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与社会的资源交换_教育论文

论教育与社会的资源交换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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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教育与社会”,主要指的是有组织、有计划、专门化的学校教育与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不同阶层与利益集团、社会组织与群体,以及家庭等的互动关系。(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与社会的联系具有不同的特点,故不一并论述。)所谓的“资源交换”,并不是某种单纯的经济交换或商品交换,而主要指一种广义的社会交换,它意味着互动双方在社会资源方面的转换与流动。在现代社会中,教育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比以往更加密切,并成为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本文选择资源交换这一角度探讨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意在通过分析内含于这些联系中的社会资源的转换与流动,进一步认清现代社会中教育存在和发展的各种资源基础,并深化对教育与市场经济体制相互关系的认识。

无疑,一般的社会交换理论不能简单地套用于教育与社会各种要素之间的联系和互动。学校作为社会结构中特定的实体性要素,学校教育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活动,其本身的地位与性质使之在参与社会交换的过程中具有了特殊的形式与涵义。

首先,教育的社会功能规定了这一社会交换活动的主要取向。一般而言,教育具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多种功能。从政治上说,教育能够培养人们的政治意识和政治热情,可以提高人们实现一定社会政治目标所需要的政治行为能力,它可以为国家输送必要的政治人才,并使人们对一定的政治领导及政治格局形成认同。另外,教育还能够通过其内在的选择促成一定的政治结构等。从经济上说,教育可以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劳动力,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从文化上说,教育对于文化的传递和保存、文化的传播与交流以及文化的净化和创新等,都有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教育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制的完善,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人口及生态环境的保护等,都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的功能。从微观上看,教育对于社区建设和发展,更是可以发挥文化辐射、辅助经济发展、完善社区环境等作用。这样,我们便可以由此而大致地认清教育的社会交换活动的基本取向。显然,正是由于教育本身在上述各个方面的服务,它才能够得到必要的“回报”,即投入。

其次,教育本身的不同类型、内容和目标也是教育参与这种广义的社会交换活动的内在依据。对此,我们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作下面简单大致的划分。第一是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显然,这样两种不同的教育活动决定了学校在社会交换中的不同对象。第二是以社会服务为主的公益性教育和受教育者个人收益率较高的教育。①前者指的是诸如文、史、哲、师范等类别和专业的教育,其中受教育者个人收益率较低;面后者指的是诸如医学、法律、工商管理等类别和专业的教育,这些教育在一些市场经济体制的西方国家中,可以为受教育者个人带来较高的个人收益。而这样一种差异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育参与社会交换的不同尺度。第三是基础理论学科与实际应用学科的教育。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不仅要培养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才,而且还要培养基础理论的研究人员。前者通常更为强调工艺性和操作性,而后者一般来说更为注重抽象的纯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具有不同侧重的学科教育,在满足和适应社会需求时,也必然具有不同的对象与取向。除上述之外,还有的学者从生产性和消费性的角度对教育进行分类。

根据上述教育社会功能的规定,以及教育本身在类型、内容和目标上的差异,我们可以发现,教育与社会之间的资源交换活动,至少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首先是垂直的交换类型。它具体指的是学校教育在履行某些主要涉及到整个社会或地区的功能和教育内容时,与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交换活动。例如,国家的义务教育,以社会服务为主的公益性教育,以及某些基础理论教育,都属于这一类型。由于这些教育并非完全是为社会中某一些特定的专门组织或阶层服务的,而主要是为经济阶级,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因而,理应由理论给予投资。一个国家的政府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实施这些教育,理所当然地应该从各个方面进行投入。

其次是平行的交换类型。这主要指的是学校教育与某些和自己处于同一社会层级的亚群体或组织的交换活动。为简便起见,我们权且把家庭这一社会单位和个人与学校的交换活动也放在此种类型中。当然,它主要涉及的是某些特殊性的教育内容。例如,各种非义务教育,各种具有较高个人收益率的教育,以及某些以特定对象为面向的实际应用学科的教育。由于通过这些教育而直接获益的是这样一些特定的地区、社会群体与组织及个人,而且它们也不属于国家普及教育的范围,不属于无偿教育的领域,所以,理应由这些直接受益的地区、社会群体、组织或个人给予回报。也就是说,它们必须为这些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投入,而不应仍然由国家和中央政府承担。否则,在教育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便必定会出现紊乱,以致于出现各种弊端。

