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C协定对我国纺织工业的影响_纺织品论文

ATC协定对我国纺织工业的影响_纺织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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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9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 (2002)03-0047-04

一、纺织品多边协议历史回顾

20世纪50年代末期,发达国家着眼于谋求本国利益,开始对纺织品实施高保护政策。尤其是美国,在GATT第15届缔约方全体会议上指责从几个发展中国家进口的纺织品对其国内市场造成“扰乱”,这一指责得到关贸总协定的肯定后,纺织品贸易不仅被排除在GATT法律规则之外,还衍生出大量国际贸易争端。

为了缓解发达纺织品进口国和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改变和扭转美国、欧盟等利益集团频繁使用数量限制、配额指标等非关税壁垒阻碍国际纺织品贸易自由发展的不合理状况,世界各国纷纷吁求以签订国际性多边纺织品协议来逐步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为此,关贸总协定设立了棉纺织品委员会,在其主持下,自20世纪60年代起世界主要纺织品贸易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系列多边纺织品协议。

1.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该短期安排有效期自1961年10 月1日至1962年9月30日。规定允许增加纺织品进入实行限制的市场, 以及有秩序地进入相对开放的市场;采取有效限制出口国的措施,以避免增加对进口国产生的市场扰乱。协议首次明确规定,当被列入受限制范围的棉纺织品达到一定数量并使发达国际市场受到扰乱时,进口国可以单方面实施配额限制。

2.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该协议的实施时间自1962年10 月1日至1967年9月30日。到期后又延长了2次。参加范围扩大到几乎所有的纺织品贸易国,对全部棉纺织品实行了有选择的歧视性限制。纺织品进口国甚至可以在没有遭受市场扰乱的情况下实施进口限制,发展中国家得到的是棉纺织品对实施限制的国家出口可以保持不低于5 %的年增长率。

3.多种纤维协定。该协议于1974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4年。 于1978年、1982年和1986年延长了3次。其中第4个《多种纤维协定》比前3个协定的进口限制更严,主要表现在:(1)产品限制范围扩大,由原来的棉、毛、人造纤维产品扩大到所有植物纤维、混纺植物纤维和丝混纺产品,将原来不受限制的苎麻、亚麻和丝混纺产品都列入了限制范围。(2)发达进口成员方单方面限制的权力扩大, 进口成员方在实施了不超过12个月的单边限制后,无需经过双方同意即可单方面决定延长限制1年。

4.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1986 年发动的马拉圭回合谈判将纺织品贸易列入谈判议程。最后达成的ATC 规定:逐步废止《多种纤维协定》(MFA),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GATT规则。以10年(1995-2004年)为期实现自由化。把10年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至1995 年底把受MFA限制的协调税则品种减少16%;第二阶段,至1998 年底再减17%;第三阶段,至2002年底再减18%,其余的49%到2004年底废止。与此相应的是,在这个过度期里,原订配额继续增长,第一段增16%,第二段增25%,第三段增27%。同时降低关税率,把乌拉圭回合前的加权平均关税率15.5%降低到过渡期结束时的12.1%。

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特点与不足

与《多种纤维协定》相比,《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 )具有以下一些新特点:

1.明确了10年过渡期内取消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所有限制,包括进口许可证制度、数量限制、价格管制等。并提高现行双边协议中的年增长率,这将对发展中成员带来重大的贸易利益。MFA 过多地站在发达成员一边,规定纺织品服装贸易速度增长,而且允许设限方“合理背离”,助长和加剧了发达成员对发展中成员的贸易保护主义(注:曹建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ATC在强化GATT规则和纪律的基础上, 以法律的形式确保了纺织品服装贸易真正的自由化。MFA以“市场扰乱”为基础, 并将其作为支持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设限的依据,使设限品种越来越多,设限面越来越广,严重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纺织品服装国际贸易利益。ATC 则通过一体化比率和提高配额增长率的方式使纺织品贸易回归自由,并废止了“市场扰乱”的规定。

3.MFA一而再,再而三地延期使用, 使短期临时安排发展为长期安排,将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带向远离GATT的轨道。而ATC明确2005年1月1即停止适用,使纺织品贸易回归GATT1994。

