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和谐制度的理论分析模型与制度调整_制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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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设定:后改革时期的经济特征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从1978年启动至今,已经历了前改革时期(1978—1991)和中改革时期(1992—2002)两个阶段。前改革时期是市场化改革的启动和试验阶段,期间经历了从农村体制改革到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从双轨制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单项改革到整体改革的演进,整个改革具有局部改革、增量改革和帕累托改进的性质。中改革时期是市场化改革的塑体造型阶段,此阶段是改革目标模式定位以后的全面改革阶段,基本任务是要建构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因而其制度特征表现为体制内、深层次、整体性和存量改革,改革已经愈来愈触及体制硬核,具有非帕累托改进和攻坚的性质。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已初步形成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增强,并积累了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经验。但与此同时,中国的改革和发展也步入一个新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国的经济运行呈现出一些新特征,制度变迁的重点,涉及领域和改革力度等制度特征均与前阶段有所不同。本文称其为后改革时期。

后改革时期的经济特征主要表现为:

1.我国处于人均GDP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风险高发期,这是一个经济增长与利益格局尤需兼顾的关键阶段。2003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090美元,2020年预期发展目标是人均GDP3000美元。根据国际发展经验,人均GDP1000~3000美元通常是一个国家经济起飞的重要阶段。各国的长周期发展经验表明,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三大结构转型都发生在这个阶段。到人均GDP3000美元的时候,产业结构中的农业产值比重将降到10%左右,工业产值达到40%左右,服务业产值上升到50%左右;城乡结构中的城市人口比重将上升到50%左右;就业结构中的非农从业人员比重将上升到70%左右。在这个阶段,由于产业结构迅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政治体制将不断应对新挑战,各种社会风险爆发的概率较大。因此必须兼顾好经济增长与利益调整的关系,高度重视这个阶段的稳定发展问题。

2.随着渐进式改革的临界点和利益博弈时期的来临,我国社会开始出现较大面积的利益不和谐现象。当改革逐步触及到“体制硬核”,深入到体制内、深层次、整体性、存量改革的阶段后,改革的攻坚性质使得利益格局重新分化组合,割裂了改革共识,在前改革时期推动改革的动力集团分化为强势利益集团和弱势利益集团,强势集团利用掌控的公共资源优势,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恣意侵吞、瓜分社会资源,使制度变迁中出现“改革效益强势化”和“改革成本弱势化”的趋向,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在扩大,经济发展偏离了“科学的轨道”,社会出现较大面积的不和谐因素。城市拆迁、农村征地、国企改制等领域都出现了较为激烈的利益冲突,铁本事件、朗顾之争、嘉禾事件等涌现折射了利益纷争的激烈化。利益格局的分化在2005年引发了学界对改革成败的全面反思和社会大讨论。因此,随着社会阶层的结构性分化和多元利益主体的形成,利益的竞争与博弈时期已经来临。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利益均衡与制衡制度尚未形成,从而导致交易秩序失范,交易成本偏高,机会主义盛行。滞后的利益制度与市场体制之间形成“时差”,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有市场经济体制之“表”,但尚缺乏社会主义利益制度之“里”。

3.随着群体性利益冲突的加剧,构成中国经济发展主要动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开始步入高成本阶段,中国经济增长面临减速的问题。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国一直推行重经济轻社会的发展战略,实施低成本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经济增长的双引擎——工业化和城市化走的是低成本的道路。表现为,工业化是以低成本的人力资源消耗和低效率的自然资源消耗为代价的。在工业化进程中,农民工仅按“剩余劳动力”定价,并且不需要住房、社会保障等所有城镇居民所需要的工资外成本;在资源利用上以内源利用为主,节约了相当一部分工业化成本。城市化是以低成本的土地资源消耗和农民利益损失为代价的。在城市化进程中,征地中存在价格剪刀差和补偿安置不到位的现象,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后,他们在城市公共资源的分配上基本处于被忽略状态:在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中,外来工得到的是低工资;到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时,他们无法像务工者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着公共财政的各种保障,被排除在公共财政分配框架门外。现在,随着群体性利益抗争现象的出现和资源瓶颈的凸显,经济发展的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开始上升,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重经济轻社会战略已经走到临界点。随着土地和能源等资源瓶颈因素的出现,劳动力价格和形成合意的博弈成本逐步抬升,公共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等和谐成本比重的加大,中国低成本发展的局面将被打破,工业化和城市化已经进入高成本时期。如何启动制度引擎,均衡社会利益关系,整合各种利益力量,为启动新一轮改革激发活力源,是中国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综合上述情况,本文认为,中国已经步入从中改革时期向后改革时期的转型时期。后改革时期是以架构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利益制度为主要目标的阶段,属于市场体制基本成形后而利益制度尚付阙如的改革。在此阶段,市场体制与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发展与利益和谐的轨道尚未处于一种自觉的契合状态。因此,亟待明晰后改革时期的利益关系调整方向,建构以利益均衡与制衡为核心内容的和谐制度,使制度变迁体现社会主义的“质”。