再次是间接的交换类型。这主要指的是教育通过其维护和建设某些社会公共规范及一般性社会秩序、制度等的功能,进而与社会各个要素之间发生的交换活动。换言之,教育活动有益于社会中某些必要的公共规范,如社会道德,以及某些一般性的社会秩序,文化氛围,社会风气等,而社会中的各个要素,包括政府、各种亚文化群体、家庭及个人,则都可以通过这样一些道德规范、社会秩序、文化环境、社会风气等受到不同程度的益处。由于这种间接的社会交换是通过一种共有价值的媒介而实现的,因而,这一共有价值的覆盖面的大小往往决定了这些教育的受益者,以致于影响了它的交换对象。这一问题在同质性较大,价值一元化的社会中比较好办。而是异质性较大,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中,则要求有不同类型的教育,从而依照不同的共有价值的媒介,由不同的受益者对特定的教育予以回报和投资。显然,在这种间接的交换活动中,政府、社会组织与群体及个人,作为不同程度的受益者,都应该成为教育的投资者,对教育承担相应的义务。

最后,是直接的交换类型,它可以是与政府的,也可以是与社会群体、单位和个人的。但主要特征之一是,它属于一种社会结构中实体性要素与实体性要素之间的交换活动。

有必要说明的是,教育与社会之间的资源交换并不是彻底的或市场意义上的交换,而是一种不完全性的社会交换。因为,教育这种综合性的活动,追求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所以,教育的各种功能,教育的不同内容、目标,以及教育的各种价值,往往同时渗透和包含在同一教育活动中,体现在同一个教育对象上,这样,势必造成教育与社会各个要素之间在互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显得格外复杂,以致于很难进行某种核算。而且,在某些由国家直接举办和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更多地是以权力和行政为基础,而不便完全理解为一种社会交换活动。

当然,教育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其与社会的互动中,交换的资源内容也是与其他社会交换有所不同的。它向社会所提供的是各种人才、知识、科技等精神文化产品和地位性资源,而它所得到“回报”则是必要的办学条件,包括各种权力、经费和支持等。

因此,学校教育在从事其活动时,所获得的资源应该是多渠道的。其中,不仅有来自中央及各级政府的,而且还应该有来自社会上各种群体、阶层及个人的。这们,才有利于形成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缓解教育资源的短缺。

应该说,以上关于教育与社会之间资源交换活动及类型的论述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分析。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它的实现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这里,仅就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的不同作一个简要的比较分析。

从以往各种有关教育与社会的关系的规定和表述来看,它们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基本上是通过一种从属的关系和思路去规定和分析这种联系和互动。在此,人们使用或看到的常常只是这样一些概念和术语,即一方面是“规定”、“约束”、“决定”、“影响”等,另一方面则是“适应”、“服务”、“实现”、“符合”等。例如,在谈到教育与政治的关系时,总是强调政治制约和决定了教育的基本目标、教育内容、办学方式,影响了教育机制、制度和经费等,而教育只是为政治服务;就教育与经济的关系而言,则是强调经济制度、生产力发展水平对教育的规定和影响,而教育必须适应一定的经济制度,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等。尽管人们也充分肯定了教育本身的相对独立性,但这种相对独立性多半只是就教育本身的内在规律而言,或者体现为在这种从属关系之中的反作用。如果按前面的类型划分来看,它们仅仅表现为一种垂直的互动关系,而缺乏平行的相互联系。

第二,通常只是表现为在社会结构中的实体性因素与某些制度性或规范性因素的关系。也可以说,只是注重于某种间接的互动,而缺乏必要的直接性互动关系。显然,学校是以一种实体性因素存在于社会结构中的,它具有自己本身的实体性地位、实体性构成和实体性力量等因素,包含了一定的人员、空间和构件等。而在讨论与此联系的各个对象时,人们所看到的大多是某些制度性和规范性因素,如道德、法制等。它们本身往往并不具有特定的实体属性,或者说,只是社会学中表示社会结构中诸成分之间相互关系的“突生因素”②,尽管它们对于社会结构的形成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与学校毕竟不属于同一系列的结构要素。虽然它们与学校教育具有不可忽视的联系,但并不能形成真正实体性意义上的互动关系。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在计划体制中也存在着学校与其他社会实体性要素之间的直接联系,但是,从客观上讲,它们充其量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互动,因为彼此间并没有真正形成在资源上的直接转换与流动。

第三,功能性关系是人们研究的着重点和中心。这也就是说,人们在分析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时,仅仅关注了彼此间的功能关系,即教育对它们有什么作用,它们对教育又有什么作用。这一角度诚然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又是不够的。问题在于:这种功能关系的基础是什么?它们之所以发生和继续下去的条件是什么?

