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敦煌“农耕”与“联播”制度的管理_庄园经济论文

论敦煌“守庄农作”型外庄与“合种”制经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敦煌论文,农作论文,型外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06)06-0074-08

唐长孺先生在《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颂所见的课田与庄田》等大著中[1](P125~128),论述了北朝周齐以降的地产形式和农业生产者依附形态,长孺先生的“庄田”一说,对认识敦煌文书中的“守庄农作”型庄田,深有启发。

池田温先生于1999年发表的《围绕东亚中古庄园之一考察——莊与庄等词的起源》,分析了中国唐至明清、朝鲜半岛之新罗、高丽、李朝,日本从大化以降庄园、田庄等词语的使用[2]。

段文杰先生曾根据敦煌文书论述了“平都渠庄园”和齐周之“庄”,并指出“一个大寺院就是一个独立于官府之外,享有种种特权的地主庄园”[3][P117~118]。

拙稿《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研究了《戌年诸寺丁口役部》,研究了寺户及寺庄结构,认识到9-10世纪的敦煌“寺院经济从寺户劳役为支柱的闭锁寺庄经济结构,让位与以高利贷、租佃制及出租加工业相结合的寺院经济体制”[4][P343]。

以近代观念和比较史方法研究唐宋庄园问题,要追溯到著名的法制史家中田熏氏1909年《日本庄园之系统》,该文详论了“中国唐代的庄园”[5][P19-41],嗣后有加藤繁诸氏的讨论[6]。

60至80年代,我国学者就唐宋庄园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①。本文暂不使用我国学者尚未作出定论的“庄园制”和“封建庄园”等术语,一般也不涉及英国中世纪史上的manor和日本史上用日本汉字表述的“庄园制”,而是遵循唐长孺先生《山居存稿》一书使用的有关术语,来论述敦煌的有关史实。本文初稿写于1989年,自那时以来,时有修改.今为庆贺《敦煌研究》百期,特重订并送呈发表。

本文着重讨论“庄田”用语在敦煌体现了一种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及其变革。

一 沙洲“百姓多悉居城”与“为客”“常遣守庄农作”

归义军时期,均田制已衰落,虽有某种请射田制度的存在,但已有明显的“势家”与“单贫”的分化。

P.2595《赤心乡百姓令狐宜宜等状》有云:

1.赤心乡百姓令孤(狐)宜令、汜贤集等

2.右宜マ等,总是单身,差着烽子,应看忙时,不与

3.贴户,数咨乡官。至与虚户,总是势家,取近不敢,屈告

4.至甚,免济单贫,伏请处分。

在“势家”与“单贫”分化的大背景下,我们把这种城外庄田即“庄野”地产称为“守庄农作”型庄田。

大谷文书2835号《武周长安三年(703)三月括逃使牒并敦煌县牒》文书略云:

2.……以田水稍宽,百姓多

3.悉居城,庄野少人执作。沙洲力田为务,

4.小大咸解农功。逃进投诣他州,例被招

5.携安置。常遣守庄农作,抚恤类若家

6.僮。好即薄酬其傭,恶乃横生构架。为

7.客脚危,岂能论当。(后略)

此客非部曲奴婢,而是类似田客的庄客,如大谷文书2836号有“(富)家奴客须着”,奴、客连用,此客即田客。以上2件参见池田温先生《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42~343页。

围绕着大谷文书2835号,我们试提出以下几个需要解释的问题:

(1)如何理解“居城”和“庄野”、“执作”的“对立”?“庄野”可否也理解为“居城”之外的地区或地产?

(2)如何理解“为客脚危”中所说的“客”的身份,从“抚恤类若家僮”一语可否推知此地所说的“客”近于六朝以来的“田客”?

(3)从“沙洲力田为务,小大咸解农功。逃进投诣他州,例被招携安置”,能否解释为逃户和新的依附关系产生的一种途径。

(4)“常遣守庄农作”,“好即薄酬其傭,恶乃横生构架”,所记为“为客”者的剥削形式及农田经营形式,这种形式是否可与《隋书·食货志》所记“佃谷与大家量分”及宋代流行的火客分种制相比较?

