者服务。政府对这类医院实行全额免税政策。三是全美所有的医院,包括政府兴办的,基本上实行“管”与“办”分离。办医者全权委托专业的各类医院管理公司,对医院进行全面的经营和管理。医院管理公司则从医院的总收益中获得3%的管理费用作为其服务盈利。四是美国的医疗保费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政府则发挥公权角色,制定法律规范劳资双方应尽的权责。政府也不直接卷入金钱事务,医疗保费仍在社会市场中运作,因此企业和员工不是向政府交纳保金,然后由政府来支配,而是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这样免除了政府职责的扩大,无需设立专门政府管理机构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开支,更杜绝了可能的腐败行为。

为了降低越来越高的开支,提高服务的可及性,美国进行了以下的改革:

1.发展整体医疗服务来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面对医疗费用的日益膨胀,人们购买医疗保险费用的急速上扬,国家支出医疗补助费的剧增,美国积极寻求发展整体医疗保健体系,向“管理保健”模式演变。具体的表现是HMOs等创新型组织应运而生并且在新模式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而按病种付费制度的实施,改变了医院以住院天数和实际消耗付费来计价的传统做法,激发了医院的自身改革动力,降低了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成本。

2.医院兼并向集团化、规模化发展。美国医疗服务体系近年来的显著变化是医院向集团化、规模化发展。一方面很多规模小的或经营不善的医院被优势医院赎买、兼并,优势医院的规模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各种不同层次的医院形成了以城市大型医院为核心,社区医院、康复医院、注册家庭护理机构为一体的医院集团。医院集团化有两个重要的优越性,一是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的医疗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高精尖医疗仪器实现共用,信息共享,减少了不必要的支出经费,降低了医疗成本;二是在一个医院集团内可以承担多种医疗保险,有利于吸引保险公司投保,增加了集团的盈利。

3.医院管理日趋社会化。随着医院集团的兴起,医院管理社会化更加明显。一方面医院的功能从以“诊疗为中心”扩展到提供预防保健、社区基础医疗、康复、家庭护理等多种服务,不断向社会延伸。另一方面医院的人事、后勤等管理全部实行社会化,医院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由医院集团总部聘任,医技人员聘用要根据医院的经费预算而定,医师以年薪支付,护士、勤杂人员均按小时支付。医师的管理培训、权益等均由医师集团(协会)管理,护士由护士工会协调,药材由医药公司承担,甚至一些特殊的诊疗检查设备也开始独立于医院。

4.美国虽然是高度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然而在立法和监督上却毫不含糊,任何市场行为都不能超越其法律框架之外。

(二)英国的卫生服务制度

二战后英国工党上台执政,开始推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政策。在医疗保健领域,英国设立了三级管理体系:社区医疗系统为社区居民提供广覆盖的医疗保健;城市内按区域设立全科诊所,为区内居民提供诊疗服务和私人保健医生;城市综合性全科医院,规模大、水平高、服务好。

全英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政府所有英国的医疗卫生体系都是政府主导的,政府既是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卫生服务的购买者。医院是公有的,受当地卫生局的直接管辖,没有自主权。当地卫生局将分配到的、由税收形成的公共资金拿来直接提供卫生服务,全民在交纳税收后平等地享有几乎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其比重占整个城市医疗经费的85%,其余15%则来自于医院开设的特殊高级病房和提供的特殊护理,以及病家支付私人医生的费用等。从表面上看,这样的医疗卫生体系最能保证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但这种大包大揽式的制度,让财力雄厚的英国政府也捉襟见肘难堪重负。同时由于公立医院的完全垄断,竞争的缺乏导致了医疗供给效率低下、服务质量降低、机构利益高于病人利益等弊端,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

当前,英国国家卫生服务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1.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医疗服务效率也不高,这是医院由国家办、医务人员领国家固定工资、领取报酬多少与付出劳动量多少无关之故;2.由于价格失灵造成资源配置的调节滞后,不能及时适应顾客需求,导致等待时间的加长,尤其是住院手术需排长队等候,进而蕴涵着一种对大多数人的变相的不公平,造成医疗供需矛盾较大。据统计,全国2000所医院有床位36万张,年住院576万人次,床位利用率为81%,平均日门急诊13万人次。一般说,医院对急性病的服务是较好的,不仅免缴医药费还免费供应伙食,但对慢性病以及疝修补术、白内障摘除术、扁桃体切除术等住院就要等很长时间,45%的病人要等1个月以上,6%的病人要等1年之久;3.私人医疗机构和私立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对国家卫生服务制度的冲击越来越大。虽然国家医院只设自费床位仅占总床位的1%还不到,自费医疗病人仅占病人总数的5%,但这充分反映病人对医疗市场的需求。所谓自费医疗病人,并不完全放弃国家免费医疗,其中大多数还享受国家免费医疗,仅指自费支付床位费,也有的可通过非营利性保险计划来解决。