二、调整路径:和谐制度的理论分析模型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是一个复杂的双重制度修正过程,在渐进、非均衡的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缺乏对体制改革中制度系统结构如何有序转化的战略思考,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上的问题与缺陷。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缺陷的累积就是引起目前利益矛盾与冲突及其社会不和谐的基本成因。[1] 而改革的实质是社会各种力量不断重复博弈下的制度演进过程。它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社会演进,而是处于变革与转型时期的社会演进。变革与转型时期的演进一般带有“加速”的特点,因此,变革与转型交织的时期往往是一个充满躁动和矛盾的时期。[2] 这些缺陷的现实表征主要是配套利益制度的缺失和经济制度的价值定位模糊,导致人们在其背景下的生存处于利益不均衡和心理不宁静状态。

和谐制度作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是以利益的均衡与制衡为核心的利益制度。为促进市场体制与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发展与利益和谐轨道的契合,本文建构了一个以权利配置与资源配置的互动关系为分析线索、以和谐三角的价值构造为评判标准、以制度分析的维度展开为研究向度的和谐制度理论分析模型。

1.分析线索:权利配置与资源配置的互动关系。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关注权利安排与资源配置的关系,构成其理论基础的科斯定理就以揭示了产权的初始安排情况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而著称。[3] 权利界定了个体选择行为的机会,使其行为有了稳定的收益预期和权能约束。通过对合法合理逐利行为的激励和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匡定资源的流动和分布。明晰权利归属可以明确预期,以规则理性来补全人类的不完全理性,减少选择时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优化资源的配置。设置权利可以克服资源配置中的外部性问题,通过明确收益与成本的归属,促进外部性内部化。此外,权利配置的变动将改变资源在不同主体间的配置,改变资源的流向和流量,改善资源的分布状况,并进而影响资源的配置格局。权利配置正是通过促使外部性内部化、减少不确定性、激励合法合理的逐利行为和约束机会主义行为等功能的发挥,借助交易费用的节约机制,对经济资源的配置产生确定而有效的影响。

同时,资源配置也会对权利配置状况产生内生要求,诺思模型揭示了互动关系的另一层内涵。诺思认为,建立有效的市场经济模式,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一个交易成本较低的有效的经济市场;(2)一个有效的政治市场来界定和执行市场经济的产权安排;(3)需要经济市场与政治市场之间的协调。有效的市场经济模式需要一个有效的政治市场与之相协调,对产权等权利进行优化配置。和谐制度的旨趣在于通过优化权利的配置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的协调和良性互动,推动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和谐。

2.评判标准:和谐三角的价值构造。中国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于建立公平、高效、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社会道德观念和思想文化价值体系方面如何做出适应性调整,是体制转型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4] 改革开放以来的渐进式改革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也导致利益冲突的沉积和显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思想价值体系的调整滞后。中国的发展步入后改革时期后,在改革战略转型之前需要思想价值体系的重构,以作为后改革时期的目标方向和评判标准。本文认为,后改革时期应当以和谐为核心思想架构一个有着位阶序列关系的价值体系。在这个价值体系中,和谐内在的包涵公正、效率、有序和人本等价值蕴涵,共同形成一个“和谐三角”(参见图1)。

(1)效率。指整个社会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有效利用以及社会财富得到最大限度增加的状态。效率高,意味着避免了资源的过度浪费、比例失调和经济大起大落等情况的发生,也意味着利益总量的扩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是受市场机制调节的,而利益的驱动就是市场调节起作用的具体表现。每一个资源投入主体为了取得利益,都必须根据市场上生产要素的供求状况与价格水平来组合生产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在市场经济中效率背后的机制其实就是利益机制或市场机制。资源投入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就是他所追求的目标。所以,利益驱动与目标吸引在效率问题上是统一的。在后改革时期的利益冲突协调中,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是解决所有利益问题的关键。因此,后改革时期的利益和谐离不开效率价值的牵引。