以下的论述,就围绕着上述问题的解释进行。

二 敦煌的“庄园”与“城外庄田”

唐五代宋敦煌法律文书分家文书及分家遗书样文中,在举出“物业”的名称中,有与“庄园”、“庄田”有关的词语。

1.“庄园”诸义

S.4374《分书样文》:

1.“兄某告弟某甲,□□忠孝,千代同居。

2.今时浅狭,难立始终。□□子孙乖角,不守

3.父条。或有兄弟参商,不□大体,既欲分荆

4.截树,难制颓波,□领分原,任从来意。家

5.资产业,对面分张。地舍园林,人收半分。

6.分枝各别,具执文凭,不许他年更相斗

7.讼。乡原体例,今亦同尘,反目憎嫉,仍须禁

8.制。骨肉情分,汝勿违之,兄友弟恭,尤须

9.转厚。今对六亲,商量底定,始立分书,

10.既无偏坡,将为后验。人各一本,不许重

11.论。

12.某物 某物 某物 某物 某物

13.车 牛羊 驼 马驼畜 奴婢

14.庄园 舍宅 田地 乡籍 渠道四至

15.右件家产,并以平量,更无偏党丝发

16.差殊。如立分书之后,再有喧悖,请科重罪,

17.名目入官,虚者伏法。年月日

18亲见

19亲见

20亲见

21兄

22□

23□

24妹

本件14行有“庄园”字样。此件是一件存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反映“乡原体例”(习惯法)和“名目入官,虚者伏法”(王法)的正式契约。此件中的“庄园”是家产物业的一种,有别于舍宅、田地。从前述“地舍园林,人收半分”一句可知,地=田地、舍=舍宅、园林=庄园(14行)。

因此,狭义的庄园指园林或别墅。又,S.6537《遗书一道》:“房资产业庄园舍宅一一各收分数”。同号文书又有:“今则兄厶乙弟厶甲……分割城外庄田,城内屋舍……”。

敦煌文书中的“园”有菜园、果园、园林多种涵义,园的特点是垒有院墙及园门,其中多植林木。如:

僧法原园(P.3394《大中六年僧张月光博地契》)

智通园(P.3394)

“园林舍宅田地”、“园舍田地主僧张月光”,“又月光园内有大小树子少多,园墙壁及井水开道功直解出买(卖)与僧吕智通”(P.3394)

“园中菜茄瓜果”(S.1398)

“景家园”(S.2174)

“乙卯年四月一日,佛堂修园众社破除名目如后……垒园”(S.6186)等等。

广义的庄园指舍宅田地,包括地产园林,在敦煌文书中,“庄园”二字连用又常指地产或地产经营,如S.2103《酉年十二月沙州灌近渠百姓李进评等牒》:

7.……今见前件沙淤空闲地,拟欲启畔耕

8.犁,将填还刘屯子渠道地替既灌得一渠百姓

9.田地不废,庄园今拟开耕,恐后无

10.凭,乞给公验处分。

2.城外庄田

城外庄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如:S.0343分家文书:

4.……所是

5.城外庄田、城内屋舍家活产业等,畜牧什物,恐后或有

6.不亭争论、偏并,或有无智,满说异端,遂令亲眷相憎,骨

7.肉相毁,便是吾不了事。今吾惺(醒)悟之时,所有家产、田

8.庄、畜牧什物等,已上并以分配,当自脚下,谨录如后。

此件中有“城外庄田”,是指相对于城内屋舍的外庄,包括田地、庄舍和畜牧什物,故文中有“所有家产、田庄、畜牧什物等”字样。

这一解释可在其他卷子中得到证明。如“城外庄田”一语又见于S.5647,该卷有云:“兼与城外庄田车牛驼马家资什物等,一物已上分为两分”。此语还见于S.6537,卷云:“今则兄厶乙、弟厶甲,今对枝亲村邻,针量分割。城外庄田,城内屋舍,家资什物及羊牛畜牧等,分为厶分为凭”。

敦煌文书的“庄”字可有3种意义。

A.庄,即庄园,即别墅、园林。

B.庄,即庄田,城外的庄舍田产。

C.庄,即村落或聚居区的名称。

中田熏氏着重讨论庄的含义时,十分重视“城外”这一定语,中田熏指出:“盖庄之一语元来意为田间屋舍,然至唐其原义已转,意为城外存在的私有土地,特别是大地主以经济上的目的而拥有的土地”。