4.MFA的成员方只有40多个,既有GATT缔约方,也有非缔约方;ATC适用于所有WTO成员方,范围扩大了很多。同时,为了协调各成员方的矛盾和纠纷,ATC还通过设立纺织品监督局来解决贸易争端, 使发展中国家受到发达国家的纺织品单边制裁时,有了诉讼请求的机构。

ATC是纺织品进出口国在长期讨价还价中达成的一个10 年期过渡性条款,自1995年1月执行以来也反映出明显的局限性。

1.ATC第2条第6、8款规定,在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分三个阶段进口方逐步取消所有数量限制,最终实现纺织品贸易自由化。该条款同时规定,一体化产品比例是以1990年世界纺织品贸易额为基数,1995年1月1日为16%,1998年1月1日为17%,2002年1月1日为18%,至2004年12月31日,纺织品服装一体化的比例达51%。ATC还明确规定,10年过渡期满,即不再延长。从文字表述上,人们就不难发现,10年过渡期内一体化比例仅达到51%,尚有49%的配额产品,准备在一夜之间全部取消,令人难以置信。首先,发达国家纺织品进口规模已较1990年发生很大变化。例如1990年美国服装进口为270亿美元,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已达600亿美元,以1990 年为基数的一体化实际上按目前水平计算,仅为当时水平的一半,而美国目前一体化仅占总进口的16~17%(注:顾强:《纺织品服装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评价》,《中国纺织》,2000年第4期。)。其次, 发达国家有意拖延一体化进程。在乌拉圭会合谈判ATC附加的产品范围时,美国、欧盟等坚持把MFA项下根本不设限的冷门产品塞入附件,借机扩大ATC产品涵盖范围。再次,ATC允许在一体化的前三个阶段由进口方单方面选择其愿意纳入产品的先后顺序。这就可以使进口方将最敏感的设限产品留到10年过渡期最后才放开。

2.ATC对最不发达国家、 棉花出口供应国和小供应国特殊利益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该协议第1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方同意利用本协议第2条第18款和第6条第6款(b)的规定使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小供应方进入市场的机会有实质性的增长,并使新参加方得以发展有商业价值的贸易机会。第1条第2款的注释还补充道:尽可能地使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的出口产品也可按本规定得益。然而在ATC第1、2 阶段执行过程中,美国和加拿大给予小国的平均额外增长率分别为1.67%、3.54%。执行ATC后小供应国不仅实际增长率很小,而且还低于MFA项下的增长率。

3.过渡期保障机制有利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频繁使用制裁措施。ATC第6条过渡期保障机制是协议的重点条款。条款虽然对小供应国、最不发达供应国的特殊利益应于更加优惠的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更多的是对发达国家利益的保护。该条第2、3、4 款的核心内容是:在确定进口产品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时,进口国可检查进口对特定工业状态的影响;过渡期保障行动的实施应以逐个成员方为基础。即根据来自一个或几个成员方的进口数量急剧增加和与其他来源的进口相比较的进口水平、市场份额及以商业成交可比阶段的工资和国内价格、进口价格为基础。这一“损害累计”新概念的出现,意味着进口国可以同时对多个出口国实施保障措施。因为有了这个规定,美国在ATC 生效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采取了24次过渡保障措施,涉及10亿美元的贸易(注:顾强:《纺织品服装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评价》,《中国纺织》,2000年第4期。)。其保障条款与MFA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三、“入世”对中国纺织业的影响及思考

(一)ATC协议对中国纺织业的影响

1.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国,也是受限程度最严的国家。加入WTO后中国纺织品受限程度最严的境地不会有太大的改观。根据ATC规定,在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10年过渡期内,纺织品进口方逐步取消所有数量限制,最终实现纺织品贸易自由化。但是第1、2阶段纺织品服装一体化比例执行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从产品结构上看,纱和纤维的一体化比例大大高于服装。附加值较低的纱和纤维占美国、欧盟、加拿大等纺织品进口国一体化产品总量的百分比高达60%以上;加工程度和附加值较高的服装仅占15%左右。从取消的配额量来看,在第1、2阶段,美国750种受配额限制产品中仅取消了2 种,欧盟219种取消了14种,加拿大295种取消了30种。到2004年12月31日,美国仍将87%的进口服装列为受限范围(注:顾强:《纺织品服装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评价》,《中国纺织》,2000年第4期。),欧盟的市场开放也十分有限。专家预言,即使到了第三阶段(2002~2005年)结束,美欧等进口方如实履行ATC协议,放开所有配额限制, 贸易保护主义仍十分严重。美欧在配额之外,仍对纺织品服装维持15~25%的高关税,同时从配额限制转向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来继续限制进口。