随着对福利国家模式的质疑声浪渐高,上世纪80年代撒切尔夫人执政,实行恢复社会自由消解公有体制的政策,医疗领域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逐步导入市场机制,推行“管”与“办”分离的政策。政府卫生部门进行职能转换。卫生部门从身兼提供者和购买者的双重身份变成购买者和行业监管者,卫生部门不仅不再直接组织医院提供卫生服务,而且也不再直接向医院提供服务资金。在对比价格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方式,从公立或私立医疗机构购买服务。这种购买医疗服务形式的转变,给医院形成了硬的外部约束,提高了医院之间相互竞争的动力,通过各医院间的竞争,达到降低医疗费用和压缩管理成本的目的。经过近十多年来的运作,改革后的体制效应正在逐渐地发挥出来。

(三)日本的全民的医疗保险体系

上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从战后的衰败中重新起飞后,就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体系,每个年满20岁的国民都要加入到医疗保险体系中来。

日本的医疗保险组织有三种形式:社会医疗保险组织、医疗救助组织和公共医疗保健组织。这三种医疗保险组织中,社会医疗保险组织是核心;医疗救助组织则是根据1950年《生活保护法》而建立了主要对贫民提供医疗保健、产妇、职业和死亡的救助,还提供生活、教育、住房的救助;公共医疗保健组织是为了某些病种或残疾人提供的医疗保险,主要根据《传染病预防法》(1897年)、《麻风预防法》(1907年)、《精神卫生法》(1950年)、《结核病防治法》(1951年)、《老人福利法》(1963年)等13个法律作出的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的医疗保险的基本做法是:经费来源包括个人缴纳保险费(按工资比例的8%-10%,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一半)、国家机关和企业的职员,每月从工资中直接扣;而处于游散状态的农民和私人企业,则按月定期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缴费;失业者和孤寡者,有失业保险金和遗属年金为他们提供医疗保费。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各医疗保险组织的参保人数使用医疗费的情况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或按比例补助(原为全部报销,1984年起报销80%,个人自负20%);凡参加健康保险的人员有权凭证任意选择就诊医院或门诊,但并非均可到开业医生处就诊;凡就诊后除报销医药费外,还可领取一定数量的医疗补贴,包括因病缺勤补贴(从第4天起,最多到6个月可补贴工资60%)、分娩补贴、失业补贴和死亡送葬补贴等,而且医疗费超过一定额度时可申请超额部分的补贴;凡患结核病、精神病的患者及其赡养的家属可得到国家特殊补助;凡年满70岁的参保人可从当地政府得到免费医疗和一定的补助;凡残疾儿童(6岁以下)也可得到免费医疗;凡参保人的家属也可报销70%(门诊)和80%(住院)。

日本医疗体系发达,覆盖面广。医院或诊所经保险组织审核,符合资格者即可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目前,全国有近百万家医院、诊所为医保患者提供服务,日本国民可持医疗保险卡到其中任何一家就诊。

日本医疗价格监管也比较完善。费用主要就是诊费和药费。医生诊疗的每个行为和用药的价格都由国家确定,政府还经常根据物价因素等对诊疗项目及药品价格进行调整。乱开方子牟利和虚高药品价格在这种体制下没有存身之地。患者看病后,支付个人应负担的份额(约20%左右)后,其余费用则由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结算。这当中还有个审查监督环节,即医保部门要求第三方机关,对医疗机构送来的费用清单进行审查,看看在诊疗和药方中是否存在浪费情况。这种审核检查非常严格,医院一旦被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立即被取消为保险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医院也就失去了最主要的经济来源。

(四)瑞典的全民社会福利保险制度

瑞典1926年颁布《国民保险法》,1934年颁布《失业保险法》。1982年卫生立法规定每个居民有权获得相同的卫生保健服务。瑞典的卫生保健服务具有两个特点:1.卫生福利事业统一由国家管理,卫生服务90%由国家办公立医院或公立卫生机构提供,凡16岁以上公民都有权选择其居家10公里范围内的一位开业医师,登记后就可得到该开业医师的免费医疗服务、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开业医师根据病人病情可将病人转到任何医院;2.1984年起瑞典允许实施私人健康保险制度。