中田熏氏看出唐代的庄,是指“城外存在的私有土地”,这不能不说是一卓识。敦煌的法律文书证明,庄园是城外别墅、别业。而庄田是城外的地产,包括土地及守庄人、劳作者居住的屋舍。

中田熏氏又云,唐代自什么年代起庄之一语始采取前记的意义,尚不能正确判定。我们所知唐代法令意义中此意义上的庄之一语,最早出现者为上元元年诏书中……由此推知庄之一语在中国用于一般私有地的称呼,应该可以说是唐初或隋代。

城外庄田又可简称为“外庄”,的确,唐初武德间道宣撰《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中,已有“检校外庄”之称,所反映为隋及唐初事。《道教灵验记》卷14又有“以隋尚书苏威庄二百顷赐观(楼观,陕西终南山)”。

敦煌文书对理解“庄”的与地产相关联的用法所提供的最重要的证词是,庄原指城外别墅或城外地产。

“城外”这个限制词非常重要,它与中国传统的城乡结构及地主性格有关。先前“国野”、“都鄙”的对立,说明城居的统治者与乡居的被统治者对立起源很早。中古以降,西北所见的“坞”是设防城堡,至唐西州亦有称“庄坞”者。地主居住在设防城中,而田庄置在郊外。至唐宋,官僚地主在职时多城居,而地产却在郊外,由于中国中古“城”是官僚地主聚居区,遂有别于西欧中世纪行会自治城市。如果说西方有一些庄园领主的农村和行会城市的城乡对立,中国则是官僚地主聚居的城市和其所统治的乡村间的对峙。因而西方人认为这种结构是一种“城乡连续体”。

敦煌的例子亦可说明城居的地主在城外经营农业的情形。S.1438文书有云:

右件贼,今月十一日四更蓦火城入子城,煞却监使判咄等数人……复百姓收刈之时,尽在城外。

又:“及至天明,厶出招集所由,分头下堡,收令不散,誓救诸官”。这就说明在吐蕃时期,地主城居,在城外有经营农业的庄,城外还有设防的堡。

在西北地区,唐代设防的城外庄又称为“庄坞”,TM509《庚年未详(八世纪前期)高昌县为申修堤堰人牒》有:“取当县群牧、庄坞、庄店及夷胡户”,庄店是指城市的旅店邸店,庄坞则是指置有土围子的地产。

沙州城外地产中又有归义军使衙庄田与官庄。

P.2629钤有“归义军节度使新铸印”,因而此件可拟为《归义军节度使衙酒破历》其中记有:

七月:“三日,城西庄苅麦酒壹瓮”。

“四日,支太子庄麦酒壹瓮”。

“十二日,南沙刈麦酒壹瓮”。

“廿日,官圈苅麦酒壹瓮,千渠射羖酒半瓮”。

“行官酒一斛。庄客酒贰斛”。

八月:“五日,城南庄看夫人酒壹瓮,支远田苅黄麻酒壹瓮”。

“十四日”“支远田纳麦车家酒壹斛。”。

廿九日,支牧子酒壹斛。

十月:“十日,支葱户纳葱酒壹瓮”。

由本件得知归义军地产分布在城西庄、太子庄、南沙(庄)、官圈、城南庄。这些庄都是归义军节度使官有土地。此“城南庄”又见于S.5571《酒户邓福定牒》。

如前所述文书中,“庄”有时也用指一种作为村落、村庄的居民点。又如P.2932《甲子乙丑二年某寺所收便豆帐》记有:

“二月二日,孟受庄,大歌善支便斗两硕至秋叁硕。口承人衍鸡久頺”,

又有:

“二月,九日,捌尺庄有人‘便豆壹硕’。”

宜秋渠“邓家庄”(P.3234背《牧羊人贺保定牒》)

北府庄(P.4907)

索僧正庄(S.1519)

都是居民点的名称。僧正系僧官名,说明僧官与称为“庄”的房舍或居民点有关连。

三 大族及其他世俗地主庄田

P.2005《沙洲都督府图经残卷》:

28.……州城四面水

29.渠侧,流觞曲水,花草菓园,豪族士流,家

30.家自足……

沙洲大族有索氏、阴氏、张氏、马氏、李氏、曹氏诸家,大族占有“山庄”、“田园”。大族庄田分布在州城四面水渠侧。如窦夫子撰《大蕃故敦煌郡莫高窟阴处士公修功德记》有云:

蕃朝,改授得前沙洲道门亲表部落大使……六亲当五秉之饶,一家蠲十一之税。复旧来之井赋,乐已忘亡,利新益之园池,光流竟岁。

又:更有山庄四所,桑杏万株。瓠颗篱头,馈饮消遥之客;葛罗樛木,因缘得道之人。

阴氏为沙洲大族,“有山庄四所”,这是一宗庞大的地产。

《右军卫十将使孔公浮图功德铭并序》:

谨选得敦煌郡南三里孟受渠界,负郭良畴,厥田上上。凭原施砌,揆日开基,树仙菓百株,建浮图一所。

又:厥有从兄厶甲,专心产业,务本农桑,灌园得其浮沈,凿井行歌而自逸。财丰数箧,廪积百钟。

“廪积百钟”显示了孔氏的巨大地租收入。大族地产往往是继承先祖而来,文书中有先祖庄,如P.3268墓志铭背录有《孟受中界先祖庄西口口兰若功德记》。

我们试将齐周之庄园作为一典型来分析。P.3774《沙州僧龙藏牒》:

关于齐周的庄园经营

54.齐周所是(事)家中修造舍宅,树立

庄园心犁铧锹钁、车

55.乘钏锏,靴鞋,家中少小什物等,并是齐周营造,自尔

56.已来,用何功直,一一请说。据池田先生研究,敦煌莫高窟144窟有供养人题名“管内释门都判官任龙兴寺上座龙藏□修先代功德,永为供养”。同壁有题名“叔索□□一心供养”。则龙藏出自索氏。

龙藏父亲任吐蕃管辖时期部落大使,约在796年,龙藏本人任将头,790-809年间,其家财应有很大增长,810-834年间又耕种官田。

1)齐周地产

七十亩(得利刈价70亩)

三十亩(计功年别卅驮)

牛八具,种涧渠地,收得麦一十七车。

官种田处年得三车,寅卯辰三年。

(巳年)两支种得麦三车

估计在一顷以上,有私种地及“官种田处”。

2)畜牧产业

丑年羊满三百

小牛驴共卅头已上

耕牛十头

(贼去后)

羊一百卅口

牛驴共十一头

牛五头

3)酒店 酒本 粟卅石

年得利:刈价七十亩柴十车麦一百卅石

我们试将沙州僧张月光兄弟所有之“平都渠庄园”作为另一典型来分析。P.3744《吐蕃年次未详(约840)沙洲僧张月光兄弟分书》:

31.平都渠庄园田地林木等,其年七月

四日,就庄

32.对邻人宋良昇取平分割,故立斯文为记。

33.兄僧月光取舍西分壹半居住,又取舍西园

34.从门道直北至西园北墙,东至治谷场,西墙直

35.北已西为定,其场西分壹半,口分地取刘家道

36.西参畦共贰拾亩

从文书中又可以考见:兄刘家道西叁畦 20亩

坑地壹畦 10亩

舍南2亩

东涧舍坑东叁畦 7亩

孟授陆畦 15亩

东涧头生荒地(各取一半)

弟 七女道东叁畦 20亩

舍南两畦 7亩

阴家门前 4亩

园后地2亩

东涧 7亩

孟授 15亩

东涧头生荒地各取一半

在大地产中,一般有“家客”等“守庄农作”。

四 庄客、家客庄夫与“守庄农作”

S.1366《归义军衙内麵油破用历》有云:

“支远田圈犁牛家及人户胡饼七十枚,用麵三斗五升。”

远田圈或指城外庄田,庄上生产者或称“犁牛家及人户”。又有城北庄,其中多有庄客。S.1398《酒破历》

“城北庄酒壹斗(押),三月四日,城北口

“廿四日支八尺丑儿大歌灌

“四月九日,庄客卧□

“廿八日,八尺西修庄酒

“十八日,八尺泥舍

“月一日,庄客下柴,酒半瓮”。

此件涉及城北庄及八尺庄,庄客担负“下柴”等役。说明庄客除耕作,还完成田种打柴砍树之类的力役。

S.3873《[咸]通某年索淇请施入水磴园田家客重建报恩寺状》有云:

“上代水硙三所园田家

“两所水硙园田家客,施入供养……三宝不绝愿心”。

这里,我们又看到庄中之庄客又称为“园田家客”,诸家庄客随诸家车牛应官役。

S.4453文书有云:

“使 帖寿昌都头张萨、罗赞副使翟

哈丹等

右奉处分,今者官中车牛载白

檉去,令都知将头随车防援,急疾到

县日准旧看侍,设乐支供粮料, 

其都知安永成一人,准亲事例给料看

侍。又,车牛料并庄客,亦依旧例。

偏支兵马羊壹口,酒壹瓮,面五斗,仍

仰准此指撝者。淳化二年十月八日帖。

又报诸家车牛等,吾有帘

子茨萁,仰汝等每车搭载

一两束将来,仰都知安永成管领

者。(押)都知。

本件是公元991年归义军节度使衙征集民间车牛运输白檉的帖文。规定随车都知将头的酒肉待遇,同时反映出各家被征车牛要自带饲料(料)及配备庄客,各家赶车及运输的人夫,在此即被称为“庄客”。

“守庄农作”者类若家僮,但却不是家僮,不少文书中可见庄夫与厮儿的区别,如:P.3412V《壬午年渠人转帖》:

渠人 转帖 索法律 张延住 吴 富员 龙长盈。

已上渠人,今缘水次逼近,要通 河口,人各锹钁

壹事,白刺壹束,檉一束,栓壹茎,须得庄夫,不

用厮儿,帖至,限今十六日卯时于皆和口头取齐。

捉二人后到,决丈十一,全不来,官有重责。其帖各自

示名违过者。

壬午年正月十五 王录事帖

“厮儿”即奴僮、奴婢,是奴隶。庄夫是类若家僮的依附农。依附农之外又有又称作“作儿”的雇农。以上,我们见到庄客、家客、庄夫等守庄农作的直接生产者。

五 敦煌文书所见之合种制度的比较研究

以上,我们据大谷文书2835号,“沙州力田为务,小大咸解农功”,把沙州即敦煌的外庄称为“守庄农作”型外庄。

从这种外庄的生产者身份上考查,“抚恤类若家僮”“为客脚危”,可与唐律中之部曲与明律之雇工人比较,其实质是一种“客”,即田客或家客,或大谷文书2336号“富家奴客”之“客”。

从这种外庄生产都的经营形式上考查,从“抚恤类若家僮,好即薄酬其傭,恶乃横生构架”来看,这种“薄酬其傭”不是后世雇农或佣工之佣,从“恶乃乃横生构架”即发生重大争议推知,此种经营方式可与宋元以后“火客分种”相比较。

在敦煌文书中,我们检视到两件合种契,其中一件是P.3451:

1.“洪润乡百姓汜庆子

2.伏以庆子去癸已年于远田为犁牛主,共人户唐奴子合种,秋

3.收之时,先量地子,后总停分,一无升合交迦,堤

4.他急慢不纳地税。王宅官夺将庆子家资刀一口,

5.追寻不得,理当有屈,枉勒贫流。伏望

6.郎鸿慈详照检劫之理,伏请口

7.五日

本件为《张淮深变文》卷子后之托裱纸品,其癸巳年当为933年或993年。“郎”当是“太保阿郎”之郎。

从本件得知,地主为唐奴子,有远田若干亩,洪润乡百姓汜庆子为犁牛主,即提供牛犁,与之“合种”。收获之时,先将应纳地税量出,然后再将扣除地税以外的收获物对半分成,但地主唐奴子却未交地税,王宅官却将“合种”一方之“犁牛主”汜庆子的家资刀一口没收,以克抵“地税”,汜庆子请归义军节度使裁决此案。

总上两件可将五代末至宋初敦煌所见的合种制归纳如下:

1.“合种”一方为地主,另一方则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自带牛犁,称“犁牛主”,担负一应农作。另一种情形则不见自带牛犁,称农家担负种、收、管、水利等一应农活。

2.“合种”双方对地税的交纳立有协议,如汜庆子,状中即讲明是“先量地子,后总亭分”。“亭分”即对半分。

3.“合种”双方在收获后按一定比例分成。

4.“合种”用契约形式记录,“两共对面平章”,翻悔有违约罚条款。

现在问题是,这类合种制度是一种互换劳力的经营形式,还是一种地主经营形式?