这样一些特征是与社会的计划体制相联系的。我们甚至可以说,在严格的计划体制中,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在严格的计划体制和中央集权的社会背景中,资源几乎全部掌握在政府手中,社会中的各个要素,包括学校本身,并不拥有独立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中的资源转换、流动或交换活动,都是通过政府的枢纽而实现的,或者说是按照政府指令性计划而发生的。可以这样看,社会中的各个要素直接地与政府发生资源的转换关系,它们向政府提供必要的资源,而政府则根据计划和需要,向它们分配各自所需的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完全由政府提供教育资源是合理的,而且是应当的。尽管社会中的其他要素也从教育中获益,但是,它们对学校教育所承担的义务,或所应给予的回报,都已经通过各种利税等形式上交给政府,而由政府代替它们给教育以回报。而学校也就无法再向它们要求更多的支付,只能从事一种无偿的服务。这也就形成了在计划体制下教育资源的投入主体单一化的现象,即由政府承担教育的全部费用,提供全部必要的条件。

这样一种教育与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交换形式或途径,从理论上讲是有优点的。因为它便于宏观的了解和调控,更有效地使用有限的教育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而且,它也有利于集中各种资源进行重点学校和学科的建设,并形成较强的教育动员能力。但是,这样一些优点的实现又是有条件的。首先,它要求社会文化的相对同质性或较大的同质性,这样,才能够比较有效地形成和保证间接性交换的可能。其次,它要求以详尽、迅速的信息和反馈为条件,从而使其宏观调控具有客观准确的依据。否则,不仅不能避免资源的浪费,反而会由于宏观调控不当而造成更大的浪费,形成教育对社会“有效供给”的不足。另外,资源转换和流动在距离上的长短,也常常是影响资源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因而,过多的间接交换也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的损耗,以致于在实际上减少教育资源的投入。

尽管教育不可能完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变为一种“市场教育”,但作为一种第三产业,其服务的功能,以及其中某些部分的进入市场都是必要的。从这种变化看,单纯的垂直与间接式交换类型是不够的,而必须辅之以适当的平行式或直接的交换。

这种交换类型的调整主要有以下两个理由。第一,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过去那种基本上依附在国家行政机器上,本身毫无自主权的社会单位,已给变成了具有相对独立性,对自身的资源拥有相当大的管理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的,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部门,地方及地方财政也获得了愈来愈多的自主权。这样,在改变了过去计划体制下与政府或中央财政的资源关系的条件下,地方和各部门、社会单位自然也就不应该再继续照样无偿地享受仍然由政府或中央财政投资的各项社会及福利事业的好处,而必须实行“谁受益谁投资”的办法。同理,在享受某些教育,并从教育中得到各种服务和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对教育给予“回报”。由此,形成一种正常的资源交换关系。如果还是象过去那样,依旧由各级政府或中央财政承担教育的全部投资,必然形成在教育与社会各要素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紊乱和倒错,以致于造成国家教育投入上的窘境与教育资源的短缺。第二,现代社会教育的分化与差异性。以及由此形成的教育举办主体和委托主体的多元化,也使得这种交换类型的调整成为必要。一方面,目前除政府办学之外,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依法举办各种教育,这样,必然使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改变过去计划体制下国家统办教育的单一性而显得更为复杂。另一方面,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差异性,也必然形成对教育的不同要求和委托。对于后者,也许有人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由国家统一征收教育税的方式,形成政府对教育的独家投入。这是不现实的。因为,现代社会通过分化而且日趋扩大的异质性,必然使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地区和亚文化群体。出于自身的利益,对教育形成不同的要求与期望。这样,作为社会资源间接交换的重要媒介—一共有价值,或者是处在一种比较抽象模糊的状态,或者是由于不能得到广泛的认同而难于形成,以致于各个地区、群体和集团在利益取向不明确,或不能获得自己特定利益的情况下,不愿意加入这种与教育的资源交换,从而不能真正形成全民关心教育、全社会办教育的局面。例如,在教育税附加的征收中,便常常出现某些企业和部门不愿承担的现象。