瑞典卫生保健服务经费来源三分之二来自地方税收、三分之一来自中央政府;医疗保险费用85%来自个人税收、15%来自国家。卫生费用增长已对经济造成巨大压力,卫生保健服务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9.1%,年人均已超过1200美元。因此从90年代初开始进行改革,内容包括:1.中央政府加强对省议会的卫生保健政策的指导,努力降低卫生保健费用;2.国家对省所作的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按居民总人数拨款;3.规定各省议会用于卫生保健费用的总额每年不得超过175亿瑞典克朗;4.着手解决住院病人排队等候的情况,据调查有10%住院病人须排队等候,等候时间平均2个月。

(五)德国的医疗保健制度

德国医院也可分为公立医院、私立非营利性医院、私立营利性医院。德国大约有2260家医院,公立医院、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分别占37%、40%和23%。共有572000张病床,病床使用率约为80%,德国医院系统内部正在发生着飞速变化,私立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大,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也十分广泛,既有二级服务(指普通疾病的专科诊断和治疗),也有三级服务(指疑难重症的专科诊断和治疗)。

德国卫生体系中提供者和购买者的分离比较清晰,两者是合同关系。同时,德国医院的所有权也比较清晰。公立医院的比例小于英国,但是远远大于美国。德国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医院服务和门诊服务的分离,开业医生和仅限于提供住院服务的医院间存在明显的分隔,甚至后两者间的分隔比任何国家都严格。德国医院补偿机制主要采用“双重补偿”(Dualf inancing)的方法,即医院的投入成本和运营成本各有其补偿来源。德国的公平性很好,但是费用还是比较高。

其改革重点是通过改革合同关系,将购买者的角色由被动的支付者变为寻找成本有效服务的主动谈判者来加强成本控制。改革的具体取向如下:

1.门急诊服务和住院服务的逐步合作。德国的门急诊服务和住院服务传统上是严格分开的,但这造成了医疗费用的浪费和医疗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因此在最近几年的改革中,德国政府逐步将门急诊服务和住院服务进行合作,如允许部分开业医师利用医院手术室和允许部分医院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看门急诊。

2.增加病人和医院或医生的责任等措施来控制医疗费用。医院的收入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和为疾病基金委员会提供服务取得,但随着政府投资的减少,医院的收入更多地依赖于其服务收入,这往往导致了医疗费用的上涨。同时,由于传统的德国强制性健康保险中只强调第三方的职责,更加剧了医疗费用的上涨,因此政府在1990年代后期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比如引进DRGs付款方式、推进门诊治疗来削减住院天数等来增加病人和医院或医生的责任,更好地控制医疗费用的开支。

3.强调非政府机构社团在医疗卫生体系中的作用。成立了包括疾病基金会协会、医生协会、医院协会等各种社团,来分别代表各自的利益及加强对本行业的监控。而政府只要通过加强立法和对社团行为的监控即能有效地管理卫生系统。

4.适当鼓励营利性医院的发展,对其采取灵活的管理政策。从当前德国不同类型医院的发展趋势看,公立医院处于规模缩减中,而营利性医院不断扩张。显而易见,营利性医院的发展不但可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于医疗卫生领域,在总体上保证社会有足够的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而且也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5.医院管理的社会化。主要表现为医院后勤保障的高度社会化、医疗质量监控体系的社会化和信息服务的社会化。如近几年来德国已采取一些改革措施,包括实行固定药价,差额部分由病人自负;定期抽查处方情况;实行新的财务激励办法;对不注意节约医疗费用的将解除保险合同。

(六)法国的疾病社会保险制度

法国疾病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是:1.政府对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年增长率为10%,超过生产增加率,绝对数值也超过国家国防预算;2.保险基金采用病人代付再补偿形式,且要相隔一段时间,对个人经济周转以及受物价影响较大。因此近几年来法国采取一系列降低医疗费用和减少保险赤字的局面,包括:对医院管理实行总预算法,提高缴纳保险金额,扩大缴税范围,严格抽查处方的合理性,对新技术进行评价,限制多余的不必要的检查项目限制医疗仪器的增添,减少非必需药物补贴比率(从70%减为40%)。