(2)公正。公正本身是利益分化的产物,指一定社会中人们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和权利关系的合理分配。一般来说,包括每个社会成员的人身平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和分配公正等。人们在逐利动机的支配下追求利益的扩张,在稀缺资源的争夺过程中产生利益的扩张和冲突,导致社会成本的上升,这就需要通过理性的交换,制定一些原则来指导利益的分配,在制度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原则就是社会公正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罗尔斯认为,正义就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在机会公平的前提下,只允许给最不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利益分化背后的规则性原因就是公正的深层本质。和谐是一个社会各阶层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互惠互利,各自的利益都能得到基本满足,各阶层间的利益关系能够不断得到协调的状态。后改革时期的利益和谐离不开公正价值的确立和落实,离不开利益获得途径及其分配结果的公平、正义匡定。

(3)秩序。秩序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对生产、生活以及交往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有规则地组织和协调的状态。[5] 其核心体现在通过市场机制的理性演进和制度规则的理性建构,对社会的利益关系进行导引和整合,使之表现出确定、一致和连续的特征,形成和塑造社会利益关系的秩序化分布。后改革时期是以追求利益和谐为目标的改革时期,使社会利益关系形成“和而不同”的分布状态,表现为市场主体的利益虽然各不相同,但聚结在一起时却呈现为一种相互均衡和制衡的协调状态。这种秩序的形成既借助于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导引,也有赖于政府有形之手的调节。现代经济是建立在公平竞争基础之上的一种市场经济制度,它借助于市场机制这一巨大的经济整合器,对各种资源进行有效调整,使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化、秩序化;同时,它还具有调节人们生产和交往活动,维持社会供给和需求之间平衡的功能,使社会朝着平衡、有序的方向发展。现代经济还是一种法制经济,要借助于法律制度的规定,使利益关系表现出结构一致性、行为规则性、进程连续性和收益可预测性等特点,为个人能力的自由而充分发挥提供制度保障,使人们在追求自己个人才能自由发挥的过程中实现公平、效率。

(4)人本。人本价值的凸显是与人本主义哲学的形成和发展相伴的。人本主义哲学在演进中逐步形成三层相互关联的内涵:一是把人放在研究的中心,提出“人类研究的对象就是人本身”。二是关于人的本性,认为人的需求是多元化的,除了追求经济效率满足物质需要外,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情感、价值等市场无法估价的特殊价值的追求,也构成了人的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强调人的潜质的生长和发展。[6] 具体到经济研究中就是强调经济发展要从自然属性的人性出发,促进生产力发展,着眼于满足个体的物质欲望和市场无法估价的特殊价值的追求,而不是简单的以GDP等经济指标的增长为终极目的;要从社会属性出发,从社会利益关系和谐的角度追寻社会利益的整体和谐;还要从实践属性入手,促进经济发展与潜质成长的良性互动。

在和谐三角的价值构造中,公正、效率和秩序分别构成三个维度的内涵,而人本则是这三个维度所共同指向的终极价值和人文关怀。这些价值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经济效率的提升能为社会公正的实现奠定基础,利益分化的弥合和公正度的提升可以为经济效率凝聚持久而稳定的活力;秩序所具有的稳定预期等功能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而提高经济效率也离不开一个充满活力又井然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没有公正的利益分配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市场秩序,没有秩序的保障公正也无从谈起;人本是公正、效率和秩序价值的终极指向。这一最终目的的实现,既要依托经济效率的提高,更要依赖社会公平目标和秩序价值的实现。

这个三角构造并不是简单的静态存在,它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分析视角会发生旋转,从而使价值之间的位阶序列发生动态变化。例如,在经济发展的某些时期需要以效率为第一价值,但当盲目追求效率而危及公正价值或秩序价值时,需要兼顾这两个价值,视程度轻重有时甚至要以公正或秩序为第一价值。

3.研究向度:制度分析的维度展开。稀缺是人类所共有的社会现象,在对稀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人们形成既合作又冲突的相互依赖的利益格局。为了协调和控制这种相互依赖性,解决人们的利益分配问题,在理性的交换和演进中,制度工具应运而生。制度是有关人们有序关系的集合,它界定人们的权利、责任、特权以及所面对的其他人的权利。[7] 制度意味着特定权利的总合,它常常是指某一特定种类的规则的组合,以人们在利益博弈中形成的规则为其外壳,这些规则以确定人们在资源配置和利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实质是确定人们相互依赖和相互冲突的利益分配。因此,利益关系乃是制度和规则的内核。

这些规则在社会生活中并不是表现为孤立的静态存在,它们从不同维度表现出不同的存在形式。规则的基本存在形式有四种,分别为关注单项制度的制度本体与制度运行,关注多项制度的同时性制度结构与历时性制度变迁。这四种基本存在形式构成制度研究的四个维度,具体可用图2表示:

和谐制度的旨趣在于打通和谐三角的价值构造与制度研究的四个维度展开之间的逻辑关系,在后改革时期四个维度的制度研究中,我们运用位阶序列会发生动态变化的和谐三角价值构造,来评判我国制度现实四个维度中的利益和谐问题。

(1)制度本体中的利益和谐。在制度本体中主要研究作为制度外壳的静态规则,通过对其形成和存在的分析,研究制度本体中利益和谐的蕴涵,并以此为标准评判中国的制度本体现实。本文认为,制度本体中的利益和谐应当确立如下的价值位阶关系:以公正为第一价值,以秩序和效率为第二、三价值。也就是说,在制度规则的形成中,应当以能包容不同群体的利益差别,实现“合意嵌入”为第一标准,以这种利益诉求表达的理性化和有序化为第二标准,以制度规则的有效率形成为第三标准。其实,这个维度涉及的主要是不同利益群体制定规则权与其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在制度本体(或称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规则制定权配置不均衡。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机制作用强化的同时,社会机制和政治机制的发展明显滞后,强势利益集团和弱势利益集团发展失衡,后者根本构不成对前者有效的权利制约和利益制衡。使得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权失衡。表现为在制度形成的合意嵌入中,强势利益群体通过各种形式,结成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团体,有能力利用各种资源,以各种形式诉求自身利益,影响公共政策的形成。因而其利益不但得到制度性的保障,而且在公共政策的激励之下被放大。有些强势利益集团在某些公共政策的制定中,甚至能够左右政府决策,使政府决策具有明显的强势利益集团利益导向,出现“强势集团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因而,这些公共政策已经不再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而是明显地受制于特定的利益集团,使得制度的形成缺乏合意基础和正当性,违逆了本体和谐的第一价值——公正。而弱势利益集团只能通过非理性、群体性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利益抗争,结果也影响了利益表达的有序化和理性化,影响了秩序价值的实现。

(2)制度运行中的利益和谐。在制度运行中主要对制度规则进行动态追寻,通过对规则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过程分析,研究制度运行中利益和谐的蕴涵,并以此为标准评判中国的制度运行现实。制度运行中的利益和谐应当确立如下的价值位阶关系:以效率为第一价值,以秩序和公正为第二、三价值。易言之,在制度规则的动态运行中,应当以有效率执行制度,落实制度中蕴涵的利益结构为第一标准,以制度塑成有序的利益关系为第二标准,以兼顾制度运行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差别,实现“均衡协调”为第三标准。在这个维度,利益和谐的核心在于制度中蕴涵的利益结构得到准确无误地执行和落实。

目前我国在制度(或称公共政策)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对规则执行权的影响力不对称。在我国,规则执行权主要掌控在地方政府手中。作为权力中心(中央政府)的区域代理人,地方政府有着与中央政府不一致的目标函数,地方政府在追求政绩最大化等目标函数的导引下,经常会根据其自身利益“修正”、“曲解”上级的制度供给意愿,或者以机会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态度来实施规则,导致公共政策的执行失灵,使得制度中蕴涵的利益结构在运行中扭曲变形。特别是在我国后改革时期出现的强势利益集团和弱势利益集团发展失衡的背景下,他们对制度执行权的影响权配置也明显失衡,强势利益集团对制度运行的影响力大于弱势集团,在相似目标函数的牵引下,常常与地方政府一起把制度运行的结果扭曲为“改革效益强势化”和“改革成本弱势化”。而弱势利益集团显然无法对地方政府的执行权构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利益制衡,这导致制度运行中没能兼顾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差别,实现“均衡协调”,妨碍制度运行和谐中效率、公正两大价值目标的实现。

(3)制度结构中的利益和谐。制度结构指的是某一特定时期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在制度结构中,主要研究具有同时性特征的不同规则之间的组合状态,通过对其构成和相互关系的分析,研究制度结构中利益和谐的蕴涵,并以此为标准评判中国的制度结构现实。本文认为,制度结构中的利益和谐应当确立如下的价值位阶关系:以秩序为第一价值,以效率和公正为第二、三价值。换言之,在制度结构维度,利益和谐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的组合状态。应当以制度结构内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之间具有“同心一体”的制度内核,形成“和而不同”的组合状态为第一标准,以制度和谐促进利益总量的增长为第二标准,以制度配置有利于利益格局的公正分布为第三标准。