现在可以举出前述两件合种契中之另一件

P.3277Vb合种契内容为:

1.“乙丑二月廿四日立契,龙[勒]乡百姓祝骨子,为缘家中地亩窄

2.狭,遂于莫高百姓徐保子面上,合种地柒拾亩。莫抛直

3.深,好生堆剁、种事濠知,浇管收苅,渠河口作,农种家祗当。

4.唱之,两共对面平章,不喜(许)翻悔者。罚上羊壹口,恐人

5.无信,雇(故)立私契,用为后凭。

本件前行有“显德六年岁次甲子十一月六日”字样,其公元年代为964年。此件乙丑当为其次年之965年。其时已为宋太祖乾德三年。

此件系契约。契中地主为徐保子,“合种”户为“家中地亩窄狭”的龙勒乡百姓祝骨子,“合种”中之耕种户在契中称为“农家”。农家的义务是种、管、收、水利维修等全部农活。本件契文是“地主”徐保子与“农家”祝骨子“合种”契文。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劳力,实际是一种地主经营的方式,但契文省略了收获分成及地税负担的成法,这种成法则在另一件契文中有反映。

我们无意说上述两件敦煌合种契约直接来自外庄的庄客庄夫。我们想说的是,它们反映了当时流行的一种土地经营形式,使我们认识到敦煌前述的庄客或庄夫不是奴婢,但却是“抚恤类若家僮”而自有农具的依附性的分种者。唐长孺先生早在《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一节引用了《隋书·食货志》“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一语,指出:“这里明确地显示了‘客’的私属地位。其中佃客是用以耕种的,法令上规定‘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大家即主人,土地上的生产品应该和主人分取,佃客对主人承担义务,同时他们有私有经济。这种佃客属于封建的互分农性质”[7][P81~82]。这种情形在宋代火客分种制中也有反映。“合种”一词多见于宋代文献,草野靖先生《中国地主经济——分种制》[8][P357.372.530]对宋代合种有十分详赡的论述。早在1960年我初读吐鲁番文书《龙朔三年张海隆舍田契》颇有疑难,1973年有幸读到草野先生所著《宋代合种制补考》,深受启迪,经过那时以来的学习,初步认识到:说“合种”问题是理解中国租佃制或地主经济奥秘的一条重要线索[9][P95~101],决不为过。“合种”又称“分种”[10],P.3643为《唐咸通二年(公元八六一年)齐像奴与人分种土地契》,表明“分种”一语亦见于敦煌文书。

在《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一书中,我们已经把“寺庄”经营与分种制即合种制联系起来研究。在书结尾部分,笔者曾写道:“九至十世纪的沙州,不能视为我国西部一个僻远地带,相反,作为繁盛的丝绸之路上的一个重镇,在经济发展上,确实反映了当时的一般甚至是先进的水平。不过,敦煌的这个例子,究竟是在多深多广的程度上反映当时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概貌,却有待于未来更加深入的研究作出回答”。

自那时以来,在前贤的启发下经过20年的研究和思考,同时,在参加《亚欧封建社会经济形态比较研究》的写作时,有所讨论。今天,本文中我们把当时在寺庄中观察到的事实,进一步在世俗庄田中得到证实。

又记:本稿利用的有关敦煌文书参据四川人民出版社之《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和上海古籍出版社之《法藏敦煌西域文献》等。本文中的文书录文又曾分别参考池田温先生《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唐耕耦先生《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郝春文先生《英藏敦煌社会历史文献释录》等。

收稿日期:2006-10-16

注释:

①邓广铭《唐宋庄园制度质疑》,《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郑昌淦《论唐宋封建庄园的特征》,《历史研究》1964年第2期;吴泰《论唐宋文献中的“庄园”》,《历史学》1979年第4期;陈振《关于唐宋庄园的几个问题》,《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刘红运《敦煌文书所见的“庄”、“田庄”、“庄园”非封建庄园说》,《敦煌学辑刊》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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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敦煌“农耕”与“联播”制度的管理_庄园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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