(七)加拿大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加拿大全民医疗保险的基本做法包括供方、需方和第三方:1.供方,即医院和医生,由于加拿大的医院为政府开办,无论医生在公立医院挂牌行医,医生与医院之间只有业务协作关系,无经济关系;2.需方(国民),职工和雇主只要缴纳少量医疗保险费,贫穷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和家庭,可申请部分或全免医疗保险费,65岁以上老年人全部享受免费医疗保险;3.第三方,直接第三方为省卫生署,负责直接管理住院医疗保险部门(包括制订预算补贴、审批医院投资、控制床位使用率和医疗成本、检查医疗质量等)和门诊医疗保健计划部门(包制定医疗服务标准、审查病历档案、制定收费标准、限制医生收入、颁发和吊销行医执照、保证医疗质量等),间接第三方为联邦卫生福利部,主要负责制订全国医疗计划和健康保险法规文件、确定给各省经费补助额、制订医生培训计划和进行卫生改革等。联邦政府和各省卫生署都严格执行“医院综合预算制度”,这是指医院与政府商定预算数额后,医院的费用必须限定其内,超支向上追加,省里不予保证,致使医院有强烈的控制总费用的责任心。因此加拿大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中既控制医疗费用过度增长,又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较好的管理模式,这是实行市场经济和加强政府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八)澳大利亚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1973年《健康保险法》的规定,于1975年7月1日起开始,使国民人人都有享受同等机会的医疗保险,参保人缴纳工资的1.25%作为保险金,本人及家属可予补偿医疗费的85%,住公立医院普通病房费用可全免。1981年9月又对健康保险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参保人都要缴一笔人人都相同的费用作为“保险基金”,缴纳工资的3%为“基本保险费”,另再要缴纳“累进保险费”,高收入者再缴5%,中收入3%,低收入1%的工资,并明确政府仅补助30%的健康保险费用。这就是澳大利亚政府要求“富者多出”和“尽力而为”的思想,低工资收入阶层,1993-1994年度凡个人年收入少于12662澳元,夫妇合计收入少于21320澳元(每有1孩子还可增加2100澳元),可以不付医疗保险金。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险明确规定:1.每个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2.所有居民都可免费在公立医院得到同等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3.在公立医院就诊时无权选择医生和病房,也不享受优先住院和治疗。

澳大利亚除全民医疗保险以外,还有40%的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医疗保险,分单人保险和家庭保险两种方式,私人医疗保险只提供医院服务,既可去私立医院看病,也可到公立医院以自费病人身份就医,但可选择工程师和优先住院,政府负责支付75%。澳大利亚明确规定在私人诊所和医院就诊不得向病人卖药,因此同时实行“药品补贴计划”(PBS),政府每年公布一次PBS的药品目录(约500种药品),凡退休者和领取社会救济者(包括子女)在购PBS范围内药品时,不管药品实际价格多少,每张处方付费2.6澳元,当年支出超过135.2澳元时,可领取一张免费卡,凭卡在当年免费购药。对其余人(包括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每处方付费16澳元(不足16澳元按实际药价支付),当年药费支出超过312.3澳元时可申请优惠卡,当年购药时每处方只付2.6澳元。

(九)韩国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在韩国,凡参加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必须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占个人收入比例各不相同,企业工人类为工资的3%(雇主和雇员各付1.5%);政府职员和私立学校教师类自付为工资的2.3%,对政府职员政府另支付2.39%,对教师校方和政府各付1.38%和0.92%;农民和城市居民类别根据其家庭收入和土地拥有面积划分为15个档次,缴纳不同档次的保险费,其中50%由投保家庭支付,另50%由政府支付,由于此类保险基金的亏损额较大,故政府每年还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韩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政府补贴日益增加;2.全国计划社团数量过多,造成风险统筹的能力很不平衡;3.卫生资源利用不均匀,尤其是农村缺医生缺设备的情况比较严重。因此近几年来韩国主要采取了两项改革措施:一是设法逐步调整和减少计划社团的数量以扩大其独立地收支平衡经营的风险能力;二是采取医学院校毕业生必须去农村或山区服务两年的硬性规定,否则不发行医执照。