顺便说一句,过份注重教育与各种社会要素之间的间接性交换,也常常影响教育资源的效益。因为在这种关系中,互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第三者而实现的。这样,很容易造成彼此间在结合上的松散和在责任上的懈怠,从而降低教育投资的效益。

当然,由这种平行的或直接的交换类型调节的仅仅是一部分教育本身的资源。简单地说,它主要是指那些非义务性的教育,某些对受教育对象而言收益率较高的教育,以及各种具有特定服务对象的带有技能性或职业性的教育。而义务教育,以整个社会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教育,以及基础理论和某些特殊专业和学科的教育等,仍然需要通过垂直和间接的方式,由各级政府加以调整。因此,社会中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门和单位,除了为教育的某些公益事业(包括各种义务教育,基础理论教育,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秩序等),以上交税利的方式,通过政府与教育发生统一的间接性资源交换之外,还必须根据自身从教育其他方面的受益,与教育发生个别的直接和平行的资源交换。这里,应特别提到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由于这两类教育大部分是直接与劳动力市场和人才需求相联系,而且也属于非义务教育的领域,因而,它们的经费等主要应通过平行或直接的资源交换,由社会、企业和个人提供,少数重点由国家投资和扶持。

应该看到,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教育,主要是高等教育的运行已经开始逐步地与市场接轨。例如,高校向社会和个人提供的各种服务等资源不再是一概免费赠送,而实际上实行了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科研成果实行了专利和技术转让制;高校与企业的各种合作也实行了委托或分成的办法;除完成指令性的招生计划外,可以招收委托代培生,以及一定数量的计划外全额或差额自费生,同时也开始收取一定比例的学费,等等。总之,通过教育而受益的企业和个人已经开始负担起一部分应由其负担的教育费用。但是,从整个教育经费的投资来源和投资结构上看,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在投资来源上,通过社会服务和学杂费而用于教育的投入,不到整个教育投资的10%③。其次,在投资结构上,我国目前小学生、中学生和大学生的人均教育经费的比例也极不合理。其中大学生的人均数大大高于中小学生。这一方面说明在我国教育体制中,真正进入与社会平行和直接的资源交换的部分还非常之少,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本来正是需要更多地从社会中获得经费和支持的高等学校,反而吃掉了国家投资的大部分。相比之下,日本1982年的这一比例为1:1.1:1.4;曾经在60年代起在高等学校实行学费赠予制的英国,1982年的这一比例也只是1:1.14:7.6④。最为直观的表现是:除外资、三资企业或集体性质的经营性单位,无论是中央所属的机构和企业,还是地方的各级单位与部门,尽管它们在资源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单位,但仍然可以象过去计划体制下那样,获得由国家耗费大量财力培养的各种人才。(据说,有些地区和部门在大学生调出时,还要收一笔费用。)我们不知道这些用人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是否已经向各级财政上交了足够的税利,从而合法地取得了无偿获得由国家花钱培养的各种人才的权利,我们也不知道他们拥有的这种权利是否与他们对教育所尽的义务相平衡。假如他们的确是上交了足够的税利或提供了必要的费用,那么,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等的理由,那些在一定时期中不需要或未能得到国家培养的人才的地方、部门和企业,当然可以拒绝交纳与上述获得人才的部门同样数量的税利。因为他们没有享受到同样的权利和益处,自然可以少尽一些义务。这样,势必引起相当的混乱。可以说,我国目前教育和社会的互动或资源交换中,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太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只得不断地向政府伸手,以弥补自身的不足,并通过各种手段“化缘”,或是以其他方式大搞“创收”。这也直接或间接地加剧了知识贬值、人才贬值的现象。无疑,这正是我国目前教育机制和运行机制不适应日益深化的经济、政治、科技体制改革需要的现象之一。

有必要说明的是,上述教育与社会之间平行的和直接的资源交换的发生,是以供需双方的一致为前提的。换言之,社会的需求与教育的供给是基本吻合的。如果不能一致和吻合,交换是不可能发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提倡和实行教育与社会的资源交换,必然会反过来促进教育与社会的联系,使学校的学科与专业设置更符合社会的要求,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投入和支持,由此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这也是当前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注释:

①参见曲恒昌:《市场经济与我国高教经费筹集的原则与途径》,《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期,第71页。

②参见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华夏出版社,第3-4页。

③见1991年国家教委教育财务全国统计资料。

④《中国社会发展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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