制度结构的整体效率取决于制度结构中制度安排之间的耦合作用。从制度结构内制度配置的情况看,大致有三种组合状态:一是制度耦合,制度系统协调有序,各种制度安排有机组合。二是制度冲突,对于同一行为的不同制度间作用方向不一致,在行为规范上互相矛盾抵触。三是制度真空,制度系统中对某些具有较大外部性行为没有相应制度安排予以约束,形成制度系统中的“漏洞”。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目前,我国在这个维度的突出问题已由制度真空演变为制度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冲突,中央制度与地方制度博弈中出现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问题,区域制度博弈出现的地区间恶性竞争问题等。例如,我们在引进国外正式规则来解决中国的经济问题时,经常因为中国本土非正式规则的阻滞,出现正式规则移植过程中的“异体排斥”现象,导致制度绩效没能有效发挥作用。无序的制度冲突的存在,扰乱了市场主体的行为预期,影响了他们的选择行为。因此,制度的不和谐组合状态会直接引发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利于利益和谐目标的实现。

(4)制度变迁中的利益和谐。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的过程,即效率更高的新制度替代效率较低的旧制度的过程。在制度变迁中主要研究不同时期多项制度规则之间的更替,通过对其替换和交易的分析,研究制度变迁中利益和谐的蕴涵,并以此为标准评判中国的制度变迁现实。根据和谐三角的演变,制度变迁中的利益和谐应当确立如下的价值位阶关系:以效率为第一价值,以公正和秩序为第二、三价值。也就是说,在制度规则的更替中,应当以能够促进制度变迁中各种主体的利益协调与整合,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实现“和衷共济”为第一标准,以制度变迁中各种主体的利益兼顾为第二标准,以利益结构的有序演进为第三标准。

制度变迁实质上是权利和利益的调整与再分配过程,制度变迁意味着修改旧规则、制定新规则,这种“重新缔约”性质使制度变迁中的利益冲突显现得较为激烈。在我国,国企改制、农业制度变迁等重要领域的改革,可以说每一次制度变迁都无不伴随着群体性利益的冲突与摩擦。目前改革的处境是严峻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改革中两个主题之间的张力不断凸现出来,这两个主题就是建立一个自由高效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准则,这与20世纪80年代的情形大不相同。在20世纪80年代,市场经济因素在再分配体制的空隙中出现,并为当时在再分配体制中处于边缘地位的人们带来机会。这使得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大体均衡,经济增长与利益和谐的轨道基本契合。但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制度变迁的攻坚性质促使利益格局迅速分化,变迁中的权利配置失衡使得此种关系发生根本性的逆转,朝向市场经济的一些努力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开始成为公平准则的对立物。利益集团对于改革的扭曲变形,使得一些制度矢量的走向不是朝着新体制的建立,而是不合理的利益瓜分。在这种情况下,前改革时期的改革共识已经破裂,推动市场化改革的动力在丧失,致使政府的公共政策也往往进退失据。

三、政策建议:架构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利益制度体系

为使后改革时期的制度调整方向凸显“社会主义”的质,本文提出要架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一致、完善而定型的利益制度体系。具体包括4种利益制度:

1.利益表达与均衡制度。通过建立利益表达和对话机制,使各种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都能充分表达,并通过一定的规则制定程序整合到公共政策中去,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使各种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理性化、科学合理化,最终使公共决策达到利益均衡。利益表达机制主要通过政治权利配置公共选择机制来实现,实现的主要规则形式是宪政性制度。

2.利益激励与约束制度。通过产权等民商事权利制度,提供一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规则,为一切创造性和生产性活动提供宽松的空间,引导合法合理的逐利行为,规制机会主义行为,促使每个市场主体不是想方设法通过占得别人的利益来增进自己的利益,而是想方设法通过提高效率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制度,一方面要求制定和实行竞争主体平等的规则,保障民商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要求人们按照自由诚信、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行使行为权利,使得社会全体成员能在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并按贡献大小公平地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另一方面还要求健全约束惩治机制,对一切危害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规制,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利益协调与整合制度。实现协调整合机制的主要规则形式是行政性制度,通过行政权力的配置和政府管理机制来实现。因为行政性制度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加强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调节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利益矛盾,例如利用税法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利用社会保障法救济困难群体的基本利益。协调整合机制最鲜明的特征在于它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情怀,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协调制度运行和变迁中的利益冲突,整合积极因素,凝聚改革共识,为经济增长提供持续稳定的动力。

4.利益保护与救济制度。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利益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之时,利益的保护与救济机制就应该启动和运行,保护合法权益行使,惩罚侵权违约行为。实现利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的规则形式除了各类实体性制度之外,主要包括各类诉讼性制度。各类诉讼性制度与实体性制度一样,都应体现公正、效率和秩序的和谐价值,通过司法裁决的形式修复遭到破坏的利益关系,使利益格局重新达到和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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