2.中国纺织品出口面临高关税。ATC规定,2002 年美国将取消部分设限纺织品,包括婴儿服、针织布、外衣、裙子、裤子、手套、大衣等商品。欧盟也将取消部分设限产品。日本对中国捻丝和坯绸出口实行的限制也将逐步取消,虽然将给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提供机会。但是配额限制经过关税化后,意味着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面临高关税。据2000年初21个招标类配额的中标价格反映,配额价格占货价的10~30%。亦即由于配额限制,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要支付相当于10~30%关税配额租金(注:王受文:《我国纺织品出口及“入世”后对它的影响》,《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2期。)。 配额限制影响了国内外投资者对纺织品和服装业的投资热情,进而影响了纺织企业的技术进步。

3.从长远看,人世对中国纺织业的机遇大于挑战。我国已加入 WTO,可享受WTO 各成员方在贸易自由化特别是降低关税方面谈判所取得的成果,并可取得大多数成员方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为扩大我国纺织品出口,有效利用国际纺织品市场创造了条件。对少数发达纺织品进口国利用双边协议、单边贸易行动限制我国纺织品出口的贸易保护主义,可充分利用ATC 项下的纺织品监督局和WTO 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我国利益。发达纺织品进口国与我国纺织品服装贸易摩擦的对抗性将会趋缓,从而增加我国纺织品服装的市场准入量。有利于我国在未来纺织品贸易的多边规则谈判中,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主动参与决策的制定。

(二)引发的思考

1.最大限度地使用好配额。根据ATC协议有关过渡期的规定, 我国必须在过渡期内对纺织品和服装出口的配额实施全面强化管理和有效的宏观管理,增加调控能力,保证最大限度地使用好配额,扩大出口率;择优经营高价品种,逐步淘汰低价而占用配额的产品,力求在有限的配额内取得更好的利用效果;进行精细加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努力提高出口产品挡次,获取最好的创汇效果;利用转口贸易方式扩大出口,尤其要加强与港台等地区纺织品中间商的合作,利用其掌握的配额以转口贸易方式扩大我国纺织品出口。

2.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在入世议定书中,我国政府已经作出承诺,并按照国际规则对现行的外贸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建立起一个透明、公开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境内约有1/4左右的纺织“三资”企业在出口创汇等经济指标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已成为我国纺织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扩大出口,引进更多的外资,纺织行业应以更优惠的政策,扩大外资在纺织重点项目中的投资比重,支持和吸引外资在中西部地区投资办企业;并利用我国境外的纺织企业法人身份,有效地介绍和联系外商向国内投资。

3.推行和完善纺织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纺织品出口配额有偿招标能克服透明度低、低价竟标的不足。但是目前纺织品配额分配的对象主要还是大型外贸公司和国营企业,因此必须推行和完善有偿招标办法。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纺织商会,应对生产招标纺织品但无出口实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经营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两年以上但也无纺织品出口实绩的企业实行投标资格审查,并提交规范的资格申请书,以杜绝配额投机行为;应建立统一的公开投标市场,以竞争的方式实现优胜劣伏。

4.实施化纤行业多元化战略市场。我国化纤行业厂多规模小,年产10万吨以上的化纤厂仅有几家,产品难以合理化、系列化。当前我国应建立一批集科研、原料开发、产品生产和销售一体化的大型集团公司,以形成综合竞争力。今后在瞄准西欧、北美、日本等传统主销市场的同时,加速开辟非洲、大洋州、中南美洲市场,逐步实施多元化的化纤出口战略。在开发新产品上,尤其应重视系列产品和适合下一道工序的产品开发,重点是欧洲市场需求大的聚酯纤维,包括功能纤维、绿色纤维。要提高化纤产品的舒适性、卫生性、实用性和经济性。利用反倾销等非关税壁垒来限制化纤产品出口的不利局面,优化化纤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加快培育和创立高档质优的名牌商品。增加产品附加值,尽快使我国化纤产品从主要依靠扩张和数量增长转变为主要依靠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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