(十)新加坡的公私互补卫生服务体系

新加坡的卫生服务体系由公立和私立双重系统组成。公立系统由公立医院和联合诊所组成,私立系统由私立医院和开业医师(私立诊所)组成。新加坡医疗服务提供的分工比较明确,初级卫生保健主要由私立医院、开业医师、公立医院及联合诊所提供,而住院服务则主要由公立医院提供。尽管新加坡私立医院和公立医院的数量相仿,但是医疗服务量却差别很大。因为新加坡政府相信,私营机构在初级保健服务方面费用较低,而且由于市场力量的竞争,一般都能有效地将初级保健服务的价格维持在低水平。同时,政府也认识到医疗市场具有局限性,尤其在提供高度专业化的医院服务时,政府必须进行调控,其手段是一方面仍以公立医院作为住院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这使政府能控制医院的床位数和利用率,还可以控制费用增长;另一方面政府为私营医疗机构规定收费标准和专业技术标准。

1984年前新加坡政府医院管理采取英国模式,政府直接管理医院,当时医院工作效率低,员工缺乏积极性,医院服务质量差,病人、医院、政府都不满意。针对这种状况,政府从1985年起,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对医院和医疗体制进行了改革。改革取向如下:

1.医院重组:从1985年开始,政府开始重组其所属的全部8所急诊医院和6所专科医院,将它们变成政府100%拥有产权,而同时以私人公司形式进行运作的重组医院。重组后,医院的管理权由政府转交于有限公司,由各方面代表组成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制定医院的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审批收费标准和大型设备、基建项目的经费使用等,任命医院行政总监(院长)全面管理医院,行政总监向董事会负责,定期汇报工作,医院拥有对员工定期晋级、加薪、辞退、财务收支、医院业务、行政管理等自主权。改革中,引入了商业会计系统,从而能提供更精确的运营费用并逐渐渗透更多的财务原则和责任。重组医院仍旧每年接受政府提供的医疗服务补助,他们更类似于非营利组织。政府通过卫生部对医院进行政策指导。对于那些补偿与报酬等微观管理问题政府则将权力下放给医院,一些敏感问题如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仍要提请政府批准。这就使医院在享有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保证它们不丧失社会公益性。

2.系统重组:1999年,公立卫生保健系统重组成两大垂直整合网络,国家卫生保健集团(National Health care Group,NHG)和新加坡卫生服务集团(Singapore Health Services,SHS)。NHG包括4所医院、2个专科中心、9个联合诊所和3所专科医院。SHS则包括3家急诊医院、1家社区医院和4个专科中心(眼、牙、心脏和癌症)以及8个联合诊所。医院集团实行双向转诊,充分发挥社区医院作用,通过各级卫生保健提供者更好的合作和协作,既提高了医疗质量,又降低了医疗费用。同时医院集团的互补作用可以减少医疗服务的重复建设,保证了医疗服务容量的最优发展。

新加坡保健储蓄计划的缴纳办法作了几次变化,在1991年,作为公积金的保健储蓄,每人每月缴纳月收入的23%,另加雇主缴纳月收入的22%(即总公积金定额相当于雇员月收入的45%),从这公积金中抽出相当于月收入的6%(雇员、雇主各3%)拨入保健储蓄账户。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可免税并获得利息,并规定其“存款”数的上限(凡退休后可领年金的雇员上限为7500元,非领年金的雇员上限为15000元)。从1992年7月1日起,对35岁以上的投保雇员的保健储蓄缴费率从6%提高到7%;1993年7月1日起,对45岁以上的投保雇员缴费率又提高到了8%。凡没有雇主的自雇者缴费率仍为30%,但每年提高1%,直到与其他缴费率(6%~8%)相同时为止;1994年1月1日起,强制规定计程车司机、小贩或店主等自雇者在申请和更换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已缴保健储蓄费用的证明书。

新加坡在实行保健储蓄计划的同时还实行“保健庇护计划”(Medishield scheme),这是一种适用于长期治疗的严重疾病的一种医疗保险计划。一般人都愿意参加这种庇护计划。1990年12月统计,参加保健储蓄计划的投保人中已有88%参加了保健庇护计划,他们以及包括他们的家属(70岁以下)每月只要付新币1-11元的投保费就可参加此计划,每年支付医药费最高限额为2万元,一生中最高领取限额为7万元。但对以下情况,保健庇护计划不负责支付:1.投保前的住院费;2.在保险生效之日前12个月内已接受治疗的癌症、冠心病、脑卒中、慢性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局部缺血性心脏病、退行性病变等;3.先天畸形治疗;4.区域外就医;5.精神病治疗;6.不孕症治疗;7.分娩费用;8.艾滋病;9.自杀;10.药瘾酗酒治疗;11.美容手术;12.战争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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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外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的措施_医疗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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